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础论与组合论
一个具体个别和它具有或者具备的属性之间的区别在形而上学思维内扮演了一个主角。就像我们已看到的,不是所有的形而上学学者都承认这种区别。严格的唯名论者坚持,在严格的意义上,属性并不存在。但是,对于唯实论者和比喻理论学者来说,他们都承认这种区别,并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它好像是两种不可归结的本体论范畴之间的区别。至今为止,我们已经从属性角度考察了这种区别,可是,关于具体个别之本性的辩论如同关于属性之本性的争论一模一样的热烈。对于这种辩论的讨论,我要最先考察有关具体个别之本性的两种不同的理论。我们的讨论会把我们引向第三种理论的探讨。然而,通过集中于前两种理论之间的辩证的相反性,我们会逐渐地意识到企图在形而上学上解释具体个别这个概念所面临的困难。
为了传达“具体个别”的定义,我们一直依靠各个实例。我们已经说过,具体个别就是非哲学家所谈到的这类“事物”:个别的人,个别的动物,个别的植物和非生命的物体。为了包含所有这些实例,提出使用该词的严格标准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可是,如果不这样做,对于这个标签的内容,我们只能指出这些通用的实例大都分享的特征。第一,显然,它们都是个别,也就是,它们都不可能被例证。但是,它们都有许多属性或者例证许多属性。其次,它们的生命受到时间的限制。在某个时间,它们产生了,它们在某个时间段内继续存在,然后,它们在某个时间不再存在了。所以,它们是偶然的存在,它们是存在的,但是,它们的不存在是可能的。它们在其时间的过程中改变或者变化:在它们生命的不同时间点,它们有不同的和不相容的性质。在它们的生命中的每个时刻,它们占据某个确定的空间,除非它们是简单的物体,它们还有物质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也占据严格确定的空间领域。
我们的任务是解释这些事物的本性或者本体结构。但是,那种解释究竟是什么呢?为什么那种解释应该是必要的呢?如果我们注意到我们所设置的任务不是严格唯名论者所关注的任务,我们就能进一步回答这些问题。既然严格唯名论者否定属性的存在,他们把具体的个别当作不可分析的实体和没有本体结构的事物。严格唯名论者承认,一个具体个别能以不同的方式来描述,但是,他们否认这一具体个别包含同我们可提供的描述所相应的某个不同和单独的实体。依他们所见,只有具体个别是存在的。根据这种观点,具体个别是大卫·阿姆斯特朗所谓的“无形物”,也就是完全没有结构的整体,这个名称是很确切的(1)。当然,它们可有许多不同的物质部分,可是,对于严格唯名论者来说,就像整体一样,在形而上学上,这些物质部分也是完全不可被分析的。
相比较,形而上学唯实论者和比喻理论学者认定,关于一个具体个别,我们可以给予一种描述,对于每种不等同的描述,存在着某个不同的实体:一种性质或者比喻,我们可说,这个具体个别例证或者具有这种性质或比喻。这两类学者都认为,与一个具体个别相连的属性对于该个别是什么事物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根据这两种观点,具体个别似乎具备一种结构的复杂性。它们的“存在(being)”是以某种方式构成的不同项目的复杂体。在本体论上,对具体个别的表征就是解释这种结构所采取的普通形式。
为了谈论与具体个别相连的某种结构,形而上学学者经常启用一种特别的术语。其核心思想是,某些细微的实体共同构成了粗糙的实体,这种粗糙的实体就是熟悉的具体个别。很明显,这些细微的实体和具体个别之间的关系不是物质部分与物质整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物质原材料与它所造成或者组成的整体的关系。为了表明在此起作用的特殊关系,形而上学学者已经使用了构成部分和整体这两个术语。具体个别被当作整体或者复杂体,它们把本体上比较不复杂的或者较为简单的项目当作自身的构成部分。这种主张是,为了在本体论上表征一个事物,第一是确定它的每个构成部分,第二是辨别这些构成部分之间的各种关系,所以,在本体论上,表征具体个别这个概念就是确定作为具体个别之构成部分的事物的种类或者种属,并且,指出在其具体个别内这些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普通形式。
然而,哪种事物是具体个别的构成部分呢?我们已提到属性:性质和比喻。它们同一个具体个别相连而成为它的构成部分。还有其他事物进入一个具体个别的结构吗?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坚持说,在任何具体个别的构成部分内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它不是一种属性,但它的功能是作为与这个具体个别相连的属性的实际承受者、拥有者或者主体。根据这种观点,一共有两种不同的实体(entities)进入任何具体个别的结构,同该个别相连的各种属性和作为这些属性的实际承受者或者拥有者。
开始,这种观点大概使得我们很困惑,因为我们似乎认为具有或者拥有与其相连的属性的事物就是该具体个别的自身。我们把这些属性说成这个个别的属性。如果我们是形而上学唯实论者,我们会说,个别例证属性。假如我们是比喻理论学者,我们会说,个别具有这些比喻。我们正在考察的提议蕴含着,严格地说,以上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该提议告诉我们,在严格而真实的意义上,具体个别不是与其相连的属性的主体,其主体乃是某个更加细微的实体,随同这些属性,它的功能是具体个别的一个构成部分。为什么有人要作出这种好像是与直觉相反的提议呢?
