第三章 自明性与主体性
self-evidence[自明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说成是哲学和知识的最高标准,笛卡尔的“真理即是清晰明白的观念”,胡塞尔的“面向实事本身”,海德格尔的“真理即是去蔽”,都无不是把自明性作为哲学的一种至高境界。自明性首先是哲学最明确的出发点,它体现了哲学追求无前设的、无需他物作为其根据和原因的绝对起点的动机。远在古希腊,基于欧氏几何学的逻辑演绎方法就已在毕达哥拉斯、巴门尼德和柏拉图这些观念论哲学家那里成为一种主要的哲学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出发点就是一种自明的原则。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到培根,经验归纳法受到普遍的尊崇,而这种经验归纳法在起点上也是基于一种感性经验的自明性,休谟著名的“归纳责难”使哲学重新意识到了演绎法和理性自明性的价值,近现代哲学越来越表明追求普遍必然性的哲学似乎只有从自明性这个绝对的起点出发。而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也主要基于认为古代哲学是一种独断论的假定而缺乏一种明证性的基础,因此无论是笛卡尔和唯理论哲学家们的理性自明性,还是休谟和经验主义者们的感性自明性,都成了为古代哲学所独断设定的哲学结论所提供的认识论的基础和理由。而对于把直观性作为其本质特征的现象学来说,自明性的可能性几乎就成了现象学的可能性,施皮格伯格说:“在胡塞尔看来,自明性是知识的最高标准,这是从《逻辑研究》开始胡塞尔思想中无处不在的一个课题。”[1]施密茨也认为:胡塞尔现象学最严重的障碍是其朴素的自明性概念[2]。纯粹意识中的一般本质能否像经验直观中的感性个体一样被直接给予,成为现象学与经验论的理论分水岭,因为胡塞尔反对以任何方式的思辨和论证来推论出本质,因此,一切理性问题原则上都是明证性问题。明证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近现代哲学的可能性前提,明证性概念得不到本质的澄清,哲学认识论就难以获得一个坚实的基础,许多哲学问题的探讨都将难以避免地陷入独断论,哲学对话和讨论因缺乏一个基本前提而无法顺利进行。本章将就自明性的种类、自明性与主体的关系、谓述自明性与前谓述自明性以及自明性的先验性与文化生成性对自明性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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