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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摹状词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词或词组,名称或摹状词,统称为表达式。对名称的研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西方哲学史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他把名称理解为任何指示实体的词,并研究了名称(语言)和事物(实在)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到19世纪,密尔对名称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了一大步。密尔在其著作《逻辑体系》一书中专门有两章探讨名称及其所指对象问题,他对专名和通名都作了仔细的研究。

第一节 名称和摹状词

语言哲学的头一个研究对象是词(words)或词项(terms)以及词组(phrases)。对词或词项的研究以名词(nouns)为主,也就是以名称(names)为主要研究对象。名称包括专名(proper names)和通名(general names)。对词组的研究以摹状词(descriptions)为主要对象,摹状词又分为限定摹状词(definite descriptions)和不定摹状词(indefinite descriptions)。词或词组,名称或摹状词,统称为表达式(expressions)。下面,我们按历史发展顺序,首先阐述西方哲学家、特别是语言哲学家对专名和通名的各种观点,然后阐述他们对摹状词的看法。

对名称的研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西方哲学史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在表述他的早期思想的对话录《克拉底鲁篇》中就开始讨论语言的起源和本质问题,特别是名称的正确性问题。他把名称理解为任何指示实体的词,并研究了名称(语言)和事物(实在)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泰阿泰德篇》中,他还讨论了专名问题,提出专名没有含义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对名称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研究,他把字母、音节和词区别开,把词看作语言中最小的意义单位;他还把名词、动词和连接词区别开,把词组、语句和命题相区别。他特别从种与属的差异研究了通名问题。他认为事物具有两种属性:固有属性和偶性。他说:“固有属性是一种谓词,它不表示一个事物的本质,却是此事物专门具有的,并且可以和它相互换位述说。”[1]这就是说,固有属性是事物专有的性质,但不表示事物的本质,因为一个事物可以有许多固有属性。例如,“无羽两足的”是人的一种固有属性。至于偶性,他说:“偶然是某种东西,尽管它不是像上述那样,即不是定义,不是固有属性,不是属,却属于此事物(主词);它可以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某一事物,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同一事物。”[2]这就是说,偶性不是事物必然具有的,它可以为某一事物具有或不具有。例如,“胖的”或“瘦的”、“高的”或“矮的”等等,便是人的偶性。亚里士多德通过保留事物的固有属性,删去事物的偶性,提出了他的种属定义。具体作法是:先找出属,然后找出种差,属加上种差就构成种的定义。例如,要给“人”下一定义,就要先找出与人最邻近的属,即动物,然后找出种差,即人与动物的差别,于是他把人定义为“无羽两足的动物”,“无羽”一词把人和鸟类区别开来,“两足”一词把人和四足动物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定义是表述事物的本质的词组,上述定义表述了人的本质,这个定义也就是“人”这个通名的意义。亚里士多德的种属定义学说可以说是最早的通名理论。

在中世纪,唯名论的重要代表阿伯拉尔(P.Abailardus)也研究了专名和通名问题。他从个别高于一般这个基本论点出发,认为“苏格拉底”这个词是一个专名,它指的是苏格拉底这个唯一的人。“苏格拉底”这个专名与苏格拉底这个人是相对应的。“人”这个一般的词(通名)却没有一个同样明确的对象与之相对应,“人”这个词只不过是代表一个类的名称或记号,但它们也是有意义的。

