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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介绍

时间:2023-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这一点我们将在这个原理体系结束时更好地予以评判。据此,纯粹知性的所有原理是:我谨慎地选择了这些称谓,以免让人忽视在这些原理的自明性和执行方面的区别。我把各个部分的表象在其中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可能的那种量称为一种广延的量。

一般说来,原理在某个地方成立,这只能归于纯粹知性;纯粹知性不仅就发生的事情而言是规则的能力,而且本身就是种种原理的来源,根据这一来源,一切(惟有作为对象才能呈现给我们的)东西都必然地服从规则,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规则,就永远不可能有一个与显象相应的对象的知识属于显象。即便是自然规律,在被视为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原理时,也带有必然性的表述,从而至少带有一种出自先天地并且先于一切经验有效的诸般根据的规定的猜测。但是,一切自然规律都毫无区别地服从于知性的更高原理,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特殊的实例罢了。因此,惟有这些原理才提供包含着一个一般而言的规则的条件、仿佛是包含着它的指数的概念,而经验则提供服从于该规则的实例。

因此,人们把纯然经验性的原理视为纯粹知性的原理,或者反过来把后者视为前者,这真正说来可能并不是什么危险;因为后者的出众之处就在于根据概念的必然性,任何经验性的命题,无论它多么普遍地有效,都被轻而易举地发现缺乏这种必然性,所以这种必然性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预防上述混淆。但是,有一些纯粹的先天原理,尽管如此,我毕竟还是不想把它们特别地归于纯粹知性,之所以如此,乃因为它们并不是从纯粹概念、而是从纯粹直观(尽管是凭借知性)得出的;而知性却是概念的能力。数学就有诸如此类的原理,但它们在经验上的应用、从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甚至这样一些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它们的演绎),毕竟是始终依据纯粹知性的。

因此,我将不把数学的原理列入我的原理之中,但要把数学的可能性和客观有效性先天地依据的、从而应当被视为这些原理的原则的那些原理列入其中。它们不是从概念出发到直观,而是从直观出发到概念。

在把纯粹知性概念运用于可能经验的时候,它们的综合的应用要么是数学性的,要么是力学性的:因为这种综合有时仅仅关涉到直观,有时则关涉到一个一般而言的显象的存在。但是,直观的种种先天条件就可能的经验而言绝对是必然的,而一个可能的经验性直观的客体,其存在的种种条件就自身而言却仅仅是偶然的,所以,数学性应用的原理是无条件地必然的,也就是说,是无可置疑的,而力学性应用的原理尽管也带有一种先天必然性的特征,但却只处在一种经验中的经验性思维的条件之下,因而只是有条件地和间接地带有这种特征,所以不包含数学性应用的原理所特有的那种直接的自明性(虽然也并不损害它们普遍地与经验相关的确定性)。不过,这一点我们将在这个原理体系结束时更好地予以评判。

范畴表给我们提供了原理表的完全自然的指示,因为后者毕竟无非是前者的客观应用的规则。据此,纯粹知性的所有原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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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慎地选择了这些称谓,以免让人忽视在这些原理的自明性和执行方面的区别。但马上就要表明的是:无论按照量和质(如果人们仅仅注意后者的形式的话)的范畴涉及的是自明性还是显象的先天规定,二者的原理都与其余两条原理明显有别,因为虽然双方都能够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但前两条原理所能具有的是一种直觉的确定性,而后两条原理所能具有的则纯然是一种推论的确定性。因此,我将把前两者称为数学性的原理,把后两者称为力学性的原理(一切联结(conjunctio)都要么是组合(compositio),要么是结合(nexus)。前者是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杂多的综合,例如一个正方形被对角线划分所形成的两个三角形就是各自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一切可从数学上来考虑的东西中同类东西的综合就是这种情况(这种综合又可以分为集合的综合和联合的综合,其中前者关涉广延的量,后者关涉强度的量)。第二种联结(nexus)是必然相互隶属的杂多的综合,例如偶性必然隶属于某个实体,结果必然隶属于原因——因而被表象为异类地、但毕竟是先天地联结起来的;这种联结由于不是任意的,所以我把它称为力学性的,因为它涉及杂多的存在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显象彼此之间的物理学的联结和显象在先天认识能力中的形而上学的联结)。(本注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但是,人们将察觉到:我在这里并不是在一个事例中留意数学的原理,同样不是在另一个事例中留意普遍(物理学的)力学的原理,而是仅仅留意与内感官相关的纯粹知性的原理(对其中被给予的表象不加区分),这样就使那些原理全都获得了自己的可能性。因此,我对它们的称谓不是由于它们的内容,而是考虑到它们的应用。现在,我要按照它们在表中表现出来的顺序来探讨它们。

一、直观的公理

其原则是:一切直观都是广延的量(本句在第一版中为“纯粹知性的原理:一切显象按照其直观都是广延的量”。——译者注)

证明

一切显象就形式而言都包含着一个空间和时间中的直观,它们全都以这直观为基础。因此,除了通过使一个确定的空间或者时间的种种表象得以产生的杂多综合,也就是说,通过同类东西的组合与这种杂多(同类东西)的综合统一的意识,这些显象不能以别的方式被把握,也就是说,被接纳入经验性的意识。现在,一般直观中杂多的同类东西的意识,就一个客体的表象由此才成为可能而言,即是量(quanti)的概念。因此,就连对一个作为显象的客体的知觉,也惟有通过被给予的直观之杂多的这种综合统一性才是可能的,通过它,杂多的同类东西之组合的统一性在量的概念中被思维;也就是说,显象全都是量,而且是广延的量,因为它们作为空间或者时间中的直观,都必须通过一般空间和时间由以被规定的这种综合被表象。

我把各个部分的表象在其中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可能(因而必然先行于整体的表象)的那种量称为一种广延的量。一条线,无论它怎样短,如果不在思想中划出它,也就是说,不从一个点产生出所有的部分,并由此记录下这一直观,我就不能表象它。任何时间,哪怕是极为短促,也都同样是这种情况。在其中我只是思维从一个瞬间到另一个瞬间的相继进展,由此通过所有的时间部分及其增添最终产生出一个确定的时间量。既然对一切显象来说纯然的直观要么是空间,要么是时间,所以任一显象作为直观都是一个广延的量,因为它惟有通过在把握中(从部分到部分)的相继综合才能被认识。据此,一切显象都已经被直观为集合体(被先行给予的各个部分的集合),但并不是任何种类的量都是这种情况,而是只有被我们从广延上表象和把握为量的那种量才是这种情况。

广延的数学(几何学)及其公理就基于生产的想象力在生成形象方面的这种相继综合,这些公理表达了先天感性直观的种种条件,惟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形成外部显象的一个纯粹概念的图型:例如,两点之间只可能有一条直线;两条直线不能围起一个空间等等。这些都是真正说来仅仅涉及量(quanta)本身的公理。

但是,就量(quantitas)而言,也就是说,就对“某物多大”这一问题的回答而言,在它这方面虽然这些命题中有许多是综合的和直接确定的(不可证明的),尽管如此却在真正的意义上不存在公理。因为等量加上等量或者减去等量得出的仍是等量,这些都是分析命题,此时我直接意识到的是一个量的产生与另一个量的产生的同一性;但公理却应当是先天综合命题。与此相反,数量关系的自明命题固然是综合的,但却不像几何学的命题那样是普遍的,且正因为如此不是公理,而只能被称为算式。7+5=12,这并不是分析命题。因为我在7的表象中、在5的表象中以及在二者的组合中,都没有思维12这个数字(这里不谈我在二者的相加中应当思维这个数字;因为就分析命题而言,问题只在于我是否确实在主词的表象中思维谓词)。但是,尽管这一命题是综合的,它却毕竟只是一个单称的命题。就这里只注意同类东西(各个单位)的综合而言,虽然这些数字的应用在此后是普遍的,但综合在这里却只能以惟一的一种方式发生。当我说:有三条线,其中两条相加大于第三条,用它们可以表示一个三角形,此时我在这里所具有的只是生成的想象力的功能,它能把这些线延长或者缩短,此外能够使它们按照任意的角度相交。与此相反,7这个数字只以惟一的一种方式是可能的,通过它与5的综合所产生的12这个数字也一样。因此,人们必须不把诸如此类的命题称为公理(因为若不然,就会有无限多的公理),而是称为算式。

显象的数学的这一先验原理给予我们的先天知识以很大的扩展。因为只有它才使纯粹数学能够以其全部的精确性运用于经验的对象,没有这一原理,这种运用就不会如此自明,甚至还引起过某些矛盾。显象不是物自身。经验性直观惟有通过(空间和时间的)纯直观才是可能的;因此,几何学关于纯直观所说的东西,不可辩驳地对经验性直观有效,而诸如感官的对象可以不符合空间中作图的规则(例如,线和角无限可分的规则)之类的遁词必须予以抛弃。因为这样一来,人们就否定了空间的客观有效性,与此同时也就否定了一切数学的客观有效性,再也不知道数学为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运用于显象。作为一切直观的根本形式的空间和时间,其综合是同时使显象的把握、因而使任何外部经验、进而也使这种经验的对象的一切知识得以可能的东西,而数学在纯粹应用中关于前者所证明的东西,也必然适用于后者。对此的所有责难都是一种受到错误教导的理性的无理取闹,这种理性想使感官的对象脱离我们的感性的形式条件,尽管这些对象只不过是显象,却把它们表象为被给予知性的对象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它们当然不能先天地、因而也不能通过关于空间的纯粹概念综合地认识任何东西,而规定这些概念的科学,即几何学,本身也就会是不可能的了。

二、知觉的预先推定

其原则为:在一切显象中,作为感觉对象的实在的东西都有强度的量,即一种程度(本句在第一版中为“预先推定一切知觉为知觉的原理如下:在一切显象中,感觉和对象中与感觉相应的实在的东西(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都有强度的量,即一种程度”。——译者注)

证明

知觉是经验性的意识,也就是说,是其中有感觉的意识。显象作为知觉的对象,并不像空间和时间那样(因为空间和时间就自身而言根本不能被知觉)是纯直观(纯然形式的直观)。因此,除直观之外,显象还包含着一般而言某个客体的质料(借此,某种在空间或者时间中实存的东西被表象),也就是说,包含着作为纯然主观表象(感觉之实在的东西是直观的那个使某种实存的东西在空间中或者在时间中被表象的组成部分,因而是不言而喻的主观表象,它的产生,是由于感觉被归摄在一个一般客体的概念之下。例如参见B217。——科学院版编者注)的感觉之实在的东西;关于感觉,人们只能意识到主体受到刺激,而且人们使它与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发生关系。现在,从经验性意识到纯粹意识,一种逐步的变化是可能的,此时经验性意识的实在的东西完全消失,只剩下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的一种(先天的)形式的意识;因此,就连一个感觉的量的产生,从其原因亦即等于零的纯直观直到它的一个任意量,其综合也是可能的。现在,既然感觉自身根本不是客观的表象,而且在感觉里面既遇不到空间的直观也遇不到时间的直观,所以感觉虽然没有一种广延的量,但却毕竟有一种量(而且是通过对感觉的把握,在这种把握中,经验性意识能够在某个时间里从等于零的无增长到感觉被给予的分量),因而有一种强度的量。与感觉的这种强度的量相应,就知觉包含着感觉而言,必须赋予知觉的一切客体以强度的量,即对感官的影响的程度。

我能够用来先天地认识和规定属于经验性认识的东西的一切知识,人们都可以称之为一种预先推定;毫无疑问,这就是伊壁鸠鲁使用其术语προληφι[预想]的意义。但是,既然在显象那里有某种东西永远不被先天地认识,因而也构成了经验性的东西与先天知识的真正区别,这也就是感觉(作为知觉的质料),故而可以得出,感觉真正说来就是那根本不能被预先推定的东西。与此相反,无论是就形状来说还是就量来说,我们都可以把空间和时间中的纯粹规定称为预先推定,因为它们先天地表象着任何能够后天地在经验中被给予的东西。但是,假定存在着某种东西,可以在任何作为一般感觉的感觉(无须能够有一种特殊的感觉被给予)那里被先天地认识到,那么,这种东西就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理应被称为预先推定,因为在恰恰关涉到人们只能从经验取得的经验质料的东西中抢在经验之前,这看起来令人觉得奇怪,但在此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

