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提出,此在的基本建构是“一般的在世界之中存在”。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海德格尔关于此在的性质、含义和状态等的解释,现在我们以“在世界中存在”这一建构来更进一步理解此在的存在规定性。“在世界之中存在”意指一个统一的现象,其中的存在实情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不可以把在世界之中存在分解为可拼凑的内容,但并不排除这一建构环节具有多重环节的可能性。海德格尔从三个方面入手,来讨论这一整体现象:一是世界;二是谁在世;三是“在……之中”的自身建构。在分别阐述上述三者之前,先对第三个方面进行描述,以便展现生存论分析的特殊性,但我们无论单独拿出哪一部分来加以阐释,就等于拿出所有部分来加以探索理解。
“在……之中”说的是什么?首先,我们会在省略处填上“世界”。其次,这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存在者在另外一个存在者之中,比如水在杯子之中、衣服在柜子之中,等等。这些存在者被放在“世界”之中,是现成存在的存在者,而且水与杯子、衣服和柜子等存在者在空间上有“在……之中”的相对关系。它是某种现成存在的范畴,但不属于此在式的存在方式。相反,海德格尔的“在……之中”意指一种此在的存在建构,它具有一种生存论性质,并不意味着两个现成存在物在上述空间上的相对关系。
就源始意义而论,“之中”意指“居住、逗留”,更进一步地可以认为“之中”意味着“我已住下、我习惯、我照料”,我们把带有这种含义的“之中”所属的存在者标注为“我向来所是”的那个存在者。而“我是”这个词又和“缘乎”联系在一起,于是,“我是”和“我在”等于说:我居住在这个世界,我栖居于这熟悉之所。若把存在领会为“我在”的不定式,理解为生存论环节,那么存在就意味着“栖居于……,同……相熟悉”,所以,“在……之中”是此在存在形式上的生存论术语,而这个此在带有在世界之中的本质性建构。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意在看到此在的源始存在结构,鉴于此,我们应该更加贴近地考察这个“栖居于”。我们选择的探索途径又有别于范畴上的存在关系,这是一种在存在论上有着本质不同的存在关系,可是表述它们的语言手段却是相同的,我们必须明确地从现象层面再现出基本存在论的特殊性,哪怕是冒险讨论“自明的东西”。通过对此在的分析,我们发现我们对这些“自明的东西”还远远不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对其存在意义还远未涉及,至于用专业的术语来表达它们的概念结构,就更谈不上了。
“栖居于”是一个生存论环节,绝不是指把一些现成物品摆在一起的现成存在,而“此在”也不可能与作为存在者的“世界”相提并论,但在我们的语言习惯中,更倾向于把两样共处的现成物品的空间关系表述出来,如:“桌子‘依’着门”,“凳子‘触’着墙”,严格说来,这里根本就没有“依”或“触”,因为根本没有真正的接触,即使间隙为零,也不能说它们有接触。作为存在者的桌子和门、凳子和墙只有具备了“在……之中”的这种存在方式,它们在世界中被揭示出来,这个存在者才能接触现实存在在这个世界的事物。这些存在者只能从“世界”方面才能以接触的方式展现出来,进而在它的现成存在中成为可通达的。如果对这些存在者自身来说,它们是“无世界”的,那么永远不可能有“接触”。此在本身,也可以在某种限度内看作某种现成的存在是存在于世界之中,但此时我们也恰恰忽略了“在之中”的生存论性质,我们不可以把这种看法同此在特有的“现成性”混为一谈,而要通达这种现成性,绝不可忽略此在特殊的存在结构。此在在某种特殊的“事实上的现成存在”的意义上领会着自身的存在。每一此在总作为实际此在而存在,我们把此在的这一事实称为此在的实际性。实际性概念包含有这样的意思:某个存在者在世界之中,它能够领会在自身的“天命”中,已经在它自己的世界内和其他存在者捆绑在一起了。
在这里,我们应当首先看到“在之中”的生存论性质同体现空间关系的“在里面”的存在论区别,但“在之中”并不代表此在没有任何空间性。相反,此在本身是一种在空间之中的存在,不过这种空间存在必须在一般的世界之中才是可能的。或许有人这样以为:“在之中”是一种精神特性,而人的空间性是人的肉体的一种属性,精神特性以肉体的属性为基础。这种存在层次上的区分也不能从存在论上澄清“在之中”,因为如果这样,我们见到的是精神与肉体的整体现成存在,但这个存在者的存在本身依旧未被言明。唯有对此在的本质结构的在世有所领会,才能觉察生存论上的空间性。