我们相信,同一个具体个别相连的每种属性有一个拥有者。即使在属性方面我们是柏拉图主义者,并且承认没有被例证的属性是存在的,我们也会同意,与一个具体个别相连的性质是被例证的性质。也就是说,我们同意,这些属性被某个事物所例证了。但是,一种属性和这个属性的具有者或者拥有者是不同而且分离的事物。我们把一种属性同它的拥有者区分开来。就好像说,我们可以把属性放在一边,而把拥有者放在另一边。赞同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提议的哲学家认为,这种事实蕴含了,不管一种属性的拥有者究竟是什么,它独立于属性,并且可以被理解。它到底是什么并不预先假定或者需要它所具有的或者拥有的属性。总之,这种看法是,如果我们同意一种属性的拥有者的辨别性不依靠其属性,我们不得不否定一个具体个别是与其相连的任何属性的实际承受者或者主体。
请考察一个红色的小球。我们把许多不同的属性与这个球相连,红色、球形、某种光滑的表面、三盎司重、直径二英寸等等。一种属性和它拥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性这个假设迫使我们说,任何一个属性的主体具备独立于该属性的辨别性。譬如,红色的实际拥有者本身一定不是红色的,不管它是什么,它不涉及红色。但是,这个熟悉的球是一个整体或者复杂体,它的“存在”包含这个性质。所以,就我们所知的这个球而言,它不可能实际上拥有这种性质或者是该性质的主体。同样如此,球形的实际拥有者本身必定不是球形的,它的存在同球形无关。然而,我们的球是个整体,它包含那种形状,所以,这个球也不可能是这个性质的主体。对于组成这个球的其他性质也是如此。对于每种性质,无论那种性质的实际拥有者是什么,它的存在不涉及该性质。既然这个球是它的那个样子,它就是那样的复杂体或者那样的整体。它确实拥有作为它的构成部分的每一种性质,但是,这个球不可能是这些性质的实际主体或者承受者。
如果这个球不是这些性质的主体,那么,它们的主体是什么呢?很清楚,对于同这个球相连的每种属性来说,不存在一个不同的和可区别的主体。它们只有同一个事物作为它们的承受者。这些属性拥有一个共同的主体这个事实把这些性质连在一起。这样,它们才与某个单一的具体个别相连。它们的共同主体并不是同这个球根本没有关系的事物,譬如说,数字六或者埃菲尔铁塔同这个球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同这个球相连的一切性质的实际拥有者一定是与这个球密切相关的事物。在此,仅当某个事物进入这个球的结构之后,这种所需的那种密切性才得以保证,这个事物就是这个球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这个球是个复杂体或者整体,在它的构成部分内,组成这个球的各种性质是它的构成部分,还有一个构成部分,它是所有其他部分的实际拥有者或者主体。
可是,这个另外的构成部分看上去是什么呢?我们的论证已说明,不管它的辨别性是什么,它的辨别性不能够牵涉任何事实上同这个球相连的属性,因为它是这些属性的承受者。但是,这个论证所说明的不仅仅如此,它还说明了,有可能同这个球相连的,但事实上没有相连的属性也不能出现在这个球的另一个构成部分的辨别性内,这个构成部分就是这些属性的主体。让我们把那个构成部分叫做s,请考察与这个球不相连的某种属性A,可是,A有可能同该球相连。虽然s不是A的实际拥有者,但是,s可能是A的主体。这样,在本体论上,s必须为那个角色做好准备,它必须是能够作为A的主体的事物。仅当它的辨别性可独立于A而确定时,它才能作为A的主体。所以,不管s的辨别性是什么,它的辨别性不能牵涉A。对于其他有可能同这个球相连的,但事实上没有相连的属性来说也同样如此。s的辨别性不能涉及任何这些属性。
