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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在规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

时间:2023-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伊壁鸠鲁学派看来,德性的概念已经蕴涵在促进其自己的幸福这个准则之中;与此相反,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幸福的情感已经包含在自己的德性的意识之中。伊壁鸠鲁学派主张幸福就是整个至善,德性只不过是谋求幸福这个准则的形式,也就是说,在于有理性地使用达到幸福的手段。

第二章 纯粹理性在规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


至高的东西这个概念已经包含着一种歧义,如果人们忽视这种歧义,它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执。至高的东西可以意 味着至上的东西(supremum[最上面的东西]),也可以意味着完满的东西(consummatum[完成了的东西])。前者是这样一种条件,它本身是无条件的,亦即不从属于任何别的条件(originarium[原初的东西]);后者是这样一个整体,它不是某个同类的更大整体的一个部分(perfectissimum[最完备的东西])。德性(作为配享幸福的条件)是一切在我们看来只要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因而也是我们谋求幸福的一切努力的至上条件,所以是至上的善,这在分析论中已经证明。但是,它因此就还不是作为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之对象的完整的和完满的善;因为要作为这样的善,就还要求有幸福,而且不仅仅是在使自己成为目的的那种人格的偏颇目光中,而是甚至在把世界上的一般人格视为目的自身的一种无偏见的理性的判断中亦是如此。因为需要幸福,也配享幸福,尽管如此却没有分享幸福,这是与一个同时拥有一切权力的理性存在者的完善意愿根本不能共存的,哪怕我们只是尝试设想这样一个存在者。现在,如果德性和幸福在一个人格中共同构成对至善的拥有,但此处完全精确地与道德(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对幸福的配享)成正比来分配的幸福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但德性在其中始终作为条件是至上的善,因为它不再有在自己之上的任何条件,幸福则始终是某种虽然使拥有它的人惬意、但却并非独自就绝对善并在一切考虑中都善的东西,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为前提条件。

必然地结合在一个概念之中的两个规定必须作为根据和后果联结起来,确切地说,这个统一体要么被视为分析的(逻辑的联结),要么被视为综合的,前者依据的是同一律,后者依据的是因果律。因此,德性与幸福的联结要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即努力成为有德性的和有理性地谋求幸福,这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行动,而是两个完全同一的行动,因为前者除去为了后者之外,不需要有别的任何准则被当做根据;要么那种联结被置于如此境地,即德性把幸福当做某种与德性意识不同的东西产生出来,就像原因产生出一个结果那样。

在古希腊各学派中,真正说来只有两个学派,虽然它们在规定至善概念时就它们不承认德性和幸福是至善的两个不同的要素,因而按照统一性的规则来寻求原则的统一性而言遵循着同样的方法;但就它们在二者中间以不同的方式选择基本概念而言,它们又分道扬镳了。伊壁鸠鲁学派说:意识到自己导向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性;斯多亚学派说:意识到自己的德性,这就是幸福。对于前者来说,聪明就等于道德;对于为德性选择了一个更高尚的称谓的后者来说,惟有道德才是真正的智慧。

人们不得不遗憾的是,这些人士的洞察力(人们毕竟不得不因此而对这种洞察力表示惊赞,即他们在如此早的时代就已经尝试哲学征服的一切可以想出来的道路)不幸被用来在两个极不同类的概念,即幸福概念和德性概念之间苦思冥想同一性。不过,这与他们的时代的辩证精神是相适合的,这甚至现在也还有时诱惑一些敏锐的头脑,通过力图把原则中的根本的和绝对无法统一的区别转化为词句之争,并如此在表面上装出仅仅称谓不同而概念统一的样子,来取消这些区别,而且这通常涉及这样一些场合,其中不同类的根据的结合如此高深,或者要求对通常在哲学体系中被接受的那些学说有一种如此彻底的转变,以至于人们不敢深入讨论实在的区别,而宁可把这区别当做纯然程序的不一致来对待。

当这两个学派力图苦思冥想德性和幸福这两个实践原则的等同性时,在它们想如何硬得出这种同一性这一点上,它们彼此并不一致,而是以无限的距离分道扬镳了,因为一派把自己的原则设定在感性方面,另一派则把它设定在逻辑方面;一派把它设定在感性需要的意识中,另一派则把它设定在实践理性对一切感性的规定根据的独立性中。在伊壁鸠鲁学派看来,德性的概念已经蕴涵在促进其自己的幸福这个准则之中;与此相反,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幸福的情感已经包含在自己的德性的意识之中。但是,包含在另一个概念之中的东西,虽然与包含者的一个部分相等,但却并不与整体相等。此外,两个整体虽然由同一种材料组成,但仍然可能在种类上彼此有别,也就是说,如果二者中的各个部分被以完全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个整体之中的话。斯多亚学派主张德性就是整个至善,幸福只不过是对拥有德性的意识,属于主体的状态。伊壁鸠鲁学派主张幸福就是整个至善,德性只不过是谋求幸福这个准则的形式,也就是说,在于有理性地使用达到幸福的手段。

但现在,从分析论中可以清楚,德性的准则和自己幸福的准则就其至上的实践原则而言是完全不同类的,而且它们尽管都属于一种至善,为的是使至善成为可能,但却远远不是一致的,它们在同一个主体中极力相互限制、相互损害。因此,至善在实践上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尽管有迄今作出的一切联合尝试,也还始终是一个未曾得到解决的课题。但是,使它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课题的东西,在分析论中已经给出了,亦即幸福和道德是至善的两个在种类上完全不同的要素,因而它们的结合不能被分析地认识到(例如,如此寻求自己的幸福的人在他的这个行为中通过对其概念的纯然分解就会发现自己是有德性的,或者如此遵循德性的人在对这样一种行为的意识中就会发现自己已经实际上有福了),而是这两个概念的一种综合。但是,由于这种结合被认为是先天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必然的,从而不是从经验中派生出来的,而至善的可能性不基于任何经验性的原则,所以,这个概念的演绎就必须是先验的。通过意志的自由产生出至善,这是先天地(在道德上)必然的;因此,至善的可能性的条件也必须仅仅基于先天的知识根据。

一、实践理性的二论背反

在对我们来说实践的,亦即要通过我们的意志来使之实现的至善中,德性和幸福被设想为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以至于一方若没有另一方也属于它,就不能被纯粹实践理性所接受。现在,这种结合(与任何一种结合一样)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但既然这种被给予的结合如前面刚刚指出的那样,不可能是分析的,所以,它们必须被综合地、确切地说被当做原因与结果的联结来设想:因为它涉及一种实践的善,亦即通过行动而可能的东西。因此,要么对幸福的欲求是德性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性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作用因。前者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分析论中已经证明的)把意志的规定根据设定在对自己的幸福的要求之中的准则根本不是道德的,不能建立任何德性。但后者也不可能,因为世界上的任何原因和结果的实践联结,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法则的知识和为了自己的意图而利用这种知识的物理能力,因而不能在世界上通过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来期望幸福与德性的任何一种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现在,既然对在自己的概念中包含着这种联结的至善的促进是我们的意志的一个先天必然的客体,而且与道德法则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前者的不可能性必定也证明后者的谬误。因此,如果至善按照实践规则是不可能的,那么,要求促进至善的道德法则也必定是幻想的,是置于空的想象出来的目的之上的,因而自身就是错误的。

二、对实践理性的二论背反的批判性消除

在纯粹思辨理性的二论背反中,在世界上的各事件的因果性中自然必然性和自由之间发生了一种类似的冲突。由于已经证明,如果人们把各事件,甚至把各事件在其中发生的世界(如同人们也应当的那样)仅仅视为显象,那就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冲突,所以,上述冲突已被消除;因为同一个行动着的存在者作为显象(甚至在他自己的内部感官面前),具有感官世界中的一种任何时候都符合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但就同一个事件而言,如果行动着的人格同时把自己视为本体(作为纯粹理智,在他不能按照时间来规定的存在中),那么,他就会能够包含着那种按照自然法则的因果性的一个甚至摆脱了一切自然法则的规定根据。

眼前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二论背反正是这种情况。这两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即对幸福的追求产生出有德性的意向的一个根据,是绝对错误的;但第二个命题,即德性意向必然地产生幸福,则并不是绝对错误的,而是仅仅就德性意向被视为感官世界中的因果性的形式而言,因而当我把感官世界中的存在当做理性存在者的惟一实存方式时,才是错误的,因而只是有条件地错误的。但是,既然我不仅有权把我的存在也设想为一个知性世界中的本体,而且甚至在道德法则上拥有我的(感官世界中的)因果性的一个纯粹理智的规定根据,所以,意向的道德性作为原因,而与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结果的幸福拥有一种即便不是直接的,但也毕竟是间接的(以自然的一个理知的创造者为中介),而且是必然的联系,这并非不可能,这种结合在一个仅仅是感官客体的自然中永远只是偶然地发生的,而且不能达到至善。

