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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权利

时间:2023-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宣称分配正义的需求与个人权利相冲突,特别是与行为决策的权利相冲突,是一个很普遍的观点。比如说,即使权利被认为是目的,这个目的也需要合法化的论证。可以肯定,经典的社会福利判断标准如功利主义标准,正要推动实现一个作用远超过提供有限公共服务的核心权威。此外,出于表述目的,我讨论社会福利的标准是功利主义,或者说是个人效用(

帕斯·达斯古帕塔(Partha Dasgupta)/文

梁 捷/译

1分配正义与个人权利

关于“社会正义”,哈耶克这么写道,“仅在一个独裁性或者‘命令性’的经济体(比如运用军队)中,该经济体可以支配个人行动时,才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没有个人的行动自由才可能满足一切分配正义原则的结果。”(Hayek 1976,p.69)这样清楚明白的立场,无疑是很罕见的。但宣称分配正义的需求与个人权利相冲突,特别是与行为决策的权利相冲突,是一个很普遍的观点。

一项个人权利(诸如与其他人一样,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心),可以被认为它本身即是目的,因此必须被捍卫。但也可以认为,它只是作为一种为了实现某种欲求而采取的手段,在此基础上被捍卫(比如说对私人产权的争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能维持有效的资源分配)。必须承认,这两种不同论证之间的差别并不总是那么明显。比如说,即使权利被认为是目的,这个目的也需要合法化的论证。如果我们假设,合法化基于服务和提高人类利益的前提,看起来就接近于康德对人类自治的论述,或者可以直接从功利主义的论述中推导出来。在这篇论文里,我将主要讨论如果经济去中心化,个人权利就将被用于特定的个人决策领域,哈耶克教授愿意称之为“获得保障的领域”(protected spheres)。我将继续追问,分配正义是否导致全面地违背个人决策的权利。我会论证说,这不是必然的,而且促进某些特定的个人决策领域的权利,对提高分配正义实现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我的论证基于一项观察,任何社会中的多数信息都只是个人所有。事实上,没有个人或者决策单位能够确切地知道所有信息的加总。基于这个观察,我们可以说,在一个个人被鼓励披露一部分私人信息的环境里,分配正义的目标可能会被更好地实现。换句话说,除了一些极端情况以外,决策的去中心化往往是一件好事。特别地,这意味着即使是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纯粹的命令性体制也几乎不会是一种最优的组织模式,更不用说从个人在处理私人决策时应有内在权利这个角度来论证了。

我认为,这里我必须将社会视作个人因为各自利益而冒险地采取合作的结果,于是这就需要某种形式的核心权威,用于协调社会各个成员的行动。可以肯定,经典的社会福利判断标准如功利主义标准,正要推动实现一个作用远超过提供有限公共服务的核心权威。过去的最小国家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仅是保障契约实施,保护个人或者社群免于暴力、偷窃和欺诈。而分配正义则要求,核心权威至少还负有在个人之间通过税收和补贴实现再分配的义务。

诺齐克(1974)争论说,赋予政府诸如税收和补贴的权利,就可能侵犯个人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即他们拥有历史地被承认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在这篇论文里,我自己并不想集中讨论再分配是否必然导致强制这个问题[1]。在其他很多地方,政治哲学家很早就注意到有关分配正义的吁求,比如从功利主义出发的论证,会与一些被赋予个人的特定权利相冲突。事实上,Sen(1970a,1976)最近的工作已经注意到,特定的对于最低程度“自由”的要求,也可能与极弱的福利经济学准则如帕累托最优的排序相冲突。要分析这种冲突并不困难。举例来说,我们赋予个人天生的权利,诸如清晰界定的个人决策的权利,考虑到分配正义,更不用说进步或者效率这些标准,显然是不能被推翻的。于是在执行最大化社会福利标准的政策时,这些权利必须被视作约束条件,不可违背[2]。现在显而易见的老生常谈是,如果这些严厉限制在最大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那么施行这些限制以后达至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水平,将低于过去没有这些限制时所达至的福利水平。事实上,一个人甚至可以计算成本,使用事前社会福利的概念,可以算出这些约束所导致的成本。但这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权利都被认为具有同样的紧迫性,个人权利经常与另一些权利冲突,所以它们就与其他社会目标相冲突[3]。最终一个人追求的就是社会状态的一种排序。我认为当一个人讨论社会状态时,涉及的社会特征不仅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这是诺齐克所说的“结果状态”(end states),还包括人们选择的行动,他们被赋予可以选择的行动,他们被赋予可以预期到的他人行动等。我承认,坚定的功利主义者会认为,如果这些对于社会状态的拓展观念被个人所意识到,那么就会在他们的效用函数里表现出来。但是我认为大家也都同意,这种办法还是忽略掉许多非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家近年来提出的质疑。如果政治哲学更多地关注社会状态的特征和寻找它们排序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那么福利经济学理论则更多关注对经济环境的设计,从而能得出根据这种排序而设计的社会状态。必须承认,在一些极端例子里,如哲学家诺齐克所指出的,福利经济学理论的准则范围会显著缩小。假定某个决策必须一定程度地实现维护预期可能的最小化国家,即诺齐克的工作中指出的那种很难实现的最小化国家,那它并不能就被认为是个人权利的目的,诺齐克也已经认识到,唯一具有正当性的经济组织只有在良性中立的最小化国家的环境下才可能产生。但这个要求过于极端,大多数政治哲学家认为,一个精心设计的经济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能提供最优的服务。举例来说,罗尔斯(1971)在他的巨著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社会正义的要求能够最大程度地与个人产权制度相吻合,还与社会主义体制相吻合,只要市场制度是依赖于所有人的互动,我们就不能预先作出判断。他说,“市场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给定需要的背景制度,它与等度自由和机会的公正平等是一致的……一个市场体制分散了经济权力的作用……那么就有必要,认识到市场制度对于私人产权和社会主义统治是同等的……这些制度以及许多中间形式非常有力地回应了,正义的要求不能……事先被决定。”(Rawls 1971,pp.272-274)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使用出于不同考虑而发展出的研究手段,证明社会福利仅仅依赖于个人福利,而个人福利也仅单独地依赖于商品和服务的分配。更进一步,为了表述清楚,我假设个人福利因为基于个人偏好,所以完全是个人化的,也就是说,它只与分配到他手里的商品和服务有关[4]。我还将假设,这个判断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状态,局限于当时的信息和技术的约束[5]。此外,出于表述目的,我讨论社会福利的标准是功利主义,或者说是个人效用(或者福利)的加总。必须指出的是,在这个标准构建过程中,除了在社会排序中的经济状态下选择个人福利的权利之外。我没有考虑其他的个人权利。我想追问的问题是,是否采取经济去中心化,或者在某些领域赋予个人决策的权利,根据我们研究的社会福利判据,将有助于实施商品和服务的最优分配。这是接下来两节所要讨论的内容。

