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的含义
讲到自由,这里先引用一首诗,这首诗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自由概念的含义。这便是兰斯顿·休斯(Longston Hughes)的《像自由这样的字》,诗中这样写道:
有些字像自由(freedom),
说出来甜蜜动听美妙无双,
在我心灵的深处,
自由无时不在尽情地歌唱,
有些字像自由(liberty),
它们却使我忍不住哭泣哀伤,
假如你知道我所经历的一切,
你就会懂得我为何如此悲伤。[1]
在这里,作者使用了“freedom”和“liberty”这样两个词来表达“自由”的含义,密尔的书名则是用“liberty”这一单词来表述自由。其实,这两个词汇共用的情况只在英语中出现,在法语和德语中分别是“liberte”和“freiheitt”。那么,为什么在英语中会同时出现这样两个单词,它们的含义有何异同呢?
一般来说,在英美学术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这两个词的意义是相同的。著名思想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就曾说过,“没有区别地使用这两个词,都表示同一种意义”[2]。思想史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说,我已经有意识地在本书中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词,尽管这两个词并非同义[3]。莫里斯·克兰斯通(Maurice Cranston)认为两词可以互换,“freedom”是在哲学和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使用,“liberty”则倾向于在政治和法律的语境中使用。但是,为了弄清楚这两个词的准确意义,思想史家汉纳·费尼歇·皮特金(Hanna Fenichel Pitkin)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考证出了这两个词的来源,“freedom”起源于德语,通过盎格鲁—撒克逊人传递给了英国人,而“liberty”是带有古法语的拉丁语,它通过诺曼人传到了英国,由此形成了两个单词并用的情况[4]。此后,在英语世界里就出现了这样两个表达自由含义的单词。
回到“自由”的概念,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历来就存在差异,有学者甚至认为其概念有两百多种含义。盖利(W.B.Gallie)说,“自由这个概念是一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5]。但就其一般含义而言,当我们讲到自由时,不是指作为人的意志的自由,或者说作为终极价值的自由境界,而是指我们拥有的权利,并且“免于受到政府或者国家的直接强制”[6]。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意味着和必然包括着人的独立,同时也可以表达为人的不依从[7]。菲力浦·佩蒂特(Philip Petitt)认为自由主义指的是不受支配(nondomination)[8]。具体来说,自由就是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或指的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像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内容[9]。在英国革命中,这种权利通过1688年的“权利法案”得到了体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也有着相同的表达;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它以“人权宣言”的形式向世人公布。从此,这种对“自由”的定义也就成为自近代以来直至今天为止我们理解“自由”的基本内涵。
将自由定义为一种“权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首创,他明确地说,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此,霍布斯也将这种自由称为“自然权利”。正如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指出的,“尽管霍布斯远不如自然法的多数鼓吹者那样重视‘人的权利’的实际意义,他的学说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含义。这是因为,霍布斯显然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和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10],“由于这些原因,霍布斯确实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11]。这种对自由的理解,也被称之为“政治自由”。
当这一内涵的“自由”产生之后,在思想观念上也就出现了自由主义思潮,由于不同的思想家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形成了不同的思想谱系,或者不同的思想流派。对这一谱系作出系统的梳理不是本书的重点,只是在这里必须要提到以赛亚·伯林在《论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所表述的对“自由”的理解,以及围绕此而进行的争论。伯林对自由的解释在学术界有着很大的影响,以至于成为压倒一切的权威性解释,同时,围绕伯林“自由”概念的辩论更凸显了学术界对“自由”定义的探索。实际上,任何对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解,其本质也都是在寻找对自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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