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存在着许多种而不是一种冲突理论,如特纳就把达伦道夫的观点称为辩证冲突论,把科塞的称为冲突功能论等[9],但它们也有一些共同的观点。功能主义关心一致、调适与合作,冲突论则关心冲突与斗争。功能主义研究一种因素对于另一种因素的适应,冲突论则研究它们不协调的程度。前者视社会体系的均衡为关键概念,后者则认为系统的变迁至关重要。用功能主义的语言来说,冲突论者用对社会制度的反功能的研究代替了对其积极功能的研究,而反功能的概念却是默顿引进的。达伦道夫对此有一评论,他认为在每一门科学中,剩余性的范畴往往是新发展的富有成果的出发点。“对我来说,小心分析结构功能主义的‘反功能’一词所隐含的问题,能使我们自动地便置身于有意义的社会学冲突理论的思路中。”[10]
下面是冲突论者大体接受的一些基本的共同假设。
第一,从一般社会分析的观点看,解释特定社会中那些特殊的群体冲突(如美国的黑人与白人、爱尔兰的新教与天主教,或黎巴嫩的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之间的冲突)是不够的;只有一种综合性的冲突的阐述可以证明冲突如何产生于社会结构的性质,基本假设是冲突的根子深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
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于变化中,这种变化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也就是说,社会的每一部分皆在川流不息的变迁中。因此,冲突理论关心影响变化过程的因素。功能主义将秩序与稳定视为社会的主要状态,故把变化视为对正常的、平衡的系统的偏离,而确信持续变化的冲突论者则认为社会结构不能发生变化时才真正令人忧虑。
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到控制的。社会结构内在的变化倾向存在于一连续的范围内,从完美的和谐这一种理想的状态到极少发生的流血革命。在任何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冲突的强度与形式各有不同,从像战争、革命这样的剧变到议会的争吵,以及更微妙的,如利益集团之间隐蔽的斗争与竞争。
第四,达伦道夫强调冲突只可以暂时得到抑制、控制或被引导,但不可能被人根本消除。因为冲突根源于社会的内在性质,只有冲突在特定情境中的表现如罢工、僵持局面等可以解决。
第五,社会的冲突模式除了变化、冲突概念外,还有第三个概念,即强制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的一致,而是他人施加的压力。谈论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对某些目的也许是有用的,但在冲突模式中,价值与其说是共同的,不如说是统治者的,与其说是被人认可的,不如说是强迫人们接受的。假定冲突无所不在,那么在有人类组织的地方,强制也无所不在,冲突导致变化,强制可被认为是生产性的冲突。
第六,冲突论者认为下列事实不能用动态平衡模式来解释,而唯有用冲突理论来处理:
对系统外的变化的反应并不总是适应;
社会系统可能长期经历日益加深的整合失调的恶性循环;
变化可能是革命性的,即突发的或深刻的;
社会结构本身通过内部的冲突与矛盾产生变化[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