2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

如果说,福利经济学理论没有经常在一些特定的个人决策领域内强调个人的权利,那是因为许多这样的经济环境已经被研究过,而且实际上没有发现所谓个人权利与分配正义之间存在必然性的冲突。考虑这样的例子,一个经济体中,个人掌握着最初的商品和服务[6]。假设国家知道效用(或福利)函数以及社会中每个人的初始资源。那么福利经济学已有相关理论,可以提供一个效用函数,在特定技术条件下,商品和服务的最优分配(比如在仅有最初商品和服务总量约束的经济中,考虑选择社会福利准则而实现的最优状态)可以采用以下的步骤加以实现。这个方案是,由国家同时公布一组价格,对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赋予一个价格;通过一个总量上的税收(或补贴),对个人最初的资源禀赋加以调整,允许个人之间以公布的价格进行交易。根据交易规则我们可以准确地估计:每个人选择的最终消费品束的市场价值,不能超过国家通过总量税收(或补贴)赋予他的收入。所以对这个问题的正规表述应是这样,给定满足特定条件的效用函数,将商品和服务在社会成员之间赋予某种恰当的初始分配,完全最优的结果是一个关于它的竞争性均衡[7]

我希望对这个理论作三项观察。首先,该理论描述的经济组织的结构有着正常的博弈特征,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个人,如同一个国家一样,有权力从个人行动集合中进行选择。此外还有一项公开的规则,会将所有人(也包括国家)的选择行动转变成一种最终的对商品和服务的分配。更准确地说,国家希望最大化社会福利,因而对个人施行一种总量税收(或补贴),并且选择一组个人可以用以交易的价格。每个个人被赋予权力,可以在他最终消费品束的市场价值不超过他从税收系统中获得的收入的前提下,选择他最偏好的商品和服务的集合。这个定理说明,博弈的产出(均衡)是对商品和服务的最优分配[8]

第二,与一般人的认识相反,有人认为为了保证国家实现完全的福利最优,我们所讨论的经济必须禁止个人出于互利的目的而相互交易,可是情况并非如此[9]。关键在于,商品的价格以及总额资产的再分配都已经由国家精心规定,所以随后市场交易的结果,根据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人们之间已经不存在能进一步互利的交易空间了[10]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通过一个人的偏好(或者效用函数)及最初资源和服务禀赋来研究一个人的经济中,就已经假设国家知道每一个人的偏好。于是在实践上,最优福利所需要税收和补助总数是基于个人的,竞争过程为匿名,所有个人都同时在一个价格集合中进行交易,而税收和补助的再分配却并非如此。这可能导致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国家知道个人特征,那么国家就理所当然地会利用这些知识来提高社会福利,使得陷于贫困的个人得到补助,补助是通过从富人那里征税而获得。

现在如果一个国家能真正了解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要求它知道的信息,那是很了不起的,它甚至可以更直接地导向最优分配,只要把个人的最初财富征集到一起,然后按照福利最优分配的方案进行分配。这将是一个计划经济系统,问题在于,在这两种都可能达至福利最优的分配机制之间,是否还有其他选择,可以实现福利最优。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推行计划的命令模式所需要传递的“信息”集合,远远超过国家施行价格机制所需要传递的信息集合[11]。但是要让我们假设信息可以无成本地传递和接收。那么是否在这两种机制之间还有更多的选择,从而可以达至完全最优的状态?可以争论说,与个人在价格竞争下享有的自由相比,个人在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下享有的自由完全是虚幻的。毕竟,国家非常准确地知道每一个人会选择什么。事实上,每个人最终会选择的商品交易以及收入转移,完全就是国家根据社会最优水平正希望每个人如此选择的。这个反驳,初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国家确实知道每个人选择的意愿,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就不能有其他的选择。事实上,个人也知道国家知道他会选择什么。但是这本身并不能很好地证明,个人就不是在主动地作出选择。

