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在认识对象学说中利用洛克的局限,否定物质的客观性
在贝克莱那里,知识起源于经验,那么经验起源于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他对洛克关于经验起源于外物的观点进行了改造,把认识对象观念化,公开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主张唯心主义的经验论。这也是贝克莱的经验论和洛克经验论的根本不同之点。
贝克莱的唯心主义经验论是以一系列的命题来加以表达的。这些命题主要有:
一、知识的对象是观念
知识的对象问题是贝克莱哲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他在《人类知识原理》中用大量篇幅着重阐述的一个问题。贝克莱明确地说道,“人们只要稍一观察人类知识的对象,他们就会看到,这些对象就是观念”(15)。他把作为知识对象的观念又分为三种即:由感官实在印入的“感觉观念”;通过考察心灵的情感和作用而获得的“反省观念”;以及在记忆和想象帮助下形成的“想象观念”。他所着力论述的是其中的第一种知识对象。
在贝克莱看来,人类知识的这一种对象不是别的,“只是我们借感官所知觉的东西,而我们所知觉的又只有我们的观念或感觉”。“它们是可知觉的,则它们也是观念。”(16)例如,借着视觉,我知觉到各种“光和色”的观念;借着触觉,我知觉到“硬、软、热、冷、运动、反抗力”等观念。嗅觉使我闻到气味,味觉使我尝到滋味,听觉则把调子不同的各种声音传到我的心中。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可感的对象可以离开我们对它所产生的感觉和知觉,我们所知觉的不是观念。“光和色,热和冷,广袤和形相,简言之,我们所见和所触的一切东西,不都是一些感觉、意念、观念或感官所受的印象么?”因此,他作出结论说,“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东西”(17);它们是不能互相抽离的。
贝克莱在这里从论证的开始就把知识的对象、感知的对象和观念、感觉混同起来了;他并攻击唯物主义者把对象和感觉区分开来的观点是“假设感官对象有两层存在(一为可理解的,是在心中的,一为实在的,是在心外的)”(18)。这已表明,他以“硬、热、冷、颜色、滋味、气味”等感觉、观念作为他的哲学基础了。实际上,前者即对象是认识的源泉,后者即观念是认识的结果;两者在存在方式上有原则的不同。如列宁所说,对象、物、物体是在我们之外,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着的,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不言而喻,没有被反映者,就不能有反映,被反映者是不依赖于反映者而存在的。“这个结论是由一切人在生动的人类实践中作出来的,唯物主义自觉地把这个结论作为自己认识论的基础。”(19)
二、事物本身是观念的集合
贝克莱在知识对象问题上强调对象即由感官真正印入的感觉观念,这为反驳唯物主义者视客观事物为认识对象的观点提供了理论前提。接着,他便直接地来说明事物本身,提出通常存在于我们周围能够被我们所感知的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实际上就是这些观念的集合、组合、复合。“物体一词只含着每一个普通人所指的意义,即以为它是直接所见所触的,以为它只是一些可感性质或观念的集合体。”(20)他解释道,“人心有时看到这些观念有几个是互相联合着的,因此,它就以一个名称来标记它们,认它们为一个东西。例如,它如果看见某种颜色、滋味、香气、形相和密度常在一块,则它便会把这些性质当做一个独立的事物,而以苹果一名来表示它。别的一些观念的集体又可以构成一块石、一棵树、一本书和其他相似的可感的东西”(21)。
