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哲学把真理与存在相提并论。海德格尔援引先哲:巴门尼德就其存在来揭示存在者,把存在和听取着存在的理解同一,即“存在与认识同一”。亚里士多德指出了巴门尼德不得不追随依照其自身而显示出来的事物,在他之前的哲人们都是一句“事实本身”的引导而进行追问的,他们都是为了真理本身所迫而进行研究,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真理、事实、自己显示的事物原本是一回事。亚里士多德把这种活动称为哲学,哲学本身即“真理”的科学。然而,哲学也是依照存在者的存在来考察存在者的科学。
如果真理源始地同存在相互联系着,那么,我们就要在存在论的范围内探讨真理。真理同存在、同此在、同此在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规定性有什么关系?我们能够指出为何真理与存在相互联系的依据吗?这些问题无法回避。
(一)传统的真理概念
关于传统的真理定义和看法,海德格尔用三个命题来描述:一是真理的处所是判断或命题;二是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三是亚里士多德把判断认作真理的源始处所,又将真理定义为符合。亚里士多德说灵魂的体验或表象是物的相似,他并未对真理下定义,不过后世就形成了“认识与对象相似或符合”这样的定义公式。19世纪新康德派的认识论常常把这个定义理解为落后的实在论,认为这一定义同康德“哥白尼式转折”中任何提法都无法相容,但康德也确信这一真理的概念,而且直言:“把真领会解释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在这里是被公认和被设定的……”
“若真理在于认识同它的对象相符合,则这个对象一定与其他的对象有区别,因为认识若不同于那个它与之相关的对象相符合,那么即使它包含着对其他对象可能有效的事物,但这种认识仍然是假的。”康德指出,真理或假象并不在被直观的对象里,而是在被思维的对象的判断里面。海德格尔指出:把真理标示为“符合”是十分普遍且空洞的,但是如果这种符合不受到来自于认识的束缚而一贯始终,它就会合理成分。在知与物的相似这一关系中,一定假设了什么条件作为这种关系的基础?这个被设定的事物本身又有何种存在论的性质呢?
某事物与某事物相符合,是一种具有某事物同某事物的关系的形式,一切符合都是关系。真理也是一种关系,但并非一切关系都是符合。例如,一个符号指向了被指示的事物,这种“指”是一种关系,但不是符号和被指示的事物的符合,并不是一切符合都意味着在真理的定义中确定下来的那种关系。相同是符合的一种方式,符合是从某些方面上来说的。在相似中,相关的事物在哪个方面符合呢?认识和对象能在哪个方面符合?二者并非同类,那么它们在哪些方面上相似才可以称为符合?仅仅从关系方面来理解符合是远远不够的。也许,我们的分析应当局限于“内在的真理意识”,不超出主体的范围之外,按照一般的意见,真是认识的真,而认识就是判断。就判断而言,我们必须把判断活动这种实在的心理过程和判断所说的观念上的内容加以区分,后者可以说是否为真,但心理过程则需要以是否存在来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观念上的判断应当属于符合的关系,它和判断所及的实在事物相符合。这种符合关系就涉及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和判断的对象,即实在事物之间的联系。那么符合本身是实在的还是观念的?或者二者都不是?应当怎样把握观念上的存在者和实在的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我们着眼于判断的命题和判断的活动,实在的过程和观念上的内容分割成了两种存在的方式和两个“层次”,这两个存在或层次的区分并不能把相似的存在方式的问题的讨论向前推进。但它指出:我们对认识本身的存在方式的解释已经无可避免,而真理被标示为认识的特征,在认识的活动中,认识为了证明自己为真的认知的时候,它的自我证明就保持了认识的真理性。因此,符合关系在现象上就同证明活动联系起来了。
