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感的特性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美的分析”的第一个契机中就首先提到了审美自由感的特性问题,这就是审美是不涉及利害的。在“美的分析”的开篇康德就解释了鉴赏判断,认为鉴赏判断就是评判美的能力,并将鉴赏判断与认识判断区分出来:“为了分辨某物是美还是不美,我们不是把表象通过知性联系客体来认识,而是通过想象力(也许是与知性结合着)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所以鉴赏判断并不是认识判断,因而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感性的[审美的],我们把这种判断理解为其根据只能是主观的。但诸表象的一切关系,甚至诸感觉的一切关系都可以是客观的(而这时这一切关系就意指着某种经验性表象的实在之物);惟有对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的关系不是如此,通过它完全没有标明客体中的任何东西,相反,在其中主体是像它被这表象刺激起来那样感觉着自身”,在鉴赏判断中“表象是在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的名义下完全关联于主体,也就是关联于主体的生命感的:这就建立起来一种极为特殊的分辨和评判的能力,它对于认识没有丝毫的贡献,而只是把主体中所给予的表象与内心在其状态的情感中所意识到的那全部表象能力相对照”。“如果这些给予的表象完全是合理的,但在一个判断中却只是与主体(即它的情感)相关的话,那么他们就此而言就总是感性的[审美的]”(23),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长篇引用康德的原文,其原因在于在这里,康德非常清晰地交代了鉴赏(审美)判断的特征:第一,鉴赏判断不是认识判断,它只涉及对象的表象,而与其实存没有关系;第二,鉴赏判断的根据是主观的,它不是认识判断,只与主体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相互关联,是主体的一种生命自由感;第三,鉴赏判断是情感判断,判断的结果是生命的自由感。可以看出,康德的审美自由最终源自于主体的审美判断,是审美判断的最终结果,一个人在做出一个审美判断时,他的最终目标就是一种自由的愉悦,是一种生命自由感的产生。当然这又涉及前文提到的“判断在先”原则了,即先有审美判断再有生命自由感的产生,这种“判断在先”实际上是一种逻辑上的先后,而不是认知上的先后,在人的意识中,我们是先认识到愉快的,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详细分析过,在此不再多述。
“那规定鉴赏判断的愉悦是不带任何利害的”(24),康德在解释完审美判断的特征后就分析了审美判断结果愉悦的特征,这种愉悦是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完全是主体自身的生命自由感在活动,从而同实际相牵连的欲望快感相互区别。康德首先将欲望快感和审美自由感加以区分,“被称之为利害的那种愉悦,我们是把它与一个对象的实存的表象结合着的。所以一个这样的愉悦又总是同时具有与欲求能力的关系”,而审美自由感则需要“每个人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25)具有利害的快感是与人的欲望能力相互关联的,是主体对客体实际存在的感觉,康德在这里指出了人们对“感觉”一词通常的两种混淆,“如果对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的规定被称之为感觉,那么这个术语就意味着某种完全不同于我在把一件事物的(通过感官,即通过某种属于认识能力的接受性而来的)表象称之为感觉时所指出的东西,因为后一种情况下该表象是与客体相关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则只与主体相关且根本不是用于任何知识,也不是用作主体借以认识自己的东西”,“但我们在上面的解释中把感觉这个词理解为一个客观的感官表象;而为了不要总是冒陷入误解的危险,我打算把那种任何时候都必须只停留在主观中并绝不可能构成任何对象表象的东西用通常惯用的情感名称来称呼”。(26)我们在一般情况下将感觉一词误用了,从而导致快感与美感不分,康德在这里区分了感觉和情感,感觉是与客体的对象有关,而情感则是与客体对象的存在无关的,只是主体内心的一种生命自由感,是纯粹的,与主体的欲望能力无关的。审美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的直观,一种主体反思自身的情感关照,其关键在于“我怎样评价自己心中的这个表象,而不是取决于我在哪方面依赖对象的实存”(27)。康德将审美快感与有利害感的生理快感进行比较,强调了审美愉悦是一种不涉及利害的生命自由感,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情感,只涉及对象的形式,而与对象的实际存在没有任何关系。一般的生理快感总是与对象的欲求相联系,即由生理快感导向对对象本身的欲求,或是假定我在受着对象的刺激时它的存在对我的关系,与私人的占有欲或感官享受自身联系起来,并停留在感官中,是主体的一种感觉。而审美自由感作为不涉及利害的情感,完全是主体的内心知性和想象力的一种合目的性活动,它是审美自由感的内在依据。也就是说,我们在欣赏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之所以能感觉到这种自由愉悦,不在于对象本身,而是在于这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审美先验特质。我们之所以感到这种内心深处的生命自由感,就是因为鉴赏判断不是为了一个具体的目的,但它又是符合目的性的。这种合目的性就是我们面对一个审美对象时,我调动了自己的各种认识能力,这些认识能力包括感性、知性、理性和想象力,但这些认识能力并不是为了认识,也不是为了道德,更不是为了受教育,因而又没有具体目的。这些能力在这一协调活动中实际上趋向一个最高的目的,这个最高的目的并不能在外界实现出来,而只能给主体生命带来一个自由感,给主体带来解放,将主体从世俗的生活中解放出来,充分享受内心的自由愉悦,达到超越世俗生活的目的,因而审美自由感在审美活动中具有独立于任何外在价值的人生意义,它不是通过外在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内在价值,它以个体的内在体验直接关联到个体的生存意义和人生意义,直接导向人的最终目的——至善。因而在《判断力批判》的审美判断力部分,审美判断力协调知性和想象力,通过自由感让人体验到一种超越自身的自由,通过审美的类比从而进入道德的境界。而在目的论判断力部分,目的论判断力协调人的知性和理性,通过对人的最终目的的追求而为人对道德律的服从准备了基础。这样,人便在自由和道德律两方面都过渡到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审美追求的终极根源,对于这个问题,第三节中我们还要详细阐释。
康德接着阐释了审美自由感与道德感之间的区别。根据康德合目的性原则,美的对象与善的对象都是合目的的,区别在于善的对象是对象存在的合目的性,涉及对象的实际存在和概念,即对象本身是什么对善来说非常重要,而美的对象则是对象形式的合目的性,这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它是一种生命的自由感,不涉及任何的概念和利害关系。在这里,康德区分了审美自由感、快感和道德感。欲望快感是个体的有利害感的感觉,不涉及概念也没有普遍必然性,受感性的支配;道德感涉及对象的概念,有普遍必然性,受理性的支配;这两者都是与对象的实际存在有关,而审美自由感既是个体的单称判断,又不涉及对象的概念,但又具有普遍性,因而审美自由感既没有感性欲望方面的利害感又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感来强迫我们去赞许,所以审美自由是一种真正的生命自由感,是与个体的全面发展相互连接的。但这里又有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单称判断的审美没有概念作为依托为什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康德美学的适用性就成为问题,因而鲍桑葵就说到康德美学的关节点就在于:“愉快的感觉如何才能分享理性的性质?”(28)康德看到了英国经验主义心理学美学的弊端,也就是从心理学出发无法解决审美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因而康德对这个问题解决最终依靠了先验的方法,即先验地设定“审美共通感”来确保审美自由的普遍必然性,也就是康德把审美鉴赏的实现在抛弃了感官刺激和理性的庇护后,将其置于“审美共通感”之上。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康德的“审美共通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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