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的认识过程,就是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过程,就是获取客观规律的过程。而辩证法恰恰是作为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工具,作为获取客观规律的方法。在列宁看来:
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包含着从每个成分发展成整体的哲学体系)。
辩证法包含着无数的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谈谈辩证法问题》的一大创举,是还原了“现实”的本来面目。
唯物辩证法的精髓是理论联系实际,主张用客观现实去规范主观故意,以免用“想当然”替换“应然”。对现实把握是否充分,理所应当地成为衡量辩证法运用成效的标准。
但什么是现实?还有谁不知道什么是现实吗?列宁要说清的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你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现实!
人们通常把现实理解为“被感受到的世界表象”,即列宁所言的“实例”。其实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不知“现实”为何物,或对“现实”一知半解,把看到的听到的就当成现实,忽视现实的成因,用“想当然”替换现实。
我们说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用“现实”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如果“现实”是不全面的,或者只是表象,它怎么能检验理论呢?
没有真正把握现实,只会带来这种后果:现实不是用来检验理论的,而是用来检验人与人之间信任度的,君不信我即不客观。如此“现实”既不能发现表象背后的本质,也不能用于检验理论的正确性。
所谓现实,并不是感性的“实例”,而是经人理解后得出的“规律”。一切能被人称作“现实”的东西,都已经历了主观遴选。现实不是纯客观的。感觉到的“现实”,不过是思维规律的一种“例证”。
列宁为什么要反对把现实理解为实例的总和呢?是因为任何一种理论,无论其正确与否,总能在现实中找到对应的实例。对比孤立的实例,很难发现思维当中的错误。
在列宁看来,“理论与现实”的矛盾转化,并非规律与实例之间的转化,而是思维中的旧规律与现实背后的新规律之间的碰撞。
只有明确“现实”的主观性特征,才能正确利用现实来规范人的思维。
现实总与客观相联,合称“客观现实”。人们把握现实,要求“客观”。但人追求客观,却总是与“客观”擦肩而过。就像人追求幸福,往往看不清什么是应该追求的和不应该追求的。人们虽然追求客观,却往往看不清什么是真正的客观。
与现实对应的是理论,与客观对应的是主观。这种二元的对立,实际上并不利于我们理解真正的“现实”与“客观”。
唯物主义意义上的“客观”,一般指的是自在之物,例如存在的事物,发生的事件,以及事物之间的联系及变化的规律等等。
辩证唯物主义则主张,“客观”需在社会之中得以呈现,个体通过简单的反思与自省不足以达到客观。“客观”需要在社会大环境下,通过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被阶段性发掘。“客观”不能“私有化”,真理不能被“冠名”,这正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底线。
种种迹象表明,客观作为一种普遍的必然性,作为蕴藏在偶然且随意行为当中的普遍性,并非存在于主观之外,客观就蕴藏在主观之中。在现实社会中探索客观规律,要求既要认清人的行为的主观性,也要在规律的层面上将主观行为看作是客观规律的现实表现。
2
有种想法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错误在于,主观故意没有被客观现实所规范。于是,主张现实高于理论、重事实轻理论等看法接踵而来。其实,这恰恰违背了唯物辩证法的精神,也正是人们打着辩证法的旗号,继续走独断性老路的根本原因。
的确,“现实”是思想的根据、是意识内容的来源。但辩证唯物主义所谓的“现实”并非是独立于人的外在存在,而指的是人的现实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以及客观联系在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反映。
表面来看,人的行为偶然且随意,但任何一种行为都需谨遵人性这一定限。但凡违反人性之行为,必然会遭到社会的唾弃。据此,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实的规范力量就在人自身之中,只不过尚未完整发掘出来。
唯物辩证法并不主张主观与客观二元对立,而是要将客观规律放在社会之中来讨论,在人的主观行为中发现客观必然性,结合人的活动明辨是非。
所谓辩证,即主观之中有客观,独断之中有自省,能动之中有规范,约束之中有自由。
“客观”、“应然”和“现实”都不是“身外之物”。那种在人之外寻找客观世界的做法恰恰违反了唯物辩证法的精神。主观与客观一旦二元对立,必要求赋予客观世界以精确内容,方能发挥客观约束力。而“客观”到底是什么,非一己之思可以澄清,“客观”因此又成了一种神秘的力量。
立足于主客二元、用主观去发现客观,无异把主观等同于客观;立足于主客统一,客观嵌入在主观之中,既保留了人的存在合理性,又赋予人反思与提升的空间,以求行为之规范。
自然界是客观的吗?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然界只有在和人有关联时才是“客观的”,不然也就无所谓“客观”。
没有人,无所谓主观与客观。正因为人并不完美,所以哲学才会不停发问:人如何既能满足愿望,又与自然和谐共存?
