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哈恩(Frank Hahn)/文
黄 雄/译
0介绍
公共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就是一种冷漠的功利主义:按照政策的效用后果来对它们进行排序。在这一理论的背景下,我想讨论三个问题:(1)坚持认为个人的效用仅仅依赖于公共行动措施的后果,这样是否合理?(2)所设计的行动措施改变了个人的效用函数,我们如何评估呢?(3)行动措施的后果是不确定的,我们又如何对待这一事实呢?这当然遗漏了一大堆其他的讨论起来很有趣的问题。
在我考虑这些问题之前,事先作一个一般性的观点说明,看来很有必要。福利经济学的功利主义立场在下述的维度上已被证明相当强大:它清晰地阐明,在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为什么一项政策要比其他可选项更好。通过这种方式,它使得政策的讨论成为一种可能。甚至对于非功利主义者,这些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也是相当深入并且命中要害的,但是很难看出它们为何是决定性的。到目前为止,决定性至少出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功利主义要求基数性的个人效用函数和人际间效用的可比性。除非每个人都是实质性地相似[1]并且也是功利主义者,否则这一基数性的个人效用函数不可能从社会状态上的个人偏好推导出来。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人试图推导过这样的基数效用函数。因而不同的功利主义者拥有不同的基数效用函数,他们最终会得出不同的政策结论。他们之间的意见不同将在他们的社会偏好上表达出来,并且难有什么解决办法。福利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揭示出这些意见分歧。
为什么福利经济学的结论可能并非决定性,第二个原因比较简单:因为明理而又严谨的人可能不是功利主义者。我能够争辩说,个人效用与我的社会选择息息相关,从而无需认为它们是决定性的。举例来说,我可能像罗尔斯一样,拥有这样一个字典式序列的社会状态排序:自由第一、效用第二。这可能太极端,功利主义者会这样来说服我,“你是否愿意为了一丁点儿额外的自由,而去遭受任何数量的人间苦难呢?”但我当然能争辩说:如果仅仅给定一个社会状态中个人的效用,对于我来说,该社会状态并没有描述完全,我也需要知道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接下来,我对于不同自由度的社会状态的排序不可能是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后者仅仅依赖于个人的效用。如果功利主义者问我,为什么在除了效用函数已经记录自由之外还要关心自由,我会回答说,“对我而言,自由是一种本质的善,正如对他而言效用是本质的善一样。”
那么,一般性的观点可以表述如下:很显然,社会行为的效用后果与对该行动的评价高度相关。但一般而言,不存在独特的方法可对这些后果进行加总。而且即便有这样一种独特的方法,宣称这些后果是评价社会行为唯一恰当的标准,也仍然是明显的错误。
1政策与后果
个人效用函数的范围对于功利主义的应用相当重要。譬如它关系到我是只关心分配给自己的商品,还是关心分配给每个人的商品。假如我们都是心胸狭隘、满怀嫉妒的,那么功利主义的计算者最好要记录它[2]。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关于域的难题。福利经济学家很少提及并且从未考虑过的难题:我的效用可能不仅仅依赖于我(或别人)的所得,而且还依赖于获得的方式。换言之,我的效用也许不仅仅依赖于政策的后果,而且依赖于政策本身。
假使在现行的工资和物价水平下,我选择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其次假设:某天早上我醒来后发现政府通过了一个法规,该法规强迫我在现有的工资水平下做现有的工作,每周工作五日,物价依然相同。所变化的不过是,我现在不得不因为法规而去做我之前自由选择的那些事情。但是,我感觉比起法规通过前要糟糕很多,我认为这是很合理的。