在近代,英国的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密尔等人对名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霍布斯提出了他的名称理论,认为我们是依靠现象的特征(标志)来记忆这种现象,同时又通过记号使别人回想起这种现象。标志和记号的统一就是词(名称)。词是人们按照约定而形成的标记,这种标记可以在我们的脑海里引起我们以前有过的某个观念,当把这个标记向别人说出时,它也会在别人的脑海里引起一个与说话者的脑海里的观念相同的观念。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形成标记或用名称来标志他们的感觉。科学和哲学之所以有可能形成,也是因为人具有创造语词和语句的能力。名称或标记是人们随意创造的,但它们代表人们的经验,表明事物的具体存在方式。语词之间的关系依赖于它们所代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洛克、休谟也持类似的观点。洛克认为每个有意义的词(名称)所指示的不是事物,而是作为精神实体的观念。休谟认为每个有意义的词都与一个简单观念相联系。他们的这种观点,我们将在第四章阐述观念论时详述。这里只谈谈洛克的通名理论。按照洛克的观点,事物具有许多属性,例如,马具有这样一些属性:四足的、有毛的、食草的、善奔跑的、能载重的、可作为运输工具的等等。这些属性结合到一起就是“马”这个通名的意义,也就是人们用以认识马的标准。至于其中究竟哪种属性或哪些属性是最主要的或决定性的,这没有固定的标准,而取决于人们的约定。洛克还提出名义本质和实在本质的理论,认为通名的意义是由我们约定的名义本质决定的。在他看来,事物的各种属性都是从实体中“流出来的”,实体是事物的各种属性的支撑者,他把实体称为事物的“实在本质”。人们只能认识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可感知的本质,如颜色、重量以及广延等等,而不可能认识事物内部的实在本质。尽管如此,通过对名义本质的认识,人们也能形成关于事物的一些概括性或抽象性的实体概念,如“人”、“黄金”等等通名。这些观念虽然没有揭示事物的内在本质,但对人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它们起着代表物种的作用。

到19世纪,密尔对名称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了一大步。密尔在其著作《逻辑体系》一书中专门有两章探讨名称及其所指对象问题,他对专名和通名都作了仔细的研究。在他看来,每个语句的主词都是名称,即使这个主词不是单个的词,而是由若干词组成的词组,这个词组也是名称,不过他特别称之为“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当他把单个的词或词组称为名称时,他在不同场合下对“名称”这个词的含义作了不同的理解。在某些场合下,他认为一个词要成为名称,它一定能够被用作一个主谓语句的主词或谓词,在这种场合下,形容词等也被看作是名称。在另一些场合下,他对名称一词的理解要严格一些,认为名称只是那些在主谓语句中作为主词的词,在这种场合下,只有名词、代名词或实名词词组才能成为名称。不过,由于他认为一个语句的每个可能的语法主词都是名称,因此,在他看来,几乎所有的词都是名称。诚然,他也承认,有一些词,如“是”、“不”、“常常”等等,不是名称,因为它们不能作为语句的语法主词,但它们可以在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中起辅助作用。

密尔特别提出名词的内涵和外延这个在语言哲学和形式逻辑中都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名和通名作了相当明确的区别。在他看来,专名与通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专名只有外延,而无内涵;通名则既有内涵,又有外延。专名只能在同一意义上被正确地用于某一对象,通名则能在同一意义上被正确地用于某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事物。他说:“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它们指示用它们称呼的个体,但是它们并没有指出或蕴涵这些个体具有什么属性。”[3]当我们给某个小孩或某条狗命名时,我们只不过把所取的名字当作一个标记,而没有赋予这些名字以任何含义。诚然,在命名时,命名者之所以取这个名字也可能有某种考虑,例如,把某个小孩命名为“约翰”,可能是因为他的父亲就叫“约翰”,把某个地方命名为“达特茅斯”(Dartmouth),可能是因为这个地方位于达特(Dart)河的河口。但是,一旦命名之后,这些专名便不再受这些考虑的影响。例如,即使达特河改了河道,达特茅斯不再位于达特河的河口,人们也不会随之改变这个地方的名字。因此,这个地方曾经位于达特河口,并不是这个地名的含义的一部分。专名属于对象本身,而不依赖于对象的属性继续存在与否。密尔引用《天方夜谭》中阿拉伯强盗的故事,把专名比作强盗们用粉笔画在某幢房屋上的记号。他说,当我们使用专名时,我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强盗们用粉笔在房屋上作记号时心中的打算。我们的确不是像强盗们那样给对象本身打上标记,而是给对象的观念打上标记。专名不过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标记,我们在自己的脑海里把它与对象的观念联系到一起,以便每当我们看到或想到这个标记时我们就会想到这个个别的对象。

