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意义的不确定性
语言表达式能否具有确定的意义,这是西方语言哲学家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早期的分析哲学家,如弗雷格、罗素等人,大多主张语言表达式应当具有确定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他们认为自然语言往往是含义不清的,需要借助于形式逻辑的手段,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形式语言或逻辑语言,以实现语言意义的确定性。维特根斯坦在前期也持这样的观点,主张通过构造一种理想的形式语言,使语言表达式具有确定的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断然抛弃这种观点,不再认为语言表达式应当具有确定的意义,转而强调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观点与20世纪50年代后新实用主义者蒯因和解构主义者德里达(J.Derrida)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蒯因从他的翻译不确定性出发论证语言表达式不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德里达从他的差异原理出发,把意义看做一种可以抹去的痕迹,以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
弗雷格力求借助于他所创造的数理逻辑手段,提高语言意义的确定性。在他看来,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往往含糊不清,不具有形式语言的严密性和精确性。自然语言不仅不适用于数学,也不适用于逻辑以及其他科学。相反,在形式语言中,所有的表达式都具有精确的含义,指称每个单一对象的名称都有一种确定的含义,而每个语句的表达方式也使人们可以知道它的成真条件。任何没有清楚明确含义的表达式,以及其他任何在使用方式上模糊不清从而使人们不能精确地确定它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的真值的表达式,都要从形式语言中排除出去。语词意义的所有变化和细微差别都被排除出去,每个语言表达式都有单一的、明确的、固定不变的意义。
与弗雷格一样,罗素也认为自然语言或者日常语言是模糊不清的,其语词的意义是不确定的,需要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取代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从而达到使语言表达式具有确定的意义。在他看来,借助于逻辑,就能构造一种纯粹的理想的逻辑语言。在这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构成命题的语词除了像“或者”、“不”、“如果……那么”这些词以外,都与相应事实的组成部分一一对应。在这种逻辑语言中,对应于每个简单的对象,都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更多的词,而一切复合的对象都要以组合起来的语词来表达。他认为这样的逻辑语言完全是分析的,他在《数学原理》一书中构造出来的那种语言,就是一种逻辑上完善的逻辑语言。
与弗雷格不同,罗素还用他的亲知理论和逻辑原子论来论证意义的确定性或知识的确定性。按照他的亲知理论,知识可分为亲知的知识和推理的知识,前者是人通过自己的感觉经验获得的关于直接亲知的对象的知识,它们是最可靠的,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后者是人通过描述获得的知识,或者通过推理获得的知识,我们所拥有的大部分知识都属于这一类,它们不大可靠,需要借助于逻辑手段加以分析和检查,才能确定这类知识具有多大的确定性。按照他的逻辑原子论,知识是由一系列命题组成,命题之间存在着推理关系。命题基本上可分为原子命题(简单命题)和分子命题(复合命题)两大类,分子命题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的组合。通过逻辑分析,我们首先把分子命题分解为它由以组成的原子命题,并通过观察确定原子命题的真值,然后将各个原子命题的真值代入分子命题的命题函项,就能知道这个分子命题的真值。这就是说,通过逻辑分析把复杂的、不大可靠的命题或知识逐步分解为一些简单的、能够得到经验证实的原子命题,从而达到知识的确定性或意义的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在撰写《逻辑哲学论》的那段时期里,也与弗雷格、罗素等人一样,强调语言的确定性或意义的确定性,认为日常语言缺乏这种确定性,因而希望构造某种理想的形式语言,以实现语言或意义的确定性。在《逻辑哲学论》中,他认为语言具有它的本质结构,语句或命题是事态的图像,语句和事态、语言和现实是严格地一一对应的,它们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通过逻辑分析可以揭示出这种逻辑形式。在理想的形式语言中,逻辑形式得到充分表现,因此可以使语词和语句的意义达到高度的确定性。
