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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称的不可测知性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他对真理条件论的反驳依赖于不可决定的命题这种情况。这种确定的指称关系并不存在。这种不确定性的主要点是蒯因所谓的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用他的话来说,把土著人的指称机制匹配于这位语言学家的语言(即英语)的唯一正确的方式是不存在的。蒯因坚持,这些翻译并没有穷尽这位语言学家所有的可能性。蒯因声称,问题是,在土著人的行为中,没有什么限定某个特殊语句被选择为数目同一性的表达式。

第四节 指称的不可测知性

根据杜麦特,传统实在论认为,世界是独立于精神的,它被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所表象,这种理论在下述观点内得以表达,我们的命题具有一种意义,意义使得我们接触事态,可是,事态的获得超越我们的辨别力。杜麦特的批判是,那种观点不能满意地解释一个说话者对不可决定的命题的理解。他论证说,那种理解不可能只是掌握超越我们的认识能力的事态。就杜麦特所见,为了解释关于不可决定命题之意义的知识,意义的认识论为我们提供了资源。当然,关于所有的命题语句,他需要一种统一的理论。因此,他坚持,无论是可决定的和不可决定的命题,通过确定该肯定命题的证据、支持或者保证,每个命题的意义就被赋予了。尽管如此,他对真理条件论的反驳依赖于不可决定的命题这种情况。虽然他偏好用认识论的语言谈论所有的真理条件,杜麦特承认,反实在论者不能反对真理条件论者对可决定命题的处理。其理由是很清楚的:实在论者认为,事态构成了一个可决定命题的意义,这种事态正是可以被认识的情况,而反实在论者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了命题的证据、支持或者保证。

总之,仅当真理条件论被扩展到不可决定的命题时,杜麦特才认为自己具备了攻击唯实论的意义观所需要的策略突破口。我们已经看到,有些批判者要说,在此,意义认识论的辩护者根本没有任何策略的优势。当然,那不是杜麦特的观点。他是这样评估这种辩论的情况的。虽然唯实论者坚持,语言和世界之间的联系(其形式是命题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是所有命题的语言之基础,仅仅在不可决定的命题情况下,反唯实论者才具有可证明的论证,即证明这些联系没有获得。希拉里·普特南在其某些著作内所表述的对实在论的挑战要激进得多。他相信,对于任何命题,他能够证明,实在论所需要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确定联系都没有获得。

在杜麦特谈论命题的地方,普特南偏好于谈论句子。如果在这点上我们跟随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实在论的意义观之核心是,一个陈述句的真理条件是事态,该句子同此事态的联系之获得首先在于该句的构成词和世界内的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其次在于这些构成词的组成形式。如我们所见,正是因为“比尔·克林顿”在指称方面连接于比尔·克林顿这个人,“总统”表达是总统这种性质,并且,这两个词以主谓形式相联系,

(3)比尔·克林顿是总统。

这个陈述句才指称了它所应该指称的那个事态。总之,正是因为一个陈述句的构成词同世界内的非语言对象和性质处于一种确定的指称关系,该句子才指称作为其真理条件的事态。普特南所论证的乃是,这种解释需要句子的构成词处于某种确定的指称关系,这种假设的关系是错误的。这种确定的指称关系并不存在。所以,对于任何句子,句子同独立于精神的世界之内的情况或者事态相匹配这种观点都不适用。这样,我们的思想和语言表达、反映,或者表象独立于精神的世界这个实在论的核心观点就变成了一种幻想。