贝克莱在这里把事物归结为观念的集合,其原因就在于他混淆了观念和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这两个不同的东西。在他看来,事物本身总是有诸多性质的,没有这些性质,它就不成其为事物,例如一个苹果按常识的说法就有红黄色、甜味、香气、硬度、圆形等性质。这些性质是可感的即可为人们的各种感官所感知的,因而它们就是各种观念。所以苹果就由这些观念构成,是这些观念的集合。“一切可感的性质都是颜色、形相、运动、气味、滋味等等,那就是说,它们都只是感官所知觉的一些观念。”(22)其实,事物的性质可以被人心所感知,并不等于事物的性质本身就是表象这些事物性质的观念;事物的性质为事物本身所固有,并不等于这些“观念是属于事物所有的东西”。两者同样是有原则区别的。贝克莱对这两者的混淆,从逻辑上讲乃是上述他对认识对象和认识结果所作的混淆的具体化。这表明,他把本质上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事物主观化了。实际上贝克莱提出事物本身是观念的集合的命题就是要否定事物的客观性这一点。否则,“事物一词如果和观念对立起来,则人们通常以为它是指心外存在的一种东西而言的”(23)。
三、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
贝克莱在论证事物本身是观念的集合时,还提出了一切观念都为人心所感知即在人心中存在的论点。他曾这样来解释反省观念和想象观念,说“我的思想、情感和由想像力构成的观念,都不能离开心灵而存在,这一点是每个人都会承认的”(24)。他尤其针对感觉观念说,“在我看来,感官所印入的各种感觉或观念,不论如何组合,如何混杂(就是说不论它们组成什么物象),除了在知觉它们的人心以内就不能存在”(25)。对他来说,“要有观念正无异于要来知觉”,“一个观念的存在,正在于其被知觉”;人们所以称软、硬、色、味、形等为观念,也就是这个道理。正是通过这一论点,他由事物本身是观念的集合的命题推演出了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例如他说过,我写字用的这张桌子所以存在,只是因为我看见它、摸着它;“天上的星辰,地上的山川景物,宇宙中所含的一切物体,在人心以外都无独立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在于其为人心所知觉,所认识”(26)。他甚至还就物体是否因其细微分子不能为感官所知觉到,就不存在的问题说道,特殊物体所以在感官面前只呈现出有限的部分来,并不是因为它再不含着较多的部分,乃是因为感官不足够敏锐,可以分辨它们。“我们的感官如果愈敏锐,它在物象中所见的部分也就愈多”,“感官的锐度如果变到无限大的地步,则物体也会显得是无限大的”。
贝克莱关于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强调作为认识对象的可感事物离不开感知它们的人心而存在,这显然是与人类普通的常识和健全的理智相违背的。实际上,对作为知识对象的可感事物的感觉、认识离不开感知它们的人心,与可感事物本身的存在是否依赖于感知它们的人心,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贝克莱在这里则把这两者完全混淆起来;并指责“把可感物象的存在及其被知觉一事分离”是依靠了一种精细的抽象作用。这也就是他之提出这样的命题的认识论上的原因。
从上所述,我们看到,贝克莱为从正面论证唯心主义经验论而提出的上述诸命题,彼此之间乃有着内在的联系。在逻辑推论上,可以说这是从广泛的知识对象的概念进到具体的知识对象即可感事物的概念,从作为认识结果的观念的概念进到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心的概念的深化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贝克莱关于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乃是上述前两个命题的必然引申,是他对唯心主义经验论论证中的主要命题;它直接地、集中地体现和表达了贝克莱在认识对象和认识主体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观点。
贝克莱曾说,“我们如果要严格地来考究人类知识的第一原则,并且在各方面来研究、来考察它们,那是很值得我们费心的一种工作”(27)。而他通过上述诸命题所作出的费心的论证表达和确定的,正是他关于人类知识的第一原则。在他那里,这个原则就是“感觉和官能”。他也正是以感觉和官能为基础,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即把物质描述为意识的产物,从根本上否定了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的客观实在性,使他的经验论哲学成为唯心主义的。
