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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分析

时间:2023-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该模型还和英国经验主义者的传统以及他们的因果理论有联系,但我在分析中力求避免使用因果性这一概念。对人类历史作出非因果的诠释,等同于我就我所谓的意向微观事件做出分析时的那种普遍化手法。有很多涂尔干那样的著作,研究提高或降低自杀频率的统计数据的相关性,也有很多著作研究个人自杀的生平历史。

这节课我要谈谈历史认识中的因果分析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历史因果性问题因为以下这些理由而异常复杂:首先——这个理由可能最为深刻,有关人们在科学中——包括在自然科学中——能够如何使用、应该如何使用“原因”这一概念,逻辑学家、认识论研究者以及学者们众说纷纭,无法达成一致。在科学史中的某些时期,特别是在20世纪初,罗素认为,原因这一概念从人类学上来看是本质性的、源头性的,因此,它具有某种形而上学特性,而在趋于成熟的科学中不能再起作用。所以,他试图仅将规律、相关性这样的概念保留为基本概念。或者说,假如我们研究事件的顺承,那么基本概念就是规律性顺承,或者更一般地来说,就是规律性。而始于休谟哲学的那一派传统中,并没有可察觉的原因——即前件与后件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只有领会规律性或者说有规律的事件连贯的可能性;这样说来,把一个前件当作原因,那就是使之实体化,赋予它某种不同于其他前件的意义,而这样就超出科学实践了。奥古斯特·孔德同样把原因概念从科学分析中排除出去,可是他主张人们应该坚持使用“规律”这一概念,对他来说,这一概念就等同于规律性,规律要么是静态的,要么是动态的,也就是说,要么是系统内部的恒定相关性,要么是针对处于时间中不同时刻的事件的连贯性或恒定性规律。

亨佩尔的解释模型和休谟以及奥古斯特·孔德的传统有关。尽管该模型还和英国经验主义者的传统以及他们的因果理论有联系,但我在分析中力求避免使用因果性这一概念。我把自然科学中是否使用原因概念这一基本问题撇在了一边,因为这个问题会带给我们一整套和自然科学逻辑有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超出我的领域。另有一个学派也在历史认识中抛弃因果性这一概念,其理由和上面所说的理由既相似又相反:相似,指的是该学派也赋予原因概念一种或多或少形而上学的意义;而相反,指的是根据这一学派,人类事件的本性就使得我们无法使用因果性这一概念。对此,我尤其想到那些唯心主义传统的历史哲学家们,比如克罗齐,他明确说过,必须一劳永逸地去除历史认识中的原因概念。克罗齐的这种态度归根结底源于黑格尔:假如我们认为,历史发展演进中的不同时刻之间是通过逻辑的或者概念性的联系而互相关联的,而原因这一概念又被认为等同于自然决定论,那么把它排除便很自然了。

这里便开始出现我所要点出的想法:那些属于黑格尔传统、解释学传统或者维柯传统的人们从人类历史认识中剔除了原因概念。他们断言,通过原因、效果来思考人类发展演进的做法,又回到了以某种如同两球相撞、布匹着火、煤气泄漏引爆民宅之类的关系去替代行动本身的逻辑,甚或时代相继本身的逻辑——概念逻辑、矛盾逻辑或辩证逻辑——的那种做法。

同样的,我也把这第二派放在一边,这一派试图在历史发展演进中找到某种类似于概念逻辑或者辩证逻辑一样的东西。今天我仅限于讲几点看法,毫无疑问,只能是表面上的一些看法。