密尔还指出,专名是单称名词,但并非所有的单称名词都是专名。因为,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可是有些单称名词却是有内涵的。他说,有另一类名称,它们虽然是单称名词,也就是仅仅意指某一对象,然而却是有内涵的。因为,我们可以给一个个体以一个完全没有意义的名称,我们把这个名称称为专名,这个词表示我们所谈论的是哪种东西,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这种东西的事情。可是,一个只适用于个体的名称并非一定都是如此。它可能暗示某种属性或某些属性的联系,这种属性或这些属性只为一个对象所具有,它们决定这个名称只适用于这一个对象。例如,“太阳”就是这样的名称,因为一般人认为天上只有一个太阳;在一神论者的心目中,“上帝”也是这样的名称,它也只适用于一个对象,而且是有内涵的。不过,密尔认为,“太阳”、“上帝”等等其实都不是专名,而是通名,它们不是指示一个对象,而是指示许多对象,因为宇宙中不只有一个太阳,在多神论者的心目中也不只有一个上帝。

按照密尔的观点,与专名不同,通名是具有内涵的。所谓名称的内涵,这指的是名称所指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如商品这个名称的内涵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东西。所谓内涵名词就是那种指示一个主体并且蕴涵一种或数种属性的名词。所谓主体,他指的是任何具有属性的事物。他说:“因此,名称被说成是直接地表示主体并且间接地表示属性,它指示着主体,并且蕴涵或涉及或显示出属性,或者像我们将要说的那样,它内涵着属性。它是内涵名词。”[4]通名都是内涵名词,它们指示一类主体,并蕴涵一些属性。例如,“人”这个通名指示一类主体,如彼得、约翰、玛丽等等,并且蕴涵一些属性,如他们都是有生命的、有两足的、无羽毛的、有理性的、能制造工具的等等。这些属性就是“人”这个通名的内涵,而彼得、约翰、玛丽以及其他所有的人,就是这个通名的外延。

密尔还把通名与集合名词(collective names)区别开。其区别在于:通名可以应用于指某一个类中的每一成员,而集合名词只可以被用于指某个集团的整体,而不能被用于指其中每一成员。例如,在“第76步兵团”这个词组中,“步兵团”是一个集合名词,它指的是步兵团这整个集体,而不是指其中的每个士兵。密尔还根据具体名词和抽象名词的区别,把通名列入具体名词。具体名词代表着事物,抽象名词则代表事物的属性。通名是事物的名称,而不是属性的名称,因此通名是具体名词,而不是抽象名词。他反对某些哲学家把通名列入抽象名词的作法。总之,密尔关于专名和通名的区分,特别是他关于内涵和外延的理论,对后来语言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对指称理论的形成,发生了巨大影响。

在现代,特别在20世纪上半叶,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多侧重于对专名进行研究,致力于这项研究的首先是弗雷格。与密尔不同,弗雷格把专名理解得非常广泛,认为不论词、复合指号或表达式,只要指称一个单一的对象,就可以看作是一个专名。他说:“……我在这里将‘指号’或‘名称’理解为任何作为专名起作用的表达式。专名的指称因而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就这个词最广泛的意义而言)……一个单独的对象的名称可以由几个词或者不同的指号组成。为简便起见,以后任何一个这样的名称,我们都把它看作是一个专名。”[5]由于弗雷格认为一个对象的名称可以由一个至数个词或指号组成,因此他所说的“专名”既包括通常所说的专有名词,如“伦敦”、“丘吉尔”等等,也包括限定摹状词,如“那个穿蓝制服的人”等等。弗雷格在讨论地点状语子句、时间状语子句时还说:“从逻辑的观点看来,地点、日期和时间间隔都是对象;因此,一个关于特定地点、时刻或一段时间的语言符号,都必须看作专名。”[6]这样一来,地点或时间状语子句,也如主语子句和关系子句那样,在复合专名中得到使用。复合专名(compound proper name)是他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他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在于借以把关系子句等等变成复合专名。例如,我们可以不说“4的小于0的平方根”(the square root of 4 which is smaller than 0),而代之以“4的负平方根”(the negative square root of 4),这样,我们就把关系子句看作相当于同位语,即看作借助于单数定冠词由概念表达式构成的复合专名。他有时甚至把语句也看作是专名,他说:“对于任何一个陈述句,当我们关心的是其中语词的指称时,就可以把这个陈述句看作是专名。”[7]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把专名的范围理解得如此广泛,弗雷格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

