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睿智不仅在于他能够申张正义,而且在于他如何运用法律。他要考虑法律通过什么办法才能弄得准确无疑;对于有争议和不确凿的法律,要弄清起因是什么,纠正的方法是什么;靠什么办法使法律易于付诸实施;什么是法律实施的障碍,应当如何排除;关于私人权利变为公有的法律会产生什么影响,如何使这项法律恰如其分,使人容易接受;法律应当如何行成文字和表达,不论是正文还是法令,不论是简明扼要还是洋洋万言,不论是有序言还是没有序言;法律应当怎样一次又一次地删节和修改,什么是最好的办法去避免法律卷帙浩繁庞杂,行文中出现过多的重复和矛盾;在对突然出现的原因进行周密讨论的时候,在对一般论点或问题实质作出回答的时候,法律应当如何进行阐述;应当如何迫使人们去守法,是采取严厉的态度呢,还是采取温和的态度;应当如何凭着公正与良心来减轻犯罪的严重程度;谨慎断案和严格地执法是否可以在同一法庭上交织在一起,又是否能够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在几个法庭上;再者,如何对于见习律师、专职律师和博学的律师进行批判和治理,等等,还有许多涉及到法律的管理以及赋予法律以生命力即活生生的法律(就像我给它冠以的名称那样)的问题。
《学术的进展》
适当给予民众发泄其悲愤不满的自由,这也不失为一种防乱措施(只要这种发泄别过于肆无忌惮);因为若让人把怨气往肚里吞,或是把脓血捂起来,那就会有积郁成疾或恶性脓肿的危险。
《随笔集》
国民之保护者须知国内风云变幻之迹象,而这种变幻通常在各种力量形成均势时最为急剧。一如自然界之风暴在春分前后最猛烈,又如暴风雨之前谷间有阵风海里有潜潮,国家的风云气候亦有种种征兆:太阳时时告诫我们有秘密暴动的威胁,阴谋叛逆和隐藏的战争正在酝酿。对政府的恶意中伤、对内阁的肆意诽谤、以及与之类似的不利于国家的谣言传闻,全都属于动乱的前兆,尤其在诽谤中伤频繁并公开之际,当谣言传闻不胫而走并被广为相信之时。维吉尔在叙述“谣言女神”的家世时说她是提坦众巨神的妹妹:大地之母在对诸神的愤怒中将她生下,她是科俄斯和恩刻拉多斯最小的妹妹。
《随笔集》
叛乱的原因和动机通常有:宗教之改革、赋税之增减、法律之更新、惯例之变易、特权之废除、压迫之普遍、小人之重用、异族之入侵、供应之不足、兵士之遣散、内讧之激化,以及任何会激怒国民并使其为一共同目标而抱成团的事件。
《随笔集》
再者,明目张胆的党同伐异和勾心斗角亦是政府失去威望的信号,因若用古典天文学理论来作比喻,政府要员的行为就该像第十重天下天体之运动,即每一天体受第一运动支配的公转应迅疾,而本身的自转则应和缓;故若是大臣要员们自行其事时行动迅疾,或像塔西佗所言“其行动之自由与尊君之道不符”,那就说明这些“天体”已偏离常轨。君王的尊严乃上帝赋予,因此只有上帝可威胁要取消这种尊严,比如说“我要解开列王的腰带”。
《随笔集》
当权者有四种主要的恶习,即拖沓、受贿、粗暴和抹不开情面。若要避免拖沓,则须保证衙门畅通,严守约定时刻,尽快完成已着手之公务,非万不得已不可兼理数事。若要避免受贿,不仅须约束自己和属下使之不受,而且须约束求情者使之不送;因形成惯例的廉洁可约束一方,而公开昭示的廉洁和对贿赂的厌恶则可约束另一方,此举既能免错,亦可消疑。当权者朝令夕改,且有明显改变而无明显原因,这极易招受贿之嫌,故每逢要改变主张或办法,务必明确表示,公开宣告,并同时解释改变的原因,切莫打算悄然行事。如有属员或亲信与当权者过从甚密,但却无其他应受器重的明显理由,那世人往往会疑之为秘密行贿的后门。至于粗暴,此乃一种毫无必要的招怨之因;如果说严厉使人生畏,那粗暴则招致怨恨。即便是责备下属,当权者亦应措辞庄重,切不可恶语痛斥。说到抹不开情面,这比受贿危害更大,因受贿不过是偶尔为之;但当权者若被人情关系牵着鼻子走,那他将永远也脱不了干系。
《随笔集》
追忆前任时应持论公允,言辞审慎,如若反其道而行之,那就将欠下一笔自己卸任后非还不可的旧账。若有同僚,应予以尊重,宁可在他们不想求见时召见他们,也不要在他们有事求见时将其拒之门外。
《随笔集》
最后一点,为了防止不测,君王身边应有一名或若干名骁勇大将,以备把叛乱镇压于起事之初;否则骚乱一起朝中便更会惊慌失措,政府便会面临塔西佗曾说过的那种危险,即叛乱之初人们的心态是:“真敢为祸首者寡,但乐意参加者众,而所有人对叛乱都会默认。”但这种猛将须是忠实可靠且名声良好之辈,而非好拉帮结派并哗众取宠之流;他们还须和政府中其他要员保持一致,不然这种治病良药将会比疾病本身更要命。
