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先驱、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出生于波尔多城附近一个贵族家庭。青年时代的孟德斯鸠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并做过波尔多法院参事。其伯父去世后,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的爵位和议长之职。后来孟德斯鸠卖掉了议长之职,迁居巴黎,专心从事研究和著述。
孟德斯鸠早年写作的《波斯人信札》为作者赢得了声望,之后,又于1734年写作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孟德斯鸠积20年心血终于在1748年发表了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成为作者一生学术研究的代表作。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运用历史方法和文化学的方法,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制度,在西方思想界有着重要的地位。其提出的分权制衡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对美、法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过重要影响。
(一)法的精神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明确指出他写作该书的目的就是要探讨法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与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强调:“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6]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与各种事物之间都存在着纵横交错的关系。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该国的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7]
孟德斯鸠注意从一个民族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教育、政治、法律等多个方面考察“法”与其所依存的文化之间的关系,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功。从这个意义上,“法的精神”这一概念的提出还意味着一种研究方法的尝试,即法文化、政治文化的研究方法。孟德斯鸠从法的精神出发,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本的线索,以社会学和文化学的研究方法为分析手段,不但在研究方法上独树一帜,而且成为他研究法的精神的出发点。
孟德斯鸠试图从历史中寻找法的一般原则,从而为法律准则提供一个基础。他指出:“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8]
孟德斯鸠强调了法的理性精神。他指出,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个根本的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这里强调了理性作为法的精神的重要内涵。他认为:“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9]
然而孟德斯鸠却并不认为人人都具备了理智。他认为,人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人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10]有时,人们并不能够按照理性来制定和执行法律,这就会或是违背了法律,或是有了法律亦不遵守。因此,孟德斯鸠给自己提出了两项任务。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提供政治准则,以便人们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制度。孟德斯鸠相信,只要立法者掌握了他所揭示的法的精神,就能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并建立起理想的社会制度。二是教育人民,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奠定法律。
孟德斯鸠把法的产生与战争状态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无论一个个人还是一个国家,都会感到自己的力量,从而在国与国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产生战争状态。正是这两种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得以建立。孟德斯鸠指出:“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11]
根据法律调解对象的不同,孟德斯鸠进一步将法区分为四种主要的类别,即自然法、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遵循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和平”“寻找食物”“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愿望过社会生活”等基本内容[12]。自然法外的三种法即人为法,分别调解三种不同的关系: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政治法是协调统治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的法律。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及神法,但影响不大。
孟德斯鸠对法律体系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阐明了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在区分三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明确提出,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应遵循自然法。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自然法的地位,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基础。为了保证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孟德斯鸠还区别了政治法与民法,并且明确规定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用政治加以规定。他提出,凡涉及财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民法而不是政治法,只有民法才是财产的真正保障。
(二)政体理论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指出: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3]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孟德斯鸠再一次强调了政体划分的法治原则。他认为,各类政体都应该遵循“最初的基本法律”。这是孟德斯鸠区分政体好坏的一个基本标准。专制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区别就在于法治的有无。而对那些正宗的政体来说,即使是民主政体亦需要订立选举方面的法律等来约束人民的意志。
在区分政体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进一步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这成为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两个重要内容。他指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14]
孟德斯鸠从权力掌握在哪一个阶级手里区分不同政体的性质。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握有最高权力,并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则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掌握权力,统治国家。我们看到孟德斯鸠所谓政体的性质实际上强调了权力的所有和权力的行使两个方面,尤其突出了法治的有无这一标准。
孟德斯鸠并不是单独地从人数的多寡、法治的有无来谈政体,他还注意与各种政体相应的政治文化特征,这就是他所谓的政体的原则。他指出,共和政体的品德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那就是爱祖国、爱平等;贵族政体的品德是节制,即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
与马基雅维利和布丹等人强调权力、忽视道德不同,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他甚至因为这一点还批评了霍布斯。事实上,其另一本著作《罗马盛衰原因论》就是以政治与道德为线索展开的。在《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中,作者提出的政体的品德更是明确地纠正了马基雅维利等人的片面性。
政体原则在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孟德斯鸠对政体原则的强调已经超出了政体理论本身,成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能够得以运作的文化内涵。从政体结构、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等各个方面入手,孟德斯鸠论证了政体的原则及其关系,并将他同法的精神中的各个要素联系在起来。正是在政体原则中,孟德斯鸠确立了权利的原则、政治自由的原则。
政体一旦确立就需要相应的政体原则从政治文化上加以支撑。事实上,在孟德斯鸠看来,政体原则是政治制度的灵魂,关涉着政体的存在、发展以及衰败。因此,立法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以使法律与政体的原则相辅相成,教育也应该以政体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还考察了政体的变化。在他看来政体的变化首先是政体原则的变化,是社会政治、经济变化的结果,同时亦是人们在生活方式、习惯、风俗等各个方面变化的产物。孟德斯鸠甚至认为,有的时候,改变人们的某些习惯就能动摇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更希望那种渐进式的政体变化。他指出:“一个国家当不知不觉地由一种政制过渡到另一种政制的时候,往往比单纯地在这一种或那一种政制统治下更为繁荣。”[15]