继弗雷格之后,罗素也是主要致力于研究专名,对通名的研究较少。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有一个演变过程。在他活动初期,他着重从“哲学语法”的角度研究专名与形容词、动词的区别。在逻辑原子论时期,他强调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别。在中立一元论时期,他就不再强调这一区别了。

罗素在其活动初期,即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那段时间里,致力于研究专名和形容词、动词的区别。他提出“词项”(terms)这个概念,他说:“我把任何可以成为思维的对象,或者可以出现在真或假的命题中,或者可以被称为一的东西,叫做词项。”[8]他认为词项是哲学词汇中最为广泛的词,并把单位(unit)、个体(individual)、实体(entity)这三个词当作词项的同义词使用。他把词项分为两类:事物和概念,前者是由专名组成的词项,后者是由形容词和动词组成的词项。他把由形容词表示的词项称为谓词或类概念,由动词表示的词项称为关系。他以此把专名与形容词、动词区别开来,认为专名在命题中往往是作为主词,形容词和动词则不作为主词,而是作为论断的一部分。他认为这种对语言上的差别的研究很有意义,因为它有助于弄清楚哲学上的差别,他把这种研究称为“哲学语法”。

在逻辑原子论时期,罗素从不同的方面对专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从语形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一个没有内部结构的简单符号,即其组成部分不再是符号的符号。他说:“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也就是说,这个符号不包含其他符号作为它的部分。”[9]从语法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实主词,换言之,以专名作为主词的命题才是真正的主谓命题。从语义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对象,因此专名是完全的符号。从认识论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专名的意义是说话者通过亲知获得的。从本体论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所指示的对象是世界上真实的存在物,因为专名所指示的对象是说话者亲知的对象,从而保证专名所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最后,从逻辑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常项,是作为最低类型的变项的值的常项。他说:“如果在变项中容许任何等级存在的话,那么‘专名’就将是作为最低类型的变项的值的常项。”[10]不过,他承认最后这个看法会碰到许多困难。

根据对专名的这种规定,罗素认为专名和通名的重要区别在于,专名基本上只能指一个事物,而通名则指某一类事物中所有的事物,不管它们的数目有多大。专名只有在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存在着的情况下才有意义,通名则不受此限制。

在这段时间里,罗素很重视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分。在他看来,逻辑专名指说话者亲知的对象。他说:“从一个词(它的意义在于特殊之物)的狭窄的逻辑意义上说,名称只能用于说话者所亲知的特殊之物,因为你不能给你所不亲知的任何事物命名。记住,当亚当给动物命名时,那些动物是一个接一个地在他面前走过,他亲知这些动物而给他们命名。”[11]关于逻辑专名,罗素提出两个论点:第一,它们而且只有它们才能够作为真正的主谓语句中的主词。第二,如果我们想使一个语词成为逻辑专名,但又没有它所代表的某一个体,那么该语词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种语词的意义正是该语词所指的那个个体。一个语词变成为一个逻辑专名,它就必须指示某个实际存在着的对象。按照这种观点,这种逻辑专名数量极少,其实只有两个:“这个”和“那个”。他说:“只有像‘这个’或‘那个’这样的词,才是可以在逻辑意义上作为名称使用的词。人们可以把‘这个’用作名称,以代表人们在一定时刻所亲知的某个特殊之物。”[12]他举例说明这一点,我们说“这是白的”,如果你同意“这是白的”指你所看见的“这个”东西,你就是把“这个”用作专名。但是,当我说“这是白的”时,如果你试图理解我所表达的命题,你就不是把“这个”用作专名。如果你把这支粉笔意指一个物质对象,你就不是使用专名。只有当你十分严格地使用“这个”以代表一个实在的感觉对象,它才真正是一个专名。罗素又说:“‘那个’很少在两个不同的时刻意指同一个东西,而且在说话者和听话者看来也不是意指同一个东西,这是专名的一种非常稀奇古怪的特性。这是一个含义不清的专名,然而它毕竟是真正的专名。它几乎是唯一的那个在我看来可以在我谈论专名的意义上恰当地和符合逻辑地使用的词。”[13]