因此,尽管一种实践理性与自己本身有这种表面上的冲突,至善仍是一个在道德上被规定的意志的必然的最高目的,是实践理性的一个真正客体;因为它是实践上可能的,而且意志的那些按照其质料与此相关的准则都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最初由于道德和幸福按照一条普遍的法则相结合时的二论背反而受到打击,但却是出自纯然的误解,因为人们把显象之间的关系当成了物自身与这些显象的关系。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被迫在这样的远距离上,亦即在与一个理知世界的联结中去寻找至善这个由理性告知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其一切道德愿望的目标的可能性,那么,必定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无论是古代的哲学家还是近代的哲学家,都仍然能够已经在此生中(在感官世界中)发现了与德性有完全适当的比例的幸福,或者能够劝说人们,说意识到了这种幸福。因为无论是伊壁鸠鲁还是斯多亚学派,都把从生活里面的德性意识中产生的幸福提升到一切东西之上。前者在他的实践规范中并不那么思想卑鄙,就像人们可能从他的理论的那些他为了说明,而不是为了行动而使用的原则所推论出来的那样,或者像许多人被用淫乐这个表述替换满意所诱导,对这一理论所作的解释那样,相反,他把最不自私的善行也算做内心欢乐的享受方式,而且就像哪怕是最严格的道德哲学家所可能要求的那种知足和对偏好的节制,也都属于他对一种愉悦(他把这理解为持久喜悦的心情)的规划;在这方面,他与斯多亚学派的主要分歧仅仅在于,他把动因设定在这种愉悦里面,而斯多亚学派拒绝,确切地说有理由拒绝这样做。因为一方面,有德性的伊壁鸠鲁,正像现在还有许多在道德上具有良好意向的、尽管对自己的原则没有足够地深入反思的人士那样,陷入了在他最初想要为之说明德性动机的那些人格身上已经预设有德性的意向的错误(而事实上,正直的人如果不是事先意识到自己的正直的话,是不可能感到幸福的;因为鉴于有德性的意向,他在逾越时会由于他自己的思维方式而被迫对自己作出的责备以及道德上的自我谴责,会剥夺他对他的状态通常可能包含的惬意的一切享受)。但问题是:评价自己的存在的价值这样一种意向和思维方式最初是通过什么才成为可能的,因为在它之前主体中还根本找不到对一般道德价值的任何情感?当然,如果人是有德性的,那么,他不在每个行动中意识到自己的正直就感受不到生活的乐趣,哪怕在物理状态中的幸运对他是如此有利;但是,为了首先使他成为有德性的,因而还在他如此高度评估他的实存的道德价值之前,人们能够夸赞他具有从对一种正直的意识中产生的、而他毕竟对之没有任何意识的心灵平静吗?

但另一方面,这里总是有一种欺诈的错误(vitium subreptionis)的根据,仿佛是对与人们所感之事不同的人们所做之事的自我意识中的一种视幻觉的根据,这种视幻觉即便最经受过考验的人也不能完全避免。道德意向是与直接通过法则对意志进行规定的意识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现在,对欲求能力进行规定的意识一直是对由此产生的行动感到心满意足的根据;但是这种愉快、这种对自身的心满意足,并不是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反,直接地、仅仅通过理性对意志进行的规定,才是愉快情感的根据,而那种规定依然是对欲求能力的一种纯粹的、实践的规定,而不是感性的规定。既然这种规定在内心中起着活动的一种推动的作用,如同从所欲求的行动中被期待的惬意情感会起的作用一样,所以,我们很容易把我们自己所做的事看做我们仅仅被动地感到的事,并且把道德的动机当做感性的推动,如同这通常总是在感官(这里是内部感官)的所谓错觉中发生的那样。人类本性中的某种很崇高的东西,是直接被一个纯粹的理性法则规定而去行动,甚至是这种错觉,即把意志在理智上的可规定性之主观的东西视为某种感性的东西和一种特殊的感性情感(因为一种理智的情感会是一个矛盾)的作用。让人注意到我们的人格性的这种属性,并尽可能地培养理性对这种情感的作用,这也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但是,人们也必须小心提防,通过由于人们把特殊的快乐的情感作为根据(它们毕竟只是后果)加给这种作为动机的道德规定根据而对这种规定根据作出的不真实的高度评价,仿佛是由于一种错误的陪衬而贬低和丑化真正的、真实的动机,即法则本身。因此,敬重,而不是愉悦或者对幸福的享受,才是没有一种给理性提供根据的、先行的情感(因为这种情感在任何时候都会是感性的和病理学的)为之可能的某种东西,作为对通过法则直接强迫意志的意识,几乎说不上是愉快情感的类似物,因为它在与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所造成的恰恰是同样的东西,但却是出自另外的源泉;不过,人们惟有通过这种表象方式才能达到人们所寻找的东西,即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地(依照惬意的情感),而且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这必须是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

但是,人们就没有一个不像幸福一词那样表示着一种享受、但却指示着对自己的实存的心满意足、指示着必须必然地伴随德性意识的幸福的一种类似物的词吗?有!这个词就是自我满意,它在其本真的意义上任何时候都仅仅暗示着对自己的实存的一种消极的心满意足,在这种心满意足中人们意识到自己不需要任何东西。自由和对自由是一种以占优势的意向来遵守道德法则的能力的意识,就是对于偏好的独立性,至少是对于作为我们的欲求的规定性(即使不是作为其刺激性)动因的那些偏好的独立性,而且就我在遵循我的道德准则时意识到这种独立性而言,它就是一种必然与之结合在一起的、不基于任何特殊的情感的、不可改变的满意的惟一来源,而这种满意就可以叫做理智的满意。基于对偏好的满足的感性的(非本真地如此称谓)满意,无论它是如何巧妙地挖空心思想出的,都永远不能适合人们对此所设想的东西。因为偏好是变易的,随着人们让它们受到的优待而增长,并且总是留下一个比人们想到去填满的还要更大的壑洞。因此,它们对于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说在任何时候都是累赘,而且即使他不能甩掉它们,它们也迫使他期望摆脱它们。甚至对合乎义务之事(例如对善行)的偏好,虽然很能够使道德准则更容易发挥作用,但却不能产生任何道德准则。因为在道德准则中,如果行动应当不仅仅包含合法性,而且也包含道德性的话,一切都必须是为了表现作为规定根据的法则。偏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无论它是不是良性的,而理性在事情取决于道德时不仅必须扮演偏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偏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关照它自己的兴趣。甚至这种同情和好心肠的关心的情感,如果先行于什么是义务的思考并成为规定根据的话,对于好心的人格本身来说也是累赘,它将使他们深思熟虑的准则陷入混乱,并造成摆脱它们并仅仅服从立法的理性的愿望。

由此出发就可以理解: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能力的意识如何能够通过行为(德性)而产生出自己的偏好之上的高等力量的意识,由此就产生出对这些偏好,故而也对总是伴随着这些偏好的不满意的独立性的意识,因而就产生出对自己的状态的一种消极的心满意足,亦即满意,这种满意在其来源上就是对自己的人格的满意。自由本身以这样的方式(亦即间接地)将能够有一种享受,这种享受不能叫做幸福,因为它不依赖于一种情感的积极参与,严格说来也不能叫做永福,因为它并不包含对偏好和需要的完全独立性,但它毕竟和永福相似,也就是说,只要至少它的意志规定能够保持不受这些偏好和需要的影响,因而至少按照其起源来说与人们只能赋予最高存在者的那种自足类似。

从实践的纯粹理性的二论背反的这种解决得出:在实践的原理中,道德意识和对作为道德的后果而与道德成比例的幸福的期待之间,一种自然的和必然的结合至少是可以设想为可能的(但当然还并不因此就是可以认识到和看出的);与此相反,谋求幸福的原理却不可能产生出道德;因此,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个条件)构成道德,与此相反,幸福虽然构成至善的第二个要素,但却是这样构成的,即幸福只不过是前者的有道德条件的、但毕竟是必然的后果。惟有在这种隶属关系中,至善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客体,纯粹实践理性必须把至善必然地表现为可能的,因为它的一条命令就是为产生至善而作出一切可能的贡献。但是,由于有条件者与其条件的这样一种结合的可能性完全属于事物的超感性的关系,而且按照感官世界的法则是根本不能被给予的,即便这个理念的实践后果亦即以使至善成为现实为目标的行动是属于感官世界的,所以,我们将试图首先就直接受我们控制的东西而言,其次在理性作为我们在至善的可能性上的无能的补偿而(按照实践原则必然地)呈现给我们的、不受我们控制的东西中,展示那种可能性的各个根据。

三、纯粹实践理性在其与思辨理性相结合时的优先地位

我把两个或者多个通过理性结合起来的事物之间的优先地位理解为某一个事物是与其余所有事物的结合的首要规定根据这种优势。在狭义的实践意义上,它意味着某一个事物的兴趣的优势,只要其他事物的兴趣都服从于它的兴趣(它的兴趣不能被置于其他兴趣之后)。对于心灵的任何一种能力,人们都可以赋予一种兴趣,亦即一个原则,它包含着惟有在其下这能力的实施才能得到促进的条件。理性作为诸原则的能力,规定着一切心灵力量的兴趣,但它自己的兴趣却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它的思辨应用的兴趣在于认识客体,直到那些最高的先天原则,而实践应用的兴趣则在于就最终的和完备的目的而言规定意志。一般理性应用的可能性所要求的东西,亦即理性的各个原则和主张必须不相互矛盾,并不构成理性的兴趣的任何部分,而是一般而言拥有理性的条件;惟有扩展,而不是仅仅与自己相一致,才被算做理性的兴趣。

