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休谟主义的途径
虽然有些哲学家要辩护关于因果性的一种广泛的模态解释,他们却是少数人。在新近的形而上学学者之中,比较受欢迎的立场同情休谟的总体目的。如同休谟一样,这些哲学家否认因果性是一种不可归结的模态关系,他们寻求不同于传统解释的另一种途径,有些人还进一步赞同休谟的观点,对于非模态解释的最佳希望就是一种关于规则性的分析。但是,他们认为,为了堵截反对休谟之分析的实例,我们需要补充他的分析,或者,对于因果性应该被理解为规则性这个观点,我们需要提供一种完全不同的表述。还有一些人也同情休谟的目的,但是,他们认为,如果我们要为因果性提供一种满足而非模态的解释,我们必须完全放弃规则性这种途径。我们需要考察两类非模态分析的实例。
规则性这种途径的辩护者没有回答上一节开头所提出的各种异议。请回忆,一共存在两类异议:一类同规则性的、但非模态的系列有关;另一种与单一的因果判断有关。通常,对于辩护休谟所采取的规则性途径的人来说,第二类异议比较不那么严重。他们坚持,每当我们依据某个单一经验来作出一种因果判断时,我们并没有对一个真正新奇的实例作出一个个别判断。我们的判断把我们面对的这个实例同化于某个熟悉的模式,对于这个模式,我们已经具备了休谟所需的规则性。譬如,就那个新发明的实例而言,我们具有一些熟悉的实例,其中,某个可观察的结果跟随着某种控制,我移动开关,电灯就亮了。我按下某个键钮,电视机的屏幕就亮了。我拉动把手,门就开了。我敲打了这个新发明,声音和亮灯都从其中发生了,这个个别判断只不过是这种信念的一个表达,即这个相关的系列乃是那个熟悉模式的一个实例。
第一种困难关系到非因果性的而规则性的连续,在辩护对因果性从事某种规则性分析之中,这种困难在休谟之后的试图内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穆勒(J.Mill)认为,里德所提到的白天和黑夜这个例子说明,休谟的解释需要补充(15)。穆勒说,一个真正的因果规则性除了是不变的之外,它会是非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存在。它不依靠不必要的条件,然而,白天和黑夜这个例子没有通过这个检验。穆勒是这样说的,他告诉我们,如果太阳熄灭的话,这个系列就不再存在,或者,如果地球不再以通常的方式运转的话,这个系列就会不存在,他断定,这个系列的存在只是偶然的。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为了应付这些非因果性的而规则性的连续,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了一种不同的策略。就他们所见,对于规则性分析来说,真正严重的威胁来自那两个工厂的例子,这类例子内的系列完全是偶然的。他们声称,一个真正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连续与一个完全偶然的事件之间的关联是不同的,由于前者具有自然规律这种地位,或者,它可以从具有这种地位的某种东西推出(16)。当然,为了使得这种途径成功,赞同规则性分析的人必须解释自然规律这个概念,而且,这种解释不能涉及因果性这个概念。对于这种所需的分析,逻辑实证主义的传统充满了各种尝试。有些尝试聚焦于表达规律的语句(所谓的规律性语句)的逻辑形式,强调这些语句的独一无二的语句性质或者语义性质,其他尝试则强调规律在解释和预见内所起的实际作用,对于整个科学研究正在从事的活动来说,这些解释和预见乃是很重要的。
处理因果性的另外一个途径是启用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这些概念,这种途径一直受到赞同规则性分析的理论家的欢迎。在所有这些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是麦基的解释(17)。无论在科学和医学这些专门领域内,还是日常生活的非专门领域内,我们事实上作出某些因果判断。麦基专注于这些因果判断。他认为,这些判断总是预先假设某种背景,麦基称之为因果场(causal field)。因果场代表了一种场景,我们所谓的原因在其中运作。它是原因在其中起作用的一个领域。根据麦基,因果判断是对于因果问题的回答,通常,这些问题是不完全的和不确定的。给予这些问题一个完全的和确定的内容就是确认一个因果场。譬如,当我们提出,为什么这个人或者那个人得了癌症,我们所问的也许是,这个人为什么现在得了癌症,而不是此人为什么在早些时候得了癌症,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场就是这个人的一生。然而,我们可以问道,为什么这个人得了癌症,可是在同一个工厂内接触了石棉的其他人却没有得呢?在那种情况下,我们的因果场是在某一个工厂内接触了石棉的所有的人。