《随笔集》
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
《论复仇》
至于对宗教奇事和奇迹的叙述,如果不是存心作伪,就是超越自然,所以,不应该列进自然史里。
《学术的进展》
有句古话所言极是:当官便露真相。高位使有些人显得更好,有些人显得更糟。
《随笔集》
居高位者有权行善,亦有权作恶,然作恶总会留下祸根;故消灾弭祸之前提一是无作恶之念,二是无作恶之力。但行善之权则是谋权位者天经地义的目标,因善心虽蒙上帝嘉许,但若不付之于行,于人也无非只是场好梦,而要让善心变善举,就非要有权位作为有利依托。谋高位之目的在于建功立业,而自知功成名就乃安度余生之慰藉。如果人能分享上帝之所为,那他同样也能分享上帝之歇息。《圣经》有言道:“上帝回顾所创万物,见一切无不美好”,于是便有了安息日。
《随笔集》
但是,对于科学的进展以及对于科学当中新事业和新职务的承担方面远远甚于上述诸点的最大障碍还在于这一点,就是人们对于那些事感到绝望并认为不可能。聪明的和严肃的人们在这些事情方面往往是全无信心,他们总是想到自然之难知,生命之短促,感官之富于欺骗性,判断之微弱无力,实验之难于进行,以及类此等等;从而认为在世界悠悠运转的时间和年代当中,科学自有其来潮和退潮,一时生长和繁荣,一时又枯萎和衰落,而在达到某一点和某一情况时就不能再进一步。
《新工具》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发现的力量、效能和后果。这几点是再明显不过地表现在古人所不知、较近才发现、而起源却还暧昧不彰的三种发明上,那就是印刷、火药和指南针。这三种发明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把事物的全部面貌和情况都改变了:第一种是在学术方面,第二种是在战事方面,第三种是在航行方面;并又由此引起难以数计的变化来;竟至任何帝国、任何教派、任何星辰对人类事务的力量和影响都仿佛无过于这些机械性的发现了。
《新工具》
正如有时孙子或其他后辈比儿子更像其祖先,现时发生的事情常常比早先发生的事情更接近古代的形态。
《学术的进展》
学术史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的、宗教的、学术的四种;前三种,我承认是已经存在的,后一种,我觉得是还未出现的。因为还没有人像描写自然工作、叙述政治情况和记载宗教演进那样,立意把学术的一般情形,一个时代一个时代地陈列出来,铺派出来。在我看来,全世界的历史要是缺少了这一部分,就好像波莉菲米斯的塑像丢掉了眼睛,便难以表现一个人的精神生命了。我自然知道,关于各种科学,如法学、数学、修辞学、哲学等等,确有一些小册子记述它们的流派、作者和书籍,而且关于技术,亦有一些枯燥无味的记载。不过要把学术的起源、宗派、发明、传授、研究程序、实施步骤、兴旺之因、衰落之原、失没之由、变迁之迹以及关于学问的其他一切事情融合在一起,按照年代的顺序,写一部正确的学术史,我敢肯定地说,还不曾有过。我们拟议的这项工作,其功用和目的,并不仅仅为着满足好学者的好奇心,实在还有更重要的一层意图,简单说来,就是:要使学者由此更善于运用学术,更精于研治学术。
《学术的进展》
历史的真正职责,只当记述人生的事实以及它们给人的教训,至于见仁见智,各陈己见,则让人们运用才力,自由判断好了。
《学术的进展》
每一个法官都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阐明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罗马教会在阐发《圣经》的理由下,不惜加以杜撰,把《圣经》中没有的东西定为律条,借古人的力量标榜自身,这是荒唐的事情。
《人生论》
法官应当知识多于机智,谨慎多于自信,尤其是诚实正直乃是法官应有的品质。犹太律说:“挪移界石,必遭诅咒。”撤错了一块界石应受谴责,而挪移界石者正是不公正的法官。
《人生论》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犯罪为害更大,如果说这些犯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污染了。所以所罗门说:“善人在恶人面前倒下好像捣弄的浑浊的井水。”法官的责任与诉讼者、律师、警吏,以及上层建筑息息相关。
