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存和潜存
蒙塔古坚持新实在论的下述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具体事物、殊相的存在是独立于意识的,这种存在是现实的存在,即“实存”(existence);二是抽象观念、共相或本质的存在也是独立于意识的,不过这种存在不是现实的存在,而是“潜存”(subsistence)。他把这两个基本观点分别称之为“实存的实在论”和“潜存的实在论”。
在对实存的实在论进行论证时,蒙塔古指出这种论证试图通过经验的考察和推论表明,那些被相信为真实的事物看起来并不依赖于下述事实,即它们可以被想象为知觉经验和概念经验的对象。他承认实存之物的这种独立性当然不可能用密尔的差别法加以证明,这既是不公正的,也是荒谬的。但他指出,正如培里在《自我中心的困境》一文中明确地表明的,不能因为我们不能用差别法证明对象的存在独立于我们对它的体验,就得出结论说这一点不可能用其他方法加以证明。尤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对象被观察时总是有意识相伴出现这个事实中,蕴涵着对象依赖于意识这个唯心主义假设。他说:“意识与我们所意识的对象一块呈现这种说法是一种同语反复,对象的独立性或非独立性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待于我们根据对象在被观察时所发出的情况加以确定。”[3]
蒙塔古引用天象与人间祸福之间的关系来批驳唯心主义者关于对象的存在依赖于人的意识的论点。在占星术士看来,人世间的祸福是与某些天象(如星辰的运行)同时发生的,从天象中可以推断人间的祸福。蒙塔古认为,我们的确不能用通过改变天象以观察人间祸福是否发生相应变化的办法来批驳占星术家的这种谎言。就这点而言,我们似乎处于“自我中心的困境”之中。可是,我们能够满怀信心地表明,在天体的运行与人间的祸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或者因果的联系。他说:“我们这些实在论者能够以同样的方法,而且至少能够同样成功地表明,在对象与意识共存的情况下,对象的情况并没有显示出与意识有任何固定的或者因果上有意义的联系。”[4]他强调指出,无论在考察日常知觉的对象或者考察科学的某些比较深奥的对象时,都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在其中任何一种场合下,这些对象的状况都没有显示出它们因出现于意识之中而受到意识的任何影响的痕迹。他说:“在物理的自然界内所有那些固定不变的关系或‘规律’中,我找不出任何一种关系或‘规律’在其实在性方面是依赖于它正在被体验到或者可能被体验到这个简单的事实。”[5]
在对潜存的实在论进行论证时,蒙塔古认为,用以证明那些潜存的共相或本质的独立存在的方法,相同于用以证明那些实存的事物和事件的独立存在的方法。7+5=12这个算式完全是用7、5和12这些数字的性质来解释,而不是用意识的性质来解释的。就我们关于形式的知识而言,或者就我们关于具体事实的知识而言,“自我中心的困境”这个论点都起不了什么作用。不论这里所说的形式指的是数字,或者指蓝、黄等等非数量的特质,它们的关系和形状都与我们对它们的意识完全无关。诚然,一个人在某一时刻所体验的是其中哪一种形式或者哪一个事件,这取决于这个人的身体状况,甚至取决于他在那个时刻的记忆、兴趣等等。可是,他强调说:“这些主观因素的功能是选择性的,而不是构成性的,这些对象本身是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解释的,而不是通过它们与对它们的选择过程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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