如果实践理性除了思辨理性独自就能够从自己的洞识出发呈献给它的东西之外,不再可以假定任何东西并把它当做被给予的来思维,那么,思辨理性就占有优先地位。但假设实践理性独自就拥有源始的先天原则,与这些原则结合在一起的是某些理论的断定,而这些断定尽管如此却避开了思辨理性的一切可能的洞识(尽管它们也必须不与思辨理性相矛盾),那么问题就是,哪一种兴趣是至上的兴趣(而不是哪一种兴趣必须退出,因为一种兴趣并不必然与另一种兴趣相矛盾):对于实践理性交给它去接受的一切东西一无所知的思辨理性,是否必须接受这些命题,并且即使这些命题对于思辨理性来说是越界的,思辨理性也必须把它们当做一笔外来的、被过账给它的财产而与自己的概念一致起来,或者思辨理性是否有权顽固地恪守它自己的被隔离开的兴趣,并按照伊壁鸠鲁的准则学把一切不能通过显而易见的、可以在经验中提出的实例来认证自己的客观实在性的东西都当做空洞的玄想而加以拒绝,即使这东西还如此与实践的(纯粹的)应用的兴趣交织在一起,自身也不与理论理性相矛盾,只是由于它就取消思辨理性为自己设定的界限,并使思辨理性经受想象力的一切胡闹或者妄念而言,确实损害着思辨理性的兴趣罢了。

实际上,如果实践理性作为有病理学条件的,亦即作为在幸福的感性原则下仅仅管理诸偏好的兴趣的,而被奠定为基础,那么,就根本不能对思辨理性作出这种苛求。穆罕默德的天堂,或者通神论者和神秘主义者们与神性的融为一体,如同每个人兴之所至那样,都会把他们的巨大的怪物强加给理性,而完全没有理性,以及以这样的方式使理性经受一切梦幻,就会是同样的事情。然而,如果纯粹理性独自就能够是实践的,而且也确实如此,就像道德法则的意识所证明的那样,那么,就毕竟总是只有同一种理性,无论是在理论的意图中还是在实践的意图中,它都在按照先天原则作出判断,而且在这里很清楚,即使理性的能力在前一个意图中做不到肯定地确立某些命题,然而这些命题却也不与理性相矛盾,正是这些命题,只要它们不可分割地属于纯粹理性的实践兴趣,虽然是作为一种对纯粹理性来说外来的建议,这建议并不是在纯粹理性的地基上生长起来的,但毕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理性就必须接受它们,并力图把它们与理性作为思辨理性所能控制的一切进行比较和联结;但要满足于:这并不是理性的洞识,然而却是理性的应用在某个别的、亦即实践的意图中的扩展,这与理性那本身在于限制思辨的违禁的兴趣是根本不相悖的。

因此,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结合成为一种知识时,后者占有优先地位,因为已经预设的是,这种结合绝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而是先天地基于理性本身的,因而是必然的。因为没有这种隶属关系,就会产生理性与自己本身的一种冲突;因为如果两者仅仅相互并列(并立),那么,前者就会独自紧紧地闭锁自己的边界,而不从后者接受任何东西到自己的疆域中来,但后者仍然会把自己的边界扩展到一切之外,并且在它的需要有要求时,力图把前者一起包括到自己的边界之内。但是,人们根本不能苛求纯粹实践理性隶属于思辨理性,从而把这种秩序颠倒过来,因为一切兴趣最终都是实践的,而且思辨理性的兴趣也只是有条件的,惟有在实践应用中才是完整的。

四、作为纯粹实践理性之公设的灵魂不死

在尘世中造就至善,这是一个可以由道德法则规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但在这个意志中,意向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是至善的至上条件。因此,这种适合必须与其客体一样是可能的,因为它是包含在促进这个客体的诫命之中的。但是,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就是神圣性,是没有一个感官世界的理性存在者在其存在的某一时刻能够达到的一种完善性。然而,既然这种完善性尽管如此仍然作为实践上必要的而被要求,所以它就惟有在向着完全适合的一种无限进展的进步中才能被发现,而且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各原则,把这样一种实践的进步假定为我们意志的实在客体,也是必要的。

但是,这种无限的进步惟有预设同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一种无限绵延的实存和人格性(人们把这称为灵魂的不死)才是可能的。因此,至善在实践上惟有预设灵魂的不死才是可能的,因而灵魂不死与道德法则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公设(我把公设理解为一个理论的、但本身不可证明的命题,只要这个命题不可分离地依附于一个先天无条件地有效的实践法则)。

关于我们本性的道德规定的这一命题,即惟有在一种无限进展的进步中才能达到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具有极大的效用,这不仅是考虑到目前对思辨理性的无能的补偿,而且也是就宗教而言的。如果缺少这一命题,则道德法则要么就完全被贬值而失去其神圣性,因为人们把它矫饰为宽纵的(宽容的),从而适合我们的惬意的,要么就把自己的天职,同时也把自己的期待张大,使之成为一种无法达到的规定,即成为所期冀的意志的神圣性的完全获得,并且迷失在狂热的、与自知之明完全相矛盾的通神论的梦幻中,而这两者都只会妨碍对准确而且完全地遵循一种严格的、不宽纵的、尽管如此也并非理想的、而是真正的理性诫命的不懈追求。对于一个理性的、但却有限的存在者来说,惟有从道德完善性的低级阶段向较高阶段的无限进步才是可能的。对于无限者来说,时间条件是无,他把这个对我们来说无穷无尽的序列看做与道德法则的那种适合性的整体,而且他的诫命为了在他给每一个人规定的至善份额上与它的公正相符而毫不含糊地要求的神圣性,惟有在对理性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种理智直观中才可以完全发现。而就这种份额的希望而言惟一能够属于造物的东西,则是对他那经过考验的意向的意识,为的是从他迄今由比较恶到道德上比较善的进步中,从他由此得知的始终不渝的决心中,希望不论他的实存能够达到多久,甚至超出此生,这种进步今后都将坚持不懈地延续下去〔14〕,而且绝不是此时或者在他的存在的某个可以预见的未来时刻,而只是在他的存续的(惟有上帝才能综观的)无限性中与上帝的意志完全契合(无须与公正不相称的宽纵和赦免)。

五、作为纯粹实践理性之公设的上帝存在

在前面的分析中,道德法则导致了无须感性动机的任何参与而仅仅由纯粹理性指定的实践任务,也就是至善的第一和主要的部分亦即道德性的必然完备性,而且既然这一任务惟有在一种永恒中才能完全得到解决,就导致了不死的公设。正是这一法则,也必然和前面一样无私地、仅仅从不偏不倚的理性出发,导致至善的第二个要素的可能性,亦即与那种道德性相适合的幸福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导向一个与这种结果相符的原因的存在的预设,亦即把上帝的实存公设为必然属于至善(我们意志的这一客体是与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必然相结合的)的可能性的。我们要令人信服地阐述这一联系。

幸福是尘世中一个理性存在者的状态,对这个理性存在者来说,就他的实存的整体而言一切都按照愿望和意志进行,因而所依据的是自然与他的整个目的,此外与他的意志的本质性规定根据的协调一致。现在,道德法则作为一条自由的法则,是通过应当完全不依赖于自然及其与我们的欲求能力(作为动机)的协调一致的那些规定根据发布命令的;但是,在尘世中行动着的理性存在者毕竟并不同时是世界和自然本身的原因。因此,在道德法则中没有丝毫的根据,来使一个作为部分属于世界,因而依赖于世界的存在者的道德性和与之成比例的幸福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这个存在者正因此而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成为这个自然的原因,而且就他的幸福而言,也不能从自己的力量出发使这个自然与他的实践原理完全一致。尽管如此,在纯粹理性的实践任务中,也就是说,在对至善的必然探讨中,这样一种联系却被公设为必然的:我们应当力求促进至善(所以它毕竟必然是可能的)。因此,整个自然的一个与自然有别的原因的存在也就被公设了,这个原因包含着上述联系亦即幸福与道德性精确一致的根据。但是,这个至上的原因应当不仅包含自然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一种法则一致的根据,而且还就这些理性存在者把这一法则给自己设定为意志的至上规定根据而言包含着自然与这一法则的表象一致的根据,从而不仅包含着自然与道德在形式上的一致,而且还包含着自然与道德在作为他们动机的他们的道德性上的一致,也就是说,与他们的道德意向的一致。因此,惟有假定自然的一个拥有与道德意向相符合的因果性的至上原因,尘世中的至善才是可能的。现在,一个能够按照法则的表象采取行动的存在者就是一个理智(理性存在者),而且这样一个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这种表象的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因此,自然的至上原因,就其为至善而必须被预设而言,就是一个通过知性和意志而是自然的原因(因而是创造者)的存在者,亦即上帝。所以,派生的至善(最好的世界)的可能性的公设同时就是一个源始的至善的现实性的公设,亦即上帝的实存的公设。现在,对于我们来说,促进至善本就是义务,因而预设这种至善的可能性就不仅是权限,而且也是与作为需要的义务相结合的必然性;既然至善惟有在上帝存在的条件下才是成立的,所以上帝存在的预设就与义务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假定上帝的存在,在道德上是必然的。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道德上的必然性是主观的,亦即是需要,而不是客观的,亦即本身不是义务;因为根本不可能有一种假定某个事物实存的义务(因为这仅仅关涉理性的理论应用)。这也不被理解为,假定上帝的存在是一切一般责任的一个根据,乃是必然的(因为如已经充分证明了的,这个根据所依据的仅仅是理性自身的自律)。在这里,属于义务的惟有对尘世中的至善的产生和促进所作的探讨;因此,这种至善的可能性是可以公设的,但是,我们的理性发现,只有预设一个最高的理智,这种可能性才是可思议的;因此,假定一个最高的理智的存在与我们的义务的意识是结合在一起的,尽管这种假定本身是属于理论理性的;仅仅就理论理性而言,这种假定作为解释根据来看可以叫做假说,但在与一个毕竟通过道德法则提交给我们的客体(至善)的关系中,因而在与一种实践的意图中的需要的关系中,它就可以叫做信念,而且是纯粹的理性信念,因为惟有纯粹的理性(不仅在其理论应用上,也在其实践应用上)才是这种信念由以产生的源泉。

