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必然性与可能世界
“可能世界”这个概念与必然性概念紧密相联,因为语言哲学家正是利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来定义必然性概念。可能世界这个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莱布尼茨。在他看来,必然真理的必然性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中:它之所以是必然真理,其根据并不在于事物碰巧是这样一种情况,而在于它不仅在这个现实世界中为真,并且在任何一个世界里,事物可能有的存在方式在任何一种可能的重新组合中都为真。简单地说,必然真理就是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为真的真理。现代许多语言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发展了这一基本思想,他们一般都认为,必然真理是在一切可能世界中均为真的东西,也就是在事物可能有的一切状况和排列方式中均为真,即在任何场合下都不可能被证明为不真的东西。反之,必然假则是在一切可能世界中均为假的东西,也就是在任何场合下决不可能被证明为真的东西。
随着数理逻辑,特别是模态逻辑在最近几十年的蓬勃发展,可能世界这个概念在模态逻辑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很早以前,逻辑学家们早已把□和△(有时写作L和M)这对模态算子引入命题演算系统,在这里,□表示“必然地”,△表示“有可能”。这两个符号是可以相互定义的。例如,把□作为初始词,则△可以被定义为“△P=df~□~P。这就是说,可能P意味着非P不是必然的。依据选择不同的公理,人们便能得出一些较强的或较弱的系统。20世纪60年代,坎格尔(S.Kanger)、克里普克、刘易斯、欣梯卡(J.Hinttika)等人提出了一种模态逻辑的形式语义学或可能世界语义学。他们认为,把可能世界这一概念引入模态逻辑,可以对命题必然为真作出清楚明确的说明,而且能够使关于反事实句(counterfactual)的逻辑推理的性质得到很好的解释。后来,这种语义学,被应用于真理逻辑、认知和信念逻辑、道义和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虚构逻辑、觉知逻辑、条件句逻辑和概率逻辑等领域。到80年代,巴韦斯(J.Barwise)、培里(J.Perry)等人又提出一种情境语义学来补充可能世界语义学,认为它能解决可能世界语义学未能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可能世界这个概念引入后,在数理逻辑学家和语言哲学家中间引起了一些争论。首先,对于什么是可能世界,或者说,可能世界具有什么性质,出现了不同的看法。这里的分歧主要在于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有多少本体论的内涵。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以刘易斯等人为代表的实在论观点,以克里普克等人为代表的概念论观点,和以亚当斯等人为代表的语言学论观点。下面,我们对这三种观点作些简要说明。
按照实在论的观点,讨论可能世界就是讨论一种真实的、完全独立于我们的语言和思想的抽象实体,可能世界和我们目前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世界完全一样地存在着。刘易斯说:“当我表示自己相信关于可能世界的实在论时,我希望别人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理解我的意思。……我们的现实世界只是多个世界中的一个。我们只把这个世界称为现实世界,并不是因为它在性质上与所有其他世界不同,只是因为它是我们所居住的世界。”[61]他对这个观点的论证大致是这样的:大家都承认,事物可能是不同于它们的实际情况的另一个样子,事物可以按与它们目前存在的方式不同,以无数种类的方式存在着;从这个说法的外表判断,它相当于一个存在量词或存在的量化,即存在着许多可以用某种方式加以描述的实体,这就是说,事物可能具有无数种存在方式。他说:“……我在一般的意义上接受这种解释,因而相信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事物可能存在的方式’那样的实体,我宁愿把它们称为‘可能世界’。”[62]
马科尔(S.Macall)支持刘易斯的这种观点,并把这种观点归纳为以下四点:一、可能世界存在着;二、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同样的;三、正如现实世界中的居民可以正确地称他们的世界是真实的一样,可能世界的居民也可以正确地称他们的世界是真实的;四、可能世界不能被归结为某种基本的东西。不过,马科尔不同意其中第三点的提法,而把它改为:每个世界的内容以及这些世界之间的明确关系,都是一种经验事实[63]。
