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探讨了尼采从视角主义上考察认识问题,即认识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照镜子式的映现,而是对认识条件的确认、指示和领悟。视角主义的认识强调的是认识中的各种本能条件的解释力和创造力。这里不是寻找一个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追求主客观的符合,而是澄明认识的前提条件。比起我们获得的知识和真理,这个前提恰恰是值得我们去赞美的东西,因为是我们创造出了一个供我们去认识的世界,我们的这种创造能力更值得赞扬。但是,我们往往在认识中不够诚实,这里处处存在着道德的陷阱,认识总是被这个陷阱捕获,我们认识者都是不认识自己的人。一方面,尼采批判认识中的道德假设和信仰,这是认识中的道德陷阱;另一方面,他其实也在推进一种真正诚实的认识,他要求在认识上少一些(道德)判断和假设,做一个“诚实的物理学家”(GS:335;KSA 3,S.563-564)。
一
一切生命的认识都有视角主义条件。也就是说,认识只是作为生命保存的手段才有意义。我们的认识不能超过保存生命的限度,智力是一种保存的手段。认识就是衡量、计算、简化,首先把所要认识的东西创造出来,然后才去找出自己放在事物中的东西。可以说,认识是人的一种能力,人只能认识他所能认识的世界;认识是虚构,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排除了与人的关联,就不存在自在的东西。“一物之特性乃是对他‘物’之作用:撇开他‘物’,一物便无特性,即不存在无他物之物,即不存在‘自在之物’。”(WP:557)
在认识之前,我们就开始了对世界的“图式化”的过程:通过逻辑和数学公式使世界简化,通过意识构造出我们所熟悉的世界,我们的思维也是我们的生存条件。“不是‘认识’,而是图解,——使混乱呈现规则和形式到达这个程度,恰足以满足我们的实践需要。”(WP:515)只有当意识起作用的时候,意识才存在。我们不思考不存在之物,而所被思考之物一定是一种虚构。“如果思维不是先替自己把世界改造成‘物’、自我同一的东西,就不会有所谓的认识。”(WP:574)就是我们的感官也包含着对事物的抽象,因为感官也在选择知觉,它渗透着价值判断,我们感触到一种颜色同时也表达了一种价值,就像昆虫一样,有的昆虫喜欢这种颜色,有的喜欢另一种。所以,尼采说,我们的认识装置不是为了认识,而是为了强占事物,“概念”于是就被看成了这个强占过程中的“事物”。
毫无疑问,尼采把认识看成了首先造成“存在”、使生成存在化,然后才能去认识。而使生成存在化乃是我们的视角造成的,也就是说把事物创造出来,把事物纳入人化的轨道。人化的过程几乎就是无意识的,即是说我们的视角的创造力和诠释力是无法认识的,这属于我们的视角“真理”。但是,我们往往把这个被我们的意识构造的事物当成“物自体”,当成“客观事物”,然后把认识看成是主观与客观事物的符合一致,真理就是这种符合论。“物”已经是我们“主体”的一种设置了,康德早就指出了知性如何为自然立法,或者说我们的经验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尼采并没有把康德的知性范畴看成的先天的,而是把这些都作为我们生存的条件,它们的存在表明了对于我们来说的一种实用性。理性、思维、智力、意识、逻辑、数学等都只是认识的工具,生命的艺术创造力的体现。不是说它们是“自在的存在”,“先天的存在”。但是,如果把认识看成是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就是一种“为了认识而认识”,或者说“自在的认识”,像叔本华的没有痛苦和意志的认识主体对物自体的“绝对认识”就是这个道德陷阱:“‘为了认识本身的缘故而认识’——这是道德投下的最后的陷阱,这样,人们再一次完全陷入道德中。”(BGE:64;KSA5,S.85)