后期维特根斯坦彻底抛弃了他前期所持的这种看法,转而强调意义的不确定性。在《哲学研究》中,他明确指出,语言不具有共同的本质,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只有家族相似,语句或命题不是事态的图像,语句和事态、语言和现实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它们没有共同的逻辑样式,哲学家不可能通过逻辑分析揭示出语言的逻辑形式,因而也不可能通过构造理想的形式语言来达到语词或语句的意义的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明确指出:“在‘意义’这个概念中有许多不确定的东西。”(v.10,p.57,§273)他举出许多事例以说明语词“意义”的不确定性。例如,一词多义这种现象就证明了这一点。在德语中,“Bank”一词在一些场合下意指“银行”,在另一些场合下意指“长凳”,“他坐在Bank里的一张Bank上”这个句子,其意应为“他坐在银行里的一张长凳子上”,而不应理解为“他坐在长凳里的一张银行上”(v.10,p.68,§334)。“Ei”意指“蛋”、“ei,ei”则意指“哎哟,哎哟”,因此,“如果你想充满情感地呼喊‘哎哟,哎哟’,那你在此时就不要想到蛋!”(v.10,p.63,§307)“weiche”这个词作为动词使用时意指“走开”,作为形容词使用时意指“柔和的”,“sondern”这个词作为动词和作为连接词使用时也有不同的意义,前者意指“分开”,后者意指“可是”。在法语中“ne”和“non”都意指“不”,但它们的用法不同。在德语中,有一个被人们经常引证的事例,这就是“ist”这个词有“是”和“等于”这两种不同的意义。他说:“如果‘ist’(是)具有‘ist gleich’(等同于)的意义,那么‘玫瑰花是红色的’这些词就没有意义。”(v.10,p.62,§305)这样一些关于一词多义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说明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用法,从而有不同的意义。如果你说某个词有两种意义,那你就必须通过解释把它们区别开。他说:“在这里,每种意义总是有一种对它的解释。这些解释按其种类而言可能是大不相同的,也可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彼此相似。”(v.10,p.59,§285)
对于意义不确定这种情况,维特根斯坦作过这样的评论:“现象一时被当做事态的征兆,一时被当做事态的标准,因此没有什么比不能确定表达式的意义更为正常的了。在此情况下,意义的转换大多未被注意。在科学中通常把那些能准确地加以测量的现象作为表达式的定义性标准;人们倾向于认为真正的意义已被发现。无数的混乱就是这样造成的。”(v.11,pp.219-220,§438)他以对愉悦的程度进行测量为例,说明无法对表达式的意义的精确性进行测量。他承认愉悦的程度是不同的,然而谈论对愉快的测量却是愚蠢的。可测量的现象在特定情况下占据着那些以前不可测量的现象的位置,这种情况是真实的。在这里,描述位置的表达式的意义发生变化,其意义或多或少变得过时。人们往往这么安慰自己:一种意义较为准确,另一种意义较不准确。人们此时却没有注意到,在每种特殊情况下,“准确”和“不准确”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对这一点不作检查就会犯错误。他说:“非常清楚的东西会过渡到不清楚,其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否我可以说:这种概念形成方式的自然基础是人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v.11,p.220,§439)
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词意义的不确定性产生于语词用法的多样性,也产生于概念的变化和发展。他说:“不确定性存在着,这一点处于我们的概念之中,处于我们的工具之中。这其实不涉及这个概念究竟是实际的还是非实际的问题。”(v.9,p.438,§657)在他看来,词的意义不仅随概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语言游戏的变化而变化。他说:“语言游戏一旦发生变化,概念也就随之发生变化,而概念的变化又引起词的意义的变化。”(v.10,p.202,§65)
维特根斯坦还把语词意义的不确定性与生活形式的多样性联系起来考察,用生活形式的多样性来解释语词意义的不确定性。他说:“语词往往只有在生活之中才获得意义。”(v.9,p.443,§687)又说:“如果生活形式是语词用法的基础,那么在语词用法中必定含有一种不确定性。生活形式毕竟不是一种具有精确规律性的形式。”(v.10,p.46,§221)又说:“如果概念依赖于生活的模型,那么不确定性必然处于这个模型之中。因为,如果模型偏离了规范,那么我们在这里想说的话便成为可疑的。”(v.9,p.437,§652)也许,确定性仅仅可能存在于生活正常地进行的地方,一旦生活中出现异常情况,就必然会发生一些不确定的情况。维特根斯坦由此判定:“在生活之流中,我们的一切概念都是有弹性的,我们不能用一个僵硬的概念来适应这个环境。”(v.10,p.52,§246)
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相似,蒯因也主张意义的不确定性,提出语言翻译的不确定性原则。他认为在语言的每一种使用中,从最普通、最日常的使用到最复杂、最具有技术性的使用,总是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程度不等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即使在最小心地控制的条件下提供某种特定的、公开给予的刺激,也不能发现面对这些刺激的不同语言反应在意义和指标上是彼此完全相等的。例如,有一位进行实地调查的语言学家翻译一个从未接触过的民族的语言。当一只兔子跑过时,土著人喊了一声“加瓦盖”(gavagai),这位语言学家记下“兔子”这个词,作为对“加瓦盖”这个词的尝试性翻译。