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前苏联著名的康德研究专家古留加认为,在康德哲学的主要问题“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背后,实际上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人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确实是这样,邓晓芒就认为“自然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是康德考虑一切哲学问题所围绕的核心”(36)。关于“人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的分析在康德哲学中的重要性很多学者都有所察觉,俞吾金认为:康德批判哲学的研究起点根本不是休谟的认识论问题,它只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叙述起点,而康德哲学的真正研究起点则是理性的二律背反,特别是自然与自由的背反关系。(37)康德自己也对这一点持肯定的态度,他在1798年9月21日给他的一位友人的信中明确地表述了他批判哲学的研究起点问题:“我的出发点不是对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等的研究,而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世界有一个开端,世界没有一个开端’等等,直到第四个二律背反:‘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人没有任何自由,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之种种怪事。”(38)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对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在其哲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其理论旨趣在于从本体论的高度论证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将自由从自然必然律中超脱出来。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先验自由是康德自由思想的理论源头。这就说明,如果康德不能够解决自然与自由的关系,如果自由不能够从自然必然律中超脱出来,那么,理性的唯一形式只能是思辩的理论理性,从而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只能够遵守机械的自然必然律,这在理论上也就取消了道德和信仰的存在根据,取消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而这对于康德来说是绝对不能够答应的,因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限制知识,为信仰留下地盘”,因而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康德通过先验自由的设定来解决人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
(一)自由与第三个二律背反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人的感性、知性以及理性能力界限的划分,为自然必然律,也就是知识的可能性奠定了基础。感性通过先天的时空直观形式接受来自物自体的刺激,为知性的先天范畴提供经验材料;知性通过先天的十二对范畴及其先验原理对感性所提供的经验材料进行整合,从而形成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但由于知性的活动不能够脱离感性所提供的经验材料,因而知性的作用不能超越经验现象界,对于我们所生存的经验现象界以外的物自体,我们将一无所知。而理性作为人的心灵所具有的最高能力,其功能在于对知性的作用进行调控,完成知性的统一。但是知性的能力是有限的,它只能把握现象界的东西,而无法探究物自体的性质,但是理性作为人的一种内在的追求无限可能的能力,并不满足知性的限制,它追求着经验的全体,追求着绝对的无条件者,而理性的这种追求又没有自己的内在法则,它只能借用知性的法则去追求超验的物自体问题,但是知性的这种超越边界的行动并没有合法性,当理性运用知性的法则去追求超验的物自体时,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先验幻象”,陷入到理性的“二律背反”之中去了。但这种二律背反与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不同,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是指主体的推论为本不该去寻找对象的东西去找一个对象,而在二律背反中两种相反的观点都同样具有说服力,它主要用来说明“世界”作为整体是否与对象相符合的问题。正是因为理性把知性的范畴应用在经验现象界以外,所以理性的知识即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二律背反”不是讨论某一方面的学说,而只是讨论理性学说的相互冲突,以及冲突的原因。
康德在他著名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即自然与自由的二律背反中探究了近代哲学所遭遇的自由的困境问题,他意识到近代哲学中关于自由理论的二级对立的观点:经验论强调自然的因果性,强调主体顺应自然必然律的重要性;唯理论则充分肯定主体的能动性,强调主体的自我决定,认为主体有自我决定的能力,经验论和唯理论在自由理论上表现出来的争论康德是用“自然与自由的二律背反”来加以解决的。在这里,康德通过设定先验的自由来规定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起源,也为后面的实践自由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第三个二律背反是这样的,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39)对此的证明是这样的:如果自然因果律可以解释世界上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运转都能够用因果必然律来解释的话,那么,每一个原因又将是另外一种事物运转的结果,为这种结果寻求原因的企图将会追溯到第一因,这样,这个第一因就没有自身得以运转的原因,那么,这样就违背了自然因果律,无法解释这个世界的现实存在及其运转的原因。所以,“根据这一点,必须假定有一种因果性,某物通过它发生,而无需对它的原因再通过彼的先行的原因按照必然律来加以规定,也就是要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因而是先验的自由,没有它,甚至在自然的进程中现象在原因方面的延续系列也永远不会得到完成。”(40)这种先验的自由肯定是超越现象世界之外寻求的,具有绝对的始发性,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世界得以行动的真正根源,但是这种绝对的始发性的开端不能按照经验世界的时间先后的观念来思考,而只能够按照“原因性”的观点来理解,“因此它与机械因果性并不冲突,而是被解释为一个因果过程的开始。”(41)没有这种先验自由的设定,在自然因果律中,其原因方面的系列就永远没有完成之日。
