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自然神论的发展梗概
英国自然神论并非一个独立的宗教派别,后世诠释者们对于自然神论者的范围界定也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从基本的思想倾向上来说,17~18世纪英国和欧洲几乎所有提倡理性主义和启蒙意识的思想家都与自然神论有着某种内在的精神联系;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些思想家又不能简单地被列入自然神论者的名单里。但是尽管众说纷纭,雪堡的爱德华·赫伯特勋爵却被公认为是英国自然神论的奠基者。这位放荡不羁的自由思想家1624年用拉丁文在巴黎出版的《论真理》一书,通常被视为英国自然神论的第一部著作。在这本书中,赫伯特勋爵对真理的一般条件和定义、真理的类别等问题进行了仍然带有经院哲学繁琐气息的探讨,因此该书也被认为是第一部出自英国人之手的纯粹形而上学著作,引起了同时代欧洲哲学家们(包括笛卡儿)的关注。但是,《论真理》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它对真理本身的形而上学辨析,而在于它所提出的“共同观念”(common notion)的思想。赫伯特从人的自然本能出发来说明“共同观念”。所谓“共同观念”就是天赋的自然本能,是人心中与生俱来的那些最基本的观念。赫伯特把直觉上的清晰明确看作“共同观念”的基本特征,把普遍赞同看作“共同观念”的标志,认为最高的真理——智性的真理——是建立在“共同观念”的基础之上的,所有与“共同观念”相矛盾的东西都不可能成为真理。[8]在实际上是作为《论真理》一书的附录的“宗教的共同观念”一章中(正是这一章中所表达的观点才使赫伯特成为“自然神论之父”),赫伯特把关于“共同观念”的思想运用到宗教问题上,从而得出了上帝印在人心中的五条基本原则。在这一章中,赫伯特首先对盲目地接受启示的做法表示了质疑,他认为个人有权在教会的权威之外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而“共同观念”则是确定宗教的真理性的惟一标准。这位天性狂放的勋爵公然宣称:“任何一种对某个启示大肆宣扬的宗教都不是好宗教,而一种依靠其权威性来施加教训的学说也并不总是最为重要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毫无价值。”“我们应该依靠普遍的智慧来为宗教原则确立根基,以使任何真正来自于信仰之命令的东西,都能够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就像屋顶是由房子所支撑起来的那样。相应地,我们不应该在没有首先深入探究其威信之来源的情况下,就轻易地接受任何一种宗教信仰。读者会发现,所有这些思考都是以共同观念为基石的。”[9]赫伯特指出,作为一切宗教的普遍的、合乎理性的共同根基的,是如下五条先天原则或“共同观念”:
1.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
2.上帝应当受到崇拜。
3.美德与虔诚的结合是宗教崇拜的主要方面。
4.人总是憎恶自身的罪恶,并且应该悔改罪过。
5.死后将有报偿和惩罚。[10]
赫伯特强调,普世教会只有建立在这五条原则之上,才是绝对可靠的和值得信赖的,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不同教派之间的敌意与冲突。这五条原则后来被称为自然神论的“五大信条”(Five Articles),这些单纯而简洁的信条取代了基督教的繁琐教义,成为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最基本的信仰。至于三位一体、道成肉身、原罪与救赎等传统教义,在《论真理》中却被束之高阁,未予理睬。毋庸置疑,对于赫伯特来说,这些教义本身的真理性也同样有待于接受“共同观念”的评判。科林·布朗评论道:“那些合理的、普遍得到承认的共同观念,并不仅仅是体制宗教的核心真理。它们是攻击以启示为基础的宗教的某种发射台。他劝告说,所有的宗教,应当得到历史的考察、经受各种共同概念的试验。他批判圣经崇拜,谴责永不犯错的教会观念。这种以理性、道德和历史真理的名义攻击启示宗教是自然神论的核心主题。”[11]
