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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术评价的要求

时间:2023-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哲学和哲学研究的特点,哲学学术评价应该注重质和量的双重标准,将定性原则与定量原则相结合。定性评价主要针对的是评价客体的质的方面,是哲学学术评价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方法和原则,如同行评议等。无论匿名还是公开评价,都应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哲学学术评价的公平和公正。此处哲学研究范式主要指的是研究者的哲学解释原则、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式。

无论是对自然科学技术还是对人文社会科学进行学术评价,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的相关文件一般都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可以看作是哲学学术评价的一个总的原则和要求,为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在哲学学术评价活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时间和空间的双重制约性

学术评价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双重制约,从时间上来看,任何理论成果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具有参评资格。这是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从公开到产生社会影响和价值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只有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形成对该成果较为全面和正确的认识。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对于哲学学术评价而言更是如此。哲学研究是长期不断地反思和追问的过程,是对事物和现象本质的和抽象的理解和把握,具有理论深刻性,与现实关联的间接性以及哲学解释原则的主体性等特点,因此,其研究成果被别人认识和理解、引起社会反响和关注等都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也只有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对哲学研究成果形成较为公正、合理的评价。因此,哲学学术评价的时间范围和周期不能太短。从空间上来看,哲学研究的成果一般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区域和人群,哲学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因此,对哲学的评价也不应该局限于某个区域和特定的人群,应该选择尽可能多的、与作者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者,比如校外、省外、甚至是国外,这样才能形成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而当前的学术评价制度在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限定上还不太严格,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应该通过建立新的评价机制加以弥补和纠正。

2)质和量的双重考量

根据哲学和哲学研究的特点,哲学学术评价应该注重质和量的双重标准,将定性原则与定量原则相结合。定性原则是指在哲学学术评价中,评价者依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根据评价客体所呈现的特点以及自己对评价客体的认识和理解,对评价客体进行定性评价,将评价客体分成不同等级,如优、良、中、差等。定性评价主要针对的是评价客体的质的方面,是哲学学术评价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方法和原则,如同行评议等。因为哲学研究成果的理论特点、社会影响与价值很难具体量化,因此,对哲学学术评价以定性为主。定性评价的前提是评价专家的公平、公正和客观,这样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与合理,但现实操作中,评价专家很难完全排除利益冲突和私心杂念,再加之专家水平和层次的差异,常常导致评价结果与评价客体的实际质量不一致。定量原则是对定性原则的补充,是对评价客体能够量化的部分进行定量评价,比如,对评价客体的各种指标进行打分。定量评价相对较为客观,但应注意量化评价指标应由相关专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哲学的特点提前设计制定,并使参与者知晓,同时量化也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完全按照期刊的等级评价成果的优劣。评价学术团队或研究者个人不能完全按照成果的数量累积,应与质量相结合,采用“代表作”的评价方式。总之,哲学学术评价在定性的同时考虑定量,在量的评价中又要重视质的评价。

3)匿名与公开的有机结合

匿名评审或评价是当前学术界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如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评价、研究成果的评奖等大都采用匿名评审,有时是单向匿名,即被评价者不了解评价者的相关信息;有时是双向匿名,即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相互都不知道对方是谁。匿名评审有利于专家对评价对象做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在哲学学术评价中,为了保证专家对学术成果或相关评价客体有正确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由二、三级学科的小同行担任评审专家,即所谓“内行看门道”。小同行虽然是专家,但也存在着学术上的竞争与分歧,难免在匿名评审中掺杂个人私利或喜好,从而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匿名评审也存在评审专家不负责任、不认真、走形式等缺陷,同时,匿名评审在评审者与被评审者的意见沟通方面也存在不足和不便之处。因此,匿名评价应与公开性原则相结合。公开性一是根据情况将评审专家的信息和评审意见适度公开,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督促评审专家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在评审结果产生后,评审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公开上述内容。二是实行公开评价,即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这需要评价者本着公正的原则,尽量避免外因的干扰,对评价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需要被评价者遵守学术和道德规范,尊重别人的评价意见,正当实行申诉权。三是将评价程序、方法、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等公开,确保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无论匿名还是公开评价,都应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哲学学术评价的公平和公正。

4)研究范式与评价标准的多样化

对于哲学而言,不同的哲学家、不同的哲学研究群体,甚至不同的哲学研究者常常有不同的哲学研究范式。根据库恩的理解,研究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共同遵守的价值信念、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总和。此处哲学研究范式主要指的是研究者的哲学解释原则、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式。不同的研究范式会形成不同的哲学解释原则和研究模式,从而其研究成果所呈现出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就不能用一样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实证主义认为研究是通过‘科学的’、证实的手段发现客观存在;后实证主义认为研究是通过证伪的方式不断接近客观真理;批判理论把研究作为解放人们思想意识的工具;而建构主义则着重于理解和解释参与研究的各方对现实的共同认识。因此,当我们考虑‘什么是一个好的研究?’这类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问自己:‘这项研究所依据的范式是什么?’只有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在该范式的理论框架内对该研究进行评价,而不至于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的错误。”[9]尤其在对哲学研究成果进行定性评价时,一定要区分不同的研究范式,充分考虑该研究成果的解释原则和研究模式,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与自己研究范式不同的研究成果、对于非共识研究成果,要坚持宽容的态度和鼓励探索与创新的原则,从研究成果本身出发沿用不同的评价标准,考量其理论自洽性、创新性、对社会的影响和价值,再与其他成果进行横向比较,最终得出评价结果。这样才有利于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也符合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方针。

不同的研究范式决定了评价标准的多样化,同时,哲学研究的类型不同也需要不同的评价标准。哲学研究以理论研究(基础研究)为主,但随着哲学学科的不断分化,研究内容不断丰富,也出现了实证研究以及应用性研究的哲学研究成果,对于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其评价标准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在哲学学术评价中应坚持评价标准的多样化原则。评价标准的多样化一是指针对不同的研究范式和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二是指针对同一研究成果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其进行评价,而不能用一个标准或从一个方面就对其作出评价结论。对于性质和特点相同的研究成果一般要坚持标准的统一性,标准的多样化和标准的统一性是从不同的层面而言,二者并不矛盾,决不能使标准的多样化成为徇私舞弊的借口和理由。

5)保护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是学术研究的精神和灵魂,尤其对于哲学研究而言,研究者能否进行独立思考以及能否具有自由思想,是其哲学研究理论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学术评价的标准,学术评价活动应以不侵犯研究者的学术自由为基础,应当区别对待哲学解释原则和政治立场,保护研究者的思考权利,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学术评价的前提和出发点是学术,而不是政治或其他评价,因此,评价的话语权应当交给学术专家。学术专家应该坚持学术自由原则,一是做出的评价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二是对于评价对象做出的是学术评价,不应加入任何其他非学术的评价标准。保护学术自由还要排除门户之见,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不同于自己的学术观点、不接受“非共识”的研究项目或研究成果。政治标准、领导言论、权威干扰、门户之见、经济利益等一旦渗透到学术评价中,就会对学术评价产生影响和导向作用,就会限制和束缚学术自由,当然,做出的评价结果也是不符合实际和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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