认识中之所以存在着道德的陷阱,原因在于:首先是信仰理性。“认为事物基础中的过程具有道德性质,因而人类理性总是正确的——这个前提是一种憨厚村夫的前提,是相信上帝的真诚的结果——上帝被视为造物主。概念被视为来自彼岸元存在的一份遗产。”(WP:471)这种对理性的信仰否定了我们认识的主观兴趣的东西,各种情感因素等都被排除在外了,绝对相信理性,在于相信理性不欺骗人,因为它来自更高的领域中,来自神圣的存在,我们也不愿意自我欺骗,所以,我们总是认为理性能够帮助我们达到真理。其次,信仰存在。这是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需要,也就是说,任何认识都在假设一个绝对的东西作为出发点,比如“真实世界”,这是认识过程中的“一”,同时也是道德上的善,“真实世界”就是善的世界。真与善有时被看成是同一个东西,这也是认识上的道德陷阱。还有,对方法的迷信。其实这是一种道德的夸张的训练,它培养出了较为温和的激情,科学的性格:“一丝不苟的责任心,宗教家的自我监督,乃是科学性格的预备训练:首先是认真对待问题的信念,且不考虑一个人的个人习性。”(WP:469)科学的胜利其实就是科学方法的胜利,尼采虽然认为方法是有价值的,但是它也看到对方法的迷信走上了另一个极端,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设置。
认识的道路上的这些道德陷阱其实就是我们的一些信仰造成的,这些信仰当然与生命的保存有关。也就是说,从心理学上看,这些信仰是必要的。认识就是这样起源的:认识就是化陌生为熟悉,化未知为已知的过程。认识的心理基础是恐惧的直觉,是想获得安全感。认识的出发点不是内心中的事实,也不是意识的事实,而是习俗,把习惯当成问题,作为陌生的、遥远的、“我们身外”之物加以认识。与非自然科学相比较,自然科学是把陌生之物作为研究对象的,但是这种研究对象也充满了矛盾和荒谬。因为“物”只有存在于关系中,没有关系就不存在“物”,作为认识的对象的“陌生的物”其实就是一种道德陷阱。所以,尼采说:“如果不是在通向认识的道路上有如此多的羞耻要被克服,那么认识的吸引力是微不足道的。”(BGE:65;KSA 5,S.85)这说明了真正的认识需要与这些道德陷阱进行斗争。道德的陷阱总是要求“绝对的认识”、“绝对的真理”、“为认识而认识”、“自在的认识”,这不是为了认识,而是把认识带向绝路。真正的认识就需要克服这些道德陷阱,因为这是认识中的“你必须”的道德偏见,这是认识者的“不自由的意志”。
二
尼采把认识作为“认识意志”或“知识意志”(Wille zur Erkenntnis;Will to knoWledge)即作为权力意志来对待,表明了只有从权力意志上才能真正把握认识的本质。原因在于,认识不是对客观对象的认识,而是对认识条件的确认、指示和领悟,认识就是我们的创造。而我们的创造活动与权力意志对世界的解释分不开的。认识不是对实在和本质的认识,而是把许多不同的事物归于一个名称之下,就是强占事物,服从我们的认识意志和认识冲动,把这种认识冲动转到自然那里就是自然必然为真的信念,所以,不是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而是“持以为真”的信仰。比如,对自然为真的信念,就是为了认识不自我欺骗的需要。在这里,尼采显然否定了从感觉能够获得关于外界事物的知识的理论,而理性认识则更不可能,感觉印象中没有真理,概念把差别的东西等同化也不是认识。
尼采否定了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认识的可能性,他是否走向了唯意志主义或者实用主义呢?也就是说,他要么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要么就是为一种实用主义的认识论辩护,这也是学术界存在的看法。但是,尼采的混沌的宇宙观可以避免这些指责。意志在尼采那里显然是行为的一个结果,而不是原因,也就是说,不是意志创造价值,而是在意志过程中已经有价值的参与和作用了。意志也只是一个词而已,它所包含的内容甚至更加丰富和不可穷尽。权力意志表明的是求权力的冲动和本能,就是追求扩展自身、复制自身的生物本能。这个词不是强调一个“意志”实体,而是表明各种力之间的斗争和竞争的生存事实,没有办法进行实体化。混沌的世界是游戏的世界,它只有自身的法则,没有任何外在强加的律令。另外,认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这种情况:认识者承载了存在,属于存在,但是又同时创造存在,生活与知识是相互激发的,如果认识者创造了存在,那么认识就是对这种创造能力的领悟了。