然后,他用土著人在不同场合下对类似刺激的反应来检验这个翻译,他发现始终不能确定“加瓦盖”这个音所代表的究竟是兔子,还是兔子的某一部分,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即使一个人使用各种各样的技术和方法来缩小不确定性的范围,这种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始终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总是留存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蒯因认为,这种翻译的不确定性或译不准原则具有普遍的哲学意义,他把人们用以确定物体的位置和移动的坐标系,与人们在说明语词的意义和指标时用做“参照系”的某种特定语言相比较,认为我们用以传达意义和指称这些概念的工具是相对于某种特殊的、随意选定或按惯例确定的语言参照系而言的,不可能用一种绝对的方法来做到这一点。只有相对于语言参照系或背景语言,我们才可能提出“兔子”、“兔子的一部分”等词是否原则上分别指兔子或兔子的一部分这样的问题,而用绝对的方法提问则是没有意义的。他说:“这种背景语言为询问提出了意义,不过只是相对的意义,反过来,意义也是相对于这种背景语言。用绝对的方式对指称提问,就好比询问绝对的位置或绝对的速度,而不是相对于一个规定的参照系。”[10]
德里达从他的结构主义立场出发,把意义看做一种可能抹去的痕迹,以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语言差异是一个无穷的序列,语言系统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封闭结构,所指仅仅存在于这个永无止境的差异序列之中。所指的呈现总是一个过程,我们永远找不到一个地方为一定的意义划界。语言像一张漫无头绪、错综复杂的网,其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不断变化,而不是一个由一组对称的能指和所指组成的、稳定不变、含义明确和界限分明的封闭结构。他特别反对索绪尔(F.de Saussure)把所指与意义等同起来,认为所指也就是意指作用所要表达的意义这个观点。在他看来,这个观点把语言符号的意义看成是静止的、凝固的和固定不变的,从而产生一种“形而上学偏见”。他主张把所指和意义分开,认为所指是一个符号,它没有固定不变的意义,要在上下文中才能确定其意义,所指或意义所表示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存在物,而是一种“痕迹”(trace),随着语言的发展,痕迹不断变化,意义也随之变化,旧的意义消失了,新的意义产生出来。痕迹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既是显现的,又是不显现的,既存在着,又不存在着。说它是显现的,这是指它显示出某种意义;说它是不显现的,这是指它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它的意义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上下文的联系中显示出来。随着上下文的转变,它的意义也就不同。说它存在着,这是指它既可能以这一种意义的形式存在着,又可能以另一种意义的形式存在着;说它不存在,这是指它总是在变化中,在消失中。
在现代西方的意义理论中,存在着一种从追求意义的确定性到强调意义的不确定性这种发展趋势。早期的分析哲学家,如弗雷格、罗素等人,大多主张语言表达式应当具有确定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后,蒯因、德里达等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语言表达式不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维特根斯坦从前期主张语言表达式应具有确定的意义,到后期转向主张语言表达式不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这种转变是与现代西方意义理论中上述那种发展趋势相一致的。
【注释】
[1]B.Russell,Principle of Mathematics,1903,p.47.
[2]B.Russell,The Analysis of Mind,1921,p.191.
[3]J.Searle,ProperNoun,Philosophy and Ordinary Language,ed.by C.E.Katon,1963,p.160.
[4]P.F.Strawson,“On Refering”,in Logico-Linguistic Papers,1971,p.9.
[5]G.Frege,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1953,p.7.
[6]G.Frege,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1953.p.60.
[7]G.Frege,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1953.p.8.
[8]W.V.O.Quine,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1953,p.42.
[9]Ryle,“Ordinary Language.”in Philosophy and Ordinary Language,ed.by C.E.Katon,1963,p.120.
[10]W.V.O.Quine,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1969,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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