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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的兴起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尔文教的教义对后来英国清教的兴起有很大影响。这种宗教迫害,一方面在国内引起武装斗争,如1639年在苏格兰爆发的反对英国王室和英国国教教会的起义,另一方面促使大批清教徒移居国外,特别是向北美移民。这种盟约的产生表明清教徒接受了加尔文教的教义的影响,它包含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新英格兰的清教比英国的国教宽容一些。

第一节 清教的兴起

要说明清教(Puritanism)的兴起,需要从中世纪末期的宗教改革运动谈起。在中世纪末期,许多基督教徒,特别是其中的知识分子,认为基督教会已经变得与新约时代的教会愈来愈不一样,教会在作弥撒时采用的铺张烦琐的宗教仪式使基督福音的简明性和纯朴性受到损害。当时主张宗教改革的,既有莫尔(Th.More)等基督教人文主义者,他们主张在教会内部实行革新,也有各种激进的改革者,他们主张与罗马教廷割断联系。加尔文(J.Calvin)主张废除教会的主教制,建立由资产阶级掌握教会实权的“长老制”。加尔文教的教义对后来英国清教的兴起有很大影响。

英国的宗教改革运动开始于16世纪初,当时英国王室为了加强君主政权,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进行了宗教改革。1536年,亨利八世取消了对罗马教皇的年贡,不许教皇干涉英国内政,教会高级神职人员改由国王任命或经国王批准才能任命,国家没收教会的地产,使原来效忠于罗马教廷的教会变成效忠于英王的英国国教教会。不过,英国国教在教会组织上仍保留主教制,“圣事”的礼仪也改变不多,在神学理论上大量保留天主教的传统教义。后来,在崇信天主教的玛丽女王执政期间(1553~1558),一度恢复英国教会对罗马教廷的臣属地位,新教徒受到迫害。在伊丽莎白女王执政期间(1558~1603),为了保持国内稳定,在天主教派和新教派之间执行一种妥协的和解政策,既使英国国教的教义保持天主教的某些传统,但又对它作了某些修改,使之能为新教徒所接受。

16世纪60年代,在教会内部的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在牧师们执行职务时是否需要穿法衣这个问题上掀起一场论争,争论的焦点在于:牧师们在作弥撒时身穿法衣,把法衣当作一种偶像加以崇拜,这是否会使法衣变成邪恶的?当时,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答复,即主张废除法衣的人,被称为“清教徒”。清教徒不承认教会是教义的权威解释者与保卫者,反对牧师穿着统一的制服,反对跪领圣餐,反对变质说,反对施洗时画十字,反对婚约戒指。总之,他们反对牧师特殊化,反对教会的特殊权威,反对那些近乎迷信的教义。

16世纪末,清教徒分为两大派:长老派和独立派。长老派主张限制国王和教会的权力,要求英国国教教会采纳长老制度,按加尔文教的精神进行改革。他们受到大资产阶级、部分中等资产阶级以及富裕的新贵族的支持,在国会中占有较多席位。独立派主张进一步清除罗马教会的烦琐礼仪,反对国家干预教会事务,加强每个教区的独立性,选出的长老只能任期一年,并要对该区教民负责。他们在不少地方自行建立了一些不属于英国国教教会的独立教会。他们在国会中只占少数,但受到中、小资产阶级和中、小新贵族以及城市贫民的支持。

英国王室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加强对英国国教教会的控制,对清教徒采取压制、迫害的政策,尤其对其中较激进的独立派更是如此。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后,继位者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都采取这样的政策,坎特布雷大主教劳德(W.Laud)充当他们的帮凶。17世纪20~30年间,劳德多次发布命令,禁止讨论英国国教教会的教义,限制传播加尔文教的教义,对违背者施加残酷肉刑,终生监禁。这种宗教迫害,一方面在国内引起武装斗争,如1639年在苏格兰爆发的反对英国王室和英国国教教会的起义,另一方面促使大批清教徒移居国外,特别是向北美移民。1630~1640年间,逃亡国外的清教徒达六万余人。

