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 在 是 谁
前文已述,此在是我一向所是的那个存在者,此在的存在就是我的存在,即一向有一个“我”是这个存在者,而不是别人。这个存在者在变化多端的体验中保持同一,并同多样性发生关系。在存在论上,这个类似于“我”的封闭的事物具备一定的优越性,因为它作为同一者在形形色色中保有自我。人们可以拒不承认灵魂的实体性、人格的对象性、意识的物性,但仍有某种事物,这种事物总有现成性的意义。虽然没有被言明,但人们始终把此在理解为现成的事物,此在存在的无规定性总是体现出这种情况,而现成性则是非此在式的存在方式。
此在向来就是我吗?在日常状态下,此在不总是“我自己”。人们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从存在者角度来说,尽可能是正确的,但从存在论层面讲,从原则上还未必切近本质。“我”只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标记:在当下的这种现象中,这种事物很有可能展露出它的“对立面”,但“非我”的绝不是缺乏“我”的存在者,而是“我”本身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比如失落、沉沦等。
我们前面关于在世的讨论已经阐明:首先存在的或一直给定的不是无世界的单纯的主体,无他人的绝缘的自我也不先行给定,在世之际,他人共同在此。世内存在者的自在存在在存在者层次上不言而喻,这会误导我们,以为世内自在存在的意义在存在论上也是不言而喻的,从而忽视世界现象。此在向来也是我的此在,这种存在者层面上的自明性就把存在论导入歧途,由此看来,此在不仅在存在论上是个问题,在存在者层面依旧没有廓清。
此在的本质植根于它的生存,如果“我”是此在的本质性规定之一,那么就必须从生存论上解释这一规定性,只有从现象层面让此在显现,我们才能揭示此在究竟是谁。如果此在只有在生存者的层面才能实现自我,那么我们必须追问自我如何才能常驻,以及自我如何才有可能不常驻于自身,但仅仅以自我作为存在论上的存在方式之一,也不足以支撑此在的本真核心,尽管人们在谈到存在者的时候,总是以现成存在的存在者来分析,谈到人的时候也不一定非要谈到人的实体性。但是,人的实体不是综合灵魂与肉体的精神,而是“生存”。
我们前面分析了此在同不具有此在性质的工具和现成的自然照面的情况,这样的分析不仅只是为了简化解释,更多的则是此在同其他此在的照面情况和这种情况完全不同。此在展开的世界中有这样一种存在者:它不仅和工具与物有根本的区别,而且按其自身作为此在本身的一种存在样式在世界之中,并且它又以在世界之内的方式来照面。它不是现成可以上手的,而是与所有敞开的此在自身一样,“它也在此,它共同在此”。假如人们要把一般世界和世内存在者相等同,那么,世界也是此在。
但不可否认的是,针对他人来照面的情况,总以自身此在为标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种观念,“他人”并非除我以外的其他所有此在,而是一个我们也在其中的整体,我和“他人”并无大别。“这个和‘他人’一起的‘也在此’没有一种在一个世界之内的‘共同’的现成存在的存在论的性质。”这个共同,是此在的共同。这个“也”是指存在的同等,存在则是在世操劳着的存在。“共同”和“也”需要在生存论上加以理解,而不可以从存在者的范畴角度加以理解。由于我和他人共同在世,世界向来就是我和他人共享的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的共同存在,他人在世界之内共同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此在并不是将自身与他人区别开来,来切近地掌握自身,也并不是首先考察自身,才确定将自身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凭借,此在不是通过上述手段与他人来照面的。他人是从此在的操劳过程中,从此在滞留于其中的那个世界来照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所有的此在都是从这个世界来照面,包括自己的此在自身。或者说,此在在世界中的种种操劳活动与体验中,根本不曾展望或考察的时候,此在才发现了自身,并在它所操劳的上到手头的工具中,发现了自己。
