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尔特·汉普希尔(Stuart Hampshire)/文
刘云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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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客观性的哲学争论是由至少四个问题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一,关于道德品质的叙述内容(Predicates)[1]:它们是否应该理解成行为或者特定情形的内在标准[2]?其二,下面这个问题颇有争议:道德品质归结于个人或者行为,是指对此人或者此种行为的描述,还是指一种表现形式,例如表达某种态度,或者对行为提出建议;或二者皆是。其三,对同一个道德问题回答相左的两人,是否应该视作相互矛盾,这经常被阐释成在道德判断中,“对”与“错”这两个词是否具备合法性。其四,还有一个与上述讨论有关但又有所不同的问题:是否能够从其他领域找到某种令人信服的程序来进行道德判断,使各类道德判断都能够让人接受;或者是否因为道德判断过于特殊,很难找到这样的程序,以致道德判断的合法性问题变成了棘手难题。
以上四点是本文中所要重点讨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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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辩论中还谈到了另一个实质问题:到底应当借助习俗、约定和律法(νóμω[3])来认定某种道德判断为真实的或者正确的,还是借助万物的自然(φ'σει[4])来判定。我之所以称其为实质问题,因为任何思考者都不可避免会遇到这个问题,无论他们研究哪种哲学理论,都不得不思索,为什么某些令人不悦的责任和义务却似乎很有说服力,并且显得无可避免;这种明显的不可避免性到底来自何方?事实上,源于理性推理的道德判断和信仰,与源于情感的判断之间,必然地存在显著差异。当然这一点很难说服那些没有听说过或者不相信心灵哲学(即围绕这个心理学术语建构的哲学思想)的人。人们在人生经历或者阅读体验中,面对着实际上多种多样的道德信仰和实践,触及不同道德体系之间的重合与分化,他们自问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这些相似与差异。他们是否会反思生活中的种种相似与差异,例如穿着习惯、个人饰物、对于女性美的鉴赏品味、餐桌礼仪、饮食习惯等?他们是否会反思那些在身体健康和美食的理想及标准中找到的相似与差异?我们把前者体现出来的相似与差异,当作约定的相似与差异;而把后者中(即有关健康和食物的理想及标准)的相似与差异,当作可独立测试的客观标准的相似与差异,也就是本质的差异。虽然人们有可能对健康状况良好问题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但这仅仅表明其中某些判断是错误的或者是不准确的,因为对于健康状况良好的判断有着统一的标准(医学可以对此做出详细解释),制定标准的基础是那些自然过程中能够清楚阐明的差异;美食亦是如此,如果单指食物的滋养程度的话。
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分析,仅仅只是再现了古希腊人辨别自然与约定的观点,这是他们原初的、尚未经过分析的天真观点。但是至少,人们公认以下两者可以进行对比:一方面是那些必然产生巨大差异、不应该或者不需要统一起来的准则或理想;另一方面是那些:(a)指向确定的自然事实的准则或理想;(b)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坚持回应人类的某些需要与利益;(c)因此它们非常期待统一。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那些本质上不同并且不可调和的准则或理想。不妨看看不同时期、不同文化中,任何性别的常见发式。首先,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男女发式应当向某一种准则或理想统一,同样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服饰优雅的标准必须统一。显然人们更愿意变得多姿多彩,保持不同的风格。但是健康问题不同,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对健康的构成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健康是所有正常人、在正常状态下、在正常的时代中的共同追求。糟糕的身心会造成痛苦和死亡,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地方,人们都理所当然地对健康赋予了相当高的价值。良好的健康状况被视为人类根本的、恒久的需要,而不只是暂时的利益。然而服饰问题正好相反。不存在某种确定的自然事实,能够把人类基本不变的需求和利益综合起来,从而表明某种发式或者佩戴饰物的方式是最佳的选择。某种意义上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希望强调道德辨别的客观性和自然性,于是将其建立在对身体健康和灵魂健康进行类比的基础之上,灵魂健康自然就是通过美德和正义的行为表现出来。
