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世纪80年代后的重新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伯林的“自由”理论占据多年的主导地位之后,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批学者开始对其进行反思。正像斯金纳教授所说,为了研究出现在现代欧洲政治哲学中关于社会自由的全部争论,我们必须超然地看待目前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争论[15]。换句话说,我们是否一定要把“自由”理解为“消极”的一种类型,而“积极”的自由就完全没有意义,应该被抛弃。同时,我们又如何去理解消极自由所说的缺乏干涉或者强制。正如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所说:“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的论文提出了两个值得更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一个牵涉到消极自由本身,如何准确地说自由包含着缺乏干涉或强制,在这里,如何解释干涉或强制;第二个问题是,是否最终可以能够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分开,特别是积极自由在理想主义者的术语上被解释为一种理性的自主。我们是否能把消极自由看作为自由的唯一概念。”[16]
在进行这些思考的学者中,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对伯林的观点进行批评的学者中,有两位值得特别关注。一位是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他从更为理论化的政治哲学的层面批评了伯林的观点。他指出,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是关涉到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理论,这一理论实质上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按照这一理论,自由就是指我们能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这当然是粗糙的、原始的霍布斯式的概念。自由只存在于没有障碍的地方,一个人要想获得自由,其充分条件就是没有阻碍的东西。实际上,从主体实现的角度来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障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障碍。对自由的内在障碍也不能仅仅按照主体所认识的样式来定义,主体不是最终的裁定者。因为他对真正的目标,对什么是他想要摒弃的这个问题的认识,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他是错误的,那么就“自由”一词的有意义的层面而言,他就不那么自由。他在有意义的世界中就不会那么自由。这样,我们就不能像前面那样,顽固地排斥别人的评论指点。同时,我们就要被迫放弃纯粹的机会概念意义上的自由[17]。
另一位就是斯金纳教授。作为一位政治学学者,斯金纳教授并不赞同伯林的观点;作为一位历史学家,他在研究方法上不是过多地纠缠于概念的分析和逻辑的推演,而是将视线投向了历史。他对自己的这种工作方法作了这样的解释:“人们有理由发问,为什么我要在这个关节点上去审视历史记录,而不想直接对消极自由观展开一项比较全面的哲学分析。我的回答并不是说,我认为这种纯概念的操作不值得考虑,相反,我认为它们是为当代争论做出最为深刻的独特贡献的标志。我的回答是说,由于在研究社会政治概念的最佳方法问题上存在着广为流行的假定,这就会很容易,而且是顺理成章地使人认为,可以按照一种陌生的方式一以贯之地使用一个概念,而不仅仅是指出它已经被投入了陌生但一以贯之的用法。”[18]更进一步讲,作为历史学家,我们不应该仅仅只是紧随现在通行的概念,而是要考察这个概念的含义究竟在何时形成,并固定下来和成为我们通行的一种概念。既然任何一种概念的内在含义都有着历史的演进,即它的定义会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为了理解这个概念及其定义,我们也就需要运用历史学的方法来对此进行研究。具体到自由来讲,理解它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弄清楚我们在使用“自由”这个词时它通常的意义是什么,它在历史进程中的不同阶段中是如何被定义的。因此,斯金纳教授将视线投向了历史,希冀在历史中重新再现关于“自由”的不同定义和更为丰富的内容;并以此来表达这一主旨:我们应该在更宽广的视野中来考察与理解“自由”。
在考察“自由”概念的定义的过程中,斯金纳教授从古典共和主义的观点出发选取了两个方面的个案进行研究。一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对“自由”的理解。斯金纳教授通过对马基雅维里的研究,“挖掘”出了他对“自由”的定义:一个人之所以自由,就是因为他处在一种“无须依从他人”而行动的地位,也就是说,摆脱其他社会成员所强加的任何强制,能按照个人的意志和判断自行其是。这种个人自由指的是没有强制,尤其是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独立行动以追求自身既定目标的能力所强加的限制。在作出这样的定义之后,问题随之而至:是否在任何形式的政体下,人们都能够保障自己实现这一目标。在马基雅维里看来,只有生活在共和政体下的人,才有希望保住个人自由以追求他们的既定目标,而不论这些目标是为了获得权力和荣耀,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安全与财富。斯金纳更进一步地指出,这种共和国的要旨在于,只有一个共和国保持着一种“自由的状态”(在通常消极自由的含义上,即摆脱强制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否则,这个政治共同体个体成员就会发现他们的个人自由将被剥夺(也就是在消极自由的含义上,即丧失了追求他们自身目标的自由)。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一旦一个政治共同体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动的能力,开始屈从于其自身的野心勃勃的一个“伟大者”的意志,或者一些野心勃勃的邻邦时,它的公民将发现自己成为了他们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将丧失他们追求他们自己目的的自由。因此,一个受奴役的共同体必然伴随着个人自由的丧失;相反,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每个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19]。