尼采强调是认识世界与认识自我的相关性。严格地说,认识世界是不可能的,存在是流,我们的认识只能是想要认识的意志。但是认识又是有意义的:我们创造了这个世界,我们在其中生存,这表明我们还能够承受得了这个世界。认识必然是视角主义的反映,这就说明了认识必然向认识“主体”回溯:不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是应当赞美我们能够认识的能力。当尼采在《道德的谱系》的前言中说,我们认识者都是不认识自己的人的时候,他强调的就是认识世界与认识自我的关系。而且,尤其是认识自我有着最为根本的地位。康德所强调的认识的主观的条件方面显然深深影响了尼采,他们都认为认识就是找到我们自己放到事物中的东西。与康德不同的是,尼采从视角主义上来考察这些条件,把这些条件看成是生存依据,不是客观必然性的东西。在这个方面,尼采与一般的唯心主义也有所不同:
第一,“主体”是一种发明。主体是在解释的背后放进去的一个解释者,这就是所谓的“主体”,但是它是发明出来的,已经是一种假设了。“也许这是我们认识的地平线,但是不是真理。”(WP: 482)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为论证的基础,但是这意味着我们已经相信实体概念是真正先验的东西了,即认为思必有思者,这纯粹是我们那种为一种行为设置一个行为者的语法习惯,即这里已经有一种逻辑—形而上学的假设被创造出来了。所以,“沿着笛卡尔的道路不能达到某种绝对的良知,只能达到一种顽固的信仰事实”(WP:484)。一旦我们把对“主体”的信仰看成是一种原因,那么“真理”、“现实”、“实体”等概念就被虚构出来了。“‘主体’是虚构,仿佛我们身上许多相同状态是一个基质的产物似的:然而首先是我们创造了这些状态的‘相同性’;事实是我们把这些状态加以整理,使之相同,并非它们的相同性之谓。”(WP:485)
第二,不存在“意识事实”。这是个错误的出发点,自我观察也是一种现象。意识仅仅是内在的表象的东西:“‘意识’——观念的观念、意志的观念、感觉的观念(这是我们唯一知道的东西)是多么虚假的东西!我们的内心世界也是‘现象’。”(WP:476)人们常常把意识本身看成是我们内在的最高当局,其实它只不过是一种传达手段而已:它在交往中产生,并且与交往利益相关。所以,把意识看成是认识的功能是一个错误。
第三,“思维”是简化事物。认识论专家所谓的“思维”完全没有发生,这是完全任意的杜撰,这不过是为了理解而做出的整理。思维就是一种衡量和比较,我们人类的最古老的敏锐的洞察力就是从这里培养出来的,人的自豪,人优于其他动物的感觉,就诞生在这里,人把自身称为衡量价值、评估和确定价值的存在物,是“自身会计算的动物”,这就是思维的人的特征。思维必然包含着这些计算、简化、衡量、评判等,通过思维我们虚构出一个我们熟悉的世界,使世界逻辑化、理性化,从而大大简化了这个世界。所以,尼采说:“巴门尼德说:‘人不思考不存在之物’;——我针锋相对地说:‘可被思考之物必是一种虚构’。”(WP:539)
第四,“内在经验”的因果谬误。“原因”是我们无法捉摸的,假定思想中有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最为粗糙的观察的产物。在两个思想之间还有种种情感发生作用,但是其运动过于迅速,所以我们就无视它、否认它。我们全部的内在经验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为神经中心所受的刺激寻找和设想一个原因,被寻找的原因首先进入意识,这个原因与真实的原因绝不符合。我们所寻找的原因不过是这种情况:“‘内在经验’只有在找到了一种个体所理解的语言之后,即一种状态被翻译成了个体所熟悉的状态之后,才会进入我们的意识。所谓‘理解’不过是指:能够把某种新东西印入某种旧的、熟悉的东西的语言中。”(WP:479)
