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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兴起

时间:2023-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平等和安全就是功利主义的合乎逻辑的推理。由于功利主义突出了个人的幸福和利益,因而成为西方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影响十分深远。他批评自然权利的思想,提出功利主义的伦理观点,是一位强有力的公众人物。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应把关注放在刑法上,并运用义务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规定。功利主义强调后果,因为道德直接依赖于后果,是快乐或痛苦的后果给予行动以道德品质。

四、功利主义的兴起

在近代,人们的伦理思想由于资本主义的冲击也有新的发展。有人认为,功利主义的成就超过了一切唯心主义的成就,它导出了两个结论:所有的人对幸福有同样强烈的要求,他们应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最大的快乐只有在稳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所以,平等和安全就是功利主义的合乎逻辑的推理。由于功利主义突出了个人的幸福和利益,因而成为西方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影响十分深远。

功利主义的发展和两位思想家是分不开的,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1748年生于伦敦,早年就表现出非凡的智能,四岁开始学习拉丁文语法,八岁被送到威斯敏斯特学校学习,十二岁时进入牛津皇后学院,1763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后进入林肯法律协会工作。

1766年他又取得文学硕士学位,回到伦敦后,决定不再从事法律工作,转而从事学术研究,试图改变法律所带来的可悲状况和为秩序和道德带来可辩护性。

边沁是一位改革者,他的哲学思想大多数是由经验论者洛克提供的。他的第一部书《论政府片断》于1776年出版,其他著作有《保卫高利贷》(1787)、《道德和立法导论》(1789)、《要求宪法》(1803)、《国家改革的问答手册》(1809)。由于这些著作,他被卷入那个时代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中。他批评自然权利的思想,提出功利主义的伦理观点,是一位强有力的公众人物。

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痛苦和快乐这两位有权的主人的统辖之下,正是他们向我们指出应该干什么,同样也决定我们做什么。人类希望快乐,避免痛苦,这是我们应当承认的事实。他的功利主义原则,就是要人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快乐的趋向来“批准”或“不批准”每一个行动。所谓批准或不批准,和好与坏、正确与错误是一个意思。寻求快乐和幸福的行动就是“应该”的和“正确的”。边沁并没有证明为什么快乐和幸福是“善”和“正确”的基础,因为他不相信这个问题能有什么证明,就功利主义原则本身是用来证明其他事物的。

他认为,至少他可以做到将所谓“更高”的伦理理论还原为功利主义原则或从属于这个原则,因为这些更高的伦理理论没有明确的意义,或者说不能彻底地贯彻。他以“社会契约论”为例,认为服从契约的义务和契约理论本身都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契约理论确实说过只有当人们服从法律之时,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才能建立起来,这不还是用功利原则说明问题吗?边沁认为,在私人和公众的生活中,所有最后的分析都与最大限度的幸福和快乐有关,正是痛苦和快乐能告诉我们关于行动的真实价值,有时边沁更喜欢将这个功利原则说成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如果人总是为对快乐和痛苦的估计所指导,那么这种估计应尽可能精确地表达出来。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将在强度、持续、确实性和时空接近等方面发生变化。这也就是一个快乐和痛苦的计算问题,而且要考虑到快乐所能扩及的人数,计算时将所有的快乐为一方,所有的痛苦为一方,然后权衡利弊。据说,同等数量的快乐就意味着同等的善。

边沁认为,在私利和公众利益的同一问题上,只有利用外加的快乐和痛苦才能人为地做到;这就需要制裁和约束。

边沁把功利原则的约束力分为四种:肉体的、政治的、道德的(公众的)和宗教的。肉体的约束力由自然律产生,如酗酒引起头痛,会使人下次谨慎从事。道德的约束力是以任何非政治方式表达出来的社会敌意而产生的,如一个人的邻居需要帮助时,你则出自对他道德品格的不满而不帮助他。如果是由于上帝不快乐而直接说明某人的罪,就是一种宗教的制裁和约束力。问题是政治的约束力,这是由组成国家的社会所运用的惩罚。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应把关注放在刑法上,并运用义务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规定。功利主义强调后果,因为道德直接依赖于后果,是快乐或痛苦的后果给予行动以道德品质。在这个问题上,他与强调动机的康德是十分不同的。边沁所关注的问题是功利原则的政治制裁或约束力的问题,也就是他所讨论的法律与惩罚的问题。

边沁认为,立法者首先要测量一行为的危害,凡造成痛苦或恶的行为都应被劝阻,不仅如此,还要防止第二位的恶。如抢劫者加害于受害者,使他失去了金钱,这是一种基本的恶。然而,成功的抢劫还暗示着偷盗是容易的,因而也会削弱人们对财产的尊重,这种第二位的恶更需要加以防范。法律关注的是整个社会幸福的增长,因而必须劝阻那些会产生恶的效果的行动。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要通过惩罚那些犯罪和功利原则明确视为恶的人的行为来促进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功利原则能提供一种新的和简单的惩罚理论,来更有效地为惩罚确定实施的原则。

边沁的激进主义

边沁从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出发,要求对当时社会的各种弊端进行改革,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派的要求。

边沁认为贵族社会的真正结构是破坏功利原则的,因为那些当权者更关心自己的利益,不需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当统治者只代表一个阶级或小集团时,他们的利益就会与政府的恰当的目标相冲突。克服这种矛盾的办法,是要识别统治者,或将政府置于人民手中。如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同一,他们的利益会一致起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会得到保证。这种同一不可能在专制制度下建立起来。边沁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易于实现的,因为统治者是人民,人民代表是因为他们答应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效劳而被选出的。因而,他要求废除皇帝、贵族院、教堂而要求建立一种以美国为模型的民主秩序。在他看来,政府本身是一种恶,仅在用恶来排除和防止更大的罪恶时才是正当的。

