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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普特南不是没有回答这种反驳。为这个前提所给出的辩护正是区分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典型主张。如果那个前提的唯一支持是它显然是反实在论的这种主张,那么,这个前提几乎不能加在被用来推翻实在论的论证内。

第六节 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

我们已经看到,普特南想要声称,对于一种语言的每个句子,即使我们在所有的可能世界内赋予一种完全的指称对象,这种赋予满足了操作制约以及理论制约,我们还是不能决定性地确定出现在这些句子内的这些词的指称对象。虽然蒯因对他的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也许具有一种不同的声音,他们的两种主张却是很接近的。蒯因告诉我们,一个翻译者所具备的行为证据之总体摧毁了指称,但是,蒯因的翻译者所注意的中心证据是,对于被翻译的语句,这些说话者给以肯定和否定的某种可辨别的规范。普特南的概念是跨越世界的真值赋予。它可以合理地被看作是抓住了这种规范的概念。

赋予相应的真值并不决定性地确定指称对象。普特南把这点作为理论上很重要的事实。然而,有人会反驳说,这个事实既不惊奇,也不困惑。这种观点可能是,跨越世界的真值赋予没有完全地解释了陈述句的语义性质,因此这种赋予没有确定这些句子的构成部分的语义性质,这点不应该使得我们感到惊奇。我们已经在第五章讨论可能世界时遇到过这种困难。我们已见,对于性质或者命题这些抽象的实体,可能世界的框架没有满意地解释了同一条件。一种性质P1和另一种性质P2在所有的可能世界内可以共同地被例证,但是,它们在数目上仍然是不同的。是三条边的和是三角形的这两种性质就是两个例子。同样如此,两个不同的命题可以在所有的可能世界内具有相同的真值。所有的单身汉都是未婚的这个命题和所有的老处女都是女的这个命题就是其例。其问题是,一种可能世界的分析没有充分细微地解释我们可称之为一种性质或者命题的概念内容。当我们用可能世界的框架来解释陈述句的时候,我们遇到了相同的问题。

(9)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条边。

(10)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只角。

在所有可能世界内,这两个句子获得相同的真值,即都是真的,但是,它们的意义却不同。我们正在考察的反驳告诉我们,如果跨越世界的真值赋予甚至不可能产生句(9)和句(10)的意义是不同的这种结果,那么,它们也不能确定句(9)和句(10)的构成词的指称效力。我们不应该被这种结果所烦恼,就任何种类的语义分析而言,跨越所有的可能世界去赋予真值这种策略是一种太粗糙的工具。所以,它在确定指称效力方面的失败几乎没有理论的意义。当然,它也不可能用以赞同一种具有反实在论这种深刻的形而上学涵义的立场。

然而,普特南不是没有回答这种反驳。他可以挑战批评者在这种反驳内所求助的关于意义的细微理论。普特南可以说的是,任何比可能世界这种解释所提供的更加细微的句义概念会预先地依赖关于句子构成词的语义性质的某种概念(40)。所以,他可以声称,仅当批评者预先证实了边和角这些谓词的意义是不同的,他们才能证实句(9)和句(10)的意义是不同的。他可以指出,其中任何一个表达式具有一组独一无二的确定的语义性质这种主张正是争论的焦点。这样,他就可以断定,对于任何表达式,在没有一种解释可以通过一种独一无二的指称对象来确定这些表达式的语义学的时候,可能世界的框架是我们所能期望的对语句意义的最好解释。当然,这种答复也许不能满足普特南的批判者。其批判者会否认,为了知道(9)和(10)这些句子的意义是不同的,我们需要某种特殊的理论框架。其批判者会否定这类差异的认识是某种哲学理论的产物。恰恰相反,我们用常识来检验哲学理论。普特南会反过来坚持,我们相信这种意义上的细微差异,且不管这种信念的根源,它正是他的论证所挑战的。