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可能是,我考虑到物质环境和我的偏好可能改变,并且我现在会被另外的法律约束所限制。这将完整地计入后果的效用计算当中。至于功利主义,它们只感兴趣于我的期望效用。所以,让我们假设,我知道我的物质环境和偏好将不会发生变化。尽管如此,大环境——社会状态——已经改变了。我现在的选择是被命令所做的事情,即使我基于自由的选择最终也会去那儿工作,我仍可能合情合理地反对被强迫从事某项特定的工作,因为我根本地反对在我工作选择中被强迫这一事实,即使我从中没有得到任何负的效用。原因在于,假如我的效用函数变得不同于现实情形,我将受到法规限制,因此我认为法规是不公正的。
或者考虑一次危险的军事行动。在一种情况下,五个人充当自愿者;另一种情况是同样的五个人被命令去担当此任。在我看来,认为这五个人的效用后果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同的,这当然有可能成立。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假定我给予某特定的慈善机构一定数量的捐赠;另一种情况是政府决定对我征收相同数量的税,然后将此税给予同样的慈善机构。我在这两种情况下是毫无差异的吗?征税前,我有可能不去捐赠,尽管我还是去捐赠了;然而征税后,这种可能性就消失了。即便一个人愿意利用这种可能性的概率为零,但对可能的自由选择进行限制而带来的损失,仍可能被感知为一种负效用。
让我更加精确一点。令P表示公共政策,Ci(P)表示在这个政策环境下对个人i的商品分配,且“商品”中就包括了休闲。现在福利经济学家把i的效用函数写成Ui(Ci(P)),或者较少见的形式,当有n个个人时写成Ui(C1(P))…Ci(P)…Cn(P))。因而P仅仅通过其消费后果影响到效用。我的例子表明,我们似乎应该将效用函数写成Ui(P,Ci(P))或Ui(P,C1(P)…Cn(P))。换言之,效用函数的取值范围应该是商品与政策空间的笛卡尔积。
这一提议并没有离开功利主义的后果主义。我们依然只对政策的效用后果感兴趣。但是这些政策本身,与它们在商品分配上的后果不同,是效用(或负效用)的载体。这一提议不同于在行动的后果中——即效用——来计算行动本身,也不是把内在的价值归因于行动。虽然没有人能坚持认为行动的正义完全独立于其后果,但是认为行动有其内在价值的人会把福利函数(道德选择函数)的形式写成W(a,U1…Un),其中a表示行动,Ui表示第i个个人的效用,因而他与功利主义者相反,愿意以效用来换取行动的“正义”。然而,我所提议的全部事情,不过是一个传统的福利函数W(U1…Un),而其中每个Ui则取决于采取的行动本身。
我的论点的合法性依赖于现实事实。正如我所相信的,如果现实的事实支持它,那么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家的推论将是相当有说服力的。假如人们不想向税务局泄露他们的收入,他们就会将之视作一种对隐私权利的侵犯。不得不泄露隐私就是一种负效用(与偶尔不得不填表所带来的负效用有所不同)的来源,那么某些关于最优税收的古老的福利观点就站不住脚。实际上,一旦让政策进入偏好的定义域,几乎任何被经济学家所提议的福利主张都很难站得住脚。
在所有这些方面,福利经济学家以及诸多功利主义者在考虑偏好的定义域时,看来确实是相当狭隘。他们也许在抵制一个论点时是正确的,例如抵制在行动的正直与效用之间相互权衡取舍的建议。但是他们忽视了这一点,即行动的正直本身也可作为效用的一个源泉,以此来说可能就是错误的。在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1973)的例子中,被定罪的人也许宁愿死去,也不愿为了随机的死期任选一个数字。他们也许认为有价值的不仅是其生命,而且也包括让他们生活的外部环境。以同样的方式,一个人也许从权利中就能得到效用。正如我已经论述过的,即使我以社会认可的原因放弃了财产权,我可能仍然觉得财产权是有价值的。正因如此,尽管一个奴隶在他获得自由时仍觉得生活在奴役状态下的物质条件最优,但他可能还是把自由的权利视为一种价值。确实,稍加思索就会知道,如果某人所认定的权利遭受侵犯,这就会构成负效用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来源——比起某人收入的大量减少,有时要有影响得多。
功利主义无权指定偏好的定义域,然而福利经济学家经常鉴于某些充分的理由将该定义域限定得很狭窄:真实的商品空间。最充分的理由就是那样易于处理,但是,这可能意味着他们的结论,以功利主义的评价来说,并不是最优的。
2改变的偏好
这一点看来比较明显:我们有对于偏好本身的偏好。例如,当我们说A比B有更好的特性时就揭示了这一点。同样明显的一点是,社会和经济条件以及政策都能够影响到偏好。确实,我们对其实际上的作用机理知之甚少,但就论点本身而言,假定我们已经很好地理解了它们,那样政策就会产生后果,包括对偏好的影响。那么,一个功利主义者应该如何进行政策选择?如何处理偏好本身的偏好呢?
