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唯实论和谓语
主谓句是所存在的最基本的语句形式。下列句子是这种语句的例子:
(1)苏格拉底是勇敢的。
(2)柏拉图是一个人。
(3)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
当我们使用一个这样的句子,我们指明或者指称某一个别,并继续谈论这个别,以某种方式表征它或者描述它,指出它是何类事物,把它同其他事物联系起来。譬如,用句(1),我们指称苏格拉底,并谈论他,说他是勇敢的。句(1)表征出下述建议,在该句内,仅仅主语“苏格拉底”扮演指称的角色或者指明一个对象,然而,唯实论者则坚持,这个解释是不完整的。他们声称,关于句(1)的满意的分析应该说明谓语“勇敢的”也有指称的作用(6)。
假定句(1)是真实的。非常清楚,它的真理性依赖于两个原因:第一,句(1)所说的是什么;第二,世界是怎样的。这两个原因都是结构的问题。句(1)所说的是构成该句的词汇以及词汇的次序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的世界情况是非语言的结构之问题。它是在世界的某个部分内事物是怎样的问题,以及这些事物是如何相联系的问题。所以,句(1)的真理性包含一个语言的结构和一个非语言的结构。唯实论者坚信,正因为这两个结构相符合,句(1)才是真实的。正因为句(1)的语言结构符合于或者反映了世界某个部分的非语言结构,句(1)才是真实的(7)。十分清楚,如果我们要获得必需的相符合,与专有名词“苏格拉底”相连的事物必须存在,但是,唯实论者坚持,仅当“勇敢的”这个词也同某个非语言的对象相连,句(1)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当“勇敢的”这个词出现在句(1)中,它不是起着一种纯粹的形式作用,“或者”和“如果”这些联系词,或者定冠词和不定冠词都起着纯粹的形式作用,它们同外在世界的对象没有关系。“勇敢的”这个词在句(1)内的作用是通过指称或者指明一个对象而同世界接触。所以,如果句(1)是真实的,那么,它的主语和谓语都必须有指称物,并且,这两个词的指称物必须以某种方式相连。从而保证句(1)所说的是真实的。这样,就“勇敢的”这个词出现在句(1)而言,它指明一个实体(entity),正因为“苏格拉底”的指称物同该实体有关,“苏格拉底”的指称物才是句(1)所说的那样,也就是,他是勇敢的。
然而,唯实论者马上就指出,“勇敢的”是个普通词,除了苏格拉底,它还可被运用于其他个别。所以,在句(1)之外的其他真实的主谓句子内,它也可以作为谓语。譬如,假定不但句(1),而且句(4)“柏拉图是勇敢的”也是真实的。关于句(1)的论证也可运用于句(4),“勇敢的”在这两个句子中起着相同的作用。但是,“勇敢的”这两次出现所指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很清楚,当我们在句(4)内用它修饰柏拉图时,以及我们在句(1)内用它修饰苏格拉底时,我们对柏拉图所说的正是我们对苏格拉底所说的。根据唯实论者,这一点蕴含着,无论“勇敢的”在句(1)和句(4)中的指称作用是什么,它在这两个句子内起着相同的指称作用。唯实论者总结说,句(1)和句(4)内的“勇敢的”指明了某个实体(entity),正由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同该实体有关,他们才是勇敢的。