这里仍有必要再谈谈上文中的“自然”与“自然的”:传统观点表明,道德分辨植根于万物的本质,因而具有一种内在结构,部分地隐藏于实际道德信仰的多样性之下。如果揭开地域偏见与迷信的外壳,这个内在结构就能够依靠理性讨论以及对人类欲望和情感的通常理解,而得到合理解释。如果道德分辨的内在结构没有超自然的来源,那就必须通过理性反思来得到认可,因为它源于自然,特别源于人性。也就是说,它源于人类永恒的需要与利益,源于理性的分析原则。它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出现在当代传承中,出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Rawls,1971)。书中断然地认为,理性人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有关人性的绝对普遍、无差别的事实,逐渐认可了一整套原则来构成正义制度的最初框架,并认为它是显然合理的。关于正常人类的需要与利益的最普遍的、无差别的事实,以及事实上的人性,都汇集在一起,通过理性模式,得出了正义原则的思想。因此,这种关于正义的框架型观点要求一切地域、所有时代的所有理性人都接受这个观点,不论人们的利益与情感有多么不同。须知按照主流观点,利益与情感的不同足以把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们彼此区别开来;何况还有各种具体的文化因素。更不用说,这种理性至上的正义观,没有考虑不同个体的利益与情感。
理性,要求被普遍接受,自然性:这三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属性(我们以罗尔斯的观点为典型代表),都在单一论题内相互发生关系。这个讨论是为了揭示共同理性的核心,这是整个种族的天然区别性标志,并且能典型地通过分析过程揭示出来,这个过程层层剥去了可能由当地风俗、特别文化因素所构成的表面装饰或包裹,也去除了个体道德特质,这种特质既有地域原因,也有时代原因。这些内容,根据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的研究,随着社会系统和文化的变化与衰退,显然都是多变而短暂的。然而,道德规定和要求是用当时当地的利益来解释,所以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都依靠约定而存在,而不是万物的本质。与正义原则恰好相反,这套规定不要求统一,不要求高度一致。
某些道德规范需要的是理性认可、源于万物的本质、不一定多元化、也不取决于任何特定的社会秩序形态,其绝好范例就是正义要求。柏拉图可以认为,伦理的基础应当在万物的本质中寻找,而不是在约定中,或者在强者专横的意志中寻找。这种观点部分源于他把正义当作个体与社会秩序的主要美德,就像把健康当作身体的部分属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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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正义当作人类的良心,与爱情及友谊对比,不难发现正义规定了一整套更加固定、也更加具体的人类行为准则。爱情和友谊(这一直都是好东西,人类对它们的需要绝不比正义少),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有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和关系类型;浅显地说,爱情和友谊的具体实现,似乎不像是遵循着某种固定而确定的准则。而正义的具体实现则应当遵循某种固定而确定的准则,遵循某些能被阐明的原则。人们一般不会像谈论正义、公平的原则那样,谈论爱情或者友谊的原则。我们认为:根据不同社会、不同的亲属关系系统和社会角色,爱情和友谊的具体形态千差万别;然而正义原则不具有多变的形态,尽管其适用环境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我们不妨认为:那些从理论上合理的原则中衍生出来的、规定正义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规定成为朋友或者表达爱情的行为的道德要求,至少有着程度上的差异;这是道德体系内部的对比。
必须承认,存在两种美德:第一种美德有着具体而确定的实现结果,无论何时何地都有类似的行为表达方式;第二种美德,根据约定的不同,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社会角色,而有着不同的实现结果。两种美德有着程度上的不同,或许也仅仅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篇章,与典型的关于正义的现代论述(比如罗尔斯的观点),其实极类似,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爱情和友谊的篇章与某些后来的观点(例如蒙田或者斯丹达尔)相类似那样。当代读者读到亚里士多德关于爱情和友谊的道德意义的论述时,可能会有一种陌生感;而当他们思考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时,对其中的语调和细节,则不觉得那么陌生。另一方面,很遗憾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看出奴隶制度与正义原则有相互抵触之处,并且大抵不像现代理论家那样,倾向于将原初货物分配的不平等都看成不正义。人们对于正义原则的理解,或许甚至对于正义概念本身,都有着不同看法,而不仅仅只是对这些原则的适用环境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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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方面,公认的美德之间及其内部的各种因素有着程度上的不同:例如社会礼仪就部分地出于人类虚构,需要想象力来支撑;文学、雕塑和戏剧作品则完全都是人为设计,只能依靠想象力来赋予其合法性。如果将不同的道德规范当作整体来看待,他们是否全都部分地出自人类虚构,并且依靠想象力而非理性推理得以捍卫?