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而发生的。”(42)康德对此的证明如下:为了说明世界上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则先假定世界上有先验自由,有一个世界的第一因。既然有世界第一因,有自由因,那么,这就说明世界可以不受因果律的支配,自然现象界的因果系列及其自然因果律本身也就可以绝对的开始,从而这个最初的发生的行动也就可以绝对的无条件的开始,而这样一来,自由因果律就中断了自然因果律的链条,“经验的统一性”变得不可能了。所以自由因果律与自然因果律是对立的,如果将自由因果律引入到自然因果律的系列之中,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或者自由因果律被自然因果律所规定而丧失自由,或者自然本身就没有任何的规律可言。
如果把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和反题分开来看,或许都能够成立。正题通过排除时间序列中的因果必然律而为先验的自由留下了余地;反题则为了保持现象界的统一而拒自由于大门之外。它们之间对立的实质在于“正题是通过跳出时间这一直观形式而给自由因果律留下地盘,反题则是执着于经验的时间条件而拒绝自由因果律;正题为了保持概念的一贯性和不矛盾性而从自然律中推出了与其对立面自由概念的不可分关系,反题则为了坚持经验的可能性而忍受概念的自相矛盾。但双方都承认,如果有什么自由因果律的话,它必定在这个世界的时间序列之外,争论只在于它是否能进入这个时间序列并对自然进程发生干扰作用。而从理论上说,人的自由意志在时间中的干扰作用又取决于最高存在者(上帝)在时间的开端(如果有开端的话)上的创世作用”。(43)而这又通向了第四个二律背反“世界上是否有一个必然的存在者”的论争了。
可以说,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康德在正题中通过借助思辩理性论证了自由因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在反题中又限制了先验自由使用的范围、界限及其条件,从而为后面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二)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
康德并没有止步于提出自由与自然问题的二律背反,他对自由与自然问题二律背反的解决才是他要重点阐释的问题。在这里,康德通过其“先验方法论”对二律背反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在“先验方法论”中,知性的先验原理只能够作用于经验的自然界才能够获得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它所强调的经验对象的实在性只是现象的实在性,它们连同时空直观形式对我们来说只是表象而不是物自体,从而将现象与物自体相互区分开来,如果知性的先验原理超越现象界去把握物自体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二律背反,这就是二律背反产生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解决二律背反的一把钥匙。因为在二律背反中正反题的冲突就在于双方都把现象等同于物自体,将“超验”的物自体与“经验”的现象界等同起来,承认“超验的实在性”和“经验的观念性”,而只有“超验的观念性”才能蕴涵着同时承认正反题各自主张的可能性。在康德看来,“超验的观念性”并不否认物自体的独立存在,而且还被视为经验现象背后的智性原因,并将其称之为超验的对象,以便把我们可能知觉的全部经验现象归之于它,但它本身并不在时空中现实地被给予。像这样把作为物自体的超验对象与作为现象的经验对象区分开来又在一定的程度上联系起来,就可以避免二律背反中正题将超验的对象当成实在的现象的对象而陷入独断论,又可以避免反题执着于经验对象而放弃超验对象的范导而陷入怀疑论。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先验方法论”是解决二律背反的关键所在。
针对第三个二律背反,康德所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自由因果律适用于本体界,是人的道德实践所不可缺少的;自然因果律适用于现象界,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在此意义上康德接受了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区分:人在经验世界被严格地决定,但在本体世界则是完全自由的。也就是说,自然与自由关系问题同现象和物自体关系问题密切联系。因为,如果把现象混同于物自体,现象就有绝对的先验的实在性,自然就是一切事件的完全而充足的决定性原因,一切都按照自然因果律,一切都是必然的,自由就无藏身之所;相反,如果把现象与物自体区分开来,把自然因果律局限于经验实在性的现象领域,那就有可能在物自体领域为自由留下地盘。这就是说,现象只是依据自然因果律联结的表象,这样虽然现象系列的因果性仍旧在现象中,但作为现象总体的原因则在现象经验之外而存在,这就是先验自由存在的合法性所在。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与自由的二律背反在康德看来并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不是一个两难取舍的问题,只要我们严格地限制正反题的使用范围和界限,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两者都是正确的,正题说明了现象与本体之间的关系,反题说明了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这样矛盾就不存在了,自然与自由就可以并存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从其“先验方法论”出发说明了自然与自由二律背反产生的原因,通过区分现象与物自体最终解决了第三个二律背反即自然与自由关系问题,回答了“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背后所回响的“人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的问题。在康德看来,自然与自由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律,自然因果律作用于现象界,处于时空系列之中,自由因果律作用于本体界,处于超时空系列之中。这样,二者可以在同一个行为中毫无矛盾的并存。就这样,康德为了挽救科学知识大厦的危机,在论证了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律之后,通过解决第三个二律背反,从本体论上又证明了先验的自由因果律,使这种先验自由从经验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律中超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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