对人类历史作出非因果的诠释,等同于我就我所谓的意向微观事件做出分析时的那种普遍化手法。解释意向微观事件,又等同于揭示处境中的逻辑,重现面对当时处境的意识或者行动者。这种揭示处境中的逻辑等同于得到某种可理解性,这一可理解性既不意味着必然性,更不用说决定论了。而这样一来,这一唯心主义派历史哲学的目标,可以说就是要把历史学家在微观上试图掌握的可理解性的对等物转移到宏观历史上来:假如,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或者在封建制与资本主义之间,存在着某些可理解的联系,而这些联系类似于那些使两种概念发生关系的可理解的联系,那么在宏观历史的重新诠释中,就会有某种堪比微观事件可理解性的东西,虽然在这种情况中,可理解的联系并不追溯到某个意识的意向上去。你们当中熟悉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一书的人知道,即便在宏观历史水平上并不存在着明了性(compréhensibilité),但至少也还有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é),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中需要追溯到某个行为实践或者意识的意向,而在另一情况中,存在着某种可理解的联系而不必参照意识的意向。

我要讲的第二点看法是,非因果性诠释或者意向微观事件的可理解性诠释,根本没有排除对于规律性事件连续的研究或者更高水平上的因果性研究。首先,所有的历史行动都不是意向性的,都是自发的;另一方面,即使某个行动是意向性的,也不会排除这样的事实:众多行动积累而产生的历史事实或者社会事实便是给某种因果诠释而预备的,而这种诠释不同于意识的意向性所做出的诠释。为了简要地向你们用一个老生常谈的例子来解释我所做出的区分,我们可以来研究那些自杀的个案,并分解出个人做出结束自己生命这一决定的逻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某个意识所处的处境以及这个意识所做出的决定之间的关系,而得到了对于某一行为的可理解性诠释。我们可以不太费劲地接受这样的情况:从个案来考虑,自杀是可理解的,甚至即使没有必然事实也还是明了的。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案例中,个人身处某个处境,他在这一处境中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而我们既不能也不应该说,这个人因为自己的处境而注定要这么做——最佳证明就是某些组织有时能帮助那些想要自杀的人,并能救下他们。另一方面,非常显然,考虑一下自杀的统计数据,你们会发现在某一个国家、某一个阶级、某一个城市、某些形势中有一些关联性,而根据某些逻辑学家的看法,你们在处境,即引起自杀率的增大或减小的处境,与自杀率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可以称为因果性。雷蒙·布东写了整整一本博士论文,题目就是《社会事实的数学分析》。他重新诠释了涂尔干关于自杀的统计数据,而你们看看,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社会原因,即关于自杀之类现象的频率的社会原因,它使我们能够或然地以因果关系——在其提高或降低频率的意义上——来建立起一些相关性;另一方面是个人的自杀行为的可理解性分析,两方面之间并没有矛盾[1]。这两种手法并不矛盾。我还要补充一点,关于这两种手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大量文献资料。有很多涂尔干那样的著作,研究提高或降低自杀频率的统计数据的相关性,也有很多著作研究个人自杀的生平历史。

我明年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这两条路中的一条较之另一条更有指导性。但是,我们首先必须理解,这两种不同的研究:一种研究意向微观事件,另一种研究成为某一类的现象的频率,它们并不矛盾,但是它们是关于同一事实的两条不同途径。在此我们只是要重新回到人类事实的形而上学:在我看来,煤气泄漏、电光闪烁、爆炸之间的连续,和社会非正常性与自杀之间的联系,并不具有相同的本性。我们可以说,在宏观水平上,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找到某种能用原因来表达的相关性;但在微观水平上,这两个情况中所发生的事情是不同的:在煤气爆炸的情况中,实际上在自然现象之间确实有联系,这种联系提示了,也可能是强加了必然性的想法;而微观事件则保持了某种事件性质,也就是说对参与者而言这并非必然的。

