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道德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理论构成了现代公正和平等理念的中心。在他里程碑似的作品《正义论》里,罗尔斯主张正义的原则是那些思想公正的、理性的个体从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中选出来的。罗尔斯与洛克和霍布斯一同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个体同意放弃私利作为公正和平等的交换。然而,尽管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影响深远,但它还是从其文化根源里剥夺了道德,而赋予了理性的个体一个非常西方的概念。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美国道德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理论构成了现代公正和平等理念的中心。在他里程碑似的作品《正义论》里,罗尔斯主张正义的原则是那些思想公正的、理性的个体从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中选出来的(他称为原初状态)。
罗尔斯与洛克和霍布斯一同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个体同意放弃私利作为公正和平等的交换。然而,确保社会契约公平的唯一方法是:它是在一个无知的面纱之后执行的。换言之,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应该处于一种对契约适用的个体的完全无知。比如,如果我是最强者、或最精明者、或者在财富方面拥有某种特权,那么(假如我是一个典型的自私的人),我会想要这些原则有利于自己。然而,在“无知之幕”之后,我不知道我是最强的或是最精明的,所以,为了保护我自己—既然我不知道其他人拥有什么优势—我会赞成平等的原则。而且,既然在这个未知的社会里很有可能遭受命运的玩弄,那么我也想捍卫自己的财产以防不测。所以,遵循极大极小策略,我会选择“最大化最小利”原则,从而确保发生的最坏的事情是所有可能选择中最好的(如:如果我无家可归,还会有退路)。
然而,尽管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影响深远,但它还是从其文化根源里剥夺了道德,而赋予了理性的个体一个非常西方的概念。在以开明的个体的私利构架公平和公正的时候,我们岂不丧失了公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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