仅仅凭借感觉作出的把握,只占用一个瞬间(也就是说,如果我不考虑感觉的演替的话)。作为显象中的某物,其把握不是从各个部分前进到整个表象的那种逐渐的综合,所以感觉没有广延的量:某一瞬间感觉阙如,则该瞬间就被表象为空的,因而等于零。在经验性直观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就是实在性(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而与感觉的阙如相应的东西,则是等于零的否定性。但如今,任何感觉都能够减弱,以至于它能够消减,并这样逐渐地消失。因此,在显象中的实在性和否定性之间,有许多可能的中间感觉的一种连续的联系,这些中间感觉彼此之间的差异总是小于被给予的感觉与零或者完全的否定性之间的差异。这就是说:显象中实在的东西任何时候都有一个量,但由于仅仅凭借感觉作出的把握是在一个瞬间发生的,不是通过许多感觉的逐渐综合发生的,因而不是从各个部分前进到整体,所以在把握中遇不到这个量;因此,这实在的东西虽然有一个量,但却不是广延的量。

现在,我把只被把握为单一性、其中复多性只能通过向等于零的否定性的逼近来予以表象的那种量称为强度的量。因此,显象中的任何实在性都有强度的量,也就是说,有一个程度。当人们把这种实在性视为原因(无论是感觉的原因还是显象中其他实在性的原因,例如一种变化的原因)的时候,就称这种作为原因的实在性的程度为一种要素,例如重力的要素,而且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程度只是表示这样一种量,这种量的把握不是逐渐的,而是瞬间的。但我在这里只是顺便提到这一点,因为我现在还不想讨论因果性。

据此,任何感觉、从而还有显象中的任何实在性,无论它多么小,都有一种程度,也就是说,有一个还总是能减弱的强度的量,在实在性和否定性之间有可能的实在性和可能更小的知觉的一种连续的联系。每一种颜色,例如红色,都有一种程度,无论这程度怎样小,都永远不是最小的;热、重力的要素等等,到处都是这种情况。

就量而言没有任何部分是可能最小的部分(没有一个部分是单纯的),这种属性就叫做量的连续性。空间和时间是quanta continua[连续的量],因为不将它们的部分包围在界限(点和瞬间)之间,它们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给予,因而该部分只能这样被给予,即它本身又是一个空间或者时间。因此,空间只能由众多空间构成,时间只能由众多时间构成。点和瞬间只是界限,也就是说,纯然是限制它们的位置;但位置在任何时候都以它们应当限制或者规定的那种直观为前提条件,纯然以位置为还在空间或者时间之前就能够被给予的成分,用它们既不能组合成空间也不能组合成时间。人们也可以把诸如此类的量称为流动的量,因为(生成的想象力的)综合就其产生而言是一个时间中的进程,人们通常特别地借助流动(流逝)来表示时间的连续性。

据此,一切一般而言的显象都是连续的量,无论是根据其直观作为广延的量,还是根据纯然的知觉(感觉以及因此还有实在性)作为强度的量。如果显象的杂多的综合被中断,那么,这就是许多显象的一个集合体(而且不是真正说来作为量的显象),这个集合体不是通过某种方式的生成性综合的纯然延续产生的,而是通过一种时断时续的综合的重复产生的。当我称13塔勒为一种货币量时,就我把它理解为一马克纯银的含量而言,我这样称谓它是正确的;但是,一马克纯银当然是一个连续的量,其中没有一个部分是最小的部分,相反,每一个部分都能够构成一个货币块,它总是包含着构成更小部分的质料。但是,如果我把那个称谓理解为13塔勒,即这么多的硬币(它们的银含量则可以是任意的),那么,我用塔勒的量来称谓它就是不合适的,相反,我必须称它为一个集合体,也就是说,称它为某个数目的货币块。但由于对一切数字来说都必须以单位为基础,所以显象作为单位就是一个量,而作为一个量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连续体。

现在,如果所有的显象,无论是被视为广延的还是被视为强度的,都是连续的量,那么,“一切变化(一个事物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也都是连续的”这个命题,假如不是一般而言的变化的因果性完全处在一种先验哲学的界限之外,并以经验性的原则为前提条件的话,在这里就会很容易得到证明,并且具有数学的自明性。因为一个原因可能改变事物的状态,也就是说规定事物成为某一个被给予的状态的反面,对此知性根本没有先天地给予我们任何启示,这不仅是因为知性对此的可能性根本无所洞察(对于诸多先天知识,我们同样缺乏洞察),而且是因为可变性仅仅涉及显象的某些惟有经验才能告诉我们的规定,而它们的原因是要在不变的东西中发现的。但是,既然这里除了一切可能经验的纯粹基本概念,其中必须绝对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之外,我们面前没有任何可以使用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可能抢在基于某些基本经验的普遍科学之前而不破坏体系的统一性。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缺少我们的这一原理所具有的重大影响的种种证明根据,即预先推定知觉,甚至就它阻止从知觉的阙如可能得出的所有错误的推理而言来补偿这种阙如。

如果知觉中的所有实在性都有一个程度,在这个程度和否定性之间有一个程度递减的无限梯状序列,而且尽管如此每一个感官都必然具有感觉的感受性的一个确定程度,那么,就没有任何知觉,从而也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不管人们在推论中如何转弯抹角)证明显象中一切实在东西的完全缺乏,也就是说,从经验永远不能得出空的空间和空的时间的证明。因为首先,感性直观中实在东西的完全缺乏,本身不能被知觉到;其次,它不能从惟一的显象、从显象的实在性的程度差异推论出来,或者也绝不可以为了说明显象的实在性而假定它。因为即便某一确定的空间或者时间的整个直观完全是实在的,也就是说,它们没有任何部分是空的,也由于任何实在性都有自己的程度,这程度即使显象广延的量不发生变化也能够通过无限多的阶段减弱到无(空的东西),所以必然存在着无限多的不同程度来充填空间或者时间,虽然直观的广延的量是相同的,而强度的量在不同的显象中却可以是或大或小的。

我们要举出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所有的自然科学家,在他们(部分地通过重力的要素或者重量,部分地通过对其他运动着的物质的阻抗的要素)察觉到不同种类的物质在体积相同的情况下量的巨大差别时,异口同声地得出结论说:这个体积(显象的广延的量)必然在所有的物质中是空的,虽然程度不同。但是,对于这些绝大部分属于数学和力学的自然研究者,谁会在某个时候想到,由于他们假定空间中的实在东西(我在这里不把它称为不可入性或者重量,因为这些都是经验性的概念)到处都是一模一样的,只是在广延的量上,即在数量上彼此有别,他们是把自己的上述推理仅仅建立在他们声称要竭力避免的一种形而上学的前提条件之上呢?这一前提条件,他们在经验中找不到任何根据,因而仅仅是形而上学的,对此我要提出一个先验的证明来与之对立,这个证明虽然不应当说明空间之充实方面的差别,但却完全取缔了认为只能通过可以假定的虚空来说明上述差别的那个前提条件的必要性,并且具有一种功绩,即至少使知性获得了自由,在自然的解说为此使得某种假说成为必要的时候也以别的方式来思维这种不同。因为我们那时就会看到,尽管同样的空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来完全充实,以至于在这种空间中的任何一个里面都没有一个点不能发现物质的在场,但毕竟任何实在的东西都鉴于同样的性质而具有其(阻抗的或者重量的)程度,这种程度在广延的量或者数量转入空虚或者消失之前,会在不减弱广延的量或者数量的情况下无限地越来越小。所以,充实一个空间的膨胀物,例如热,以同样的方式还有(显象中的)任何别的实在性,都能一点也不会使空间的最小一部分成为空的而无限地减弱其程度,并且尽管如此仍然以这些较小的程度充实空间,就像另一显象以较大的程度充实空间一样。我在这里的意图绝不是要断言物质按照其比重所具有的差异确实就是这样,而只是要从纯粹知性的一个原理出发阐明,我们的知觉的本性使得这样一种解释方式成为可能的,而且人们错误地假定显象的实在东西在程度上是同样的,而只是在集合及其广延的量上不同,甚至更为没有根据地通过知性的一个先天原理来断言这一点。

尽管如此,知觉的这种预先推定对于一个习惯于先验思考(如果在B316的意义上来思考,经验性的东西的强化的量基于把感觉归摄于量的概念之下,这种预先推定的异乎寻常的东西就消除了。因此,插入“考察”(哈滕施泰因[Hartenstein])或者“思维方式”(法兴格)来取代“思考”是不适当的。——科学院版编者注)并由此而变得缜密的自然研究者来说总是有某种异乎寻常的东西,并且将引起一些疑虑,即知性居然能够预先推定诸如关于显象中一切实在东西的程度、从而关于感觉在人们从中抽掉经验性性质时的内在区别的可能性这样一个综合命题;因此,知性在这里如何能够先天综合地关于显象有所言说,甚至在真正说来仅仅是经验性的、亦即关涉感觉的东西中预先推定显象,这还是一个很值得解决的问题。

感觉的性质在任何时候都仅仅是经验性的,而且根本不能先天地被表象(例如颜色、味道等等)。但是,与等于零的否定性相对立而与一般而言的感觉相应的实在东西,仅仅表现出某种其概念自身包含着一种存在的东西,且仅仅意味着一个一般而言的经验性意识中的综合。也就是说,在内感官中经验性意识能够从零上升到任何更高的程度,以至于正是直观的这种广延的量(例如发光的表面)引起如此大小的感觉,如同许多别的东西(较少发光的东西)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因此,人们可以完全抽掉显象广延的量,并且在某一瞬间的纯然感觉里表现从零到一个被给予的经验性意识的齐一上升的综合。所以,一切感觉本身虽然都只能后天地被给予,但它们具有一种程度这种属性却可以先天地被认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关于一般而言的量只能先天地认识惟一的一种性质,即连续性,但对于一切性质(显象的实在东西)来说能够先天地认识的也无非是其强度的性质,即它们有一个程度;其余的一切都有待于经验。

三、经验的类比

其原则是:经验惟有通过知觉的一种必然结合的表象才是可能的(本句在第一版中为“经验的类比的普遍原理是:一切显象在其存在上都先天地服从规定它们在一个时间中的相互关系的规则”。——译者注)

证明

经验是一种经验性的知识,也就是说,是一种通过知觉规定一个客体的知识。因此,它是知觉的一种综合,这种综合本身并不包含在知觉中,而是在一个意识中包含着知觉的杂多的综合统一性,这种综合统一性就构成了感官客体的知识亦即经验(不仅仅是直观或者感官的感觉)的本质性东西。现在,虽然在经验中各种知觉只是以偶然的方式彼此相遇,以至于从知觉本身得不出也不能得出其结合的必然性;因为把握只不过是经验性直观的杂多的集合,但在把握中并未发现它在空间和时间中所集合的各种显象结合起来的实存之必然性的表象。但是,既然经验是对客体的一种凭借知觉的知识,从而在它里面表现杂多之存在中的关系,应当不是如其在时间中被集合,而是如其客观地在时间中,但时间本身并不能被知觉到,所以,对客体在时间中的实存的规定惟有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从而惟有通过先天地结合起来的概念才能够发生。既然这些概念在任何时候都带有必然性,所以经验就惟有通过知觉的必然结合的表象才是可能的。

时间的三种模式是持久、相继和并存。因此,就有显象的一切时间关系的三条规则先行于一切经验并使得经验成为可能,显象的任何存在就一切时间的统一性而言都能够根据它们而得到规定。

所有这三种类比的普遍原理,就每一时间里一切可能的经验性意识(知觉)而言,依据的是统觉的必然统一,既然这种统一是先天地作为基础的,所以该普遍原理依据的就是一切显象根据其在时间中的关系的综合统一。因为源始的统觉与内感官(一切表象的总和)相关,而且是先天地与其形式相关,也就是说,与时间中杂多的经验性意识的关系相关。在源始的统觉中,所有这些杂多都应当按照其时间关系被统一起来;因为这是先天统觉的先验统一性所要求的,凡是应当属于我的(即我的统一的)知识、从而能够对我来说成为一个对象的东西,都从属于这种统一性。因此,一切知觉的时间关系中的这种被先天地规定的综合统一性,就是这样一条规律:一切经验性的时间规定都必须服从普遍的时间规定的种种规则;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经验的类比就必须是诸如此类的规则。

这些原理自有其特殊之处,即它们并不考虑显象及其经验性直观的综合,而是仅仅考虑存在和就显象的这种存在而言考虑它们的相互关系。现在,显象中的某物被把握的方式能够如此先天地被规定,以至于该显象的综合的规则同时能够在任何呈现出来的经验性事例中提供这种先天直观,也就是说,能够由此出发完成这种先天直观。但是,显象的存在却不能先天地被认识;而且即使我们沿着这条道路能够达到推论出某种存在的地步,我们也毕竟不能确定地认识这种存在,也就是说,不能预先推定它的经验性直观与其他直观的区别之处。