为了向我们证明这点,普特南运用了这样一种论证的思路。他告诉我们,这种思路来源于我们在蒯因的著作中所遇到的观点。普特南所说的观点最初表述在蒯因的非常重要的著作《词和对象》的第二章内(21)。那里的关注是蒯因所谓的激进翻译,即翻译一种“从未接触过的人群”的语言(22)。蒯因要我们想象,一位语言学家试图形成把上述语言翻译成英语的一本手册。他所依赖的唯一证据是,他在各种场合中所发现的土著人的说话行为(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蒯因要辩护的核心主张是,他所谓的激进翻译是不确定的。这种观点是,差异的和不相容的各种翻译手册相容于这位语言学家所获得的行为证据的总体。这种不确定性的主要点是蒯因所谓的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用他的话来说,把土著人的指称机制匹配于这位语言学家的语言(即英语)的唯一正确的方式是不存在的。蒯因的著名实例是“gavagai”这个假想的表达式。假定这位语言学家发现,土著人在某种情况下倾向于肯定“gavagai”这个单字句,这种情况完全相同于说英语的人会肯定“Rabbit”这个单字句的情况(23)。蒯因告诉我们,我们并不能保证这两个字绝对真实地修饰同一种事物。作为一个普通词,“Rabbit”是真实地修饰某些动物的一个表达式,这些动物是时间过程中的三维事物,但是,“gavagai”这个土著语句被正确地翻译成“Rabbit”这个英语句子的这个事实并没有蕴涵,“gavagai”这个词是指称兔子(Rabbit)的一个表达式。它可以同样正确地被理解为真实地修饰兔子的时间部分、兔子的尚未分离的部分,或者同兔子有关的比喻(24)。蒯因坚持,这些翻译并没有穷尽这位语言学家所有的可能性。这个表达式根本没有必要被当作一个普通词。它可以被解析为一个单数词,譬如说,它指称一种一般的兔子性,或者,蒯因所谓的一切兔子的融合,也就是,在这个世界内,包含兔子的非连续的所有时空领域。

蒯因的主张是,在土著人的行为中,没有什么能使这位语言学家排除“gavagai”这个词的这些可能翻译内的任何一种翻译。譬如,你指向一只兔子,并且问一个土著人“gavagai”是否运用于被指向的事物。这种做法也无助于事,因为指向一只兔子相同于指向一只兔子的一个时间部分、一只兔子的尚未分离的一个部分、或者同一只兔子有关的比喻、一般的兔子性以及一切兔子的融合。当然,如果这位语言学家能够确定土著表达式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话,那就有可能排除蒯因系列中的一些翻译。譬如,这位语言学家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指向同一只兔子,并且问一个土著人在数目上同一的事物是否在不同的时间已被指出了。一个肯定的回答会保证“gavagai”这个词并不真实地修饰兔子的各个时间部分。在成功地指向同一只兔子的不同部分之后,提出相同的问题也许同样能够使得这位语言学家断定,“gavagai”这个词并不真实地修饰兔子的各个尚未分离的部分。针对不同的兔子提出同样的问题或许能使这位语言学家断定,“gavagai”并不是真实地修饰一般的兔子性或者一切兔子的融合的一个单数词。所以,假如有可能决定哪一个土著语句表达数目同一性这个概念的话,这位语言学家也许能够确定上述可能翻译中的一种翻译是正确的。蒯因声称,问题是,在土著人的行为中,没有什么限定某个特殊语句被选择为数目同一性的表达式。被一位语言学家当作同一性的表达式,另一位语言学家可以同样好地把它翻译成“属于同物”,只要后者在其翻译内做出补偿性的调整。当第一位语言学家认为,土著人说事物x在数目上同一于事物y,第二位语言学家却认为,土著人说,事物x和事物y都属于同一事物。如果那种翻译是不可确定的,那么,这个表达式的使用几乎不可能解决最初的问题,也就是,土著人正在谈论三维的持续事物、这些事物的时间部分或者这些事物的尚未分离的空间部分。相似的观点也适用于决定“gavagai”是一个普通词还是单数词的这种尝试。

总之,在土著人的行为中,没有什么可确定“gavagai”这个土著词的指称效力。对于该词的指称物,不同的和不相容的各种解释相容于这位语言学家所获得的行为证据的总体。但是,除了那种证据之外,蒯因否定任何其他事物可能决定这些翻译之一是正确的,并且排除其他的翻译。所以,他断定,“gavagai”的指称效力事实上并不存在。它的指称对象是不可测知的,也就是,在蒯因所建议的各种翻译内,就“‘gavagai’指称什么?”这个问题,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25)。当然,对于土著语的所有其他指称表达式,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知道,该语言的某个词指称了一些事物,而这些事物大概从属于我们所谓的犬属、牛属或者人类。但是,我们不知道这些事物是三维的持续事物、事物的时间部分、事物的尚未分离的空间部分、有关的比喻、一般、或者融合。我们不知道这一点的原因并不是对我们还隐藏着某个存在的事实。我们之所以不知道这些事物,乃是因为我们要知道的事实并不存在。