某人背对着墙说了一个真命题:墙上的画像挂歪了,这一命题如何证明自己?是他认识到的事物和墙上的画像相符合吗?但什么是他认识到的事物?如果他下判断之际不是看着这张画像,而仅仅表象着这张画像,那他同什么发生的关系?同表象吗?当然不是,他不是同表象的心理过程发生关系,也不是和墙上的实在之物的意象发生关系,只是进行判断的仍然是和墙上的画像发生关系。判断所指的就是这张实在的画像,而不再指其他的事物,判断就是向着存在着的物的本身的一种存在。什么事物由眼见得到证明?判断有所揭示,这一点得到证明。所以,我们在进行证明的时候,认识始终和存在者本身相关。证明好像就在存在者本身上面发生。正如这样的证明揭示出来的,存在者在它的自我同一性中存在着,证实意味着存在者在自我同一性中显示。证实是依据存在者的显示进行的,这种情况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命题的自我证实着认识活动就其存在论的意义而言,是有所揭示地向着实在的存在者本身的存在。
如果命题为真,那么他就存在者本身揭示着存在者。他在存在者被揭示的状态中说出存在者、展示存在者、让人看到存在者,命题的真理必须被理解为揭示着的存在。所以,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相似,那么真理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的一种结构。从存在论上来说,“揭示着的”那个“真”只有根据在世才是可能的,在世现象也是真理的源始现象的基础。
(二)真理的源始现象
“是真、真理、真相、真”等于说“进行揭示的”,采用这种与传统相去甚远的定义,能把符合理论去除。不过,这样定义真理显得太过任意,并且一下子葬送了“优良的”传统定义。其实这个定义不过是回到古代哲学的古老传统,希腊人通过逻各斯来揭示“真”:把存在者从晦蔽状态中取出来而让人在揭示状态中来看。赫拉克利特是明确讨论逻各斯的第一人,我们今天所提到的真理现象,是从被揭示状态的意义上来说的,但是对于无所理解的人,存在者只停留在晦蔽状态中。
引经据典,最易陷入文字玄谈。但我们为了保护最基本词汇的力量,免受平庸的理解之害,归根到底就是哲学的事业。平庸的理解把类似“真理”这些词汇变作不可理解的,甚至生发出种种伪问题来。根据前文的阐释,我们提出的真理的“定义”并非摆脱传统,反而是把传统源始地据为己有。而且,我们把真理定义为揭示状态和进行揭示的存在,也并非单纯的字面解释——我们本来就习惯于把此在的某些行为举止称为“真实的”。真在这种揭示的存在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这种揭示活动本身成为可能,必然在一种更源始的意义上被称为“真的”。我们揭示活动本身的生存论存在论基础,首先指出了最源始的真理现象。
揭示活动是在世的一种方式,寻视着的操劳甚至滞留着观望的操劳都揭示着世内存在者,世内存在者在被揭示层面来说是“真的”,原本就是“真的”,而且进行揭示的,是此在。世内存在者的揭示状态以世界的展开状态为基础,而展开状态就是此在的基本方式,由现身、领会、话语来规定,它同样源始地涉及世界、在之中和自身,这种方式是它的此。操心的结构包含着此在的展开状态,所以只有通过此在的展开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揭示世界,才能达到最源始的真理现象,只要此在作为展开的此在开展着、揭示着,那么它本质上就是“真的”。此在“在真理中”,这一命题具有存在论意义,此在的最本己的存在的展开状态属于它的生存论结构。