至于通常所说的专名,罗素认为它们属于普通专名,而不是真正的专名,因为它们不是指我们亲知的对象,例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等普通专名所指的对象,都不是我们所亲知的。罗素把这类专名称为“缩略的摹状词”,因为它的指称对象是依据有关指称对象的一系列摹状词加以确定的。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人名的指称对象是依据于“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摹状词加以确定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是这一系列摹状词的缩写。罗素还把小说神话中虚构人物的名字,如“皮加索斯”(pegasus)称为“伪装的摹状词”,因为这个名字所指的不是个人直接亲知的对象,而是希腊神话中的一匹有翅膀的飞马。罗素认为,诸如此类的普通专名只适用于日常生活,而不适用于哲学分析。为了避免这个缺点,他引入了逻辑专名,并强调要把普通专名与逻辑专名区别开来。

后来,到20世纪20年代,罗素从逻辑原子论转入中立一元论后,他不再强调专名是简单之物的名称,因为他这时承认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简单之物。与此相关,他也不再强调逻辑专名与普通专名的区别。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观点在语言哲学界受到许多人的非难,他自己也提不出有力的论证。相反,他关于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曾受到维特根斯坦、塞尔(J.Searle)等人的支持,在语言哲学中有相当大的影响。

弗雷格和罗素都反对密尔关于专名只具有外延而没有内涵的观点,认为专名是有内涵的,罗素关于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看法,就表明他认为普通专名是有内涵的或有含义的。到20世纪下半叶,斯特劳森、克里普克(S.Kripke)等语言哲学家又恢复密尔的观点,认为专名是没有内涵或含义的。斯特劳森在谈到语词的“描述性意义”(descriptive meaning)时,认为不同类型的名称具有不同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他说:“纯粹的名称不具有任伺描述性意义(除了把它作为名称加以某种使用而获得的那种意义之外)。一个像‘他’这样的词虽然只具有最低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但毕竟具有一些描述性意义。像‘圆桌’(the round table)这样的名称词组则具有最高程度上的描述性意义。而像‘圆桌武士’(The Round Table)[这专指英国历史上的安瑟王及其武士——引者注]这样‘不纯的’专名(以大写字母作为词头的名词词组)则在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的程度上占据令人感兴趣的中间位置。”[14]这就是说,在他看来,专名,即他所说的纯粹的名称是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的,也就是不具有内涵或含义的,除了把它作为名称加以某种使用所获得的那种意义之外。

到70年代,克里普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不仅否认专名具有内涵或含义,甚至否认通名具有内涵或含义。克里普克特别重视对专名的研究,有时甚至把名称归结为专名。他说:“名称在这里指的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字、一个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15]又说:“我使用‘名称’这个术语,让它不包括限定摹状词,而是包括在日常语言中被称为‘专名’的那种词。”[16]他不同意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提法,强调指出:“我们规定,名称就是普通所理解的名称,而不是罗素的‘逻辑专名’。”[17]为了否定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和通名都具有内涵或含义的观点,克里普克特别提出“固定的指示记号”和“非固定的指示记号”这两个新概念。他说:“如果某个指示记号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固定的指示记号;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就称之为非固定的或偶然的指示记号。”[18]他认为专名和通名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必定指示同一个对象,根本不依赖于专名和通名的所谓“内涵”或“含义”。

根据固定指示记号和非固定指示记号的区分,克里普克进一步把专名和摹状词严格区别开来,反对罗素关于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在他看来,专名和摹状词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例如,“亚里士多德”是一个专名,“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是一个摹状词,这两者决不是等同的,前者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因为我们不可能设想亚里士多德不是亚里士多德,后者却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因为我们可以设想亚里山大大帝的老师可能没有真正教过亚历山大大帝。在他看来,把专名看作固定的指示记号,这就使我们不必探讨专名的所谓“意义”,因为专名具有它们各自的固定指称,而不具有某种规定其指称的意义。关于他对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分,我们在后面还要详述。