上述两条原理我称之为数学性的原理,乃是考虑到它们使人有权利把数学运用于显象,它们仅仅就显象的可能性而言与显象相关,并说明无论就显象的直观还是就其知觉的实在东西而言,显象如何能够按照一种数学性综合的规则被产生出来;因此无论在前者那里还是在后者那里,都可以使用数字的量和显象作为量的规定。例如,我将能够用200000倍的月亮发光组合出阳光感觉的程度,并且先天确定地给出亦即建构它。因此,我们可以把前两条原理成为建构性的原理。

应当先天地使显象的存在从属于规则的那些原理就必然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既然存在不能被建构,所以它们就只能与存在的关系相关,只能提供范导性的原则。因此在这里既不能指望有公理也不能指望有预先推定;而是当一种知觉在与其他(尽管是不确定的)知觉的时间关系中被给予我们时,不能先天地说:其他知觉是什么样的知觉以及是多大的知觉,而是说它们就存在而言如何在时间的这种模式中与前者必然联结的。在哲学中,类比意味着某种与数学中所表现的非常不同的东西。在数学中,它们是表示两种量的关系相等的算式,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是建构性的,以至于如果给予比例的三个项,就也能够由此给出亦即建构出第四项。但在哲学中,类比并不是两种量的关系的相等,而是两种质的关系的相等,在它里面我从三个被给予的项出发所能认识和先天地给出的只是与一个第四项的关系,而不是这个第四项本身,但我有一个在经验中寻找这个第四项的规则,而且有一个在经验中发现它的标志。因此,经验的类比将只不过是经验的统一性(不像作为一般而言的经验性直观的知觉本身那样)从知觉中产生所应当遵循的一个规则,而且作为原理不是建构性地、而是范导性地适用于对象(显象)。但是,同样的东西也将适用于一起关涉到纯然直观(显象的形式)、知觉(B223显象的质料)和经验(这些知觉的关系)的综合的那些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也就是说,它们只不过是些范导性的原理,有别于建构性的数学性原理,虽然不是在确定性上,二者都先天地固有确定性,但毕竟在自明性的方式上,也就是说在后者的直觉性因素上(从而也在证明上)有别。

但是,就所有的综合原理而言曾提请注意并在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的东西,是这样一点:这些类比不是作为先验的知性应用、而是仅仅作为经验性的知性应用才有其普遍的意义和有效性,从而也只有作为这样的原理才能够被证明,因而显象也必须不是被归摄在地地道道的范畴之下,而是仅仅被归摄在范畴的图型之下。因为如果这些原理应当与之相关的对象是物自身,那么,关于它们就完全不可能先天综合地认识某种东西。现在,它们无非是显象,一切先天原理归根结底毕竟必须始终以显象的完备知识为归宿,这种知识只不过是可能的经验;因此,那些原理只能以显象的综合中之经验性知识的统一性的条件为目的;但是,综合只有在纯粹知性的图型中才被思维,关于它作为一般而言的综合的统一性,范畴所包含的是不为任何感性条件所限制的功能。因此,我们通过这些原理将有权利仅仅按照与概念逻辑的和普遍的统一性的类比来组合显象,因而在原理本身中虽然使用范畴,但在实行时(运用于显象时)却把范畴的图型作为范畴应用的钥匙来取代其应用,或者毋宁说使之作为限制的条件以这种应用的公式的名义与范畴并立(在原理自身中,我们虽然使用范畴,但在把范畴运用于显象时,却由于有使用范畴的钥匙,而用范畴的图型取代了原理,或者毋宁说使范畴的图型作为限制的条件与范畴并立,确切地说是以康德并未利用的、仅仅偶尔地例如在B309还提到的原理的一个公式的名义。——科学院版编者注)。

A. 第一类比:实体的持久性的原理

无论显象如何变易,实体均保持不变,实体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多也不减少

证明

一切显象都在时间中,无论是同时存在还是相继,都只有在作为基底(作为内直观的持久形式)的时间中才能被表象。因此,显象的一切变易皆应在其中被思维的时间,是留存而且不变的,因为时间是相继存在和同时存在仅仅作为其规定才能在其中得到表象的东西。现在,时间就自身而言不能被知觉到。因此,在知觉的对象中,即在显象中,必须有表现一般而言的时间的基底,借着这个基底,一切变易或者同时存在都能够通过显象与它的关系而在把握中被知觉。但是,一切实在东西的基底,即属于事物的实存的东西,就是实体;在实体那里,一切属于存在的东西都惟有作为规定才能被思维。因此,显象的一切时间关系都惟有在与持久的东西的关系中才能被规定,这持久的东西就是显象中的实体,也就是说,是显象的实在的东西,它作为一切变易的基底永远是同一种东西。因此,既然实体在存在中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它的量在自然中也既不能增多也不能减少(由标题“A. 第一类比”至此在第一版中如下:

A. 第一类比持久性的原理

一切显象都包含着持久的东西(实体)作为对象本身,并且包含着变迁的东西作为对象的纯然规定,亦即对象实存的一种方式。

这个第一类比的证明

一切显象都在时间中。时间能够以两种方式规定显象的存在中的关系,或者就它们相继存在而言,或者就它们同时存在而言。鉴于前者,时间被视为时间序列,而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范围。——译者注)。

我们对显象杂多的把握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因而是始终变易的。因此,如果在经验中没有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某物,即某种常驻的和持久的东西作为基础,其一切变易和同时存在都只不过是这种持久的东西实存的诸多方式(时间的模式),我们仅仅通过把握就绝不能确定这种作为经验对象的杂多是同时存在的还是相继存在的。因此,只有在持久的东西中,种种时间关系才是可能的(因为同时和演替是时间中的惟一关系),也就是说,持久的东西乃是时间本身的经验性表现的基底,一切时间规定惟有借着它才是可能的。持久性作为显象的一切存在、一切变易、一切伴随的恒常的相关物,一般地表现出时间。因为变易并不涉及时间本身,而只涉及时间中的显象(就像同时存在并不是时间的一种模式一样,在时间中根本不是各个部分同时存在,而是所有的部分相继存在)。如果要把一种前后相继归于时间本身,那就必须还设想这种相继在其中成为可能的另一个时间。惟有通过持久的东西,在时间序列的不同部分中的存在才相继获得人们称之为存续的量。因为仅仅在相继中,存在总是生生灭灭,绝不具有丝毫的量。因此,没有这种持久的东西,就没有时间关系。现在,时间自身是不能被知觉的;因此,显象的这种持久的东西是一切时间规定的基底,从而也是知觉的一切综合统一之可能性的条件,也就是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借着这种持久的东西,时间中的一切存在和一切变易,都只能被视为常驻不变的东西之实存的一种模式。因此,在一

切显象中,持久的东西都是对象本身,也就是说,是实体(phaenomenon[现象]),而一切变易或者能够变易的东西,都仅仅属于这一实体或者各实体实存的方式,从而属于它们的规定。

我发现,在所有的时代里,不仅哲学家,甚至普通的知性也都预设这种持久性为显象的一切变易的基底,而且将在任何时候都假定它为无可置疑的,只不过当哲学家说:无论世界上发生什么变化,实体都保持长存,只有偶性发生变易时,他表达得更为明确一些罢了。但是,关于这一如此综合的命题,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发现哪怕是一种证明的尝试;甚至,它也只是非常罕见地像它理应的那样居于纯粹的和完全先天地存在的自然规律的首位。事实上,“实体是持久的”这个命题是同义反复。因为惟有这种持久性是我们把实体范畴运用于显象的根据,而人们本来必须证明,在一切显象中有某种持久的东西,在它那里可变的东西无非是它的存在的规定而已。但是,由于这样一种证明绝不能独断地亦即从概念出发来进行,因为它涉及一个先天综合命题,而且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诸如此类的命题惟有与可能的经验相关才是有效的,从而也惟有通过经验的可能性的演绎才能得到证明,所以,如果它虽然在所有的经验那里都被当做基础(因为人们就经验性的知识而言感觉到对它的需要),但却从未得到证明,也就没有什么奇怪了。

一位哲学家被问及烟有多重。他回答说:从燃烧的木材的重量除去残留的灰烬的重量,你就有了烟的重量。因此,他预设为不可置疑的是:甚至在火中物质(实体)也不消逝,只有它的形式才经受了一种变化。同样,“没有任何东西从无中产生”这个命题,只不过是从持久性的原理,或者毋宁说从显象中真正主体持续存在的原理得出的另一个结果命题。因为如果显象中我们要称为实体的东西应当是一切时间规定的真正基底,那么,一切存在,无论是过去时间中的还是未来时间中的,都必然惟有借着它才能得到规定。因此,我们之所以能够赋予一个显象以实体的名称,只是因为我们以它在一切时间中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种存在通过持久性一词并未得到充分的表述,因为这个词更多地指向未来的时间。然而,持久存在的内在必然性毕竟是与曾经一直存在的必然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这个表述也可以保留。Gigni de nihilo nihil, 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从无中产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复归为无],这是古人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两个命题,人们现在有时出于误解把它们分开,因为人们设想它们是关涉物自身的,而前一个命题是会与世界(甚至就其实体而言)对一个至上原因的依赖性相悖的;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因为这里只谈论经验领域中的显象,如果我们想让新的事物(就实体而言)产生,经验的统一性就会绝无可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惟一能够表现时间的统一性的东西,即一切变易拥有其无一例外的统一性所凭借的基底的同一性,就会失去。然而,这种持久性毕竟仅仅是我们表象(显象中的)事物的存在的方式。

一个实体的种种规定无非是实体的种种特别实存方式,它们叫做偶性。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是实在的,因为它们涉及实体的存在(否定性只是表示实体中某物不存在的规定)。当人们把一种特殊的存在赋予实体中这种实在的东西(例如作为物质的一种偶性的运动)时,人们就把这种存在称为依存性,区别于实体的存在,后者人们称之为自存性。但是由此产生出诸多误解,如果人们仅仅通过积极地规定实体存在的方式来描述偶性,就会说得更为精确和正确。然而,由于我们知性的逻辑应用的种种条件,把实体的存在中能够发生变易的东西仿佛是分离开来同时实体保持不变,并且在与真正持久的东西的关系中考察它,毕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实体的范畴处于关系的标题之下,更多的是作为关系的条件,而不是说它自己就包含着一种关系。

基于这种持久性的,还有对变化概念的纠正。生与灭并不是生灭者的变化。变化是一种实存方式,继同一对象的另一实存方式产生。因此,一切变化的东西都是常驻的,只有它的状态发生变易。因此,既然这种变易只涉及能够终止或者开始的规定,所以我们就可以用一种表面上有点悖谬的表述说:只有持久的东西(实体)被改变,可变的东西并不承受变化,而是承受一种变易,因为一些规定终止了,而另一些规定开始了。

因此,惟有在实体那里才能知觉到变化,而绝对的生或者灭不仅仅是持久者的一种规定,根本不能是一种可能的知觉,因为正是这种持久的东西使得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从不存在到存在的过渡的表象成为可能,因此它们只有作为常驻的东西变易着的规定才能经验性地被认识。如果你们假定某种东西绝对地开始存在,则你们就必须有一个它还不存在的时刻。但你们如果不想让这个时刻依附于已经存在的东西,又让它依附于什么呢?因为一个先行的空洞的时间不是知觉的对象;但如果你们把生成与以前已经存在并且一直存续到成为生成的东西的事物结合起来,那么,这生成的东西就只不过是作为持久的东西的前者的一种规定而已。对消灭来说也是一样,因为消灭以某一显象不再存在的一个时间的表象为前提条件。

(显象中的)实体是一切时间规定的基底。一些实体的生和另一些实体的灭甚至会取缔时间的经验性统一的惟一条件,而显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会与两种时间相关,存在在其中并行流动,这是荒唐无稽的。因为只有一个时间,在其中一切不同的时间都必须不是同时地、而是相继地得以设定。

据此,持久性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显象惟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作为事物或者对象得到规定。但是,至于什么是这种必要的持久性以及显象的实体性的经验性标准,下文将给我们机会作出必要的说明。

B.第二类比:根据因果性规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 标题及下面的原理在第一版中为:生产的原理。凡是发生(开始存在)的东西,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继之而起的某种东西为前提条件。——译者注)

一切变化都按照原因与结果相联结的规律发生

证明

(以下两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上一原理已经阐明,时间相继的一切显象全都只是变化而已,即全都是在此持久存在的实体的各种规定的相继存在和不存在,因而是继实体本身的不存在产生的其存在,或者是继其存在产生的其不存在,换句话说,实体本身的生或者灭是不成立的。这一原理也许可以这样来表述:显象的一切变易(演替)都只不过是变化而已;实体的生或者灭不是实体的变化,因为变化的概念正是以具有两个相反规定的同一个实存着和持久存在着的主体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一预先提醒之后,接下来的是证明。]