在此,我们有着典型的哲学对垒。辩护实在论的最好策略是,让普特南关于语句意义的假设成立,但是,专注于他的论证是如何把我们从这个假设引向指称是不可测知的这一点。那个论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私人的认识状态或者私人语言是不可能存在的这种主张。那个前提用来阻挡下述建议,某个特殊的说话者能够直接地理解独一无二的确定的指称对象。在蒯因关于不可测知性的论证中,这个前提也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在那里,它提供了一座桥梁,它把同一种语言的说话者之间的交流是不可测知的这种情况带到了,某个人在试图确定自己的习语之指称对象时,指称也是不可测知的。在那位语言学家试图确定来自一种陌生语言的词汇的指称效力情况内,为了建立不可测知性,蒯因的论证包含了一种相似的主张。假设一个土著人能够掌握某种确定的事物,但是,那位语言学家却不能,蒯因认为这种假设是不可理解的。他说,对于土著人用这个或者那个指称表达式意味着什么来说,有关的事实并不存在。当然,否认私人语言的可能性的这个前提被杜麦特用来证明,在原则上,不能被某种公共陈列所显示的隐然知识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所有这三个哲学家内,这个前提和它的相似者被用来排除以下语义知识的可能性,即虽然这种语义学可被某个特殊的说话者所接近,但是不可被任何其他人所接近。既然这个前提在反实在论的论证中到处都是,实在论的捍卫者有权利要求关于这个前提的某种辩护,其结果是,我们在这三个哲学家内遇到了相同的辩护:对于不存在的事实,在原则上,不可能有证据。由于私人认识状态蕴涵超验事态这种证据的存在,如果它被抛弃的话,那么,在挑战求助于否定私人语言的可能性这个前提方面,实在论的捍卫者当然是正确的。为这个前提所给出的辩护正是区分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典型主张。如果那个前提的唯一支持是它显然是反实在论的这种主张,那么,这个前提几乎不能加在被用来推翻实在论的论证内。

另外一种有希望的批判思路试图证明,在普特南关于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的论证内,有些事情是弄巧成拙的(41)。事实上,对于一种语言的构成词,有可能提供各种各样不同的指称对象。从这个事实出发,普特南的论证把我们带到这种结论,就说话者用这些词意味着什么而言,有关的事实并不存在。总之,其主张是,因为多种指称对象可能被给予语言的每个指称表达式,所以其中任何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不确定的。然而,问题是,这种论证的结论似乎不可能为自己形成可理解的证据。事实上,如果“猫*”、“猫”、“地毯*”和“地毯”这些词的意义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样确定各种所谓的指称对象,并用它们来说服我们,指称的确是不可测知的呢?如果我们想要证明不同的指称对象是可能的,我们需要使用“猫*”、“猫”、“地毯*”和“地毯”这些词。我们需要说,“猫”可以不同地被解释为猫或者猫*,并且,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我们意味着什么。但是,那就预先假定了,在我们运用这些词的时候,我们意味着某种确定的东西,然而,这正是普特南的论证的结论所要否定的。因此,如果为指称是不可测知的这个普特南论点,有可能连贯地提供证据的话,那么,那个论点就是假的。

我们已见,普特南会如何回应这种反驳。他会声称,这位批判者误解了他的立场。他会坚持,下述观点不是他的。指称兔子和指称兔子阶段之间没有区别,指称猫和指称樱桃之间没有区别,指称地毯和指称树木之间没有区别。他会让步说,我们能够并且的确作出这些有意义的区别。他要否定的乃是,假若实在论是正确的话,我们可以区分这些指称差别。这样,其主张是,普特南的论证(如同蒯因的论证一样)具有归谬法的效应。普特南请我们接受指称的实在论解释,而且试图证明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这种解释,我们可推出一个公认为假的观点。其结果是,在思想和语言如何涉及世界这个方面,我们必须接受反实在论的解释。我们必须放弃实在论的这个观点,即我们的词汇同独立于精神的世界处于一种独一无二的确定关系,从而,我们就会接受反实在论的观点,也就是,指称总是被一种概念结构所中介。

