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觉与观念
布兰沙德以思想的性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认为思想发展的过程就是思想自己实现自己的目的以达到真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掌握存在的性质的过程。他说:“思想就是心灵的一种直接指向真理的活动。”[62]因此,他试图从研究思想的性质着手,进一步掌握存在的性质。
在他看来,心灵的活动有许多种,其中有一些是间接地指向真理的,如学会如何读书、学会如何使用工具等等。有一些活动根本不指向真理,如睡觉、打球、砍木块等等。当我们直接地寻求真理时,我们总是在思想。心灵直接指向真理的最简单的活动,就是知觉。知觉活动是一种对感觉中某个所与之物作出反应,并且作出“这里有一个对象”这样的判断的活动。判断是思想的最简单的形式,知觉则是判断的最简单的形式。判断之所以是思想的最简单的形式,是因为不能从任何比判断更简单的东西中得出或真或假的结论。例如,“雪是白的”这个命题是一个或真或假的简单判断,而其中的“雪”或“白”这两个项本身则不能构成判断,它们无真假可言。知觉之所以是判断的最简单的形式,是因为当人们在感觉中对事物作出最模糊的把握时,知觉就已出现。
对于知觉这个概念,布兰沙德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知觉是那样一种经验,在这种经验中,我们以当时在感觉中所给予的某种东西为保证,非反思地认为某个对象处在我们的面前。”[63]在这里,所谓“对象”,可以指某个事物或某类事物,也可以指某种性质或关系。例如,当我们把某种东西看作一架打字机或者一条狗时,我们就是在知觉;当我们倾听某首歌曲或者品尝某种美味时,我们也是在知觉。在所有这些场合下,由于有某种东西被给予感觉,我们不需要反思就认为有某种东西呈现于我们面前。他认为知觉处于纯粹的感觉和明确的判断之间。纯粹的感觉还没有达到知觉的水平,因为其中不会有判断的成分。例如,当我们仅仅感觉到一片蓝色时,这还只是感觉;而当我们非反思地把这片蓝色看作某种东西(衣服、图案等等)时,这才达到知觉的水平。如果我们还考虑到光线等因素,通过反思而认识到“这是一件比初看起来颜色深一些的衣服”时,这就超出知觉的层次,而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因此,他说:“感觉是知觉的下限,明确的判断是知觉的上限。”[64]知觉既不同于感觉,也不同于明确的判断,但它与这两者都有某种共同之处:一方面,知觉中显然包含有感觉,尽管这种感觉已经得到一定解释;另一方面,知觉中也包含有判断,尽管这种判断还是隐含的,而不是明确的。
布兰沙德还强调共相(universals)在知觉阶段已开始出现,并认为在经验的每个阶段中,即使在纯粹的感觉中,也是存在着共相的。有些人之所以不同意这种看法,是因为他们把共相与普遍观念或者抽象观念混为一谈。他说:“在这点上的许多混乱都是由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我们仅仅是通过普遍观念而接触到共相的,因此,说共相从一开始就被捕捉到,就等于说一开始就使用了普遍观念。但是这样一种假设是错误的。”[65]他承认儿童并不是一开始就已像成年人那样使用普遍观念或者抽象观念,可是儿童在其知觉中并非仅仅使用纯粹的殊相,而是使用了共相。当儿童第二次看见同一种颜色时,就会回忆起过去看见过的那种颜色,并识别出它们是同一种颜色。儿童这时已开始认识一种颜色的类,尽管还不知道这是一种共相。只有随着类似经验的多次重复,儿童才逐步深入地理解共相,并学会正确地使用共相。他说:“知觉的历史就是不断改进地把握共相的历史。”[66]知觉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共相变得越来越明确。与此相关,他还认为知觉中也包含有推理成分,尽管这只是一种隐含的推理。这种推理表现为知觉是一种从感觉中所与之物走向它所相信之物的运动。
与知觉问题相关联,布兰沙德也详细地探讨了观念问题。他首先分别陈述和批驳了罗素、行为主义、实用主义、新实在论、批判实在论等对观念的看法,认为它们都没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然后提出他自己的观念理论。在他看来,观念与对象的关系,是潜在之物与现实之物之间的关系,是尚未实现的目的与已经实现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思想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力求达到它自己的某个特殊目的的意图。因此,他主张从目的论的观点来考察观念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把这种关系看作某种只局部实现的东西与某种已充分实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当我们说某个观念是某个对象的观念时,我们说的是这个观念是一个只有这个对象才能实现的目的,是一种只有这个对象才能实现的潜在可能性。一个观念的性质只有参考这个观念力图变成的那种东西才能得到充分理解。他说:“因此,观念既与它的对象相同,又与它的对象不同。它们之所以相同,是因为任何真正发展着的东西都与它将变成的那个东西是相同的,它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任何一个仅仅局部地实现的目的都与充分实现了的同一目的是不同的。”[67]
布兰沙德认为,他对观念的这种看法既符合于认知的性质,也符合于心灵的性质。他所说的“认知”(knowing)是就其广义而言,包括我们本性的全部认知活动,如感知、判断、推理、想象、怀疑、猜测、惊奇等等;而就其狭义而言,则应把惊奇等等排除于这个概念之外。他之所以采用广义的认知概念,是由于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一种包含有一定目的的活动。诚然,当我们猜测、想象、怀疑或者惊奇时,我们还不是处于充分意义的认识活动之中;可是,这些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某种作为其目的的知识。他认为必须把“认知”(knowing)和“知识”(knowledge)区别开来,前者指的是知识赖以得到实现的过程,后者指的是通过认知过程在不同程度上所实现的东西。既然认知是一个把知识作为自己目标的过程,因此上述定义是与知识的本性相符合的。至于上述定义是否与心灵的定义相符合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我们从目的论的观点,而不是从机械论的观点观察这个问题,就能看出上述定义是符合心灵的本性的。
布兰沙德还探讨了观念的三种类型,这就是:(一)与知觉联系在一起的观念;(二)开始与知觉分离的自由观念;(三)意象。这三种基本类型的观念其实是同一种功能在其发展中的三个阶段。与知觉联系在一起的观念,其实是知觉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包括关于所与之物的感性附加物的观念,关于所与之物的那些无区别的特征的观念,以及那些作为意向的观念。比这种观念更重要的是自由观念(free ideas),它们或者是通过所与之物与知觉预期相冲突,或者是通过所与之物与实际需要相冲突,而与知觉相分离,逐渐成为独立的观念。他说:“自由观念是一种明确的思想,这种思想独立于当时感觉中的所与之物。”[68]在自由观念的形成中,语言的使用起了重要作用。意象(image)在一般场合下与观念不同,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下,观念与意象是重合的。许多心理学家认为意象是观念的最终形式,布兰沙德则认为意象还没有穷尽那种获得充分表现的观念的性质,尽管意象在思想中起着有益的作用。意象从本质上说是关于某种东西的意象,作为这样的意象,它包含有一种自我超越的意义。有时,意象是思想的全部内容,不过这种思想尚未获得充分的发展。
既然不能把观念归结为意象,布兰沙德进一步探讨了作为概念的观念,而概念的对象就是共相。他认为如果不了解共相的性质,就不可能理解概念的性质。下一节中将详细阐述他对共相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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