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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时间:2023-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亚当·斯密无疑是苏格兰学派中最伟大的社会学家。而根据休谟和斯密,个人正是观照“镜子”而长成的,在社会之外没有自我。斯密认为,即便是要认清个人自己的利益之所在,也一定要生活在社会中才可能。市场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通过市场,个人证明其劳动产品的质量,了解他自己是否真正为社会所需要。这并不是一个苏格兰学派首次遇到的新问题。“自然秩序”、“社会分工”与“看不见的手”等是这个体系中的主要概念。

亚当·斯密无疑是苏格兰学派中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今天,他的不朽地位主要得自于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的身份和《国富论》的作者身份,但在其同代人的眼里,斯密首先是道德哲学的教授和《道德情操论》的作者。

经济学家的斯密与哲学家的斯密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他对劳动分工的分析和对同情的分析,看似涉及经济与道德两个根本不同的领域,但实际上基于同一种关系:相互的交换关系。

休谟已经证明原始的道德(正义观念等)起源于同情,但只是把同情视为一种在别人的感情中发现类似于自己所曾经验过的感情的内在机能,仅此而已;斯密则具体分析了同情在道德反省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休谟最感兴趣的是道德的起源;斯密则更关心道德的功能。休谟要追问的是社会如何可能存在;斯密则探讨社会如何作为个人控制其行为的镜子发挥作用。斯密用“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16]这个概念阐述了上述的问题,这预示了后来库利(Cooley,1864—1929)的“镜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与米德(Mead,1863—1931)的“普遍化他人”(generalized other)概念。

斯密说:

一个人如果与他人没有任何交往,他也可能在离群索居的状态下长大成人,但他不会想到自己的性情,不会想到他自己情操和行为的合宜或过失;他不会想到他自己心灵的美与丑,如同他不会想到他自己面容的美与丑一样。所有这一切都是他不能轻易看到的对象,自然也是他不看的对象,他没有将它们显现在他面前的镜子。一旦到了社会之中,他便立刻得到了他所需的镜子。[17]

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会想象有一个旁观者从外面观察他的行为,对他的行为表示赞同或谴责。事实上由于经验和习惯的教导,我们大家都自觉形成了“第三者”的眼光,从一个与自己无关的角度来公正地判断自己[18]

别人作为一面镜子的思想在卢梭的著作中同样引人注目,但他多少是把根据他人的观点而形成的社会人视为自我的丧失。而根据休谟和斯密,个人正是观照“镜子”而长成的,在社会之外没有自我。斯密认为,即便是要认清个人自己的利益之所在,也一定要生活在社会中才可能。

在《国富论》中,道德的交互原则变成了经济的交换原则:个人需要他人,不仅在于需要别人对其行为的认可,而且还在于依赖别人满足其物质需要。市场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通过市场,个人证明其劳动产品的质量,了解他自己是否真正为社会所需要。市场是面镜子,他通过市场来经营和控制其经济活动,如同他假想的“第三者”来控制他的道德行为一样。同人类的其他制度一样,劳动分工并非任何人类智慧的产物,即预想分工可普遍提高效益而刻意设计的,而是出于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的交换的癖好。斯密在这一点显然是把原因与结果混淆了起来。正如罗尔所批评的那样,“亚当·斯密所犯的错误是把他当时的社会特征看成是永恒有效的;他把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当代社会秩序中的现象看成是自然的人类动机并且解释为普遍性的原则”[19]。与那个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斯密也真诚相信,只有发现个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才能解释社会、国家、政治、经济及道德。在斯密看来,人类的行为是自然地由六种动机所推动的(自爱、同情、正义感、劳动习惯、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交换),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然而问题是,放手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如何能达到一种利益相互协调的社会秩序?这并不是一个苏格兰学派首次遇到的新问题。把追求自身利益视为人类行为的原动力,并把公共利益视为无非是自身利益的加和,这一观点乃是自17世纪自然法学派到18世纪启蒙学者的共有假设,其实质为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自然法提供了一种解决,在那里,社会秩序多少被等同于政治秩序,因为只有通过政治权威的力量才能充分保障公共的利益;而且社会秩序还要求一种自觉的努力的支持,因为它是某种刻意的追求和设计。排除了社会秩序的自发出现的可能性,它的形成乃是作为自觉关心全体利益的一种产物。法国启蒙学者或是相信理性有能力设计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协调的社会秩序(如法国唯物主义和《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或是把社会秩序等同于社会整体结构的力量,视其为一种决定个人行动的强制力量(如孟德斯鸠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观点)。但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没有把行动的个人与客观的结构(社会)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能动的行动者与环境决定论的概念中包含的二元论却从未获得适当解决”[20]。苏格兰学派提出了一种假设:社会秩序是在个人丝毫不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求各自最大利益而无意识地造成的。