我知觉到种种显象相互继起,也就是说,在某一时间有事物的一个状态,其反面曾存在于前一个状态中。因此,我真正说来是在时间中联结两个知觉。现在,联结并不是纯然感官和直观的工作,在此它也是那就时间关系而言规定着内感官的想象力之综合能力的产物。但是,想象力能够以两种方式联结上述两种状态,让这种状态或者另一种状态先行;因为时间就自身而言并不能被知觉,也不能在与时间的关系中仿佛经验性地在客体上规定什么在先,什么在后。因此,我仅仅意识到,我的想象设定一个在先,设定另一个在后,并不是在客体中一个状态先行于另一个状态;或者换句话说,通过纯然的感觉,相互继起的种种显象的客观关系还是未定的。为了使这种关系被认识为确定的,必须这样来思维两种状态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它来必然地规定,两个状态中何者必须设定在先,何者必须设定为后,而不是相反。但是,带有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概念只能是一个不处于知觉之中的纯粹知性概念;在此它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概念,由此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后果,而不是规定为某种仅仅在想象中能够先行的(或者任何地方都不被知觉到的)东西。因此,只有通过我们使显象的相继以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性的规律,经验亦即显象的经验性知识才是可能的;所以,显象本身作为经验的对象惟有按照同一个规律才是可能的。

对显象的杂多的把握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各部分的表象相继而起。至于它们是否也在对象中相继,则是反思的第二点,它并不包含在第一点之中。现在,人们虽然能够把一切东西、乃至每一个表象,只要人们意识到它,都称为客体;但是,这个词在显象那里,并不就显象(作为表象)是客体而言,而是仅仅就显象表现一个客体而言,应当意味着什么,则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就它们仅仅作为表象同时是意识的对象来说,它们与把握、亦即与接受人想象力的综合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人们必须说:显象的杂多在心灵中任何时候都是渐进地产生的。假如显象就是物自身,那么,就会没有人能够从关于它们的杂多的表象之演替出发来估量,这种杂多在客体中是怎样联结的。因为我们毕竟只是在与我们的表象打交道;至于物自身(不考虑它们用来刺激我们的表象)会是什么样子的(也就是说,纯然主观的表象,关于它们,人们只能意识到主体受到刺激(B207)。——科学院版编者注),则完全处于我们的知识范围之外。即使显象不是物自身,但尽管如此毕竟仍是惟一能够被给予我们来认识的东西,我也还是应当指出,显象本身中的杂多具有怎样一种时间中的联结,使得杂多的表象在把握中是渐进的。例如,在立于我面前的一座房子的显象中,杂多的把握是渐进的。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本身的杂多是否也在自身中是渐进的呢?当然没有人会承认这一点。但现在,一旦我把自己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一直提升到先验的意义上,房子就根本不是物自身,而仅仅是一个显象,亦即表象,它的先验对象是未知的;这样的话,我如何理解“杂多在显象本身(这显象毕竟不是任何东西自身)中会如何联结”这个问题呢?在这里,处于渐进的把握中的东西被看做是表象,而被给予我的显象,虽然无非是这些表象的总和,但却被看做是这些表象的对象,我从把握的种种表象得出的概念应当与这对象相一致。人们马上就可以看出,由于知识与客体的一致就是真理,所以这里只能探询经验性真理的形式条件,而显象在与把握的种种表象的相对关系中,惟有当显象从属于一条把它与任何别的把握区别开来、使杂多的一种联结成为必然的规则的时候,才能被表现为种种表象的与表象不同的客体。显象中包含着把握的这种必然规则的条件的那种东西,也就是客体。

现在,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课题。某事物发生,也就是说,某事物或者先前不曾存在的一种状态生成,如果不是一个自身不包含这一状态的显象先行的话,这种情况就不能被经验性地知觉到;因为一种继一个空洞的时间发生的现实,从而一个此前没有任何事物的状态先行的产生,和空的时间一样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对一个事件的任何把握都是继另一个知觉发生的知觉。但是,由于这在把握的一切综合中都是如同我上面关于一座房子的显象所指出的那种情况,所以这种显象由此还没有与别的显象区分开来。不过我也注意到:如果我就一个包含着发生的显象来说把知觉的一个先行状态称为A,而把继起的状态称为B,则B在把握中只能跟随A,而知觉A却不能跟随B,而是只能先行于B。例如,我看见一艘船顺流而下。我对它在河下游的位置的知觉跟随着对它在河上游的知觉,而不可能在把握这一显象时首先知觉到下游的船,然后才知觉到上游的船。因此在这里,把握中种种知觉相继中的秩序是确定的,而把握就受这种秩序的制约。在前面关于一座房子的例子中,我的知觉在把握中可以从房顶开始,在地基结束,但也可以从下面开始,在上面结束,此外也可以从右或者从左来把握经验性直观的杂多。因此,在这些直观的序列中,没有任何确定的秩序,在我为了经验性地联结杂多而必须以把握开始的时候,使这成为必然的。但是,在对发生的事情进行知觉时,任何时候都能发现这一规则,它使相继的种种知觉(在这一显象的把握中)的秩序成为必然的。

因此,在我们的实例中,我将必须从显象的客观相继中推导出把握的主观相继,因为若不然,那种主观相继就是完全不确定的,就没有把一个显象与另一个显象区别开来。仅仅主观的相继丝毫不证明客体中杂多的联结,因为它完全是任意的。所以,客观的相继将存在于显象杂多的秩序之中,按照这一秩序,对一(发生的)事物的把握根据一个规则跟随对另一(先行的)事物的把握。只有这样,我才能有权利关于显象本身、而不是仅仅关于我的把握说:在显象中可以发现一种相继,这就等于说:我不能以别的方式,而只能恰好在这种相继中进行把握。

因此,根据这样一条规则,在一般而言先行于一个事件的东西中,必然蕴涵着该事件任何时候并且必然地继起所遵循的一条规则的条件;但反过来,我却不能从该事件返回,(通过把握来)规定先行的东西。因为没有显象从继起的时刻返回到先前的时刻,但毕竟与某个先前的时刻相关;与此相反,从一个被给予的时间到确定的继起时间的进展却是必然的。因此,由于这毕竟是某种继起的东西,所以我必须使它与先行的一般而言另一个某物发生关系,它根据一条规则,也就是说必然地跟随着另一个某物,以至于该事件作为受条件制约者关于某个条件提供了可靠的指示,而这个条件则规定着该事件。

人们可以假定,在一个事件之前,没有任何该事件根据一条规则必然跟随的东西先行,这样,知觉的任何相继就会仅仅在把握中,也就是说,就会仅仅是主观的,但这样一来就根本没有客观地确定,何者真正说来是种种知觉先行的东西,何者是后继的东西。以这样的方式,我们就会只有一种表象的游戏,它根本不与任何客体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凭借我们的知觉将根本不会有一个显象根据时间关系与任何别的显象区别开来,因为把握中的演替在任何地方都是一回事,从而在显象中就没有任何规定显象的东西,来使得某种相继成为客观必然的。因此,我将不说在显象中两个状态前后相继,而是仅仅说一个把握跟随另一个把握,这仅仅是某种主观的东西,并不规定客体,因而根本不被视为某个对象的知识(甚至不被视为显象中的某个对象的知识)。

因此,如果我们经验到某物的发生,那么,我们此际在任何时候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所跟随的某种东西先行发生为前提条件。因为没有这种东西,我就不能关于客体说它是继起的,因为纯然在我的把握中的继起如果不是通过一条规则在与一个先行事物的关系中被规定,就没有赋予客体中的相继以权利。因此,我使我的主观的(把握的)综合成为客观的,这总是在考虑到一条规则时发生的,按照这条规则,种种显象就其相继而言,也就是说像它们发生的那样,是由先前的状态规定的,而且惟有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关于某种发生的事物的经验才是可能的。

虽然,看来这好像与人们关于我们的知性应用的进程所做过的一切说明相矛盾,按照这些说明,我们只是由于知觉到和比较过的诸多事件对先行显象的一致跟随,才被引导去发现某些事件在任何时候都跟随某些显象所遵循的规则,并由此才被促使得出原因的概念。基于此,这个概念就仅仅是经验性的,它所提供的规则,即一切发生的东西都有一个原因,就会和经验本身一样是偶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就会只是虚构出来的,就不会有真正的普遍有效性,因为它们不是先天的,而只是建立在归纳之上的。但这里的情况与其他先天纯粹表象(例如空间和时间)的情况是一样的,我们之所以能够把它们作为清晰的概念从经验中抽取出来,乃是因为是我们把它们置入经验的,从而经验乃是通过它们才得以实现的。当然,一条规定种种事件序列的规则,作为原因的概念,这个表象在逻辑上的清晰性只有在我们把它运用于经验之后才是可能的;但是,把这规则作为时间中种种显象的综合统一的条件来考虑,毕竟是经验本身的根据,因而先天地先行于经验。

因此,关键就在于用实例来指明:除非有一条规则作为基础,它迫使我们遵循种种知觉的这种秩序而不是别的秩序,以至于这种迫使真正说来就是使客体中的一种演替的表象成为可能的东西,否则,即便是在经验中,我们也绝不能把相继(一个事件的相继,在这个事件中,某种此前不存在的东西现在发生)归于客体,并把它与我们的把握的主观相继区分开来。

我们在自己里面有我们也能够意识到的表象。但这种意识无论涉及范围多么广大,多么精确或者准确,却毕竟依然只不过是些表象,也就是说,是我们心灵在这种或者那种时间关系中的内在规定。现在,我们是如何做到为它们设定一个客体,或者超出它们作为心态的主观实在性,还赋予它们一种连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客观实在性呢?客观的意义不能存在于同另一个表象(关于人们就对象而言想列举的东西的表象)的关系之中,因为若不然,就再次提出了那个问题:后一表象又是如何超出自身,并在它作为心灵状态的规定固有的主观意义之上还获得了客观的意义呢?如果我们研究一番,与一个对象的关系究竟给予我们的种种表象一种什么样的新性状,以及这些表象由此获得的尊严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关系所造成的无非是以某种方式使种种表象的联结成为必然的,并使它们从属于一条规则;反过来说,只是由于我们的种种表象的时间关系中的某种秩序是必然的,这些表象才被赋予客观的意义。

在显象的综合中,种种表象的杂多在任何时候都前后相继。凭借这一点还根本未表象出任何客体,因为凭借一切把握所共有的这一相继,并没有把任何东西与其他东西区别开来。但是,一旦我知觉到或者预先假定,在这种相继中有一种与先行状态的关系,表象从该状态出发按照一条规则继起,某种东西就表现为事件或者此时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我就认识到一个对象,我必须在时间中把该对象置于某个确定的位置上,该位置在先行状态之后,不能以别的方式归于该对象。因此,如果我知觉到某物的发生,那么,在这个表象中首先就包含着某物的先行,因为正是在与后者的关系中显象才获得了自己的时间关系,即在一个先行的、它不曾在其中存在的时间之后才实存。但是,它之所以获得自己在这一关系中确定的时间位置,只是由于在先行的状态中预设了它在任何时候、即根据一条规则跟随的某种东西;由此就可以得出:首先,我不能颠倒这个序列,把发生的东西置于它所跟随的东西之前;其次,如果设定了先行的状态,那么,这个确定的事件就不可避免地必然继起。由此就发生了如下情况:在我们的种种表象中间生成一种秩序,其中当前的东西(只要它已经生成)提供关于某个先行状态的指示,把它当做这个被给予的事件的一个相关物,这个相关物虽然尚未确定,但却与这个作为其后果的事件有规定性的关系,并在时间序列中把该后果与自己必然地结合起来。

现在,如果我们的感性有一条必然的规律,从而所有的知觉有一个形式的条件,即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继起的时间(因为我惟有通过先行的时间才能到达继起的时间),那么,时间序列的经验性表象就也有一条不可缺少的规律,即过去时间的种种显象规定着继起显象的任何存在,而这些继起显象作为事件,惟有在过去时间的显象在时间中为它们规定了其存在,即根据一条规则确定了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为我们只有在显象上才能经验性地认识种种时间关联中的这种连续性。

一切经验及其可能性都需要知性,而知性为此所做的首要事情,并不是使对象的表象变得清晰,而是一般而言使一个对象的表象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乃是由于知性把时间秩序加在显象及其存在上,因为它赋予每一个作为后果的显象以一个时间中就先行显象而言先天地确定了的位置,没有这个位置,该显象就不会与先天地为自己的一切部分规定其位置的时间本身相一致。现在,对位置的这种规定不能从种种显象与绝对时间的关系中借来(因为绝对时间不是知觉的对象),而是反过来:种种显象必须在时间本身中相互规定自己的位置,并使自己的位置在时间秩序中成为必然的,也就是说,在此继起或者发生的东西必须根据一条普遍的规则跟随已包含在此前状态中的东西;由此就形成一个种种显象的序列,它凭借知性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所产生并使之成为必然的秩序和持续关联,与在一切知觉都必须在其中拥有其位置的内直观形式(时间)里面先天地发现的秩序和持续关联一样。

