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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礼作乐宗法定早期国家等级严

时间:2023-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孔子和柏拉图都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而从教,他们都承继历史的辉煌而复兴衰微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周公制礼作乐匡定国体和政体,确立了封建等级的宗法制国家。再者,以男子为主的对偶婚组成的对偶家庭,有使男子可能确知自己的子女,从而使他们产生将财产传给自己子女的意图。父系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而家族中的大事,诸如财产和嫁娶等,由全体成年男子讨论决定。

孔子和柏拉图都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而从教,他们都承继历史的辉煌而复兴衰微的国家。以孔子为例,他一生敬佩周公(生于公元前约1100年,姓姬名旦)。周公是周文王的儿子,周武王的弟弟,周成王的叔父,鲁国国君的始祖,是西周典章制度的制定者,是孔子最崇拜的圣人。孔子临死的时候对弟子告知:“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1]孔子为什么这样崇拜周公呢?是因为他十分注重对周礼的传承发扬。他说:“周代的礼仪制度借鉴于夏、商二代,是多么丰富啊!我遵从周代的制度。”[2]孔子后学说:“先王之制礼乐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返)人道之正也。”[3]

孔子的得意门生曾子(姓曾名参,字子舆,生于公元前505年,鲁国人,是被鲁国灭亡了的鄫国贵族的后代)说:“可以把年幼的君主托付给他,可以把国家的政权托付给他,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而不动摇屈服。”[4]这正是对周公的真实写照啊!

孔子及其弟子曾参为什么这样崇拜周公?其根本原因在于,周公制礼作乐匡定国体和政体,确立了封建等级的宗法制国家。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

在人类的早期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而在我们的追溯中不得不简略地谈一谈人类原始社会早期、中期和晚期的状况。在人类早期的旧石器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原始人群过着采集为主狩猎为辅的生活。原始人依靠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维持最低的生存水准。到了新石器时代,出现了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人类进入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时期。由于氏族人口繁衍增多,在氏族内部出现了胞族,导致部落规模的扩大,促使原始组织建制更加完备,婚姻家庭形态也从族外群婚过渡到对偶婚。

◎生产力发展简况

代替石器时代的是金属时代。最初是金石并用时代(铜石并用时代)。人类最初使用的金属是天然铜,后来掌握了从矿石中冶炼铜。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公元前3000年,西亚、埃及、中国以及南欧、中欧等地,先后开始冶炼铜。但炼出的纯铜质地柔软,使用价值不大,因而生产工具仍以石器为主。继铜石并用时代的是青铜器时代。公元前3000年中期—公元前2000年,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埃及、中国先后冶炼铜锡合金——青铜。青铜具有熔点低(纯铜熔点1084℃,青铜熔点910℃)、硬度大、易于成形、刃口锐利等优点,因而逐渐成为制造各种武器、工具、生活用品和装饰品的主要原料。而代替青铜器的是更先进的铁器。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后期到公元前1000年前期,西亚、南亚、东南欧、北非和中国等广大地区先后进入铁器时代。铁矿石资源丰富,容易开采冶炼、耐磨损,所以,铁的使用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社会末期引起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指农业部落和游牧部落从采集、狩猎中分离出来。在农业方面,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经验的积累,犁耕农业取代锄耕农业。起初是木犁或石犁,然后是金属犁。犁的使用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更使耕地面积扩大,耕作技术提高,使农业生产在最适宜原始农业的平原、河谷地带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主要以农业为主的农业定居部落。在一些适于畜牧业的地区,出现以放牧成群牲畜为业的游牧部落。首先发生在西亚、北非、东亚和美洲等地。在中亚、伊朗、高加索、阿拉伯等草原地带,原先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活动的部落,逐渐转变为饲养畜群的游牧部落。以农业和畜牧业的专门化为标志,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生产的专门化不仅增加了各自的剩余产品,而且扩大了各种生产者之间产品的差异,于是产品交换日益频繁。在频繁的交易中,最早的城市出现了。

◎父系大家族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父系氏族取代母系氏族,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向个体家庭的父系大家族过渡。犁耕农业和畜牧业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驾犁耕田和看管大牧群等强度大的劳动,主要由男子来承担,男子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从此,男子在社会上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并掌握了剩余产品的支配权。再者,以男子为主的对偶婚组成的对偶家庭,有使男子可能确知自己的子女,从而使他们产生将财产传给自己子女的意图。这就导致废除传统的以女系为中心的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经过长期复杂的演变,逐渐实行男娶女嫁,从而使世系按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

父系大家族是父系氏族社会的经济细胞。它占有氏族的一份耕地。全体家族成员住在一个大宅院或一个大房子里(到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村参观可以看到木架结构的大草房子,屋内呈“非”字形,中间是厅堂,有炊事、用餐和取暖设备)。父系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从而构成一个原始共产主义家族公社。家族公社选出一个男“长老”领导生产和组织家庭事务。家庭事务最重要的是主持家族祭祀仪式。而家族中的大事,诸如财产和嫁娶等,由全体成年男子讨论决定。

几个父系大家族组成一个父系氏族。父系氏族掌握着氏族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与对各大家族中的分配权,同一氏族成员间保持相互帮助和相互保护的义务,并有共同的祖先崇拜、共同的宗教庆典等,虽然如此,但父系氏族的职能已迅速地转归父系大家族。

◎私有财产的出现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有了剩余产品,从而使农业部落和游牧部落之间的农牧产品交换成为可能和必要,开始是各部落之间的偶然间交换,农业和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交换经常化。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同时,商品交换不仅保证了单一化生产的进程,而且促进了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同时产生,相互促进,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引擎。剩余产品以及交换的经常化,就使部落酋长和家族长利用担任公职的便利条件,在对内分配产品和对外交换中,把一部分集体物品窃据为己有,从而出现了私有财产。最初成为私有财产的只限于牲畜、农产品等。

◎阶级的出现

父系氏族公社是一种复杂而矛盾的社会形式。它外表上形同氏族制度,实际上是氏族制度的解体形式。这首先表现在,父系氏族组织开始就分裂为若干个父系大家族。每一父系大家族,由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妻室组成,有时还包括奴隶在内。父权家长制对子女的支配和对妻子的奴役及对奴隶的使役,使其一开始就“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5]

剩余产品的出现使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成为可能。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生产领域的扩大,增加了氏族、家族每个成员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已成为必须。于是,战争俘虏不再被杀掉,而是使之成为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最初的奴隶都是外部落、外氏族的人,数量不多,在生产中只起辅助作用,通常被吸收为氏族或家族的成员。这种早期的奴隶制度被称为家长奴隶制。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了氏族内部的分化。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指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随着铜器、青铜器和铁器的应用,开始出现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和伐林垦荒。农业在规模上的扩大,导致了经营种类的增多。除了谷物种植以外,还经营园艺,栽培各种经济作物。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活动的丰富,各种手工操作,如金属的冶铸加工、纺织、制陶、酿酒、榨油、造船、皮革加工、建筑等活动逐渐增多,操作者经验日益丰富,制作技术不断改进,于是有人脱离农业或畜牧业生产而转入手工业的专门化生产。专业的手工业者逐渐增多,手工业行业日益多样化和专门化。于是,社会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就使当初最简单的物物交换(“W—W”)发展到(“W—G—W”),进而形成发达的商品交换形式(“G—W—G”)。这时,交换不仅在部落内部、部落之间进行,甚至远达海外。同时,作为商品价值尺度的货币也流通起来。除了牲畜(主要是牛)作为价值尺度外,又以定量的金块、银块、铜块、铁片,以及作为价值尺度的其他代用品,如贝壳之类,成为最初的货币。

◎个体家庭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以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到氏族制度的巅峰。但父系氏族愈往上发展,就愈从其内部创造着自身解体的因素。这是由于生产工具和耕作方法的进一步改进,使以前必须集合整个大家族甚至整个氏族的人力耕作的一片土地,只需少数几个人就可以了。这就使生产劳动日益趋向个体化。这样,到了父权制晚期,一个个小家庭便从大家族中分离出来。这种小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独户生产生活单位。而个体家庭的成长和社会分工的深入,逐步瓦解着作为父系氏族社会基本细胞的父系大家族公社。

◎村社经济

随着氏族血缘关系的削弱,在各氏族、部落范围内人员流动现象日益加剧,于是出现了许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家庭杂居的新的组织形式——农村公社(简称“村社”)。村社中公有与私有并存。在村社范围内,森林、荒地、牧场、道路、桥梁、耕地属村社公有,但耕地定期分配给村社成员使用;生产工具、牲畜、劳动产品、房屋及宅旁园地等为村社成员所私有。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最终导致村社的解体,即由原来父系氏族与父系大家族的公有制,逐步过渡到个体家庭所有。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劳动日益个体化,个体家庭逐步成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正是在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和一般商品货币作用下,商业从农业和手工业中分离出来,这就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的出现使交换扩大,品种增多,使平民阶层增加了新的成分。

在发达的商品交换形式下,奴隶被大批地买卖和使役。为此,家长奴隶制又有新的发展。同时,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也日益明显。某些家族,主要是那些担任氏族长、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的家族,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奴隶,成为最富有的、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氏族贵族。而一般公社成员的家族则每况愈下,日益贫困化,这样,“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贫富分化破坏了氏族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氏族内部出现了剥削和压迫关系,于是,在自由民内部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大阶层。从阶级观点看,贵族和平民也是一种剥削和被剥削的阶级关系。

◎国家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矛盾的发展,国家应运而生。由原始社会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军事民主制起着桥梁的作用。军事民主制是氏族部落管理机关向国家管理机关转变的过渡形式。它的产生与当时各部落间的频繁战争密切相关。由于私有财产和奴隶劳动的出现,掠夺其他部落的人口和财产,被认为是增加财富的捷径和主要手段。因此战争变成了一些贵族的经常职业,战争的规模也从部落之间扩展到部落联盟之间。与此同时,在部落或部落联盟的管理机关中,出现了享有很高威望的军事首领,他除指挥战争外,还兼有宗教祭祀和审判权。此外,在部落或部落联盟中还有两个重要机关:一个是由氏族长和部落酋长组成的常设机关——长老议事会,其成员逐渐变为拥有许多特权的氏族贵族,另一个是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它讨论决定部落或部落联盟中特殊重大问题(如血族复仇、战争),选举军事首领等。于是,“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6]

军事民主制一方面保留着氏族民主制的传统,如军事首领的选举制,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权力;另一方面出现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和对外军事职能。

随着对外掠夺战争的持续进行,以军事首领为首的氏族贵族集团,其财产(包括奴隶在内)和权势日益增长,而人民大众则日益贫困化,从而导致氏族部落内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主人和奴隶、贵族和平民、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斗争日益激烈。于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贵族集团,便把部落管理机关作为既用于对外掠夺、又用于对内压迫的工具;他们本身也由原来的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的主宰——统治阶级。就这样,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便在氏族制的基础上产生了。

国家与氏族制度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一是国家按地域划分它的国民,而氏族组织则是靠血缘关系来维系的;第二是国家设立起公共权力机关,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而氏族所有的是氏族、部落的民主管理机关。

中国先秦的宗法等级制虽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但也和征服兼并与分封制相关联。其所流行的宗法思想,对于推行宗法等级制也起到重要作用。

◎周公制礼作乐

周武王克商后二年病,又“后二年而崩”。究其原因,除战争劳顿以外,不能排除打下江山却难于守卫,忧心忡忡、苦闷烦躁,彻夜难眠的精神煎熬,周公立武王儿子诵,即周成王,年方13岁,周公辅政。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7]而这种剧烈变革体现在周公制礼作乐。周公制礼,典章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备,发展到了“郁郁乎文哉”[8]。东都洛邑建成之后,周公召集天下诸侯举行盛大庆典。在这里正式册封天下诸侯,并且宣布各种典章制度,是谓“制礼作乐”。司马迁说:“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其原因何在呢?