我们直接地指出:政策作为一个个人效用函数的参数这一方式与前一节中的情形是大不相同的。在前一节中,个人对政策有各种偏好;而此处的参数表示基于后果的偏好可能受政策的影响。例如,假定e表示某给定个人用在教育上的花费,b表示他的买书量,c表示他对其他事物的消费量,这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就可以写成U(e,b,c)的形式。其中e的进入不必代表对教育的直接评价,而意味着:如果对于e有不同的评价,那么他在b与c之间的偏好就会不一样。当然教育也可能会被直接评价。
以最优收入分配作为另一个实例。传统的功利主义论点如下:某人在假定效用依赖于收入、努力和能力的基础上,比较各种不同分配情况下的总效用,最优的收入分配将最大化这一总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没有任何人的分配超过他所生产的;(2)政策所需的信息包含在最大化者所能获知的信息之中。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人,如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认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对偏好能产生深刻的影响。例如,更均等化的商品分配的可能后果是相对更少地去评价工作质量。这可能是不正确的,但如果它不正确,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应该有一种着手处理的方法。
可是,我们必须设法确保我们正在考察的是一种真正的偏好改变,而且此处偏好的定义域又一次显出重要性。例如,这一定义域很可能包括某人在收入分配中的相对位置。当这一位置发生改变时,不顾商品收入而更加努力工作的意愿可能也会改变,但是有可能此时的偏好没有改变。真正的偏好改变包括偏好定义域内至少一部分元素排序方面的改变。举例来说,如果有一种宗教性的宣传,声称上帝早已预先确定了命运的不平等,从而人们改变了在相同的收入分配条件下关于商品收入与努力工作两者之间的偏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牵涉到真正的偏好改变。总之,无论看起来多么像一个偏好的改变,很可能并没有改变。但偏好的确能够被改变,而且我所关心的问题也在这里。
功利主义者处理这些情形的一般方法是,引进偏好之上的偏好,或如果某些人喜欢的话,可称之为替代性自我的偏好(preferences over alternative selves)。在序数效用函数的背后并且超越于它的地方,潜藏着一个超效用函数(super-utility function)。我可能因为香烟成瘾而改变嗜好;我可能因为相信自己在社会主义中不再那么贪婪,而投票给社会主义者;我可能为了使自己更多地安逸于自身命运,而接受宗教宣传。在所有的这些情况中,我偏好成为另一个自我,还需要一种手段去实施这种转变。无论如何,我对于这些替代性自我可能有一个排序,该排序还可能允许一个数字符号的表示——一个超效用函数。(然而请注意,我每次只能成为这些自身替代选择中的一个。)功利主义者现在能通过超效用函数实施他的功利主义的计算。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将不得不考虑这一方面的影响:每个个人在挑选其替代性自我时,任何政策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教育支出为例,为了提高它,就要减少可选择的消费量。假定不是任何人都认为教育有其内在价值。但有若干人,以他们所偏好的受教育者的效用函数来说,现在是获益了。如今有了一种完美的直接计算,即超效用得失的衡量取舍,其中损失源于更少的消费,得益则源于达到了更偏好的身份,功利主义者看似解决得非常完美。
但这是一种幻想,所提议的进路有明显的缺陷。他可能在评估替代性自我时出现了错误。如果我一直是富于挑战性的,我可能不会真正地了解温和到底是怎样的;如果我学会了阅读,我不能确定这将会如何影响我在阅读与看电视之间的偏好。然而,这些论点将留待在下一节讨论,此处我们暂时假设不存在任何错误。我之所以反对功利主义者处理偏好变化的方法,正如我前面已经提及的,是因为功利主义者用了一个不变化的偏好代替了一个变化的偏好,而且根本就看不出这是能够做到的。但即便能够做到这些,那也只是碰巧的情形——这一步在经验上也许是不可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功利主义者将不得不以有别于我所建议的方式来着手研究。