3信息差异与经济去中心化

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出,在特定环境下,福利最优水平可以通过一种去中心化的机制来实现。但是它也同时指出,在某些环境下,福利最优水平可以通过一种完全的命令体制来实现。作为一种实现福利最优的工具,每一种模式看起来都是同等有效的。但是基本原理实际可行的范围很有限。因为国家需要掌握总量极为惊人的信息。在我们的例子中,就需要假设国家知道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偏好和初始禀赋。这些观察分别表明,特定私人决策的个人权利不仅具有道德强制性,还是国家无法掌握完备信息情况下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个假设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碎片化信息只有个人才知道(或者将被知道)和被考虑。这就意味着要对他们进行公共监督是有成本的(或者极端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这些私人信息假设包括:(1)一个人的个人特征(比如他的偏好和个人禀赋),正是那些特征决定了他是谁;(2)他所采取的行动(比如他对于给定的任务,会多努力地工作),那意味着他会怎么做;(3)关于这个世界状况的局部信息,或者一些可能的特殊技术[12]。当然我们也必须假设,还存在一些信息为公众所知,或者公众能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观察到。这些可能是精确的碎片化信息(比如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总量),或者是统计信息(比如一个社会在特定时间段里年龄分布的情况)。于是我们就来研究可能的组织形式,产出是一个私人决策和公共决策的函数,私人决策基于私人信息,公共决策则基于公共信息。社会福利的指标是产出,我们就以产出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选择[13]

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而且长期以来它在研究中一直被忽视,直到最近才有转变。问题就在于个人和国家面临不同信息结构时,如何在社会组织结构中进行选择。但是首先要问的问题是,国家为什么不强制要求个人披露他们的私人信息,从而使得国家掌握全部的信息呢?只要国家掌握所有个人信息,它就能实施最优分配。对于这个问题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回答,这两种回答在我们所知的世界里都很有说服力。第一种回答,如果个人知道他的回答会在社会行动中被考虑,那么他就有激励去撒谎,考虑设法使得社会产出朝着自身偏好的方向而不是最优水平靠拢。第二种回答,即使所有个人在道德上都忠实于选择社会福利的标准,也真实地以最大化这个共同标准的目标来指导行动,但人们之间所需交流成本,比如说传递这些信息的成本,也实在太高[14]。第二种回答,激发出Marschak-Radner关于团队的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提醒我们要注意这样的事实,即使所有个人的行为都是基于共同的目标,这时还是需要个人决策机制,以便更好地利用私人信息。特别地,这种信息结构告诉我们,一种最终分配只是公共信息的函数的命令体系,几乎永远都不会是最优。(比如可以参看Weitzman 1978和Dasgupta,Hammond and Maskin 1980。)

然而,关于第一种回答,在过去一些年里刚刚涌现出大量理论文献。一种很直接的想法是精心设计激励机制,从而最大化选择的社会福利标准[15]。很明显的一点,不可能一般化地在事前就设计社会组织,保证达至最优的产出(均衡)[16]。通常可以达到的最优产出,只是经济学家们笨拙地称之为“次优”水平的产出。我将更一般化地刻画这个问题,并且用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它,这个例子来源于Mirrless(1971)。

考虑一个人为的经济,个人拥有天赋的能力,可以将闲暇转换为一种简单消费品,我称之为收入。更准确地说,我将假设如果个人有一种水平为n的天赋能力(或者生产力),n是一个正数,那么如果他以这种生产效率工作l小时,他可以生产的消费品总量就是nl。一个人的效用仅仅取决于他的闲暇时间和收入。偏好是个人化的。事实上我要假设个人的效用函数是相同的,但是当个人拥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时,他们的能力却是不同。于是所有人就可以根据生产能力的类型来分组。假设拥有能力n的个人人数为N(n)。付出同样的劳动时间,拥有更高生产能力的人显然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接下来我认为很自然的推论是,虽然一个人不可能伪装或者显示出比他天赋能力更高水平的能力,但是只要他愿意,可以以任何更低水平的生产能力来进行生产[17]

首先我希望看一下在这个经济中,如果放任自由会得到怎样的产出。或者更明确一点,在最小国家的情况下,会有怎样的产出。要注意的是,因为闲暇不可能从一个人那里转移到另一个人那里,所以经济中不存在对于闲暇的交易。一个人可以用什么去交换另一个人因为更高生产效率而获得的收入呢?同样地,在相同生产效率的人们之间,也不存在交易。于是就很清楚了,在最小国家的情形下,每个人都只会按照自己的天赋能力水平来进行劳动,根据他的效用函数来选择收入—闲暇之间的比例,从而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既然根据假设,人们拥有共同的效用函数,那么结果毫不奇怪,更有能力的人将实现更高的效用水平。效用水平的分配,作为能力水平n的函数,在下图中表示出来。几乎不用说,这种实现的效用分配是帕累托有效的。