此在通常从自己的世界来领会自身,他人的共同此在通过世内操劳的事物来照面,但他们并不是作为现成的人称物来照面,而是通过在操劳活动中,也就是在他们的在世中和他们照面。所以,人们都在其世界中的共同此在来照面。作为此在的存在者首先与他人无关,在此情形下存在,也可以与他人共在,他人作为在世内的存在者就对此在敞开,因为此在在本质上就是共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将此在的本质理解为作为此在的我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还有像我这样的其他人处于那里,这也就是说此在的在世本质是由共在组建的,那么共在就不是一种生存论上的规定了,也不是此在的规定,而是凭借他人的出现而规定了的。即便他人不在那里,也不被感知,共在也在生存论上规定着此在,此在的独在也是世界中的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而不在。独在是共在的一种残缺样式,独在的可能性恰恰是共在的证明。另外,实际上的独在也不能因为他人的样本的出现而消除,即便更多的人在那里,此在也能独在。因此,共在并不代表着许多人共同出现,独在也不能说明共在只是许多人现成存在,共在是每一个此在的规定性,只要他人的此在通过世界为共在开放,共同此在就是他人此在的特点之一,只有当自身的此在具备共在的本质,自己的此在才能成为共在中的此在。
此在的存在性质可以用操劳活动来揭示,但这不适用于共在,尽管共在这种存在方式也同此在的操劳一样,是一种对在世内照面的存在者的存在。此在作为共在对其有所作为的存在者,都不是可以上手使用的存在方式,而是此在。这种存在者不被操劳,而是处于“操持”之中。我们把“操持”这一表达领会为生存论结构术语。此在通常在操持的残缺样式中行事,互相怂恿、互相反对、互不需要、互不关己等,这些都是操持的可能方式,而仅就举例而言,它们可能也代表了日常状态,这些存在的样式又体现为不触目与不言而明的性质,这类性质为日常世界中他人的共在中所共有,一如操劳活动所关涉的上手使用的工具的状态一样。这种淡漠的方式很容易将存在论导入歧途,存在成了各个主体的单纯的现成存在,但从本质上说,共在的存在者之间的淡漠方式与随便什么物件摆在一起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操持有两种极端,这是它积极的样式体现。一种是为他人将有待操劳之事包揽,于是这个他人可以从所操劳之事中抽身,在这样的操持中,他人很有可能变成附庸,虽然这在通常情况下都不会被言明,这种操劳大部分都是对上手之物的操劳。另外一种是为他人做出表率,不是要把操劳之事包揽过来,而是要把他需要操心的事情真正回给他,这种操持涉及操心的本真,而不是涉及他人所操劳的上手之物,反而涉及他人的生存,这种操持有助于他人在他的操心中反观自身并在本己的操心中实现自我。操持表明自身的此在是这样一种建构:按照操持的种种不同的可能性,这种存在建构既与操劳所涉的存在相关联,同时也与此在本身的存在相关联。共处往往基于这样的共同的被操劳的事物,由于这些事物往往衍生出共处,大部分保持在外在的世界中,而且还采取保持距离的审慎态度,人们的共处就少不了猜疑,反之,如果人们为同一事业共同努力,这是在掌握了自己的此在的基础上的,这是最本真的团结,从而把他人的自由从他人之中解放出来。而日常的操持往往保持在这两种极端之间,它们的混合形态构成了日常的人们的共处。
世界不仅把上手事物作为世内的存在者向存在者敞开了,而且把此在和他人的此在在他们的共在中敞开了,在这种被敞开的世界中,存在者是在同一个世界的“在之中”,即共同的“在之中”。同时,此在先行领会了意蕴,它让上手之物在因缘中被揭示出来,意蕴中的指引联系在此在的存在中被固定下来,因而这种最本己的存在本质上不能有任何因缘,此在本身就是这样如其所在的存在。但是与最本己的此在不同,他人的共在乃是为之存在的那种存在,所以,作为共在的此在是为他人而存在的,即便某人真的离群索居,不趋于他人,他也是共在的此在。在共在中,他人的此在已经先行展开了,所以,这种以先行展开的方式构建起来的共在,也展开了意蕴,同样也参与构成世界之为世界,他人作为共同的此在随着操劳活动一同来照面,他人并非单纯地与其他的物一同现成地摆在那里,而是在操劳中随着周围世界中可上手之物一同来照面。
