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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体和自然目的系统

时间:2023-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有机体作为自然目的看并不是实践的目的,而是首次给自然科学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目的论根据,即提供了判定某些对象之内在合目的性的特殊原则。在这里,康德的有机体原理和艺术品的反思判断力原理的关系便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康德在§67中借助于对“外在合目的性”的批判而进行了这种推导。他指出,外在合目的性并不能真正看做自然本身的(内在的)合目的性

第二节 有机体和自然目的系统

康德在§65中提出的标题是:“作为自然目的之物就是有机物。”他认为,一般说来只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一种是知性所把握到的“实在的”因果关系,它是通过“起作用的原因”(致动因)而构成的一个从原因到结果无限前进的因果链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因果性;另一种是由理性才能把握到的“观念的”(或理想的)因果关系,它是通过“终极原因”(目的因)而产生的一个既是前进、同时又是回溯的自成起结的因果联系,这就是所谓目的因果性。目的因果性的原因本身首先是以观念(或理想)形式出现的结果(意想中的结果),例如造房子之前有一个造房子的目的(为了出租);房子一旦造成,当然就通过一系列机械因果性而带来了收入,但这种机械因果性与其他盲目的机械因果性不同,是从属于原先那个目的之下的。然而康德指出,这种目的因果性还只是就人为的(艺术的或技术的)产品而言的,其合目的性只是由对象质料之外的某种理性的原因(如人的观念)加给它的,而不是由这些质料的各部分自行结合起来形成的。真正自然的目的则必须是目的概念包含在自然对象本身之中并由各部分自行结合为整体。所以自然目的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全体的表象决定其各部分,即像艺术品那样利用各部分作为完成全体的手段;(2)各部分的质料也自行决定全体,这样,各部分之间以及各部分与全体之间都具有一种互为目的与手段的有机关系,而每一部分作为其他部分或全体的手段(起作用的“致动因”或“质料因”)也就同时可以看做其他部分或全体所要维护的目的(“目的因”)了。在这里,第一个条件是与艺术品共同的,第二个条件则超出了艺术品的原理,它要求有机体是一个“有组织的并且自组织的存在物”,即各部分交互产生其他部分并这样组织成全体。

康德举例说,一个钟表可以看做一个艺术的产品,其中每个齿轮都是其他部分的手段,且各部分的总和构成全体的手段;但这并不出自这些金属材料的本性,只能由外部来安排它们相互的机械动力关系及补上缺失的零件,而不能自我产生、自我修补。有机体则不能由这类机械作用得到完全的说明,它不是一架精密的机器,而具有一种“自行繁殖”的构成力。“如果我们把有机体产物中的这种能力称之为艺术的类似物,那么我们对自然及其在有机产物中的能力所说的就太少了;因为这时我们所想到的就是在自然以外的一个艺术家(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8]也就是说,自然目的性虽然是由艺术品原理的类比而引出来的,但这种类比并不是完全适合的,有机体既不能作机械性的理解,也还不能作艺术(包括工艺、技巧)的外在合目的性的理解。但康德也不同意物活论和唯灵论的解释,认为这是超出自然科学范围的一种僭越。所以“严格说来”,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因果性与有机体的类比都是不适当的。这样就只剩下一种可能的理解,即把自然目的不是理解为一个“构成性的”概念(不论是物理学上的、艺术上的还是“心灵学”上的构成性概念),而只是理解为一个“调节性的”概念,即对美和艺术中所提供的反思判断力作一种调节性的运用(而在美和艺术中反思判断力是有一种构成性作用的[9]),这就是“按照与我们一般依据目的的原因性的某种远距离的(enffernte,亦可译为“遥远的”、“微弱的”)类比来指导对这一类对象的研究并反思其最高根据”。[10]换言之,对艺术(“我们一般依据目的的原因性”)的类比虽不怎么适当,但只要不是直接当做构成性原则,而只当做制约性原则,还是可以用来指导对有机体的研究的,只是我们绝对追索不到这种有机体的天然机巧究竟何在,因而也不能增进对它的任何知识,而只是为了理性在考察有机体时的实践上的方便来设定它而已。但有机体作为自然目的看并不是实践的目的,而是首次给自然科学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目的论根据,即提供了判定某些对象之内在合目的性的特殊原则。这个原则是在§66中加以阐明的。

康德把有机体的这条原则表述为这样一条“定义”:“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也是手段”。[11]这条原则是由经验对象(自然界中的有机体)引发的,但却不是以经验为根据,而是以先天的原则为基础,只不过它是那个先天原则(艺术品的反思判断力原则)的调节性的运用,并不是要到有机体中去实现主体自己现实的目的因(如艺术产品那样),而只是对有机体自身内在目的进行判定的一条“准则”(即主观规则)。这种准则虽是主观运用的规则,却是动植物学家在对自然物的科学研究中客观上不可缺少的,它导致一套与机械论体系完全不同且平行运用的原理体系,不容混淆。在这里,康德的有机体原理和艺术品的反思判断力原理的关系便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实际上,艺术在最广义上(即技术、技艺)只属于自然的客观质料的相对合目的性,即实用技巧(见前表);但“美的艺术”则在其中加进了自然的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即关于“美”的反思判断力原则(§44),所以美的艺术是横跨客观质料和主观形式两种自然合目的性、而对双方都具有“构成性”的活动(在审美上是情感的构成性,在自然物上是实践即实用的构成性)。但正因为美的艺术将这本来不相干的两方面结合在一个艺术品之中,使得艺术家的主观合目的性像似自然本身的合目的性而不露出一点人工的痕迹来,[12]这就已经在艺术的外在合目的性中启示了一种自然物的内在