◎“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武王克商后,西周采取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基本国策。史书上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和),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9]从前周公因管叔、蔡叔(联合殷后裔武庚)叛周(详见本节下文),将分封亲属到各地成立诸侯国,以护卫周朝的天下。总的看,“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具有睦内御外的双重原因。所谓御外,“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所谓睦内,“君姑修政而亲兄弟之国”[10]。但更大意义上是护卫疆土,“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11]。为此,先从封建制上谈起。

所谓封建制,也即分封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标准,“封土建国”或“封邦建国”的一种制度,它的尺度主要是宗族血缘关系。总的看,这是一种御外睦内的政治制度。

分封制也是一个姬姓诸侯与众多异姓邦家共处的制度,许多渊源古老的邦族都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得到承认和延续,最终达到融合而成为政教、文化统一的民族。封建诸侯实际是一种军事镇服和武装移民活动,建立各诸侯国作为周王朝的军事据点。分封制下的诸侯国有许多种。新封建的邦国中以姬姓为主,数量最多。这是封建邦国的第一部分,属于周王朝的亲族国家,其主要之国有鲁、卫、晋、燕等。还有一类是一些异姓邦国,其中包括:(1)周的同盟者,如姜太公受封的齐国,或许还有许、纪等小国。姬、姜两姓为世婚。(2)以殷商人群为主体的封国宋。(3)其他一些古老的人群,如陈、杞等,据说陈国之君是舜的后代,杞则为夏的后代;还有地域在今北京一带的蓟,据载是尧的后人。(4)还有大量的古已有之的小邦国,在周人的分封建国中,被作为“附庸”而不是独立的封国,分配到各大诸侯国中去,是独立性不完整的国中之国。《左传》等就记载了鲁国境内的这样一些古老的小邦。

西周封建的范围,南至江汉流域,这里有所谓“汉阳诸姬”,北至燕山南北,东到大海,西至陕西甘肃交界地带,以黄河中下游流域为中心,建立起庞大的王国政治体系。如同当今的建构/重构是伴随着解构/拆解而生的。大封建的另一面是大拆解。伴随着大封建,是对古老的人群进行的分解和组合。分解最严重的首先是殷商人群。同时,周人的族群也同样经过了最深刻的改变。武王克商时,据专家推算,大体在15万人左右。这样少的一群人要在短短的时间内,分出50多个大小邦国,由此不难理解,所谓的分封制,一方面是周人及其同盟者的遍布天下,一方面也是以分封为依托,对殷商及其他古老族群进行的拆解[12]。新形态的邦家社会,就诞生在这封建和拆解的基础上。

分封起因于内部利益的分配,为的是保护周室,稳固周王朝政治。与分封制相配而行的是婚制变革。广泛的婚姻关系,就周人及其同盟者而言,会强固国与国之间的患难与共,就是对那些原无瓜葛的族群,甚至曾是敌对的人群,建立广泛的联姻,也会起到化敌为友的亲和作用。古代文献对周代的婚姻有这样的记载:“夏、殷五世而通,周公制度礼,百世不通,所以别禽兽也。”[13]《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郊特牲》载:“夫昏姻者,万世之始也,取于异性,所以厚别、附远也。”周代还有所谓“媵嫁制度”。《左传·成公八年》载:“凡诸侯嫁女,同姓则媵之,异姓则否。”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周代社会人群是一个“道德团体”,这个道德团体的基础是周代各国的上层之间的亲戚关系,叔伯关系之外,要么是甥舅,要么是亲家,真所谓“一表三千里”!婚制变革,非同小可。分邦建国,编织的是一张巨大无比的血缘关系网。原始的纯粹的族群血缘关系的单纯,现在变得异常复杂了。周人获得了他们想得到的结果,那就是政权的稳固,也就是广大地域上各族群最大限度的凝结。从更长一点的眼光看是众人群的最终融合,界限消除。

西周社会的缔造,利用了古老的血缘关系,从中调动出他们以弱胜强、以小御众的政治力量,是血缘关系政治化。周王面对天下,诸侯治理众族,不论是君王还是卿大夫,他们需要公平地对待所有治下的人群,因此他们必须将自己与自己的宗族划分开来,以行使其治理天下众族的职责。

周公对他的儿子鲁公说:“君子不疏远他的亲属,不使大臣们抱怨不用他们。旧友老臣没有大的过失,就不要抛弃他们,不要对人求全责备。”[14]

周的分封制是历史上的重大变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它的性质不是摒弃,而是扬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且不说姬姓同宗,以异姓的齐国为例:“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15]到东周齐桓公时,在争霸中成为首霸,到战国时被秦所灭。

黑格尔“正题、反题、合题”告诉我们,肯定包含着对自身的否定。固然,血缘亲戚关系是周人统治天下的基础,是“宗统”与“君统”的统一,但“宗统”与“君统”自产生之日起便奠定了分离的基础。虽然周公制礼作乐以约束之,但其否定因素是他所始料不及的。同任何事物一样,没有最好,只有好与更好。

就周代的社会结构而言,如果说分封制是外在的形式,那么,宗法制则是内在的内容。换言之,分封制是西周社会的骨架,宗法制度是西周社会的经脉。先看这个“宗”字,这个字由两部分构成,上面的“宀”表示房屋,下面的“示”表示神灵,合起来的意思就是在屋子里祭祀神灵。“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的行为规范。所谓宗法制,就是按照血统远近分别亲疏贵贱尊卑等级关系的制度,是关于共同祖先的人群内部关系的法则,也即西周特定的社会结构法则。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到了奴隶社会,原来维护宗法关系的宗法思想,便相应地成为夏、商、西周与神权观念并行的维护贵族特权统治的精神支柱。中国是以父系氏族制度发展为国家制度的。这种发展是和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分不开的。

宗法制在于保持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周公制礼作乐,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其核心是嫡长继承制。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直到商朝末年帝祖甲才完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西周承袭这一制度,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所以说,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及上下等级关系的完整制度,是由周公旦告罄的。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而使封建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故《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一以贯之。而周礼是一种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的制度,形成了以“小宗”服从“大宗”的宗法等级制。

从以上系列可见,除天子继承大宗之外,下属各个阶层的诸侯、卿大夫、士都兼有大宗、小宗的宗法称谓,嫡长子继承系大宗,嫡长子之下诸子系小宗。

从宗法制与“分封制”(“封建制”)可清晰地看到,天子封诸侯国,还需要说明的是,国君封爵(公、侯、伯、子、男),下有“附庸国”。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封地),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士作为禄田(乡、亭)。如此不断进行国土分割,当地的百姓即以地名为氏,这就是中国姓氏的起源。家族内,嫡长子分封诸弟,“授土授民”。

《左传》说:“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16]

《左传》中还有这样的说法:“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17]

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18]。就是以周族的血缘关系为依托,逐次分封,建立起以逐级臣属和纳贡为条件的家国系统,构筑捍卫周的中央政权的屏障。这是按照家庭结构来构筑天下各区域的,谓之“天下一家”。

如此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它是依照血缘亲疏远近分成的封建等级,而维持这种宗法封建等级的就是礼制。礼制是利用族权来巩固政权的政治伦理制度。事实上,在一夫多妻(妾)的父权制氏族贵族社会,同宗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立定章法,不划分出先后次序,就会嫡庶不分而增熵无序,全乱了套。再者,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用于异姓诸侯间,特别是周制同姓不婚,遂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演变为政治组织,从而将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构。而在宗族中,宗法实行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宗庙象征着宗子权力,主要表现在主持祭祀、掌管本宗的财产、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等。族权在礼治上有独特的功能。而族规则是家族的“法律”。宗法制明显体现宗族森严的等级制度。

从国家学说上看,在奴隶社会,存在着奴隶和奴隶主的阶级矛盾,还存在着奴隶主和平民的矛盾,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奴隶主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即血缘亲属之间的王权之争、宗主国与诸侯国之间的斗争。而西周正处在由万国(近万氏族)联合体林立向统一的氏族贵族统治的国家转型的发展阶段,需要以贵族氏族和血缘关系编织好封地(空间)和继承(时间)的多维网络(空间结构与时间程序),形成相同等级和不同等级的公平待遇与运行机制。为此,周公制礼作乐,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的区别,做到“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礼别异,乐求同,以缓和融洽等级矛盾,实现国家安泰,实现阶级统治的目的。

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家国同构”。它是一种缺乏自我存在意识的团体。君、臣、父、子,看似经纬万端,无非是组织和管理宗族(家族)的伦理道德之网罟。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9]的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是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上层建筑,实质上也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西周礼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祭祀、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也起到西周统治的“行政法”和以父系血缘亲疏为准绳的“继承法”的作用。“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是中国上古由传统的部落或方国联盟走向以‘王天下’为目标的新的国家形态的开端。”[20]

宗法制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在西周是适应当时经济形态发展的。即便以非姬姓的亦出现繁荣富庶的景观,如齐。但它使诸侯国权力日渐膨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开阡陌,废井田”,至东周,周天子有名无实,诸侯兼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霸主。事实上,诸侯与周朝的矛盾贯穿始终,只是此消彼长,并最终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下导致周的寿终正寝和诸侯的灰飞烟灭。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与封建制却顽强地保留下来,直到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

实际上,“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建国方略在武王在世时就形成了,只是周公忠实全面践履了这一大政。请看下面史实。

◎恪遵王命及对殷民的国人待遇

周公是忠于君主的杰出典范。他恪守遵行武王生前的诰命,完成武王的未竟事业,功勋赫赫。武王积劳成疾,对两件大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对周公颁布了王权和建东都的两道命令。

武王灭了殷国,成了诸侯的君主,就召集殷的贤民、卿大夫,以及九州之长的佐官在殷都郊外朝见武王。武王登上汾地的土丘,遥望朝歌,长叹道:“啊,纣王不善难以配天,于是殒命于一日。非常可畏而不能忘啊!”武王返回周原,从鹿地到丘地,通宵不眠。武王的内官报告了周公旦,周公旦急忙跑到武王那里,说:“您忧劳太久了。”问武王为什么不睡觉。武王说:“坐,我告诉你。”

武王说:“啊呀,姬旦!上天不佑助殷人,从我未生到现今的六十年前就开始了。当时夷羊(怪物)出现在朝歌郊外;飞蝗遍野,天昏地暗。上天不佑助殷人,到现在才有了结果。当初上天建立殷朝,也征用了贤民三百六十名。殷的后嗣虽不回报上天,上天也不弃灭他们,一直延续到现在。唉呀!我担心这种灾难,几乎随时都在忧虑。我们住在天堂附近,没有确定天保,岂能安心睡觉?”