继雪堡的爱德华·赫伯特勋爵之后,英国重要的自然神论者有齐林沃思(William Chillingworth,1602~1644年)、提罗特森(John Tillotson,1630~1694年)、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1671~1713年)和柯林斯(Anthony Collings,1676~1729年)等人,而最有影响的自然神论者当数洛克、廷得尔(Matthew Tindal,1655~1733年)和托兰德(John Toland,1670~1722年)。
自然神论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承认理性真理与启示真理相互并立的“双重真理说”逐渐发展成为用理性真理来诠释、取代乃至排斥启示真理的理性至上论。自然神论的最初形态表现为“理性的超自然主义”,它的特点是在自然理性的真理之外仍然保留了启示真理的地位。但是与托马斯主义的“双重真理”观相反,“理性的超自然主义”已经把理性真理与启示真理的位置颠倒过来了。“理性的超自然主义”的重要思想家、坎特伯雷大主教提罗特森认为,任何宗教的功能与目标都在于为道德生活提供神圣的根据。他像赫伯特勋爵一样提出了更为简洁的三条宗教原则:(1)有一个上帝;(2)上帝要求人过道德的生活;(3)上帝将赏善罚恶。提罗特森承认,这三条基本原则已经包含在自然宗教中,但是他却强调,单凭自然宗教并不能使这些原则深入人心,因此需要启示作为补充。启示宗教的意义在于,以一种超自然的启示方式来重新阐明这些原则,使之更加有效地被人们所接受。因此,启示宗教并不是以一种新的原则来否定自然宗教的原则,而是以一种新的方式来重新发布自然宗教中已经包含的基本原则,启示宗教与自然宗教一样都是以某些普遍性的理性原则作为根基的。提罗特森明确表示:“同自然宗教的原则显然矛盾的任何东西,都不应作为上帝之启示来接受。”“自然宗教是一切启示宗教的基础,启示被设计出来,只是为了确定自然宗教的职责。”[12]在这位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思想中,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了一种试图以理性和道德为基础来协调自然宗教与启示宗教之关系的愿望。
洛克是“理性的超自然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这位被马克思称为“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的哲学家,在宗教问题上和在政治问题上一样表现出一种妥协精神。洛克认为道德是基督教的第一要义,而宽容则是基督教的真精神。他在致友人菲力·范·林堡格的一封信(即《论宗教宽容》)中强调:“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13]洛克一方面认为,真正的信仰必须建立在对“自然之光”的认识上,建立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他又承认,有一部分超出自然理性范围的真理必须靠启示的力量才能为人们所领悟。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洛克明确地把命题分为三类:
(一)合乎理性的各种命题,我们可以凭考察自己的感觉观念和反省观念来发现它们的真理,并且可以借自然的演绎知道它们是正确的,或可靠的。(二)超乎理性的各种命题,我们并不能凭理性由那些原则推知它们的真理或概然性。(三)反乎理性的各种命题,是与我们那些清晰而明白的观念相冲突,相矛盾的。就如惟一上帝的存在是与理性相合的;两个以上的上帝的存在是反乎理性的;死者的复活是超乎理性的。[14]
洛克认为,理性与信仰各有自己的范围,对二者的界限含混不清,是各种宗教纷争和谬误产生的重要原因。就理性的范围而言,虽然凡是自然理性能够发现的观念和真理,启示也能够发现和传达,但是由于来自自然理性的知识比来自启示的知识更清晰明白,更具有确定性,所以在此范围内我们宁愿听从自然理性而不听从启示,而且“任何命题只要和我们的明白的直觉的知识相冲突,则我们便不能把它作为神圣的启示。……它们不论借启示的名义,或借任何别的名义,都不能引动我们的同意,信仰并不能使我们承认与知识相反的任何命题”。但是对于自然理性所不能确定、且与理性知识本身并不相违的那些命题(如有一部分天使曾背叛上帝、亚当夏娃失乐园、死者复活等),我们就只能求助于启示和信仰了。“因为理性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一个命题是真是伪,则明显的启示应该来决定,因为启示也正是另一条真理的原则和同意的根据。因此,在这里这种启示,就成了信仰的事情,而是超乎理性的。”在这里,理性与信仰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这界限是从理性的角度来划分的,即凡是在理性能够提供确定的知识的地方,信仰都不要干预。信仰如果僭越了这个界限,以启示的名义来排挤理性,就必然导致狂热。在狂热中不仅理性消失了,而且连真正的启示也消失了,剩下的只有无根据的幻想。“人如果取消了理性,而为启示让路,他就把两者的光亮都熄灭了。他这种做法正好像一个人劝另一个人把眼睛拔了,以便用望远镜来观察不可见的星体的辽远光亮似的。”[15]