必须特别注意人类虚构与人为设计。暂且认为,对于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社会设置,在任何时刻都看作是正义、公平的问题,存在着一些确定而且比较清楚的限制,并且经得起辩论和推理。论及正义,似乎不涉及想象力,而只涉及推理和理性思考,就像法律规则的建立那样。认为正义的行为和正义公平的社会设计能够将不正义截然分开,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前提。这种正义的前提本身就作出了结论,而且会在不同的理性思考之间形成竞争。“人为”似乎与想象力藕断丝连,而正义原则却被当作只能用理性辩论来证实的原则,所以必定被描述成“非人为”。正义往往被拿来与爱情和友谊进行对比,这类美德的规定可能会同时被想象和推理认为是正义的。例如爱情和友谊的表现便是如此,爱情和友谊的新形式与多样性因此得以存在,并且被认可为爱情与友谊的新形式,甚至新类型。如果不考虑想象力,则无法仅仅依靠理性思考来获得这种认可;人们必须正视,具体的人在具体的环境下会创造出或者认可某种在特定环境中看起来合理的行为方式。这不同于统一性要求。当人们思考特定环境的合理行为时,理性讨论较少出现。不存在什么明确的规则,要求所有人在任何时代,在相爱或者表达友善的时候,都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或者遵循某些能够阐明和辩论清楚的固定原则。
关于“人为”问题,像正义这样理性的美德,与像爱情和友谊那样并非完全理性的美德之间,不妨用两种“人为”的区别来解释两者的矛盾关系。人们从依据非道德且非社会的冲动而行事的自然状态向另一面发生转变,这种转变往往被描述成一种改进:无论何时何地,所有人都作出了这种关于生命选择的改进,而这种改进是理性上可以推理解释的。他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并且延及子孙后代,理性的人们对这些契约反复作出同样的衡量,最终总是愿意认可。这些来自所谓最初契约的相当公正的社会设计以及法律与宪法结构,有可能是人为的;当然,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建构,用以限制和控制自然力量。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这种正义设置,这种独立于文化造成的偏好和兴趣的正义设置,对所有人都是自然而然的。人类是一个能够真正地欣赏其永恒天性的种群,能够使用理性推理。人类拥有爱情和友谊,还有许多其他美德。因为种种原因,这些美德是不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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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的辩论,提醒我们注意以下两者的区别:其一是流行于不同地区和时期的不同社会风俗;其二是依靠理想的社会契约而建构起来的理想的或者可以接受的人类群体的那些基本原则。不应试图理性地重建或者先验地演绎这些各不相同的社会风俗。希罗多德和色诺芬等人的著作使人们相信,社会风俗将会分化,不同的种群将通过他们的风俗,在内部进行区分,并确认自己的身份。这种区分既存在于他们心中,也存在于其他人心中。风俗的一部分存于他们的多样化之中,存于他们标记出的区别之中。作为希腊人的荣誉感来自语言、社会礼仪以及行为等方面的习惯,这些习惯往往伴随着社会风俗而产生,有着鲜明的希腊特征;作为雅典人或者斯巴达人的荣誉感,而不是任何希腊人的荣誉感,也来自这两个不同城市不同的、特殊的风俗。如果“荣誉感”这个词显得太高尚,有夸张之嫌,那么不妨这么说:把自己看成希腊人或者雅典人的想法,来自对其生活方式独特性的理解;他们的生活方式不仅仅包含着社会风俗、语言习惯和更为普遍的行为习惯,而且包含着独特的行为规范和原则以及由此产生的典型规则。由此表明,这些规则的合法化不需要统一与一致。
人们认为自己社会的风俗与道德规范非常独特(distinctive),其实是认为它们与其他社会的风俗与规范相比是有差别的(discriminatory)。无论暗示还是明示,到目前为止仍然很难看出,为何有必要使这些主宰风俗和价值观的规定统一起来;也没有必要认为,这些规定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人类。同样地,反过来也未必如此;特定群体的风俗与道德规范仅限于本群体内有效。人们可能会始终坚持自己的道德习惯和气质仅存在于自己的群体中,例如古希腊人就是这样;同时他们还始终认为,野蛮人应当接受希腊的道德规范和气质,不再做野蛮人。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待风俗,人们骄傲地认为自己的习俗和气质是独特而不同的,认为这些习俗和气质为自己所在的群体构建了确定的身份,并且认为所有人都应当属于某些有着独特习俗和气质的群体,而这并不一定符合事实。所有这些强有力的结论都不是必然的。人们认可独特气质和道德,仅仅证明存在着某些道德规范,它们可以得到人们的认可,而又无须以那些理想社会契约理论(不管是柏拉图、霍布斯、洛克、卢梭,还是罗尔斯)中的理性辩论方式获得辩护与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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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该以什么方式使这种道德获得辩护与合法化?与依靠理性辩论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例如正义原则能够通过层层辩论,即通过正义和广泛正义原则的普通要求能够得到辩护和合法化)不同,那种不统一的道德要求和规范,如何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要知道,人们总是从不确定的、各自分化的利益来抽象和思考道德问题。