通过对马基雅维里的研究,斯金纳教授得出,只有在一个共和政体的自治形式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一观点代表了所有古典共和主义公民理论的核心和中枢[20]。正是在这一研究基础上,斯金纳教授开始了对第二个个案的考察,即英国的古典共和主义。
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中,一批思想家如弥尔顿、帕克、西德尼等人——斯金纳教授将他们称为新罗马自由理论家——始终坚持对“自由”的古典式理解,并运用这种理论来批评霍布斯等人对“自由”的理解。其中心的问题是:什么是自由,并且在保有自由的过程中,如果把公民自由和政治义务这两种不同的要求尽可能地和谐地结合在一起需要去满足的自然条件。
在17世纪新罗马自由理论家们看来,“自由”指的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但对于个人来说,丧失自由或者保有自由意味着什么,这些新罗马自由理论家们认为,只有在共和国的体制下,或者说,只有作为一个公民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才有可能最为充分地享有公民自由。享有自由意味着你不会受到任何公开的强制,例如一个专制的暴君或官员强加给你的强制。新罗马自由理论家们思考的重点并非是这一类的强制,他们所强调的是,为了剥夺你的公民自由,你并非必然要忍受这类公开的强制。如果你纯粹落入一种政治屈从或依附的状态,你也就将变得不自由了。由此,使你很容易处于被你的政府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性地手段剥夺了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危险的状态。这就是说,如果你生活在能允许在法律之外运用任何形式特权或专断权力的政府之下,你已经是作为一个奴隶而生存了。也许你的统治者不会选择运用上述那些强制权力,或可能十分亲切地运用这些权力来关心你的个人自由。这样,你认为在实际上依然还充分享有你的公民权利;然而在事实上,你的统治者拥有着如此专断的权力就已经意味着,你持续享有的公民权在任何时候都仅仅存在于对他们善良意志的依赖。这就是说,你的行动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剥夺掉,而这无异于处在一种被奴役的臣民状态[21]。
斯金纳教授在这样的知识考古行动中,就把自由与“依从”联系在了一起,或者把自由定义为“不依从”。因此,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你希望保有你的自由,你就必须确保你生活在没有任何专断权力成分的一种政治体制下。如此,你的公民自由将不可能仅仅依仗于某个统治者、统治集团或任何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善良意志。换言之,你必须生活在这样的一种体制下,制定法律的唯一权力保存在人民或由他们所委托的代表手中,所有政治体的每一个成员——统治者和公民都一样——服从于他们所选择加之于他们自身的法律。如果你生活在这样的一种自治体制下,你的统治者将被剥夺了任何能强制别人的专断权力,其结果也就剥夺了迫使你和你同胞处于屈从于别人善良意志,即奴隶状态的任何专制的可能性[22]。
这种批评实际上是思想史上的“共和主义”对伯林式的自由主义的批评[23]。正像菲力浦·佩蒂特所说:我相信在政治思想中的消极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已经使得我们平添麻烦。它支持了一种政治幻想,即只有两种理解自由的方式。但是,在思想史的研究中,还存在着第三种视角,即共和派对“自由”的理解,从而形成了自由主义的共和派传统,其思想家包括哈林顿、孟德斯鸠、托克维尔,自然也包括卢梭[24]。目前,在西方学术界已经形成了对共和自由主义研究的热潮[25],并且,正是在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中为我们展示了“自由”的另一种含义。
无论是伯林的两种自由的类型,还是共和主义对自由的理解,都揭示了自由概念的内容和价值。这里引用法国思想家雷蒙·阿隆(Raym and Aron)的话来作一总结:在我们对该词的解释所采用的中性和分析的意义上,自由并不代表最高的价值。为了反对极权主义制度,我们今天仍然应该援引古老的智慧: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走向灭亡;如果没有每一个人都能自己做主和自主行事的环境,那么自由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再进一步,从社会学分析转到哲学思考,那么政治和社会自由首先表现为实现最高价值的一种必然手段。
思想自由和民主程序反对绝对权力和专制,但是,它们也提供,也许首先是提供教育人的机会,使人变得理智和高尚。托克维尔十分看重政治自由,因为他憎恨人们所蔑视的服从少数人的那种奴役。强制性的不合法权力使那些既不能摆脱它,也不愿意尊重它的人失去尊严。因此,政治自由使人获得尊严,使人成为非守旧的和非反叛的,而具有批判性的和负责任的公民[26]。
在这里,我们只是对自由和自由主义作简短的梳理,还没有介绍近代欧洲的思想家们对其的理解和形成的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这样一些内容,将会在后面分析密尔文本时介绍。
【注释】
[1]〔美〕埃里克·方纳著,王希译:《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扉页。
[2]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121.
[3]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5.
[4]Hanna Fenichel Pitkin,“Are Freedom and Liberty Twins”,Political Theory,Vol,16,1988,p.14.
[5]转引自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页。
[6]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Basil Blackwell,1984,p.8.
[7]详见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p.5。作者在对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对“自由”即是持这种定义。
[8]Philip Petitt,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1.