因此,所谓某物发生,乃是一个属于可能经验的知觉,如果我把显象按照其在时间中的位置看做是确定的,从而看做是按照一条规则在种种知觉的关联中任何时候都能够发现的一个客体,这个可能的经验就成为现实的。但是,这条按照时间的继起规定某物的规则就是:在先行的东西中可以发现事件在任何时候(也就是说,以必然的方式)都继起的条件。因此,充足理由律就是可能经验的根据,也就是种种显象就其在时间的序列继起中的关系而言的客观知识的根据。

但是,充足理由律的证明根据仅仅基于以下的要素。一切经验性的知识都需要通过想象力对杂多进行的综合,这种综合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也就是说,种种表象在它里面在任何时候都是相互继起的。但是,继起在想象力中就秩序而言(何者必须先行,何者必须继起)还根本未被确定,相互继起的种种表象的序列同样既可以被视为后退的也可以被视为前进的。但是,如果这种综合是(对一个被给予的显象的杂多的)把握的综合,那么,秩序在客体中就是确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这里面就有规定着一个客体的渐进综合的一种秩序(客体中的秩序是通过规定着综合之渐进的把握的综合产生的。知性在这里不是像例如B153那样单就它自己来看,而是像例如B161那样,联结已经与这些直观同时被给予。括号中的附加词“对一个被给予的显象的杂多的”指示着这一点。——科学院版编者注),按照这一秩序,就必须有某物必然地先行,而如果该物被设定,另一物则必然地继起。因此,如果我的知觉应当包含着一个事件亦即某物现实地发生的知识,那么,它就必须是一个经验性的判断,在这个判断里面人们设想,继起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它按照时间以另一个显象为前提条件,它必然地或者按照一条规则跟随这个显象。反之,如果我设定了先行之物,而事件却并不必然地跟随它,那么,我就会不得不把它仅仅视为我的想象力的主观游戏,而如果我毕竟在其中表象了某种客观的东西,我就会不得不把它称为一个纯然的梦。因此,种种显象(作为可能的知觉)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后继之物(发生的事情)就其存在而言在时间中必然地并且按照一条规则被某种先行之物所规定——,从而还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我们的经验性判断就知觉的序列而言的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因而也是这些知觉的经验性真理的条件,从而也就是经验的条件。因此,种种显象的继起中的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经验的一切对象(在演替的诸般条件下),因为它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

但是,这里还表现出一种必须予以消除的疑虑。种种显象中间因果结合的定律在我们的公式中是限制在显象的序列继起之上的,此时就其应用而言毕竟有这样的情况,即它也适用于种种显象的相伴,而原因和结果可以是同时的。例如房间中的温暖,在室外并没有发现。我寻觅原因,发现一个生着火的炉子。现在,这个火炉作为原因是与其结果亦即房间的温暖同时的;因此,这里就时间而言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没有序列继起,相反,原因和结果是同时的,而规律却毕竟有效。自然中的绝大部分作用因与其结果是同时的,而结果的时间继起,只不过是由于原因不能在一瞬间就完成其全部结果而导致的。但是在其全部结果产生的瞬间,它却总是与其原因的因果性同时的,因为如果原因在此前一瞬间不再存在,那么,这结果就根本不会产生。在这里,人们必须充分地注意到,受关注的是时间的秩序,而不是时间的进程:即使没有任何时间流逝,关系也依然存在。原因的因果性和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时间可以是微不足道的(它们因此而是同时的),但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毕竟还总是可以根据时间来规定的。一个球被放在充填起来的枕头上,并在上面压出一个小坑,如果我把这个球视为原因,那么,它就与结果是同时的。然而,我毕竟还是通过二者的力学结合的时间关系而把它们区分开来。因为如果我把球放到枕头上,继枕头先前的平坦形状就产生出小坑;但如果枕头(我不知道因何)有一个小坑,则并不继起一个铅球。

据此,时间的继起当然就是结果就先行原因的因果性而言的惟一经验性标准。杯子乃是水上升到其水平面之上的原因,虽然这两个显象是同时的。因为一旦我用杯子把水从一个较大的容器中舀出,就发生了某种事情,即水在较大容器中所拥有的水平位置变成它在杯子中所占有的一个凹形水平位置。

这种因果作用导向了行动的概念,而行动则导向了力的概念,并由此导向了实体的概念。既然我不想把我仅仅关涉到先天综合知识的来源的批判性意图混同于仅仅关涉概念的阐明(不是其扩展)的分析,所以我把对这些概念的烦琐讨论留给未来的形而上学体系;尽管人们在迄今所知的这类教科书中已经遇到大量这种分析。然而,一个实体如果显得不是通过显象的持久性,而是更好地和更容易地通过行动显露自己的话,其经验性标准我是不能置之不问的。

凡是有行动、从而有活动和力的地方,也就有实体,而显象的那个富有成效的起源的所在,则必须仅仅在实体中寻找。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人们应当解释把实体理解成什么,并且想在这里避免错误的循环论证,那么,这就不容易回答了。人们怎么要从行动马上推论到行动者的持久性呢?——这毕竟是实体(现象)的一个根本的和特有的标志——尽管这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方式(仅仅分析地处理其概念)是完全不会得到解决的,不过,按照我们先前所说的,它的解决倒是没有这样的困难。行动已经意味着因果性的主体与结果的关系。现在,由于所有的结果都存在于发生的事情之中,从而存在于按照演替来标示时间的可变事物之中,所以可变事物的终极主体就是作为一切变易者的基底的持久的东西,即实体。因为按照因果性的原理,行动永远是显象的一切变易的首要根据,因而不能蕴涵在一个本身变易着的主体之中,因为若不然,就会需要别的行动和另一个规定这种变易的主体。借此,行动作为一个充足的经验性标准,就证明了实体性,无须我不得不通过比较种种知觉才来寻找该主体的持久性,这也是以后一种方式借助概念的量和严格的普遍有效性所要求的详尽性不能做到的。因为一切产生和消失的因果性的第一主体本身不能(在显象的领域里)产生和消失,这是一个可靠的结论,它导致存在中的经验性的必然性和持久性,从而导致一个作为显象的实体的概念。

如果某物发生,那么,无须考虑在此产生的东西,单是产生就自身而言也已经是一个研究的对象了。从一种状态的不存在到该状态,即使假定该状态不包含显象中的任何性质,单是其过渡就已经必须予以研究了。就像在A节中已经指明的那样,这种产生所涉及的并不是实体(因为实体并不产生),而是实体的状态。因此,它仅仅是变化,而不是从无中起源。如果这种起源被视为一个外来原因的结果,那它就叫做创造,创造作为显象中间的事件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单是它的可能性就已经会取缔经验的同一性;虽然如果我把一切事物不是看做现象,而是看做物自身,看做纯然知性的对象,则它们即便是实体,也可以被看做是就存在而言依赖于外来原因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语词意义,而不会适用于作为经验的可能对象的显象了。

现在,一般来说某物如何能够被改变,如何可能在一个瞬间的一种状态之后跟随另一瞬间的一种相反的状态;对此我们先天地不具有丝毫概念。为此要求有对于只能经验性地被给予的现实的力的知识,例如对于推动力的知识,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对于表现这样的力的某些渐进显象(作为运动)的知识。但是,任何一种变化的形式,即变化惟有在其下才能作为另一种状态的产生而发生的条件(至于变化的内容,即被改变的状态,则可以是任意的),从而种种状态的演替本身(发生的事情),毕竟是可以按照因果性的规律和时间的诸般条件先天地予以衡量的。(应当注意,我所说的不是某些一般的关系的变化,而是状态的变化。因此,如果一个物体匀速运动,那么,它根本就不改变它的(运动)状态;但如果它的运动有增减,它的状态就会变化。——康德自注)

如果一个实体从一个状态a过渡到另一个状态b,那么,第二个状态的瞬间就有别于第一个状态的瞬间,并且跟随其后。就连作为(显象中的)实在性的第二个状态,也有别于它不曾在其中的第一个状态,如同b有别于零;也就是说,即使状态b仅仅在量上有别于状态a,这种变化也是b-a的产生,它在前一状态中并不存在,就它而言前一状态=0。

因此问题就在于:一个事物如何从一个状态=a过渡到另一状态=b。在两个瞬间之间总是有一个时间,而在两个瞬间的两个状态之间总是有某种区别,这种区别有一个量(因为显象的所有部分都永远又是量)。因此,任何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的过渡都是在两个瞬间之间所包含的一个时间中发生的,其中第一个瞬间规定着事物由之走出的状态,第二个瞬间规定着事物达到的状态。所以,两个状态是一个变化的时间界限,因而是两个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时间界限,并且作为这样的界限共属于整个变化。现在,任何变化都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在变化发生的整个时间中证明其因果性。因此,这原因不是突然地(一下子或者在一个瞬间),而是在一个时间中造成其变化的,以至于就像时间从初始瞬间a一直增长到它在b中的完成一样,就连实在性的量(b-a)也是通过在最初瞬间和最终瞬间之间包含的所有更小的程度产生的。因此,一切变化都只是通过因果性的一个连续的行动才可能的,这行动就其是齐一的而言,就叫做环节。变化并不是由这些环节构成的,而是通过它们作为它们的结果产生的。

这就是一切变化的连续律,它的根据就是:无论是时间还是时间中的显象,都不是由一些是最小部分的部分构成的,而事物的状态在其变化时却毕竟通过所有这些作为要素的部分过渡到了第二个状态。显象中实在之物的区别如同时间的量中的区别一样,没有一个是最小的;所以实在性的新状态是从它尚不存在的前一状态开始,通过其所有无限多的程度而增长,这些程度相互之间的区别全都比0与a之间的区别更小。

这条定理在自然研究中会有什么样的用处,在此与我们无涉。但是,这样一条看来如此扩展我们的自然知识的定理如何完全先天地可能,虽然表面现象证明它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因而人们可以相信用不着提出它如何可能的问题,却仍然非常需要我们予以检验。因为存在着如此形形色色的毫无根据的非分要求,主张通过纯粹理性来扩展我们的知识,以至于必须被当做普遍的原理的是:正因为此而完全存疑,而且如果没有能够提供一种缜密的演绎的种种证明材料,即便是对于最清晰的独断证明也不相信和接受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

经验性知识的一切增进,亦即知觉的任何进步,都只不过是内感官的规定的一种扩展,也就是说,是时间中的一种进展,对象则可以随便是显象或者是纯直观。这种时间中的进展规定着一切,且就自身而言不再被任何东西所规定;也就是说,它的各个部分只是在时间中并通过时间的综合被给予,但它们并不在时间的综合之先被给予。因此之故,知觉里面向时间中继起的某物的每一过渡,都是通过这一知觉的产生而对时间的规定,并由于时间永远是、且在其所有部分中都是一个量,所以一个知觉作为一个量,其产生就是通过所有的程度——这些程度中没有一个是最小的程度——从零开始直到其确定的程度。由此就表明了按照变化的形式先天地认识一条变化规律的可能性。我们只是在预先推定我们自己的把握,其形式的条件既然在一切被给予的显象本身之前就寓于我们,当然就必定能够先天地被认识。

据此,如同时间包含着实存之物向继起之物的一种连续进展之可能性的先天感性条件一样,知性凭借统觉的统一性包含着通过原因和结果的序列对显象在这一时间中的一切位置进行一种连续规定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原因不可避免地引起结果的存在,并由此而使时间关系的

经验性知识(普遍地)、从而客观地对任何时间有效。

C.第三类比:根据交互作用或者共联性规律并存的原理(题及下面的原理在第一版中为:共联性的原理一切实体,就其在空间中能被知觉为同时的而言,都处在无一例外的共联性(亦即相互之间的交互作用)之中。——译者注)