从现在开始,从这一演绎出发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希腊各学派从来未能解决它们关于至善的实践可能性的问题,仅仅因为它们总是使人的意志应用自己的自由的规则成为这种可能性的惟一的和充足的根据,在它们看来为此并不需要上帝的存在。虽然它们不依赖于这一公设,仅仅从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出发来确立道德的原则,从而使之成为至善的至上实践条件,这一点做得很对,但它却并不因此就是至善的可能性的全部条件。伊壁鸠鲁学派虽然把一个完全错误的道德原则,亦即幸福的原则,假定为最高的原则,并且把依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偏好进行任意选择的准则偷换成一条法则,但他们在这里的行事方式却毕竟是足够前后一致的,他们同样地、亦即与他们的原理的低下成正比地贬低了他们的至善,而且并不期望有比通过人的明智(节制和偏好的控制也属于明智)所获得的更大的幸福,而如人们所知,这种明智的结果必定是相当贫乏的,并且根据种种情况是极为不同的;就更不用说他们的准则必须不断地承认的、并且使得他们的准则不适合于用做法则的种种例外了。与此相反,斯多亚学派完全正确地选择他们至上的实践原则亦即德性来作为至善的条件,但由于他们把德性的纯粹法则所需要的德性程度想象为在此生完全可以达到的,所以他们不仅把人的道德能力以一个智者的名义扩张到超出人的本性的所有限制的高度,并假定某种与一切人类知识相矛盾的东西,而且尤其也根本不想让属于至善的第二个成分,亦即幸福,被视为人的欲求能力的一个特殊对象,而是使他们的智者宛如一个意识到自己人格的卓越性的神祇一般完全独立于自然(在他的满意方面),因为他们虽然使这位智者遭受生活的不幸,但却不使他屈服于这些不幸(同时也把他表现为摆脱了恶的),这样就实际上删除了至善的第二个要素,亦即自身的幸福,因为他们把这一要素仅仅设定在行动和对自己人格价值的满足中,从而将它包括在道德思维方式的意识中,但在这里,他们通过他们自己的本性的声音就已经能够被充分地驳倒了。

基督教的学说〔15〕,即便人们还不把它视为宗教学说,也在于这一点上提供了一个至善(上帝之国)的概念,惟有这个概念才使实践理性的最严格的要求得到满足。道德法则是神圣的(不宽纵的),并且要求道德的神圣性,虽然人所能够达到的所有道德完善性都始终只不过是德性,亦即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合乎法则的意向,因而是对于逾越,至少是遵循法则的动机不纯,亦即混杂许多不纯正的(非道德的)动机的一种持续的倾向的意识,所以是一种与谦卑相结合的自我欣赏,从而就基督教的法则所要求的神圣性而言,留存给造物的就只有无限的进步,但也正因为此,造物就有理由希望自己无限的存续。一种与道德法则完全适合的意向的价值是无限的,因为一切可能的幸福在一个智慧的和万能的幸福分配者的判断中,除了理性存在者对自己的义务缺乏适合之外,没有任何别的限制。但是,道德法则独自说来毕竟不应许幸福;因为按照关于一般自然秩序的概念,幸福并不与道德法则的遵循结合在一起。基督教的道德学说通过把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尽心尽意地献身于道德法则的世界描绘为一个上帝之国而弥补了这一(至善的第二个不可或缺的成分的)欠缺,在上帝之国中,通过一位使派生的至善成为可能的神圣创造者,自然与道德达到了一种对二者中的每一个单独说来都不具有的和谐。道德的神圣性已经被指定为他们此生的准绳,但与这种神圣性成正比的福祉,亦即永福,却仅仅被表象为在一种永恒中可达到的,因为前者在任何状况中都必须始终是他们的行为的原型,而且向它的进步即便在此生中也是可能的和必然的,而后者则在这个尘世中却是不能以幸福的名义达到的(就取决于我们的能力而言),因而仅仅被当做希望的对象。尽管如此,基督教的道德原则本身毕竟并不是神学的(因而不是他律的),而是纯粹实践理性独自说来的自律,因为这种道德并不使上帝及其意志的知识成为这些法则的根据,而是仅仅使之成为在遵循这些法则的条件下达到至善的根据,它甚至把遵循这些法则的真正动机不是置于所期望的遵循法则的后果中,而是仅仅置于义务的表象中;配得上获得这些后果,就在于忠实地遵循这种义务。

以这样的方式,道德法则就通过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和终极目的的概念导致了宗教,也就是说,导致了一切义务是神的诫命的知识,这些诫命不是强迫命令,亦即不是一个外来意志的任意的、自身偶然的指令,而是每一个自由意志自身的根本法则,但尽管如此却必须被视为最高存在者的诫命,因为我们惟有从一个道德上完善的(神圣的和仁慈的),同时也是全能的意志那里才能希望至善,从而通过与这个意志的一致才能希望达到至善,而把至善设定为我们追求的对象,则是道德法则使之成为我们的义务的。因此,即便在这里,一切也依然是无私的、仅仅以义务为根据的;不可以把恐惧或者希望作为动机当做基础,它们如果成为原则,就会毁掉行动的全部道德价值。道德法则命令,要使一个尘世中可能的至善成为我的一切行为的最终对象。但是,除非通过我的意志与一个神圣的和仁慈的世界创造者的意志一致,我就不能希望去造成这个至善;尽管在作为一个整体的至善概念中,最大的幸福与最大程度的道德的(在造物中可能的)完善性被表象为以最精确的比例结合在一起的,我自己的幸福就一并包含在其中,但毕竟不是幸福,而是道德法则(它毋宁说把我对幸福的无限度追求严格地限制在一些条件上),才是被指定去促进至善的那个意志的规定根据。

因此,即便道德,真正说来也不是我们如何使得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享幸福的学说。惟有当宗教出现时,也才出现我们有朝一日按照我们曾关注不至于不配享幸福的程度来分享幸福的希望。

如果某人拥有一件事物或者一种状态,这与至善是一致的,那么,他就配享这种拥有。现在,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所有的配享都取决于道德行为,因为道德行为在至善的概念中构成了其余的(属于状态的)东西的条件,亦即分享幸福的条件。于是由此得出:人们必须永远不把道德当做幸福学说,亦即当做一种分享幸福的指南来对待;因为它只与幸福的理性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相关,而与获得幸福的手段无关。但是,如果道德(它仅仅提出义务,但不给自私的愿望提供规则)得到完[备的阐述,惟有在这种情况下,当此前没有一个自私的灵魂能够产生的促进至善(给我们带来上帝之国)的道德愿望被唤醒,并为了这个愿望迈出了走向宗教的步伐之后,这种道德学说才能够也被称为幸福学说,因为对幸福的希望是随着宗教才开始的。

人们由此就可以看出:如果就创造世界而言追问上帝的终极目的,则人们必须举出的不是世上理性存在者的幸福,而是至善,至善给这些存在者的那个愿望附加了一个条件,即配享幸福的条件,也就是这同一些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性,惟有道德性才包含着他们据以能够希望凭借一位智慧的创造者之手分享幸福的惟一尺度。因为既然智慧在理论上来看意味着至善的知识,而在实践上来看意味着意志对至善的适合,所以人们就不能把一种仅仅基于仁慈的目的赋予一个最高的独立智慧。因为只有在与创造者的意志的神圣性〔16〕相一致这个限制条件下,人们才能把仁慈的这种结果设想成与源始的至善相适合的。因此,那些把创造的目的设定在上帝的荣耀之中(前提条件是,人们不要以神人同形同性论的方式把这种荣耀设想成受称颂的偏好)的人们,也许就发现了最好的表述。因为再也没有比尘世中最宝贵的东西更能荣耀上帝了,这就是:敬重他的诫命,遵循他的法则交付给我们的神圣义务,如果他的壮丽的部署还要使这样一种美好的秩序配上相适合的幸福而得以圆满的话。如果后者(以人的方式来说)使上帝值得爱,那么,他就由于前者而是崇拜(朝拜)的对象。甚至人们虽然也能够通过行善而获得爱,但却永远不能仅仅通过行善就获得敬重,以至于最大的善行也只有通过按照配享来施行,才给他们带来荣耀。

在种种目的的秩序中,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自身,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被某个人(甚至不被上帝)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而不同时自身就是目的,因此,我们人格中的人性对我们自己来说必然是神圣的,这是从现在起自行得出的结论,因为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从而是那种就自身而言神圣的、一般来说某种东西只是因为它并且与它相一致才能够被称为神圣的东西的主体。因为这种道德法则乃是建立在他的意志的自律之上的,作为一种自由的意志,他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普遍法则必然能够同时与它应当服从的东西协调一致。

六、总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

这些公设全都是从道德性的原理出发的,这个原理不是公设,而是理性用来直接规定意志的一个法则,这个意志正由于它被这样规定而作为纯粹意志要求着遵循它的规范的这些必要条件。这些公设不是理论的教义,而是在必然实践的考虑中的前提条件,因而虽然并不扩展思辨知识,但却总的来说(凭借它们与实践的东西的关系)给予思辨理性的理念以客观实在性,并使思辨理性对于它本来甚至不能自诩哪怕是仅仅主张其可能性的概念具有权利。

