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心灵与自我
心灵与自我是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或社会行为主义的两个核心概念。他接受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冯特的实验心理学的影响,认为有机体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促进了有机体的进化,同时也决定了人的心灵和自我的形成和发展。人类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心灵和自我在内,都是在一个更基本的社会过程中出现的。他反对传统的生理—心理二元论,反对用人的心理活动来解释人的行为,而赞同心理学中行为主义者华生的观点,主张通过分析人的机体行为来说明人的意识活动。华生主张在心理学中不再使用“心灵”、“自我”等概念,因为他认为人们能够观察到的事物就是大脑神经系统对客观刺激的反应。与华生不同,米德主张保留“心灵”与“自我”这两个概念,认为它们为心理学所需要,同时指出它们既不是客体的产物,也不是绝对精神或个人意识活动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是有机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他看来,心灵和自我是人类行为所独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在社会过程中形成的。动物虽处于群居关系之中,但不具有心灵和自我,因为群居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只有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类才具有心灵和自我,具有自我意识,能对自己进行反思,即把自己当作反思的对象。所谓反思(reflexiveness),他指的是“个人的经验转向它自身”[127]。通过反思,整个社会过程便被引入这个过程所包括的个人经验之中。通过使个人了解别人对他的态度这种手段,个人就能够有意识地调节自己以适应那个过程,并通过自己的这种调节去修改这一过程在任何特定的社会行动中的结果。人具有思维能力,能对自己进行反思,能对周围环境发生积极影响。而人之所以具有自我意识,是因为人能够把自己当作对象,像与他人发生关系那样与自己发生关系,也像他人对待自己那样对待自己。他强调人只有在与他人交往中才能成为自我,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为自我。没有他人,没有社会,也就不可能形成自我,自我和他人是相互依存的。他说:“如果自我形式(self-form)是我们的一切意识的一种本质形式,那它必然随之而带来他人形式(other-form)。不论唯我论在形而上学方面有什么不可能性和可能性,从心理学上说它是不存在的。如果个人自己的自我存在着,那么另一个自我必然存在着。”[128]
米德借助于“有意义的符号”(significant symbols)来说明人的心灵与自我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过程。他从冯特的实验心理学中继承了“姿态”(gesture)这个概念,把姿态看作一个有机体为了刺激另一个有机体作出反应而做出的一种动作。他说:姿态是“行动的那样一个部分,它负责对其他形式发生影响”[129]。在个体的各种姿态中,有声的姿态起着更大的作用,因为它易于为发出这种姿态的机体所感知和反应。当某种姿态在那个发出这种姿态的个体中含蓄地唤起在作为姿态对象的其他个体中明显地唤起的同样反应时,这种姿态就变成有意义的符号。这种符号的作用在于使符号的使用者知道它们在对象中引起的反应,有意义的符号唤起使用者知道其他人对符号的反应。当一条狗向另一条狗作出呲牙咧嘴的姿态时,这种姿态能在它们之间起传递信息的作用。但这仅仅是一种低级的社会行为,因为这种姿态没有固定的社会意义。只有当作出某种姿态的有机体与这种姿态所指向的另一有机体一样意识到这种姿态的意义时,这种姿态才具有固定的社会意义。只有人类才具有这种使用有意义的符号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语言和社会交往成为可能。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只能通过本能进行交往,而人具有自我意识,能进行自觉的、有目的的交往。人类有机体拥有使用有意义的符号的能力,这是自我在社会过程中赖以出现的先决条件。
米德认为语言是从人的机体的姿态以及对姿态的反应中演变得来的。一切姿态的意义都起源于和根植于人的机体的特定姿态与这个机体随后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之中。如果某种姿态向另一个机体表达了这个机体的随后的行为,那么这个姿态就是有意义的。姿态的意义是根据它引起的反应来表达的。与机体的各种姿态一样,语言也是一种行为符号,但语言比其他姿态优越得多,因为说话者能够听见自己所说的话,正如他人听见他所说的话一样,他也能与他人一样理解自己所说的话意义。他说:“个人可以听见自己所说的话,而在听见自己所说的话时,便对之作出反应,就像他人对之作出反应一样。”[130]正是由于语言的出现,个人开始能像他人一样与自己发生关系,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对象,从而成为自我,成为有自我意识的人。
米德对自我这个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把自我定义为社会经验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人的机体,也不同于人的意识,它既是客体的,又是主体的,它的本质在于它具有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对象的能力。他说:“这个特征表现在‘自我’一词中,自我是反思的,并且指那种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东西。”[131]他还通过对自我的结构进行分析来说明他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观点。在他看来,自我有两种基本结构,即作为宾格的我(me)和作为主格的我(I),它们是统一的自我的两个方面,属于同一个人,但具有不同的意义。“me”是可以感知的,它是作为社会的一员的自我,也受社会的规则、规范和倾向的制约,社会也通过作为“me”的个人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I”是作为对社会作出某种反应的自我,它不是直接可感知的。对于“me”和“I”的这种区分,他说:“只有‘me’这个经验的自我才能被纳入注意的中心,才能被感知,这是心理学中的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I’处于直接经验的范围之外。从社会行为的观点看来,这等于说只有当我们的反应作为来自过去经验的影像呈现出来并与感性刺激相结合时,我们才能感知我们的反应。”[132]因为,当我正在作出反应的时候,我们不能呈现出反应。我们不能把我们对他人的反应作为构造自我的材料,而必须以社会的方式刺激我们自己,把我们的自我以及他人的自我由以组成的材料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此,“I”决不能作为意识的对象存在着,而我们的内在经验的对话性质,我们对自己的说话作出回答的过程,却蕴涵着“I”处于场景之后,它对在意识中出现的姿态、符号作出回答。
米德在指出自我不能在意识中表现为“I”,自我始终是一个对象即“me”的同时,也强调没有“I”,“me”便是无法想象的。这样的“I”是自觉经验的前提,而绝不是自觉经验的呈现,因为当自觉经验被呈现时,它已进入客观状态,“I”只有通过不再是相对于“me”而言的主体时才能揭示出它自己。“I”所观察和对话的“me”由以组成的材料,是一种由“I”的行动所引发的经验。如果“I”说话,“me”便倾听。如果“I”打击,“me”便感受到打击。在这里,“me”的意识与那从他人施加于它的行动中产生的意识是同一性质的。他说:“这就是说,只有当个人发现他自己作用于他自己,正如他作用于他人一样,他才变成对他自己而言的主体,而不是对象。只有当他被他自己的社会行为所作用,正如他被他人的社会行为所作用那样,他才变成对他自己的社会行为而言的对象。”[1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