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关于组合论的另一异议:不可区分的同一性
同我们一直在谈论的那个异议相比,反对组合论的另外一个异议有着较为狭窄的目标。它所试图证明的只是,某些组合论的版本是不充足的。这些版本赞同形而上学唯实论,并且,作为具体事物之构成部分的属性当作可以多次例证的性质或者实体,尽管它的靶子比较狭窄,但是,在二十世纪的组合论者和基础论者之间的辩论中,它却占据了舞台的中心。这种异议的名声来源于下述事实,在二十世纪,关于具体个别的那两种解释的辩护者通常都否定唯名论对属性的解释(17)。所以,一般说来,对属性的唯实论的解释已经约束了有关具体个别的本体结构的辩论。从而,新的异议争论说,第一,组合论者承诺了所谓的不可区分的同一性这个原理(Ⅱ)的真理性。第二,由于这个原理是错误的,那么,组合论也是错的。
就我的理解而言,这个原理声称,两个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个别不可能分享它们所有的属性。这个原理可被比较正式地表述如下:
(Ⅱ)对于任何具体的个别a和b,下述原理是必然的。对于任何一种属性Φ,如果Φ是a的属性,当且仅当Φ是b的属性,那么,a在数目上同一于b。
这个原理所告诉我们的是,在性质上完全的不可区分性(对于所有的属性来说,都不可区分或者完全相同)蕴含着数目上的同一性。这就是“不可区分的同一性”这个名字的由来。如果我们要理解该原理在其中起着重要角色的那个异议,我们就必须理解为什么组合论者会被看作承诺这个原理,以及为什么该原理也许是假的。
先从第一点讲起,组合论者告诉我们,熟悉的具体事物完完全全是由它们的属性所构成的。就他们所见,具体个别不过是共存或者共现的各种属性,而常识把这些属性同个别相连。但是,组合论者不只是把这种关于个别的分析表述为一种偶然的真理,偶然的真理意味着,虽然它是真的,它也许会是假的。他们认为,具体个别不可能包含纯粹的基础,他们会说,纯粹的基础这类事物根本不存在。所以,组合论者把他们对具体个别之结构的解释作为必然的真理。他们赞同以下我称之为“组合论”的这个原理(Bundle Theory,BT):
(BT)对于任何具体的个别a,下述原理是必然的。对于任何实体b,如果b是a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b是一种属性。
此外,组合论者承诺关于构成部分与它们所构成的整体之间的关系的某种解释。在一位本体论学者使用“构成部分”和“整体”这些术语时,其根本的中心观点是,某些事物只是其他更基本的事物之构造。这种观点便是被构造的事物等同于共同构造它们的各种事物。这样,通过确定作为其构成部分的事物,我们就能够提供一个完全的“菜谱”。但是,当一位本体论学者使用这些术语时,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在数目上不同的两个复杂事物没有完全相同的构成部分。构成部分的完全同一性蕴含着数目上的同一性。正如我已经提议的,这种主张代表了一种规范性的原理,这种原理控制本体论学者如何使用构成部分和整体这些相关的概念。我们可把这种主张叫做构成部分同一性原理(Principle of Constituent Identity,PCI),它可以被表述为如下:
(PCI)对于任何复杂事物a和b,下述原理是必然的。对于任何实体c,如果c是a的一个构成部分,当且仅当c是b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a在数目上同一于b。