此在在真理中这一原理的生存论意义如下:第一,此在的生存论结构从本质上包含一般展开状态。展开状态界定着存在的结构的整体,这个结构整体通过操心的现象成为可见的。操心不仅包含着在世的存在,而且包含着寓于世内存在者的存在。世内存在者的揭示状态与此在的存在以及此在的展开状态是同样源始的。第二,此在的存在建构中包含有被抛入的境况,在这种境况中,此在一向已经在某一世界,其展开状态仍然是实际的展开状态。第三,此在的存在建构中包含筹划,即向此在的能在开展的存在。此在有所领会的可以从周围世界和他人方面来领会自己,也可以从最本己的能在方面来领会自己,即此在作为最本己的能在把它自己对自己开展出来。这一本真的开展状态指出了本真存在样式中最源始的真理现象,这样的开展状态就是生存的真理。只有同此在的本真开展状态联系起来,存在的真理才能获得生存论上的规定性。第四,此在的存在建构包含沉沦。在日常生活中,此在以常人的面貌出现,公众意见解释着一切,闲言、好奇、两可揭示着的处于展开状态的伪装和封闭的样式,存在者在某种程度上,虽然被揭示,但是以假象的形式出现。
因为此在从本质上沉沦着,所以依照此在的存在建构,此在在“不真”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真”和“沉沦”一样。在此在的实际状态中,的确存在封闭和伪装,正是因为它是展开的,才会有封闭的;正是因为它是被揭示的,才会有伪装的,就完整的存在论意义来说,此在在真理中和此在在不真中共同构成了此在的生存。
从本质上说,此在为了明确占有即使已经揭示的事物,就不得不反对假象和伪装,并一再重新确保揭示状态,从来没有任何新的揭示是在完全的晦蔽状态下进行的,它们都是以假象的揭示状态为出发点。真理的揭示状态总要从存在者那里通过争取而后才能得到,实际中的揭示状态仿佛一种劫掠,希腊人说到真理的时候,用了“去蔽”这个词,就是带有剥夺性质的词。此在如此这般地揭示自己,对自身源始的存在的领会得到了宣示,即便此在的领会只是“在不真”中造就了“在世界之中”的一个本质规定,因为此在一向是在真理与不真中。同样,在世也是由“真理”和“不真”来规定的;其生存论条件在于此在的以我们标示为被抛入的筹划的存在建构。从最为源始的意义上来看,真理是此在的展开状态,而此在的展开状态中包含世内存在者的揭示状态。
操劳活动一向是揭示着的,此在在操劳之际同时通过话语有所言说,此在在判断和陈述中道出了存在者如何得到揭示,作为命题的判断和陈述把存在者传达出来。听取传达的此在,在听的时候把自己带入到被揭示的存在者的存在。被言说的命题仿佛是一种世内上手使用的事物,可以接受并传达下去,这就是我们如今所说的“知识”。由于被揭示出来的“知识”得到了保存,“知识”就和上手使用的工具产生某种联系。“知识”就是关于某种存在者的“知识”,揭示状态也就是某种事物的揭示状态。即使“知识”只是人云亦云,但也进入了这个存在者的存在,而且还免于对这个存在者进行重新的源始的揭示。
此在无须借“原初”经验把自己带到存在者面前,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靠自身的亲自揭示来占有被揭示状态,而是通过人云亦云的道听途说占有它的,消散于人云亦云之中是常人的存在方式。言说的命题代替了存在者的存在,但是若要明确地就存在者的揭示状态来占有存在者,其中的命题是起到揭示作用的命题。命题是可以上手使用的存在者,作为揭示着的命题和存在者有联系,而存在者又是世内可上手使用的事物或现成的事物,这种联系本身也像是现成联系。因为这种联系是保存在命题中的被揭示的状态,是现成事物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具备了现成存在物的属性。于是,某种现成存在物被揭示就变成了一致性,只要命题和这一现成存在物的保持一致,这种联系就表现为作为现成存在物的命题和被揭示的现成存在物的两个现成存在物的互相符合。
被揭示的状态是此在的展开状态的生存论现象,这种生存论现象现在变成了现成的属性,继而变易为一种现成的关系。真理的展开状态,即对被揭示的存在者的存在变作了世内的现成存在。这是一种之间的符合意义上的解释,我们以此指出了传统真理概念的存在论的脉络。
然而,按照生存论存在论的联系的顺序来说是最后的,在存在者层次上却是最先的和最近的。在消散于操劳活动的时候,此在从世内照面的存在这方面来领会自身,被揭示状态首先从世内存在者那里显露出来。真理不仅作为现成的存在者来照面,一般的存在领会也将存在者领会为现成事物。最初从存在者层面上来照面的真理,将言说领会为某种现成事物的被揭示状态,把现象按照其现成性解释为现成存在物。这种沉沦的此在的存在之领会本身遮盖了真理的源始现象。