移民北美的清教徒主要集中在新英格兰地区。在新英格兰,各块殖民地基本上采取地方自治的管理形式,行政事务由各个村镇议会管理,教会受当地居民社团的指导。为了防止外界的干扰,各块殖民地力求保持内部的团结,居民按照盟约(covenant)组成公民社团(congregation)。这种盟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1620年清教徒在向普利茅斯移民途中签订的那项组织公民社团的有名盟约,该盟约上写明,这批移民“相互庄严地在上帝面前组成公民社团”,他们共同“拟订最适合于和有利于殖民地共同福利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规章、条例以及官职”。盟约不仅涉及宗教事务,而且涉及殖民地的政治事务。居民必须严格遵守盟约,以保持殖民地内部的团结。这种盟约的产生表明清教徒接受了加尔文教的教义的影响,它包含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

当时在清教徒中间,“盟约”这个概念起着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在教徒与上帝之间、教徒与教会之间、教会与政府之间以及教徒相互之间,都存在着盟约关系。盟约观念最初由加尔文提出,后来英国的一些清教牧师,如芬纳(D.Fenner)、珀金斯(W.Perkins)等,对此加以发挥。在新格英兰,胡克尔(T.Hooker)、科顿(J.Cotten)等等牧师也写过一些为盟约观念辩护的文章,于是在清教的神学中出现一种“盟约神学”(Covenant theology)。

在新英格兰地区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理教会(congregational church),它吸收教徒的手续相当严格。在英国,基督教会向任何一个想入教的人敞开大门。清教徒移民新英格兰后,改变了作法。一个人要入教,首先需要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出虔诚正直的品性,入会时要接受神职人员的质询,或者在教堂作一次公开的忏悔。他的答辩或忏悔在获得教会认可后,才被吸收加入公民社团,于是他与上帝或教会之间签订了某种盟约。这就是新英格兰公理教会所采取的接纳新成员的方式。这种入教方式大大提高了教会的权威性,因为,当时法律规定,非教徒没有公民权,17岁以上的成人,如果不是教会的记名成员,不得享受法律保护,不得担任享有利益或荣誉的职务。这就是说,当地居民只有在通过上述方式入教之后,才能取得当地的公民资格。

新英格兰的清教比英国的国教宽容一些。在理论上,清教教会拒绝中世纪教会所拥有的那种权威,主张把个人对上帝的信仰看作个人的私事。然而,事实上,他们不容许异教思想的存在,个人对上帝的信仰也没有被看作个人的私事,而是被看作个人与上帝、与整个公民社团的关系。尽管殖民地的法律没有规定居民必须加入教会,但事实上加入教会往往是强制性的。在新英格兰,人人有上教堂的义务,礼拜日和节日主要用于祈祷,不能用于娱乐。居民不参加礼拜堂的礼拜或者信奉异端,在法律上都是犯罪行为。即使在公理教会内部持不同的宗教观点,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宗教迫害。1649年,马萨诸塞的法律规定,凡信奉异端者,诸如否认灵魂不死说和身体复活说,否认基督献出自己生命为世人赎罪说,反对婴儿受洗等等,都要被驱逐出境。法律还规定,任何人引一名异端分子入境,应被罚款100英镑,并须把该异端分子遣送出境,如有违抗,则将其拘捕入狱。异端分子往往遭受肉刑或被罚服苦役,所受迫害甚重。在公理教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新英格兰地区,教友会徒被公理教会看作异端分子,尽管教友会也拥护清教的基本思想。当地法律规定,任何一个船长带进一个教友会教徒将被罚款100英镑,任何一个居民若藏有一本教友会的书将被罚款5英镑。任何一个教友会教徒进入马萨诸塞地区,将被立即拘捕处刑,押送出境。他们把浸礼会也当作异端看待,1651年,有三个浸礼会教徒从罗得岛到马萨诸塞访问,就被当地政府拘捕、鞭打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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