如果这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普特南要辩护的立场,那么,其结果最好是,第一,为了处理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普特南(和蒯因)所推荐的策略不能被实在论者所使用,第二,这些策略的确成功地使得不可测知性毫无问题。很遗憾,对这两点都有怀疑。虽然普特南向我们保证,对于任何人,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不存在任何理论问题,只要此人赞同他所推荐的这种反实在论的观点。那么,根据这种观点,实际上如何使得我们避免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可能会引起的威胁呢?在这方面,他并不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清楚。在这点上,蒯因也没有做得更好。这两位哲学家似乎都满足于证明,尽管指称是不可测知的,反实在论者关于指称的谈论是可理解的。他们都主张,确定和描述事物的一种背景框架提供了一种参照体系,它使得我们有可能提出和答复那些否则是不可理解的问题。这种建议就是,把一群特殊的说话者所运用的某些词的指称效力当作给定的,我们就能理解关于指称的谈论。我们接受这些被给定的词的表面意义,但是,我们不提出关于这些词的指称效力的问题。这样,相对于这些给定的词,关于其他词的指称效力的问题,以及关于一群新的说话者对相同指称词的使用的问题,可以被具有理解性的提出和回答。譬如,如果我把我对“猫”和“樱桃”的使用当作仅仅是给定的,那么,我可以提出,当我的邻居使用“猫”的时候,此人究竟意味着猫还是樱桃。

总之,这种主张好像是,反实在论者仅仅能够把某些词的指称效力当作给定的,并且可以把这些词作为谈论指称的固定点。这样的话,理解性的威胁就被消除了。通过接受某些指称表达式的表面价值,假若反实在论者可以使得关于指称的谈论可理解,那么,实在论者为什么不能做到完全相同的事情呢?也许实在论者认为,词汇和思想同独立于世界内的事物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但是,在那种观点中,没有什么可排除实在论者赞同好像是一种根本没有争议的观点,即为了使得关于词汇的指称效力的命题有意义,我们必须把某些表达式的指称效力作为仅仅是给定的。说到底,如果我们要用词汇来表达我们正在说的东西,我们需要词汇,在实在论内,没有什么告诉我们,我们不需要词汇。

总之,如果反实在论者具有一种方法摆脱指称的不可确定性所呈现出来的困境,那么,实在论者似乎也有一种同样的方法。但是,背景语言和概念体系的谈论真的做到了普特南和蒯因所声称的吗?接受一种背景语言就使得指称的谈论有意义了吗?根据普特南所建议的激进方式,如果指称是不确定的,那么就很难看出如何肯定地回答上述问题(42)。这种看法是,我们接受某些词汇的表面价值,但是,如果猫是指称猫还是樱桃是真正地不可确定的,那么,我们实在是不清楚,“猫”这个字的表面价值究竟等于什么。被一般化了的指称的不可确定性之结果好像是,一个指称表达式的“表面价值”这种事情是不存在的。当然,我们完全可以拒绝提出关于被选择的一组指称表达式的指称问题。关于我们的确要提出的指称问题,这种拒绝也许使得我们感到自我满足。它也许更加迷惑我们,以至于认为,对于我们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很清晰的,但是,这种想法的自欺欺人仍然存在。如果指称是不可测知的,那么,以下的事实是不可避免的,即不可测知性深入到我们可使用的任何背景结构。如果仅当指称的谈论是相对于这种结构的,它方才可以被理解,那么,任何指称的谈论都根本不可被理解。