在稍后出版的《基督教的合理性》中,洛克进一步阐发了他在《人类理解论》中所表述的关于理性与启示之关系的思想。在序言中,洛克对该书的宗旨说明道:“我所知道的神学体系,绝大多数不能令人满意,也少有连贯一致的。这使我不得不亲自专门研读圣经(一切神学体系无不以圣经为依据),以求理解基督教。”[16]在这部看起来是解经学的著作中,洛克通过对四福音书和《使徒行传》的详尽考证,力图从理性的角度来重新理解基督教信仰。洛克强调,对于得救或获得永生来说,有两个条件是必备的:一是相信耶稣就是弥赛亚[17];二是悔改和遵守律法。在洛克看来,基督教的合理性就体现在这两点上。在这本书中,洛克再一次表现出他的妥协特点,他一方面承认自然理性本身就可以引导人们去遵行律法和服从上帝;另一方面又认为仅有自然理性是不够的,单凭理性自身,实在难以担当起让道德全面建立起来的重任。[18]只有通过耶稣的启示,我们才能真正知道如何去过一种道德的生活。但是洛克对于启示的强调完全不同于传统神学,他注重的不是耶稣的神迹本身,而是耶稣神迹所启示的道德内涵。就此而言,洛克与赫伯特勋爵、提罗特森大主教等人一样,已经把道德提升为宗教的第一要义了。
洛克对待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的妥协态度,不久之后就受到了更加彻底的自然神论者们的修正。廷得尔、托兰德等新一代自然神论者拒绝接受任何超自然的启示真理,他们确信凡在启示中的无不已在理性之中。以洛克的信徒自居的约翰·托兰德把洛克的三大类命题简化成两大类,即合理性的与反理性的,而超理性的一类则完全合并入合理性的一类中。在1696年出版的《基督教并不神秘》一书中,托兰德直截了当地否定了启示的神秘性,强调启示和奇迹必须合乎理性。他指出,理性和启示都是来自于上帝,理性是上帝放到每一个人心中的烛光、向导和法官,启示则是传达上帝信息的一种外在方式。那些通过启示传达的信息如果不能被理性所理解,就毫无意义可言;而启示一旦被理性所理解,就绝不再是神秘的。因此,启示必须符合理性。同样地,信仰本身就是认识。“信仰远远不是对任何超越理性的东西的一种盲目的赞同……如果所谓认识即是对于所相信的东西的了解,那么我同意这种看法,信仰就是认识:我始终坚持这种看法,而且信仰和认识这两个词语在福音书中是交互混用的。”[19]通过对福音书的历史考证及其神秘化过程的辨析,托兰德断言:福音书的教义作为上帝的语言,是不可能违背理性的,“在基督教或最完善的宗教中不存在任何神秘”。
1730年,75岁高龄的马修·廷得尔发表了被誉为“自然神论的圣经”的《基督教与创世同龄》一书。在这本书中,廷得尔站在洛克思想的基础上,强调启示真理与理性真理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他认为,上帝在创世和造人时,就已经把理性的法则写在了自然之中和人的心中,因此,人运用理性从自然中所理解的东西与上帝通过启示所发布的东西是完全一致的。上帝所制定的法则是永恒不变的,早在基督教产生之前,人们就已经通过自然宗教认识到上帝所颁布的真理。自然宗教与启示宗教在内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传达方式略有差异,一种是上帝写在人内心中的宗教,另一种则是上帝通过外在启示而发布的宗教。基督教这个名字虽然是后来才有的,但是它的内容却早在自然宗教中就已经存在了;福音书并没有颁布一种新奥秘,而只是重申了早在创世之初就已经被上帝赋予到人的理性之中的真理,这真理就是上帝当初在我们心里培植的道德情操和体现在宇宙中的自然法则。在这个意义上说,基督教与创世同样古老。
在这本书中,廷得尔极力强调基督教的理性本质,在他看来,基督教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与自然宗教的一致。自然宗教是一种绝对完善的宗教,外部启示既不能增加亦不能减损其完善性。上帝所颁布的理性法则是亘古不变的,对一切时代都同样有效,这些理性法则早已体现在自然宗教中。因此,启示宗教和基督教福音只是对自然宗教的再公布,而不是对它的违背和更改。凡自然之光(理性)不能触及的地方,启示也一定帮不上忙。任何违背理性的东西,都不可能出自无限智慧和无限善良的上帝。廷得尔说道:
如果上帝的设计是要让所有人在所有时候都明白上帝意愿他们去认识、信靠、承认和实践的,但除开运用理性之外又没有给予他们别的方法这么做,那么理性,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就一定是这个方法了。上帝使我们成为有理性的受造物,而理性又告诉我们说,我们实践自己本性的尊严,正在于实现上帝的意愿,因此,理性才会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应该这么做。上帝要求我们认识、信靠、承认和实践的,其本身一定是合乎理性的事业,但是,提供给我们的到底是不是这一项事业,却只有理性能够加以判断。如同眼睛是可见之物的惟一判官,耳朵是所听之声的惟一判官,合理事物的惟一判官也就只有理性了。[20]
在廷得尔看来,理性才是判定基督教真理的惟一标准,教父学说、公会议传统和圣经只不过是一些证据。关于三位一体、道成肉身、死而复活等奥秘,关于启示本身的合理性,人们只应该听从理性的裁决。基督的来临并不具有传统所说的救赎意义,也没有昭示什么新的福音,它只具有一种道德意义,即启发人们悔悟自己的错误,努力去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就此而言,基督不过是一个人间的道德楷模罢了。宗教的各种祈祷与侍奉活动,都只是为了让人去思考和模仿上帝的善,使人们彼此相爱。基督教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真光”之上的,如果没有了理性的根基,一种狂热的信仰甚至比根本没有信仰还要糟糕。廷得尔明确地表示,盲目的信仰和迷信有损上帝的尊严,《圣经》里有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圣经》本身也并非是检验一切真理的绝对标准,它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待于理性的检验。
廷得尔指出,基督教最基本的两条律法或命令就是爱上帝和爱邻居,它们构成了理性与自然法则的基础,也是自然宗教和启示宗教的共同根基。上帝的荣耀与人类的利益是一致的,彼此并无冲突,因此,不能荣耀上帝、亦不能增加人类利益的任何宗教规定,都是有害的。自然宗教和启示宗教的目标都在于增进人类的幸福,否则就不符合同一个创造者的初衷。上帝创世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荣耀,而是为了世人的幸福,宗教的目标在于促进现世的幸福和道德。他说道:“上帝在治理世界的时候,不可能提出使受治理者受益以外的其他目标,因此,凡竭尽全力为其同胞谋利益的人,即是满足了上帝或人的要求。……我们不妨下一个结论,真宗教即是人心尽全力行善的常驻的性情,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上帝创世的目标,从而使自身为上帝所接纳。”[21]
廷得尔在这本书中对基督教会进行了抨击,他认为,在上帝不加干预的地方,人就有权利和责任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并根据事物的本性对社会生活进行适当调整。基督教会虽然在名义上是上帝派驻人间的一个机构,但是事实上,教会的所作所为却充满了邪恶伪善,使基督的公义尽失。因此教会并不能代行上帝的职责,上帝在人间设立的惟一法庭就是每一个人自己的良知,教会的种种规定是可以由人根据理性予以更改的。上帝不会随意干预人间事务,基督教会的许多规定都是违背神意的僵化教条,其根源在于教皇和教会的腐败,他们打着启示的幌子,假借神的名义行了许多欺诈卑鄙之事。
廷得尔的这部“自然神论的《圣经》”明确地表达了自然神论的两个最重要的基本观点:第一,宗教的基础就是理性,信仰的实质无非是对自然律的认识;第二,宗教的目的在于促进世俗的道德和幸福。这两个基本观点一个是理论上的,一个是实践上的。前一个观点后来遭到了休谟、康德、施莱尔马赫等人的质疑;后一个观点则成为18世纪以来除无神论者之外的几乎所有西方人的基本共识。
除了上述几位最重要的自然神论者之外,其他一些被纳入自然神论者之列的思想家(如齐林沃思、柯林斯等)也分别表述了大同小异的思想。尽管他们的背景情况不尽相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互有差异,但是在坚持宗教信仰的理性根基和道德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自然神论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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