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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多数原则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卡尔霍恩看来,按多数原则立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对这一原则作简单的理解,而应把两种多数原则区别开。一种多数原则只考察人数,把整个社团看作一个单位,而不考虑社团内部各个集团在利益上的差别或分歧。占少数的集团也应拥有与占多数的集团同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少数派的利益,不让多数派垄断决定权。他试图借助于他所提倡的这种协商一致的多数原则,使南方集团在联邦政府中处于与北方集团平等的地位。

四、两种多数原则

卡尔霍恩强调政府的重要作用,认为政府是人的社会本性赖以得到表现的一种完全自然的媒介物。政府本身并非完全是邪恶的,政府有时之所以出现失职或贪污等情况,这或者是由于管理不当,或者是由于它仅仅维护一部分人或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而损害全体的利益。为了使政府正常行使其职能,必须制定一些用以监督政府的活动,保障选民利益的法规和制度,例如选民选举代表自己意见的人进入社会,议会按多数原则(principle of majority)立法,政府要向议会汇报工作等等。

在卡尔霍恩看来,按多数原则立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对这一原则作简单的理解,而应把两种多数原则区别开。一种多数原则只考察人数,把整个社团看作一个单位,而不考虑社团内部各个集团在利益上的差别或分歧。另一种多数原则既考虑人数,也考虑社团内部各个集团的特殊利益,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和表达这些特殊利益。他说:“我把其中前一种原则称为人数上的或绝对的多数,把后一种原则称为协商一致的(concurrent)或法治的(constitutional)多数。我之所以称之为法治的多数,因为它在每个法治的政府中都是一个本质的因素,不论它们采取什么形式。”[7]在他看来,从政治上来说,这两种多数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如果加以混淆,就必然导致严重的或致命的错误。可是,过去人们往往忽视这种差别,在政治讨论中使用“多数”一词时,仅仅用它指人数上的多数。

卡尔霍恩强调要对“多数”一词作后一种理解,以保护社团中占居少数的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他认为在制定法律或作出行政决定时,不能简单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为这种作法往往只考虑在社团中占多数的集团的意见和利益,而不照顾在社团中占少数的集团的意见和利益。占少数的集团也应拥有与占多数的集团同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当这样两个集团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占多数的集团坚持己见,占少数的集团可以行使否决权。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少数派的利益,不让多数派垄断决定权。在他看来,把这种措施与选举权结合到一起,就能使政府对选民负责,防止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也能防止某一个或一些集团垄断决定权,压迫另一些集团。他说:“由此可以得出,把选举制和某些适当措施结合到一起,就足以对抗政府进行压迫和滥用权力的倾向,使政府只限于完成交付与它的伟大目标。”[8]

卡尔霍恩之所以如此强调实行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和少数派也拥有否决权的多数原则,这与他力图维持南方农场主的利益紧密相关。在19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工业为基础的北方集团在美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拥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以农业为基础的南方集团的势力显然相形见绌。卡尔霍恩认为,北方集团已经控制了联邦政府,南方集团在政府中处于受压抑的地位。他试图借助于他所提倡的这种协商一致的多数原则,使南方集团在联邦政府中处于与北方集团平等的地位。不过,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北方集团与南方集团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些矛盾已不可能通过这种折衷办法加以解决,最后只得求助于南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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