随同激进翻译这个项目,蒯因表述了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这个论点,他还要坚持,这个论点适用于所有的翻译(26)。他求助于一种陌生的语言,只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缺乏已建立的语法和词典以及共同的语言史和文化史,这种做法也许会误导问题,从而使得我们相信,确定来自另外一种语言的词汇的指称效力的正确方式是存在的,即它是一种传统的方式。然而,即使对于密切相连的各种语言来说,我们可以想象,把已接受的翻译体系放在一边,忽视我们共享的语言和文化的遗产,并且,从头开始建立一种翻译手册。蒯因告诉我们,假如我们从事这个项目的话,我们的努力结果会完全相同于在激进翻译情况下所揭示的结果。我们会发现,确定这些词汇的指称效力的翻译手册是不同的和不相容的,但是,它们却同样好地符合我们所处理的行为证据的总体。我们不得不断定,关于来自相近语言的词汇的指称对象,相关的事实并不存在。

总之,凡当我们必须求助于翻译,我们发现指称是不可测知的。但是蒯因要否定翻译被局限于不同的语言之间。就他所见,翻译只不过是把一组句子匹配于另一组句子,他坚持,翻译甚至发生在同一种语言的说话者的相互交流之中。指导这类同种语言的内部交流的标准规则是蒯因所谓的同音规则:说话者把来自相近者的一连串声音匹配于发自于自己嘴巴的一连串的相似声音(27)。其结果是,当说英语的我们解释另一个说英语的人对“rabbit”这个词的使用时,我们把它理解为一种机制,它指称的事物就是我们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所指称的事物。但是,蒯因坚持,在我们的相近者的行为内,没有什么迫使我们这样去做。只要我对其他表达式(我们可以把它们叫做我的相近者之“个人习语”)的翻译进行适当的调整,我能够完全公正地处理所有的行为证据,把我的相近者的“rabbit”这个词匹配于我的“一只兔子的时间部分”、“一只兔子的尚未分离的一个部分”、或者“同一只兔子有关的比喻”等等这些词。

其结果是,甚至在“同一母语”内,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也能被感到。正如当翻译涉及不同的语言时蒯因否定关于指称的事实是存在的,他也否认下述假设是有意义的。当我的相近者在使用“rabbit”这个表达式时,对于他正在指称兔子、兔子的阶段、兔子的部分或者其他等等这个问题,一种决定性的答案是存在的。蒯因认为,这个事实的含义是很深刻的。因为当我在使用“rabbit”这个词时,十分清楚,我的相近者也处于相似的情况。就该相近者使用这个词意味着什么而言,如果其事实是不存在的,那么,就关于我使用这个词意味着什么而论,其事实也是不存在的。否则的话,正由于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什么时候是正确的话,我们才能说某个说法是正确的。在该论证的这一点上,我们发现,蒯因所求助的学说就是杜麦特反对实在论语义学的基础。这种学说便是私人的认识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人语言是不可能存在的。这种主张乃是,关于我自己的精神生活之事实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此,当我使用一个词的时候,所谓的事实就是我所指称的事物。也就是,虽然我可以接近它们,但是,在原则上,其他个人却不可能接近它们(28)

总之,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甚至出现在我自己的情况内。如果我力图确定我使用“rabbit”这个词时意味着什么,那么,我面对的选择范围相同于从事激进翻译这个项目的那位语言学家所遇到的选择范围。我发现,使得这些选择之一作为客观的正确选择的事实是不存在的。这个事实可能使得我们的精神都麻木了。简单地说,当我在思考“rabbit”的时候,如果关于我所思考的对象没有确定的事实,那么,连贯思维的这种可能性似乎被排除了。然而,蒯因坚持,这种悲观的反应把一种错误的教训强加到他在指称方面的观点。他告诉我们,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所证明的是,不可能非相对性地确定指称的对象。蒯因声称,指称的确定性总是相对于一种背景语言。他说,我们一旦理解了这点,我们就能看到,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是没有问题的(29)