“在之中”并非此在可有可无的属性,好像此在有这种属性同没有这种属性一样存在。此在并不是一个无须“在之中”的存在者,仿佛它是心血来潮才接受某种对世界的“关系”,而是因为此在如其所是地在世界之中,所以它才能接受世界的“关系”。如今,人们常说“人有他的环境”,但只要这个“有”未加规定,这句话和存在论就毫无干系。“有”就其可能性而言,植根于“在之中”的生存论建构,因为此在在本质上是以“在之中”这种方式来存在的,所以它能够明确地照见来自周围的各个存在者,能够知道它们利用它们,能够拥有世界。虽然在生物学领域中,人们经常会用到这一存在建构,因为它必须以这种结构为前提来不断提到它、利用它,但这种结构必须在哲学上以此在分析作为解说才能被理解。
在上文的此在分析中,我们提到了“在之中”,而“在之中”的具体表现方式为安排、制作、使用、浪费等,当然也有询问、考察等诸如此类。我们把这种方式称为“操劳”,此处的“操劳”并非科学含义下的操劳,而是将其作为存在论的术语,用它来表示可能的存在方式。从而,操劳还有可能是苟安、耽搁和拒绝等残缺样式,选用“操劳”这个词并不是因为此在首先是“实践性”的,而是着眼于存在的“操心”的属性,无论是在存在论还是存在者的层面上,以操劳方式在世都具有优先地位。
然而,我们开篇至此所谈到的关于存在建构的规定全都是否定性的命题,我们讲的“在之中”不是这个,也不是那个。的确如此,我们使用否定性的描述方法不是偶然,正是否定性的命题表达出“在之中”的特殊性质,在世的现象学有去伪存真的意味,因而它在适应于本身的真切意义的现象下是肯定的。在每一个此在中,在世现象总是先被某种方式看到了,而之所以被看到,是因为它随着自身的存在过程,已经对其有所领会,这也构成了此在的基本建构。如前文所述,这种现象经常会被误解,或者它所得到的解释在存在论上并不充分。不过,这种误解本身也包含在这样一种存在建构之中,按照这种存在建构,此在在存在论层面,首先以它自己所不是,但是它通过在自己的世界内来照面的存在者与存在来领会自身,即领会它的在世。
在世这一存在结构对此在及其自身来说,总是以某种方式被熟悉,若要认识这种存在建构,认识活动就突出出来,但在这样的任务下,认识本身即沦为了“心灵”对世界的关系范本。因此,对世界的认识就仅限于就世界而谈世界,成了首要的样式,虽然在世并未被领会和理解。人们首先又将存在领会为世界之内的存在者,而它在存在者层面又被经验为存在者(世界)与存在者(灵魂)之间的关系,于是,人们就立足于这两种存在者,将它们之间的关系领会为现成的存在,所以,在存在论层面上,在世未被领会。直到如今,人们还如此领会此在,并且将它视为自明性的事物。这种不当理解总会以“主体”和“客体”抑或是反过来的关系呈现出来,而这一呈现首先需要把关系设为前提,这个前提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正是这一关系,导致了存在论意义仍然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
人们往往以上文中提到的对世界的认识来取代“在之中”这种现象,把实践性的活动理解为“非理论性”的活动,因为这种情况,或者说因为认识的优先地位导致了认识的最根本的意义误入歧途,所以我们应当从认识世界这一角度来提出“在世”问题,将其作为“在之中”的生存论吸纳进来。
在存在论层面,“在之中”由进行认识的在世来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从现象上描述认识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着世界的存在。当我们对这种存在关系有所反思时,关于作为存在者的自然被当作认识者是当下给定的,如果认识本身确实存在,那么这个认识活动本身也是去接受认识的那个存在者。无论是从世界角度来说,还是从人这个存在者角度来看,认识都不是现成的存在。而认识本身又不是像物品那样可以从外部加以规定,认识既不属于这个存在者,也不是外在的性质,所以认识一定就是“内在的”。