要点很简单:为什么偏好之上的偏好应该不受政策的影响而改变?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可能更喜欢一个战士甚于一个学者的偏好(战斗胜过待在家里),而在另一个社会中可能就是倒转过来的情况。假定制度对我们的偏好类型有某些影响也并不过分。看来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原因来假定,在一个足够大的定义域上,存在一个“真的”并且是终极的偏好体系,使得它不受任何经济(和社会)的变化的影响。我并不是想说,个人的偏好能够以任何老一套的方式来被政策所形塑,这比论点所需的条件多得多。我的论点所需要的不过是:对于偏好,包括偏好本身的偏好在内,政策应该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当然我所用到的关于替代性自我的偏好的概念也不是很直接。如果我偏好于“喜欢一个苹果甚于两支香烟”,而不是偏好于相反的情况,那么我为什么没有直接去那样做呢?事实上,难道我并非直接地偏好于一个苹果甚于两支香烟吗?一个答案源于意志力薄弱,可能是在行动中,我表现得好像还有另外的次优偏好。而且,如果我正在按照稍强的偏好行动,正如我现在这样,我将感到不甚满意。有一句俗语是,“噢,上帝使我有道德,但又不足够”,其中并未看出有任何矛盾之处。然而这里的确存在着某些难题,让我把难题留在另一个地方。埃尔斯特(Elster,1979)最近在一本很有趣的书中研究了这些问题。
现在还不能从上述论点中得出:功利主义的福利经济学家在其技艺的任何应用中都存在不可逾越的困难。不妨以迪克西特和诺曼(Dixit and Norman,1978)研究过的案例作为一个例子。假定有两种商品,其中一种商品做广告宣传,同时是垄断的;而另一种商品不做广告,并且是竞争性的。现在令U(a,x,y)是对于所有的个人都相同的效用函数,其中a表示广告的数量,x表示对广告(并且垄断的)商品的消费量,以及y表示对非广告(竞争的)商品的消费量。再次注意这样的事实:a作为U的参数并不意味着广告有其内在价值,而是偏好依赖于广告的数量。假定有n个相同的消费者在他们的预算安排中选择(x,y)来最大化他们的效用。现在假设,在没有任何政府的限制时,垄断者将选择一个广告水平a*和以非垄断品计价的垄断品的价格水平p*来最大化其利润。因为需求依赖于(p*,a*),所以我们可以计算出在a*引致偏好(the preferences induced by a*)情况下的家庭总效用。如果政府颁令一个(小的)广告的减少量,使得a<a*,价格将会变到p,这时我们又一次能够计算出家庭的总效用,但此时是在a引致偏好的情况下。
迪克西特和诺曼所展示的是:我们选择a*引致偏好还是选择a引致偏好,总效用会有所不同,并且在(p,a)情形下的总效用要超过(p*,a*)情形的总效用。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没有受管制的经济在广告上消费得过多了一些。也就是说,家庭在a引致偏好情形下所能消费的商品水平(p,a),比起在a*引致偏好情形下的消费水平(p*,a*),境遇是改善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小心谨慎地避免了比较a引致福利函数(a-induced welfare function)与a*引致福利函数。也就是说,在a*引致偏好的家庭(householdswith a*-induced preferences)与a引致偏好的家庭之间,不存在任何福利比较。
尽管如此,在一个更广泛的情形下,迪克西特的招数可能就不奏效了。当使用受政策的改变而引致的偏好时,我们会得出与使用不变偏好时不同的答案。例如,相当明显的例子是,在收入再分配所引致的偏好改变情形中就是如此。一般来说,功利主义者将需要一个偏好的排序。
所以他要回过头来假定一个足够大的定义域,以及在此域上不受影响的偏好。在最近的诸多文献中,这被处理为对原初前社会状态(the initial pre-social position)的一种诉求。在那种状态下,个人不得不考虑他们可能有的所有的偏好,以及可能形成的所有的社会安排。作为一个思维实验(Gedankenexperiment),我愿意推荐这种程序。但也仅在此情况下愿意推荐:即它至少能在思想和智力上运转。还有,要得到这里的结论,不得不借助于某些并不那么明显的公理(Hammond,1976b)。无论如何,(在一个包含偏好在内的定义域之上的)前社会偏好系统(a pre-social preference system)的概念并非没有争议,甚至有人认为没什么意义。
但是,对于我现在的目的,我不必试图举例来支持或反对这一进路。它足以明确: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家无论去发明怎样的前社会偏好,都没有任何可能的机会成功,更不要说量化它们。例如,如果他被问到多少资源投资到创造“有教养的品位”上是合适的,他将不得不求助于他自己关于偏好的偏好,并且相应地进行量化。所以我们对于这样的发现并不惊奇:受教育者与未受教育者对“有教养的品位”偏好是不同的,这很容易证实在此处的偏好之偏好并非独立于政策。在这里(对教育的投资),任何宣称自己能挖掘追溯直至原初的前社会偏好的言论,纯属无稽之谈。而另一方面,福利主义经济学家的程序却不应该被忽视,他通过一贯的精确性和一个明确福利函数的形式化,使得论证和辩论成为可能。