现在,短暂的反省就可看到,(BT)和(PCI)共同蕴含着(Ⅱ)。如果数目上不同的复杂事物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构成部分,并且,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如果具体的个别是复杂事物,其构成部分都是属性,那么,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个别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属性。然而,基础论者宣称,事实上,数目上不同的事物在性质上却不可区分,它们具有相同的颜色、形状、重量、尺寸等等(18)。他们还要辩论说,既然(BT)和(PCI)共同蕴含着(Ⅱ),那么,(Ⅱ)的错误性蕴含着,(BT)和(PCI)之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他还会指出,既然(PCI)是一种规范性的原理,它只不过表述使用“构成部分”和“整体”这些术语的条件,我们不得不承认它的真理性。基础论者断定,(Ⅱ)的错误性证明,组合论的核心观点(BT)是假的。
所以,基础论者的异议可被总结如下:(BT)和(PCI)共同蕴含着(Ⅱ)。既然数目上不同的,但是性质上不可区分的具体个别可能是存在的,(Ⅱ)便是假的。由于(BT)或者(PCI)必有一者是假的,而(PCI)是真的。所以,(BT)是假的。但是,在这个异议内,有个隐藏着的假设在起作用。揭示出这个假设之后,我们就能看到为什么该异议只是针对在形而上学上是唯实论者的组合论者。请考察休谟或者威廉斯这些组合论者,对于属性,他们赞同比喻论的解释或者唯名论的解释。这些组合论者可以承认,(BT)和(PCI)都是真的,并且,这些原理共同蕴含着(Ⅱ),还有,在数目上不同,而性质上不可区分的事物可能是存在的。但是,他们会否认在性质上不可区分,而在数目上不同的事物之存在的可能性证明了(Ⅱ)的错误性。他们会争论,如果(Ⅱ)是假的,那么,在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事物实际上具有相同的属性这种情况必定是可能的。然而,他们声称,当在数目上不同的事物在性质上是不可区分的时候,它们甚至没有共享一种属性。他们会提醒我们,属性是比喻。没有一种比喻可能是一个事物以上的构成部分。如果不同的具体事物甚至不可能共享一种属性,那么,(Ⅱ)的真理性可直接地被推演出来。所以,(Ⅱ)仅仅变成了比喻理论的一个无关紧要的结果。虽然比喻理论者否定不同的事物可能具有在数目上同一的属性,他们却坚持,不同的事物可能有相似的,甚至极其相似的属性。事实上,他们要声称,具体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只是它们的属性之间的相似性。这样,如果我们具有在两个具体事物之间在性质上不可区分或者完全相似的实例,我们就有了这样一对事物,其中一个事物的每个属性极其相似于另一个事物的一种属性,反之亦然。当属性之不可区分性以这些术语来理解的话,它同(Ⅱ)的真理性是相容的。
但是,如果采纳唯名论的组合论者可以避免基础论者的异议之批判力的话,拥护用唯实论去解释属性的组合论者也能够做到如此却不太清楚。这些学者把属性相同解释为单一性质的共同例证,所以,他们必须认定,凡当具体事物在属性上相同时,他们至少共有某个构成部分,即有关的属性,这样,既然组合论者首先赞同(BT),认为一个具体事物的属性穷尽了它的构成部分,第二,他们赞同(PCI),坚持构成部分的同一性蕴含着数目上的同一性,那么,作为唯实论者的组合论者必须否定在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事物在属性上却是不可区分的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但是,基础论者声称,数目上不同的事物在属性上却是不可区分的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从而,他们推演出组合论的错误性。
然而,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事物在属性上却不可区分的这种情况真的是可能的吗?基础论者的唯一证据仅仅在于这个主张,即不同的具体事物可能具有相同的颜色、形状、尺寸、重量等等。可是,有人会反驳说,即使这些事物是存在的,它们也不可作为(Ⅱ)的反例。假设我们有“山姆”这个红球以及“彼特”这另一个球。这两个球的红色具有相同的色调,它们都是完美的圆形,它们的质地也相同,它们各自的重量正好是三盎司,它们的直径是二英寸整。山姆和彼特在所有经验上可接触的性质方面极其相似。