武王说:“姬旦!我能得到上天的明命,确定天保,依傍天室。要记住我们厌恶的那些殷王恶臣及顽民,惩处如同对待纣王。我们要日夜操劳安定我西土,我想大服天下,趁现今威德正明的时候。”

姬旦哭泣,泪水掉在下衣上,悲痛得不能答话。

武王让姬旦承继王位。武王说:“姬旦!你是我明达的弟弟,我要命令你。你摆上食物也无暇进食,何况说岂能顾及家室?现在是上天使唤我,只是天地二神给了我的死期。我未能使国家休美,我最近想到我们的家族成员,你虽然年轻,却大有智慧。从先世皇至于今,你能叙说他们的遗德显义,并告知期望付话于我。故我如同农夫耕地,急于要得到收获。我有不显美的行为,使皇祖们不得高升到上帝那里。你年轻人能承继我那心愿,差不多才能治理好我们广大的寰宇。这样我才安心。如果你心里只怀恋妻儿,德行就赶不上先祖,百姓也不会配合于下,我也不能列位于高祖。如果天不佑助,要降来灾祸。你岂可消除它呢?而今我们兄弟先后相继,我还占卜什么?我现在就立你为储。”

姬旦恐惧,流着泪拱手施礼。

武王说:“唉呀,姬旦!我想平息这些殷人,只有依傍天室。如果有重要法令,求告上天也不遥远。上天要是高兴,从那里帮助也不困难。从洛水以北直到伊水以北,地势平坦而无险固,那曾是夏人的居地。我从那儿向南望望过三涂,向北望望过太岳,从都鄙回头后望望过黄河,顺势望去望过伊水、洛水,这儿离天室嵩山不远,就叫这为度邑吧!”[21]

关于周公称王一事,史上大概多为圣者讳。但武王成命,周公难违。文献确有记载。《尚书·大诰》系周公的行政命令,其中第一人称作“王”。这个“王”指何人?周称周文王为“宁考”,由于“考”是对已故父亲的称呼,所以这个“王”只能是周文王的儿子周公。再看《尚书·康诰》系成王假借周公之口的行政命令,其中一句是“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这里的“封”是指周公的同母弟弟康叔。两史料都明示周公曾身居王位,行使王权。在《荀子·儒效》中也有记载:“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履天子之籍”,“恶天下之倍(背叛)周”。《礼记·明堂位》和《韩诗外传》卷三又称“周公践天子之位”。《尚书·大传》载:“周公身居位,听天下为政。”《史记》中也有记载。

可见,周公称王,一是无违武王之命,再一个原因可能是威仪天下,安抚万民。武王死后,东方的平定大业尚未完成,而当时成王不足以担此重任。周公或许是若不以王名天下,则诸侯会欺负成王年幼而反叛,先王大业将付之东流。根据《尚书·金縢》记载,周公曾对召公奭和太公姜尚说:“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

典籍记载的史实是,成王20岁时,周朝的统治稳定,天下太平,周公辅佐成王到第七个年头时,致政成王。制礼作乐更使国家机器运行得顺畅。

周公对武王的第二道命令又是如何执行的呢?武王的话是符合历史的逻辑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巩固王权和保卫疆域是紧密相关的。

成王之前,周人在王位继承上本无定法。缘在周太王古公亶父不传太伯、仲雍而传季历,文王舍长子伯邑考而立姫发,所以武王要周公旦接班,这本是极其自然的。但天大的麻烦就此由周公的兄弟们引起。《尚书·金縢》载,“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武王的兄弟们以成王说事,却将锋芒指向周公。舆论抓住周人的继统虽无定制,但此前奉行的基本是父死子继,继位称王者该是成王或成王的兄弟;即便是兄终弟及,最有资格继位称王的也应该是管叔而非周公,因为管叔是武王之弟周公之兄。所以,关于王位继承问题尽管武王意在长治久安,却引发了一场几乎把周朝新政权毁灭的战争。

原来周克商后,基本沿袭商的方国联盟制。但周武王吸取商灭亡的教训,“灭国不绝祀”。武王让帝辛之子武庚仍继承殷王位,统治殷商故地。武王又安排自己的异母弟弟管叔(公)、蔡叔(公)、霍叔(公)驻守在殷都周围的邶、鄘、卫三国,史称“三监”。“三监”遂与武庚联合作乱。武庚早有复国的野心,不仅联合“三监”,而且又和殷旧地东夷的徐、奄、薄姑等方国串通,叛乱反周,局势十分严峻。于是周公和召公、姜太公为保周江山,“内弭父兄,外抚诸侯”。周公遂以成王命率军东征,“二年则罪人斯得”[22],诛武庚,杀管叔,放逐蔡叔,贬霍叔;封纣庶兄微子建国宋。武庚覆灭后,“商人(驯)服(大)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江南。”[23]“周公既平三监之叛,乃述武王之志,建东都洛邑。”[24]

雒邑又分为两部分,瀍水东岸称为成周,实现了武王生前的夙愿。

成周组建“成周八师”,主力由殷人组成,又称“殷八师”。一个师至少有3000人。依照中国古代“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的原则推算,被迁往成周的殷民数量当不会少于10万人。拥有10万殷民的成周真可谓泱泱大国,无怪乎周人要把它看作是与宗周并立的另一个京畿之地了。[25]

成周八师东制侯国,西卫宗周,南威淮夷,北扼幽燕。平乱之后,在武王分封的基础上,周公、成王再次大规模分封诸侯。原来属于武庚的封地和殷遗民被一分为二,一部分纣兄微子启封于商丘,国号宋;另一部分封给成王的叔父康叔,在殷商故墟,国号卫。两次分封,不仅使周人巩固了在原属殷商的广大地区的统治,而且扩大了周人的势力和影响。

建东都洛邑是武王筹划的一大建国方略。平乱后,成王付诸实施,先派召公勘定建邑位置。周公随后视察,以地图及占卜结果报告成王,命殷民和诸侯共同兴建新邑。新邑建成后,成王莅临举行典礼,命周公留守,返回宗周镐京。周迁殷民于成周。

周对殷人的基本政策。只要“克敬”,则有土、有居、有邑。以“国人”待遇,享有多种权利,而其中最重要的有两项:第一是服兵役。国人是军事力量的中坚,服兵役既是国人的义务,更是国人的权利。第二是参与国事。遇有重大的军国大事,君王要向国人征询意见,而国人也有发表意见甚至左右事态的权利。《周礼·小司寇》载:“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这是周人朝着实现“王天下”宏图伟业的方向迈出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所谓“王天下”,即“视天下为一家”,视天下苍生为王的子民。和古希腊以城邦为本位的武装殖民相比,周人的“王天下”无疑是一个更宏伟博大也更具人类情怀的理想。

如此看来,迁殷民于成周和封土建国是性质大体相同的举措,只不过后者是直接扩展了周的京畿之地,前者是建立藩屏周室的诸侯国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周王朝分给伯禽(鲁)和康叔(卫)的殷民六族和七族,以及分给唐叔(晋)的怀姓九宗,都分别成为鲁、卫和晋的“国人”。说明殷人在鲁也始终都是“国人”的主体。

周通过迁殷人于成周创建了一个不同于宗周的新的京畿之地,更通过封建这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模式,创建了一大批与传统的部落共同体迥然不同的新的诸侯国家。新的诸侯国家并没有替代或取消原有的部落共同体,而是在它之上架构了一个更高层次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更高层次的社会共同体中,所谓“国人”并不是一个成分单一的社会阶层,而是包括了由于种族渊源或血缘关系不同因而其身份和社会地位也不同的复杂等级在内的社会群体。凌驾在诸侯国之上的,则是周天子至高无上的封建王权。

这就是周人创建的封建王朝,它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社会共同体和不同等级的权利所有者构成的崭新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也就是传统的中国人所谓的“天下”。然而,在这个拥有不同种族渊源、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复杂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中,周人的王何以能够成为普天之下无可置疑的合法共主呢?这是周人“王天下”面临的另一个甚至更为根本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周公制礼作乐,构筑起稳固的宗法体制和机制。

综观兴周大业,国学大师王国维曾谈道:“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26]

◎从帝辛战败吸取内部管理失误的教训

周公、召公等与武王一起克商的最高统治集团成员,细心总结了夏、商覆亡的教训,关键是亲历帝辛被灭的悲惨境况,得出了礼乐之治的最后结论。

——等第无序,王权斗争。商自太乙(汤)至帝辛(纣王),共十七世、三十一王,据夏商周断代工程考,前后经历了510年(约公元前1556年—公元前1046年一月二十日),内部纷争频仍,最高统治者只是逃避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文献记载,商代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国家机构,有各种职官、常备的武装(左中右三师),有典章制度、刑法法规等等。但《尚书·商书》载:“自契至成汤,八迁,汤始居亳(商丘)。”关于迁都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黄河泛滥,二是王权争夺。《史记·殷本纪》中记载:“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从仲丁算起,经九世正好到盘庚时期。据《尚书·盘庚》载,盘庚“视民利用迁”(为人民的利益而决定迁都),但对那些与他对立的人,他发出了“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我要将他们斩尽杀绝,不让孽种留在新邑)的对立情绪,反映了王权争斗的激烈。祖庚、祖甲以后诸王,特别是帝乙、帝辛时期,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十分尖锐。数百年内乱不止,致使外患不断。

礼制改革是殷朝几代君王的志向,曲折跌宕。帝祖甲不仅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而且废除了王位继承和国家大事中的贵族公议制,使商王朝酋邦制最后泯灭。

但旧的贵族氏族势力是不会自行就范的,血缘氏族关系以一种强大的习惯力量缠绕着王权。为了巩固王权,帝武乙力压神权,使商王朝完成了向帝国的转型。

与此并行,贵族势力在商帝国内部持续膨胀,虽屡经打压而依然坚挺。例如竟连武功显赫的帝武丁在欲用奴隶出身的傅说(yuè)时仍不得不采用“先帝托梦”的手法做掩饰。

帝辛重用奴隶,触犯贵族利益。帝辛时,错综复杂的斗争使商帝国内部四分五裂。尽管帝辛魄力十足,在内部重重矛盾困扰下却处在孤家寡人的艰难境地,他采纳帝武丁重用奴隶出身的傅说的策略,重用外来人才费中、飞廉、恶米等,而所任用人才都是离弃他们自己氏族的人,属于奴隶身份,这更加激化了帝辛与反对党,尤其是贵族的矛盾。这两群人虽有各自的利益争夺,但一致对准帝辛群起而攻之。最终,诸侯国的大小奴隶主联手杀了帝辛。史书上列出帝辛的罪状诸如“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任用贱民为官”;“以贱民辱贵族”等可见一斑。而神棍、王族反对党、贵族的怨言亦构成帝辛的诸多罪状,例如,“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力行无度,播弃犁老”。再如,“崇信奸四,放黩师保;屏弃典刑,囚奴延士”。又如,“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囚箕子”,等等。故此,帝辛成为恶贯满盈、罪大恶极的“纣王”。[27]