当然,在此受到威胁的不仅仅是哲学家的指称语句。如果指称在普特南所声称的意义上是不可确定的,那么,我们就面对更为一般的使得我们精神麻木的可能性,即我们永远不知道我们所谈论的和思维的对象。因此,如果普特南关于指称的不可确定性的论证是成功的话,那么,我们似乎无法避免这个结论,也就是,所有的思想和谈论都是不连贯的。然而,没有人会赞同这个结论,因为当这个结论运用于自身,它也不能被连贯地表述。如果普特南和蒯因的论证结果不可能被表述为一个可理解的陈述句,那么,我们就可以很自信地抛弃这种论证。既然这种论证是普特南抨击实在论的核心,那么,实在论者就可以自信地断定,普特南对实在论的批判没有任何威胁。在讨论杜麦特时,我们遇到了相似的情况:实在论者有资源去回应杜麦特反对实在论的论证。如果杜麦特和普特南对实在论的抨击都失败了,我们可以很合理地提出,实在论是否可以反过来对这些哲学家所辩护的反实在论进行一场成功的攻击。

我曾经提出,蒯因几乎没有直接地谈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间的辩论。把一种明确的反实在论归之于他乃是根据暗示和建议,它受到了普特南的指引,他非常新奇地解释和扩展了蒯因的指称观。如果蒯因没有明显地表述一种有意识的反实在论的立场,杜麦特和普特南显然是这样做的。在他们的著作内,存在着不同的声调和风格,但是,正如普特南所认识到的那样,对于他们所勾画的反实在论的各种观点,存在一组共同的核心论点。他们都否定实在论者对陈述句的意义的解释,即其意义涉及与独立于精神的事态的某些确定的关系。因此,他们都接受一种意义的认识论。这一点在杜麦特的论证内较为明显,可是,普特南告诉我们,一种满足的意义理论会认同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观点,意义就是运用(43)。就普特南的理解而言,这种运用理论显然是一种认识理论,因为它告诉我们认知一个陈述句的意义就是知道,什么时候一个人保证可以肯定或者接受这个句子。此外,杜麦特和普特南都拒绝真理是相符合这种概念,他们赞成真理应该被保证或者证实这些概念所分析。他们之所以拒绝实在论的真理观,就是因为他们相信一个“已经塑成的世界”正等待着被发现和表征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当然,就普特南来说,这个观点在每个方面都是有问题的,然而,杜麦特较为谨慎,他仅仅坚持,实在论对独立于精神之世界的描绘在不可确定的命题方面是失败的。但是,他们都认为,真理是(在此地此时或者认识论上理想化的情况下)一个证实或者保证的问题。基于早先提到的两个观点(第一,事实和真理是携手并进的,第二,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这些语义观使得这两位哲学家都承诺这种明确的形而上学观,所有的存在,即这个世界,依赖于我们现实的或者可能的认识情况,认同这种观点就是迈出了“精神化”或者“认识论化”这个世界的典型反实在论的一步。

我们要想知道的乃是,实在论者对这一揽子论点的抨击所能期望的成功是如何。起初,你也许认为,在此,实在论者的处境似乎不错。为了抨击杜麦特和普特南所勾画出的那种反实在论,其显然的突破口好像是它的真理观,即真理是被保证的肯定性或者被证实的接受性。无论反实在论者是谈论此地此时的保证性还是在认识论上的理想情况下的保证性,下述想法似乎是合理的,实在论者能够找到这种真理定义的反例。事实上,实在论者可以在两个方向炮制出反例,其中之一是,我们具有(或者会具有)适当程度的保证性来肯定一个命题,但是,这个陈述句却是假的。其二是,甚至在缺乏(也许是原则上)适当的保证的情况下,一个陈述句是真的。

在此,很重要的是认识到,反实在论者几乎不可能承认实在论者的实例是真正的反例。请考察下述实例,对于一个陈述句S,我们缺乏肯定和否定S的保证。此外,在理想化的情况下,我们也缺乏肯定或者否定S所需要的保证。实在论者会坚持,尽管如此,S是真的(或者假的),从而,S就构成了反实在论者所辩护的真理认识论的一个反例。在这里,反实在论者几乎肯定会追随杜麦特,坚持认为,既然有关的命题在原则上是不可决定的,它没有真值。同样如此,当实在论者勾画出一个实例,在其中,我们具有所需的保证而肯定一个命题,但是,该命题却是假的。反实在论者很可能否定被考察的命题是假的。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仅仅由于真理是具有保证性的肯定性。