《人生论》
以下笔者就逐一谈论这四方面的关系。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圣经》说:“有人把审判变成苦艾。”想必还有人会把审判变成醯醋;须知偏私左袒会使审判变苦,而拖延耽搁则会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因暴行张狂时可致人于死地,诈骗诡秘时亦可谋财害命。至于那些只为争长论短的鸡毛官司,法庭应视为公务之妨碍不予受理。要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首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山填壑铺平大道那样。所以遇一方当事人专横跋扈、栽赃诬告、施计耍奸、合谋串证、并借助有势力之靠山和强悍之律师的时候,法官的德行就见于能削山填谷把控辩双方摆在平等的地位,从而使自己不偏不倚地作出判决。须知拧鼻子会拧出鲜血,而榨葡萄用力过猛榨出的果汁会有苦涩的核味。故法官务必得当心,解释法律不可穿凿,推理论断不可勉强,因为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在解释刑法时法官尤须当心,别把旨在以儆效尤的法律变成可滥施的苛刑,别在人民的头顶上铺开《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须知刑法施行过度,就是把法律之网撒向民众。所以对刑法中长期五人援引的条款,或对已不合当今之国情民情的条款,明智的法官应当限制其援用。“既问案情本身,又鞫其背景,此乃一名法官的责任”。故审理人命案时,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
《随笔集》
第二,关于控辩双方律师。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陈述,这应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素质。一名多嘴的法官不啻是一副聒噪的铙钹。对法官而言,凡事先去探汹本该到时候才能从律师口中听到的陈述,或过多地中止证人和律师的陈述以显其明察,或用提问(即使是与案情有关的提问)使控方律师不得不提前披露所掌握的情况,都是有失体面的行为。法官开庭审案的职分有四:一是监督律师向证人取证,二是节制冗长、重复或与案情无关的陈述,三是概括、甄选并核实对定案有决定性影响的陈述要点,四是作出裁决或判决。凡超越以上职分的行为都属过度,而过度的原因通常是好夸多言,不耐听讼,或是缺乏与法官之职责相等的记忆力、注意力和沉着稳重。说来也怪,世人每每见到有法官被骄横放肆的律师左右,然而法官本应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而上帝总是“摈斥倨傲者而施恩于谦恭之人”。但更怪的是,有些法官居然特别喜欢某些知名律师,而这种喜欢只会抬高那些律师的酬金,另外就是使人疑心法院也有后门。当诉讼进展顺利且答辩亦精彩时,法官应用语言或动;作对律师表示赞赏,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这样既可维护该律师在其委托人心中的声誉,同时亦可使他对其陈述的理由少几分自信。若遇律师在诉讼中施奸耍滑,玩忽职守,举证不实,牵强附会或强词夺理,法官亦应当众给以其适当的斥责。律师不可在法庭上与法官争论,亦不可在法官宣布判决后通过不正当途径使案件重新审理。但另一方面,法官审案不可折衷妥协,急于求成,不可让当事人有机会说法庭不听取他的律师和证人之陈述。
《随笔集》
第三,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法院乃神圣之所,因此不仅是法官席不容玷污,而且是法庭的四墙之内都不允许有贪赃舞弊的丑行。因为正如《圣经》所言:“从荆棘丛中采不来葡萄。”而若是法院的吏役贪财受贿,法庭也就成了一片荆丛,不可能结出甜美的果实。
法院的吏役易受四种恶势力的影响。
第一是包揽诉讼的讼棍,这些人使法庭臃胀而使国家衰颓。
第二是那些把法院卷入权力斗争的人,他们是“法院的寄生之物”,因为他们为了自己的一点小利益而把一个法院弄得一片混乱。