类似的观点最初是由英国伦理学家曼德维尔(Benard de Mandeville,1670—1733)在其《蜜蜂的寓言》一书中作为一种道德学说提出的。曼德维尔把人类社会比喻成一个巨大的蜂巢,把人比喻成这个蜂巢中的蜜蜂。最初,“蜜蜂们”,即商人、律师、医生、牧师、法官、政治家等,都是只为自己考虑的利己主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采用一切手段来损害别人,因此在蜜蜂们的社会里,一切行业都充满了欺骗。“律师们的艺术是在人们之间制造纠纷”,“医生们轻视病人的生命,只是盯着荣誉和财富”,“商人们在市场上卖假货”[21]。然而,正是损人利己的邪恶导致了对人人都有利的后果(公共利益),因为“邪恶培植了聪明与机巧,这就带来了生活的便利。这是真正的欢乐、舒适与安逸。在这种情况下,穷人们也过着好日子”,“是他们的邪恶使他们伟大”[22]。曼德维尔的“私恶即公利”说惊世骇俗,遭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在18世纪的欧洲,他的著作名声不佳,苏格兰学者亦未认可他的道德学说,但两者的推理方式却是相同的。

亚当·斯密提出了社会上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的第一个论述体系。“自然秩序”、“社会分工”与“看不见的手”等是这个体系中的主要概念。

“自然秩序”概念是从自然法的传统中引申出来的,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F.Quesnay,1694—1774)对此作了重要的阐述。按照重农主义者的说法,人类社会是由自然法则所统治的,而自然法则永远不是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秩序”,其主要方面是: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魁奈认为,自由竞争是符合“自然秩序”的,一切垄断、限制和政府干涉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故重农学派要求取消任何形式的干预,鼓吹“自由放任”的政策。

斯密极其彻底地发挥了重农学派的“自然秩序”概念。他一再强调自然秩序的无比优越性,与此相比,人类制度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他说,把人为的选择和限制去掉,最显然并简单的自然的自由体系就会制定下来,事物的秩序是人类的自然倾向所促成的,而人为的制度过于频繁地阻碍了这些自然倾向。斯密坚信,每一个人自然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应该让他有按自己的方式来行动的自由。假若他不受到干预的话,他不仅会达到他的最高目的,而且还能有助于推进公共的利益[23]

斯密认为,虽然每一个个人都最关心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但他是社会的一员,他追求利益的活动只能沿着自然的社会秩序所指定的道路前进。通过社会分工,一个人再也不能脱离别人而独立。人们必须相互协作、相互帮助,这是出于人们互通有无、物物交易、满足各自需要的利己心。一个人几乎经常遇到别人给他帮助,他却不能期待这种帮助仅仅是出于别人的仁慈。为了达到他自己的目的,他必须设法激起别人的利己心,而不是同情。“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能获得你所要的东西。”[24]“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25]

追求个人利益的活动所以能自然地增进公共利益,在斯密看来,是因为自然秩序中存在着一种自然平衡和调节的机制,使得人的各种动机和冲突的利益自然达到调适。这就像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由此而产生的行动必然在自己的利益中包括了别人的利益。他说,每个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限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6]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连同我们在其他苏格兰学者那里发现的“伟大的几何学家”、“伟大的自然导师”等,既是一种自然神观点,又是一种历史决定论。既然历史过程会调整和矫正人的自私观念和弱点,这就是说,存在着一种为能动的行动者所察觉不到的历史强制力。另外,人们的各种举动错综复杂、相互冲突,产生着对这种相互作用的所有参加者来说是完全预见不到的和意料不到的结果(人的行动无意后果论),那么,“社会整体的结构和动态,如不把它们同组成这个整体的各个个人(包括政治家在内)的意识相关联,也是可以弄清楚的”[27]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对斯密的这一经典的自由主义秩序观给予如下的重述:

基本上,社会秩序是由个人行为需要依靠与自己有关的别人的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结果而形成的。换句话说,每个人都能运用自己的知识,在普遍与没有具体目的的社会规则之内,做自己要做的事,这样每个人都可深具信心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获得别人提供的必要的服务;社会秩序就这样地产生了。这种秩序可称之为:自动自发的秩序,因为它绝不是中枢意志的指导或命令所能建立的。这种秩序的兴起,来自多种因素的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与它们对涉及它们的事务的即时反应,这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一组人所能掌握的繁杂现象,这种自动自发的秩序便是博兰尼(Polanyi)所谓的“多元中心的秩序”。[28]

我们知道,这种自动自发的秩序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秩序。在斯密看来,它成功地调节着市民社会,即包括财产所有权、分工和社会阶级的复杂结构的离心倾向,使之保持利益的和谐与均衡。“斯密的观点基本上是一种乐观的看法:分工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教育、宗教以及市场力量的集体作用而减轻。”[29]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描述了一个按同情原则行事的“道德人”,在《国富论》中则描述了一个受利己心支配的“经济人”,这种矛盾正是资产阶级人格的真实写照。一方面他们是资本的所有者、私有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根本驱力,亦是自由竞争的铁则;另一方面,“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30]。私有者个人都必须在交往、交换、协作的社会生活中为了自身利益而考虑他人的利益。斯密如实地反映了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的这种两重性。他因此而赢得了他在社会学思想史上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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