这些公设就是不死的公设、积极地来看(作为一个存在者就其属于理知世界而言的因果性)的自由的公设和上帝存在的公设。第一个公设产生自持存与道德法则的完整履践相适应这个实践上的必要条件;第二个公设产生自对感官世界的独立性和按照一个理知世界的法则规定其意志的能力,亦即自由这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三个公设产生自通过预设独立的至善亦即上帝的存在来给这样一个理知世界为了成为至善提供条件的必要性。

因此,由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成为必要的针对至善的意图,亦即由此产生的对至善的客观实在性的预设,就通过实践理性的公设导向了思辨理性虽然能够作为课题提出、但却未能解决的几个概念。所以,1.导向了这样一个课题,在它的解决中思辨理性只能犯下谬误推理(亦即不死的课题),因为它缺乏持久性的特征,不能把在自我意识中必然被赋予灵魂的那个最终主体的哲学概念补足成一个实体的实在表象,这一点,实践理性通过一种为在作为实践理性的全部目的的至善中与道德法则相适合所要求的持存的公设而做到了。2.借助于自由的公设,它导向了这样一个概念,关于它思辨理性只包含有二论背反,思辨理性只能把这二论背反的解决建立在一个虽然可以或然地思维,但就其客观实在性而言却对思辨理性来说不能证明和规定的概念之上,这就是一个理知世界的宇宙论理念,以及对我们在这个理知世界中的存在的意识(至于自由的实在性,它是通过道德法则,与此同时通过一个理知世界的法则来阐明的,对这个理知世界思辨理性只能指出,但却不能规定它的概念)。3.它使思辨理性虽然想到,但却不得不使之作为纯然的先验理想而不加规定的东西,即元始存在者的神学概念,获得了意义(在实践的意图中,亦即作为由那个法则所规定的意志的客体之可能性的条件),也就是在一个理知世界中通过在其中实行统治的道德立法使至善的至上原则获得意义。

但是,我们的知识以这样的方式就通过纯粹实践理性得到了现实的扩展,而对于思辨理性来说曾是超验的东西,在实践理性中就是内在的吗?当然,但只是在实践的意图中。因为我们虽然由此既没有对于我们灵魂的本性,也没有对于理知的世界,更没有对于最高的存在者,按照它们就自身而言之所是而有所认识,而只是把它们的概念在作为我们意志的客体的至善这一实践概念中结合起来了,而且是完全先天地通过纯粹理性来结合的,但却只是借助于道德法则,并且也仅仅与道德法则相关,就它所要求的客体而言才如此。但是,何以哪怕自由也仅仅是可能的,而且人们如何能够在理论上并积极地表现这个种类的因果性,这却没有由此而看出来,而是仅仅通过道德法则并为了道德法则而公设了有这样一种因果性存在。别的那些理念的情况亦复如是,永远没有任何人类知性按照其可能性来探究它们,但它们不是真实的概念这一点,也将永远没有任何诡辩从哪怕最普通的人的确信中夺走。

七、如何可能设想纯粹理性在实践的意图中的 扩展却不同时由此扩展其思辨的知识?

为了不致过于抽象,我们要马上在目前这个场合的应用中来回答这个问题。——为了在实践上扩展一种纯粹的知识,必须被先天地给予一个意图,亦即一个作为(意志之)客体的目的,这个客体独立于一切理论的原理,通过一个直接规定意志的(定言的)命令式,被表现为实践上必然的,而这在此处就是至善。但是,如果不预设三个理论概念(由于它们只是纯粹的理性概念,所以不可能为它们找到相应的直观,因而不可能沿着理论的途径为它们找到任何客观实在性),亦即自由、不死和上帝,至善就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要求在一个世界里可能的至善有实存的道德法则,纯粹思辨理性的那些客体的可能性,以及纯粹思辨理性不能向这些客体保证的客观实在性,就被公设出来了;由此,纯粹理性的理论知识当然就获得了一种增长,但这种增长仅仅在于,那些通常对于纯粹理论来说或然的(仅仅可思维的)概念,现在就被实然地解释为应现实地把客体归于它们的概念了,因为实践理性为了自己的而且是实践上绝对必要的客体亦即至善的可能性,不可避免地需要它们的实存,而理论理性由此就被授权去预设它们。但是,理论理性的这种扩展并不是思辨的扩展,亦即不是为了在理论的意图中从现在起对它作出一种积极的应用。因为既然在这方面通过实践理性所提供的无非是:那些概念是实在的,而且现实地拥有自己的(可能的)客体,但同时关于这些客体的直观却没有任何东西被给予我们(这也是不可以要求的),所以,没有任何综合命题通过这些概念被承认的实在性而成为可能。因此,这种开放在思辨的意图中对我们没有丝毫帮助,但就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而言,倒是有助于扩展我们的这种知识。思辨理性的上述三个理念就自身而言还不是什么知识;但这毕竟是些(超验的)思想,在它们里面没有任何不可能的东西。现在,它们通过一个无可置疑的实践法则,作为这个法则要求当做客体的那种东西的可能性的必要条件,获得了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我们通过那个法则得到指示:它们拥有客体,但却毕竟不能指出它们的概念是如何与一个客体发生关系的,而这也就还不是对这些客体的知识;因为人们由此根本不可能作出任何综合的判断,也不可能对它们的运用在理论上作出规定,因而对它们根本不能做理性的任何理论应用,而理性的一切思辨知识真正说来就在于这种应用。但尽管如此,虽然不是这些客体的,但却是一般理性的理论知识却由此而在下述意义上得到了扩展,即通过这些实践的公设,毕竟把客体给予了那些理念,因为一个仅仅或然的思想首先借此获得了客观实在性。因此,这并不是关于被给予的超感性对象的知识的扩展,但毕竟是理论理性及其在一般超感性事物方面的知识的扩展,这是就理论理性被迫承认有这样一些对象而言的,但对于这些对象却不能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因而不能扩展关于这些客体(它们从现在起就出自实践的理由并且也只是为了实践的应用而被给予了理性)的知识本身,因此,纯粹理论理性必须把上述知识的增长仅仅归功于它的纯粹实践能力,而对它来说,所有那些理念都是超验的,都没有客体。在纯粹实践能力这里,它们都成为内在的和建构性的,因为它们都是使纯粹实践理性的必要客体(至善)成为现实的那种可能性的根据,除此之外,它们就是超验的,是思辨理性的纯然范导性原则,这些原则责成思辨理性的事情,并不是超出经验之外去假定一个新的客体,而仅仅是使它在经验中的运用接近完备。但是,一旦理性具有了这种增长,那么,它作为思辨理性(真正说来只是为了保证它的实践应用)借助那些理念进行的工作就将是消极的,也就是说,不是在扩展,而是在澄清,以便一方面抵挡作为迷信之源泉的神人同形同性论或者通过自以为的经验对那些概念所作的表面上的扩展,另一方面抵挡通过超感性的直观或者诸如此类的感觉应许那种扩展的狂信;这一切都是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的障碍,因此,对它们的防范当然属于我们的知识在实践的意图中的扩展,而同时承认理性在思辨的意图中丝毫也没有因此而有所收获,这与那种扩展并不矛盾。

对于理性就一个对象而言的任何应用,都要求有纯粹的知性概念(范畴),没有它们,就不能思维任何对象。这些纯粹的知性概念只能被运用于理性的理论应用,也就是说,被运用于同时配备有直观(直观在任何时候都是感性的)的那种知识,因而仅仅是为了通过它们来表现可能经验的一个客体。但现在,理性的这些根本不可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给予出来的理念,在这里却是我必须通过范畴来思维以便认识的东西。不过,这里所说的也不是对这些理念的客体的理论知识,而只是说这些理念一般而言具有客体。纯粹实践理性获得了这种实在性,而在此理论理性所要做的无非是通过范畴仅仅思维那些客体,这正如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清楚地指出的那样,完全可以不需要直观(无论是感性直观还是超感性直观)来进行,因为范畴在独立于并且先于一切直观、仅仅作为思维能力的纯粹知性中拥有自己的位置和起源,而且它们永远只意味着一个一般客体,无论它以哪一种方式被给予我们。现在,就范畴应当被运用于那些理念而言,虽然不可能在直观中给予它们以任何客体;但是,它们毕竟是通过实践理性在至善的概念中毫无疑问地呈现出来的一个客体,通过为了至善的可能性所要求的那些概念的实在性,而充分地得到保证:这样一个客体是现实的,从而范畴作为一种纯然的思维方式在这里不是空洞的,而是有意义的,尽管如此,也并不由于这种增长而造成根据理论原理的知识的丝毫扩展。