然而,贝克莱的唯心主义经验论是他通过利用洛克的局限,从反面驳斥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的方式来加以完成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以否定事物性质的客观性来否定物质本身的客观性
在17世纪,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都曾主张事物具有两种性质的观点,如伽利略、笛卡尔、霍布斯、牛顿和波义耳等。洛克继承了这种观点,并把它作了系统的论述,成为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他认为,在心外存在的事物,其第一性的质即广延、形状、运动、数目等是事物固有的性质;人们关于它的观念是它的摹本、肖像,即与它有相似性。事物的第二性的质是事物之第一性的质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使人产生颜色、声音、滋味和气味等感觉和观念的“能力”;这些观念与它相应、相契合而不相似。如前所述,洛克在这里强调了事物的第一性的质及其观念的客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从而表现了他的唯物主义观点。但同时,由于当时自然科学尚没有发现和认识引起事物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光、空气波、电磁波、气体分子等的本质,他无法科学地说明事物第二性的质的观念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具体过程,这使他竟依从流行的说法,有时把第二性的质本身直接说成就是颜色、声音等,强调它们“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在物体本身中的东西”。这是他的唯物主义具有不彻底性的表现。而洛克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就为贝克莱所利用,成为他否定事物性质的客观性的理论渊源。
我们看到,在《人类知识原理》中,贝克莱接受洛克“同时却也承认,颜色、声音、热、冷以及相似的次等性质,都不存在于心外”的观点,竭力宣扬事物的第二性的质是纯主观的;在此基础上又根据人所具有的知觉、观念是统一的观点,强调第一性的质同第二性的质“不可分离,紧连在一块,而且即在思想中也不能分离”,企图以此证明事物的第一性的质也是感觉、观念。他说,“我希望任何人都思考一下,试试自己是否可以借着思想的抽象作用,只来存想一个物体的广袤和运动,而不兼及其别的可感的性质?在我自己,我并没有能力来只构成一个有广袤、有运动的物体观念。我在构成那个观念时,同时一定要给它一种颜色和其他可感的性质,而这些性质又是被人承认为只在心中存在着的。一句话,所谓广袤、形相和运动,离开一切别的可感的性质,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些别的性质是在什么地方存在的,则原始性质也一定是在什么地方存在的,就是说,它们只是在心中存在的,并不能在别的地方存在”(28)。他在这里,涉及到了事物诸性质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问题。但他不懂得事物诸性质的统一性的真实根源乃在于事物自身,而不在于知觉本身;因此他就不可避免地会引出否认事物性质客观性的结论。实际上,人们通过对事物的认识而在头脑中形成的知觉的统一性正是事物自身统一性的反映,而不是相反。
贝克莱还利用感觉的相对性来否定事物性质的客观性。他认为,事物所具有的各种性质是“跟着感觉器官的组织或位置变的”,它们“完全是相对的”,所以我们不承认它们是在人心以外存在的。如广袤,他说,“同一只眼在不同的几个位置,或组织不同的几只眼在同一个位置,所见的形相和广袤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它们并非是心外存在的任何确定事物的影像”。如运动,他说,人们承认“心中各个观念的前后相承如果较为快些,则外物虽不变,运动亦会慢起来的”,因此“运动也不是在心外存在的”(29)。他又说过,数目也完全是人心的产物。因为,同一事物按照人心观察它的方面不同,可有几种数目的名称,如三尺、一米等;或不同的事物都可以用一样的单位,如一部书、一页、一行。他还根据关于温水等的著名议论即同一物体在一只手感觉为冷,在另一只手感觉为热,以及同一食物在健康的人尝起来是甜,在黄疸病人尝起来是苦的事实说明:“热和冷都只是人心中的变状”;所谓甜和苦也并非真正是在食物中的。简言之,贝克莱强调,感觉是相对的,因此,“任何颜色、广袤或其他一切可感的性质,都不能在心外一个不思想的实体中存在”(30)。