它们是如此的相似,以至于无人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大概,山姆和彼特是(Ⅱ)的一种反例。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合理地辩论说,它们不是一种反例,因为每个球都有另一个球所没有的性质。山姆具有同一于山姆的这种性质,而彼特却没有这种性质,但是,彼特具有同一于彼特的这种性质,而山姆却没有这种性质。所以,山姆和彼特在属性上毕竟不是不可区分的。对于这种实例的反思揭示出,(Ⅱ)的反例是不存在的。属性的不可区分性确实蕴含着数目上的同一性。对于任何一对事物x和y也许存在着(Ⅱ)的反例。无论它们是如何的相似,它们在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当x具有同一于x的性质,而y却没有这种性质;另一方面,当y具有同一于y的性质,而x却没有这种性质。这样的话,(Ⅱ)好像变成完全真实的了。基础论者对组合论的异议似乎失败了。
有些哲学家大概会反对同一于山姆的和同一于彼特的这些性质的存在。基础论者无需这样做。他们可以承认这些性质是存在的,他们甚至可以承认,正因为这些性质是存在的,(Ⅱ)才是真实的。他们可以承认这些观点,因为他们能够争辩说,即使这些性质是存在的,它们不是组合论者在分析具体个别这个概念时可以求助的性质。请回忆,组合论者自称,一个具体个别这种概念是被推演出来的概念。他们坚持,具体的个别只是更基本的实体之构造。我们可以说,就具体的个别而言,他们是归结主义者。既然他们是归结主义者,被他们当作具体个别的构成部分都不可能预先假定一个具体个别这种概念。然而,十分清楚,同一于山姆的和同一于彼特的这些性质已经预先假定了一个具体个别这种概念。所以,当组合论者为具体个别的本体结构提供他们的菜谱时,他们不能求助于这些性质。如果我们把没有预先假定具体个别这种概念的性质叫做纯粹性质,而把预先假定具体个别这种概念的性质叫做非纯粹性质的话(19),我们可证明这个观点,组合论者承诺具体的个别是整体或者复杂体,而它们的构成部分完全是纯粹的性质。所以,(BT)并没有真正地表达组合论者的观点。他们承诺一种更加强烈的主张。我将称之为(BT′),并且把它表述如下:
(BT′)对于任何具体的事物a,以下原理是必然的。对于任何实体b,如果b是a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b是一种纯粹属性或者性质。
(BT′)和(PCI)不只是共同蕴含着(Ⅱ),而且蕴含着更加强烈的原理。后者告诉我们,纯粹性质的不可区分性蕴含着数目上的同一性。我将称之为(Ⅱ′)。该原理可被比较正式地表述如下:
(Ⅱ′)对于任何具体的事物a和b,以下原理是必然的。对于任何纯粹属性或者性质Φ,如果Φ是a的一种属性,当且仅当Φ是b的一种属性,那么,a在数目上同一于b。
既然同一于山姆的和同一于彼特的这些性质都是非纯粹的性质,那么,为了应付基础论者的反例,组合论者不能够再求助于这些性质了。山姆和彼特也许不代表针对(Ⅱ)的反例,但是,它们是(Ⅱ′)的反例。因为它们是在数目上不同的具体个别,尽管它们在纯粹性质方面是相同的。基础论者声称,这种成对事物是可能的,并且,既然它们是可能的,那么,(Ⅱ′)是假的,从而,(BT′)也是假的。
在这方面,基础论者会指出,其他一种性质也许可用于对付较弱的(Ⅱ)的反例,可是,当组合论者企图处理较强的(Ⅱ′)的反例时,那种性质不再有助于组合论者了。两个具体个别在某个时间占据完全相同的空间领域是不可能的。既然这个观点好像是很合理的,那么下述观点也是合理的,即就确定两个具体个别的时空领域的性质而言,这两个个别是不相同的。当基础论者承认这点时,他们会争辩说,这些性质全都是非纯粹的。他们还会说,既然时间和空间代表关系性的结构,确定具体个别的时空位置的性质总像以下的这些性质,即在埃菲尔铁塔之北两英里和老特来福特的西入口的东面八十英尺。这些性质总是预先假定或者包含具体的个别,所以,它们不可以被组合论者当作具体个别的构成部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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