实在论者可能感到,反实在论者对所谓的反例之回应是令人懊丧的。实在论者认为,即使在原则上我们不可能为下述命题找到任何证据,它显然可能是真的。

(5)洋红是查理玛格尼所喜爱的颜色。

同样,对于句子

(11)过去大爆炸是存在的,

我们也许具有符合最高标准的证据,但是,如果接受该命题的话,我们仍然可能是错的。如果有人会否认这一点,实在论者就完全困惑了。为了对付反实在论者,实在论者需要改变策略。在此,一种合理的步骤便是求助于所谓的等值原理,它就是

当且仅当S,S才是真的。

在我们的讨论过程内,在各个点上,我们已经隐然地涉及这个原理。实在论者坚持,它应该是对任何真理观的一种制约,为了把一种解释当作真理论,这种理论必须符合这种原理。实在论者声称,在这点上,反实在论者失败了。如果反实在论者的真理定义是正确的话,为了肯定命题S是真的,当且仅当S是这样的,我们才会具有所需的保证。当然,实在论者会提出异议。S是这样的和我们具有关于命题S的保证是两码事,并且,我们可以有其一而无其二。

反实在论者很可能承认,等值原理是真理论的一种制约。至少,如果等值原理不是被理解为真理符合论的一种陈述,反实在论者会承认这点。但是,反实在论者坚持,如果在各种不同的真理论之间等值原理被理解为中性的,那么,反实在论的真理观同等值原理是相一致的。此原理告诉我们,当且仅当S是这样的,命题S才是真的。反实在论者把真理解释为保证性(warrant)或者证实性(justification)的问题,所以,反实在论者承诺这种观点,当且仅当S是这样的,那么,关于命题S,我们才有或者会有相应程度的保证。反实在论者会否定对于这种主张存在任何反例。为什么呢?因为反实在论者接受我们所谓的意义的认识论。根据这种观点,关于一个命题,具有结论性的证据、证实或者保证就是该命题的意义。从而,如果我们具有(或者,在理想化的情况下,会有)关于命题S的相应证据或者保证,那么,S就是这样。如果S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就有(或者会有)适当的证据、保证或者证实。

在这时候,实在论者的懊丧几乎会变成麻木。但是,如果实在论者能够回应的话,那么,它将是这样一种谴责,通过系统地重新解释我们所说的一切,反实在论者才成功地避免实在论者的异议。实在论会说,你所做的是,把

(11)过去大爆炸是存在的

重新解释为

(12)我们具有保证去肯定(11)。

那是误读了我们所说的。事实上,实在论者会谴责,根据你的解释,我们永远无法说我们要说的,我们永远无法谈论草地、电脑、星座或者其他等等,然而,最后总是谈论我们所有的证据或者在理想化的情况下我们会有的证据。反实在论者的回应是否定他们重新解释我们的命题。他们会否定句(11)和句(12)是语言上同等的。他们坚持,句(11)是来源于天文学或者宇宙学的一个主张,然而,句(12)是,就天文学或者宇宙学的一个命题而言,人类发现自己所处的认识情况的一个主张,反实在论者会承认,事实上,当句(11)是真的,在理想化的认识情况下,我们一定会有充足的证据去保证在过去大爆炸发生了这种主张,但是,从中没有推出句(11)和句(12)是同义的。句(11)的意义就是它所说的,在过去大爆炸发生了,可是,仅当句(12)是真的,句(11)才是真的。还有,仅当下述一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是真的,句(12)才是真的。