为了将道德规范从纯粹的风俗和社会礼仪中分离出来,首先必须区分气质和习俗,并附加规范,区分那些受到慎重对待并被认为非常重要的部分,与那些相对琐碎而不那么重要的部分。作出这种区分的测试方法,其一是考察当风俗或者习俗没有被遵守时,人们通常会产生的惊讶、矛盾和反对等情感的种类和程度;其二就是看这种情感是否经过了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还是仅仅只能用个人因素解释的直接反应。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所表现出来的貌似合理的强烈矛盾和反对,通常被看作基于道德判断的道德态度和道德情绪;当事人可能会将自己的矛盾与反对理解为暗示着道德判断的道德态度,而不仅仅只是风俗和社会礼节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态度所作出的基于道德判断的反思,可能是想远离那些经过冷静思考后发现不能获得辩护和合法化、而仅仅只能用个人脾气性格来解释的反应。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持公正的判断,并非要求所有公正的理性人一致赞同这个判断——而这正是基本正义原则对判断提出的要求。经过深思熟虑的矛盾和道德反对,以及暗含的道德判断,可能会在违反道德法则时集中表现出来。例如荣誉法则,这是特定社会群体生活方式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此群体因为这种特异性而倍感自豪。例如威尔士或者巴斯克的民族主义者,他们骄傲地说着自己特有的语言,把这种语言保存了下来,这也是他们的生活方式中非常关键的因素。他们或许始终认为,有着不同来源、扮演不同角色的人,有权利或者至少有理由遵循相当不同、相互矛盾的规则。将心比心,人们以自己的文化为荣,就不会幻想把那些独特的道德要求与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统一起来,而是根据这些道德要求的特殊性,将它们与那些关于正义、仁爱、幸福等源于共同人性和普遍理性法则的道德要求进行对比。他可能认为自己能够轻松地理解其他同样合理的规范;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合理性并不是首要因素。如果有证据表明,在某个其他社会,所有理性的人们都遵循着与他截然不同的规则,他并不会因此而感到不安,因为那个社会的人们在正义原则和幸福关怀方面的认识与他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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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人同时承认这两种道德要求:普遍统一的道德要求和独特的道德要求。独特的道德要求,依据某种现存的生活方式获得直接辩护,是这种生活方式中的必要因素。特意区分这两种道德要求的理由,早就在那些有关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文献中反复作出了预示:例如出现在黑格尔对康德理性意志和道德法律的抽象性的批判中,也出现在伯克对法国启蒙运动的批判中。一方面,道德不可能从经过实际推理和审慎考虑的规范中分离开来,无法从法律和正义的理性基石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它也无法从社会礼仪和风俗、思考和语言习惯以及文化的独特因素中分离出来——至少在已知的正常条件下即是如此,除非人性转变,就像所有功利主义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都希望的那样(尽管其原因各不相同)。各种人际关系,包括家庭和亲属关内部;爱情和友谊;性爱风俗与禁律;与死者、祖先和死亡本身有关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中表现社会一致性的仪式和风俗;战争风俗与禁律等。的确,道德一般都需要一些规则或者风俗,来主宰以上那些方面的强烈情绪行为。适用于那些方面的规则或者风俗,尤其是那些关乎性爱与家庭的内容,基本上构成了生活方式的核心部分,尽管它们仍然屈从于社会正义与仁爱的普遍原则。虽然我有足够的理由希望自己继承和发展的实际生活方式能够得到修改与改变,但不可否认,它们仍然是我的道德观的出发点,是我的道德气质的根基,我便是因此而被塑造,我便因此而与众人不同。