结论:在历史中排除因果性概念,有两种做法。实证主义者的排除法:根据这种做法,因果性概念在真正的科学中是不会出现的;而唯心主义者的做法则是,人类世界的本体论结构不会使用因果性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在严格意义上只能用在自然现象中。我还要补充一下,职业历史学家们对这两种极端的理论兴趣有限,他们极有可能继续根据“原因”一词的不同意义而使用该词。你们总是会看到题为《法国大革命的原因》或者《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这样的著作,尽管历史学家们并不确切知道他们所谓的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在什么条件下他们对于原因性的探求才是逻辑上令人满意的。马克斯·韦伯,他把他所谓的探寻原因和全面诠释对立起来。对他而言,后者同时包括对于某一单一意识的意向性进行理解以及我所定义的那种可理解性。就我所能判断的而言,他在理解与诠释之间并未做出明显的区分,第一个词指的是意识的意向性,而第二个词指的是某种可理解性,这种可理解性堪比某种明了性,而不涉及意识的意向性。但是,在历史研究中有关因果性这一概念有如下偏见:我们所能揭示的可理解性关系只是假说,只要我们还未证实这些假说是否确实实现,它们就只是有说服力或者可能是真的而已。在宏观历史水平上的可理解性联系中,这可能是真的。然而在微观历史水平上,我们未必不能同时找到微观事件的可理解性与认可全面诠释的理由。

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已经多多少少清楚地建立出来的理论,这就是有关“counterfactual conditions”的理论,即反事实条件句理论,今天它在英美分析哲学家那里扮演着重要角色。“反事实条件句”这一学术表达仅仅意味着:假设某个事件没有发生或者不像它确实发生的那样,那么提问在这一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事。比如,这样问是合理的:假如普恩加来[2]的政策和当时的不同,那么1914年的战争会在8月爆发吗?假如我们下结论说,无论什么原因,战争总会爆发,即便普恩加来的政策和当时不同,那么我们会说他的政策不是战争的必要条件。相反,假如我们提出假设说政策不同的话,战争就不会爆发,那么普恩加来的政策就是一项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原因,甚至也不是唯一原因。韦伯以马拉松战役为例,他提出这样的问题:假如希腊人在马拉松战役中失败了,会发生什么事?他的回答是:假如希腊人在马拉松战役中战败了,那么希腊城邦内部的合理发展就不会像事实上那样进行了。

英语界的历史学家,尤其是美国人,针对反事实条件句的原则做了一系列研究:比如他们探究,假如人们没有修建铁路,那么美国的经济发展会不会与现在相同。他们针对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思辨,讨论即使采用其他运输方式,经济发展也是可能的[3]。历史学家们也以某种方式提出这些问题。但是一般而言职业历史学家们不喜欢明显地提出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认为大多数时候我们对于这类问题无法给出一个绝对的回答。这样想很正确。我们自然可以问:会发生什么事呢?但是怎么回答呢,至少要掌握一系列规律或者规律性的事件连续,才能够指出对于某个非现实的条件会发展出什么后果,或者对于那些未经修改的前件,如若修改又会怎样?经济学家最适合做这种非现实历史的分析。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一套宏观经济理论,所以他们能够不太武断地修改元素,比如交通工具,并且得到我们就铁路的替代品可能找到的结论;他们了解促成增长的因素,因此可以得出有关“会发生什么”的仿真假设。相反,在我们所谓的“事件性”的历史中,在微观事件上,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说,要修改一小部分微观事件,我们就得同时修改某些其他的,但很难在重建未发生的历史中走得太远[4]。显然,这里仅仅是一种哲学上的分析,但这是一种通过思想来修改事件的逻辑分析或者历史分析,是一种有关非现实假设中会发生什么事情而做出或多或少可信的假设的分析。

现在我们进入历史学家与逻辑学家所讨论的因果性问题,而关于这些问题我要谈这样几点看法。

逻辑学家之间所进行的讨论首先是在有关历史认识本身的问题上,主要是解释在单一的、发生于某一时刻的事件上,“因果性”这一概念是如何运用的。这方面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一个事件(比如一场战争)怎样才成为可能的?又或者:战争是怎样成为必然的?英美学者会说:How possible? Why necessary? (如何可能?为何必然?)这便走到了区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上。于是,沿着这一区分,我们便能在所有的作家那里找到这个老问题:在所有前件之中找出原因,这是否是任意的?一个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是前件整体还是一些前件中的某一个?假如我们决定了一个前件,而不是另一个,那么这种选择是建立在逻辑上的吗?