[9]昆廷·斯金纳曾经详细论证了17世纪的英国首先把“自由”论证为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天赋权利”。见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10]〔美〕列奥·施特劳斯著,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2页。
[11]同上书,前言,第190页。英国思想史家昆廷·斯金纳也这样认为,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开创者。
[12]〔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367页。
[13]见伯林的《论自由的两种概念》,载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这里的译文转引了石元康的译文,见其著作《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第11页。
[14]Quentin Skinner,“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Philosoph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in Richard Rorty,J.B.Scheneewind,Quentin Skinner eds.,Philosophy in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这篇文章后以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Machiavellian and Modern Perspectives为题收进其Vistions of Politics,Vol.2 Renaissance Virtues一书(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这里的译文参看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3页。
[15]Quentin Skinner,“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Philosoph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in Richard Rorty,J.B.Scheneewind,Quentin Skinner eds.,Philosophy in History。这是的译文参看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102页。另参看Quentin Skinner,“The Paradoxes of Political Liberty”,in S.Mcmurrin,ed.,The Tam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Ⅷ,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16]David Miller,ed.,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13。Gerald C.Maccallum还写了“Negtive and Positive Freedom”一文,他说他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挑战那种把自由分为两种类型或政治与社会自由概念的观点。
[17]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90页。
[18]Quentin Skinner,“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Philosoph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in Richard Rorty,J.B.Scheneewind,Quentin Skinner,eds.,Philosophy in History。这里的译文参看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97页。
[19]Quentin Skinner,“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Philosoph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in Richard Rorty,J.B.Scheneewind,Quentin Skinner,eds.,Philosophy in History,p.213.
[20]Ibid.,pp.207-208.
[21]详见〔英〕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22]详见〔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
[23]在Alan Patten,“The Republic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6,pp.25-44的文章中,作者对斯金纳的思想作了概括,并且将他的共和主义思想称为“Instrumental Republicanism”。
[24]详见Philip Petitt的Republicanisn: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u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8-19。斯金纳曾直接用“第三种自由的概念”(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这样的标题来表达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详见Quentin Skinner:“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London Reuiew of Books 4 April,2002。
[25]例如Philip Petitt就用了思想史上“共和转向”这样的概念。见其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u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已出现了很多代表性的著作。
[26]〔法〕雷蒙·阿隆著,姜志辉译:《论自由》,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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