边沁的激进主义主张,表现了他热切地希望改革时弊、实现他的功利原则的愿望,以建立起一个最能为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服务的社会和法律程序。

穆勒对功利主义的修正

穆勒(Jehn stuart Whill,1806~1873年)又译密尔。他的父亲是一位有声誉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从三岁起,直到十四岁,穆勒就成为父亲的一种严格教育实验的对象,在私人教师的指导下他学习了大量的古籍、语言和历史方面的内容。穆勒年轻的时候就接受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将功利主义作为他道德和政治上的准则;他还组织了一个功利学社,积极开展功利主义宣传。后来,他去过法国,深受法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影响。此外,他还学习过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霍布斯的逻辑学、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这些,对他的经验论思想的形成都有过积极的影响。

穆勒的主要著作有:《逻辑学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表政府的思考》(1861)、《哈密尔顿爵士的哲学研究》(1865)、《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关于宗教的三篇论文》(1874)等。

穆勒在为功利主义的辩护中,对功利主义作出了重大修正,以致越来越变得不像功利主义。

他与边沁一样,从相同的一般观念出发,将幸福和快乐联系起来。然而,他不同意边沁对快乐的量的处理方法,而代之以一种质的处理方法。穆勒认为快乐有质的差别。他常说,他宁愿是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而不愿是一满足的笨人,或者说一位不满足的人较之满足的猪更好。这是因为人具有较之动物的欲望有更高的功能,人理智、感情和想象上的快乐较之纯感官的快乐具有更高的价值。因而,他认为估价快乐仅仅依靠量的分析是不合理的。

对穆勒来说,一行为所产生的快乐的量的重要性是第二位的,人们宁愿享受一种在质上高而量上少的快乐,而不要另一种在质上低而量上大的快乐。他还从人性结构的角度来论证这个问题。他认为,没有一个有感情和良心的人会同意成为一个自私和卑劣的人,只有人们更高才能的充分运用,才能引导我们达到真正的幸福。这样,他就从量的享乐主义转变成质的享乐主义。在这种享乐主义看来,可以从人的更高才能的更高快乐中发现生活的道德价值。

从质的享乐主义出发,他就拒斥边沁认为快乐可以按照它们的持续性、强度或范围来量度的可能性。穆勒认为没有办法测量快乐的质或量,只有当人们在两种快乐之间进行选择时,只有在人们经历了这两种可能性之后,才能明智地表现出某种爱好;除了这种爱好外,不存在其他的裁决。

穆勒还为“最大幸福原则”加上了“利他主义”的质。他认为正确的功利主义原则,不是起因于自己的幸福,而是起因于所有人都关注的幸福,而且在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其他人的幸福之问,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成为一个严格公正的不偏不倚和仁慈的旁观者,似乎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是我的幸福,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整体的利益。穆勒这样说的目的,是要反驳人们将功利主义伦理学视为自我主义的指责。

穆勒在道德义务和选择问题上遇到了困难。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利益如此对立的社会,如何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统一呢?如何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问题是你是哪个阶级的功利主义。穆勒最后只能拉出“良心”作为内在的最后的裁决者。因为“良心”能超出仅将快乐来作为善的标准,这样道德的标准就从外在的东西转向为内在的标准,什么人类的爱、人类的同情心、人的良心等就又成为道德的基础了。可见,这个难题是整个资产阶级伦理学在阶级利益如此对立的社会中必然会遇到的难题,要么搞虚伪的说教,要么搞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穆勒的急进的自由主义

穆勒是一位急进的自由主义者,他不仅主张贸易自由和对外自由扩张,而且十分关注各种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问题,主张在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处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自由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在西方文化中有十分深远影响的思想。

穆勒并不像边沁那样对民主制有明确信念,他认为在民主政体中,意见的专横与压迫同样是一种危险,即使在民主政体中也要建立起一种防卫的力量来反对否定人们自由和充分自我发展的情况产生。他认为,强调个人自由,强调个人发展,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不仅是个人的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因素之一。穆勒尤关注通过限制政府的行动来保持自由,他对自由的唯一限制条件就是不伤害别人,就是按照自己的道德追求自己的好处。实现这样的自由,只有那少数在商业竞争中拥有相当财力和政治影响力的资本家才能做到而无产阶级只有被剥削的自由。穆勒主张的自由,包括他所说的思想自由、讨论自由、个性发展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多数人来说,都是实现不了的。

穆勒认为政府虽有司法的作用,但在下列情况,政府不应干涉,即:当该行为由私人来干会更好;当政府虽能较之个人把事干得更好,但如个人来干对他们的发展和教育更有益;当政府有权力过大的危险时。

因而,穆勒的自由观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它让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去追求各自的幸福,甚至在思想领域内,人们也应有表达他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在他看来,当人们有机会来反驳谬误时,真理是最易发现的。

因此,功利主义者的哲学中包含着一种内在的矛盾:当每个人都去追求各自的幸福之时,那种具有更高质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快乐又由谁来保证呢?而在为了人的善和幸福的名义下,政府又可以合理合法地介人到个人的自由领域。问题只能如此,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进行选择,在政府的干涉、限制和个人的绝对自由——电就是无政府状态中进行选择。

的确,穆勒在这方面有许多动听的高调,如“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实际上,穆勒所代表的是在英国已站稳了脚根而要求有更大发展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功利主义的成就和影响是巨大的。从这种功利主义的原则出发,在政治上必然得出自由主义的结论:所有的人对幸福都有同样的强烈要求,他们应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最大的快乐只有在稳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所以平等和安全就是功利主义的合乎逻辑的推理。这充分反映了正处在大发展阶段的资产阶级的心态,符合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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