(13)我们具有(或者会具有)充足的证据去保证对句(12)的肯定。

总之,反实在论者再次设法逃脱实在论者的抨击。相同的模式会继续地重复自己是一种不合理的假设。为什么实在论者不能够使得其抨击成立呢?我认为,答案就是实在论者和反实在论者用不同的方式解读我们的命题。对于实在论者,由于一个命题同一种独立于精神的事态相联系,它才具有意义,然而,反实在论者以十分不同的方式理解同一个命题,其方式就是什么会当作保证这个肯定命题的证据。实在论者模糊地意识这种差异,并且试图把反实在论的解释表征为重新解释各个熟悉的主张。就实在论者所见,反实在论者把命题

(14)草是绿的

重新解释为

(15)关于草是绿的这种主张,我们具有(或者在理想化的情况下会具有)保证性。

实在论者所声称的乃是,反实在论者的解释之结果是在语义学的阶梯上把我们的命题向上推了一步。所以,好像是关于青草的主张变成了,就原先关于青草的主张而言,我们所具有的证据的主张。其抱怨就是,按照反实在论者的解释,我们永远无法谈论我们所要说的:当我们想要作出关于青草的主张,我们发现,我们却在谈论我们的认识状态。

然而,反实在论者否定他们是这样解释(14)这种命题的。他们坚持,他们接受这些主张的表面意义,所以,句(14)确实是关于青草的主张。他们会说,诸如(15)这样的命题是关于我们以及我们所具有的证据情况。起初,人们所困惑的好像是,既然他们的确像用句(15)来分析句(14),他怎么能够以这种答复来逃避。但是,重要的是认识到,他们的观点之所以具有说服力,乃是因为隐然地接受实在论者对(14)这些命题的意义的解释。从实在论的意义论以及独立于精神的事态这种观点出发,反实在论的解释确实是一种重新解释,从而,在语义学的阶梯上,(14)的台阶太高了。因为,根据实在论,句(14)宣称,独立于精神的事态获得了,而不是证据取得了。所以,赞同实在论的意义论的哲学家会说,如果一个人在认识论上解读(14),那么,此人就是在用一个表达我们所具有的证据状况的命题来分析一个表达青草的事态的命题,前种状况完全不同于后种事态。然而,反实在论者坚持全方位的关于意义的认识论。反实在论者否认(14)的意义在于某种独立于精神的事态被获得了。对于反实在论者来说,当我们有证据肯定(14)时,它的意义仅仅是能够被认识到的问题。从这种角度出发,如果反实在论的纲要被表征为重新解释或者非法地提高了语义学的台阶,那么,该纲要完全被误解了。反实在论者否定任何非认识上的事态需要重新解释或者提升:证据就是一切。

如果反实在论者能够这样阻止实在论的攻击,那么,成功不是没有代价的。事实上,大多数人会认为,他们对熟悉命题的理解方式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大都相信,

(5)洋红是查理玛格尼所喜爱的颜色

这种命题可能是真的,即使我们不能够确定这一点。我们大都认为,对于

(11)过去大爆炸是存在的

之类的命题,我们可以具有结论性的证据,然而,接受(11)却是错的。那就意味着,我们大都以实在论的方式理解(5)和(11)这些命题。如果有些反对实在论的意义论的论证是很有说服力的,那么,以实在论的方式解读(5)和(11)的人也许有责任重新思考问题,并且,赞同在认识上以反实在论的方式去解读熟悉的主张,以及,认同反实在论者对精神化世界的描绘。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在此,杜麦特和普特南这些反实在论者所表述的论证没有证明,实在论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即使反实在论者能够成功地避免实在论者的抨击,那个事实不应该诘难我们当中的实在论者。我们可以有良心地继续相信独立于精神的实在,并且,仍然还相信形而上学使得我们接近存在作为存在的本性。

阅读文献

关于这些议题的一个良好的导论,读者可以阅读杜麦特(1963)、蒯因(1969)和普特南(1981)的第二和第三章。关于实在论的回应,见冯·印崴根(1993)的文章“客观性”。所有这些著作都收入《形而上学:当代阅读文献》。