一切实体,就其在空间中能被知觉为同时的而言,都处在无一例外的交互作用之中

证明

如果在经验性的直观中一事物的知觉能够与另一事物的知觉交互继起(这在显象的时间继起中,如第二条原理中所指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些事物就是同时的。这样,我可以首先对月亮进行知觉,然后对地球进行知觉,或者也可以反过来首先对地球进行知觉,然后对月亮进行知觉,而且由于对这些对象的知觉彼此能够交互继起,我就说它们是同时实存的。现在,同时存在就是杂多在同一时间里的实存。但是,人们不能知觉时间本身,以便从事物被设定在同一时间中而得出它们的知觉彼此能够交互继起。因此,想象力在把握中的综合就会只把这些知觉中的每一种说明成为这样一种在主体中存在的知觉,而其他知觉则不在其中,反之亦然,但并不说明种种客体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存在,则另一个也在同一时间存在,而要使种种知觉能够交互彼此继起,这一点却是必要的。因此,要能够说知觉的交互继起在客体中有根据,并由此把同时存在表现为客观的,就要求有关于这些彼此外在的同时实存的事物之知觉交互继起的一个知性概念。但现在,一个实体包含着一些规定,其根据却包含在另一个实体中,这两个实体的关系就是影响的关系,而如果此客体交互包含着彼客体中的种种规定的根据,这种关系就是共联性或者交互作用的关系。因此,种种实体在空间中的同时存在,惟有以它们相互之间的交互作用为前提条件,才能在经验中被认识;所以,这种交互作用也是作为经验对象的事物本身之可能性的条件(本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事物如果在同一时间里实存,它们就是同时的。但是,如果在对这种杂多的把握的综合中,秩序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可以从A经B、C、D到E,或者反过来从E到A,那么,人们从何处得知它们在同一时间里存在呢?因为如果它是继起的(按照从A开始在E结束的秩序),那么,在知觉中使把握从E开始并回溯到A就是不可能的,因为A属于过去的时间,从而不再能是把握的对象。

现在如果你们假定:在作为显象的种种实体的一种杂多性中,每一个实体都是完全孤立的,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实体作用于另一个实体,并且从后者交互接受影响,那么我就说:种种实体的同时存在不会是一个可能的知觉的对象,一个实体的存在不可能通过任何经验性综合的路径导向另一实体的存在。因为如果你们设想,它们被一个完全虚空的空间所隔离,那么,在时间中从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进展的知觉,虽然能够凭借一个继起的知觉规定后一个实体的存在,但却不能分辨,该显象是客观地继前一个显象而起,还是毋宁说与它同时。

因此,除了纯然的存在之外,还必须有某种东西,通过它,A规定B在时间中的位置,并且反过来B又规定A在时间中的位置,因为只有在这一条件下,上述实体才能被经验性地表现为同时实存的。现在,惟有是另一个东西的原因或者其规定的原因的东西,才规定另一个东西在时间中的位置。因此,每一个实体(既然它仅仅就其种种规定而言才能够是继起)都必须在自身中包含着另一实体中的某些规定的因果性,同时包含着另一实体的因果性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要在某个可能的经验中认识同时存在,它们就必须(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处在力学的共联性之中。但现在,就经验的对象而言,如果没有某种东西,关于这些对象的经验本身就会是不可能的,那么,凡是这样的东西就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显象中的一切实体来说,如果它们是同时的,那么,彼此之间处在交互作用无一例外的共联性中,就是必要的。

共联性一词在我们的语言中是含混的,既可以意味着communio[共处],也可以意味着commercium[联系]。我们这里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的,把它当做一种力学的共联性,没有它,就连地域上的共联性(communio spatii[空间的共处])也绝不能被经验性地认识到。对于我们的经验来说,很容易发现,惟有在空间的一切位置上的连续影响,才能把我们的感官从一个对象引导到另一个对象,在我们的眼睛和天体之间起作用的光,在我们和这些天体之间造成一种间接的共联性,并由此证明了后者的同时存在,我们不能经验性地改变任何处所(知觉这种变化),除非到处都有物质使我们对我们位置的知觉成为可能,而物质则惟有凭借其交互影响才能说明其同时存在,并且由此一直到最遥远的对象说明它们的共存(虽然仅仅是间接的)。没有共联性,(空间中显象的)任何知觉就会被与别的知觉隔断,经验性表象的链条亦即经验就会在遇到一个新的客体时完全从头开始,先前的表象与此不能有丝毫联系,或者不能处在时间关系之中。我根本不想由此来反驳空洞的空间:因为空洞的空间可能总是存在于知觉根本达不到、因而没有同时存在的经验性知识发生的地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对于我们一切可能的经验来说都根本不是客体。

以下的东西可能有助于我的解释。在我们的心灵中,一切显象作为包含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之中的,都必须处在统觉的共联性(communio)之中;而且,如果种种对象作为同时实存的,应当被表现为联结起来的,那么,它们就必须交互规定它们在一个时间中的位置,并由此构成一个整体。如果这种主观的共联性应当基于一个客观的根据,或者与作为实体的显象发生关系,那么,一个显象的知觉就必须作为根据使另一个显象的知觉成为可能,反之亦然,以便任何时候都蕴涵在作为把握的知觉中的演替不被归于客体,相反,这些客体能够被表现为同时存在的。但是,这就是一种交互的影响,也就是说,是种种实体的一种实在的共联性(commercium),没有这种共联性,同时存在的经验性关系就不能在经验中发生。通过这种联系,种种彼此外在但又毕竟相联结的显象就构成一个复合物(compositum reale[实在的复合物]),诸如此类的复合物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成为可能。因此,其他一切关系由以产生的三种力学关系就是依存性、继起性和复合性。

※ ※ ※

因此,这就是经验的三种类比。它们无非是按照时间的三种模式对显象在时间中的存在作出规定的原理,时间的三种模式就是与作为一个量的时间本身的关系(存在的量,即存续)、在作为一个序列的时间中的关系(前后相继),最后还有在作为一切存在的一个总和的时间中的关系(同时)。时间规定的这种统一性完全是力学的,也就是说,时间不被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任何存在的位置的东西;这种规定是不可能的,因为绝对的时间不是显象能够被集合在一起所凭借的知觉的对象;相反,惟有通过知性的规则,显象的存在才能获得根据时间关系的综合统一性,知性的规则规定着每一个显象在时间中的位置,从而是先天地、并且对一切时间和任何时间都有效地规定其位置。

我们把(经验性意义上的)自然理解为种种显象就其存在而言按照必然的规则、亦即按照规律的联系。因此,有某些规律,而且是先天的,它们才使一个自然成为可能;经验性的规律惟有凭借经验并且依据甚至经验最初成为可能也遵循的那些源始的规律才能形成和被发现。因此,我们的类比真正说来是在某些典范下表现一切显象的联系中的自然统一,这些典范所表达的无非是时间(如果时间包含一切存在于自身的话)与仅仅在按照规则进行的综合中才可能形成的统觉的统一的关系。因此,总的来说它们所说明的是:一切显象都处于一个自然中,并且必须处于一个自然中,因为没有这种先天的统一,就不可能有经验的统一,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在经验中对对象的规定。

但是,关于我们就这些先验的自然规律而言所使用的证明方式,以及这些规律的独特性,需要作出一种说明,它同时作为证明既是理智的命题又是先天综合的命题的任何其他尝试的规定,必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想要独断地、即从概念出发证明这些类比,也就是说,一切实存的东西都只是在持久的东西中才遇到,每一个事件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继之而起的先前状态中的某种东西为前提条件,最后,在同时存在的杂多中种种彼此相关的状态按照一条规则是同时的(处于共联性之中),那么,一切努力都会完全是白费。因为人们无论怎样分析这些事物,都根本不能仅仅通过它们的概念从一个对象及其存在进展到另一个对象的存在或者其实存方式。我们还剩下了什么呢?还剩下作为一种知识的经验的可能性;一切对象,如果它们的表象应当对我们来说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最终就必须能够在经验中被给予我们。这个第三者的根本形式在于一切显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它里面,我们发现了显象中的一切存在之无一例外的和必然的时间规定的先天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甚至经验性的时间规定也会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发现了先天综合统一的种种规则,凭借它们,我们就能够预先推定经验。由于缺乏这种方法,由于妄想独断地证明知性的经验应用作为自己的原则所推荐的那些综合命题,才发生了如此经常却又总是徒劳地尝试证明充足理由律这样的事情。至于其他两个类比,尽管人们总是默默地使用它们(一切显象应当在其中结合起来的世界整体,其统一性显而易见纯然是一切同时存在的实体的共联性这一被默认的原理的一个结论;因为如果这些实体都是孤立的,它们就不会作为各个部分构成一个整体,而如果它们的结合(杂多的交互作用)并不已经由于同时存在而是必然的,人们就不能从作为一种纯然观念的关系的后者推论到作为一种实在的关系的前者。我们在那个地方就曾经指出过:共联性真正说来就是共存的经验性知识之可能性的根据,因此人们真正说来只是从后者回溯到作为其条件的前者的。——康德自注),却没有人想到它们,因为各范畴的那个导线尚付阙如,惟有它才能够揭露并使人注意知性在概念和原理中的漏洞。

四、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

1.凡是与经验的形式条件(按照直观和概念)一致的,就是可能的。

2.凡是与经验的质料条件B266(感觉)相关联的,就是现实的。

3.凡是其与现实的东西的关联被按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规定的,就是必然的(必然实存的)。

阐明

模态的各范畴自身具有特殊的东西:它们作为客体的规定丝毫不扩大它们作为谓词所附属的概念,而是仅仅表示与知识能力的关系。即使一个事物的概念已经是完全完备的,我毕竟还是能够就这个对象而追问:它是仅仅可能的抑或还是现实的?或者,如果它是后者,那么,它是否也是必然的?由此并没有在客体本身中再思维任何规定,而是仅仅问道:该客体(连同其一切规定)与知性及其经验性应用、与经验性的判断力以及与理性(就其应用于经验而言)的关系是怎样的?

正是因此缘故,就连模态的各原理也无非是对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概念就其经验性应用而言作出的阐明,由此同时又是把一切范畴限制在纯然经验性的应用上,不承认和允许先验的应用。因为如果这些范畴不是应当具有一种纯然逻辑的意义,并且分析地表达思维的形式,而是应当涉及事物及其可能性、现实性或者必然性,那么,它们就必然关涉到知识的对象惟有在其中才能被给予的可能经验及其综合统一性。

因此,事物的可能性的公设,要求事物的概念与一般经验的形式条件一致。但是这个形式,即一般经验的客观形式,包含着客体的知识所需要的一切综合。一个包含着综合的概念,如果该综合不属于经验,即或者作为从经验借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概念就叫做一个经验性的概念,或者作为一般经验(经验的形式)当做先天条件所依据的综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纯概念,它尽管如此仍属于经验,因为它的客体惟有在经验中才能遇到,则该概念就应当被视为空洞的,不与任何对象发生关系。因为如果不是从构成客体的经验性知识之形式的综合得出凭借一个先天综合概念所思维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性质,人们又想从哪里得出它呢?至于在这样一个概念中必须不包含任何矛盾,这虽然是一个必要的逻辑条件,但对于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来说,即对于这样一个凭借概念被思维的对象的可能性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在一个由两条直线围成的图形的概念中,并没有任何矛盾,因为两条直线及其对接的概念并不包含对一个图形的否定;相反,该图形的不可能性不是基于概念自身,而是基于该图形在空间中的构造,也就是说,基于空间和空间的种种规定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又有它们自己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它们关涉到可能的事物,因为它们先天地在自身中包含着一般经验的形式。

现在,我们想说明可能性这一公设的广泛效用和影响。如果我表象一个事物,它是持久的,以至于在此变易的一切都仅仅属于它的状态,那么,我就永远不可能仅仅从这样一个概念出发认识到一个这样的事物是可能的。或者我表象某种东西,它具有如此性状,以至于如果它被设定,任何时候并且不可避免地都有某种别的东西继之而起,那就当然可以这样想而没有矛盾;但是,诸如此类的属性(作为因果性)是否可以在任一可能的事物那里遇到,却是不能由此而作出判断的。最后,我可以表象不同的事物(实体),它们具有如此性状,以至于一个事物的状态在另一个事物的状态中造成了一种后果,反之亦然;但是,诸如此类的关系是否能够属于任何事物,却是根本不能从这些包含着一种纯然任意的综合的概念中得出的。因此,惟有根据这一点,即这些概念先天地表现着任何经验中种种知觉的关系,人们才认识到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即它们的先验真理性,而且固然独立于经验,但却毕竟不独立于与一般经验的形式和惟有在其中对象才能被经验性地认识的综合统一的一切关系。