总之,克里普克不仅否认专名具有含义,而且否认通名具有含义。在这点上,他与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截然相反,仅仅在专名问题上赞同密尔的观点。对此他明确表示:“弗雷格和罗素所代表的逻辑传统,在单称名词问题上反对密尔的观点,而在普通名词问题上赞同密尔的观点。因此,所有的词,无论单称名词或者普通名词,都具有内涵,或者具有弗雷格所说的那种含义。稍晚一些的理论家在追随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时,作了一些修改,这就是用由‘一组’特性提供的意义概念来取代过去由一个特定的特性组合提供的意义概念。我们的观点与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截然相反,而(或多或少)赞同密尔关于单称名词的观点,可是不同意他关于普通名词的观点。”[19]

下面我们转向阐述西方哲学家关于摹状词的观点。他们对摹状词的研究,比对名称的研究晚得多。在近代,密尔首先对摹状词作过一定研究,他没有像后来的语言哲学家那样把摹状词当作一类特殊的表达式,而是把它们当作名称的一种形式,即当作有内涵的名称。具体说来,他把限定摹状词看作单称名词的一种形式,把不定摹状词看作通名的一种形式。他在《逻辑体系》一书中谈到专名时指出,专名是单称名词,它们指示单一对象,是没有内涵的。可是,有一些单称名词虽然也指示个体,却具有内涵,它们是具有内涵的单称名词。他说:“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一些词来,它们是具有内涵的单称名词的真正事例。”[20]例如,“约翰·斯台尔的唯一的儿子”、“罗马的头一位君主”等等,它们都是单一对象的名称,因为词组中包含有“唯一的”、“头一位”等限定词。“苏格拉底的父亲(the father of Socrates)”、“《伊利奥》的作者(the auther of Iliad)”等词组中虽然没有包含“唯一的”、“头一位”等等表示单一对象的词,但包含有定冠词“the”,这也同样表明它们是单一对象的名称。又如,“目前的英国首相”这个词组也是单一对象的名称,“英国首相”是一个通名,在它前面加上“目前的”一词,则又变成专名。他说:“一个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首先可能是由通名组成的,因而它本身能够表示一个以上的事物,其次,由于受到与它一道的另一些词的限制,这整个表达式只能意指一个与这个通名的意义相符的对象。”[21]

与密尔相似,弗雷格也把摹状词看作专名的一种形式。前面谈到,弗雷格把专名理解得非常广泛,包括单称名词、复合指号等等,只要它们指称某个单一的对象。他在这里所说的复合指号,就是指摹状词。

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头一个对摹状词进行系统研究的应该说是罗素。摹状词是罗素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无论在语言哲学还是数理逻辑中都很有影响。他把摹状词分为两种:不定摹状词和限定摹状词。不定摹状词是这样一种形式的词组:“一个如此这般的事物”;限定摹状词则是这样一种形式的词组:“某个如此这般的事物。”

罗素起初把摹状词称为“指示词组”(denoting phrase)。他说:“我用‘指示词组’来指具有以下这类形式的任何一个词组:一个人、某人、任何人、每一个人、所有的人、当今的英国国王、当今的法国国王、太阳系在20世纪最初瞬间的质量中心、地球围绕太阳的旋转、太阳围绕地球的旋转。因而,一个词组仅仅根据它的形式而成为指示词组。”[22]在他看来,指示词组有三种情况:一、它可能是指示词组,然而并不指示任何东西,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二、它可能指示一个确定的对象,例如,“当今的英国国王”;三、它的指示对象可能不明确,例如,“一个人”。在这里,第二种情况指的是限定摹状词,第三种情况指的是不定摹状词。至于第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三章详述。

与密尔、弗雷格不同,罗素十分强调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分。他说:“我们有两种东西要比较:(1)一个名字。一个名字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一个个体,这个体就是它的意义,并且凭借它自身而有这意义,与所有其他的字的意义无关。(2)一个摹状词。一个摹状词是由几个字组成,这些字的意义已经确定,摹状词所有的意义都是从这些意义而来。”[23]