所以,有可能同这个球相连的,但事实上没有相连的属性都不能出现在s的辨别性内。也许其他某些属性可以这样做?若是如此,它们与s相联系的方式一定相同于这个球的有关属性同这个球相连的方式,该方式便是构成部分同整体的关系。这样,正如这个球不可能是其构成部分的属性的主体,这些新的属性需要有关主体或者承受者。所以,我们需要在我们的主体内还有一个主体,s的一个构成部分将作为应该确定s′的辨别性的那些属性的实际拥有者。但是,什么属性会确定我们的新主体s′的辨别性呢?当然不是这些新属性,因为s′是它们的主体。看上去,可确定s′的辨别性的唯一方式是,s′作为另一个整体,它由其他的构成部分所组成。很明显,我们陷入一种无限的倒退,只有承认存在着某些属性的主体,而且该主体的辨别性不涉及任何属性,这种倒退才能避免。既然我们必须承认某些主体的辨别性不包括属性,并且这些主体在我们的分析的某个点上会出现,那么,我们最好承认s自身的辨别性不牵涉任何属性,从而消除了像s′这类新加入的主体和它的后代。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就承认以下的观点,每个熟悉的具体个别是一个整体,它的构成部分首先包含常识所赋予它的属性。第二,它的构成部分是这些属性的一个主体,它的“存在(being)”或者辨别性(identity)不涉及属性。哲学家已经给予这种主体一个特殊的名字,他们称之为纯粹的基础(2)。这个标签的要点应该很清楚了。这种构成部分处在某些属性下面或者支持某些属性,但是,它的辨别性不包含属性。
所以,相信纯粹基础这个概念的学者认为,熟悉的具体个别在范畴上有两种不同的构成部分:属性和纯粹主体。如果这些学者是唯实论者,他们会说,某些属性被某个处于底层的主体所例证。如果他们是唯名论者,他们会说,那个主体具有某些比喻。不管他们用哪种语言在本体论上描述熟悉的个别,这些基础论学者会坚持,正是处于底层的主体和它的属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本体论的“胶水”,这种胶水把各种构成部分黏结起来,由此而形成了某个单一的具体个别。在属性方面是唯实论者的基础论学者会说,正因为纯粹基础例证每个有关的属性,我们才获得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散的多元的事物。辩护基础论的唯名论者会说,由于一个主体拥有了一群比喻,它们才构成了一个整体。
根据这种观点,熟悉的具体个别不再是基本的或者非推演的实体。换句话说,它们不属于世界的基本积木。在本体论上,与具体个别相连的属性和作为属性之主体的纯粹基础才是基本的。熟悉的个别是这些更基本的实体之构成物。此外,根据纯粹基础这种观点,虽然属性和具有属性的事物之间的区别仍然是最终而不可归结的范畴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似乎不再是原来我们所认为的那样了。起初,我们的直觉是,这种区别把具体个别同属性分离开来,并且,根据常识,我们认为,这些个别具有或者展示这些属性。但是,基础论者把纯粹基础作为属性的实际拥有者,因而,在更深的分析层次上,他们启用了这种区别。日常世界的熟悉对象不再处于这种区别内,只有其构成部分的更基本而更细微的这些实体才处于这种区别内。
我已把基础论阐述为一种无名氏的理论。事实上,有些著名的哲学家曾经辩护过这种理论。虽然对于亚里士多德是否真正地赞同纯粹基础这种观点学者们抱有异议,但该概念的根基确实隐现在他的主张内,他说,一种属性的主体是这样一种事物,它的“存在是不同于属性的存在”(3)。对此观点更为明确的赞同可在洛克的主张内找到,他说,相连于一个对象的属性需要一个主体,对于主体,“我不知道是什么事物”(4)。在我们的世纪内,罗素在他的生涯某个阶段中辩护一种位于性质之下的基础(5)。新近,柏格曼(G.Bergmann)和他的追随者已经参加了基础论者的行列,他们论证说,相连于普通对象的性质的实际例证者是纯粹的个别(6)。
尽管基础论有其显著的历史,它一直遭到批判。特别强烈的批判来自这些哲学家,他们赞同从经验主义角度去研究本体论。根据这种观点,一种形而上学理论的基本实体必定限于能被直接经验的对象,但是,这些哲学家辩论说,纯粹的基础没有通过这种检测。无论直接经验是感性的还是内省的,它们都在于掌握一个事物的属性;而且既然纯粹基础的辨别性不应该包含属性。它们是超越经验的实体。在批判纯粹基础这个概念方面,有时候,经验主义者已走得更远。他们坚持,一个肯定句的意义预先假定该句子具有某些可获取的经验内容,他们还说,经验完全无法接触纯粹的基础,所以,纯粹基础是存在的这个肯定句只是无意义的声音。且不管经验主义者把基础论者的主张当作是无意义的或者完全错误的,他们已辩论说,熟悉的具体个别具有经验上明显的属性,如果我们把自己限于这些属性,那么,我们能够完全满意地解释这些个别的结构。这样,按照这种观点,熟悉的对象是复杂体或者整体,它们的构成部分仅仅是这些属性,它们可以是感觉或者内省意识的对象。这些经验主义者否定属性需要处于底层的主体,但是,他们通常启用类似的方法来表达他们对具体个别的结构之分析。我们被告之,常识把经验上明显的属性同一个具体个别相连,个别只不过是这些属性的一个“组合体”,一个“群体”,一个“集体”或者一个“堆积体”。