承认这种道德要求,不仅仅只是表明对自身独特性的骄傲感和对于自身身份更为确定的感觉,而且还表明,道德要求不能仅仅依靠普遍人性的必然,通过理性推理而获得足够的辩护;正如任何自然语言都必须满足语言作为交流方式的一般要求那样。因此,另一方面,如果语言要对人类的想象和记忆有所掌控,就必须在历史中发展,经过一段漫长的时期,渐渐发展出其独有的形式和词汇。世界语项目,试图创造一种共同的融合型语言,却仍然以失败告终。语言,通过人群共同的独特历史,通过一系列共同的关系,通过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意识状态的记忆(这些记忆埋藏在词汇的隐喻中而保存下来),把特定人群区分开来。因此,它也是通过某些道德观来区分人群,例如确立性爱道德观、家庭关系和友谊责任的那些禁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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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然可以举出许多类似亚里士多德学院派观点的陈腐理由,来解释道德的这两个方面:类似法律而理性的道德,与类似语言而富有想象力的道德。人类在构建和追求理想、维持行为规则时,并非只是理性而严谨的,他们仍然无法脱离特定记忆和特定的当地情绪的控制;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说法强调“特定”。爱情和情感关注的是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地区,而正义气质却指向一般规则或者能够重复的程序。爱情和友谊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人们往往认为其重要性不亚于正义和勇气。正义,在某些方面,就是根据一般人性,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爱情和友谊则是根据个人的个性和无法复制的本性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种族的延续,依靠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具有排他性和特定性的性冲动及家庭纽带。无论童年、青年还是老年,基于生物性的性爱与家庭关系,自然而然地受到不同的、独特的约定的修正,并且受到了各种限制的过滤,这些限制中有一些在道德上无关紧要,有一些则不然。如果纯粹依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思考,还不足以确定特定人群的性爱道德。这种辩护与合法性,仍然需要考虑特定生活方式中的独特美德观,考虑它的历史,考虑这种生活方式中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无论何时何地,总是存在着一些受到人们认可的性爱道德;但是未必所有的性爱道德都相同,都具有同样的限制和规定。理性要求是一种消极要求,即规则和约定不应该造成明显而本可避免的不幸,或者损害已经受到认可的公平原则。这种简单的要求显然不足以决定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对的家庭、性爱关系以及友谊等全面而复杂的道德。普遍的正义要求同样不足以统一决定关乎财产权利与所有权的正义问题,因为这也部分地取决于当地风俗;但是如果权力受到挑战,在任何层面却都只能通过理性辩论来进行辩护,这种辩论依靠的是原则和先例。
与其他道德相比,特定的性爱道德是实际生活中一个比较完整而且独立的部分。判断主体认为,这种道德事实上已经存在,并且应该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而保存下来,虽然并不完美,但仍然很有价值,可惜在一般的公平和功利主义标准之下无法对此进行理性辩论;而特定习俗和特定约定的较低标准在性爱道德中则非常重要。
这个道德领域所谓的“不允许”,不妨与语言学中的某些禁律作一番对比。例如在特定语言、特定规则中,不允许将不定式分开使用,这并非语言的一般规范,但不会因此而减损其约束力。与语言的一般逻辑框架相比,或者与所有语言中某些可能存在的深层结构相比,所谓规范的语法和规则,在任何特定的语言中都是任意的(arbitrary)、人为的(artificial)。语法是任意的,因为它是人为的,这种判断仅限于以下范围:仅仅交流和思考的自然需要,无法解释语法现象,但是为了解释特定的语言发展历史却必须对此作出补充解释(尽管其中包含的关系过于复杂,这种补充解释几乎必定是不完全的,并且会很快被驳倒)。至于语言和社会风俗,同样几乎所有人都承认,在某些确定的领域,必然存在足以被称为道德的规则和行为约定。同时,所有人也都承认:(a)这些规则必须适合与符合普遍的、能够用理性解释的正义与功利主义原则,这种原则类似于语言中的深层结构;(b)受到如上限制的严格规则将会出现分化,并且可能看起来是任意的,因为它们在历史上起到了区分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
一方面是非常具有约定性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是能够通过理性获得辩护的正义和实用原则及理性道德要求。人们怎样平衡这两种道德要求?简短而又模棱两可的回答是:人类只有一半是理性的。这种说法暗示着:我们的愿望和目的渗透着记忆、地域和历史的影响,正如它们同样充满了理性思辨那样,这是恒久不变的事实。某些约定型的道德要求,如果合理就应该理性地赋予其合法化地位,因为在性爱、家庭、友谊、死亡态度和风俗等方面,的确需要一些道德规范;除非人们能够找出理由反对它们,确定它们不符合相反类型的道德思考(即理性道德思考),否则往往都会理智地倾向于遵守那些实际存在并在历史上被遵守过的规范。显然这并不是因为某种生活方式已经存在,不是因为它控制了人们的情感和忠诚,不是因为只有这样,那种生活方式及其必不可少的道德要求才能受到保护而得以延续;理性还有更重要的理由来反对上述道德要求——例如,它们不够公平,或者它们破坏了幸福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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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记忆与附属物的影响程度,视不同的人类利益而有所不同:在情绪和热情以直觉为基础的领域,影响程度最大,就像在性爱和家庭关系中那样;而在理性推理引导着人类情绪的领域,则影响最小,就像在涉及财产关系和所有权的道德问题上那样。