图1

图1中,如果u(x)表示一个能力为n的个人在方案x中的效用水平时,如果W(x)是方案x的效用总和,那么有W(Ⅳ)>W(Ⅲ)>W(Ⅱ)> W(Ⅰ)。

我希望将这个结果与另一个结果相比较,后者是当一个国家最大化社会福利标准时达至的产出水平。但这里我想要强调的是,最优产出只有在经济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掌握(或者可以获得)全部信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根据假设,每一个个人知道他自己的效用函数,也知道自己的天赋能力。于是随着国家处理信息数量的变动,我将可能追求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变动。为了把问题变得更明确,我将假设这个社会与Sidgwick的哲学联系起来,于是社会福利的标准就是效用的加总,这个加总就是国家寻求最大化的对象。

在接下来的部分里,我将自始至终假设国家知道共同效用函数,也知道每一种能力水平下的人数。更进一步,我还要假设政府可以几乎没有成本地监督一个人的收入。我首先想看一看完全最优的功利主义状态。如果国家完全知道每一个人的天赋能力,那么它就可以实现[18]。现在如果泄露大量个人的效用函数(当然也包括个人的偏好),那么功利主义最优状态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越高天赋能力的人只能达到越低的效用水平[19]。完全功利主义最优状态下的效用分布,我们用图1表示出来。显然,这种效用分布也是帕累托有效的。

最令人震惊的结果是,它完全逆转了一个人在最小国家下的效用排序。在最小国家的情况下,越有生产能力的人,效用约高。在功利主义状态下,他们却只达到较低的效用水平。功利主义寻求将效用的总和最大化。我所描述的结果表明,为了最大化这个加总效用,真正能干的人必须工作更多的时间,这样才能帮助提高整个经济体所生产出的收入总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达至较低的效用水平。毫无疑问,真正能干的人在功利主义国家之下,要比最小国家的情形糟糕很多,他们不得不大量工作。但是缺乏能力的人的效用将得到改善,而效用的加总也将得到提高[20]

那么功利主义最优状态是如何实现的?根据假设,既然国家知道每个人的天赋能力,并且可以监督每个人的收入,那么国家对于个人的要求就是,个人生产出规定数量的收入,国家会收集所有这些收入并将它再分配。既然国家可以精确计算每个人必须工作多长时间,也知道在完全功利主义的最优状态下每个人应该消费多少,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计算来提出命令。国家的另一种选择是对每个人单纯地根据他的能力施加税收,让个人自由选择他的工作时间。最优的能力税收方案,当然是用从更有能力的人身上抽取的税收来补贴那些能力较弱的人。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机制,也是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一个应用:允许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活动,在这里即指他在面对最优的能力税收(或补贴)的约束下,选择自己的劳动时间。关键之处在于,在面对最优的能力税收(或补贴)时,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他实际上会选择与在最优功利主义状态下同样的劳动时间。我在前面已经对比过着两种实施机制。

现在让我们放松一下假设,设定国家并不知道谁是哪种类型。事实上,我们假设国家无法监督一个人选择劳动的时间,但可以监督他的收入。于是国家就无法仅根据观察到的一个人的收入,来判断他到底是“高能力”但选择了很多闲暇时间的人,还是“低能力”但实际劳动了很长时间的人[21]。但是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最优状态无法实现。比如说,国家显然无法通过询问一个人的天赋能力来实现自己最优状态。在功利主义最优状态的国家中,高能力人的效用比低能力人的效用要糟糕。因为个人知道他们对询问的回答,将被用于计算来实施最优状态,所以高能力的人有很强的激励表示自己是低能力的人,并以行动证明这一点,从而获得国家的补贴。同样重要的是,国家也知道存在这样的激励问题。我们来考虑一个例子,表明国家与个人之间,除了强制性税收以外任何形式的交流,都具有很高的成本。显然仅当国家能够监督的时候,才可能施以税收。因为国家只能观察到个人的收入,唯一可能推行的政策就是推行收入税计划。我们不妨将这视作一个博弈,收入税计划是国家所能采取的策略,而闲暇(反过来说就是劳动时间)是个人所能选择的策略[22]。而且,国家是以最大化效用总和为目标,知道任何类型个人作出反应的方式,从而来选择收入税计划。可以证明,如果国家施行最优的收入税计划,那么所有人的状况都会比能力不及自己的人的状况要好,这样每个人都愿意真正按照自己的天赋能力进行劳动。产出结果我们在图1中表示。能力最差的人,收入也最低,在税收计划中获得了一份收入补贴(即负的收入税)。这是由国家从那些有能力获得高收入的人那里征收过来,进行补贴的。在最优收入税计划下的效用总和,当然是低于绝对最优状态下的效用总和。但这是在给定政府只能掌握有限信息的情况下,排除掉需要耗费极高成本的在政府和个人之间某种形式的交流,有可能实现的最优结果(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只需要政府制定税率并征收税收。