总之,在思想或者语言同世界之间的关系方面,仅当我们赞同一种错误的描述,我们就会认为,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对于连贯的思想和谈论是一种威胁。那么,究竟什么是那种错误的描述呢?到底蒯因所推荐的是哪一种不同的描述呢?那种不同的描述如何排除不连贯性这种威胁呢?很遗憾,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不是很清楚。尽管如此,对蒯因的观点一种合理解释是,蒯因攻击下述观点,也就是,独立于精神的世界是存在的,语言或者思想与独立于精神的世界的构成对象之间存在着没有中介的指称联系。根据这种解释,蒯因要批判的描述就是实在论的观点,即我们的语言和思想直接地接触独立于我们所说的或者所想的事物。蒯因所主张的就是,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证明,即使这种观点是前后一致的,它却是错误的。因为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所蕴涵的是,把一个字决定性地连接于一种事物的某种特殊联系是不存在的。所以,假如实在论的描述是正确的,连贯思想和交流的可能性就会被排除了。蒯因说,为了避免这个荒谬的结论,我们需要拒绝指称联系没有中介的这种实在论观点,并且接受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联系总是由一种背景语言作为中介的这种观点。实在论的错误在于假定,对于“那个人用T这个词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某种绝对的非相对的答案是存在的。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证明,这种答案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这个问题能够以一种相对的方式来回答。为了使得这个问题和我们对该问题的答案具有意义,我们必须把某些表达式的指称效力当作确定的或者给定的。对于这些表达式的指称对象,我们不再提出问题,但是,把它们当作一种参照体系,这样,我们可以对某个说话者的词汇的指称对象给出可理解的回答。譬如,我们接受英语词汇的表面意义,我们可以继续提出关于来自其他语言的词汇的指称效力的问题。可是,我们也可以退后一步,对说英语的同乡所使用的词汇的指称效力提出问题。然而,为了使得这些问题可被理解,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背景语言,它由我自己的习语“rabbit”、“dog”等等的用法所提供。在这种新场景内,我把我对这些词的用法作为表面的意义,并把它们当作一种参照系来估计其他说英语的人在讲些什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的问题和对问题的回答就有了意义,但是,在每种情况下,它们的意义仅仅是相对于什么构成了背景语言而论的。

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的教训是,指称总是相对于一种背景语言。根据我正在建议的解释,指称的相对性这种观点拒绝了唯实论的传统观点,即我们的语言或者思想与独立于精神的世界内的事物之间存在没有中介的指称关系。蒯因却说,我们的语言或者思想与世界之间,总是存在着更多的语言、更多的思想。我们必须放弃独立于精神的世界这种观点(也就是,世界是独立于我们的思想和谈论的事物)。如果我们要保持语句的可理解性,我们一定要懂得,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所涉及的总是包含思想和语言所预先强加的东西。按照我的理解,蒯因关于指称相对性的学说变成了反实在论的一种形式。

据我所知,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和指称的相对性这些学说不仅仅对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间的辩论具有重要的涵义,它们也以一种很尖锐的方式影响占据本书前几章的各种辩论。这个事实几乎不可能逃过读者的注意。在表述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这种学说时,蒯因运用某种概念来确定那位语言学家所具有的各种可能的翻译,这些概念已经联系到在传统本体论方面的辩论:持续的三维事物、时间部分、尚未分离的空间部分、一般等等。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这种学说所告诉我们的只是,对于下述这个问题不存在决定性的答案,即其中究竟哪一个是那个人所指称的或者谈论的?或者,对于这个问题,至少不存在一个决定性的但又非相对性的答案。这样,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可能决定性地确定同某组信念或者命题相连的本体论承诺。当然,这似乎就是我们在整本书内一直在尝试的。所以,在某种层面上看起来,研究作为范畴理论的传统形而上学所要做的是不可能的。当蒯因说,“除了谈论如何在另外一种理论内解释或者再解释一种理论之外,该理论的对象是什么的谈论是毫无意义的”(30),他告诉我们的就是这一点。为了试图确定一种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我们发现,我们最多能做的只是,把那种理论的语句匹配于另外一种理论的语句,但是,我们拒绝询问后者的本体论承诺。如果有人企图做更多的事情,譬如,对“什么是存在的?”这个问题,给出一种最后或者终极的答案,那么此人必定陷入不可理解性之中。我们不必惊奇地发现,蒯因通常用本体的相对性这个短语来抓住指称总是相对于一种背景语言而论的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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