孔子的弟子子贡说:“纣王的不善,不像传说的那样厉害。所以君子憎恨处在下流的地方,使天下一切坏名声都归到他的身上。”[28]

殷商最大的悲剧莫过于牧野之战帝辛身亡。毛泽东曾对帝辛有过评价:“把纣王、秦始皇、曹操看作坏人是错误的。其实纣王是个很有本事能文能武的人。他经营东南,把东夷和中原统一巩固起来,在历史上是很有功劳的。纣王伐东夷,打了胜仗,但损失也很大。俘虏太多,消化不了。周武王乘虚进攻,大批俘虏倒戈,结果使商朝亡了国。”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纣王被打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统治者内部反对党同帝辛的矛盾冲突。毛泽东说:“当时微子是里通外国。为什么纣王灭了呢?主要是微子反对他,还有箕子反对他,比干反对他。纣王去打东夷,把那个部族征服了。纣王是很有才干的。后头那些坏话都是周朝人讲的,不要听。”毛泽东提出了历史事实,又赞扬帝辛的气节:“纣王那个时候很有名声。商朝老百姓很拥护他。纣王自杀了,他宁死不投降。”[29]

郭沫若在一首诗里评说商的功绩:“但缘东夷已克服,殷人南下集江湖,南方因之渐开化,国焉有宋荆与舒。”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而殷周易位,正是对历史缺失的弥补。周公的巨大功绩正在于善于总结失败者的教训,不但看清社会的阶级矛盾,而且洞悉社会的等级矛盾,并及时调节,防患于未然,谱写出制礼作乐的新篇章。

——神主朝纲,巫卜乱政。《礼记·表记》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周人尊礼。”殷商在意识形态上是由多神教向一神教过渡的宗教演变阶段。对万物崇拜依旧盛行,信仰对象包含大自然的各个实体,例如:除了部族的各种动植物的图腾,朝廷与民间普遍敬畏河神、山神、月亮、星辰、地神等,但殷商人心中主要是对“帝”的信仰。帝即祖宗,是殷商人心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的神,也是社会秩序的主宰。而太阳为殷商民族的大神,是世上人的崇拜对象,甲骨文的众(眾)即三(多)人在太阳下。这里的人“至少也该是自由民,可能是公卿大夫的子弟”[30]。这种“一元”(帝)“多神”(自然神祇)的信仰模式,与现实世界的“王权政治”相仿。简单来说,人世有君王统治百姓,在自然界有“帝”统治自然神祇,但“帝”的能力和权威更凌驾世间君王之上,他是万物的主宰。在君主死后的称谓上,夏称“后”;商称“帝”,这是和商朝的祖宗一元神教有关。汤灭夏打着天命的大旗,将原始的多神宗教改造成祖宗——帝喾(五帝之一)——的一元神宗教。汤灭夏建商,集王权神权于一身,既是君主,又是祭司。由于祖先是上帝,主管一切神灵而护佑殷人;且历代商王死后,都要“在帝左右”,成为沟通人与神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后代会像尊敬祖先一样,将逝去的先王亦称为帝[31]。所以,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权观念笼罩下的政治思想,商代统治者“尊神”,而在民间还有“尚鬼”的习俗。

殷商统治者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则,就是依据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国家。商朝人民崇拜祖先,因为崇拜祖先,所以也崇拜鬼魂和管理鬼魂的神灵,并连带崇拜鬼魂所居住的山岳河川。无论大事小事,从战争征讨到疾病婚嫁,都要征求祖先的意见,即向鬼神请示。请示的方法依靠占卜,占卜必须在隆重的祭祀典礼中举行,才能得到祖先的喜悦和赐福。于是祭祀遂成为国家的第一级要政,比军事政治都重要。商王朝已能够使用文字,但文字用来占卜,就是祖先鬼神的重要指示,刻在乌龟甲壳上或其他兽类骨骼上,作为记录保存,后世称之为甲骨文,它的内容则称之为卜辞。正是在祖宗神灵的麾下,朝歌宫殿内神权与王权、执政集团与反对集团、帝权与贵族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正是在盲目敬畏“天帝”的惨重自我愚弄面前,周公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第一个建立在人自身的历史活动而不是神和巫术基础上的。

——国门不守,疏而有漏。殷商王朝是一个由邑土国家逐步向领土国家过渡的发展中的早期国家,并非是一个完全拥有四土之境的疆域辽阔的领土国家,也不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大帝国。和夏一样,商依然是一个方国林立的贵族政权。直到商的后期,商人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王国。商代见于甲骨卜辞的方国林立。可见,商代的国土不是一个弥合的整体,而是以都城(大邑)为中心,四周远近散布着属于商朝的诸侯。从甲骨卜辞载,一些曾被商讨伐的方国,后来成了商的与国或附庸。所以,有学者认为商朝政体是“方国联盟制”,“诸方国、部落虽然对商王朝有一定贡纳,然而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对于商王朝并没有多少依附”[32]。而所谓“大邑商”或“天邑商”,只是经济和军事实力更强大的部落联盟或方国联盟罢了。即便在商毗邻的空隙地带,亦存在着不听命于商朝甚至与商朝敌对的小方国。讲仁义的西伯姬昌“三分天下有其二”[33]。这是西伯的“伐交”谋略使多数的部落或方国已背殷向周,成为周的盟友了,并不是说周已经实际控制了天下的疆域。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中说:“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商代王权的兴衰,与天下部落或方国的向背密切相关。《左传·昭公十一年》说:“纣克东夷而陨其身。”从以上情形可见,商朝的国土是疏而有漏。这正是商的最大缺憾。可以说,商是王室内乱不止,无视外交而外患不断的朝代。周深刻地吸取商的教训,制礼作乐,形成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大一统格局。诸侯国内同仇敌忾,以致女子也主动从军保国。“王于兴师,修我矛戟,与子偕作!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岂曰无衣?与子同泽。王于兴师,修我矛戟,与子偕作!岂曰无衣?与子同裳。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34]

——武治天下,人文缺失。据司马迁的记载,商汤就曾自诩“吾甚武”,并以“武王”为号。在甲骨卜辞中,屡有“余一人”或“一人”出现,在《尚书》的《汤誓》《盘庚》等篇中,商王也以“予一人”自称。“自殷武丁以迄帝辛,‘余一人’与‘一人’者,已为国王一人所专用的称号。”[35]

◎巩固国防,众志成城

周公制礼作乐,居安思危,牢记征伐的使命。试比较商汤灭夏桀的鸣条之战与周武灭商纣的牧野之战两场战争。

夏朝最后一位君主姒履癸(姓姒名履癸,即桀)将商部落酋长子天乙(姓子名天乙,即汤)逮捕,圄在夏台(河南禹州),后释放。公元前1766年,天乙发起进攻,在鸣条(河南封丘)决战。商汤兴师动“众”。“众”是商王征兵的主要对象。请看《尚书·汤誓》中的记载。

众: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夏正?

汤: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众:夏罪其如台?

汤: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

商汤军队可谓众志成城,战无不胜。相比之下,周灭商是纠集其他诸侯。而这些诸侯,“乃二代所建,至于纣时,其地之广狭,固未必仍其初封,文武抚而有之,要与之相安而已,岂得尽易其疆界哉?”[36]说穿了,这些夏、商两代所封诸侯只是周的同盟军而非藩属,对于周王室的认同和忠心是有限的,周王室对他们的控制力和约束力也是有限的,文王、武王只是和他们相安无事,根本指挥不动。而周人本身,仅是诸侯中武力强盛的,与皇皇大商相差甚远。对国家的治理关键是军队的治理,而对军队的治理缺少军纪制约是缺少战斗力的。从商朝建立到商朝覆灭的军队战斗力和周朝军队的现状统筹来看,对军队治理是国家头等大事。而军队治理在于武装灵魂、众志成城,捍卫神圣领土,而这离开礼治是不行的。

◎变革思想观念,奠基伦理道德

殷商军事上的失败,政权的丧失,并不代表其礼乐文化的衰退。相反,商文化还顽强地表现着一神教的统治力量,遗存的殷商文化跨国度地在广大地区产生深刻的影响。周的一场战役,决不会在意识形态上打败商,相反,商在观念形态上的统治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国人的心中。王国维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37]

周公的文治是在经历了严峻的挑战之后,针对王权所面临的深刻危机的凤凰涅槃。一个根本问题是王位继承问题。

再者,商王朝神权、王权的激烈党争,亦使周朝统治者对商王朝的祖宗一元神宗教产生怀疑。周人既不能亦不肯重创此类宗教。就是说,周天子不可能、也没能力把自己的祖先捧为天下共尊的上帝。从称谓上看,姬昌死后称周文王,而周王称“天子”也只是后世的事。

据《三礼正义》说:“《周礼》《仪礼》并周公所作。经所谓礼三百,威仪三千。经礼则《周礼》也,威仪则《仪礼》也。《周礼》遭秦灭学,藏于山岩屋壁,以故不亡。汉武帝时有季氏获之,以上河间献王,独阙《冬官》一篇……《仪礼》,周衰,当战国之世,其书并亡。”

周公制定《周礼》,成为国家意志的典章制度和社会伦理的道德规范。作为国家意志的典章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体现,以维护等级制度;作为社会伦理的道德规范,它是国家统治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也是人与人交往中的礼仪。在“礼”两个方面的属性中,等级制度为“礼”的本质,而伦理道德则为等级制度的外在显现。

“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人与人社会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规范准则。为此,晋国大夫师服提出:“礼以体政”,以君权为“本”,以从属的次一级权力为“末”;“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这就是历史上著称的“本末论”。

作为西周分封制,所有的社会结构都是从礼衍生的,推行礼治即是为政。所以《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中国在世界上被称为“礼仪之邦”,但准确地说应该是“礼乐之邦”。“乐”指诗、歌、舞,是古代艺术的总称。周初最高等级乐是六代乐舞(简称“六乐”),大部分由所传周代以前各代的代表性乐舞整理增删而成。《晋书·乐志上》载:“周始二‘南’,‘风’兼‘六代’。昔黄帝作‘云门’,尧作‘咸池’,舜作‘大韶’,禹作‘大夏’,殷作‘大濩’,周作‘大武’……”据《周礼·春官·大司乐》,“六乐”以“云门”祭祀天神;以“大咸”祭祀地神;以“大韶”祭祀四望(四方,也有认为指名山大川或日月星辰);以“大夏”祭祀山川;以“大濩”祭祀周的始祖;以“大武”祭祀周的祖先。其中“云门”“大咸”“大韶”“大夏”所代表的各代,都是由禅让得的天下,所以称“文舞”,舞时左手执龠(形状像排箫的乐器),右手秉翟(用野鸡尾装饰的道具)。而“大濩”和“大武”所表现的都是以武力夺取天下的君主,叫作“武舞”,舞者手里拿着朱干(盾)玉戚(斧)。其中“六舞”和“六小舞”是这一制度的重要支柱。“六舞”主要用于周代宫廷祭祀礼仪,表演的场合隆重,人数众多,天子用“八佾”(64人的舞阵)的规格标准。到了后代,“六舞”就都被称作“先王之乐”,成了神圣的“雅乐”。它们的影响波及后世数千年。“六小舞”则是用于教育贵族子弟的乐舞教材,有时也用于某些祭祀场合。周代“乐师”的任务就是“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六小舞”包括“帗舞”(执长柄饰五彩丝绸的舞具而舞)、“羽舞”(执鸟羽)、“皇舞”(执五彩鸟羽)、“旄舞”(执旄牛尾)、“干舞”(又叫“兵舞”,执盾)、“人舞”(不执舞具,以舞袖为容)。