第五,逻辑本质是虚构。逻辑离不开这个前提,即假定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事实上为了逻辑地思考和推理,就必须假设这个前提。这意味着:只有在接受了一切现象的一个根本伪造之后,求逻辑真理的意志才能成为。不是世界呈现为逻辑的,而是我们把世界逻辑化了。“逻辑是按照我们所能够设定的存在之模式来掌握现实世界的尝试,更确切地说,是使之可为我们表述和计算的尝试。”(WP:516)假如根本不存在一个自我同一的A,每个逻辑定律都是以这个A为前提,我们只是由于无数经验的印象才相信这个定律的,由于我们对此执迷不悟,把逻辑当成使真实存在的标准,这意味着我们构想了一个形而上学的世界,一个“真实世界”,仿佛逻辑在这里就是一种命令在起作用。
第六,判断是一种信念。判断是我们古老的信仰,我们习惯的以之为真或者不真,一种肯定或者否定,一种认为某物如此而非别样的信念。判断中包含着一种供认:遇到了“相同的事件”,前提是凭记忆进行比较。“如果在感觉内部不是先有同化作用发生,就根本不可能有判断:记忆只有凭借对业已习惯、经历之事的不断强调才是可能的。——在作判断之前,必须已经发生过同化过程:因此,这里也有一种未进入意识的本能活动,就像伤口疼痛的情形一样。”(WP:537)
由此可见,尼采强调认识自我的时候,并不是像康德那样找出认识的先验的条件。他认为任何认识的前提和条件都是视角化的,也就是说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这些前提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我们适应环境并且进行创造的工具。尼采批判了上述各种信仰,理性、逻辑、因果性、主体、意识、判断等,不是内在于事物中的东西,而是我们强加于事物上的东西,这些条件只能作为权力意志而存在,不是自在的存在。如果把这些东西当成自在的存在,就是道德的陷阱。它们是我们想要认识的意志所要借助的工具,它们的作用也只能是工具的作用。但是,靠这些条件,我们只能认识所能够认识的世界。尼采反对把这些东西当成一种信仰来对待,他说:“认识救不了我们,只有创造才能拯救我们。至高无上的幻想和激情正是我们伟大之所在。如果宇宙对我们漠不关心,那么我们救应该对它表示轻蔑。”(PT,1:69)
在《人性的、太人性的》中,尼采谈到要认识自我就要求自我去“旅行”,直接的自我观察早就不足以认识自我:我们需要历史,因为过去继续波浪滔滔地在我们中间流动;甚至我们自己也不过是我们每一时刻从这种流动中感觉到的东西。赫拉克利特的话——我们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有其真实性。就像下面的格言:为了理解历史,我们不得不寻找历史时代的活生生的残余。重新发现这生成变化中的自我冒险,于是自我知识变成了关于一切过去事物的全面知识(KSA 2,S.478)。这说明了尼采要推进对自我的一种历史认识而不是直接的观察,这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的认识是不同的,甚至与康德的先验的认识也不同。[1]在《快乐的科学》中,尼采谈到了要善于观察自己,慎用判断。因为判断来自良知、群体的本能、时代相传,成为自己的“责任”。在他看来,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对行为的描述和判断只是粗略的外表工夫。每种行为严格说来都不可认识,但是我们的观念和估价却是我们的行为的杠杆,虽然它们得不到验证。所以,提倡少些(道德)判断多些创造,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成为探索自己的认识自己的诚实的物理学家:“我们要成为我们自己——新颖、独特、无可比拟、自我立法、创作自我的人!”(GS:335;KSA 3,S.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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