所以,一个因果判断总是相对于一个特殊的因果场而言的。但是,当我们以这种方式作出一个判断,我们到底在说些什么呢?麦基为我们提供了房子着火的例子。在大火被扑灭之后,专家们考察了房子,他们告诉我们,起火的原因是电线短路。按照麦基,他们不是告诉我们,电线短路是房子着火的一个必要条件,他们知道大量其他的因素可能在房子着火的时候引起大火,他们也不是说,电线短路是房子着火的一个充分条件。他们知道,电线短路本身不足以导致房子着火,很多其他因素必须存在,在电源插头的旁边存在着干燥的破衣服,并且,淋水器一定有了毛病等等。
因此,这些专家所认定的起火原因既不是着火的一个必要条件,也不是着火的一个充分条件。然而,它是一大堆因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当这些因素都存在了,它们一起才构成了着火的充分条件。当然,其他一大堆因素也足以构成着火的充分条件。但是,在起火之前,没有哪一堆因素是存在的。所以,这些专家所谓的因素乃是一大堆因素内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构成部分,就着火来说,这一大堆因素虽然是不必要的,却是充分的。麦基把以上的因素叫做一个INUS条件,它是“不充分的”(insufficient)、“必要的”(necessary)、“不必要的”(unnecessary)和“充分的”(sufficient)这些英语字的第一个字母的合写。麦基声称,通常,我们所谓的原因就是这些专家称之为着火原因那类事情,也就是,一个INUS条件。所以,相对于某个给定的因果场,确认某个事件的原因就是确定这样一个因素,对于处于这个因果场内的许多堆因素中的某堆因素,它是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构成部分,就这个事件的发生而言,这堆因素虽然是不必要的,却是充分的,并且,还肯定这同一堆因素的其他因素都是存在的,但是,却否定足以导致那个事件的任何其他堆因素是存在的。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这种解释被当作那种规则性途径的一个版本,但是,仅当我们能够以规则性词汇来理解这种解释所谈论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解释才有资格被叫做一种规则性解释。为了向我们说明我们可以这样做,麦基提议,我们应该用某些条件命题来理解必要和充分条件。譬如,他提议,我们应该根据句(2)这个虚拟条件句来理解句(1):
(1)事件x是事件y的一个必要条件;
(2)假若x没有发生的话,y就不会发生。
他还推荐,我们应该按照句(4)这个格德孟(Nelson Goodman)所谓的事实条件句来理解句(3):
(3)事件x是事件y的一个充分条件;
(4)由于x发生了,y也发生了。
正是因为这些尝试旨在显示关于必要和充分条件的谈论具有非模态的特征,这些提议才可能使得我们感到很懊恼。它们似乎并没有把那种INUS条件的解释展示为规则性途径的一个版本,而且,归根结底,它们所提议的那种解释是一种模态理论。毕竟,我们不是要用模态概念来理解句(2)和句(4)吗?麦基认为,我们不需要这样做。他认为,我们可以把条件句理解为压缩的或者缩短的论证形式。譬如,句(2)可以这样被理解:
(5)假设x没有发生,所以,y就不会发生。
句(4)可以这样被理解:
(6)x发生了,所以,y就发生了。
当然,这些论证需要被发挥。它们需要另外的前提,但是,麦基向我们保证,这些前提将会是直截了当的休谟式的一般命题,即非模态的规则性命题。麦基坚持,一个说话者可以用(1)或者(3)这种形式来表达一个命题,与此同时,他却不能够准确地确定,为了完成这个命题之基础的那个缩短了的论证,所需要的一般命题到底是什么。
用规则性解释因果性,我们具有几种途径,但是,我们早先提到过,并不是所有的非模态分析都牵涉到规则性这种策略。事实上,新近最有影响的因果性解释是刘易斯的理论,他提议,我们应该根据虚拟概念来理解因果现象(18)。刘易斯怀疑,规则性这种途径具有成功的希望。对于这种途径,他提到了几个问题。他虽然没有提及麦基这个名字,但是,当他列举这些问题时,他想到的大概就是那种INUS条件的解释。其中一个问题涉及刘易斯所谓的附带现象之结果。假设事件a引起了事件b和c,再假设事件b没有结果,那么,对于事件a来说,事件b在因果上是最终的结果或者一种附带现象之结果。最后,再假设事件a的另一个结果,即事件c,引起其他的结果事件d。
