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背离了正道,那是他自己的不幸,与你无关;同理,你也不必因他此生的作为而惩罚他,因为在来世中他自然会十分悲惨。”
约翰·洛克
《论宽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nce)
在政府应当如何处理宗教的多样性问题上,霍布斯和洛克意见不一。霍布斯认为宗教差异引发了社会动荡不安,而洛克并不赞同,他认为引发动荡的是不宽容。如果不同的宗教派别被允许共存,政府只需要确保它们彼此不互相干涉。所以洛克主张政教分离,即教会和国家的分离。他认为宗教不应该支配法律,而政府也不应该规定宗教教义,因为一个官方的国教会导致宗教迫害(最近的车尾贴上所说的“真相,而非宽容”,并不真的是社会和谐的秘诀)。
有趣的是,这种庇护并没有延伸到无神论,因为洛克认为无神论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实践(如果不相信《圣经》上说的话,人们怎么能指着《圣经》发誓呢?);而且由于政治上的实用主义的原因,也没有延伸到罗马天主教。(如果教宗煽动法国或西班牙去讨伐英国,英国天主教徒应当站在哪边呢?)
尽管在某些方面已经过时,但是洛克的容忍原则还是相当开明的。没有人能评判另一个人的信仰,因为在这个领域中我们所依赖的都是信念(而这个信念也许是错的)。此外,试图强行推广某种特定的信仰会导致极大的动荡,不仅如此,即使你想改变某人心中的信仰也是不可能的;即便他是错的,那也是他自己的事情。
在当今时代,激进主义和原教旨主义不仅在动荡,而且还在恐怖主义中凸显出来,有些人也许会质疑洛克的宽容主张:如果我们允许信仰的完全自由,极端主义分子会不会滥用这一点?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为什么洛克同时又增加了一个限制:信仰本身应当是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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