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范畴行为和范畴对象
很明显,与我们只是知觉、想象、回忆和预期事物的时候相比,我们在进入范畴意向的时候更加主动。在范畴意向性那里存在着一种新的“产物”,即范畴对象,无论这种对象被当作事态还是当作判断(当作被主张的事态)来看待。这种新的产物,即范畴对象,能够脱离开它的直接语境,并且通过语言的使用而与其他地方联系起来。通过对你说话,我可以把我现在看到和联结的同一个范畴对象“给予”你。你可以联结这个完全相同的对象,尽管它是缺席的。这种疏离(distancing)非常彻底,远非回忆或想象行为中发生的移置可比,尽管在回忆和想象行为中,我也能够把缺席的事物呈现给我自己。回忆和想象给予我们有关缺席者的原初感受,但是它们没有提供对于缺席者的交流,也没有让我们能够控制缺席者;这种交流和控制都是在言语中发生的。
范畴意向性把我们提升到完全是属人的真理形式上,这种真理涉及言语和推理。但是,如果说它允许这种真理形式,那么它也就允许完全是属人的对于真理的滥用;它使得差错和虚假成为可能,这些差错和虚假的规模之大,足以让错觉、错误的记忆以及错误的想象等等较低层次的意向相形见绌。如果我能够用我的言语把你不曾经验过的事态“给予”你,那么我也能够用语言把这个事态的虚假版本“给予”你,或者我能够把一个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事态“给予”你。我甚至也能够自相矛盾,也就是说话违背我自己。我可以持有一种确信,然后持有另一种确信,而且后者抹杀前者。我可以认为“这个人很好相处”这个事态是真实的,也可以认为“这个人很难相处”这个事态是真实的。我可以相信“S是p”而且也认为(至少是含蓄地认为)“S不是p”。通常,这样的矛盾是由情绪的影响而引起的,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欲望两个不可兼得的事物,而且不希望面对我们不可能两者兼得的事实;引起这样的矛盾的原因,也可能是混淆、疏忽,以及没有能力去掌握与我们手边的事情有关的理智材料。在后面探讨“模糊性”主题的时候,我们再来考察引起这种矛盾的理智根源。
进入范畴领域也使得逻辑的引入成为可能。逻辑不属于知觉及其变体组成的较低层面,而是在范畴层面上开始活动。一旦构造了范畴对象,我们就能够把这些对象形式化,并且注意形式化所得到的诸多形式的一致性或者不一致性。于是我们可以不用考虑“这辆轿车是有损伤的”这个范畴对象,而是与“S是p”这个纯粹形式打交道,在这种纯粹形式那里,对象的内容变得无关紧要,但是句法却被固定住了。我们不再考虑“轿车”,而是与“无论什么对象”打交道,不再考虑“损伤的”,而是考虑“无论什么属性”。于是,我们就可以检查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它们是否一致,例如,我们可以看到“S不是p”和“Sp是q”这两个形式是不一致的。如果我们断言后者然后又去断言前者(“这幢红色的房子很昂贵;这幢房子不是红色的”),我们就会自相矛盾。对于命题为真来说,逻辑的一致性是其必要条件;如果命题由于其逻辑形式而发生自相矛盾,那么它们就先天地不可能被我们关于事物本身的经验所证实。
现象学区分开两种形式系统,一种形式系统属于对象和事态以及事物的“存在论”方面,另一种形式系统属于判断或命题以及意义或含义的区域。研究对象或事态所具有的形式结构的科学,被称作形式存在论,研究意义和命题的形式结构的科学则被称作形式判断学。
我们在前面讲过,有的学说把概念、判断、意义或含义看作是心灵的存在体或者是概念性的存在体;我已经尝试过反驳这种观点,现在再来评论一番。它认为这样的存在体对于说明知识而言是必要的,但是这个看法却暴露出它自己的一个缺陷,即没有承认意识的意向性。这种看法就是把意识当作简单的、纯然的觉察,仅仅意识到它自己,而且还假定,意向性必定是由于插入某种“再现”而被加给意识的,这些再现可能是概念、语词、命题、心灵意象、象征、含义或者“意向对象”。按照这种观点,正是再现而非意识在本质上是意向性的。正是这种再现的插入使得意识成为意向性的,而且还指定意识意向什么以及如何去意向它:这种插入之物确立意向、指称和含义。再现把我们与“外面的”对象联系起来,并给予这些对象一定的意义。但是这样的添加物如何能够把意向性赋予我们的觉察呢?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被给予我们的东西是语词还是意象抑或是概念,如何能够知道语词、意象或概念再现某种“超出”它自己“以外”的事物呢?如果这个“外面”的维度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话,那么它是如何为我们出现的呢?如果意识不是从一开始就是意向性的,那么它就永远无法解释如何变成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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