正是由于有关的规律和情况,事件a引起了事件b和c,那么,对于事件d,事件b就变成了一个INUS条件。因为就给予的规律和情况而言,在a,b和c这一堆因素内,b是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构成部分,就d的发生来说,我们假设,这一堆因素虽然是不必要的,却是充分的。所以,尽管b在因果上是最终的结果,也就是,b没有任何结果,那么,根据麦基对一个INUS条件的解释,b却变成了d的原因。
刘易斯还提到了麦基那类解释的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先发制人的原因。在此,我们有两个事件a和b,其中每个事件可以单独地引起第三个事件c,然而,当事件a和b同时发生时,a就阻止了b的正常因果角色,并且,a还完全依靠自身引起了c。
所以,b发生了,但是,被a阻止了。假如a不阻止b的话,b会引起c,因此,在包括b以及相关情况的某一堆因素内,b是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构成部分,就c的发生而言,这一堆因素虽然是不必要的,却是充分的。所以,对于c,b是一个INUS条件,然而,b事实上却不是c的原因。对于麦基的分析来说,一个反例再次出现了。面对这些困难,刘易斯建议,我们应该用虚拟概念来处理因果性的分析。虽然他把虚拟分析当作规则性解释的一个论敌,他认为,首先,它是一种恰当的非模态解释,第二,它是一种真正的休谟式的途径。我们已经注意到,虚拟语句好像是模态语句的一种形式。但是,在上一章内,我们见到,为了归结性地分析广泛的模态现象,刘易斯提供了关于可能世界的唯名论的和彻底非模态的解释,他还认为可能世界乃是具体的个别。他声称,就虚拟条件句而言,为了提供一种归结性的和非模态的解释,相同的策略也可以运用。刘易斯认为,因果性可以用虚拟概念来理解,我们在休谟那里遇到了这个观点。在本章的第一节,我们引用了休谟的两个不同的因果性定义,在自己的早期著作《人性论》内,他提出了这两个定义,在比较晚的著作《人类理解力探究》中,休谟再次以这两个定义结束关于因果性的讨论。其中之一是把因果性等同于不断的连合性,另一个定义涉及精神从原因推出结果的这个活动。但是,第一个定义添加了某些东西,它没有出现在《人性论》的那个定义之内。休谟说:
“我们可以把一个原因定义为这样一个对象,它被另一个对象所跟随,并且,所有相似于前者的对象都被相似于后者的对象所跟随。或者,换句话说,凡当第一个对象不发生的话,第二个对象就不会发生。”(19)(斜体是我加上去的)
刘易斯指着上述那个斜体的句子说,虽然休谟把那个斜体句子当作第一个句子的不同说法,实际上,这个句子概括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分析,即与规则性分析相反的虚拟分析。
如同麦基一样,刘易斯关注于“原因”这个字的广泛使用,它在专门的领域和日常生活内都起作用。根据那种用法,我们所谓的一个事件之原因就是同这个事件的发生有关的若干不同因素之一。我们把这些因素之一确定为原因依赖于探索的兴趣和目的。因为这些兴趣和目的,我们把其他因素仅仅叫做条件;然而,如果我们具有一组不同的兴趣和一个不同的因果场,同这个事件的发生有关的其他某个或者几个因素可能被挑选为原因。
所以,在其虚拟分析内,刘易斯想要掌握的乃是广泛意义上的因果性。在其最一般的形式中,这种分析所告诉我们的就是休谟在上述引言的结尾所说的,当我们说,某个事件c引起了另一个事件e,这就是讲,假若事件c不发生的话,那么,事件e就不会发生。当然,对于渴望提出一种非模态的因果解释的人来说,其关键乃是表明休谟没有说的东西,即表明,对于这种说法内的虚拟条件,我们能够给出恰当的非模态解释。一般情况下,刘易斯声称,在某个世界w内,被陈述的一个虚拟条件句就是关于在另一个可能世界内所发生的事件的命题,虽然后一个世界不同于w,但是,它在一些重要的方面相似于w。所以,为了给予我们一种关于虚拟条件句的非模态分析,刘易斯引进了各个可能世界之间的比较相似性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世界w1可能比w3更加相似于w2。刘易斯告诉我们,就比较相似性的判断而言,有关的因素包含存在于各个世界内的特殊事实以及存在于这些世界中的自然规律,他拒绝为此概念提出一个正式的定义,他告诉我们,他把这种关系当作原始关系。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一样,刘易斯说,在某个世界w内,被陈述的一个虚拟条件句就是关于在另一个可能世界内事物是如何的命题,后一个世界同w具有某些相似性的关系。既然这些虚拟条件句是在我们的现实世界内所表述的,它们将同我们实际上所作的因果命题有关系。刘易斯邀请我们聚焦于各个世界的次序,这个次序基于各个世界与我们世界的比较相似性。在排列这个次序时,我们从最不相似于我们世界出发,逐渐地列出更为相似的世界。按照这个次序,我们具备了解释以下这种虚拟条件句在什么情况内是真实的资源:
(7)假若p是这样的话,那么,q就会是那样。
我们开始于各个p世界(也就是,在其中,p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些世界)和各个q世界(也就是,在其中,q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些世界)。然后,我们假设,最接近于或者最相似于我们世界的这样一个p世界是存在的。从而,我们可以说,仅当最接近于我们世界的那个p世界是一个q世界,那么,(7)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在p是真实的所有世界内,最接近于我们世界的那个世界就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q是真实的,仅在这种情况下,(7)才是真的。
就虚拟条件句而言,有些人辩护可能世界的解释,他们赞同那个假设,他们也接受刚才形成的那个分析(20)。但是,对于那个假设,刘易斯持有怀疑。他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命题r,如果假设最接近于或者最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一个r世界是存在的话,那是很危险的。也许,他认为,对于任何一个世界w,比w更加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w′总是存在的。所以,他告诉我们,仅当存在这样一个p世界,它是世界w,q在w内是真实的,并且,w比在其中q是假的任何p世界更加相似于我们世界,那么,具有(7)这种形式的虚拟条件句才是真的。
当然,我们的关注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已经看到,就用虚拟条件句解释因果性而言,其核心观点就是,凡当事件c引起事件e时,这个事实应该用虚拟条件句来理解:
(8)假若c不发生的话,e就不会发生。
然而,当我们把刘易斯对于虚拟条件句之真值的解释运用于(8),我们就得到下述结果,仅当存在这样一个可能世界w,c和e都没有发生于w,并且,w比在其中c没有发生而e却发生的任何可能世界更加接近现实世界,那么,(8)才是真的。当(8)这样一个命题是真的,我们可以说,在因果上,e依赖于c。但是,现在却可能存在一些事件的系列,这些事件由这种因果依赖性相连接。譬如,我们具有一个事件系列a,b,c,d……其中,在因果上,b依赖于a,c依赖于b。d依赖于c等等。刘易斯称之为因果系列,他还告诉我们,仅当存在从c到e的一个因果系列事件,c才引起事件e。因此,因果性应该被理解为因果依赖性,而且,因果依赖性应该被理解为虚拟条件句,虚拟条件句应该被理解为可能世界的次序,而这种次序取决于比较相似性这种关系。然而,正如刘易斯所理解的那样,可能世界只不过是具体的个别,也就是,它们可以直截了当地用非模态的概念来理解,这种解释正如它被设想的那样完全是非模态的。
刘易斯指出了规则性途径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感染了他自己的虚拟分析呢?请考察附带现象之结果这个问题。a引起了事件b和c,事件c还引起第四个事件d。由于b是一个附带现象的结果,即它没有任何结果。现在,假设根据有关的规律和情况,除了a和c的存在之外,d不可能发生。这样看上去,根据有关的规律和情况,假若b没有发生的话,它的原因a也不会发生,那就意味着,c和d也不会发生。所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果,假若b没有发生的话,d也不会发生。因此,这个因果上无作用的或者只是一个附带现象的结果,即b,再次变成了d的原因。
同样,对于刘易斯来说,关于先发制人的原因的某个例子好像也是一个问题。假设两个事件a和b都发生了,其中每个事件可以单独地通过一个中间原因引起第三个事件f,a通过c引起f,b通过d引起f,但是,当事件a和b同时发生时,a就阻止了d的发生,所以,通过a、c、f这个因果系列,f发生了:
根据刘易斯的分析,假若c没有发生的话,其结果f也不应该发生。然而,这种说法好像是错误的,因为既然c没有发生的话,其原因a也不发生了,这样,先发制人的原因也不存在了,那么,b的结果d却会发生了,并且,d引起了f。按照刘易斯的解释,其结果似乎是,我们不可以再说,c引起f,当然,c事实上引起f。