但是,如果想用知觉呈现给我们的材料形成关于实体、力和交互作用的全新概念,却不从经验本身借取它们的联结的实例,那么,人们就会陷入纯然的幻想,其可能性自身根本没有任何征兆,因为就它们来说,人们既不是以经验为指导,也不是从经验借取这些概念。诸如此类杜撰的概念获得其可能性的性质,不能像范畴那样先天地作为一切经验所依赖的条件,而是仅仅后天地作为通过经验本身被给予的概念,而且它们的可能性要么必须后天地且经验性地为人所知,要么根本不能为人所知。一个持久地在空间中在场但又不充实空间的实体(像一些人想引进的物质和思维体之间的中间物那样),或者我们心灵的一种预先直观(不仅仅是推论)未来事物的特殊基本力,或者最后还有与其他人(无论他们距离多么遥远)处于思想的共联之中的能力,这些都是其可能性毫无根据的概念,因为它们的可能性不能以经验及其已知的规律为根据,而离开经验它就是一种任意的思想联结,这种联结虽然不包含矛盾,却毕竟不能要求客观的实在性,从而不能要求像人们在此处要思维的这样一种对象的可能性。至于实在性,如果不求助于经验,显而易见是不能具体地思维它的,因为它只能关涉作为经验之质料的感觉,而不能涉及人们必要时能够在杜撰中玩弄的关系的形式。

但是,凡是只能从经验中的现实性得出其可能性的东西,我且放过不谈,在此只考虑通过先天概念而来的事物的可能性,关于这些概念我继续主张:它们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而成立,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才成立(哈滕施泰因把“从这样的概念出发”改为“作为这样的概念”,意思并未得到改善。康德看起来想说的要么是:“关于它(事物的可能性)我继续主张:它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被认识,而是那些先天概念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才成立”,要么是:“关于这些概念我继续主张:它们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被认识,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从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的它们出发被认识”。——科学院版编者注)。

虽然看起来,好像一个三角形的可能性仅仅从它的概念自身出发就能够认识到(它无疑是独立于经验的);因为事实上,我们完全能够先天地给它一个对象,也就是说,构造出该对象。但是,由于这只是一个对象的形式,所以它毕竟始终还依然只是一个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依然是可疑的,为此还要求有某种更多的东西,即在经验的一切对象所依据的纯粹条件下思维这样一个图形。空间是外部经验的先天形式条件,正好我们在想象力中构造一个三角形所凭借的那种构成性的综合,与我们在一个显象的把握中为形成其经验概念而实施的综合完全是一回事,惟有这些才是把这样一个事物的可能性的表象与这个概念结合起来的东西。例如,连续的量的可能性,乃至一般而言的量的可能性,由于其概念全都是综合的,所以绝不是从这些概念本身出发、而是从这些概念作为一般经验中对象的一切规定的形式条件出发才清楚明白的;如果不是在惟一使对象被给予我们的经验中寻找与这些概念相应的对象,我们应当到哪里去寻找呢?尽管我们能够不先行诉诸经验而仅仅与在一般经验中某物被规定为对象所遵照的形式条件相关、从而完全先天地认识和描述事物的可能性,但却毕竟惟有与经验相关并且在经验的限度之内才能这样做。

认识事物现实性的公设,要求有知觉,从而要求有人们意识到的感觉;虽然不是直接关于其存在应当被认识到的对象本身的,但却毕竟是关于对象按照说明一般经验中一切实在的结合之经验类比与某一个现实的知觉的关系的。

在一个事物的纯然概念中,根本不能发现其存在的特征。因为即使它的概念如此之完备,以至于为思维一个事物及其一切内在规定而不缺少丝毫东西,存在也与所有这一切都完全不相干,而只与如下问题相干,即这样一个事物是否被给予我们,以至于对它的知觉必要时能够先行于概念。因为概念先行于知觉,这只是意味着它的可能性;而为形成概念提供材料的知觉才是现实性的惟一特征。但是,只要事物按照知觉的经验性结合的原理(类比)与一些知觉相关联,人们也可以在该事物的知觉之前、从而以比较的方式先天地认识它的存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毕竟事物的存在与我们的知觉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相关联,而且我们可以按照那些类比的导线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从我们现实的知觉达到事物。例如,我们从被吸引的铁屑的知觉出发认识到一种贯穿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的存在,即使按照我们器官的性状我们不可能有对于这种材料的直接知觉。因为根据感性的规律和我们的知觉在一个经验中的联系,如果我们的感官更精细的话,我们也完全会遇到对这种物质的直接经验性直观,而我们感官的粗笨与一般可能经验的形式则根本无涉。因此,知觉及其附属物按照经验性的规律达到什么地步,我们关于事物存在的知识也就达到什么地步。如果我们不从经验出发,或者如果我们不按照显象的经验性联系的规律前进,则我们想猜测或者研究某一事物的存在,就是在行华而

不实之事(由此至下面的“附释三”为第二版所加。)。但是,唯心论却对这种间接(第二公设及其阐明旨在于我们从现实的知觉出发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达到事物所遵循的规则。因此,在我之外的其他事物之存在的直接意识(B274)是被预设的。插入第二版的对唯心论的驳斥所做的就是证明这个预设。据此,我们的文本不接受任何改动。——科学院版编者注)证明存在的规则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责难,这里是驳斥唯心论的合适地方了。

※ ※ ※

对唯心论的驳斥

唯心论(我指的是质料的唯心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把空间中我们以外的对象的存在要么仅仅宣布为可疑的和不可证明的,要么宣布为虚假的和不可能的。前者是笛卡尔的疑问式唯心论,它仅仅把一个经验性断定宣布为无可怀疑的,这就是“我在”;后者是贝克莱的独断式唯心论,它把空间连同空间作为不可分离的条件所依附的一切事物都宣布为某种自身不可能的东西,从而也把空间中的事物宣布为纯然的想象。如果人们把空间视为应当属于物自身的属性,那么,独断式唯心论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里,空间连同空间充当其条件的一切都是无稽之谈。但是,这种唯心论的根据已经被我们在先验感性论中取缔了。对此不做任何断定、而是仅仅借口无能通过经验证明我们的存在之外的一种存在的疑问式唯心论,是理性的和符合一种缜密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也就是说,在找到充足的证明之前,不允许作出任何裁定性的判断。因此,所要求的证明就必须阐明,我们对于外部事物也有经验,而不仅仅有想象;但除非人们能够证明,甚至我们对笛卡尔来说无可怀疑的内部经验也只有以外部经验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上述阐明就不可能作出。

定理

我自己的存在的纯然意识,但也是经验性地被规定的意识,证明空间中我以外的对象的存在。

证明

我意识到我自己的存在是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一切时间规定都以知觉中某种持久的东西为前提条件。但是,这种持久的东西并不是在我里面的某种东西,因为恰恰我在时间中的存在要通过这种持久的东西才能得到规定。因此,这种持久的东西的知觉之所以可能,仅仅是由于我以外的一个事物,而不是由于我以外的一个事物的纯然表象。故而,我在时间中的存在的规定惟有通过我在我以外知觉到的现实事物的实存才是可能的。现在,时间中的意识与这种时间规定的可能性的意识必然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它也与作为时间规定之条件的我以外的事物的实存必然地联结在一起;也就是说,我自己的存在的意识同时就是我以外的其他事物之存在的一种直接意识。

附释一:在前面的证明中人们将觉察到,唯心论所玩弄的把戏以更多的理由反过来报应在它身上。它认为惟一直接的经验就是内部经验,而且只是由此推论到外部事物的,但是,就像每当人们从被给予的结果推论到确定的原因时那样,这种推论是不可靠的,因为我们也许错误地归于外部事物的表象的原因,也可能是在我们自己里面的。然而在这里将证明,外部经验真正说来是直接的(外部事物存在的直接意识,无论我们是否认识到这种意识,在前面的定理中都不是被预设,而是被证明的。关于这种意识的可能性的问题将会是:我们是否只有一种内感官,却没有外感官,而是只有外部的想象。但显而易见的是,哪怕仅仅为了把某物想象成外在的,也就是说,在直观中呈现给感官,我们就已经必须有一种外感官,并且由此把一种外部直观的单纯感受性与表明任何想象之特征的自发性直接区别开来。因为仅仅想象一个外感官,将会取消应当由想象力来规定的直观能力本身。——康德自注),仅仅凭借外部经验就有可能的,虽然不是我们自己的实存的意识,但却毕竟是我们自己在时间中实存的规定,也就是说,是内部经验。当然,表现能够伴随着一切思维的意识的“我在”表象,就是直接在自身中包含着一个主体的实存的东西,但却尚不包含该主体的任何知识,从而也不包含经验性的知识,即经验;因为为此除了关于某种实存的东西的思想之外,还需要直观,而在这里也就是内直观,主体必须就内直观而言亦即就时间而言被规定,为此绝对需要外部对象,因而内部经验只是间接地可能的,只是通过外部经验才可能的。

附释二:我们的知识能力在时间规定方面的一切经验应用都与此完全一致。不仅我们惟有通过外部关系中的变易(运动)与空间中持久的东西相关(例如太阳的运动与地球上的对象相关)才能知觉到一切时间规定,而且除了物质之外,我们甚至没有任何持久的东西能让我们作为直观配给一个实体的概念,甚至这种持久性也不是从外部经验得来的,而是先天地预设为一切时间规定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是预设为就我们自己的存在而言通过外部事物的实存对内感官的规定。在“我”的表象中对我自己的意识根本不是一种直观,而是对一个能思维的主体之自行行动性的一种纯然理智的表象。因此,这个“我”也不具有丝毫能够作为持久的东西来充当内感官中时间规定的相关物的直观之谓词;就像不可入性在作为经验性直观的物质那里一样。

附释三:从关于我们自己的某种确定的意识的可能性要求外部对象的实存,并不能得出外部事物的任何直观的表象都同时包含着这些事物的实存,因为这种表象完全可能纯然是想象力的结果(无论是在梦中还是在妄想中);但是,它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以前的外部知觉的再生,而以前的外部知觉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惟有通过外部对象的现实性才是可能的。这里应当证明的只是:一般内部经验惟有通过一般外部经验才是可能的。至于这个或者那个自以为是的经验是否纯然是想象,则必须按照它的特殊规定并且通过与一切现实的经验的标准进行对照来予以查明。

※ ※ ※

最后,至于第三个公设,关涉到存在中质料的必然性,而不关涉概念纯然形式的和逻辑的结合。既然感官对象的实存不能完全先天地被认识,但毕竟能够以比较的方式先天地、与另一个已经被给予的存在相关地被认识,而人们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达到那在某个地方必然包含在被给予的知觉为其一个部分的经验之联系中的实存,所以,实存的必然性永远不能从概念出发、而是任何时候都只能从与被知觉的东西的结合出发,按照经验的普遍规律来认识。在这里,除了按照因果性规律从被给予的原因产生的结果的存在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能够在其他被给予的显象的条件下被认识为必然的。因此,我们惟一能够认识其必然性的,不是物(实体)的存在,而是其状态的存在,而且这种认识是按照经验性的因果性规律,从在知觉中被给予的其他状态出发的。由此可见,必然性的标准仅仅蕴涵在可能经验的规律中,即凡是发生的东西,都是由它在显象中的原因先天地规定的。因此,我们仅仅认识自然中其原因已经被给予我们的那些结果的必然性;而必然性在存在方面的这种标志超不出可能经验的领域,甚至在这个领域内,它也不适用于作为实体的物的实存,因为实体绝不能被视为经验性的结果或者某种发生和产生的东西。所以,必然性仅仅涉及种种显象按照因果性的力学规律的关系,以及以此为根据的从某个被给予的存在(一个原因)先天地推论到另一个存在(结果)的可能性。凡是发生的东西,都假定为必然的;这是一条原理,它使世界上的变化从属于一条规律,也就是说,从属于必然存在的规则,没有这条规则,就连自然也根本不能成立。因此,“没有任何东西通过一种盲目的偶然发生(in mundo non datur casus[世界上不存在偶然])”,这个命题是一条先天的自然规律;同样还有:“自然中没有任何必然性是盲目的,相反,必然性是为条件制约的、从而可理解的必然性(non datur fatum[不存在命定])。”二者都是使变化的游戏服从(作为显象的)事物的本性或者——换句话说也是一回事——服从于知性的统一性的规律,惟有在知性中,它们才能够属于作为显象的综合统一的经验。这两条原理都属于力学的原理。前者真正说来是因果性原理的一个结论(从属于经验的类比)。后者属于模态的原理,模态还把必然性的概念加给因果规定,但必然性是从属于一条知性规则的。连续性的原则在显象(变化)的序列中禁止一切飞跃(inmundo non datur saltus[世界上不存在飞跃]),但也在空间中一切经验性直观的总和方面禁止两个显象之间的一切漏洞和裂隙(non datur hiatus[不存在裂隙]);这样,人们就可以把该命题表达为:在经验中不能加入任何证明一种vacuum[真空]或者哪怕是仅仅允许它作为经验性综合的一个部分的东西。因为就人们在可能经验的领域(世界)之外可以设想的真空来说,这种东西并不属于仅仅对涉及为经验性知识而利用被给予的显象的种种问题作出裁决的纯然知性的审判权,它是还超出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外、并要对围绕且限制该领域的东西作出判断的理想理性的一个课题,因而必须在先验辩证论中予以考虑。这四个命题(in mundo 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 daturfatum[世界上不存在裂隙,不存在飞跃,不存在偶然,不存在命定]),像先验起源的一切原理那样,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按照它们的秩序与范畴秩序相符合地把它们表示出来,给每一个标出其位置,不过已经熟练了的读者可以自己做这件事,或者轻而易举地发现这方面的导线。但是,它们的一致仅仅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在经验性综合中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或者妨碍知性和一切显象的连续性联系亦即知性的各概念的统一性的东西。因为惟有在知性中,一切知觉都必须在其中各就其位的经验的统一性才成为可能。