这里有三点需要强调。第一,我们已经看到,虽然一个功利主义政府会理想化地施行一种能力税,比如一种根据个人来决定税率的税,但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它无法知道谁是哪种类型的。反过来,最优收入税是“匿名的”:税收(或补贴)基于赚取的收入。在这种计划下,如果两个人的收入相同,那么就对他们施以同样比率的税收(或补贴)[23]。即使两个人是两种类型,那也没关系。根据假设,国家完全不可能对他们作出区分。每个人就根据税收计划来选择自己的劳动时间,从而选择自己的收入。这种情况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他们赚取不同的收入,从而揭示他们是不同类型的人,那么他们会被征不同比率的税收。但是,决定权还是在自己手里。

第二,这个去中心化的模式,结合使用了最优化收入税,是在政府只能掌握有限信息的情况下推演出来的。它不只是一种道德要求。没有一种命令系统可以实现施行最优收入税所达到的产出。在有限信息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以命令模式来执行计划,那结果将是很低的社会福利。

表1

而强加最优收入税也会对经济造成影响,经济学家称之为“扭曲”。效用分配的结果(图1中的方案Ⅱ,也参看表1)并非帕累托有效。就是说,设想一下,理论上有可能存在一种不同的人际间关于闲暇和消费的分配方案,可以达至更高水平的效用。这就将我带到了第三点,虽然理论上看可能存在这样的分配,但是因为政府只能掌握有限的信息,也存在激励的问题,所以这种分配实际上是不可能实施的。这也就是说,这种可能的分配从信息角度看是不可实施的。这就意味着施以最优税收计划,会导向可称之为“信息约束”下的帕累托有效分配。这一点很容易验证。比如给定一个只知道有限信息的政府,如果存在一个“信息可行”的不同分配方案,能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改善,那么必定导致更高水平的效用加总。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过的收入税收计划就不再是(功利主义的)最优收入税收计划了。

现在我要转向我希望讨论的最后一点,政府不仅可以观察到个人的收入,还知道他工作的确切小时数。但是我仍然假设政府不知道谁具有何种天赋能力(或者技巧)。读者可能已经看出,这个例子回避了道德风险问题,但仍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这就使得问题变得有趣了。显然在这个例子中,一个功利主义的政府能够比在最优收入税收的情况下做得更好,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不能保证实现社会福利最优的产出,因为人们可以出工不出力,假装他们的能力比实际能力要低。我们在前面就意识到,问题在于一个人的技能水平,假设为n,他的劳动时间为l小时,那么产出就是y=nl。但是他也可以选择不这么做,使得他的技能水平表现为低于n的n,于是产出就变成了nl。根据假设,政府只可能监督y和l。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工人发现以低于他实际能力的水平工作更符合自己利益时,政府对此无可奈何。Dasgupta和Hammond(1980)以及Mirless(1981)已经证明,一个功利主义政府在这种信息结构下,可以保证的是,效用分配的最大化形式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见图中的计划Ⅲ[24]。在这个次优功利主义状态中,一个需要强调的重要特征是,所有人都达到了同样的效用水平。另一个特征,用术语来说,分配是帕累托有效的[25]。但是这两个特征立即就表明,这个次优的功利主义状态,就相当于一个最优的政府主导分配的状态,再加上罗尔斯教授的差异原则。事实就是如此。那就是说,在我们讨论罗尔斯主义经济体的时候,即使我们无法观测一个人的天赋能力,那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只要能观测一个人的劳动时间即可。一个功利主义的政府却的确损失了一些产出,它不得不从图中的计划Ⅳ转向计划Ⅲ,这就意味着与功利主义原则不同,差异原则才是“激励兼容”的[26]

4哈耶克教授论进步与自由

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主义哲学。在前面两部分里,我已经谨慎地在一个非常狭义的范畴内定义了后果主义,即分配商品和服务时,是通过分配效用来分配商品和服务。在这篇文章里,我也将有意识地关注个人自由的工具性原则,或者说作出某种决策的自由。我并没有将个人天赋的用以处理这些自由的权利考虑在内。我要争辩说,与哈耶克的观点相反,个人自由的特定形式,不仅与分配正义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一种行为如果能提高分配正义的水平,就应该得到鼓励。我现在希望讨论的是,虽然哈耶克因其广为人知的自由主义观点而必然是一位后果主义者,他赋予一般意义的个人主义以价值,特别是有解放市场的力量,这在起初是极有意义的,但他后来就很勉强地要解释为什么它很重要,可以帮助实现自己寻求的目标。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源于这样的事实,一个社会中大量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他观察认为,“实事求是地说,每个个人都在某些事情上较其他人更有优势,因为他掌握一些特殊信息,所以能通过运用这些信息而获益。但是只有在由他做出决策,或者要依靠他的积极合作的情形下,这些信息才能得以利用。”(Hayek 1945,pp.521-523)如果说诺齐克讨论了自愿转移,并把问题留在那里,那么哈耶克继续赞美了市场力量自发运作的好处,尤其是价格机制的好处。在他的经典论文“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中,他曾这么说道,“如果我们想了解价格的真正作用,就必须把价格体系看作一种交流信息的机制……价格体系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运转所需的知识很经济,就是说,参与这个体系的个人只需要掌握很少信息便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最关键的信息只是以最简短的形式,通过某种符号来传递的,而且只传递给有关的人。所以把价格体系描绘成一种记录变化的工具或一种通讯系统不仅仅是一种隐喻,这种通讯系统能使单个生产者像工程师观察仪表的指针那样,仅观察一些指标的运动便可调整其活动从而适应变化,然而,只有反映在价格运动上的变化才能为他们所了解。”(Hayek 1945,pp.526-527)