从礼的角度看,礼制的实施即为礼治。礼治与礼俗分别是从国家和民间、上层和下层不同方位的表述。“礼俗,以驭其民。”[38]一个是社会结构,一个是社会作用。礼治作为治国理政的蓝图,为历代圣贤所推崇,同时推进了礼俗社会的发展。

图3-1 四羊方尊

从乐的角度看,金文字形“美”从羊、从大。其政治意涵明确,“羊”意为“驯顺”,对应“民众”;“大”意为“广阔”,与“皇”同意。《说文》载:“皇,大也;三皇,大君也。”可见,古代“美”的本意是地广民淳,“国土辽阔、人民驯顺”。与“美”中之“羊”代表人民相似的字,还有“群”,意指“有君长领导人民”。(见图3-1“四羊方尊”)而在先秦时诸侯国君主一般自称“寡人”“孤”。随着秦朝建立,秦王政创立皇帝尊号,规定“朕”专作皇帝自称(也有传闻说,“政”乃秦皇自称,后改为朕)。但正像顾颉刚、刘起纡在《〈尚书·汤誓〉校释译论》中指出的那样:“朕——甲骨金文中都只作单数第一人称领格(所有格),即‘我的’”,这与“吾”“余”等“我”的自称是有严格区别的。根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朕”小篆“月”字旁原作“舟”字旁,指木造船的两块木板间隙。以其极为细小譬喻寡德以自谦,类似寡人之义。《乐记》精辟地阐述了音乐与政治的关系:“使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是故先王之政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返人道之正。”

音乐在于和谐。“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39]“乐”主张使音乐与治理朝政、端正社会风气、礼治、伦理教化等相配合,为统治者的文治武功服务。

如上可见,礼乐在西周统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用周礼来确认周天子的最高权力地位,用“封建”伦理道德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据礼“以设制度”。《周礼》首言:“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报。”这首先表明在周王朝国体中,周天子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以此协调宗周与诸侯封国的相互关系。实践证明,周公创礼乐制度,在西周初年出现“成康盛世”。

◎制作礼乐,王权行政

根据《尚书》所说,《豳风·鸱鸮》为周公旦所作。2008年入藏清华大学的一批战国竹简(简称“清华简”)中的《耆夜》中,叙述武王等在战胜黎国后庆功饮酒,其间周公旦即席所作的诗《蟋蟀》,内容与现存《诗经·唐风》中的《蟋蟀》一篇有密切关系。

在如何治理国家,巩固政权问题上,潜隐着一个极其重大又不能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摒弃殷商的“神治”而变为真正国家意义上的“礼治”,即在等级名分宗法制度下所形成的共和体制下的王道。这是因为,随着周的势力范围前所未有的扩大,王权和国家管理问题都更为紧迫地摆在周统治集团的面前。当武王撒手人寰,国是问题摆在执政的周公面前,改革政纲可能失败,但不改革就是灭亡。而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于结为周公、召公和姜太公的“三公同盟”,达成妥协,求同存异。尽管如此,周公还是确立了正统的传位嫡长子的王位继承权的定则,从而真正确立了政治意义上的王权。这从往昔自唐尧至殷商可见分明,概不过是松散的部落联盟的首领而已,“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40]《古本竹书纪年》也有诸如“舜囚尧”之类的说法。这固然是礼乐的另一面。所以,王国维说:“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41]

从当时的现实看,周朝王天下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那就是多城邦王朝制的共同点,是各邦国共同尊礼“宗主”,对其朝聘和贡奉;邦国内实行共和制(各邦国的贵族议政,贵族集体决策共治)和井田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王天下”的封建共同体。这是因为,周人从未达到商人那样的强力统治。所以,中国礼乐文化的基本精神集中体现在“王天下”的理想之中。这一伟大的文化理想,是周人取得克商战争胜利后,在王权受到挑战的严峻形势下,在接受并应对挑战的努力中,不得不面对历史和现实对被征服的异姓部落并进而面对“天下”的拷问中,创造性地提出并打出礼乐的文化旗帜[42]。事实上,当国家统治者的内部一旦分为等级,礼乐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身份制度。为适应周初经济政治发展,用礼乐的形式全面确立尊卑贵贱的政治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乐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各种行为纳入礼乐所调整的范围,这对巩固其政治统治是必不可少的。

西周制定了十分严格的乐舞制度,如对参加祭祀乐舞的人数,也明确规定了各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如“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43]。一说:“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用四,士二。”[44]舞佾的行列,采取数学开方的方法,一般一佾为八人,天子八佾为六十四人,和阴阳五行有关,“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所以应八卦,故每佾又用八人,合而为六十四焉,则重卦之象也”[45]。佾数既是法定的,所以如果诸侯用八佾,就要加以僭越的罪名。只有一个例外,在周公的封地鲁国(今曲阜一带),为了尊重周公,特允许鲁国乐舞用八佾,到了西周末年“礼崩乐坏”,鲁国的大臣季氏“八佾舞于庭”,孔子大呼“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文舞、武舞,总称雅乐。“文以昭德”“武以象功”,借以表现一个国家的文化和武力,此后历代相传,如国家以揖让得天下,先演文舞,若以征伐得天下,先演武舞[46]。周代的雅乐到了秦代只流传“韶”舞和“武”舞[47]。汉魏以后有大的改革,每逢改换朝代乐舞不相沿袭,但师法周代所制定的乐舞制度的精神,却是千年一贯制。唐代以武力得天下,故先奏《神功破阵乐》,次奏《功成庆善乐》。江苏盱眙东阳汉墓出土有汉代文舞画像砖,画像中二女童左手执龠,右手秉翟,由此可推知文舞的概貌。

周代的庶民百姓一般都没有享受舞蹈教育的权利,贵族子弟世子(王和诸侯的长子)、国子(公卿大夫的子弟)才有这样的权利,只有少数“学士”,是从民间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擢升到下层贵族的行列里。他们都在东序(大学)学习,春夏两季学习干戚,秋冬两季学习羽龠。学习进度是:13岁学乐诵诗,舞“勺”,成童(15岁)舞“象”,学射御,20岁成人而冠,开始学礼,舞“六舞”[48]

为了保证乐舞制度的实施,周代建立了乐舞机构,由大司乐领导,宗伯主管礼乐,工作人员有1000多人。这里也等级森严,少数为低级贵族如大司乐为中大夫,2人;乐师为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下士16人,府4人,史8人,胥8人,徒80人[49],将近1000人是一般庶民,名为上瞽、中瞽、下瞽、眡了、舞者(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旄人则掌管“散乐”和少数民族乐舞。但他们却是乐舞在教育、表演方面的主力。当时训练非常严格,小胥的职责就是在排练中巡视,有怠慢懒散的就要鞭笞[50]。当时自皇帝到庶民都会舞蹈。这样规模宏大,人数众多的乐舞机构,称得上我国最早的舞蹈学校。此后历代帝王也设有宫廷的乐舞机构,相沿成习,名称则不尽相同。

周代的“大武”是极富生命力的,它的内容是描写武王伐纣的军事行动。如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所谈,到孔子时还在演出(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舞分六段,名六成,第一成:先击鼓以示警戒,舞队出场,顿足三次,表示舞蹈开始,舞者手执盾牌站立较长时间,表示武王等待诸侯的到来,接着一段抒情歌唱;第二成:描写战争的舞蹈,热情奔放的表演表现吕尚必胜的信心,舞分两行,夹击而灭商;第三成:表示灭了商朝,再向南方进军;第四成:南方疆域已得到巩固;第五成:分成两行舞,表示由周公旦、召公奭协助统治;第六成:舞队又集拢在一起,表示对天子的崇敬。这是具有一定情节的集体男子舞,表现了武王伐纣势不可当的气势。

西周的铜器上,有不少表现舞蹈场面的雕刻,如周的铜器“日禾甑”(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品)的铭文,像一裸体男子在烈日下作骑马蹲裆式,左手在上反掌,右手在下按掌起舞,似为祈雨的舞姿。

周代的玉器雕刻舞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如美国佛格博物馆藏西周玉舞人,造型奇特,只有胸部和颈部,两臂为鸟首形,犹似展翅欲飞,再如独舞以及河南浚县出土的女舞人,着肥袖大领衣袍,两手下垂,立于云头饰物上,表情严肃。安徽阜阳专区博物馆藏的玉双舞人,均为细腰长袖长筒裙。左舞人身向左倾,左手叉腰,右袖过头搭于左肩,右舞人身向右旁腰,右手叉腰,左袖过头搭于右肩,形成对称,长袖善舞的汉族舞传统在西周已经形成。

早期国家的等级制度

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先后出现于北非尼罗河流域、西亚两河流域、南亚印度河流域、中国黄河流域和以克里特岛为中心的爱琴海地区。奴隶制国家除了奴隶与奴隶主两大阶级关系以外,还存在着严密的等级制度。在柏拉图笔下的“大西国”是他的理想国的原型,却来自埃及、巴比伦、小亚细亚、西西里岛等奴隶制国家和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克里特-迈锡尼文明与当时存在的斯巴达军事共产主义的等级制度。

在早期国家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与社会成员的血统、身份、职业、财产以及婚姻和继承等相关联,决定着不同社会等级、社会地位的高低,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壁垒森严与界限分明的等级制度,使整个社会呈现阶梯结构。

◎等级和阶级

等级结构和阶级结构是最初国家的基本结构形式,二者交织在一起,构成早期国家共有的奴隶制度。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产生了阶级,出现了等级。当国家产生以后,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剧,于是在奴隶制国家中形成严密的等级制度。之所以如此,究其根源,主要有社会分工、血缘关系、财产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战争、移民和宗教活动等等。在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是多种根由彼此渗透,互相结合,起着综合作用,虽则不排除某种根由起到主导作用。在这些根由中,血缘关系、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属于社会内在因素,由此而产生的等级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自发过程;而由征服战争、强迫移民和皈依宗教所划定的等级制度,则是社会以外的力量施加于人的,即外来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51]

阶级是指在生产关系中由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决定的社会集团,是以剥削劳动者为其特征的,因此属于经济的范畴;而等级则是指在社会分工和劳动组织中人们所占的地位序列,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其特征的,因而属于政治的范畴。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阶级和等级制度在本质上都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关系。[52]

◎法律保护等级制度的两种方式

由于各个国家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其形成等级制度的根源也有所区别。在古代各个奴隶制国家形成等级制的历史过程中,法律(包括宗教法)起着关键作用。同成文法和习惯法两种法律一样,奴隶制国家对等级制度的法律保护也采用这两种方式。奴隶制国家中有好多帝王曾公布法律甚至制定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对各个等级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文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如希腊城邦,是按照事实上形成的等级制形成习惯法。这些按习惯形成的等级制度固然也具备古代社会等级制的一般性结构特征。从法律沿袭的角度看,如今世界上各个不同国家基本上分为成文法和认可法。前者称为大陆法系,后者称为海洋法系。就其法律渊源的推溯而言,两大法系可以说殊途同归于奴隶制国家的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是矛盾统一体