我们可以从语形学、语义学等方面阐明罗素关于专名和摹状词相区别的观点。从语形学方面看,专名是简单符号,而摹状词却是复合符号,即一个具有内部结构的符号,它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意义。从语法学方面看,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正主词,以专名为主词的命题是真正的主谓命题,而摹状词如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只不过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主词,因为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主词的摹状词不过是一组谓词,因而以摹状词作为主词的主谓命题并非真正的主谓命题,而是命题函项。从语义学方面看,专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对象。摹状词不直接指示某一个体,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而是一个“不完全的符号”,它在孤立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他说:“我称之为不完全符号的那些事物,例如,‘《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些在孤立状态下绝对没有意义的事物,只有在上下文中才能获得其意义。”[24]从认识论方面看,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摹状词则不是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它只是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摹状词不具有命名功能,只具有描述功能,它是通过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而指示的。罗素写道:“我们知道,太阳系在某个确定的瞬间的质量中心是某一确定点,并且我们能够确认一些关于它的命题;但是我们并不直接亲知这个点,只能通过描述性陈述来了解它。在亲知和关于某事物的知识之间的区别,就是我们具有其表象的事物的知识和我们只能借助于指示词组来达到的事物的知识之间的区别。”[25]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专名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而摹状词指示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他说:“名称不能有意义地出现在命题中,除非有某种东西是它所命名的,摹状词则不受此限制。”[26]最后,从逻辑方面看,专名是常项,而摹状词是命题函项。

罗素还以“《威弗利》的作者”这个限定摹状词为例来说明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在他看来,“《威弗利》的作者”这个词组之所以不是专名,而是不完全符号即摹状词,其根据在于:一、它不是指示某个特殊对象或者指示某个作为特殊对象看待的个体的简单符号,而是一个复合符号。二、只要我们懂得这几个分离的词(如“《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我们就能确定它的意义,相反,专名(例如,“司各脱”)的意义则不是由这个词本身确定,而是由我们知道这个专名指的是谁这一点来确定的。三、如果它是一个专名,那么,“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命题或者是一个重言式(“司各脱就是司各脱”),或者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如果“《威弗利》的作者”指的是司各脱之外的其他人)。可是,这个命题并不是重言式,它是真实的,并且能够提供知识。因此,罗素认为不能把“《威弗利》的作者”这个限定摹状词看作一个专名。

克里普克则是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角度来说明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前面已经谈到,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名称(主要指专名,也包括通名)和摹状词的根本区别在于,名称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对象,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不一定指示同一对象。例如,“尼克松”这个专名是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不可能不指示尼克松,而“1970年的美国总统”这个摹状词却是一个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不一定指示尼克松,因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可能是别人(例如,汉弗莱),而不是尼克松。这是因为在模态语境(modal context)中,摹状词具有“范围的特征”(scope distinction),专名则不具有这个特征。

克里普克强调,专名可以直接指称一个对象,而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因此,当它指称一个对象时,并不以世界上发生的任何偶然的事件或过程为转移。换句话说,只要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不变,不论这个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发生多么大的变化,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始终不变。相反,摹状词则不如此,因为它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仅仅借助于把某些特性归之于对象,因此它的指称方式受到世界上发生的种种偶然的事件或过程的影响。这就是说,如果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限定摹状词的指称也发生变化。他说:“在谈到固定指示记号这个概念时,我并不是说,所指称的对象必须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中。……在有关对象确实存在着的任何可能世界里,在有关对象存在着的任何情况下,我们运用那个指示记号指称该对象。在该对象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则应当说,那个指示记号没有指称对象,被如此指称的那个对象不存在。”[27]相反,就摹状词这种非固定指号而言,他说:“当我说,一个摹状词可能指称不同事物时,我是说,在我们的语言内,当我们用它描述一个假想的情况时,可能有一个不同的对象满足我们为这个指称对象所给定的描述性条件。所以,当我们谈论另一个可能世界或一个假想情况时,我们使用表达式‘双焦点透镜的发明者’指称那个假想情况下首先发明双焦点透镜的任何人,而不是指称该假想情况下人们称之为双焦点透镜发明者的那个人。”[28]关于克里普克的这个观点,我们在第三章和第七章还要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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