有人立即可以争辩说,许多信息都是私人的,这本身并不能保证市场力量无限制地博弈就可以作为最优资源分配机制的裁判。如果哈耶克指出私人信息的目的,仅是说明政府不应假装知道比实际上更多的信息,或者说一个社会组织应该鼓励每个人去充分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那么这个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哈耶克试图说明的问题要比这个多得多。关键问题在于,除了市场力量无限制博弈的制度以外,哈耶克唯一真正愿意探讨的制度只有政府决定了一切的那种制度。他说了一点,“将所有决策权集中在权威的手里,这本身导致了一种状态,社会将采用的结构是被政府强制推行,其中的个人就变成可交换的单位,人际间除了全能组织界定的关系,再没有其他定义或者持久关系”(Hayek 1948,p.27),面对这种唯一的选择,毫无疑问市场制度更胜一筹。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讨论过的例子所揭示,还存在其他承认大量私人信息的机制,只要考虑选择合适的福利准则,它们相较于市场机制,有可能实现更高水平的产出。我们还必须指出,最大化给定标准的社会正义,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能将价格作为它所选择机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哈耶克使得我们相信社会正义的需求必须由一个完全的命令系统来实现。我在这篇文章里试图反驳说,他错了。他拒绝接受分配正义,因为他认为那些与个人自由相冲突。但是他捍卫的个人自由看起来只是基于工具性的考虑。比如在他的《自由宪章》中,清楚地表明他所要寻求的目标,在他的脑海中,一个自发的市场过程将能够逐渐地实现它。哈耶克说道,“进步是构建和塑造人类精神的过程,是一个适应和学习的过程,我们从中不仅知道了可能性,价值观和欲望也不断随之改变。”(Hayek 1960,p.4)不但如此,“这些人们必须作出的改变,是进步的部分代价,事实的真相是,不只是多数人,严格地说是每一个人,都随着文明的成长进入一条并非自己选择的道路”(Hayek 1960,p.50)。

使人困扰的地方,还不在于哈耶克在他的巨著中最终也未能证明不受限制的市场力量是导致进步的正确选择,而在于他坚信自己没有必要提供这样的论述。他完全从证明中逃脱出来。他并没有假装理解市场机制并劝告我们不要尝试。在他较早的一篇文章中,他说道,“真正的个人主义是准确意识到个人意识的局限性后的产物,这才导致一种谦虚对待非个人和匿名的社会过程的态度,个人借助它创造出远远超出他们所知范围的事物。”(Hayek 1948,p.8)除了我们必须在这种神秘力量——市场机制的自发过程面前变得谦卑以外,还有什么其他的描述?哈耶克教授讨论了这种“必要性,在任何复杂社会里,任何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都远远超出他视野可及的范围,个人服从于这种匿名的看起来非理性的社会力量”(Hayek 1948,p.24)。如果一个人要问“为什么”,哈耶克教授准备好了一个回答,我在前文也已经提及。他会说:“人在复杂社会中没有选择,只能调整自身来适应在他看来是社会过程的盲目力量,或者是服从于一个统治者的命令。”(Hayek 1948,p.24)

这样一种反理性的观点,许多人也许都不会同意,但这还不是哈耶克哲学中最令人困扰的部分。最终,就我自己而言,最令我困扰的是他为了进步的观念,愿意容忍一定程度的专制,而这个程度在哪里?事实上,哈耶克似乎愿意放弃个人自由,如果那样做真的对社会“有用”的话。他说道,“个人自由,主要基于对我们所有人无可避免的无知的承认,我们必须面对大量事情,而我们自己追求的目的和福利都有赖于此。如果有一个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可以知道当前我们希望得到的一切,还可以知道未来的希望和欲求,那么自由的作用就变得有限了……重要的不是我个人喜欢行使的自由,而是人们为了做对社会有益的事而需要的自由。”(Hayek 1960,p.29,32)而且更进一步,“如果个人自由的结果并没有显示出这种生活比其他生活有什么优越之处,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消失”(Hayek 1960,p.85)。