此在的存在是共同存在,所以此在的存在之领会中有对他人的领会,这样的领会不是从对他人的认识中得出的认识,而是一种源始生存论上的存在方式,唯有这种源始的生存方式才能使认识成为可能。自我认知以源始的有所领会共在开始,同他人一道在周围世界中有所操劳,而操持是在操劳的过程中对其有所领会而展现的。所以,他人是在有所操劳的操持中得以展现的。海德格尔还悲观地认为,操持首先是在操劳滞留其间的残缺或淡漠的样式中而得到领会的,因此,滞留在淡漠中的此在,只能首先通过自我结识来获得自我认知。公开自身或者封闭自我都是共处的存在方式,明确的操持是从与他人共在的视野中展现出来的。
从存在论来看,向着他人存在与向着现成存在物存在有着重大区别,这个其他的存在者本身就有此在。所以,在向着他人的存在中,有一种此在与此在的存在关联。人们也许会说:各种此在的存在关联已经对此在发挥建构作用了,因为每一此在都从它本身而领会此在,从而同其他的此在发生关联,于是他人的存在关联变作一种投射,把自己对本身的一种投射关联到他人的身上,他人就成为此在的一种复制。只要此在向他人存在这个观点没有被证实,以上的说法就是没有前提与基础的。向他人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不可还原的存在关联,这种关联作为共在在此在的身上存在着。以共在为基础的相互认知常常取决于此在对自身的领会,这以当此在在世且与他人共在为基础,并非“移情”组建起共在,而是“移情”要以共在为基础,并且“移情”之所以无法避免,是因为共在的残缺样式占据了主流。
“移情”不是源始的生存论现象,但为了能够正确地有所领会,需把积极的生存条件设为前提。共同存在是此在共在的生存论组建因素之一,共在表明自己具有世内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只要此在存在,它就有了共处的存在方式。共处可以被理解为许多现成主体的结合,数目不能被揭示,除了此在以某种特定的共处与相向的特定的存在方式来存在。
(二)日常与常人
从存在论上来说,不论是此在的还是他人的“主体性质”,都是从生存论上得到规定的。也就是说,从某些去存在的方式上得到规定。他人在操劳过程中来照面,他人是他们所从事的事物。无论与他人的关系是怎样的,人们往往操劳与这种关系中的差别,即便是为了消除这种差别。无论是落后于人,还是领先而压制于人,这种差别让人操心,这种差距让人们的共处纷扰。从生存论上来说,共处就会庸庸碌碌,这种存在方式对此在越不触目,它就越是顽强地发挥着源始的作 用。
此在作为日常共处的存在,它就处于他人可以影响或号令的地方,这些他人并非某个确定的他人,而是一种代表。他人从不触目的、从作为共在的此在那里接管了统治权,人本身属于他人之列并巩固着他人的权力。人之所以用“他人”这样的称呼,就是为了使自己尽量不从属于他人,而他人首先就是日常生活中在此的人们,这些人就是“常人”。随着生活方式的同质化,共处的同在把本己的此在完全消解在“他人的”存在方式之中,而各具差别的他人就消失了。在这种不触目而且又不成定局的情况里,常人开始了他真正的独裁。常人怎样享乐,我们就怎样享乐;常人对文艺如何评论,我们就如何评论;常人对什么愤怒,我们就对什么愤怒,常人就是一切人——这个常人是日常的存在方式。
常人有日常的去存在的方式,这种庸庸碌碌的状态被我们称为为平均状态而操劳。这种平均状态正是常人的一种生存性质,常人本质上正是为了这种平均状态而存在,因此常人往往保持在各种平常事务的状态之中,而且它已经先行描绘出了什么是可能而且容许冒险的尝试,它防止任何例外的渗透。为了平均状态而操心又揭示了此在的另外一种本质,我们称为对一切存在的可能性的平整。庸碌、平均和平整作用都是常人的存在方式,这几种方式组建了我们称其为“公众意见”的事物,它调整了关于此在的一切解释,并且始终保持着其所谓的“正确性”,这种正确性并不来自于公众意见对日常事务有特殊的存在关系的要求或者较强的辨别能力,恰恰相反,公众意见对日常事务的“不深入”是它们的主要根据,它对水平高低与货色真假毫不敏感,却使这些不敏感和不辨别的言论作为众所周知的事物使人人通达。