当然,同样的论证可用之于其他真实的主谓句,其中“勇敢的”也是谓语。在任何这样的句子中,“勇敢的”起着指称的作用或者指明了某个实体。只要在所有这些句子内“勇敢的”是同义的,那么,它在其中的指称作用是一样的。在每个句子内,它指明或者指称同一个实体,由于该句的主语的指称物同此实体有一种关系,该句子才是真实的。为了谈论句(1)和句(4)这类句子的真值条件,哪种形而上学的机制是必需的呢?唯实论者坚信,对于他们的解释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本体论的体系,这个体系为该讨论提供了材料。假如可重复的实体或者一般是存在的,把它们同个别相连的例证也存在,那么,解释句(1)和句(4)这类句子的真理性的条件就很顺利。这是因为“勇敢的”的指称物是某个一般,即勇敢这个美德的本身,由于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各自单独地例证那个一般,所以,句(1)和句(4)都是真实的。
当然,为了提供关于主谓语句的一般解释,唯实论者要扩展我们对于句(1)和句(4)的讨论。谓语指称一般,使得一个主谓句真实的条件是,主语的指称物例证了一个一般,这个一般就是谓语的指称物。唯实论者总是声称,可作为谓语的指称物是各种一般。在句(1)那类主谓句子中,我们表征一个物体或者说它是怎样的,其谓语把性质作为指称物。其他的主谓句子如同句(2)“柏拉图是一个人”,它们帮助我们确定一个物体是什么或者谈论它是哪类事物。这些谓语把种类(kind)当作指称物。最后,还有类同句(3)“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那样的句子。它们能帮我们讨论事物之间是如何相连的。
然而,如果这种分析是完全的,我们需要解释谓语同性质、种类以及关系之间的指称关系。这种指称关系的范例是名字和被命名者之间的关系,把“苏格拉底”这个名字同苏格拉底这个人相连的这类关系。有些唯实论者已经宣称,谓语同一般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8)。他们的典型例子乃是
(5)这是红色的。
我们用这个句子确定了某种颜色。我们被告知,通过关系动词“是”,句(5)把两个字联系起来:“这”命名一个个别,“红色的”命名一个一般,这个关系动词表示把“这”的指称物同“红色的”的指称物相连的关系。按照这种解释,主谓句的真理性包含一个语言结构与一个非语言结构的相符合,这个观点的表达是十分强烈的。因为,根据这种说法,在构成句(5)的语言表达式与使得句(5)成为真句子的非语言实体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相符合。但是,对于句(5)这类句子,谓语命名一般这个观点也许很有吸引力,当我们转向其他的主谓句时,我们则发现,上述分析不能被很好地一般化。请再考虑
(1)苏格拉底是勇敢的。
假设它的谓语是一个名字是不合理的。当一个词命名一个实体,它可在主谓句内起着主语的作用,由于这种作用,它指称被命名的事物。但是,“勇敢的”无法通过这个检验,因为在语法上它不适宜占据主语的位子。如果某个词项命名唯实论者所要的并与谓语“勇敢的”相关的一般,那么,这个词是“勇敢”。正如“勇敢的”不可起主语的作用,“勇敢”也不能作为一个谓语。“勇敢的”也不是主语。请考察
(6)这个硬币是圆形的。
(7)柏拉图是智慧的。
和
(8)阿西巴德斯是筋疲力尽的。
在上述句子内,谓语的作用是它所指称的一般的名字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对于每个句子,另一个词(圆形、智慧、筋疲力尽)可更合理地被当作是有关的一般之名字。事实上,我们不能把(1)、(6)、(7)或者(8)内的谓语当作一般的名字,这也提示我们,“红色的”在(5)内也不能起那种作用。事实上,它并没有起那个作用。随同其他的关于颜色的词,“red”这个词是模糊的。就它在“红色是一种颜色”中而言,它可作为一个名词,在该用法上,可以合理地把它当作相关的一般之名字,但是,就它在“红色的房屋”和“红色的皮肤”之中,它也可作为一个形容词,在该用法上,它并不指称任何事物。在句(5)“这是红色的”,它作为一个形容词,所以,它同句(1)中的“勇敢的”一样,都不是名字。