有一些哈耶克的观点非常令人吃惊,以至于很难相信他是在认真地讨论这些观点。比如说,他似乎认为,如同我们不可能讨论一场旱灾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一样(这是自然的中性事件),我们也不能使用“正义”或者“非正义”这样的形容词来评价由自由市场博弈导致的分配结果。毕竟没人真正地、奇怪地希望这种分配结果[27]。不仅是这个例子,在任何社会组织中,只要结果取决于每一个人选择行为,那么都是这样。这种“自然母亲”作出的选择,是否会将社会导向由市场力量自由博弈的幸运状态,本身就是有社会决定的。但是当一个人坚信,质疑由竞争性过程导致的收入分配结果公平与否,并没有意义的时候,在他的心目中,就一定认为不管什么结果,只要过程公平,就是公平的。如果在无意识中,追求经济进步与失败及其衍生的碎片混杂在一起,看起来也没有什么关系。成功的少数人是“更好地保卫下一种新生活方式的最先迹象”(Hayek 1960,p.130)。是否存在一种他喜欢的回馈计划?从他说过的一点来看,“事实是,当然,我们不希望人们获得最大化的幸福,而是希望在最小痛苦和牺牲的情况下,实现最大化的有用性,这就是最小的美德”(Hayek 1960,p.96)。一切评论已经变得多余。

5权威和个人判断

所有社会组织都在权威指令和个人判断的混合系统下运作。即使是一个有权威的层级结构,例如一个企业中,每一个个人也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判断权力。正如西蒙(1957)所强调的,一个雇佣契约建立在这样的同意基础之上,即老板可以预期获得雇员服从特定形式的命令,比如布置下的任务。但是在所有的例子中,雇员也拥有一定的自由,通过他执行任务的行动表现出来。在这篇文章里,我试图强调,为什么从目的角度来看,这种自由是值得追求的,最核心理由是每个个人掌握的信息不同。当一个组织内每一个人的目标有所重合时,那么允许个人自由就会有好处,如Marschak与Radner(1972)的工作所揭示。即使每个人的目标不同,这一点仍然可行,第三部分的讨论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更进一步,还有一点关于个人自由重要性的理由,因为如果个人如果处于命令之下,那么他在生产中的创造性将会减弱,关于这种可能性,我在第二和第三部分的正式讨论中没有多谈。可以反驳说,作为一个雇员,签署了劳动雇佣合同,于是他自己必须服从特定的命令,这一切都是他自愿的。但是在一个收入和财富分布极为悬殊的经济体中,他的自主选择范围非常有限。当一个国家通过从一部分人那里征税来补贴另一部分人时,假设其他因素不变,那么雇员的选择集合就会增加,雇主的选择集合可能减少。这是权利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必须承认,这一点是有争议的,如诺齐克(1974)提出,这种对购买力的再分配违背了个人拥有历史性继承的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权利。本文中,我并不想评论这种反驳意见。与之相反,我试图从另一个目标来研究问题,并且忽略权利,除了个人拥有社会加总福利中自己一份的权利。本文的论证意味着,特定形式的个人自由,即赋予个人从特定行为集合中进行选择的能力,对于提高社会福利这个目标有所帮助。可以肯定,在一些特殊的情境,如在紧急状况下,如在战争或者大饥荒中采取商品配额制度,那么我们发现命令系统更有效,更值得信赖。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形下,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允许个人按照他们的意愿交易他们配额的商品,结果也会变得更好。其中的理由与我们在第三部分研究过的问题一样,因为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公共地为人所知。

所有这些并不是说分配正义不可能与个人权利相冲突。他们确实可能相互冲突,大量政治哲学和经济学文献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并非所有权利都有同等的强制力。无论如何,我并没有试图具体讨论,哪一种权利可以在一个分散信息的经济体中有效地提高分配正义的水平。显然,每一个例子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我的目的只是要论证,一个纯粹的命令系统,在狭义的定义中,即使是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也并非组织的最优模式。

【注释】

[1]进一步的讨论,可以参见Arrow 1977和Dasgupta 1980。

[2]接下来,我将讨论中央权威会在意关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许多种判据,包括一种分配正义的概念。为了论述方便,我一般会建议用经典功利主义作为这种判据。

[3]当目标相互冲突,其中的一种必须要折中。赋予这些目标的典型的社会权重,将基于目标实现的程度。有一种极端情况就是辞典序列目标,诸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原则。

[4]读者也许会注意到,我借用了Dworkin的术语来区分“个人”偏好与“外部”偏好(参见Dworkin 1977,pp.234,275)。事实上,除非对于个人偏好做很强的假设,否则不可能将个人的偏好与他的外部偏好分离开来。一般而言,个人偏好来决定他到底消费红酒还是啤酒,常常取决于其他人消费何种商品。对我而言这并不重要,因为我所要讨论的大多数内容可以与外部偏好共存,使得它们可以在社会统计中被计算。

[5]我也要才能够这个世界各种状态的不确定性中抽象出来。比如,关于明天的天气情况,与个人对于自己未来偏好的不确定性一样。而且,我还要从这里的时间中抽象出来。因为在任何自然状态下,一个人也许会知道,自己的偏好会随着时间变化以可预期的方式发生改变。这里所有的问题都能在随后的讨论中兼容,但是都需要非常小心和进一步思考。罗尔斯(1971,Ch.9)提出了一种关于概念“自我”的更深层分析,他还在Ch.8,pp.416-434中讨论了审慎理性的观念。后者的讨论包括了许多经济学家称之为个人方面跨期不一致的偏好(参见Strotz 1956)。无论是这一点,还是不确定情况下对事前和事后社会福利函数的区分,都在Hammond的书中进行了讨论(本书Ch.4)。