合目的性原理,就有可能将这种原理调节性地用来指导对某些自然物(有机体)的科学研究。当然,在实际上,一个艺术品本身并不真的是(而只是“像似”)自然的内在目的,而只是利用自然物的客观质料来达到外在于自然物的主观形式合目的性(艺术家的审美理念)。因此决不能像理性神学(莱布尼茨等人)那样把自然目的与艺术品作简单的类比,去探讨有机体内部的技术性结构,而必须把这条反思的主观原理调节性地推广到自然科学的客观运用中去,以帮助形成经验世界的某种多样性的统一。

有机体虽然只是自然界中的一些特殊的存在物(动、植物),但是,一旦其内在合目的性原理得到确立,它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为把自然界都看做一个具有内在目的的“目的系统”。康德在§67中借助于对“外在合目的性”的批判而进行了这种推导。他指出,外在合目的性并不能真正看做自然本身的(内在的)合目的性;有机体只能由于其内在的形式而被看做一个自然目的,虽然它实际上总是成为有机体的手段并因此屈从于某种(对它而言的)外在目的,因而,从自然内在目的的现实的存在来看,还需要在整个自然界中寻求一个“终极目的”(Endzweck)。但这种寻求必然会陷入无穷追溯,并最终推出一个外在于整个自然的超自然存在(如理性神学对上帝存在的目的论证明),而仍然得不到自然本身的内在目的。然而,尽管只有有机体才包含内在目的概念,但一旦有了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必然会引向全部自然界作为一个按照目的规则的系统的理念,这个理念现在就是自然的一切机械作用按照理性的诸原则(至少是为了在这上面对自然现象进行研究)所必须服从的”,[13]所以就连无机物的机械关系也不是无目的的、无用的,而是成为自然目的的手段了。换言之,有机体的自然目的原理说明每个有机体都以自身为目的而利用周围环境作为手段,一旦承认了这一点,就必然会导致把整个自然界看做一个“自组织的有机体”,即看做一个合乎目的地按等级次序组织起来的巨大系统,因为如果自然界本身不是合目的地为有机体提供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单独一个有机体是无法生存下来的。而有机体确实已经存在着,这反过来也就证明了自然目的系统的存在,即自然界是“为了”产生出这个有机体而预先存在的。至于自然界那些有害于有机体的因素,既然它们没有使有机体灭绝,而是维持了某种生态平衡,也就可以看做最终是对于有机体生存的某种“锻炼”,而有机体的互相利用的外在合目的性也可以归结为整个自然体系对其中的最高有机体即所提供的一种“恩惠”(有用的东西和美)了。“因为这个超感官原则(即有机体原则)的统一性必须被看做不仅适用于自然物的某些物种,而且以同一种方式适用于作为系统的自然整体”。[14]当然,这仍然只是一条反思判断力的调节性原则,而并不是真的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有意为了有机体乃至为了人类的目的。它只是引导而不是规定自然科学的研究。

康德在§68中具体考察了目的论原则对自然科学的这种引导作用。他提出,科学的原则有“本土的”和“外来的”之分,前者是这门科学内在固有的,后者是从别的地方借用来的。目的论原则是从其他科学(神学,或人类的技术)中引入自然科学里来的,为的是补充自然科学单单凭机械因果性(按照技术)无法构成一座独立大厦的不足(尚缺乏某种有机的“建筑术”[15])。但我们不能把这条“外来的”原则当做自然科学本身的“本土的”原则。一方面,我们不能以为自然科学对这条原则的需要就证明了有一个上帝或任何理智的原因在暗中安排着自然的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从自然界的因果律、机械规律、算术和几何原理的类比中建立起自然目的论的根据,它们虽然可为人类的技术目的所用,但本身是绝对必然的、工具性的,所表现的合目的性只能是外来的,即属于形而上学的领域。“存在着唯有且只是按照那些我们仅在作为原则的目的理念之下才能设想的自然规律才可解释的、且只有以这种方式才按其内部形式哪怕只是内在地可认识的诸对象,这就够了”。[16]我们既不能把这个目的理念误认为是自然物质本身的性质,也不能把它在自然中的运用看做是对自然之外的意图、计划的“认识”。相反,这只是一条反思判断力的调节性原则,“只是要借此按照与我们在理性的技术运用中的原因性的类比来描绘一种自然的原因性,以便把我们必须据以探究某些自然产物的规则牢记在心”。[17]因此,目的论原则虽然能帮助自然科学的内在认识,但本身并不构成理论的自然科学之一部分,而只涉及我们的诸概念的联系,因而是属于神学的入门或过渡的。在康德看来,只有我们自己能按照机械因果性在技术上制造出来的东西,才是我们能完全认识或“看透”的,自然目的则不属于此列。正是机械论与目的论的这种绝不相容、但又不可脱离的矛盾,导致了目的论判断力的“二律背反”的“辩证论”。

【注释】

[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156页。

[2][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231页。

[3]参见[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5][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6]还可参见《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本)第78页上有关几何规则的讨论。

[7][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8][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9]参见[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10][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1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2]参见[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13][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译文有改动。

[1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15]关于“技术”和“建筑术”的区别,可参见《纯粹理性批判》A832~835=B863,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31页以下。

[16][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17][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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