至今为止,我们专注于把谓语当作名字时所遇到的语法障碍,但是,这些障碍根基于语义学。一个名字是个单数词,它仅仅指明它的被命名者。恰恰相反,谓语是普通词,因而,它们同其修饰的每个对象建立了一种指称关系。用语义学的术语来说,它们真实地修饰这些对象,或者它们被这些对象所满足。但是,建立那种关系预先排除了它们作为一般的名字。尽管如此,也许它们同一般是否还有其他类型的指称关系呢?许多唯实论者已经坚持,其他类型的指称关系是存在的。他们声称,对于被修饰的对象它们是真实的或者它们被这些对象所满足之外,它们表达或者内涵着一般(9)。所以,在指称方面,通过满足关系,“勇敢的”仅仅同所有勇敢的个人相连,唯实论者还认为,它也表达或者内涵了所有这些人共有的一般,即勇敢这个美德。同样如此,“圆形的”仅仅被一切圆形的个别所满足。但是,唯实论者告诉我们,它还同这些个别所共享的一般,即圆形,有着另外的语义学关系,也就是表达或者内涵的关系。
为了澄清谓语表达一般这个说法,唯实论者提出,把一个谓语运用于一个对象不只是确定该对象是某个集合的一个成员,它还确定一个一般,正因为这个一般,这些对象才属于这个集合。所以,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三角形的,我们不仅说,它属于某个集合,我们还指出,该集合的所有成员共享了此性质,有关的事物展示了这种性质。根据唯实论者,事实上,一个谓语的运用不仅仅确定了它所真实地修饰的那些事物。该事实可用下述事实来说明,如同以上八个句子一样的主谓语句可以被重写,这样,谓语同一般的指称关系就变得很明显了。譬如,句(1)可重写为
(1′)苏格拉底例证勇敢。
句(6)可重写为
(6′)这个硬币例证圆形。
在这两种情况下,原来的主谓句变成了另一个句子,其中一个单数词似乎同一般处于命名的关系,这个一般正是唯实论者要谓语所指称的或者指明的。现在,唯实论者要宣称,这种重写的可能性是很普遍的,所以,具有“a是F的”这种形式的任何主谓句可以重写成这个句子,它的形式是“a例证F-ness”。但是,假如这种重写总是可能的,那么,用一个普通词“F的”修饰一个事物只不过是说,该事物例证了F-ness这个一般(译者注:在英语中,凡在一个形容词的后面加上ness之后,该形容词就变成了名词。譬如,red是一个形容词,redness就变成了一个名词)。这就蕴含着,即使谓语没有命名一般,但在主谓句中,它有把一般引进语句的作用,起到提及或者指称的作用。这儿,某种指称关系是存在的,它弱于命名关系,没有命名关系那么直接,但是它寄生在命名关系上。唯实论者称之为表达关系或者内涵关系。一般说来,唯实论者会再次声称,谓语表达或者内涵不同种类的一般。类似句(1)的语句的谓语表达或内涵某一性质。肯定地提出句(1)意味着,由于一个给定的事物具备某种性质,它就例证了该性质。相比较,句(2)的谓语表达某一种类,肯定地提出句(2)是说,某个事物例证了它从属的种类。最后,句(3)表达一种三元关系,用句(3)作出一个肯定的命题是说,由于一双特殊的事物进入一种三元的关系,它们例证了此关系。
所以,谓语表达或者内涵性质、种类和关系,当我们具备一个真的主谓句,其谓语表达的一般就被其主语的指称物所例证了。唯实论者认为,这种解释达到了我们所要的目的,它解释了主谓语句如何能同世界相符合,并且,它是以一种自然的或自觉的,而且令人满意的方式做成的。依据唯实论者,使得这种解释如此自然的原因是,它同唯实论关于属性相同的解释相连。普通词扮演谓语的角色,任何理论都承认,普通词区分属性相同的事物:当某个给定的普通词可真实地修饰某些事物,那么所有这些事物都具有相同的属性,或者在某个方面相近似。但是,就唯实论者看来,在属性上相同的事物都例证某个一般。当这个普通词区分了属性相同的某种实例,它所表达的或者内涵的正是支持属性相同的那种实例的同一个一般。因此,我们关于谓语的解释同我们关于属性相同的解释齐头并进。如果我们要满意地解释主谓语句的真理性,这两种解释正相吻合。一个谓语区分出属性相同的某种情况,如果一个主语的指称物是其中一个例子,那么,该谓语的指称物是某个一般,这个一般正是必须被此主语的指称物所例证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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