正是在这些自然冲动和情绪达到最强烈、并且理性控制和引导作用最为微弱的领域,独特的、约定性的道德禁律自然地占据了主要地位,并自然地被遵守:遵守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正义、避免损害和增加福利无关。举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无论任何特定社会对死者的必要安置方式如何约定,必须进行适当安置是道德问题的中心;而不安葬尸体,或者不按当地认为必要的方式来处理尸体,都与道德相抵触。这类特定道德的强制力,无法用正义、损害和福利的一般原则来解释。死者必须得到适当安置,即使所费不薄;这也是非常普遍的要求,是人性的标志。同时,人们普遍承认:对某个民族、某个环境体系而言是合理的做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事实上,人们并不要求统一,但这不意味着不会慎重对待有关尊重死者的道德责任和恰当风俗。弗洛伊德有一篇很棒的论文《论哀悼》[5],解说了自然和约定之间的互补关系。
人类天生就不可避免地同时拥有自然秩序和文化秩序。性爱、年老、死亡、家庭、友谊都属于由某种文化(亦即是指特定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的惯例和风俗经过道德化的自然现象。于是后果论者们发出了极不自然而且荒谬的呼声:远离理性,摒弃一切与利益或者正义原则无关的东西。
总而言之,道德要求到底是νóμω还是φύσει,是约定还是万物的自然,是像社会准则那样还是像健康准则那样。对于这个古老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两者皆是。有两种道德要求——第一种道德要求在受到挑战时,会依据人类的普遍需要和普适的理性思辨而得到层层辨析;第二种道德要求在受到挑战时,则从人们期望并且尊重的生活方式的叙述中寻求支持,道德规范是这种生活方式中的基本思想,并且对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存在非常关键。第一种道德规范代表了类似健康准则的道德准则,而第二种则类似于社会风俗。早在18世纪,辉格党人的“无知之幕”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而深刻的探讨:幕布后面隐藏着一个抽象的普通人(universalman),他像雷诺兹油画中的人物那样,穿着新古典主义的绸衣,暗示他不属于特定地域和时代。在这个非世俗的理想场景中,在这个跨越时代的古典主义场景中,理性却无法告诉他如何结婚,如何与自己的孩子交谈,如何教育孩子们,如何融入自己的社会,如何对某个社会产生超过其他社会的忠诚感。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给他讲清楚复杂约定的保守主义历史,正如司各特的小说中那样。他在这些复杂约定中长大,这些约定将他固化在某个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并为他构建了身份。只有这样,某些道德矛盾才会在他看来是非常自然的,而且与他同一时代、同一地点并扮演同样的特定角色的人们莫不认为如此。当然这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地方和所有不同的角色,使所有人都感到自然而然。
一种道德要求需要逐渐统一,需要通过层层辨析来测试,就像正义和功利主义那样;另一种道德要求不需要统一,反而更倾向于具有独特性,或者至少允许存在独特性。只要引入这两种道德要求之间的差异,就能够消除“自然还是约定”这条分界线的模糊性。柏拉图曾经说过:如果美德没有统一要求和普遍倾向,人们就会失去一半正义和最大化的效用,而这种观点建立的基础并不是爱情、友谊和忠诚等。然而,在我们所知的世界上,虽然道德的形式和实现方式千差万别,但是人们仍然把爱情、友谊和忠诚视为永恒的美德。
【注释】
[1]Predicate,这里暂时翻译成叙述内容。这个词原指句子的谓语,语言学中往往翻译成述谓,或者谓述,强调叙述的意思,故作此翻译——译者注。
[2]原文为instrinsic,疑为intrinsic——译者注。
[3]νóμω:古希腊语,意思是规定的。
[4]φ'σει:古希腊语,意思是自然的、本质的。其英文翻译Nature of things,来自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暂时按照字面意义翻译成万物的自然,个人认为应该是指自然法则。
[5]Freud:On Mou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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