人们越是这样明白无误地主张认识的内在性,主张认识和心理的、物理的存在方式并不相同,越能证明他们的见解已经愈发深入。于是,我们便产生了以下的疑问:这个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进入到另外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认识究竟能有一个怎样的对象?如何确保认识主体只进入这样一个对象而不会涉及其他?这一入手千变万化,却始终忽略了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当然,它虽然未被言明,但已经在这样的论题之中,可是这样的主体的“内”或“内在范围”一定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密闭的空间,那么它究竟可以被领会为什么,关于它的肯定的含义是什么,它的存在性质是如何植根于其主体的存在性质之上的呢?它又是如何“从内而外”进而获得“超越”的呢?人们发现认识成了问题,但是并未澄清这个问题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存在样式,认识在在世的存在建构中,有其存在者层面的基础。实际上,认识同认识现象与认识者的存在方式实质上是相通的。认识本身已先行植根于“已经寓于世界的存在”之中,而这一存在方式在本质上构成了此在的存在。在世作为操劳活动沉迷于外观世界,为了使对现成存在的观察的规定性认识成为可能,必须对这种沉迷进行了断,这就要求操劳去除干预世界的活动,即仅剩下“在之中”的样式,我们可以称其为向着世界的样式。这种样式使得在世界中照见的存在者只剩下纯粹的外观,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以明确的形式来观察这种存在者,并且这种存在者总是现成的存在者。这种观察进入了这样一种样式:独立滞留于世界之内的存在者。它的这种滞留是对所有操作和利用的放弃,进而发生对现成存在者的知觉。知觉的完成方式是把某事物看成某种事物,将其作为某种事物来谈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知觉在这种程度上就成了规定。有所知觉地保持对某一命题的关注,这本身就是在世的一种方式,而不能阐述为某个主体获得了关于某事物表象的过程,它们作为被据为己有的表象始终被保留在体内,于是,这些表象就好像与现实“相符合”。
此在按照本来的方式,一向在外,一向滞留于已被揭示的世界中前来照面的存在者之间。有所规定地滞留于这些有待认识的存在者之间,这并非离开了内在范围,而这种外在存在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内。因为此在本身就是作为认识着的“在世界之中”,对被认识的事物并不是由外而内,而是进行认识的此在,仍然是作为在外的此在。“单纯地”知道存在者的存在联系;“简单地”想到存在者的存在联系;认识主体仍然寓于外部世界的存在者处。即便是遗忘,也必须被理解为“在之中”的变式,一切迷茫和错误也必须以此来理解。通过认识,此在对它自身中一向已经被揭示的世界取得了一种新的存在地位,这种新的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成为独立的任务,作为科学承担的在世的领导。但是,认识并不是最先创造主体同世界的联系,这种联系也并不是从世界对主体的作用中产生出来,认识只是此在在世的一种样式,因此,要对作为基本建构的“在世界之中”进行阐释。“在世界之中”要从“世界”这一环节入手,把世界作为现象描绘出来,让人们看到世界之内的存在者及其存在。我们要追寻的正是存在,“现象”在形式上一向被规定为作为存在与存在结构所显现出来的事物。以“现象”来描绘“世界”即把世界之内的现成存在者的存在展示出来并从概念上固定下来。世界之中的自然物的存在性是一切事物的基础,自然物这种存在的性质,就是实体性,而自然本身是一个要在世界内照面并通过不同的途径、不同的阶段得以揭示存在者的角色。实物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自然的存在,但也是自然之中的存在者。
对世界之内的存在者,无论从存在者层面上加以描绘,还是从存在论层面上加以阐述,这两种欲达客观存在的手段都已经预设了世界,所以无法从世界现象层面上加以解说。那么世界是否可以被当作存在者的规定呢?我们已经阐明存在者在世界之内,世界是否是一种存在性质呢?那么每一个此在不都有它的世界,世界不也就是主观的了?世界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那么世界究竟是指什么样的世界呢?既不是指客观的世界,也不是指主观的世界,而是指作为一般世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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