贝克莱在这里无疑看到了人心在反映客观事物时受客观条件(如观察工具、与物体的空间距离等)和主观条件(如人的生理结构、状况和人的心理因素等)的制约和影响,所产生的感觉不能不是变化的、不定的事实。但他不懂得,这仅说明人心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复杂性和近似性;并不说明,它所反映的事物性质无恒常性和绝对性,不是客观的。科学的事实表明,我们在不同波长的光和照明条件下来观察红苹果,由于从它反射出来的光谱组成成分是不同的,它的颜色必然会有变化;但不论怎么变,它总是红的。同样,在晚上观察黑炭,它往往是发亮的;但不论如何亮,它总是黑的。贝克莱把相对和绝对割裂开来,夸大了感觉的相对性,就必然会陷入相对主义和唯心主义。
贝克莱利用洛克两种性质学说的局限和感觉的相对性,否认事物性质的客观性,也就为他直接否定事物本身的客观性提供了论据。如他认为,既然“这些性质归根究底仍只是一些观念,因此,它们便不能成为任何事物的原因”,即也就不会有物质事物本身。这里,他还涉及到实体和偶性的问题。在这个为17世纪唯物主义者所注重的问题上,洛克认为,有形物体有实体和偶性两个方面,广袤、运动、颜色等一切可感性质是物质实体的偶性,物质实体则是支撑一切可感性质的一种“基质”。例如,一颗骰子是硬的、方的,其中骰即实体,它支撑着硬度、方形等偶性。对于洛克的实体和偶性的观点,贝克莱表示“我是不能理解的”。他认为,洛克之假设有物质实体的存在乃在于他曾想“颜色、形相、运动和其他可感的性质或附性,都是真正在心外存在的”。又这样的性质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所以就必须要假设一种不能思想的基质,以作为它们的“存在之所”即支托。而现在,我们已证明事物的一切可感性质都不能外于人心而存在,因此就无理由来假设作为支托的物质实体的存在了。“我们能假设它在什么地方存在呢?”(31)他责问洛克:如果物质“是一个实体,您是否可以假定一个没有偶性的实体。如果您假设:这种实体有各种附性或性质,我盼望您告诉我,那些性质是什么东西,至少也得告诉我,所谓物质支撑附性,究作何解?”(32)他还指出,洛克所谓的作为支托的物质实体乃是指与性质有别、脱离性质而存在的实体。而要假设有“无附性的实体”,正和要假设有“无实体的附性”一样荒谬。总之,贝克莱在揭示洛克分离实体和偶性的机械论观点时通过对事物性质客观性的否定所作出的结论是:如果物质一词是指“支撑各种附性的一种不能思想的基质,并且以为那些性质是在人心以外、物质之中存在,则所谓物质其物是根本不能存在的”(33)。
(二)以否定物质是观念的原因来否定物质本身的客观性
17世纪的唯物主义者坚持在心外的事物是无思想和不活动的实体,它们能在人心引起它们的观念;其中有一类观念与事物及其性质相似,是事物的影像、模型。如洛克就认为,事物的可感性质,不论是第一性的质或第二性的质,其观念都是原型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结果;其中,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其原型具有相似性。贝克莱则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物质的存在是观念的生缘”,那是很荒谬的,“物质究竟如何能在精神上发生作用,并且能在其中产生出观念来,那是任何哲学家一向所不敢妄来解释的”。不动不变的物质怎能成为不断变化的观念的原因呢?在他看来,观念和外物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物质是被动的,无活力的,那么,它便不能成为主体或能生因”(34);观念乃为观念所刺激而引起,其原因只能是能动的精神实体。而既然我们在一切观念、感觉和意念方面,都看不到有什么东西,能使我们断言,有一种无活力、无思想、不被知觉的生缘存在,那么在自然哲学中我们就“无需乎物质”。他甚至以挑战的口吻说道,“如果你能够证明,有任何一个哲学家曾经借助于物质说明过我们心中任何观念的产生,那么我就永远屈服于你,并且把我过去说过的一切反对物质的话都算做废话”(35)。贝克莱就是这样在揭示洛克否认物质能动性的机械论观点时,通过否定物质是观念的原因,进一步否定了物质本身的客观性。