【注释】

(1)见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Γ卷第七章(1011b:26—27页)。

(2)譬如,你也许在拒绝真理是相符合这个观点的同时,并不放弃独立于精神的世界这个观点。正如我们马上就注意到的那样,赞同真理重复论的哲学家通常只采取这个步骤。关于这一揽子观点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有着大量的著作。例见戴威特(198)。

(3)见弗雷格(1892)和斯特劳森(1950)。

(4)见维逊(1988:180页)和怀特(1987:4页)。

(5)在此,我跟随冯·印崴根(1987:第四章)。

(6)例见米勒(1990)所编的书内的雷姆西的文章(1927),尤其是第38—39页。

(7)对于这些议题的概括,见杜麦特(1963)和(1976)。在1963年,为了处理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议题,杜麦特提出了这个问题,在一般被称为实在论者的各种各样的辩论中,究竟是什么把这些辩论连接在一起呢?杜麦特告诉我们,在辩论的一个方面,一个人可以是实在论者,但在辩论的另一个方面,他却不是一个实在论者。这就是说,区分实在论者和反实在论者的乃是我企图在此展示的语义问题。关于这些议题,杜麦特似乎认为,一个人不是实在论者就是反实在论者。就这个观点而言,见杜麦特(1976)。很明显,我正在勾画出一种一般化的实在论。

(8)见杜麦特(1976:97页起)和杜麦特在1978年所编的书(223—225页)内杜麦特的著作(1973)。

(9)我相信,这个实例属于克里斯平·怀特。

(10)这个例子是杜麦特的。见杜麦特在1978年所编的书(16页)内杜麦特的著作(1959)。

(11)见杜麦特在1978年所编的书(2256页)内杜麦特的著作(1973)。

(12)见杜麦特(1976:107页起)。

(13)例见杜麦特(1963:146页和155页)。

(14)维特根斯坦(1961:7页)。

(15)见杜麦特在1978年所编的书(19页)内杜麦特的著作(1959)。

(16)见埃泼阿埃(1986:23—24页)。

(17)例见海尔(1997:279—280页)和奥斯顿(1996:113—114页)。

(18)见埃泼阿埃(1986:35—53页)。

(19)见普特南(1981:54—56页)。

(20)见维逊(1988:97—101页和189—196页)。

(21)蒯因(1960:26—79页)。

(22)同上(1960:28页)。

(23)更加精确地说,为了具备蒯因所谓的两个句子的刺激同义性,同每个词相连的肯定和否定的模式必须匹配。为了简化这种解释,在此,我缩写了他的论证。

(24)蒯因自己没有把比喻包括在这些可能翻译的系列内。为了联系到本书早先的讨论,我增加了这个可能性。

(25)见蒯因(1960:73页)和(1969:47页)。

(26)同上,28页和(1969:45页起)。

(27)见蒯因,46页。

(28)见蒯因,47页。关于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这个观点,我们至今所发展的论证思路通常被叫做“从下而上的论证”。另一种所谓的“从上而下”的论证试图从基于观察的理论之不确定性推出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这个论点。关于这两种论证的更多信息,见蒯因(1970)。

(29)同上,47—51页。

(30)见蒯因,50页。

(31)普特南(1981:60页起)。

(32)整个论证表述于普特南著作内(1981:27—48页)。

(33)同上,2932页。简单性或者经济性的原则就是理论制约的实例之一。对于在所有其他方面都相同的两种理论,选择具有较为简单的本体理论。

(34)整个论证表述于普特南著作内,33—35页。

(35)整个论证表述于普特南著作内,35—38页。

(36)同上,41—43页和69—74页。

(37)整个论证表述于普特南著作内,458页。对于这个论证(通常被称之为“仅仅是更多理论”的论证)的批判,见刘易斯(1984)。

(38)同上,49—74页,尤其是69—74页。

(39)普特南,54—56页。

(40)见海尔和怀特(1997b:435页)。

(41)见路克斯和索洛门(1974)。

(42)这种困难的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表述发表在柏莱克本的著作内(1994)。

(43)例见普特南(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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