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的判断力和反思的判断力
在康德的知识论中,判断力是知性和感性之间的中介,是知性应用的一种能力,而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开始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判断力作为沟通自然与自由之间的桥梁是如何可能的?这样,康德就开始对判断力进行批判,以便能够寻找到判断力的先天原理,因而,在第一批判中判断力作为知性的一种应用的能力在这里被一种新的判断力所取代,判断力的这种双重特性成为康德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康德说道:“一般的判断力是把特殊思考为包含在普遍之下的能力,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规律)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归摄于它们之下的那个判断力(即使它作为先验的判断力先天地指定了唯有依此才能归摄到那个普遍之下的那些条件)就是规定性的。但如果只有特殊的给予了,判断力必须为此去寻求普遍,那么,这种判断力就是反思性的。”(4)康德通过对判断力的重新界定为先验哲学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也为康德寻求新的理性能力指明了方向,在认识论中,一般的判断力主要处理知性范畴与直观对象之间的关系,知性范畴作为一种先验的规律是已经存在着的,判断力的任务就是将知性范畴应用到具体的感性对象上去,因而一般的判断力主要处理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判断力要将特殊归摄到普遍之中,而在康德的美学和目的论中,反思判断力开始形成对规定的判断力的倒转,它不仅仅是从特殊中寻求普遍,而且还要寻求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理,将判断力和知性、理性相互并列起来,成为批判哲学的一个独立的部类。
因而在探讨规定的判断力与反思的判断力之间区分问题上,回顾一下康德的知识论思想是非常有必要的。康德知识论说到底是规定判断力的一种判断能力,在规律已经提供的前提下,要在一个判断中形成新的知识就必须有判断力的参与,因而如果把一般的知性解释作规则的能力,那么判断力就可以被认为是归属到规则之下的能力,以便区别于某样东西是否从属于一个给定的规则的能力。对于规定的判断力来说,先验原则即知性的范畴是给定的,因此,规定性的判断力并没有自己先天的立法原则,它只是遵守知性的法则来进行判断而已,因而人为自然立法的结论只不过是针对知性概念对自然的建构而言的,以主体去建构客体并保证知识的普遍有效性是康德哲学的一个基本思路,从而规定的判断力只是从属于知性的一种能力而已,它并没有形成自身的合法性基础。
但是知性为自然的立法只是在抽象意义上进行的,因而知性为自然所制定的一切规律都是一般最抽象意义上的规律,因而它只能够针对自然最一般意义上的可能性,但是大自然的无穷奥秘暗含着许多知性无法规定的经验性的规律,这些经验性规律对于知性来说只具有偶然性,而没有普遍性,那么,自然中这些经验性的规律有没有自己的统一性呢?如果有,这些统一性的基础是什么?我们又如何去看待这种同一性?
既然自然界纷繁复杂的变相并没有得到知性所颁布的规律的规定,但是从理性自身功能的要求来看,这些杂多的自然变相应当具有某种系统的统一性,也就是说,自然的这些经验性规律在知性来看是偶然的,但是就人类理性的思维来说则需要期待它们也应当具有某种必然的规律,并且这些规律也应该构成一个系统的有秩序的整体。因为在康德看来,不仅否定科学规律的普遍必然性是错误的,而且,如果只有部分经验领域具有规律性,从整体上看经验只是偶然事物的集合,对理性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在这里,针对自然界的经验规律,理性需要另外一种能力来加以判定,因而反思判断力从一般判断力中分离出来,如果要对自然的经验规律加以判定,就需要反思判断力与知性和理性相似,也应该具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自己为自己所颁布的独特的先天原则,关于这些问题,康德谈道:“反思判断力的任务是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遍,所以需要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它不能从经验中借来,因为该原则恰好应当为一切经验性的原则在同样是经验性的、但却更高的那些原则之下的统一性提供根据,因而应当为这些原则相互系统隶属的可能性提供根据。所以这样一条先验原则,反思判断力只能作为规律自己给予自己,而不能从别处拿来(因为否则它就会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了),更不能颁布给自然:因为有关自然规律的反思取决于自然,而自然并不取决于我们据以去获得一个就这些规律而言完全是偶然的自然概念的那些条件。”(5)反思判断力的提出是为了给经验的自然规律提供以某种可能性的统一,因而对于自然的建构而言,反思判断力丝毫没有用处,但就经验彻底关联着的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统一性来说,反思判断力的提出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反思判断力的一个先天原理而言,恰好为杂多特殊的东西寻求到了某种普遍统一的可能条件。自然的统一性在知性看来是不可想象的事,而理性的要求则需要自然要有自身的统一性,这个要求的实现需要对理性进行新的挖掘和培育,从而分离出反思的判断力。因而针对反思判断力的功能,有人说道:“对于反思判断力的认定附加着多重而微妙的限制,些微的疏忽都将带来无可化解的矛盾。自然中杂多的性状竟然匹配于人类的认识能力,使人类的认识总是在多样性中发现统一和一般。最终,康德承认人类可能具有一种不是理论认识的认识能力,依靠这种能力,人类理性有可能达到某种关于物自体的认识。从自然界与主体认识能力关系中提出的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一方面只是给反思判断力自身而不是给自然颁布一条调节性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对自然经验整体进行反思的一条重要评判原则,反思判断力毕竟把它以某种方式赋予了自然。”(6)反思判断力通过自然合目的性的先验原理而成为先验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并不能给自然制定任何规律,而只能给自身颁布一项调节性的原理。作为对自然反思的一项原则,自然形式通过人类情感的中介与反思判断力相互关联,从而快与不快的情感就成为反思判断力判断自然合乎人类目的的一个依据。
这样,康德通过将反思判断力从一般判断力中分离出来解决了知性与判断力之间的矛盾,判断力作为知性的一种应用能力主要是指规定的判断力,而反思判断力则同知性、理性一起具有自己的先验原则,组成先验哲学的一个有机的部类,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理构成了康德目的论哲学的基础,因而康德在给莱因霍尔德的信中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目的论和实践哲学,康德哲学的二分法在反思判断力分离出来的时候变成了三分法,而目的论哲学则就是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间的中介。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规定的判断力与反思判断力之间的区分辨别如下:规定的判断力是知性的一种应用能力,归根到底它是一种推理的知性,它所适用的范围是无机自然界,而作用的手段则是知性范畴的先天立法,其途径则是从普遍规律出发去界定特殊的直观对象,它是一种对自然的建构性原理,依靠机械因果律在自然界中行使法则,针对的是自然的一般规律;而反思判断力则是一种独立的立法能力,它虽然没有自己的立法领地,但是它可以为自己颁布法令,其立法的手段是自己的先验原理——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立法途径是从特殊寻求一般的法则,它并不能为自然界提供任何的知识,是一种对自然的范导性原理,依靠自然目的论在自然界行使法则,针对的是自然经验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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