按照概念论的观点讨论可能世界就是讨论我们构想世界的不同方式,而不是讨论另一层意义上的现实世界的虚构的复制品。克里普克特别反对上述的实在论观点,他认为可能世界不是我们所遇见的,或者通过望远镜所看到的某个遥远的国家。可能世界是由我们赋予它的描述条件所给出的,它是被我们规定的,而不是我们用高倍望远镜发现的。他说:“我反对那种错误地使用这个概念的作法,即把可能世界看成是遥远的行星,看成在另外一个空间里存在着的,与我们周围的事物相似的东西,甚至由此提出所谓‘跨越世界的同一性’这种荒谬的问题来。”[64]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哲学误解,他说:“我建议用‘世界的可能状态(或历史)’或‘非真实的情形’可能更好一些。甚至应当想到,‘世界’这个术语常常可用‘……是可能的’这种模态说法所代替。”[65]
逻辑学家斯塔纳克尔(R.Stalnaker)持与此类似的观点,他把可能世界定义为一些假设性信念的本体论的类似物,即把可能世界看作一种暂时使用的理论上的虚构。他承认只有一个世界,这就是我们自己所居住的这个现实世界,可是他认为我们可以依据这个现实世界的模态构造去构想和理解其他可能的世界。他提出“可具体例证性”(instantiability)这个概念,认为一个可能世界应等同于一些存在着的,但又不可作出具体例证的特性,而现实世界是一个可以对其特性作出具体例证的世界[66]。普兰廷加(A.Plantinga)也持类似的观点,他提出“可达到性”(obtainability)这个概念,认为可能世界是可被达到的事态,而现实世界是作为其构成成分的事态实际已达到的事态。
按照语言学论的观点,谈论可能世界就如同谈论语句的最大相容集,这既可以是句法相容集,也可以是语义相容集。这种观点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卡尔纳普,他提出“状态描述”(state description)这个概念,用它来表示原子语句的最大相容集,从而把必然真理表述为:原子语句S必然为真这种说法的含义是S在任何一种状态描述下都是真的。亚当斯(E.Adams)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一个可能世界是一些命题所构成的一个集合S(他有时称之为“世界描述”),这使得下述两种情况同时成立:一、对于每一个命题来说,或者是这个命题,或者是与这个命题正相反的命题是S的一个元;二、可能有一个S的所有元的真合取。第一个条件是一个“最大化”(maximalisation)条件;现实世界便是那个其元素的合取事实上为真的最大命题集。亚当斯的这种理论是一种关于命题的模态的现实论(actualism),因为所引出的模态是命题的一种特性,因而命题的存在显然不取决于命题的真实性[67]。这种理论碰到一个困难,这就是“最大命题集”这个概念本身是不融贯的,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假定的最大命题集S来说,它的幂集(power set)[68]会具有比S更大的基数,这个幂集里的每个元都是一个命题,并且该幂集本身是相容的,这样,新集便会具有比旧集更大的基数,它们(S与其幂集)的并集的幂集又会具有更大的基数,如此等等。
除了什么是可能世界这个问题外,另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可能世界中个体的性质问题,即个体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是否同一或如何同一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传统的本质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的本质论观点在上一节已作了简述。在当代语言哲学家中间,可以举齐硕姆(R.Chisholm)、卡普南(D.Kaplan)等人为代表。他们追随亚里士多德,把个体的属性分为两类: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个体的始终不变的属性,它们构成事物的本质规定性;非本质属性是偶有属性,是可有可无的,它们的增减不会影响事物的规定性。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个体是否具有同一性,这取决于个体是否保持它的本质属性不变。换句话说,一切实体都有偶有属性c和本质属性e,一个实体X可能在某些世界中具有c,而在另一些世界中不具有c,可是X在任何一个世界中都具有e。如果有两个实体X和Y,它们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交换了各自的部分属性,那么它们所交换的只能是c属性,而不是e属性。正是因为它们保存了各自的e属性,因而它们保持了它们各自的跨越世界的同一性。这种观点所碰到的主要困难是如何确定一个实体的本质属性。以亚里士多德为例,什么是他的本质属性呢?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还是“柏拉图的学生”,还是“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这是很难确定的。与此相关,西方有些哲学家否认“跨越世界的同一性”这个概念,而代之以“限定世界的个体”(boundworld individual)概念,即认为个体只能存在于一个世界、即现实世界,而不能同时存在于许多可能的世界。这样一来,他们也就否定了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本身了。