规范思想的“现实”只是一种社会的内在现实,决非外在现实。马克思主义首次赋予人类以历史自尊,在这之前,人或是神的财产(神学),或是精神的属性(黑格尔),或是规律的奴隶(费尔巴哈)。
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人的主体性获得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合理的社会规范。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人不是抽象的,客观规范不是神秘的,人的本质与社会规律可以最终达成统一,两者并行不悖。
辩证唯物主义赋予了人类自我反思、自我创造、自我超越,以及自我救赎的可能。
肯定人的现实性,意味着人类重新拾起自主权,他不再是在自我之外的任何物质形态或精神形态存在物的附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才特别强调现实是思想的来源。
肯定社会规律的存在,意味着自主之人尚不完美。规律不是约束,而是告诉人们什么应该追求,什么应该摒弃。
3
人生于社会,但并不一定知道什么是社会。复杂的社会现实超出了个人的认识能力、出乎于意料之外,亲身经历不过是感觉到了一些现实残片而已。
“社会”不是松鼠手中的松子——剥开果壳即见真相。“盲人摸象”说明,切身体验并不等于把握了现实。
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好像“现实”就在那儿,找到一定的方法一下子就可以认识到它。
接近现实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条直线,如果你偏要认为自己一下子就可以认识到它,那就可能会沦落为主观主义。
所以列宁才会说:“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
在各种规律相互矛盾冲突的过程中,人的认识不断接近现实,不断接近真理。
意识与现实之间总是处在“约等于”关系,细微的误差完全可以导致错误,人们用支离破碎的现实残片,来佐证自身的观点就是一种独断。
即便个体面对不变的社会,不同年龄段所得到的看法也会截然不同。年逾古稀的老人都不曾夸下“完全理解社会”的海口,我们又怎能认为自己完全可以在支离破碎的现实中找到合理的规范却不犯任何错误?
马克思曾在批判同时期的施蒂纳时指出:“他不是‘把握世界’,而只是把他关于世界的‘热病时的胡想’当做自己的东西来把握并占为己有。”
只要我们把“现实的片段”等同于“客观现实”,我们就犯下了与施蒂纳相同的错误:不过把现实按照心目中设想的样子来改造,美其名曰“尊重事实”,其实是主观独断!
列宁纠正道:现实不是感性实例的总和。矛盾双方并不是“现实”与“思维”,而是“当下被认识到的现实”与“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规律”。
也即,一边是在新材料中提取的规律,一边是头脑中的旧法则。
但凡能用来联系理论的“现实”都已经与思维建立起关联。人类所谓的“现实”均已打上主观的烙印。此现实不具有“纯粹”客观性。
现实的确客观存在,但它从不会自己说话,只有人才能让其讲话。
因此,直观捕获到的现实决非现实自身。人总是在与自己相关的现实中做出选择,之后再重新组合,令其按自身的意愿行事。
4
要正确地把握现实,就要不断探究现实背后的原因。现实因感觉而凌乱,而原因恒久必然。
主观独断性表现在,或是没有探究现实背后的原因,或是探究不够深入,以致误解现实,用“想当然”遮蔽智慧之心。
例如,对于摔倒在地的老人“扶不扶”的问题,有的人站在社会道德的立场认为必须扶,而有的人则站在自我保护的立场,为避免上当受骗或被人误解选择敬而远之。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对于持自保立场的人,如果他能将原因追得更远一点,就会意识到:“自保不过是一种借口。”
“不扶老人”受伤害的并不只是“当事人”,还有社会,还有自己。因为这些人会从当事人联想到自己,会感觉社会冷漠无情,没有安全感,久而久之导致社会风气堕落,人也难遇良好的环境。所以,只要遇上了,就应该去扶,哪怕上当受骗。表面上是为他人,本质上是为自己。
可为什么探究原因之脚步总会停滞?
生活经历与社会阅历的丰富程度,受教育程度、情感喜好、时代的局限都会阻止人们去进一步探究。这些都可以使人变得狭隘。
能够用来联系理论的现实都是已然发生事件,每个人均如同历史学家一般,将事件收集整理,最终结论难免受到狭隘心境的左右。英国历史学家卡尔有个生动的比喻:
事实的确不像鱼贩子案板上的鱼。事实就像在浩瀚的,有时也是深不可测的海洋中游泳的鱼;历史学家钓到什么样的事实,部分取决于运气,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历史学家喜欢在海岸的什么位置钓鱼,取决于他喜欢用什么样的钓鱼用具钓鱼——当然,这两个因素是由历史学家想捕捉什么样的鱼来决定的。总体上来看,历史学家可以得到他想得到的事实。
一切有思考能力的人在广义上都是历史学家,只不过大部分人是非专业的、未成文字与学说罢了。该比喻充分说明了现实的主观性特征,也深刻指出了理论联系现实的真正困难所在。
主观独断之所以会常伴认识行为,在于理论提出者总能够找到现实理由佐证自己是正确的,而批评者也总能找到证据说明该理论是错误的。
对唯物辩证法的误解与困惑由此而生,仿佛辩证法就是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思维方法,没有什么绝对的正确与错误。
事实上,辩证法没有错,是人们使用不当。他们忽视了,用来检验理论的现实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和理论性。
如果不能正视其主观性,理论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检验。狭隘的人片面解释事实,看不到事实与事实之间、事实内部的各种关联。
笃信“直观即真实”的人们,更愿意相信“眼见为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立足于唯物主义,往往从经验事实出发,将种种实例(事实与事物)奉为圭臬,然后将其作为自身观点或理论的佐证。
其不当之处在于:虽然人们可以把握一个事实的基本特征,但却很难在直观之中发现事实背后的原因与规律。
天狗食月的传说表明,太阳的确被遮住,但被什么给遮住、为什么会被遮住并不是人人都能解释清楚的。
因此,辩证法承认世界是可知的,但能不能被“我”正确认识,还要看个人修为。唯物主义者要牢记辩证法,并不是说一个人认可唯物主义,就表明他是一位唯物主义者,更不能认为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就能够达到对规律的客观性认识。
殊不知,客观的规律与对规律的客观性认识是两回事,而能把两回事合理地转变为一回事的钥匙就是唯物辩证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