[6]为了表述的简单,我将假定它是一个纯粹交换经济。那就是说,它没有产品。这对接下来的讨论并非很关键。在我所描述的模型里,一个人还知道所需的时间。更好地讨论我在这里抽象模型所包含的特征,请参看Malinvaud 1972。

[7]这个结果经常被称作福利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文献中曾被广泛地讨论过,构成了社会主义定价大讨论的基础(参看Lerner 1944 and Hayek 1948)。对于这个理论的一种技术性表达,请参看Malinvaud 1972,Meade 1964 and Rawls1971,section 42,其中都对该问题提供了精彩讨论。

[8]这就导致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其他博弈,以及其他经济系统,也会有同样的产出。回答是“是”。要探究在不同环境下讨论这个问题,请参看Mas-Colell 1978。必须注意的是,基本原理设想博弈在双方之间展开。这就意味着在交易中价格制定者先行动,个人在交易的第二阶段中采取行动。下一部分将要讨论的计划模型也采用这种两阶段结构。

[9]参见Nozick,pp.161-163,导致Wilt Chamberlain及其追随者在这矛盾的假设中陷于困境。

[10]正式地说,我在这里所指出的事实是,一个竞争均衡经济的产出,不仅仅是帕累托有效的,还在“核”的意义上有效。那就意味着,对经济施加一个总额的税收和补贴之后,不存在任何次级群体可能通过限制它的成员的交易,来获取更高的福利水平。对于我所论及的核及其结果的更形式化的定义,可以参看Malinvaud 1974,还有Nozick 1974,Ch.10对此的精彩讨论。

[11]如果有m个人,l种商品和服务。那么简单地说,国家需要在分散的环境下搜集(m+l)的信息(m是收入转移,l是价格),以及ml的信息(l是每个个人商品的数量)。如果m和l很大,那么显然ml很大程度上超过m+l。

[12]在保险文献中,术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被分别用于描述由第一和第二类私人信息所导致的问题。

[13]那么最基本的观念,就与我们在前一部分所讨论的完全一样。Myerson 1980,Laffont and Maskin 1981已经提出一套一般化规划问题的综合模型,考虑到上面提及的私人信息的三种类型。

[14]当然还有第三种回答,那就要涉及人们是否认为自己有“隐私”的权利。既然我在这里主要考虑分散化决策的工具原则,我就很自然地忽略这种回答。

[15]资源分配机制中的激励兼容问题,最早由Hurwicz(1972)提出,近些年来已经被广泛讨论。Laffont 1979那篇文章中包含了丰富的案例。可以参看Dasgupta,Hammond and Maskin 1979,提出一种针对为实现最优福利而设计的不同社会组织形式的分类。

[16]这里所说的完全最优与前面几部分的完全最优一样。比如说,那种基于真实内在偏好下的完全最优。

[17]既然根据假设,一个人的效用取决于他的空闲时间以及对收入的处理,我还要假设一个人如果被承认为能干的人,那并没有什么可以骄傲的。

[18]要注意到,一个国家有可能知道,有多少具备不同类型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在人群中进行区分,更不用说区分谁是哪一种类型了。这种区别我在下文中还将讨论。

[19]参见Mirrless1974和Allingham 1975,条件是个人偏好必须真实。这个条件不会引起什么争议。

[20]我强调这些特征,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功利主义国家中,更有能力的人会被强迫更多地劳动。对于Nozick而言,这个很清晰的政策后果令人厌恶。而对于一个功利主义者而言,无所谓。如果这是功利主义导致的必然结果,他会说,那就这样吧。

[21]这个例子同时包含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请参看217页注释1。

[22]一个人能以低于他内在能力水平的水平工作,这是他的选择。但是我们将会看到,在最优税收制度实施的条件下,人们实际会选择以他们内在能力的水平进行工作。

[23]要构造一个模型,使得最优化收入税同时包含一种随机因素,并不是很困难。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每年收入10 000英镑,那么他有1/4的可能要交2 000英镑的税,有3/4的可能要交3 000英镑的税。在这个例子中,当然了,两个有着同样收入的人可能会交不同的税。那就意味着,从事后的角度来看,横向公平的原则在这里被违背了,但事前来看并未被违背。可以参见Stigliz 1976和Maskin 1981,都讨论了最优的随机税收。在本文中,我假设的最优收入税并不包含随机因素。

[24]税收补贴机制,使得次优能在一个分散经济中得以实现,Dasgupta and Hammond 1980中讨论了这个问题。针对个人的税收/补贴基于个人选择展示出来的能力水平。那就是说,基于政府在他的情形中观察到的y/l的数值。很显然,这种分配机制不可能在一个命令系统中得以实现。

[25]既然都达到同等的效用水平,一个人如果以低于标准的水平工作就什么都得不到,也什么都不会失去。但是我们还有一个可被接受的假设,即在什么都不会失去的情况下,一个人总是会按照内在的能力水平来工作。于是在次优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观察每个人选择的y和l,推断出他的真实能力。但显然不可能用它来推断和实现一个完全最优的水平。

[26]Maskin(1980)最近已经指出,最后一个在许多经济模型中都成立,而非仅仅在我这部分分析的情况下成立。

[27]参见Hayek 1960,p.99和1976,pp.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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