可能性的领域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的东西的领域,而后者是否又大于必然的东西的集合,这都是些很好的问题,而且具有综合的解答,但它们也都仅仅归于理性的审判权;因为它们等于是说:一切作为显象的事物是否全都属于惟一的一个经验的总和和关联,任何被给予的知觉都是这个经验的一个部分,因而该部分就不能与其他显象相联结;或者,我的知觉是否能够(在其普遍的联系中)属于不止一个可能的经验。知性先天地给一般经验仅仅提供了根据感性和统觉惟一使一般经验成为可能的主观形式条件的规则。其他(除空间和时间之外的)直观形式,此外还有其他(除凭借概念的思维和知识的推理形式之外的)知性形式,尽管都会是可能的,我们却毕竟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设想和使之可以理解;但即便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它们也还是会不属于作为对象惟一能够在其中被给予我们的知识的经验。除了一般而言属于我们整个可能经验的,是否还有其他知觉、从而是否还有完全不同的物质领域能够存在,这是知性所不能裁定的,知性只与被给予的东西的综合打交道。此外,我们的一些惯用的推理,我们用它们来探明一个庞大的可能性王国,其中一切现实的东西(经验的一切对象)只不过是一个微小的部分,这些推理的贫乏是昭然若揭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是可能的;按照换位的逻辑规则,从它自然而然地得出的只是特称的命题,有些可能的东西是现实的;这看起来等于是意味着:许多不现实的东西是可能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人们完全能够把可能东西的数目扩大到现实东西的数目之上,因为为了构成后者,就必须给前者再附加点什么。然而,我不承认给可能东西的这种附加。因为还应当附加在可能东西之上的东西,就会是不可能的。只能给我的知性附加上某种超出与经验的形式条件一致的东西,即与某个知觉的结合;但是,按照经验性规律与知觉结合的东西,即使不是直接知觉到的,也是现实的。然而,说在与知觉中被给予我的东西的无一例外的联系中,还有另一个显象序列是可能的,从而不止有惟一的一个包括一切的经验是可能的,这从被给予的东西中是不能推论出来的;而没有某种东西被给予,就更不能推论出来,因为没有材料就不能思维任何东西。惟有在本身仅仅可能的条件下才可能的东西,就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可能。但在这方面,当人们想知道事物的可能性是否超出经验所能够达到的范围时,就要提出疑问了。

我提到这些问题,无非是为了在按照通常意见属于知性概念的东西中不留下任何漏洞。但事实上,绝对的可能性(在一切方面都有效的可能性)并不是纯然的知性概念,而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做经验性的使用,相反,这种使用仅仅属于超出一切可能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理性。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满足于一种纯然批判性的说明,此外还要让事情暂不明朗,留待以后进一步的处理。

由于我想结束这第四条,并由此同时结束纯粹知性一切原理的体系,所以我还必须说明我把各模态的原则恰恰称为公设的理由。我在这里并不在一些近代哲学作家赋予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这些作家们违背了数学家们的原意,而该术语毕竟真正来说是属于数学家们的;这个原意就是:所谓公设,应当等于是说,无须申明理由或者证明而把一个命题说成是直接确定的;因为就综合命题而言,无论它们怎样自明,如果我们应当承认,人们无须演绎就可以根据它们自己的说法的声望而对它们表示无条件的赞同,那么,知性的一切批判就丧失殆尽了;而且既然不乏极为狂妄的主张,平常的信念(但这并不是信誉保证)也并不拒斥它们,所以我们的知性就对任何妄想开放,不能对那些尽管没有道理、但却以同样自信的口吻要求被承认为真正的公理的说法拒绝表示赞同。因此,如果给一个事物的概念综合地加上一种先天的规定,那么,关于这样一个命题,即便不附上一个证明,至少也必须不可欠缺地附上它的主张的合法性的演绎。

但是,模态的各原理并不是客观综合的,因为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谓词丝毫也不通过给对象的表象增添某种东西而扩大它们所谈及的概念。但是,既然它们尽管如此毕竟始终是综合的,所以它们只是主观地如此,也就是说,它们把一个事物(实在的东西)的概念由以产生并身处其中的认识能力附加给该概念,在其他方面对概念不说出任何东西;以至于如果概念仅仅在知性中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结合,它的对象就叫做可能的;如果它与知觉(作为感官质料的感觉)相关联并且通过这种知觉借助于知性被规定,客体就是现实的;如果它是通过种种知觉依据概念的联系被规定的,对象就叫做必然的。因此,模态的各原理关于一个概念所说的,无非是该概念被产生所凭借的知识能力的行动。现在,数学中一个公设就叫做实践的命题,它所包含的无非是我们最初给予我们自己一个对象并产生出它的概念所凭借的那种综合,例如用一条被给予的线从一个被给予的点出发在一个平面上画一个圆;诸如此类的命题之所以不可证明,乃是因为它所要求的程序恰恰就是我们最初产生这样一个图形的概念所凭借的东西。据此,我们就能够以同样的权利把模态的各原理作为公设,因为它们并不扩大自己关于一般事物的概念(通过一个事物的现实性,我当然设定了比可能性更多的东西,但并不是在事物中;因为该事物在现实性中所包含的东西绝不能多于在它完全的可能性中所包含的东西。相反,既然可能性仅仅是在与知性(知性的经验性应用)的关系中对事物的一种设定,所以现实性同时就是事物与知觉的联结。——康德自注),而是仅仅展示概念一般而言与知识能力相联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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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体系的总说明(这个总说明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我们不能仅仅按照范畴认识任何事物的可能性,而是必须总在手头有一种直观,以便根据它展示纯粹知性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这是某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事情。以关系的范畴为例,1.何以某物能够只作为主体而不作为其他事物的纯然规定而实存,也就是说,能够是实体;或者,2.何以因为有某物存在,另一某物就必须存在,从而为何某物一般而言能够是原因;或者,3.何以如果有多个事物存在,由于其中一个事物的存在,就有某种东西继其他事物而起,反过来也是一样,而且以这种方式就有一种实体的共联性能够发生;这些都根本不能仅仅从概念出发来认识。同样,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范畴,例如,何以一个事物能够等于许多事物的集合,也就是说,能够是一个量,等等。因此,只要缺乏直观,人们就不知道通过范畴是否在思维一个客体,以及是否到处都有某个对象能够适合这些范畴,这样就证实,范畴本身根本不是知识,而是纯然的思想形式,以便用被给予的直观形成知识——正是因此之故而得出,仅仅用范畴是不能形成一个综合命题的。例如,在所有的存在中都有实体,也就是说,有某种能够作为主体、而不能作为谓词实存的东西;或者任一事物都是一个量,等等,这里根本没有东西能够使我们超出被给予的概念并把另一个概念与它结合起来。因此,也就从来不曾有人做到仅仅从纯粹的知性概念出发证明一个综合命题,例如“一切偶然实存者皆有一个原因”这个命题。人们所能够做到的从来就只是证明,没有这种关系我们就根本不能理解偶然的东西的实存,也就是说,就不能先天地通过知性认识这样一个事物的实存;但由此并不能得出,这一点也是事物本身的可能性的条件。因此,如果人们愿意回顾我们对因果性原理的证明,那么,人们就会觉察到,我们只能证明关于可能经验的客体的因果性原理:一切发生的东西(每一个事件)都以一个原因为前提,而且使得我们也只能证明该原理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从而是一个在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的客体之知识的可能性的原则,而且不是仅仅从概念出发证明的。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一切偶然的东西都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命题,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仅仅从概念出发就清楚明白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偶然事物的概念已经被如此理解,即它所包含的不是模态的范畴(即其不存在可以被思维的某种东西),而是关系的范畴(即惟有作为另一东西的后果才实存的某种东西),而且在这里它当然就是一个同一的命题:凡是只有作为后果才实存的东西,都有自己的原因。事实上,当我们应当举出偶然存在的实例时,我们总是诉诸变化,而不是仅仅诉诸反面的思想的可能性(人们很容易就能想到物质的不存在,但古人们却并不从中推论出物质的偶然性。不过,即便是一个事物的一个被给予的状态之存在和不存在的变易——所有的变化都在于此——也根本不是仿佛从该状态的反面的现实性出发证明该状态的偶然性;例如,一个物体继运动而起的静止,并不因为静止是运动的反面就证明该物体的运动的偶然性。因为这个反面在此只是逻辑上、而不是现实地与另一个东西相对立。为了证明物体运动的偶然性,人们必须证明,在前一时刻有可能物体不是在运动中,当时它是静止的,而不是证明它后来是静止的,因为这时两个对立面根本不可能彼此并存。——康德自注)。 但变化是自身惟有通过一个原因才可能的事件,因而它的不存在就其自身而言是可能的,这样人们就从某物惟有作为一个原因的结果才能实存这一点认识到偶然性;因此,如果一个事物被假定为偶然的,那么,说它有一个原因,就是一个分析的命题。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理解事物依据范畴的可能性,从而阐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我们不仅需要直观,而且甚至始终需要外部直观。如果我们以关系的纯粹概念为例,我们就会发现:1.为了与实体的概念相应而在直观中给出某种持久的东西(并且由此阐明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我们就需要一种空间中的(物质的)直观,因为只有空间被规定为持久的,而时间,进而是内感官中的一切都在不断地流动。2.为了把变化表现为与因果性的概念相应的直观,我们必须以作为空间中的变化的运动为例,甚至惟有这样我们才能直观纯粹知性不能把握其可能性的变化。变化是同一个事物的存在中相互矛盾对立的规定的结合。现在,从事物的一个被给予的状态继起一个与它相反的状态,这是如何可能的?对此,理性不仅没有实例就不能把握,而且没有直观也绝不能说明;而这种直观就是一个点在空间中的运动的直观,该点在不同位置上的存在(作为对立的规定的一种继起)乃是最初使我们直观到变化的惟一东西;因为为了事后使内在的变化对我们来说成为可以设想的,我们就必须形象化地通过一条线来解释作为内感官形式的时间,通过画这条线来解释内在的变化(运动),从而通过外直观来解释我们自己在不同状态中的渐进实存;其真正的理由就是:一切变化,哪怕只是为了作为变化而被知觉到,也都以直观中的某种持久的东西为前提条件,但在内感官中却根本遇不到任何持久的直观。最后,共联性的范畴就其可能性而言根本不能通过纯然的理性来把握,从而没有直观、也就是说没有空间中的外直观,就不可能认识这一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因为如果有多个实体实存,从一个实体的实存出发就能够有某种东西(作为结果)继另一个实体的实存而起,反之亦然,从而由于在一个实体中有某种东西,在另一实体中就必然有某种仅仅从后者的实存出发不能理解东西,人们要如何思维这种可能性呢?因为这为共联性所必需,而在每一个都由于自己的自存性而彼此完全隔离的事物中间却是根本不可把握的。所以,莱布尼茨在把共联性赋予世界上仅仅如知性所设想的种种实体时,就求助于神灵为中介;因为仅仅从种种实体的存在出发,在他看来共联性当然是无法把握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空间中、从而在外直观中表象种种实体,我们就完全能够说明(作为显象的种种实体的)共联性的可能性。因为空间在自身中已经先天地包含着形式的外部关系,作为实在的外部关系的可能性的条件(在作用和反作用中,从而作为共联性的可能性的条件)。同样,也能够轻而易举地说明,作为量的事物的可能性、因而还有量的范畴的客观实在性也惟有在外直观中才能够得到展现,并且惟有凭借外直观才能够在事后也被应用于内感官。不过,为了避免烦冗,我不得不把这方面的实例留给读者去反思。

以上的整个说明非常重要,并不仅仅是为了证实我们前面对唯心论的反驳,毋宁说,还是为了在我们从纯然内在意识和我们本性的规定出发不借助外部经验性直观而谈论自我认识的时候,给我们指明这样一种知识的可能性的界限。

因此,整整这一章的最后结论就是:纯粹知性的一切原理都无非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原则,而一切先天综合命题都仅仅与经验相关,甚至它们的可能性本身也是完全依据这种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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