孟德斯鸠尤其考察了各种政体的腐化。作为政体变化的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16]。孟德斯鸠认为,权力的僭越产生了政体的腐化。在民主政体中,当人民失去了元老院、官吏和法官的职权的时候,民主政治便归灭亡;在君主政体中,当君主逐渐地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在贵族政体中,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的话,贵族政治就腐化了。
政体腐化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律。孟德斯鸠指出:“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17]在民主政体中,政体腐化的结果是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权力的腐败使民主导向“多人的专制主义”;在君主政体中,权力的腐败则使这一政体导向“一人的专制主义”。
从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出发,孟德斯鸠认为,真正理想的政体是所谓的“联邦共和国”。他指出:“要是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制,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的话,则很可能,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单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这种政制就是联邦共和国。”[18]
在国家的管理形式上,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政体。事实上,从孟德斯鸠的描述中,他所谓的“联邦共和国”更像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只要遵循了法治的原则,孟德斯鸠并不在乎权力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无论民主制、贵族制还是君主制都是正常的、合理的。虽然共和政体是一种品德高尚、令人向往的理想政体,尤其是民主政体对政体的品德要求过高,很难实现;相比来讲,倒是君主政体更具现实性。据此,孟德斯鸠认为开明的君主政体比其它任何一个政体都更有现实性,它是“对于地球来说最合理的政体”[19]。事实上,孟德斯鸠所向往的正是英国式的、外表是君主政体,而实质上却是共和政体的国家。
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孟德斯鸠更倾向于联邦政体。对于共和国,孟德斯鸠有一种特别的担心,那就是“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这两种难处,就是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也不能避免,不论这些国家是好是坏。”[20]因此,孟德斯鸠主张以联邦的结构形式来弥补共和的这一缺陷。“联邦共和国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威势,而国内也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害。”[21]
(三)分权学说
追求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主要目标。孟德斯鸠认为,无论是在民主政体,还是在贵族政体或是君主政体中,人们都不容易找到自由。政治的宽和有助于实现政治自由,然而即使如此,政治自由亦并不稳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获得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这一点上,即使是品德也并不可靠。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2]。
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即分权,孟德斯鸠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组成部分;第二部分即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是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
就分权来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的分法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各种各样的权力划分莫不以此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也将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创制权和反对权。前者指制定和修改法令的权力,后者指取消法律的权力。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归人民集体享有,但是人民直接参加立法活动会有诸多不便,所以他建议采取代议制。
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既包括领导军队、维护公共安全等对内权力,同时也包括了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防御侵略等对外权力。为了提高国家处理事务的效率,孟德斯鸠主张行政权应被掌握在国王手中。
司法权是裁决私人纷争、惩罚犯罪的权力,主要涉及审判、调节纠纷等权力。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存续期视需要而定。司法权依据法律被动地行使,只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被告人与法官处于平等的地位,他甚至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法官。
在权力的归属上,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几乎时时需要处理急速的行动,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因此,行政权应该被掌握在国王手中;立法权则需要审慎的考虑,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因此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23]
为保证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三项权力应该分开行使,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同时取得了三种权力,那么一切便都完了。[24]
三种权力的划分并不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对西方政治思想作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还提出了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制衡尤为重要。行政权不但可以通过“反对权”参与到立法当中去,而且行政权还可以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从行政权的角度来看,它的行为亦应受到了一些制约。例如,尽管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法机关召开的时间和期限,但是立法机关却不应该长期不集会,如果那样,自由便不再存在了。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当行政权力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时,它无权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不能提出议案,而且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它只限于表示同意。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立法权可以对等地箝制行政机关。因为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机关所需要处理的事情几乎总是需要迅速地加以处理的,立法机关的制约可能会使行政机关丧失效率。
孟德斯鸠还主张立法机关的内部分权。他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与平民院两个部分,分别代表平民和贵族的利益,以防止贵族和平民侵犯各自的利益。这样,贵族和平民的力量可以互相制约、平衡。孟德斯鸠特别强调了贵族院对平民院的制衡作用,认为能够使政体趋向宽和。为防止贵族过分追求私利,贵族应该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
在孟德斯鸠那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只是一个总体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里,分权学说会有不同的实践形式。孟德斯鸠认为,分权还应该结合一个民族的气候、宗教、法律、风俗、习惯等内容来规定,使政体能够在不违背基本准则的情况下,同一个民族的基本精神相符合。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深受英国和罗马共和国历史经验的影响。孟德斯鸠对罗马历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深得其共和精神的实质。他认为罗马共和国强盛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通过将权力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高级官吏从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早年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后来又旅居英国多年,实地参观英国议会,听取议员辩论,对英国式的分权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孟德斯鸠本人也承认他的分权理论是以英国为原型建立起来的。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即以他的学说为政策的基本原则,在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确认“凡享受权利而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即以孟德斯鸠的分权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论为蓝本。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领袖均熟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美国宪法即以其分权理论为指导原则而制定,使分权理论第一次在实际中得到应用。不但如此,孟德斯鸠明确提出并论述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