除此之外,如果通过取自我们自己的本性的那些谓词来规定上帝、一个理知世界(上帝之国)和不死这些理念的话,那么,人们就既不可以把这种规定视为那些纯粹的理性理念的感性化(神人同形同性论),也不可以把它视为对超感性的对象的越界知识;因为这些谓词无非是知性和意志,确切地说是当它们在道德法则中被思维时在相对关系中这样看的,因而只是就对它们作一种纯粹的实践应用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余一切在心理学上,亦即就我们对我们的这些能力在它们实施时进行经验性观察而言与这些概念有关联的东西(例如,人的知性是推论性的,因而它的表象是思想而不是直观,这些表象在时间中前后相继,人的意志总是带有满意对于其对象的实存的一种依赖性,如此等等,而在最高的存在者里面却不可能是这样),就都被抽掉了,这样,对于我们用来思维一个纯粹知性存在者的那些概念,所剩下的就无非是恰恰为了思维一个道德法则这种可能性所要求的东西了,因而虽然是对上帝的一种知识,但却是仅仅在实践的关系中, 由此,如果我们试图把它扩展成为一种理论知识,我们就将得到一种并不思维但却直观的知性,一种指向对象而其满意丝毫也不依赖对象的实存的意志(我甚至不想提及那些先验的谓词,例如实存的某种量,亦即持存,但它并不出现在时间中,而时间是我们把存在表现为量的惟一对我们来说可能的手段),完全是些我们对之不能形成任何与对象的知识相适合的概念的属性,我们由此也就得知,它们永远不能被运用于关于超感性存在者的理论,因而也根本不能够在这方面建立起一种思辨的知识,而是把自己的应用仅仅限制在道德法则的履践上。

后面这一点是如此显而易见,并能够通过事实得到如此清晰的证明,以至于人们可以大胆放心地要求所有自以为的自然的对神博学者(一个怪异的名称〔17〕),哪怕只举出一个(超出纯然本体论的谓词)规定他们的对象的属性,例如知性的属性或者意志的属性,让人们不能对之无可争议地表示,如果从中抽掉一切神人同形同性论的东西,给我们剩下的就是纯然的语词,不能把丝毫的概念与之相结合,借以可以希望对理论知识有一种扩展。但就实践的东西而言,从一个知性和意志的那些属性中毕竟还是给我们留下了一种关系的概念,实践法则(它恰恰先天地规定了知性与意志的这种关系)使这个概念获得了客观实在性。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一个道德上受到规定的意志之客体的概念(至善的概念),以及与它一起这客体的可能性的条件亦即上帝、自由和不死的理念,也都被给予了实在性,但永远只是在与道德法则的履践的关系中(不是为了任何思辨的目的)被给予的。

在作了这些提醒之后,现在也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这个重要的问题的答案了:上帝的概念是一个属于物理学(因而当形而上学只包含物理学在普遍意义上的那些纯粹先天原则时,也属于形而上学)的概念还是一个属于道德的概念?对自然安排或者其变化作出解释,如果人们乞灵于作为一切事物的创造者的上帝,那么这至少不是一种物理学的解释,而到处都是在承认自己的哲学完结了:因为人们为了能够对自己眼前看到的东西形成一个概念而不得不假定自己对之本来没有任何概念的东西。但是,通过形而上学从对这个世界的知识出发凭借可靠的推论来达到上帝的概念及其实存的证明,这之所以是不可能的,乃是因为我们必须把这个世界当做最完满的可能整体来认识,从而为此目的而必须认识一切可能的世界(以便能够把它们与这个世界进行比较),从而必须是全知的,以便说这个世界惟有通过一个上帝(就像我们必须思维这个概念那样)才是可能的。但是,完全从纯然的概念出发来认识这个存在者的实存,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一个实存命题,亦即关于一个我对之形成一个概念的存在者说它实存着的命题,都是一个综合命题,也就是这样一个命题,通过它,我超出那个概念,关于这个存在者说出比在概念中所曾想到的更多的东西,亦即对于这个知性之中的概念来说,还要设定一个知性之外的对象与之相应,而这显然是通过任何一种推论都不可能得出的。因此,对于理性来说,就只剩下一种程序来达到这种知识了,这就是它作为纯粹理性,从它的纯粹实践应用的至上原则出发(因为这种应用本来就仅仅指向作为理性之后果的某物之实存)来规定自己的客体。而在这里,就不仅仅是在理性不可避免的任务,亦即使意志必然指向至善的任务中显示出在世界上的这种善的可能性的关系中假定这样一个元始存在者的必要性,而且最值得注意的是,还显示出理性沿着自然道路的进程所完全缺乏的某种东西,即这个元始存在者的一个得到精确规定的概念。既然我们只认识这个世界的一个小部分,更不能把这个世界与一切可能的世界进行比较,所以,我们固然可以从这个世界的秩序、合目的性和巨大而推论出它的一个智慧、善意、强大等的创造者,但却不能推论出他的全知、全善、全能等。人们也完全可以承认:自己完全有权通过一个可以容许的、完全合理的假说来弥补这个不可避免的缺陷;也就是说,如果在我们较切近的知识所呈现出的如此之多的部分中都凸显出智慧、善意等,那么,在其余所有部分中就也会是这样,因而把一切可能的完善赋予世界的创造者就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是我们自以为有所洞识所凭借的什么推论,而只是人们能够迁就我们的一种许可,而这种许可为了能够得到应用毕竟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推荐。因此,上帝的概念沿着经验性的途径(物理学的途径)就依然永远是关于第一存在者的完善的一个不曾得到精确规定的概念,不能把它视为与一个神祇的概念是相适合的(但凭借形而上学在其先验部分中却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建树)。

现在,我试图把这个概念固定在实践理性的客体上,在这里我发现,道德原理惟有在预设一个具有最高完善性的世界创造者的情况下才允许这个概念是可能的。这个世界创造者必须是全知的,以便在一切可能的场合和在一切未来都认识我的行为,直到我的意向的最深处;他必须是全能的,以便赋予我的行为以适当的后果;他同样必须是全在的、永恒的;等等。从而,道德法则就通过作为一种纯粹实践理性之对象的至善的概念规定着作为最高存在者的元始存在者的概念,这是理性的物理学进程(并更高地延伸到形而上学进程),因而其全部思辨进程所无法做到的。因此,上帝的概念是一个原初就不属于物理学的概念,亦即不是对思辨理性来说的概念,而是一个属于道德的概念,而且对于我们上面已经当做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公设来对待的其他那些理性概念,人们也都可以说同样的话。

如果人们在阿那克萨哥拉之前的希腊哲学史中没有发现一种纯粹的理性神学的任何清晰的痕迹,那么,原因并不在于这些较早的哲学家们缺乏知性和洞识,以至于不能通过思辨的途径至少借助一种完全合理的假说来把自己提高到这一点;有什么能够比自行呈现给每个人的思想,即不假定不同的世界原因的不确定的完善程度,而是假定一个具有一切完善性的惟一理性的世界原因,要更为容易和更为自然呢?但是,世界上的灾祸似乎对他们来说是许多太重要的异议,以至于不能认为有权利作出这样一种假说。因而他们在这一点上表现出来的恰恰是知性和洞识,即他们并不冒昧地作出那种假说,反而在自然原因中去四处寻找,看自己是否能够在这些原因中遇到元始存在者所要求的那种性状和能力。但是,当这个思想敏锐的民族在探究中走过如此之远,甚至对其他民族从来也没有超出过空泛议论的那些道德对象也作了哲学上的探讨之后,他们这时才第一次发现了一种新的需要,即一种实践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会不给他们确定地指明元始存在者的概念,而此时思辨理性却袖手旁观,至多还有这样的功劳,即对一个不是在自己的地基上成长起来的概念加以修饰,并且用现在才出现的一系列出自自然观察的证实,来与其说是提高这个概念的声望(这声望已经确立起来了),倒不如说只是用自以为的理论上的理性洞识大讲排场。


从这些提醒中,纯粹思辨理性批判的读者将完全确信,那个费力的范畴演绎对于神学和道德而言是如何极其必要、如何有益了。因为惟有通过这种演绎才能防止,当人们把这些范畴设定在纯粹知性中时与柏拉图一起把它们看做天生的,并在这上面用人们无法预见其结局的超感性事物的理论建立起越界的僭妄,却由此使神学成为充满幻影的魔灯;而当人们把这些范畴视为获得的时,则防止人们与伊壁鸠鲁一起把它们所有的和每一种应用,甚至是实践的意图中的应用,都仅仅限制在感官的对象和规定根据之上。但现在,批判在那个演绎中证明了,第一,这些范畴并没有经验性的起源,而是先天地在纯粹知性中有自己的位置和来源;还有第二,既然它们不依赖于对象的直观而与一般对象发生关系,它们虽然惟有在运用于通过纯粹实践理性而被给予的对象时也充当对超感性的东西的确定的思维,但却仅仅是就这种超感性的东西只是通过这样一些必然属于纯粹的、被先天地给予的实践意图及其可能性的谓词来规定而言的。对纯粹理性在思辨上的限制和对它在实践上的扩展就第一次把纯粹理性带入了一般理性在其中可以得到合目的的运用的平等关系之中,而这个例子就比别的例子更好地证明,通过智慧的道路如果应当是可靠的而不是不可通行的或者引入歧途的,那么它在我们人这里就不可避免地必须经过科学,但人们惟有在这科学完成之后,才能够确信它是导向那个目标的。