第二,固定指示记号的观点,它以克里普克为代表。克里普克认为,所谓固定指示记号,就是说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他说:“在谈论固定指示记号这个概念时,我并不是说,被指称的对象一定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里,也就是它是必然地存在着的。……在有关对象确实存在着的任何可能世界里,在有关对象可能存在的任何场合下,我们运用那个指示记号指称那个对象。在该对象不存在的场合下,我们则应说,那个指示记号没有指称对象,被如此指称的那个东西不存在。”[69]在克里普克看来,专名和通名是固定指示记号,它们指称的对象在一切可能世界里都是同一的。假定a和b是某人或某物的固定指示记号,那么,在每一个可能世界里,a和b都指称同一个对象X,而不指称其他任何对象,因而不存在a可能不是b这样的情况。以“长庚星就是启明星”这个由专名组成的同一陈述为例,既然长庚星和启明星都是金星的固定指示记号,因此,在每个可能世界里,长庚星和启明星都指称金星这同一个对象,而不指称任何其他对象,从而也不存在长庚星不是启明星这样的情况,同样,在“热是分子运动”这个由通名组成的同一陈述中,由于“热”和“分子运动”这些通名也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因而在每个可能世界中都不会出现热不是分子运动这样的情况。[70]在克里普克看来,跨越世界的同一性问题是一个伪问题,这个问题产生于人们以某种方式过于认真地看待关于可能世界的比喻,就好像可能世界是一个外国或一个遥远的星球似的。如果不是把可能世界看作一种实体,而是仅仅看作我们用以谈论我们所构想的世界的不同方式,那就根本不会出现跨越世界的同一性问题。
第三,“对应体理论”(counterpart theory)观点,它以D.刘易斯为代表。刘易斯从他的可能世界实在论的观点出发,认为既然一切可能世界都是同样地真实的,因此一个个体只能存在于其中一个世界,这类似于一个事物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一样。因此,一个个体不能同时存在于不同的可能世界中,而只能存在于一个世界,即现实世界中,可是它在其他的可能世界中可以有它的对应体。这就是说,对于现实世界(W)中的任何一个事物(X)来说,如果事物的不同就如同事物在W中的样子与事物在Wn(可能世界)中的样子之间的不同那样,那么X在Wn中的对应体恰好就是W中的X本来是的那种样子。运用这个概念我们便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在某一可能世界Wn中有一个对应体,除了没有当亚历山大在Wn中对应体的老师这一点之外,亚里士多德在Wn中的对应体在其他一切方面都类似现实世界中的亚里士多德。通过采取这种说法,我们便能表达亚里士多德本来可能没有当过亚历山大的老师这一想法。
最后,对于是否应当使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在当代语言哲学家中也有争论。有一部分人主张抛弃这个概念,他们提出两点理由。首先,在对一个形式系统提出一种解释时,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自由选择解释的范围以及构成这些范围的对象,只要这种选择是能够提供知识的和不产生矛盾的;因此,一种带有逻辑算子□和△的逻辑根本不需要依赖于“可能世界”这个概念。其次,“可能世界”以及与此相关的“可能对象”等概念,是同常识的本体论相抵触的,也就是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实在的直接感知相抵触的。不过,大多数人仍然主张使用这个概念,他们认为使用这个概念可以处理标准的外延逻辑无法恰当地处理的反事实条件句。反事实条件句的形式是:假如某某事物是某种情况,这一事物(或另一事物)就会是某种情况,其前件暗示一件与事实相反的事态,而后件则说明或断言事物因此便会如何地不同。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虽然形如“如果……那么……”的条件句所表述的命题是它们由以构成的那些命题的函项,但是,当条件句用的是虚拟语气时,它们并不是它们由以构成的那些命题的真值函项。这就给处理这种反事实条件句带来了困难。而且,甚至在我们对条件句以及与某个既定的反事实条件句相关的一切事实作出一种形式上的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无法确定该反事实条件句的真值。主张使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的人们认为,可以把关于可能世界的论述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办法,这就是把一个反事实条件句解释为对于这样一种情形的述说:在事物具有某种存在方式(即不同于它们的实际存在方式或不同于它们最终表明的实际存在方式)的某个可能事态中,某个或某些其他的事物具有这种存在方式,而一个可能的事态恰恰就是一个可能世界。有人还认为,对科学哲学的某些问题,如科学规律的性质问题、保证对因果关系作出一种适当的解释的必要性问题等等,从可能世界的角度对反事实条件句进行分析是富有启发意义的[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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