但是,在本体论上,把不同的部分粘连成一个组合体的胶水是什么呢?请回忆,根据基础论,这种胶水是单一的处于底层的主体,该主体例证或者具有每种属性,该主体被用来解释各种各样的部分如何连在一起构成了常识所谓的某个统一的事物。也许,我们可把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叫做组合论者。组合论者和基础论者都空欠我们关于熟悉对象的统一性之解释。组合论者的解释不可避免地求助于把所有属性联结成一个组合体的特殊关系。他们已经给予这种关系各种各样的名字。有些组合论者称之为“共存(compresence)”,另一些谈论“共在(collocation)”,还有些运用“结合(combination)”、“共体(consubstantiation)”和“共现(coactuality)”这些词。不管它的标签是什么,对这种关系的看法是一样的。它被当作不可分析的或者在本体论上是原始的关系,它被非正式地解释为共同发生的这种关系,共同出现的这种关系,或者共同存在的关系。它总是被当作属性只是偶然地进入的关系。也就是,进入这种关系的属性不一定这样做(7)。组合论者告诉我们,正因为它是属性偶然地进入的关系,熟悉的具体个别也是偶然的。
正如基础论一样,组合论也享有一段著名的家族史。我们已经注意到,它是经验主义者所偏爱的理论。譬如,对于精神的解释,贝克莱赞同基础论,但是,他却坚持物体仅仅是感觉性质的组合体(8)。休谟也推崇用组合论解释精神和物体(9)。虽然罗素在他的早期生涯中认同基础论,但是,他越来越怀疑在经验上无法接触的属性之主体,最后他终于赞同了组合论(10)。艾耶尔站在罗素一边,否定纯粹的基础,并支持用组合论来处理熟悉的事物(11)。属于经验主义传统的另一位二十世纪的哲学家威廉斯把他对属性的比喻论解释同组合论相结合,他声称,日常的具体事物乃是各个共在比喻的组合体(12)。最近,侯屈柏格(Herbert Hochberg)和卡斯塔尼达(Hector Castaneda)追随这些经验主义者而辩护下述观点:日常事物只是在经验方面显示出来的属性的各种群体(13)。
所有这些哲学家和基础论者都否定日常经验的具体事物在本体论上是基本的或者基础的。他们都认为,熟悉的事物具有某种结构是个事实,而且,该事实蕴含着这些事物只是更基本的事物之构造。组合论者对基础论者的以下看法持有异议:如果基础论者是形而上学唯实论者,他们把世界的积木局限于属性;如果在属性问题上他们是唯名论者,他们把世界的积木局限于比喻。所以,在本体论上,这些组合论者都否定属性和具有属性的个别之间的区别是一个基本的区别。在本体论的最基本层次上,只有属性是存在的。如果一个事物具有或者例证一种属性这种概念是需要的话,它是一个被推演的或者被构造的概念。譬如,在属性方面,罗素,艾耶尔,侯屈柏格以及卡斯塔尼达这些组合论者都是形而上学唯实论者,他们都否认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最终的区别。他们坚持,在最底层,只有一般是存在的。他们对一般的解释不是一种属性可被数目上不同的事物所例证,而且不涉及一种属性的主体或者例证者这些术语。比如,他们会谈论多次出现的实体,可重复的实体,或者多次被发现的实体,他们也会说,个别是被中性地描述的一般之构造。值得注意的是,辩护组合论的唯实论者所提供的解释是同严格唯名论者辩护的理论完全相反。严格唯名论者坚持,在最底层,只有个别是存在的。好像是关于属性这种实体的谈论只是用掩饰的方式谈论在本体论上最基本的具体个别。这两种本体论框架都代表只包含一种范畴的本体论。前者只承认一般,而后者只承认个别。在属性的解释方面,休谟和威廉斯这些组合论者认同一种比喻理论,他们也同样赞同只包含一种范畴的本体论,但是,就他们而言,本体论上基本的实体是被构造为个别的属性或者不可重复的实体。据他们所见,被推演的或者被构造的并不是他们所谓的个别这种概念。第一,被推演的或者被构造的是常识上的复杂的具体个别。第二,如同我们在前一章所见,比喻论者把一般这种概念当作一种理论构造的集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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