然而,刘易斯坚持,上述情况并不代表对他的解释的真正反例。在那两种情况下,我们获得了麻烦的结果,仅仅是由于我们假设了,在因果场景中,启用刘易斯所谓的倒退虚拟条件句是合法的。倒退虚拟条件句使得在过去发生的事件虚拟地依靠较晚发生的事件,譬如,在第一个实例中,我们假设,假若附带现象的结果没有发生的话,它的原因a也没有发生了。刘易斯否定了以上那两个命题,因为,他相信,运用倒退虚拟条件句是不合法的。它们的使用预先假设了,过去依赖于现在和将来。刘易斯认为这个假设是错误的(21)。如果我们抛弃了倒退虚拟条件句,那么,附带现象的结果和先发制人的原因这两种情况对于刘易斯的解释都不构成问题。
然而,批评者论证道,在另外一种情况中,刘易斯的解释没有取得我们需要的结果。这种情况乃是因果上的过分决定性,其中,两个潜在的原因同时一起产生一个结果,但是,这个结果可以由其中一个原因单独产生。譬如,两个人同时把子弹射入一个人的心脏,并且,后者死了。根据刘易斯的解释,这个人的死亡并不虚拟地依赖其中的任何一颗子弹。这样,我们所得到的结果是,没有一颗子弹是该人死亡的原因。然而,刘易斯为自己辩护说,对于一种因果理论来说,过分决定性的情况不应该被当作测试的范例。他认为,它们代表了我们的直觉已经穷尽了的这些情况。关于这些情况,我们根本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所以,就因果的过分决定性这些情况而言,没有给予我们一种明确的判断并不代表某个因果理论的缺陷(22)。
阅读文献
对因果性的形而上学解释有兴趣的任何人,休谟关于因果性的讨论(1739和1748)乃是最重要的文献。就反对休谟的途径的论证而言,我推荐康德在“第二比喻”(1787)内对因果性的讨论,以及埃文格(1951:第八章)和安斯孔必(1971)关于因果性的讨论。在新近著作中,麦基(1965)对因果性表述了最有影响的规则性解释。刘易斯为虚拟条件句的途径提供了一种清楚的论述,但是,它不是那么容易被理解。最后,《哲学月刊》2000年四月期收集了关于因果性的新观点的一批论文。
【注释】
(1)有时候,我们似乎认为,扮演因果角色的事物来自其他的范畴。譬如,我们有时好像说,本体是原因。当因果性同理性者或者人有关时,这种情况最经常,它还使得某些形而上学学者发展出理性者的因果理论。请见邱成(1964)、泰勒(1966)和欧康讷(2000)。然而,大部分形而上学学者把因果性当作事件之间的关系。在本章内,我将聚焦于后者的研究。
(2)例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九卷,第五章(1048a:5—7)。
(3)为我的讨论提供焦点的原著是休谟的著作(1739:第一卷,第三章,第十四节和1748:第七节)。
(4)休谟(1739:167页)。
(5)休谟(1739:172页)。
(6)休谟(1739:172页)。
(7)里德对休谟之解释的批判可见于里德的著作(1788:第四篇论文)。
(8)见埃文格(1951:第八章)。有人也许会论证,对于休谟的分析来说,埃文格的例子并不是真正的反例,因为鸣笛和曼彻斯特的那个工厂的工人进厂工作缺乏所需要的空间接触性。我估计,埃文格的回应是指出,精神因果性的实例(在其中,我们所谈论的事件根本没有占据空间)说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空间接触性不是因果性的一个本质特征。所以,埃文格会说,休谟的分析之其余部分只不过是时间连续的规则性。
(9)这个例子来源于杜卡西(1951:90—100页)。
(10)见康德(1787:第二比喻,218—233页)。
(11)例见埃文格(1951:第八章)。
(12)关于这种途径的讨论,见图利(2003:425—430页)。
(13)例见阿姆斯特朗(1997:319—328)。
(14)例见安斯孔必(E.M.Anscombe,1971),她否定因果性涉及必然性。她认为,结果来自或者来源于原因,并且,我们可以感觉到结果来自原因。
(15)关于穆勒的因果观,见穆勒(1843:第一卷,第三篇,第四—六章和第二卷,第三篇,第二十一章)。
(16)例见斯克利可(1932)。
(17)对于这种解释的最详细的表述,可见麦基(1965)。
(18)关于刘易斯的解释,见刘易斯(1973),此观点的进一步阐述可见于刘易斯(1986-b)。
(19)休谟(1748:51页)。
(20)例见斯坦乃克。
(21)显然,为了辩护不允许使用倒退虚拟条件句,需要大量的论述。见刘易斯(1979),该文随同于一篇后记重印于刘易斯的著作(1986-a:第二卷)。
(22)对于刘易斯之解释的另一个相当不同的反驳乃是,既然有些虚拟条件句同因果决定性完全无关,因此,对于因果性的分析来说,虚拟性是一个太广泛的概念。关于这种反驳的叙述,见金姆(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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