我还没有提及技术的形式化有时可能回避掉一些偏好改变的问题。假定我们将上述的效用函数U(e,b,c)(本节第2段)替换为V(eb,c)。这意味着:个人有实质相同的效用函数,并且增加教育的后果,被简单地认为是,使得书本能更有效率地提供效用。似乎一个受教育者拥有一本书比起未受教育者拥有十本书都要“好一些”。因而,一个教育政策将不再与提供更多商品的政策有何本质区别:它仅仅是使得书籍更有效率或者提供以效率单位来衡量的更多数量的书。尤其特别的是,在这一效率单位下,偏好将不再受到政策影响。通过一个简单的定义,我们改变了问题实质,把一个看起来像受教育者与更少受教育者之间的偏好差别问题,转变为商品数量之间的差别问题。
当然这样的例子有点牵强附会。还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论点,即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由于受教育更多,需要更多的书才能保持他从前一样的满足度,所以我们应该将效用函数写成V(b/e,c)。(这看起来可能是很尴尬的,因为教育居然减少了效用。)然而,一定有许多场合,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合适。即政策并不实质性地影响和改变偏好的情况下可以这么做,问题是并非所有的政策都这样。
3不确定的后果
如果行动的后果是不确定的,那么它们的效用后果亦将如此。在某种假设的前提下,一个个人对于行动的不确定性后果的偏好,能够表示成他对这些后果的期望效用。因而,假定对于一个给定的行动,有两种可能的后果,个人认为其中一种x后果的概率为λ,另一种y后果的概率为(1-λ),那么这一随机事件的效用就是λU(x)+(1-λ)U(y)。其中概率λ是一个数字,表示的是个人依照自己以往的经验对不确定性后果预测所持的一种信念。这一表达式在某些特别的公理之下能够通过偏好和信仰一起推演出来(Savage,1954)。就其意义来说,效用函数必定是基数性的,也即不会随着原点和矩(尺度)的变换而发生变化。然而,对于功利主义的目的来说,当我们想要比较期望效用时,我们不能仅仅沿用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Von Neumann and Morgenstern,1944)所提议的进路,因为该方法只是从一个个人在随机事件上的偏好方面来说达到了基数化。通常来说,我们还需要找到一种适合于人际效用比较的基数手段。
假定这已经完成了,现在功利主义者可能通过个人期望效用(也许是通过它们的和)来对后果进行排序。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每个人对于同一事件的概率认识可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可能是因为信息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可能是因为处理信息能力方面的不同。这种排列后果的方法通常被称为事前的(ex ante)社会福利函数。
但是这样似乎有理由相信,存在一个替代性的事后的(ex post)可能排序。例如,我们可能将每一状态的效用总和与相应状态的“社会概率”相乘,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而个人的信念可能在这一排序中没有被给予任何权重。
一个有趣的技术性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这两种排序(译者注:事前与事后两种排序)是相同的呢?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一篇很好的论文,即哈蒙德(Hammond,1980)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出现的后果是:使得这两种标准一致的企图可能导致某些难以置信的结论。例如,功利主义者为了分配的改进而牺牲产出(效率)的愿望,可能依赖于个人甘冒风险的态度。但这儿不存在任何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种愿望应该依赖于风险态度。一个完整的论述要求更多的技术处理。
功利主义者应该给个人的信念赋予多大的权重呢?在简单情形下,答案看起来比较简单:如果一个个人对不可能的事件赋予一个正的概率,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他的概率分布偏离了一个良好的、已知的频率,或者他在计算概率(如复合概率)时出错,那么,我们大概有理由忽视他的信念。细想一下,我们将不得不承认,即使这些处理也非一目了然,但现在让我姑且假设这是正确的吧。然而,忽视他的信念并不意味着忽视他的效用。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那么我们将不得不将这些个人的“错误”的概率以其他人的概率来代替。其他哪些人呢?在频率偏离或者错误计算的情况下,这并不困难。但是如果他完全错误,同时又没有任何人知道正确的概率分布,那么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只能简单地用他自己的信念来代替个人的信念。