从这种反思出发——关于众多前件中的一个前件的逻辑或理论反思,我们可以走向历史学家本身的实践,并把历史学家的实践和逻辑学家的反思相对照。在分析哲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在我看来最为有趣的研究是冯·赖特(《解释与理解》)和莫顿·怀特(《历史认识的基础》)著作中的有关因果性问题的章节,我认为所有对这个主题感兴趣的人都该去读读。假如我有更多的时间,我会展示这两位源自不同传统的作者是如何在细节上最终走到一起,或者说在大多数争论点上达成一致的。

我不会向你们呈现某种完整理论,而只是展示一系列看法或者分析,向你们勾勒出某种历史因果性理论的轮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物理事件的例子:一辆车在结冰的地面上侧滑,或者因为严寒而发生汽车散热器爆炸。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事件包含多个前件,而在某些前件和事件本身之间,具有一些规则性,甚至是规律——假如我们在自然科学逻辑(从某个温度开始会结冰)的一般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术语的话。我们重新来看意外事件的例子。当某个这样的事件和人发生了关系,我们所使用的原因这一提法就具有了某种实用主义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原因的选择,可以让我们追溯到希腊人关于这个词的本义,这差不多是一个司法上的意思。它所指的,更多的是人们在法庭上所使用的论据,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原因。假如我们说,汽车侧滑的原因是司机开得过快,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这就是实用主义的选择,也几乎是司法上的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并非不考虑其他前件,但是强调某个前件,因为我们的兴趣点在于这一事实——在我们的思想中,速度是或多或少有意识的,是一项取决于行动者的前件,或者说参与者对于这一前件多多少少是有罪的。但是在原因这一术语的严格意义上,这个前件并不具有原因的性质;很可能发生一起意外事件,汽车在一片结冰的地面上侧滑,而根据常识,我说司机开得太快了。事实上,他的速度是45千米每小时,但是由于当时的道路状况,他实际上的确开得太快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形势下,意外事件都会发生,但是在这种我们选择前件的情况中,这一前件在我们看来,既是可控制的,又是可归因于一个参与者的。在我看来,历史学家常常有意无意地把这种推理——在纯学者的眼中并不有效的推理——运用到从事件前件中探索原因的研究中去,这是毫无疑问的。我毫不怀疑,假如人们不想揭示某些个体所负责的、可控制的决定或动作的话,那么就不会针对1914年战争的原因——被诠释为直接前件的原因——写下那么多书。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理解,我们所归为原因、定为有罪的动作,只有在司法追究或者道义追究的意义上才有罪,只有当我们参照发生事件的那一时代的政治标准、司法标准或道义标准时,这种追究才是正当的。比如,在1914年战争的前夕,任何政治家都不会认为接受战争风险这一事在道义上、政治上是有罪的。所以,在事后对于责任的论战中有一个关于历史错误的叙述,这一错误就是假设做出某一决定的人——我们知道他对一系列可怕的事情是负有部分的责任的——是有罪的。然而,事实上,那些在1914年接受战争风险的人,他们几乎都相信战争会在几个月内结束,都相信这些战争不会比19世纪的那些冲突更加严重。换言之,假如我们在参与者的行为中探寻因果性,那么我们想获得历史的或道义上的宣判的话,就一定要考虑时代的标准,而不是我们自身的标准。