我们看到,贝克莱还利用机械论者的唯名论观点来否定物质的客观性,认为:物质是一般,一般怎能被感知?不能被感知的不能存在;所以物质并不存在,它只是一个不表示任何实在的任意构造的“词”。贝克莱说,“一种东西如果不为感觉和思考所知觉,如果也不能在心中产生出任何观念来,如果也没有广袤,没有形相,并且不存在于任何地方,则它又如何能在我们面前出现呢?”正是在这些意义上,他作出了物质等于虚无的荒谬论断。“如果您觉得合适,您就可以照别人用虚无一词的意义来应用物质一词,并把物质和虚无两个名词互相掉换。”(36)应当说,这乃是他否定事物性质客观性、割断观念和事物联系的必然结果,也是他否定物质客观性的最露骨和最集中的表现。
以上即是贝克莱所论述的关于认识对象的观点。它明确地表明,贝克莱在认识论上坚持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其矛头直接指向当时流行的唯物主义观点,即“家屋、山岳、河流,简言之,一切可感的东西,都有一种自然的、实在的存在,那种存在是异乎其被理解所知觉的”。诚然,他并未抛弃“事物”这个名称,但他却赋予其这样的涵义:“如果您也承认我们所食、所欲、所衣的,都是感官的直接对象,而且它们不能在心外存在,不能不被知觉而存在,则我可以径直承认,要称它们为事物,而不称它们为观念。”(37)贝克莱哲学的特征就在于从“感觉和官能”出发,否定作为认识对象的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贝克莱说,他“所不承认为存在的惟一东西,只是哲学家所说的物质或有形的实体”;这是他的经验论和洛克经验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贝克莱提出和论述唯心主义的经验论乃与他利用17世纪唯物主义者尤其是洛克所固有的诸如割裂实体和偶性、忽视感觉的相对性、否认物质的能动性等机械论和形而上学的缺陷,以及在事物性质问题上的唯物主义不彻底性有关;同时也是他利用在他所生活的时代自然科学研究在“感觉是从那里产生出来的”问题上的空白的结果。如他曾说,“即使我们承认像唯物论者所说的外物,可是他们也自认他们并不能因此而更切近地知道我们的观念是如何产生的……所以,显然,我们不能因为我们心中有观念或感觉产生就以此作为理由来假设有所谓物质或有形的实体存在”(38)。他在这里不是把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来,推动人们去作进一步的思考;而是在肯定知识起源于感觉,肯定感觉的存在离不开认识的主体的同时,夸大了人的认识过程中的感觉这个方面,否定感觉来源于外部的物质世界,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列宁曾说,“唯心主义哲学的诡辩就在于:它把感觉不是看作意识和外部世界的联系,而是看作隔离意识和外部世界的屏障、墙壁;不是看作同感觉相符合的外部现象的映象,而是看作‘惟一的存在’”(39)。
贝克莱之不能正确看待认识对象和认识主体的关系,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还与他不懂得如何能证明事物的客观实在性有关。他认为,“有形的、被动的实体,纵然可以在心外存在,与我们所有的物体观念相契合,我们又如何能知道这一层呢?”只有凭借感官或理性。可是,他又指出,我们看不到感官的证据如何能够拿来证明任何不被感官所知觉的事物的存在;因为我们借感官只能知道和证明感觉、观念或直接为感官所知觉的东西。我们也不能借助于理性,由感官直接所知觉的东西“推知”外物的存在;因为我们不能“妄谓在外物和观念之间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他根本不了解自然科学已经证明,在地球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人类和任何生物的状况下,地球就已经存在了,有机物等的出现是后来的现象,是物质长期发展的结果;也不了解人类的实践能够把感觉和外部事物联系起来,能够证明事物客观实在性。这样,他从“感觉和官能”出发,也就必然会把事物的存在看作离不开感觉,作出否认事物的客观实在性的唯心主义结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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