等级制度是动态和静态的统一。等级静态的封闭性是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固有的特征,因为惟此才能为等级制度提供稳定的保障。但任何系统都是开放的,否则就会增熵死寂,所以,动态的开放性是等级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尽管等级壁垒森严,并不排斥其内部的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级内部集团地位的调整和个人等级地位的变迁则是不可避免的。

◎等级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阶级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一样,等级制度也在历史上起着不可替代的进步作用。在早期国家的等级框架下,迫使各等级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安分守己,保证了社会常规运作和稳定发展。但等级制度同阶级一样,随着历史的发展注定其消亡的命运。它只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当它一经完成奴隶—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命,社会进展到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它会渐渐地淡出历史。事实证明,随着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封建等级制和特权制将归于覆亡。这是因为,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生而自由的天赋人权推进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而使得以不平等的等级暨特权制度失去其存在的根基。但阶级的等级渊薮及其等级制度残留,特别是意识形态方面的等级思想会禁锢人们的头脑。

多样性的等级制度

由于客观外部环境条件的不同和历史继承的复杂性,等级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柏拉图在世时的希腊文明与早期爱琴文明有着承继性的联系,同属于典型的海洋文明。但早期爱琴文明的中心——克里特岛的渊源却离不开与之隔海相望的埃及等大陆文明国家。早在米诺斯人于克诺萨斯建造宫殿之前的1000多年,埃及、巴比伦文明已以古老悠久的文明而著称于世。柏拉图游学12年间,对埃及、巴比伦等东方的文明古国的中央集权与实行君主专制颇为向往。他是向外域学习的先驱。将古老的传说与现实结合起来,构成了柏拉图理想国家的美丽蓝图。

◎埃及

埃及位于东北非,是尼罗河第一瀑布到地中海之间的约750公里长的狭长地带。流经森林和草原的尼罗河,每年7月—11月定期泛滥。泛滥期过,被淹没的河谷两岸土地上留下厚厚一层淤泥。这种淤泥含有大量的矿物质和腐殖质,对农作物生长极为有利。就这样,尼罗河在横巨千里的干燥沙漠里,开辟了几千年来滋养文明的绿洲。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流淌着牛奶和蜂蜜的土地”。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

约公元前4000年—公元前3500年是埃及前王朝Ⅰ时期,即涅伽达文化I时期,埃及就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在属于这一时期的一些墓穴里发现的陶片上,刻有其自己的统一符号;在1610号墓中的一个黑顶陶罐上,发现了以眼镜蛇作为标志的红冠形象。这些可能是私有权和王权出现的反映,表明埃及已处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前夕。而在希拉康波里发现的、属于公元前4000年后期的考古文物——“蝎王权标头”图刻,有三个栏目,中间的一栏有头戴象征王权的白冠的蝎王,其身后有两名侍者为之执扇,形象高大威严,颇有王者风度;下一栏刻有在尼罗河的河心岛上从事劳动的奴隶;上一栏刻有以田鬼为代表的平民。这幅画面深刻地反映了当时埃及的阶级关系:已有贵族与平民、奴隶主与奴隶之阶级对立。同时,作为文明的标志之一的文字已经出现。[53]

在涅伽达Ⅱ后期,埃及出现了以城市为中心、以村社为基础的国家联合体。其象形文字符号像中国连起来的“井”字,表示一块灌溉渠道交织的土地,希腊人称其为“诺姆”,汉译作州。[54]

最初这样的小国在埃及有42个(据新王国时期资料,上埃及有22个,下埃及有20个),彼此独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像蝎王权标头上所展示的蝎王,很可能既是国家的行政首脑,又是军事首领,并兼任祭司长,主持祭祀,领导农业,兴修水利。各国都有自己的名称、首府、军队,也有自己的方言和信仰,类似于中国的诸侯国。各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奴隶和财富,进行过征伐战争,有的因而形成很强的势力。但此时的埃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王国。所以,埃及历史上称此时期为前王朝时期。

大约从公元前3100年开始,埃及进入早王朝时代。从第三王朝开始,延续至第六王朝,时间是约公元前2686年—公元前2181年,是埃及的古王国时期。古王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几种不同情况:国家占有的土地、国王占有的土地、神庙占有的土地、官僚贵族占有的土地和公社占有的土地。前几种属于大奴隶主所有制,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公社占有的土地由公社农民使用,农民须向国家缴纳租税。[55]

古王国时期,埃及已经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国王拥有行政、军事、经济、司法和宗教等方面的一切权力,其地位至高无上。在行政方面,他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王之下设宰相,称维西尔,辅佐国王,主持日常政务,主管行政、司法、经济和宗教事务。由于维西尔握有相当大的权力,所以此职多由王室成员担任。但他没有决策权和军权。[56]

国王作为王权象征,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可以颁布相当于法律的政令。古代埃及有世俗法庭和神庙法庭。前者审理重大案件,由维西尔担任最高法官,但国王可以干预司法审判,可以越过维西尔自行任命法官审理一些案件。后者审理民事纠纷。[57]

地方行政单位是州,由行政长官诺马尔赫即州长实行统治。州长是国王在各地的代理人,由国王任命,听命于国王,平时执行国王的政令,管理地方行政,统率地方军队,维持地方治安,并负责税收、管理水利和神庙事务。州长多由地方的旧贵族担任,是地方传统势力的代表,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他们与中央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分离的倾向,当王权衰落时,他们时常割据称雄。[58]

为强化中央集权的君主统治,统治者极力宣扬君权神授说。此时,对太阳神“拉”的崇拜逐渐发展起来,被奉为最高神,国王被说成是太阳神的直接后裔,这从许多国王名字的末尾都有“拉”的名字得到说明。为得到神权的支持,从这一时期开始,历代国王都把大量的土地、财富和劳动力捐赠给神庙,致使神庙祭司集团得以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的时期甚至构成对王权的威胁。[59]

以国王为首的包括官僚贵族和高级僧侣构成奴隶主阶级。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奴隶,剥削和压迫奴隶与自由民。中等自由民的成分比较复杂,包括中小奴隶主、中下层祭司、小职员、书吏、小手工业者和公社成员等。他们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尽相同,有的可能拥有奴隶,有的是小土地占有者,有的则沦为贵族和神庙经济的依附者或奴仆,其地位几乎与奴隶无异。就其政治地位而言,书吏在这个阶层中比较重要,他们是专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士大夫阶层。他们中有的通过掌管国家机关中的公文、书信、档案的机会而成为高级官吏,因而也就成为统治阶级的重要的社会基础。[60]

埃及古王国作为中央集权统治的象征是金字塔。金字塔是古代埃及国王的坟墓,因其形似汉字的“金”字,故称之为“金字塔”。古埃及人深有灵魂不死的观念,他们相信人死之后,其灵魂可以附着在保存的木乃伊(干尸)上得到“复活”,在所谓另一个“世界”上继续生存。因此,制造木乃伊,修建陵墓之风颇为盛行,尤其在统治阶级中此风愈演愈烈,致使统治者在其生前,不惜耗费巨资争先恐后大造陵墓,故而,历史上有时将古王国时期称之为金字塔时期。[61]

古王国的专制统治到第六王朝时,由于地方贵族势力的兴起和神庙僧侣势力的增大,开始衰落了。第七王朝时,埃及陷于分裂混乱的状态,出现了地方割据势力称雄,小国林立的局面。埃及自第七王朝至第十王朝(约公元前2181年—公元前2040年)王权虽然存在,但几乎不能实行统治,由中央王权控制的统一局面已不复存在,几乎一个州就成了一个小国家,州长俨然成为一个独立王国的国王。他们为了扩大势力,争夺地盘,互相攻伐,争战不已,与中国诸侯混战别无二致。[62]

总之,古代埃及等级制度是一种层次分明的国家金字塔体制。

图3-2 古代埃及等级制的金字塔体制[63]

◎巴比伦

古代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之一。古希腊人把两河流域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意为“两河之间的土地”。两河流域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称亚述,南部称巴比伦尼亚。巴比伦尼亚又分为南、北两部,北部称阿卡德,南部称苏美尔。汉谟拉比国王统治时期,统一了两河流域,并把古巴比伦推向全盛,使巴比伦文明在两河流域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人们又习惯称古代两河流域文明为巴比伦文明。

公元前4000年,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在肥沃的美索不达米亚发展灌溉农业。幼发拉底河高于底格里斯河,人们很容易用幼发拉底河的水灌溉农田,然后灌溉水排入底格里斯河,再流入海。他们在两河流域建立起宏伟的城邦。公元前20世纪,阿摩利人征服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建立古巴比伦王国,发展了光辉灿烂的巴比伦文明。约公元前540年波斯人入侵,但只维持了两个世纪。

从法典所见古巴比伦有三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全权自由民(阿维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商业高利贷者,也包括自耕农、佃农、独立手工业者等;无权自由民(穆神根努),包括依附于王室经济的“纳贡人”及其后代,充当常备军的士兵等;奴隶。前二者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有全权与无权之不同,但就经济地位来说,他们中间都有富者与贫者、奴主与非奴主之分。此外,在自由民中还形成了两个新兴奴主阶层:一是军事奴主贵族,包括德苦、卢布图以及其他各级军官,他们拥有土地和奴隶;二是商业高利贷奴主贵族,包括王室和神庙的商业代理人达木卡及其助手零售商沙马鲁,他们不仅拥有土地和奴隶,而且有白银、谷物和商品。但是,在他们中间也有大、小奴主之区别。[64]

考察最初国家的等级制度,有时通过对其法律透视剖析便可以得到清晰的轮廓。例如古巴比伦等级制度通过《汉谟拉比法典》即可一览无遗。

图3-3 汉谟拉比法典[65]

苏美尔人创立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法典以乌尔第王朝“回”的名字命名。

1901年12月,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撤的古城旧址上,发现了三块玄武石,将其拼合后恰好是一个椭圆形石柱。上刻有浮雕像和若干像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发现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条文,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所颁布的一部著名法典,它清楚地展示了当时古巴比伦复杂的经济生活情景,至今仍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的重要文献。

在当时古巴比伦社会大环境下产生的法典,注定会成为奴隶主统治的护身符,因此《汉谟拉比法典》拥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从法典中有关条文可知,古巴比伦全体居民被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穆神根努和奴隶。

第一等级是阿维鲁,直译为“人”,他们是全权公民。其内部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为少数王族、高级官吏、祭司和大商人等统治阶级,拥有大量奴隶;下层是广大的自耕农和独立工匠等,须服兵役交赋税。法典第八条规定,任何一个去偷牛、绵羊、猪、山羊的人,如果属于神或者属于皇宫,这个扒手将为此赔付上30倍的代价;如果属于国王的自由民,他只需赔付10倍的代价。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同一等级内部,等级制度也相当森严。