现在,如果每个个人都知道任何其他个人的概率分布,可能其他每个人也被很好地告知了这些,并且他也知道这些个人是贝叶斯推理的能手。我们会发现每个人都会有相似的概率分布。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很牵强,并且无论其论点的表述是如何去支持真正相似的效用函数,都让人根本看不出它能支持真正相似的信念。甚至设定深思熟虑的个人,将不得不要求其观测远超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的事情,除非他能够比最好的计算机还要好得多地进行运算。
然后问题是:在排列后果时,甚至当其他个人的不同信念并不是简单明了地被误用的时候,功利主义者是否应该使用他自己的信念。一个个人的期望效用是当下(事前的)计算的效用后果,不仅仅不同于实际的后果(这是不确定性的特性),而且也完全迥异于功利主义政策制定者所计算的效用情况。他不能展示出个人的信念被误用的情况,但事实上这些又不是他的信念。在我看来,当他计算后果时,他感兴趣的是效用后果,这意味着他将用他自己的概率凭借一个事后的福利函数来排列后果。因为这一计算是他对实际效用后果概率事件的一个最好的估计,而且目前还很难说清,何时他应使用其他对他来说并非最好的估计。
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对该论点的反对意见。忽视个人的信念意味着忽视他们对后果的期望效用,进而忽视政策的一种效用后果。可能有一种反对意见的理由是,一个人很难相信其信念能够被表示成一个主观概率分布,尽管我认为这一反对意见将进入到概率论公理基础的难题当中。
事后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被断定为独裁主义,尽管很难直接地把这种反对意见转化为功利主义的术语。最后,基于我前文的讨论,我们也可以认为那些在政策形成过程中被忽略信念的人们,因此遭受了直接的效用损失。
当然这些都是实质性的反对意见。事实上,经济学家在多数情况下都选择了事前的方法,看来更主要的理由是这样的:对于不确定性的环境,这一方法尽力保留了其中的某些确定性,即该环境中某些确定情况的基本后果。但是,当不存在事后方法这一对等物时,也会产生许多难题。例如,尽管乐观主义并不符合事态发展,但通常来说,促使人们更乐观是一种改进措施。更重要的,在经济背景下,任何现实中人际间商品的正义分配取决于他们的信念,即在分配没有实现之前他们关于将要发生的事情所作的判断。这里并没有直接的道德诉求。事实上,如果实现了这一分配,人们很可能在事后想要改变政策,这也就是说,两种方法(译者注:事前与事后的两种方法)可能是不一致的。而且,正如我已经指出过的,强加一致性的企图将会导致其他的难题,并且相当武断地限制了社会福利函数的种类,如对个人期望效用的线性化。
因而,对于两种方法都存在反对意见,并且似乎也不存在通用的可接受的使得两者等价的途径。通过行为的(不确定的)效用后果来评价行动本身,这种主张必定被人们归结为存在一种本质上的模糊性。
到目前为止,讨论只涉及状态的不确定性,但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不确定性的根源,那就是:其他个人的信念和偏好,对于任何人或者政策制定者来说,也是不完全的知识。例如在事前的方法中,政策制定者将不得不计算他对个人期望效用的期望值。在两个功利主义的政策制定者之间,存在其他根本性分歧的可能性:一是他们对已知偏好所采用的基数化处理;二是他们当时对于其他人的信念和偏好的推测。尽管原则上,后一种分歧可能在事实中得到解决,但实际上,它不可能得到解决,因为功利主义者没有必要相互达成一致。
后果主义的模糊性以及我已经讨论的其他困难,使我们不得不接受。并且我不相信,它们本身对赞同任何其他方法的论点会有任何帮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人不可能轻易地考虑任何完全无视后果的道德计算,譬如类似不确定性问题的出现[3]。更确切地,出现的问题是:功利主义并没有通向一个独特的行动排序,部分地因为不存在任何更高的原则用来在事前与事后两种方法中作出选择,也部分地因为行动排序并没有独立于排序的那个人。
【注释】
[1]参见J.Mirrlees的贡献(本书第三章)。
[2]Matin Hollis已经向我建议道,功利主义想要仅仅计算“正常的”和“理性的”人们的效用。但是,细想一下,这似乎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灾难之源)。孩子和疯子是容易的,但吸烟者呢?在我的例子中,嫉妒既不是不正常的也不是非理性的。
[3]当然,这里即便没有任何后果排序的难题和模糊性,也依然存在对于后果主义计算的其他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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