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的政治思想代表了改革时代一代人的典型特征,成为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台湾学者李日认为:“如果说杜威的哲学是有时代遗迹的,那么,在今天看来,最能够表现出它的时代性的,实莫过于他的政治思想。”对于杜威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他认为:“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也许没有任何一个人比他更适于当这个代表。”[59]
杜威分析了洛克式的自由主义在早期自由主义形成过程中的影响。他指出,洛克式自由主义的准则是“放权”(hands off)[60]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则成为自由主义转变的一个重要人物,在旧自由主义的危机还没有明晰地显现出来时,密尔的经历就预示了这一点。[61]在对自由主义哲学的研究中,杜威抛开了霍布斯—洛克的路线,而是赋予斯宾诺莎—黑格尔路线以格外的重要性,试图用欧洲自由主义中对社会、对国家重要性的弘扬来或多或少地消弥在英美自由主义中过分重视个人的倾向。
杜威对传统自由主义提出了全面的批评。杜威认为:“传统自由主义的道路并未臻自由之境。”[62]杜威的理由是,人只有在他有权力的时候才是自由的,并且只有他依据整体进行活动时才拥有自由,这种自由由于整体的结构和动力而得到加强。[63]杜威认为,传统自由主义所宣扬的绝对主义和“对暂存的相对性的忽视与否认”是“早期自由主义很轻易地便堕落为假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64]。杜威断定:“如果自由主义不准备更进一步或是使生产社会化,它的目标将会在一段时间内迷失。”[65]而自由主义的“唯一希望”是,“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放弃这样一种学说,即自由是个人所有的、正式的、现成的东西,它不以各种社会制度或部署为转移,并看到社会制约,尤其是对经济力量的社会制约,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个人自由,包括公民自由,才能得到保证”[66]。
在对传统自由主义进行批评的基础上,杜威提出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总结杜威的新自由主义,可以归结为三点:
第一,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但在这里,个人已经不是那种“固定的、现成的、给予的”的个人,而是达成的个人、依托于环境的个人。因此,这种自由主义“对于有益的法律、政治与经济制度的正面建设抱有兴趣”[67]。
第二,信奉一种不断的变革。这一变革既扬弃了绝对主义而信奉“历史的相对性”,又主张“实验过程”和实验的方法,使观念与政策同现实相符而不是相对。
第三,最大限度地依靠理智以形成和执行政策。每一个人都有依据自己的理性对价值作出选择的权利,而每一个人又都能够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中依据科学的方法。这就是一种“自由的知性”。[68]杜威正是通过强调自由理智的重要性来补救传统自由主义民主过分强调行动的自由这一缺陷。[69]
杜威还论述了权威与自由、稳定与变革之间的关系。他将这四个概念看作两个相关的序列,提出了正确解决两者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为权威和自由、稳定和变革划定分隔的“疆域”,而是要使两者融会贯通。[70]社会变革不会在缺少权威指导的绝对自由中找到方向。演进的民主需要权威来指导和调控,但这种权威又绝不是旧形势中的权威。因此,新的自由观念也绝不同于无限制的个人自由,而是“一种普遍的、共享的个人自由,且这种自由得到社会化的、有组织的理性控制的支持与导向”[71]。
作为一名激进的自由主义者,杜威不断地修正自己的思想。在大萧条期间,他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思想,号召一种激进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更清晰地阐明,智慧是一种社会财富,是一种社会合作。他甚至修正了自己以前曾号召的“不屈不挠的个人主义”(ragged individualism)。杜威认为,如果要取得进步,这种带有激进色彩的自由主义应受到尊敬。
回顾新、旧自由主义的转变,我们可以发现,新自由主义实质上是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权威等一系列要素相互影响、此消彼长过程的一个理论结果。强调社会整体进步、主张国家干预、呼吁积极自由等一系列主张都出于一个最原初的目标:通过国家干预达成社会公平。然而其最终的效果仍然是一个问号,人们依旧在不断的关注中不断地倾注思考。思索的结果和对结果的思索一次次地轮回,至今仍魅力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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