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自由与法治
索罗崇尚个人自由,反对任何干扰个人自由的强制行为。在他看来,现代社会正是建立在强制行为之上,各种法律和制度都是强制行为的表现,也是各种强制行为赖以实现的依据。他持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观点,认为政府的设立至多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没有始终保存的必要。人们用以反对常备军的那些理由,同样适用于用以反对常设的政府。即使要保留政府的存在,政府也最好实行“无为而治”,即尽量不要干预人们的事务。他说:“我衷心地接受这样一句格言:‘最好的政府就是那种管理得最少的政府。’我希望这条格言更加迅速、更加有计划地得到实现。如果这条格言得到彻底实现,它最终就等同于说:‘最好的政府就是那种根本不进行管理的政府。’这一点也是我所相信的。”[55]
索罗对当时的美国政府强烈不满,这主要是因为这个政府没有废除奴隶制,反而制定对逃亡奴隶实施惩处的法律,还因为这个政府在1846年发动了对墨西哥的侵略战争,他认为这场战争是一个强国对一个弱国的掠夺,是一种非正义的战争。为了对此表示抗议,他拒绝向政府交纳人头税达六年之久,以致被关入监狱。但他并不因此感到气馁,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他说:“在一个可以用非正义的方式把任何人关入监狱的政府的统治下,对于一个正义的人来说,他的真正住所也就是监狱。今天,马萨诸塞州给它的那些比较自由、比较不那么顺从的居民提供的适当住所甚至唯一住所,就是它的监狱……”[56]
当时人们认为民主制是一种法治社会,普通重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索罗则认为民主制只不过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这种统治之所以得以成立,并不是因为多数人的意见或行为是正确的,也不是因为这种制度对少数人是最公平的,而是因为多数人拥有较强大的力量。使多数人占据统治地位的政府并非建立在公正原则之上。他对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并不能使人获得自由,也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法律不能使人们变得更加公正,在法律的支配下,人们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行为。人们应当做自己判断是正确的事情,而不必做法律所规定要做的事情。他说:“我认为我们应当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臣民。培养一种对法律的敬重,正如对正确的敬重那样,那并不是很恰当的。我有权利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是正确的事情。”[57]
在索罗看来,现行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应当服从这样的法律呢?还是等修改法律后再服从呢?还是干脆置之不理呢?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应当说服大多数人去修改现行的法律,如果对现行法律加以抑制,情况将比现在更糟。但他认为,即使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也是政府的过错,因为政府本来就应当预见到修改现行法律的必要性,并为这种修改创造必要的条件。
按照索罗的观点,人们对于不公正的法律拥有不服从的权利,对于腐败的或残暴的政府拥有反抗的权利。他说:“所有的人都承认有革命的权利;这就是说,有拒绝对政府表示忠顺和反抗的权利,只要这个政府的残暴或无能十分严重,令人无法容忍。”[58]他认为当时的美国政府已处于这样状况,以致每个与这样的政府打交道的人都不免感到耻辱。他说:“我一刻也不能把那个同时也是奴隶主的政府的政治组织,看作是我的政府。”[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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