第二等级是穆神根努,直译为“敬礼”,是脱离了氏族家庭和公社而隶属于王室的人,他们无公民权的自由。它包括依附于王室经济的“纳贡人”及其后代和充当常备军的士兵。法典规定:如果一个阿维鲁伤害了另一个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该犯要遭受同样的惩罚;如果一个阿维鲁伤害了某个穆神根努的眼睛或骨头,该犯只需赔付一明那的银子。由此看出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穆神根努的地位远远低于阿维鲁。

第三等级是奴隶,他们是社会最底层。主要来源于战俘,还有少量的债务奴隶,当然也不乏购买而来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奴隶被视为主人的私有财产,毫无人格可言。而为了维护奴隶主的所有权,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凡拐骗藏匿他人或宫廷的奴隶者处死刑,理发师未经奴隶主许可而剃掉奴隶发式标记,应处砍手之刑;更有甚者,奴隶打自由人之子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也要遭受割耳之刑。这一切无疑是为保护奴隶主的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于奴隶来说,则意味着更加悲惨的命运和无法摆脱的桎梏。

法典中对于奴隶主、自由民和奴隶还有许多截然不同的规定。例如:一个奴隶主伤害了一个自由民的眼睛,他只需要赔偿一定的钱财,但如果被弄伤的是奴隶,奴隶主则根本无须赔偿。由此可看出奴隶在当时即如牲畜,无人格,无尊严,并被剥削与压迫,他们是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下最大的受害者。

啤酒待遇是等级的明显标志。《汉谟拉比法典》按照等级制度建立了啤酒的配给制度:普通阶层允许每天2升啤酒,公职人员可以允许3升,僧侣和特权阶层则可以允许5升。

法典中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护了奴隶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横行不法,消除了司法混乱,削弱了地方割据势力,巩固了国家统一。法典强调保护孤寡、限制高利贷、固定利率并把债务奴隶的期限缩短为三年,保护了生产力,调整了自由民内部的关系,安定了社会秩序,减少了纠纷,有利于社会发展。

◎印度种姓制度

迄今最鲜明、最严格的等级制度莫过于印度种姓制度。印度种姓制度来自婆罗门教古老的经典《吠陀》。公元前10世纪,居住于印度的雅利安人产生了婆罗门教,其经典是《吠陀》(veda),其意义是求知或知识。雅利安文化及其医学的来源是四部《吠陀》。第一部是《梨俱吠陀》(Rig Veda),从公元前15世纪到公元前10世纪,祭司们用了近500年的时间来编撰完成,这部作品不可避免地反映了雅利安印度社会状况的变化。《梨俱吠陀》中有一首赞美诗,简要叙述了世界的产生和四个种姓(瓦尔那)的起源。众神牺牲了宇宙的原人普鲁沙之后,诞生了世界,并产生了世界万物。这首赞美诗时间较晚,表明雅利安人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就开始认同了四个种姓。这首赞美诗明确地维护了编撰者婆罗门祭司的利益。

普鲁沙有千首、千眼、千足。

他覆盖大地的每个角落,仍超出了十指。

这个普鲁沙是一切——过去和将来。

……

当众神准备牺牲时,他们以普鲁沙为祭品。

……

当他们分解普鲁沙时,将他分成了多少块?

他的嘴和双臂叫什么?他的双腿和两足叫什么?

婆罗门是他的嘴,他的双臂成为罗阇尼亚。

他的双腿成为吠舍,从两足生出首陀罗。

……

从《梨俱吠陀》的这首诗中看出四个瓦尔那的生成。当时的四个瓦尔那就是四个等级。随着雅利安人国家的形成,瓦尔那制度最终成为一种界限森严的阶级统治工具。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僧侣贵族,为了巩固自己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瓦尔那制度的清规戒律。根据古代印度的一些法典,四个等级在地位、职业、权利、义务等方面有如下的严格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是掌握神权的僧侣贵族集团,拥有垄断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并通过这些特权得到大量布施。有的婆罗门僧侣还充当国王的顾问,直接参与政务,从而得到土地、奴隶和其他财富的赏赐。

第二等级刹帝利,足出先前的罗阁尼亚(王族)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含国王),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并通过战争掠夺大量战利品。

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自由平民大众,主要从事农、牧、商等职业,政治上没有任何特权,但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前两个等级。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少数被征服或沦落的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最低贱的职业。其中少数是奴隶,多数是地位接近于奴隶的平民下层。

瓦尔那制度是以等级关系作为表现形式的阶级关系。在王朝四个等级中,前两个等级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后两个等级是处于不同地位的被统治阶级。印度历代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特权地位,都竭力维护瓦尔那制度,因而瓦尔那制度成为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最完备的等级制度。

◎迈锡尼-克里特

爱琴文明包括克里特文明与迈锡尼文明,是古希腊文明的渊薮,也是欧洲文明的源头。它是公元前2000年左右形成于爱琴海地区的青铜文化,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及其周围地区。

据历史教材记述,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腊早期文明——爱琴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后来文明中心又转移到希腊半岛,出现迈锡尼文明……这个时期出现了一些城邦,有的还盛极一时。爱琴文明历时约800年后消亡。

爱琴文明在衰亡之后300年希腊城邦才再度兴起,人们对爱琴文明只是凭借神话传说中的记忆,因此,爱琴文明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美丽的、富有诗意的神话。

在克里特发展成为政治、商业强国的最初几个世纪里,全岛分裂成很多独立的诸侯国,每个诸侯国都有自己巨大的宫殿。不迟于公元前1450年,那些居住在装饰典雅的建筑中的地方诸侯们,都处于克诺索斯国的控制之下了……约公元前1600年,克诺索斯王宫遭受了一次灾难性的地震,震后得以重建。而克里特的金属工从苏美尔人那里得知了制造青铜的秘密。全岛分裂成很多独立的诸侯国的状况与海神波塞冬的十个儿子的神话是相吻合的。

克里特文化深受西亚的熏陶,也有埃及的影响。公元前2500年左右,有来自北非的移民迁至南克里特,与当地居民相混合。从埃及输入了蓝釉陶珠、彩瓶、象牙和装饰品。但克里特文化从一开始就不是对外来文化的复制和模仿,而是加以吸收改造,逐步形成自己的风格。

从公元前2200年到公元前1450年,克里特是地中海商业的最重要的中心……公元前1700年以后,米诺斯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地震、火山喷发和海啸等自然灾害。在公元前1600年以后,克里特人在塞浦路斯和爱琴海的诸多岛屿上建立殖民地。从公元前1600年到公元前1450年,克里特人开始了新一轮的王宫建设以替代在自然灾害中被毁的建筑:他们建造了豪华的住宅,配备了室内水管和排水系统,甚至在某些房间里还装上了抽水马桶。但是,公元前1450年以后,米诺斯社会的富庶也引来了一系列的侵略者,到公元前1100年,克里特岛沦陷于外族统治之下。从公元前1500年到公元前1100年,迈锡尼人在希腊半岛之外也不断扩张着他们的影响……大约公元前1200年,迈锡尼人卷入了同安纳托利亚的城市特洛伊的战争。荷马在史诗《伊利亚特》里从希腊人的角度回忆的这次特洛伊战争,正好与海上民族对迈锡尼的入侵相吻合。事实上,从公元前1100年到公元前800年,整个地中海东部地区一直处于动荡状态。

差不多与早期中国社会同时,作为苏美尔人的卫星国的米诺斯文明在克里特岛及附近岛屿繁荣起来,作为希腊文明的先行者,它以自然主义风格的壁画和制陶工艺而闻名。米诺斯国王(这个社会后来就以他的名字命名)大约于公元前2000年在克诺索斯岛建造了一座宫殿。米诺斯人富有铜资源,横跨地中海,和埃及人、希腊人以及黎巴嫩人作贸易,直到公元前1200年,由于一系列天灾人祸,他们的文明被摧毁。

约公元前1600年,在克里特岛上发展出了米诺斯文明。米诺斯社会与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进行了广泛的贸易,并很可能在这种交换中获取了其文明社会的许多特征。其政治结构与埃及帝国和美索不达米亚帝国相似,强调在一个强有力的君主统治下的复杂的官僚体制控制,并保持大规模的文献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这个时期的最早文明社会的记忆基础之上,并且借鉴了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所取得的成就。

各地发现的米诺斯制造的物品显示,它有一个与希腊本土(迈锡尼文明)、塞浦路斯、叙利亚、安纳托利亚、埃及、西班牙及美索不达米亚通商的网络。

在克里特文明的繁荣期,米诺斯王朝不仅统治了克里特岛,还包括基克拉迪斯群岛,米诺斯的商站和殖民点则遍及整个爱琴海地区。此外与埃及的密切联系和友好关系,使米诺斯人的商业交往日趋频繁。为维护和扩大海外商业的发展,米诺斯人通过建立强大的海军确立了海上霸权。古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称米诺斯为海上统治者,说他“是一个征服了许多土地并且是一个在战争中经常取得成功的国王”。修昔底德则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指出:“根据传说,米诺斯是第一个组织海军的人,他控制现在希腊海的大部分。”米诺斯海上霸权的意义就在于它控制了东部地中海的海运贸易网,它的势力范围形成了一个以克里特为中心,东达罗德斯岛、西连伯罗奔尼撒半岛的环形带,这些地区和更远的欧洲内陆作为待发展地区都迫切需要和地中海东岸的文明古国,特别是当时最富裕的埃及进行交往,而克里特控制的环形带正好处于两者之间,各方海运皆受其节制,从而使它得以撷取欧、亚、非三大洲的资源。

出土的诺索斯宫壁画和女祭司雕塑显示男人和妇女参与同一个体育项目(通常是跳牛),因而一些历史考古学家相信米诺斯文明中男人和女人有着相同的地位。甚至继承权有可能是母系的。

米诺斯所向披靡的舰队,使他的国家与埃及、叙利亚、巴比伦、小亚细亚等区域保持贸易来往,并成为他建立海上霸权进行扩张和殖民的威慑力量,爱琴海诸岛纷纷向米诺斯称臣,雅典也得向他纳贡。米诺斯王朝时期的陶器不仅在埃及和叙利亚,而且在萨摩斯和米利都甚至在西西里都有发现,显示了米诺斯人的势力或米诺斯的文明波及了爱琴诸岛,并产生过重大影响。

约在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450年间,克里特各王宫又遭到多次大破坏,最早的一次可能和锡拉岛火山大爆发有关,其余各次也大都是受地震的影响。除克诺索斯外,各宫破坏后即不复建。克诺索斯王宫在公元前1450年被迈锡尼人占据,有所恢复,但公元前1400年又遭到破坏。至此,米诺斯文明的繁荣即告结束。此后,克里特作为青铜文明中心的地位即为迈锡尼文明所取代。关于米诺斯文明目前仅知与日后的希腊人不属同一种族。