八、出自纯粹理性的一种需要的视之为真

纯粹理性在其思辨应用中的一种需要仅仅导向假说,但纯粹实践理性的需要却导向公设;因为在前一种场合,我从派生的东西出发在根据的序列中上升到如我所愿的高度,并且需要一个元始根据,不是为了给予那种派生的东西(例如世界上的事物和变化的因果结合)以客观实在性,而只是为了就派生的东西而言完全满足我的研究的理性。这样,我就在我面前的自然中看到了秩序和合目的性,而且并不为了确信它们的现实性而需要着手去进行思辨,而只是为了解释它们而需要预设一个神祇来作为它们的原因;这样,由于从一个结果向一个确定的原因,尤其是像我们必须想到上帝时那样严格一样完全地确定的原因所作的推论永远是不可靠的和困难的,所以这样一个预设就不能超过对我们人来说最合理的意见的程度。〔18〕与此相反,纯粹实践理性的一种需要乃是基于一种义务的,即是使某种东西(至善)成为我的意志的对象,以便尽我的一切力量去促成它;但我在这里必须预设它的可能性,从而也预设这种可能性的条件,亦即上帝、自由和不死,因为我通过我的思辨理性不能证明它们,尽管也不能反驳它们。这个义务建立在一个当然完全不依赖于后面这些预设的、独自就是无可置疑地确定的法则亦即道德法则之上,因而就此来说并不需要通过关于事物的内部性状、世界秩序或者一个主管世界秩序的统治者的隐秘目的的理论意见来获得其他方面的支持,以便约束我们最完善地作出无条件地合乎法则的行动。但是,这个法则的主观效果,即与它相适合并且通过它也是必然的那个促成实践上可能的至善的意向,毕竟至少预设这种至善是可能的,否则的话,竭力追求一个其实空洞和没有客体的概念的客体,就会是实践上不可能的。现在,上述公设仅仅涉及至善之可能性的那些物理学的或者形而上学的、一言以蔽之处于事物的本性之中的条件,但不是为了一个随意的思辨意图,而是为了纯粹的理性意志的一个实践上必然的目的,纯粹的理性意志在这里并不选择,而是服从一个严谨的理性命令,这个命令客观上在事物的性状中有其根据,只要事物必须由纯粹理性来进行普遍的判断,而且这个命令绝不是建立在偏好之上的,偏好为了我们出自纯然主观的根据而期望的东西,绝对没有权利马上就假定达到这种东西的手段是可能的,或者甚至假定这对象是现实的。因此,这是一个在绝对必然的意图中的需要,它并不是把自己的预设仅仅当做允许的假说,而且是当做实践意图中的公设来辩解;而且如果承认道德法则作为命令(而不是作为明智规则)严谨地约束着每一个人,正直的人就完全可以说:我愿意有一个上帝,我在这个世界中的存在也要在自然联结之外还是一个纯粹的知性世界中的存在,最后还有我的持存要是无限的,我坚持这些并且非要有这种信仰不可;因为这是惟一的东西,在其中由于我丝毫不可以忽视我的兴趣,我的兴趣就不可避免地规定着我的判断,而不去注意一些玄想,哪怕我对这些玄想可能会多么难以回答,或者多么难以做到以更加虚假的玄想去对抗它们。〔19〕


为了在使用像一种纯粹的实践的理性信念这样一个还是如此不习惯的概念时防止误解,请允许我再附上一个说明。——事情应当看起来差不多是,好像这个理性信念在这里甚至被宣布为命令,即把至善假定为可能的。但是,一种被命令的信念是一件荒唐无稽的事情。不过,人们可以回忆一下上面对于被要求在至善的概念中假定的东西所作的辨析,人们将注意到,假定这种可能性,这是根本不可以被命令的,它也不要求有承认这种可能性的任何实践意向,相反,思辨理性无须申请就必须承认这种可能性;因为毕竟不可能有任何人愿意主张,世界上的有理性存在者与道德法则相适合的配享幸福,与对这种幸福的一种与上述配享成正比的占有相结合,本身是不可能的。现在,就至善的前一部分,即涉及道德的东西而言,道德法则仅仅给予我们一个命令,而怀疑那个组成部分的可能性,也就等于对道德法则本身提出质疑。但就那个客体的第二部分,亦即与那个资格完全适合的幸福而言,虽然一般来说承认幸福的可能性根本不需要一个命令,因为理论理性自身丝毫不反对这一点:只是我们应当如何设想自然法则与自由法则的这样一种和谐的方式,本身却具有要由我们作出一种选择的某种东西,因为理论理性对此不能以无可置疑的确定性作出任何决定,而就这种确定性而言,可以有一种道德的兴趣来起决定性的作用。

我在上面曾经说过,按照世界上的一种纯然的自然进程,精确地与道德价值相适合的幸福是不可指望的,必须被视为不可能的,因此,至善的可能性从这方面惟有在预设一个道德的世界创造者的情况下才能被承认。我曾有意地克制着不把这个判断限制在我们理性的主观条件之上,以便惟有在应当对理性的视之为真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时才使用这种限制。实际上,上述不可能性仅仅是主观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理性发现它不可能使自己根据一个纯然的自然进程来理解两种按照如此不同的法则而发生的世界事件之间如此精确地适合并完全合目的的联系,尽管就像在所有通常在自然中是合目的的东西那里一样,理性毕竟也不能根据普遍的自然法则来证明,亦即出自客观的理由来充分阐明这种联系的不可能性。

不过,现在有一种不同类型的决定根据加入了游戏,要在思辨理性动摇不定时起决定性的作用。促成至善这个命令在客观上(在实践理性中)是有根据的,至善的一般可能性同样在客观上(在对此不加丝毫反对的理论理性中)是有根据的。然而,我们应当如何表现这种可能性的方式,是按照普遍的自然法则而无须一个主管自然的智慧创造者,还是仅仅在预设这个创造者的情况下来表现,这是理性不能客观地决定的。现在,这里出现了理性的一种主观的条件:惟一在理论上对理性可能的、同时对道德性(它是服从理性的一个客观的法则的)只有益处的方式,即把自然王国与道德王国的精确一致设想为至善的可能性的条件。现在,既然促成至善,因而预设它的可能性在客观上(但仅仅按照实践理性来说)是必要的,但同时我们要怎样把至善设想为可能的那种方式却是由我们选择的,但在这种选择中纯粹实践理性的一种自由的兴趣却决定要假定一个智慧的世界创造者,所以,在这里规定我们的判断的那个原则虽然作为需要是主观的,但同时作为客观上(实践上)必要的东西的促成手段,却也是在道德意图中视之为真的一条准则的根据,亦即是一种纯粹的实践的理性信念。因此,这种信念不是被命令的,而是作为对我们的判断的自愿的、有益于道德的(被命令的)意图的、此外还与理性的理论需要一致的规定,即预设那种实存,此外把那种实存作为理性应用的基础,其本身是产生自道德意向的;因此,即便在有良好意向的人那里,它也经常可能有时动摇不定,但却永远不会陷入无信念。

九、人的认识能力与人的实践规定明智地相适合的比例

如果人的本性注定要追求至善,那么,他的各种认识能力的程度,尤其是这些认识能力彼此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必须被假定为是适合于这一目的的。但现在,对纯粹思辨理性的批判证明理性有极大的不足,不能与这个目的相适合地解决提交给它的最重要的任务,尽管这个批判也没有低估这同一个理性的自然的和不可忽视的提示,同样也没有低估它为了接近这个给它标出的伟大目标而能够迈出的巨大步伐,但它毕竟不能单凭自己在某个时候达到这个目标,甚至借助于最大的自然知识也不行。因此,自然在这里显得只是继母般地为我们提供了达到我们的目的所必需的能力。

现在,假如自然在这里顺从了我们的愿望,赋予了我们这样一种我们乐意具有,或者一些人干脆误以为自己已经现实地具有的洞识能力或者光照,那么,从一切迹象来看这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只要我们的全部本性没有同时得到改变,那么,毕竟总是第一个发言的偏好就会首先要求自己的满足,而且与理性的考虑相结合,就会以幸福的名义要求自己最大可能的和持久的满足;道德法则在此之后会说话,为的是把那些偏好保持在与它们相称的限制之中,甚至使它们全都服从一个更高的、不考虑任何偏好的目的。但是,不是现在道德意向必须与偏好进行的那场几经失败之后毕竟可以在其中赢得灵魂的道德力量的争斗,而会是上帝和永恒以其可怕的威严持续不断地处于我们眼前(因为我们完全能够证明的东西,就确定性而言对我们来说是等于我们因亲眼目睹而确信的东西的)。对法则的违反当然会被避免,被命令的东西会被执行;但由于行动应当从中发生的那种意向不可能通过任何命令一起灌输进来,对活动的刺激在这里却是立刻就在手边的,并且是外部的,因此,理性不可以首先努力向上,以便通过法则之尊严的活生生的表象来聚集抵抗偏好的力量,那样的话,绝大多数合乎法则的行动的发生就会是出自恐惧,只有少数会出自希望,而根本没有一个会出自义务了,但这些行动的道德价值也就会荡然无存了,而人格的价值,甚至世界的价值在最高智慧的眼中却毕竟仅仅取决于这种道德价值。因此,只要人们的本性还保持像它现在这样,那么,人们的行为就将会变成一种纯然的机械作用,其中就像是在木偶戏中一样一切都姿势对路,但在人物形象中却不会看到任何生命。现在,既然在我们这里完全是另一种情况,既然我们凭借我们的理性的一切努力对未来也只有一种极为模糊不清的眺望,世界的统治者只让我们猜测而不是看到或者清晰地证明他的存在及其壮丽,与此相反,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并不向我们肯定地有所应许或者有所威胁,而是要求我们无私的敬重,但除此之外,当这种敬重成为主动的和占统治地位的时,它在这种情况下并仅仅由此才允许眺望超感性事物的王国,但也只是以微弱的目光眺望;所以,真正的道德的、直接被奉献给法则的意向是能够发生的,有理性的造物是能够配得上与他的人格的道德价值相适合、而不是仅仅与他的行动相适合的至善份额的。因此,即便在这里,对自然和人的研究通常充分地教给我们的东西,即我们借以实存的那个不可探究的智慧,在它拒绝给予我们的东西中比在它让我们分享的东西中并不更少值得崇敬,也可以由此而是很正确的。