常人到处在场,但当此在出面决断的时候,常人却已经溜走了。常人,或大众意见预设了一切判断和决定,此在身上的这个责任却被拿走了。常人仿佛能够在“人们”中树立威信,使人们不断相信它。它负有一切责任,因为它并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常人一直是担保人,但又不曾有其人,在此在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事情都是我们说的“不曾有其人”的那个存在者造成的。常人就这样卸掉此在在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只要此在有轻取与轻举的倾向,常人就卸掉其责任。也正因为此,常人维护了它的权威。没有一个人是他人本身,但每个人都是他人。这个常人就是此在是谁的答案,但这个常人并无此人,一切在共处中的此在总是听这个人的摆布。
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了日常很多状态,在这些状态中,就有着此在最为接近的“常驻状态”,它不是某种现成存在的持续不断,而是此在作为共在的生存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本己此在的自我和他人的自我远未发现自身或者已经失去了自我,而常人以非本真的状态而存在,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此在,并不减少任何实际性,恰恰相反,如果将此在的存在领会为“实在”,那么这样的此在正好符合。常人也不是现成存在的,但在此在的存在面前,它把自己暴露为最实在的主体。如果我们把这个现象揭示为许多主体的共同的现成存在加以总结而得出的结果,那么从存在论的角度来说,这个现象就得到了说明。常人也不像是“一般主体”这样的事物,只有把这些主体理解为非此在式的,且成为一个族群的现成存在,才会有这样的看法,进而得出:凡不是个别事例的事物,就只能从种类的意义去领会。但是常人不是此在的类,更不是此在身上可以得到的一种常驻的现成的存在性质。常人是一种生存论环节,并作为源始现象而属于此在的积极状态。在日常生活中,此在就是常人。
我们对本真的自己和日常的自己加以区别,作为常人,此在就消解在常人之中,在操劳中涣散于最为切近的来照面的世界之中,而涣散恰好就是这种方式下的“主体”特点。在这种情形下,此在最为熟悉常人,这个常人把世界揭示了出来,在日常生活中,这个此在是为自己为常人之故而存在,同时也是这个常人将因缘的整体展现出来,其限度也是由常人的平均状态来确定。如果此在为本真的自己,那么主体并不先决存在,首先出现的存在是他人,而他人是以常人的方式出现的。这个此在是作为常人而被给予自己。如果以此在自身揭示世界,就其自身展开本真的存在的话,那么此在也就把世界中的一切日常状态下的掩盖与蒙蔽拆穿了。
日常中的此在从它最为切近的日常的存在方式中汲取它的存在,并且这种存在是先于存在论而揭示的。而存在论的阐释追随着这种此在,它从世界方面领会此在,并且把此在作为世界之内的存在者来发现。存在者的“主体”也是靠存在的意义来领会,但也正因如此,世界现象本身也被世界内的现成存在者取而代之,共在的存在者的存在被理解为现成状态了。在日常的存在方式中,这种存在建构本身就已经错过了自身和遮蔽自身的屏障。本真的自己存在并不单纯依托于主体对常人的摆脱,作为常人的此在在本质上也是生存论层面上的,本真的自己存在则是常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的变种。本真生存着的自己的“同一性”与在纷繁中保持自我的“同一性”,从存在论角度来说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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