关于克里特文明的陨落有几种说法,一是火山喷发说。在整个欧洲,克里特岛是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历史上的几次地震使克里特岛上的宫殿多次被摧毁,但米诺斯人在其废墟上重新建造宫殿。但是公元前1470年前后,距克里特岛130公里的爱琴海上的岛屿——桑托林岛上的火山(海拔584米)大爆发,喷出物质625亿立方米,触发了一次后来所未见的骇人听闻的大海啸,50米高的巨浪横扫半个地中海,希腊沿海及其岛屿的居民点均遭摧毁,曾经兴盛的米诺斯文明和统治克里特岛的克诺索斯王国及其米诺斯无敌的舰队顷刻间化为乌有,城市和宫殿的废墟随着岁月的流逝,渐渐地被泥沙掩埋了。二是起义说。爆发了克里特人的起义,起义的结果是使克诺索斯最后的王宫被毁了。三是入侵说。公元前1450年,希腊的迈锡尼人侵入了克里特岛,成为克诺索斯的统治者,他们在克里特人线型文字A的基础上创造了自己的线形文字B。克里特文明从此衰落,再经过以后多利亚的入侵,只留下古希腊美丽的神话传说。四是兵败说。在古代希腊许多作家的作品中保留了一些关于克里特文明的传说。大体内容是:在克里特岛上称雄的克诺索斯城邦,其王米诺斯不仅统治爱琴海诸岛,迫使雅典纳贡,后来还率兵远征西西里,当地人佯做欢迎、款待,而设计把他烫死在浴池里,他的部下也就流落在外,未能回到克里特,不久希腊人占领了那里。历史兴衰往往是多种因素的复合作用,在多数情况下是天灾人祸兼而有之。

迈锡尼文明是由阿卡亚人创造的,它与同时代的克里特文明水平相当,但风格较为粗犷。阿卡亚人是希腊民族的一支。他们原先居住在多瑙河沿岸的平原地带,在公元前2200年左右向南迁移侵入希腊并开始从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

留存下来的刻在泥板上的文献表明,迈锡尼已然是等级社会,在最顶尖的是统治者瓦纳克斯,下面是级别稍低的贵族,最底层的是平民大众。(见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泰晤士世界历史》)。

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的遗迹后来也逐渐被湮没了。此后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被称为“荷马时代(英雄时代)”,古希腊文化从此开始。爱琴文明和后来的古希腊文明之间其实有个断层,在创造希腊古典文明的主要民族多利安人和爱奥尼亚人到达希腊本土之后,他们是从一个远比爱琴文明更低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

◎斯巴达

斯巴达人系印欧民族多利安人的一支,约在公元前12世纪由巴尔干半岛北部入侵希腊半岛,最后占领了伯罗奔尼撒东南部的拉哥尼亚,约在公元前8世纪征服西邻美塞尼亚,建立斯巴达城邦。

斯巴达原意是“可耕种的平原”,位于希腊半岛南部肥沃的拉哥尼亚平原,有发展农业的天然条件。斯巴达开采铁矿,掌握了鼓风等冶铁技术,铁器的普及对农业生产给予很大的推动。斯巴达是希腊最大的一个农业城邦国家。公元前7世纪时,斯巴达的农业、商业均有所发展,与其他希腊城邦有贸易关系。

在斯巴达入侵之前,希腊处在迈锡尼文明。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希腊进入“英雄时代”,原来一些属于氏族社会的民族孕育了希腊奴隶制度的再度繁荣。到公元前8世纪,“英雄时代”宣告终结。公元前6世纪后半叶,以斯巴达为首结成伯罗奔尼撒同盟。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打败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头号强国,在公元前4世纪初被打败。

斯巴达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南部的拉科尼亚。斯巴达城是个战略要塞,三面环山,扼守着泰格特斯山脉。国家要把斯巴达男人培养成“斯巴达的城墙”,因为斯巴达是唯一没有城墙的希腊城邦。在迈锡尼文明时期(约公元前16世纪上半叶至公元前12世纪),拉科尼亚境内存在过国家。公元前1100年左右,多利亚人开始入侵拉科尼亚,经过长期斗争消灭了原有国家。约公元前10世纪,多利亚人建立了斯巴达城。到公元前8世纪末,斯巴达人建立起一个基本统一的拉科尼亚的城邦。约公元前735年—公元前715年,斯巴达初步征服了西邻美塞尼亚;继而于公元前7世纪末镇压了当地人的大规模起义,将该地区完全占领。约在此过程中创立了斯巴达国家。公元前9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斯巴达在向外扩张的同时,内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始公社逐渐解体,并逐步形成一整套有特色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传统上把这些制度的产生归功于传说中的立法者利库尔戈斯的改革。

斯巴达国家是在多利安人侵入拉哥尼亚平原和征服当地居民变为奴隶过程中形成的。在公元前7世纪,斯巴达全国约30万人,大致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斯巴达人,总数约为9000户,人口约3万人,是斯巴达国家的全权公民。第二部分人是庇里阿西人,人口约3万人,属于居住在斯巴达城市外围的手工业者和商人,有人身自由但无公民权。第三部分人是被征服的迈锡尼土著——数额巨大的奴隶希洛人,约25万人。

斯巴达土地和奴隶都是国有的。斯巴达国家政府把被征服的土地分给斯巴达公民,分到的土地可以传给子孙但不准出卖。土地全由希洛人耕种。全体希洛人被固定在份地上。希洛人每年把收获物的一半以上缴给斯巴达人,所剩极为有限,在饥饿和死亡线上挣扎。份地主人不得私自把希洛人出卖或赶走。

斯巴达的政治制度具有氏族社会遗留的习俗。国家实行军事民主制。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会议、监察官组成。国王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战时对军队的统率。长老会议是斯巴达的政治机关,一切重大事务皆由它决定,成员由贵族长老充任。公民会议只有表决权而无讨论权。监察官由五人组成,一年一任,由选举产生,全为贵族独占。可见斯巴达是一个寡头贵族专政的国家。由于斯巴达城邦是入侵者建立的,面对着绝大多数被压迫阶级,斯巴达俨然是一座大军营,全体斯巴达公民中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

斯巴达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任务是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军人。在斯巴达,刚生下来的婴儿要经过长老严格的体格检查,凡孱弱或有疾病的,就扔到山谷或送给希洛人。检查合格的由父母代替国家养育。母亲给婴儿用酒洗澡,以此作为对婴儿体质的试验。小孩7岁前由父母或保姆照料,不用襁褓,让婴儿肢体自由发展。保姆或母亲教孩子愉悦、知足、不择食、不怕黑暗、不啼哭、不喧闹。

男孩长到7岁,就得离开父母到国家公育机关少年团队里过半军营式生活,接受严格的锻炼增强体质;训练对首领的绝对服从,不允许有任何意见存在;再就是增强勇气、残忍性和吃苦精神。

从小就受军体教育和训练是每个斯巴达公民的义务,没有受过军事训练的人不能成为公民。斯巴达人到了20岁,即开始军人职业生涯,受正规的军事训练。20岁—30岁每个战士每天都必须接受战术训练。30岁以后,斯巴达人才能结婚,这之前是不许公开谈恋爱的。成家以后,必须参加“斐迪提亚”公民社团,每团15人,平时一起聚餐,一起扎营,战时是一个作战小队。他们每天必须出操,直到60岁退役。

男孩到12岁,编入少年队。生活更加严酷,为了培成坚忍的性格,适应任何战争环境。

在公民机构中,同年龄的儿童分成小队,挑选勇敢机警的儿童任小队长,小队长有权命令、责罚本小队成员。儿童年龄稍长,便由20岁至30岁的青年担任小队教导员。设有国家视导员,他们是当地最优秀的人,他们另有一些助手为“鞭打者”。儿童还受普通斯巴达人的监督与教导,任何斯巴达公民都可以谴责与处罚儿童,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训练也越来越严格。受训者经常举行演习和表演,国王还亲自到现场观看。

公民到18岁时,需要考入士官团(Ephebia)接受正规的军事训练,到20岁为止。

满20岁后,斯巴达男青年正式成为军人。30岁成亲,但每天还要参加军事训练。

斯巴达社会分为三个等级:(1)斯巴达人。城邦中的全权公民,完全靠剥削奴隶劳动生活,最盛时约有9000户。斯巴达成年男性公民加入一种军事性质的所谓“平等者公社”,成为斯巴达国家的统治阶层。(2)庇里阿西。被征服的边区城市的居民,约有3万户。为自由民,在本地有自治权,但是没有斯巴达城邦的公民权,主要务农,也有的从事工商业。(3)黑劳士。属于斯巴达城邦所有的农业奴隶。

斯巴达以其严酷纪律、独裁统治和军国主义而闻名。斯巴达的政体是寡头政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斯巴达及其同盟者战胜雅典军队并霸权整个希腊。但斯巴达在称霸希腊不久便被新兴的底比斯打败,在北方的马其顿崛起后,斯巴达失去了在希腊的影响力。

【注释】

[1]《论语·述而》。

[2]《论语·八佾》。子曰:“周监(jiàn,同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3]《礼记·乐记》。

[4]《论语·八佾》。“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

[5]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8。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0。

[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A].王国维学术论著[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55。

[8]《论语·八佾》。

[9]《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10]《左传·桓公六年》。

[11]《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12]许倬云.西周史[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修订三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增补本(海外学人丛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13]《太平御览》卷五○四,引《礼外传》。

[14]《论语·微子》。周公谓鲁公曰:“君子不施(同“弛”)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

[15]《史记·齐太公世家》。

[16]《左传·桓公二年》。

[17]《左传·襄公十四年》。

[18]《荀子·儒效》。

[19]《诗经·小雅·北山》。

[20]王晓兴,易志刚.王天下——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21]原文见《逸周书·度邑》。

[22]《尚书·金縢》。

[23]《吕氏春秋·古乐》。

[24]《逸周书·作雒》。

[25]许倬云.西周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113。

[26]王国维.殷周制度论[A].王国维学术论著[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68。

[27]帝辛,名受,纣在《古文尚书》中通受。《说文》:“残忍捐义曰纣”,是侮辱性称呼。

[28]《论语·子张》。子贡曰:“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

[29]陈晋.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1157。

[30]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38。

[31]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殷王称号》。

[32]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355。

[33]《论语·泰伯》。

[34]《诗经·秦风》。

[35]胡厚宣.释“余一人”[J].历史研究,1957(1)。

[36](清)许宗彦:《周礼记》。

[3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A].王国维学术论著[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56。

[38]《周礼·天官》。

[39]《礼记·乐记》。

[40]《韩非子·说疑》。

[41]王国维.殷周制度论[A].王国维学术论著[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58。

[42]参见王晓兴,易志刚.王天下——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43]《穀梁传》。

[44]《左传·隐公五年》。

[45]《礼记·乐记》。

[46](唐)杜佑:《通典》。

[47]《乐府诗集》卷52。

[48]《礼记·内则》。

[49]《周礼·注疏》。

[50](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51]参见施治生,徐建新.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序言。

[52]参见施治生,徐建新.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序言。

[53]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37。

[54]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37。

[55]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37,39,40。

[56]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37,39。

[57]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0。

[58]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0-41。

[59]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1。

[60]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1。

[61]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2,43。

[62]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42,43。

[63]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101242680ef41bd5da53e8fc61da81a0/802f070828381f30842828ea a9014c086e06f044.jpg.

[64]曹顺仙.世界文明史[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2。

[65]http://pic.baike.soso.com/p/20140221/20140221045511-14138983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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