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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伤害”

时间:2023-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是关于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将此确定为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从这样的论述中,我们很容易对什么是“伤害”作出一致性的判断,而且密尔自己也怕引起别人的误解特地作了这样的解释。对此,还有的学者指出,无论如何,密尔有关伤害他人的论述都是非常模糊的。如果只是符合法律的规定,问题很好解决,只要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作出违反法律的行动,那么就是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伤害”。

一、什么是“伤害”

首先是关于密尔提出的“伤害”(harm)原则。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将此确定为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那么,在密尔那里,这个原则的本意究竟是什么,怎样来判断是否受到了伤害?密尔曾经这样说过:“最为明显的不正义的行为是错误地侵犯或不恰当地对他人使用强制力,其次就是不正当地阻止他人获得本属于他的所有物;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给个人施加主动的伤害,或者这种直接的伤害剥夺了他本应合理拥有的物品,或者造成了物质的或社会的损害。”[1]就其本质内容来说,可以将此概括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这也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分界,在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享有绝对的主权。

从这样的论述中,我们很容易对什么是“伤害”作出一致性的判断,而且密尔自己也怕引起别人的误解特地作了这样的解释。他说:

我在这里所争论的一点是,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至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那就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了。侵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上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至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不仅这些行动是如此,就是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正当来说也是不道德的,也应当是人们不表赞同或进而表示憎恶的东西。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各种情绪中最反社会性的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忌,作伪和不诚实,无充足原因而易暴怒,不称于刺激的愤慨,好压在他人头人,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希腊人叫做“伤廉”),借压低他人来满足的自傲,以“我”及“我”所关的东西为重于一切,并专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所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一个恶劣而令人憎恶的道德性格。[2]

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要对此作出明晰的判断似乎非常困难。为此,有些学者提出,对“伤害”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自我的认知”,即行为主体能够判断是否作出了伤害别人的行动,或受到了别人的伤害。具体来说,“自我认知领域”包括所有仅仅影响到其自身的个体的生活与行动,如果说它也影响到了其他人的话,也仅仅是在他们自由、自愿和不受欺骗的同意和参与下进行的。当我仅指及“个体自身”时,我的直接寓意是:任何影响到个体自身的东西通过其个体对他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他人的认知”,即别人是否意识到已经受到了伤害。三是“社会的认知”,即社会自身来作出判断,裁定在这样的行动中是否有人受到了伤害[3]。不仅如此,就伤害的形式而言,还可以分为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例如,当一个人逃税时,虽然看起来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利益,但是由于他不纳税,也就侵害了其他人可以得到的分配的权利[4]。对此,还有的学者指出,无论如何,密尔有关伤害他人的论述都是非常模糊的。

在这一问题中,怎样理解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又显得特别重要。其核心在于对这些“权利和利益”如何界定,它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定,还是建基于社会的一般性道德规范,还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如果只是符合法律的规定,问题很好解决,只要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作出违反法律的行动,那么就是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伤害”。但问题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法律都无法也不能充任为判明权利和利益的唯一标准,因为法律只是某个特定利益集团的产物,同时,法律也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社会现象,也就是说,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不能够完全保证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同样,如果仅仅只是按照道德来判断是否受到侵害的话,也遇到相同的问题。英国思想家伯林曾经这样说道:一定存在着自由的防线,没有人应当被允许逾越。规则本身可能会用不同的命名或特性来决定这些防线:它们可能会被称为自然权利,或者是上帝的词汇,或者是自然法则,或者是功利的需要,或者是人类恒久的需要等。这些律令具有的共性就是它们能够被广泛地接受,它们立基于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的自然本性,现在成为我们所谓的人类的规范[5]。对此,密尔自己也说道:“道德律令禁止人类对彼此的伤害(我们必须永远不能忘记的是这种伤害也包括对他人自由的错误干涉),这对人类而言比任何公理都更为关键,然而,重要的是道德律令仅仅指出了处理人类局部事务的最好的模式。”他还说:“道德保护每一个人免于他人的伤害,它直接表现或隐藏于自由之中(在追逐个人善的过程中),道德曾经深藏在一些人的内心中,也体现在另一些人的言行之中,道德是‘正义的责任’中的基本构成要素。”[6]这些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指人类那些最为基本的底线。但仅仅使用人类通用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并不能够充分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或者说,遵循着这些规范只是使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证,在一定意义上这只是“消极自由”。而且,如果我们扩大考察的空间的话,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群体中,对道德或规范的理解也很不相同,如何来进行判断,以及由谁来进行判断呢?一个群体若仅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的话,那么就可能会对本来没有“伤害”的“自由”行动进行干涉,这样,自由与伤害、干涉就联系在了一起,也由此会导致不自由。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很多事例就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宗教迫害,就是把自身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其他群体或民族。另外,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两者之间存在是否等同的问题。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当一个人被认为有利益时,他其实拥有了一种权利”。但有的学者不同意这一理解[7]。因此,如何将这些方面统一起来,形成自洽,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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