希腊人最初对真理进行思索的时候,已经存在从被揭示状态的这种现成存在来理解揭示活动本身了,当他们把这种理解形成科学的时候,符合意义上的真理就占据了主流统治地位。不过,那个时候这一真理理论还未完全遮盖对现象的生动的源始的领会。亚里士多德就是一个例子。亚里士多德并未提倡“真理的源始的处所是判断”,他只是说:逻各斯是此在的存在方式,它可以解释,也能够遮蔽。这里提到的逻各斯并不是后世的“判断”,判断并不是真理的本来处所,而是植根于此在的开展的有所揭示的在世方式,也就是说,判断是真理的方式,而真理则是判断的处所。真理属于此在的基本建构,同样是一种生存论上的环节。
(三)真理的存在方式
展开状态属于此在的存在。只有此在存在,才有真理,存在者才会被揭示。此在在根本不在之前,任何真理都不曾存在;此在在根本不在之后,任何真理也将不复存在,因为那时候真理不能作为揭示活动或被揭示状态来存在。我们不能由此就说,在存在者层次上不再可能有被揭示状态的时候,真理就变成假的了,例如在牛顿之前,牛顿定律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定律所揭示出来的存在者并不存在。这些定律通过牛顿成为真的,凭借这些定律,自在的存在者对此在来说可以通达的。存在者一旦被揭示,它就如其所是的显示自身,这样的揭示就是真理的存在方式。
真理本质上就具有此在式的存在方式,由于这种存在方式,一切真理都和此在的存在相互关联。这种关联意味着一切真理都是此在的,因为对真理的揭示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其普遍性或有效性仅仅植根于此在能够揭示和开放自在的存在者。从存在者的层面来看,真理只可能在“主体”中,作为“主体”的我们,以此在的存在方式存在于“真理之中”,所以,我们必须要将真理设为前提,这并不是把它作为我们之外或者之上的事物,仿佛我们关联其他种种“价值”以外还要关联这种事物。唯有真理才能从存在论上使我们能够把某种事物设为前提,只有真理才能设定前提这类事情。
那么究竟什么是设定前提呢?即把某种事物领会为另一存在者存在的依据,也就是在存在者的存在的联系中领会存在者,这种领会只有在展开状态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于是,把真理设定为前提,就是将真理领会为此在为其而存在的事物,但在操心的存在建构中,此在一向已先行于自身。此在是为最本己的能在而在的存在者,展开状态和揭示活动本质上属于此在的存在和能在,此在是在世的存在,其中肯定会有世内存在者的操劳活动。“设为前提”也就是先于自身的存在必然要求,作为此在先于自身而存在的事物,真理必须在,此在无法决定自身是否进入“此在”,是否“在此”。怀疑论否认“真理”的先行存在,认为真理可以得到认识,但实质上,只要进行判断就已经将真理设为前提了。真理属于命题,展示就其意义而言,是一种揭示。只要此在存在,即使没有任何判断,真理也早已被设为前提了。
我们无法反驳一个怀疑论者,一如无法“证明”真理的存在。只要真理存在,就无须反驳,因为它在其中已经领会了自身,此在本身不可能获得证明,也无法证明真理的必然性。如上所述,我们同样无法证明曾经“有”过一个实际的怀疑论者,不管怀疑论都反驳些什么,但我们到底相信“有”怀疑论,实际上,它已经将自身的真理预设为前提了。因此,人们在提出真理的存在问题的时候,早已假设了一个“理想主体”,这个“理想主体”并不保证此在具有基于事实的先天性,这样的“理想主体”就是一个“纯我”观念和一种“一般意识”。
真理的存在源始地同此在互相联系,因为此在是由展开的状态规定的,由领会规定的,存在才能被领会,存在被领会才是可能的。只有真理存在,才“有”存在,而非才有存在者。存在和真理同样源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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