注 释

〔1〕一些命题在数学或者自然学说中被称为实践的,真正说来它们应当叫做技术的。因为这些学说根本不与意志规定相关;它们只是表明可能行动的那种足以产生某种结果的杂多而已,因而与所有那些表述原因与一个结果的联结的命题一样,都是理论的。谁愿意有结果,他也就必须容忍有原因。

〔2〕尤维纳利斯:《讽刺诗集》,Ⅵ,223;不过原文是:Hoc volo, sic iubeo, sit pro ratione voluntas[我如此想,便如此吩咐,无需理由,而是意志]。——科学院版编者注

〔3〕莱比锡神学教授,参见《必然的理性真理大纲》,第2版,1753年,第283、284、28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4〕此外,sub ratione boni[考虑到善]这个表述也是有歧义的。因为它说的可能只是:如果并且由于我们欲求(意欲)某种东西,我们就把它想象为善的;但也可能是:我们之所以欲求某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想象为善的,以至于或者欲求是作为一种善的客体之概念的根据,或者善的概念是欲求(意志)的规定根据;因为sub ratione boni[考虑到善]在第一个场合会意味着我们在善的理念下而意欲某种东西,在第二个场合会意味着我们根据这个必须作为意欲的规定根据先行于意欲的理念而意欲某种东西。

〔5〕西塞罗:《图斯库勒论辩》,Ⅱ,25,61。——科学院版编者注

〔6〕对于任何合乎法则但却不是为了法则而发生的行动,人们都可以说:它仅仅按照字句、但并非按照精神(意向)是道德上善的。

〔7〕如果仔细地斟酌对人格的敬重这个概念,就像它在前面已被阐明的那样,那么,人们就将察觉到,它总是基于一种给我们出示一个实例的义务的意识,所以敬重绝不能有一个别的根据,而只能有一个道德上的根据,而在我们使用这一表述的地方,处处都注意人在他的评判中对道德法则持有的那种隐秘的和值得惊叹的、但在此也经常出现的顾忌,这是很好的,甚至在心理学方面对人的知识也是很有用的。

〔8〕与这法则构成了一种奇特的对比的,是一些人想使之成为道德的至上原理的自身幸福的原则;它可以这样来表述:爱你自己甚于一切,但爱上帝和你的邻人则是为你自己的缘故。

〔9〕《国家篇》,522以下。——科学院版编者注

〔10〕《神义论:论上帝的善》,52、403页(《哲学著作集》,格哈德[Gerhardt]编,第Ⅵ卷,131、356页);类似的有与贝尔(Bayle)的争辩(《哲学著作集》,格哈德编,第Ⅳ卷,505页以下、536页以下、549页)等等。——科学院版编者注

〔11〕《哲学必然性的学说》,伦敦,1777年,86页以。——科学院版编者注

〔12〕沃康松的自动机(笛子吹奏者、吞食的鸭子等等),最初于1738年在巴黎展示,被18世纪的唯物主义者们(如拉美特利:《人是机器》,1748年)常常援引来支持机械主义假说。 朗格:《唯物主义史》,第2版,第Ⅰ卷,356页。——科学院版编者注

〔13〕《晨课》(1785年),第XI章。——科学院版编者注

〔14〕尽管如此,确信自己的意向在向善的进步中始终不渝,对于一个造物独自来说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缘故,基督教的宗教学说也仅仅让这种确信起源自圣灵,圣灵使人神圣,也就是说造成坚定的决心,并与此同时造成在道德进步中的不屈不挠的意识。但是,意识到自己毕生很长时间里直到生命终结都在坚持向着更善进步,并且是出自真正的道德动机的人,也自然而然地可以形成尽管还不是确知却令人慰藉的希望,即他在一种超出此生而继续的实存中还将坚守这些原理,而且尽管在他自己的眼中,他在这里绝没有充足的理由,也不可以凭着所期冀的他的自然完善性的未来增长——但与此同时他的义务也在增长——而在某个时候希望有一个永福的未来的前景,尽管如此却可以在这种虽然涉及一个无限推移的目标,但对于上帝来说却已属拥有的进步中希望这一点;因为永福是理性用来表示一种不依赖于尘世中一切偶然原因的完备福祉的术语,这种福祉与神圣性一样,是一个只能包含在一种无限的进步及其总体性之中的,因而永远不为造物完全达到的理念。

〔15〕人们通常认为,基督教的道德规范就其纯粹性而言,并没有胜过斯多亚学派的道德概念之处;然而,二者的区别毕竟是十分明显的。斯多亚学派的体系使坚忍的意识成为一切道德意向应当绕之旋转的枢纽,而且尽管这一体系的追随者们谈到了义务,也十分清楚地规定了义务,但他们毕竟把动机和意志真正的规定根据置于思维方式超越低级的、仅仅通过懦弱来起决定作用的感官动机之上的升华中。因此,德性在他们那里就是超升于人的动物本性之上的智者的某种英雄气概;对于智者本人来说,英雄气概就够了,他虽然给别人讲义务,但自己却超脱了义务,不屈服于任何逾越道德法则的诱惑。但是,如果他们像福音书的规范所做的那样,纯粹且严格地表象这种法则,他们就做不到这一切了。如果我把一个理念理解为一种完善性,在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与它契合地被给予,那么,道德理念因此就不是什么过分的东西,也就是说,不是我们甚至连它的概念也不能充分规定的东西,或者是否某个地方有一个对象与之相应也不确定的东西,就像思辨理性的理念那样;相反,它们作为实践完善性的原型,充当着道德行为不可或缺的准绳,同时充当着比较的尺度。如果我从其哲学方面来考察基督教道德,那么,它与希腊各学派的理念相比就会表现如下:犬儒学派、伊壁鸠鲁学派、斯多亚学派和基督徒们的理念分别是:素朴、明智、智慧和神圣。至于达到它们的途径,希腊哲学家们则各不相同,犬儒学派认为平常的人类知性就够了,其他的认为只有科学的途径才可以,因此二者毕竟都认为单纯应用自然力量就足以做到。基督教的道德由于如此纯粹和不宽纵地确立自己的规范(也必须是这样),就剥夺了人至少在此生与它完全契合的自信,但毕竟又这样建立了自信,即如果我们尽我们能力所及地行为善良,我们就能够希望,非我们能力所及的东西,将在别的地方使我们受益,无论我们现在是否知道以何种方式。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只是就我们道德概念的起源而言才彼此有别。

〔16〕在这里,并且为了标明这些概念的独特之处,我还要说明的只是:当人们赋予上帝种种不同的属性时,人们发现这些属性的性质也适合造物,只不过它们在上帝那里被提升到最高的程度罢了,例如力量、知识、在场、善等,被称为全能、全知、全在、全善等;但毕竟有三种性质仅仅被赋予上帝,并且不带关于大小的附加语,而且它们全都是道德上的:上帝是惟一神圣的、惟一永福的、惟一智慧的;因为这些概念已经具有不受限制性。因此,按照它们的秩序,上帝在这种情况下也是神圣的立法者(和创造者)、仁慈的统治者(和维护者)、公正的审判者,这三个属性包含着上帝借以成为宗教对象的一切,而与它们相适合,种种形而上学的完善性就自行添加进理性中。

〔17〕博学真正说来只是各种历史科学的总和。因此,惟有启示神学的教师才能叫做对神博学者。但是,如果人们也想把那种拥有各种理性科学(数学和哲学)的人称为一个博学者,尽管这已经会与词义(即它在任何时候都仅仅把绝对必须被教给,因而不能通过理性自行发明的东西算做博学)相矛盾,那么,哲学家就完全可能以自己作为实证科学的上帝知识给人以太坏的印象,以至于因此不能被称为一个博学者。

〔18〕但即便在这里,倘若不是有一个或然的,但毕竟不可避免的理性概念,即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摆在我们眼前的话,我们也就不可能借口理性有一种需要了。现在要使这个概念得到规定,而这一点,在对此加以扩展的冲动出现时,就是思辨理性的一种需要的客观根据,即对应当用做其他存在者的元始根据的一个必然存在者的概念进一步作出规定,因而使这个存在者成为可识别的。没有这样一些先行的必要问题,也就没有任何需要,至少是没有任何纯粹理性的需要;其余的就都是偏好的需要了。

〔19〕在1787年2月号的《德意志博物馆》上,有一篇论文出自一位非常敏锐和清醒的人物,即可惜早逝的魏岑曼,他在其中否认有从需要推论到该需要的对象的客观实在性的权限,并用一个热恋者的例子来阐明他的观点,这个热恋者由于迷恋于本来只是他的幻影的美的理念,就想推论这样一个客体是现实地在某个地方实存着的。在需要基于偏好的一切场合里,我承认他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有道理的,偏好就连对受到其诱惑的人也不是必然能够公设其客体的实存的,更不用说包含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的要求了,因而是种种期望的一个主观的根据。但在这里,需要是一种产生自意志的一个客观的规定根据的,亦即产生自道德法则的理性需要,道德法则必然地约束着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因而先天地有权利预设自然中与它相适合的条件,并使得这些条件与理性的完全的实践应用不可分割。义务就是尽我们最大的能力使至善成为现实;因此,至善毕竟也必须是可能的;所以,对于世界上的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说,预设对至善的客观可能性来说必要的东西,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预设与道德法则一样是必要的,它也惟有与道德法则相关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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