第三是那些狡诈之徒,它能滥用法院的正当程序并把审判引入歧途之中。
第四就是那些敲诈钱财者,这种人使人们把法院比做矮树丛,因为当羊逃向灌木丛躲避暴风雨的时候,总是要失掉一部分羊毛的。另一方面,一位老法官若熟悉判例,做事谨慎,对法院事务了如指掌,他常常能给法官本人指点迷津。
《随笔集》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法官们首先应记住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最后一条:人民之幸福乃最高法律。同时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是未得到神灵启示的神谕。因此国家之一幸事就是君王和政府能经常与司法者协商,而司法者亦能经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前一种协商每每是在司法有碍于政务之时,后一种协商则往往在政府的某种考虑会有碍于法律之实施的时候。须知可引起诉讼的争端也许往往只是归属权问题,但争端的起源及其后果却可能牵涉到国家的核心问题。我说核心问题并非仅仅是指君权,而且指任何有可能导致重大变故、产生危险之先例、或对大部分国民有明显影响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可轻率地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国策会有什么抵牾,因为这两者就像精神和肉体,行动应该协调一致。
《随笔集》
法官们还应该记住,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法官也应做雄狮,但仍然是王座下的雄狮,必须时时慎其所为,不可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此外法官们不可对自己的授权缺乏了解,以至于不知要求他们担负的一项主要职责是精到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他们恐怕应该记得,圣保罗在言及一部更伟大的法律时说:“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
《随笔集》
人世间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宗教派别的更迭,因为宗教对人心的控制就好比轨道对行星的支配。真正的教会建立在那块磐石之上,其余的教会则颠簸于时间的汪洋。所以笔者在此只谈谈新教派产生的原因,并就此提供一点建议,以期人类微弱的识别力能制止如此巨大的变更。
《随笔集》
当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教会因内部倾轧而四分五裂,当教徒们的神圣感已衰弱殆尽,其行为作风也开始有辱教门,而且这种情形又发生在一个愚昧无知的野蛮时代,那世人便可担心会出现一种新的宗教,尤其是再遇有什么张狂怪异之人自封为新教领袖的时候。当年穆罕默德宣布其律法时就正处于一个具有上述所有特点的时代。但新教派若不具有以下两种特性,世人对其就不必担心,因为它不可能广为传播。这两种特性之一是要取代或反对已确立的权威,须知最得民心的行为莫过于此;其二是允许教徒过一种可花天酒地、寻欢作乐的生活,因为纯理论的异端邪说(如古时的阿里乌派和当今的阿米尼乌斯派)虽然也能极大地蛊惑人心,但却无力造成政局的重大变化,除非他们借助于政治活动。新教派之树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借用神迹和奇迹,二是依靠雄辩而明智的布道,三则是凭藉武力。至于以身殉教,笔者将其归人奇迹一类,因为殉教之行为似乎超越了人性的力量。而且我还可以把至善至美的圣洁生活也归人奇迹。无可置疑,要防止宗派分裂和新教出现,教会只有革除陈规陋习,调和小的争端,实行温和政策,放弃血腥迫害,对异教发起人运用说服和提升的办法加以争取,而不用暴力和仇恨的手段将其激怒。
《随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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