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解:一部基于实证的统治形态论的著作
概述:以人类生活与历史研究为根本去追溯法的本质,从而得出实质性结论,阐明了孟德斯鸠的统治形态论。此书于1748年出版发行。
夏尔·路易·德·孟德斯鸠(1689—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用社会科学的方法阐明了法与政体的原理。其中,划分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的政体论与提倡分割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论十分有名。
《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体论(统治形态论)作品。他首先论述了法的本质。法,指的是“来源于事物本性的各种必然性关系”。也就是说,法必须适应国土的自然条件,以及民族的生活方式。自然条件指的是气候、国土位置与面积;民族的生活方式指的是农耕民族或者游牧民族等的生活习惯。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法还必须适应政体在自由的范围、宗教、经济的发达程度、贸易、风俗习惯等方面所做的规定。因此,一国的法律能适用于另一国,这完全是一种偶然。
孟德斯鸠原来作为“法袍贵族”(掌管司法的贵族)曾担任过高级法院的副院长,他是退职之后才开始执笔写作的。退职之后,他一直定居在英国,并以之为据点开始周游欧洲。这样的游历给他的思想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此书并不是一本单纯的见闻录,而是一部立足于扎实的历史研究的实证科学的经典之作。在此书之前发表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就是一部用实证来研究罗马史的作品,由此可以证实《法的精神》的实证性。孟德斯鸠把他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掌握的论证方法也运用到了《法的精神》当中。
孟德斯鸠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想表达的观点是:法,是一种依民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固有性质的东西,而并非绝对的命令。因此,他为了找到适合自己的祖国——法国的政体,提出了国政分类论,即分成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以及专制政体。每一种分类都可以从“本性”和“原理”两个侧面去考察。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侧面:本性,意味着政治结构的本质;原理,则意味着贯彻这种政治结构的精神。
首先是共和政体,其本质是全体人民或是一部分人掌握着主权。人民全体掌握主权叫民主政治,一部分人掌握主权则叫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是由全体人民统治国家并制定法律,然后再从内部选出代表,来履行他们的决策。与此相对,贵族政治因为已将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制度化,所以贵族就成了全能的统治者。民主政治的原理是政治之德,也就是指牺牲个人利益,更重视公共利益和对祖国的热爱。另一方面,贵族政治的原理是规范之德,因为贵族往往会超越规范。
接下来是君主政体。虽然君主是所有权力的源泉,但其统治依然遵从法律,牵制王权的中坚力量是贵族。由此可见,君主政体的本质是贵族的存在。不过,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孟德斯鸠设想了一种独立于君主的、拥护基本法执行的存在——高等法院。至于君主政体的原理,则是一种追名逐利的野心。因此,人们在野心的驱动下追求名誉。结果,人们这种追求名誉的行为促进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因为名誉心会自主产生社会秩序。
最后是专制政体,其本质是君主一人独揽一切大权。这时,法律对君主不具备约束力。这样的原理成为一种“恐怖”,君主通过对臣民的威胁恐吓向他们植入这种恐怖。
限制君主与国民权力的政治制度论
自然,孟德斯鸠在试图防止专制政体的产生,但他也并非因此倡导共和政体。共和政体的一大问题就是:人民将自由视为与权力等同之物,从而缺乏限制权力的意识。他认为,政治的自由始终只有通过贯彻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因此无论道德多么重要,都不能脱离法律的制约,否则将会存在违抗法律的危险。
孟德斯鸠高度评价了亚里士多德(参见本书第36页)的政治学。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倡的“中庸”精神(参见本书第38页)同样适用于法律。因此,政治层面的善也务必不可变成一种极端的东西。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治体制,是英国以前的国家结构。孟德斯鸠建议,君主与议会平分行政权,由陪审团负责行使审判权。在此基础上,他还主张全面调整实质性的权力,并让贵族来担当这一重任。最终,孟德斯鸠得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国王的权利受到宪法约束的君主制)的结论。
孟德斯鸠这种着眼于限制君主与国民权力的政治制度论,给后来以美国为首的近代国家的建立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此书最重大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孟德斯鸠其他作品(本书推荐作品除外)
关于孟德斯鸠的其他作品,有书信形式的小说《波斯人信札》,从一个亡命波斯人的角度来讲述欧洲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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