我的第二点看法是,把汽车事故和1914年战争相比,显然很有诱惑力;适才,我进行了第一种方式的比较,即根据责任性或者有罪性的提法而实用主义地选择前件,但是我们也可以在这两个案例上运用马克斯·韦伯的概率论推理。实际上,正如马克斯·韦伯所理解的那样,因果性本质上是决定一个事件的概率。假如我把这种推理运用在汽车事故上,那么我会用概率论逻辑的话说,根据路况,汽车驾驶的速度构成一个事故概率。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说,存在一种已知前件的概率因果性,这种因果性也可以转移到人类世界来。假如我们把这种转移运用到1914年战争上,你们便会发现战争的起源在于奥地利向塞尔维亚发去最后通牒,或者说是奥地利拒绝接受塞尔维亚的答复。你们会看到,当奥匈帝国向塞尔维亚发去了最后通牒时,维也纳政府完全知道这是在向俄国下战书,俄国在那些年里一直声称自己是南斯拉夫的保护者;它也同样知道,根据协约国的博弈,假如俄国因为塞尔维亚而被扯进战争,那么法国也会加入冲突。德国人也知道,根据他们总参谋部的计划,如果要和俄国开战,那么也要开始进攻法国。于是,这样说就是正当的了:那些向塞尔维亚发出最后通牒、拒绝接受塞尔维亚答复的人,制造了战争的概率,就像那些在结冰的路面上以50公里每小时开车的人制造了事故的概率一样。实际上,人们可能用这种推理,从这种推理开始建构概率论因果性提法,而这些提法多多少少能够通过与我们刚才所说的事实相反的条件为起点的推理所证实。

对于原因的研究,显然假设了这种概率论的推理,而且很明显,在历史著作中,两种论证——探索有罪性的论证和探索概率性的论证——多多少少混合在一起。假设我们想问,根据发给塞尔维亚的最后通牒,1914年战争的主要责任是否归于同盟国,那么只有就最后通牒与战争之间的联系而做出的概率判断,才能给我们回答。然而,肯定的是,最后通牒制造了一种战争的概率;所有那些经历过1914年7月到8月的人们都知道,在奥地利发给塞尔维亚最后通牒的第二天,所有的大臣都认为可能有战争,甚至战争的概率很高。于是,责任的程度可以用概率的程度来衡量,而这一概率正是人们在事后从最后通牒出发而赋予战争的概率。这样一来,历史学家一般都混淆了两个问题:奥地利的最后通牒在何种程度上还算是正当的外交惯例?这一最后通牒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一种全面战争的高概率性?或者说:由最后通牒引起的全面战争的概率有多高?此外他们还补充追问:行动者的意向是什么,这些行动者究竟是否明显地想要引发战争。

这就是我们可能采用的推理,并且这种推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选择,我们必须意识到它并没有逻辑上的任何价值;而在另一方面,概率论的推理从来不会得出确定性,我们可以在叙述的任何时刻更新这种推理。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我的第三点看法:人们寻求某个事实的原因,而这一事实是由一连串事件所导致的,在这一系列事件的可理解叙述,或者人们使之变得可理解的叙述中的某一时刻有停顿,为的是在一连串的事件中确定那些对于最终事件最有效力、最该负责的事件。这样一来,俄国军队的总动员便代表一种不可逆转的越过临界点行为。而在一段从奥地利的最后通牒到全面战争的叙述中,某些时刻的事件代表着那种“概率论临界点”,人们正试着针对那些概率临界点来提出因果性的问题,试图确定越过临界点的行动者所身处的处境是否使行动者所采取的决定或者动作具有必然性。

假如我们考虑历史学家的实践,那么我们会观察到,事实上,在不同的情况中,历史学家们所当作原因的东西,或者说他们所称为原因的东西,是一些具有不同性质的前件。简单地说,我认为在历史中,寻求原因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我称它为寻找处境的状态,或者寻找事件发生的局势,再或者用一个人们在历史学家那里会看到的表达:寻求基本的已知条件;在第二个方向上,人们寻找那些直接先于所研究的事件的片断。这意味着,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分析使得1914年战争得以发生的欧洲的处境,人们认为原因或者主要原因是战争所爆发的处境整体。或者正相反,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那些引发战争的特定的、独一的、无法预料的片断上。

我想让你们看到,这两种研究不是矛盾的,理由是,假如我们用逻辑的语言来讨论,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中对于事件——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事件——的描述是不同的。假如我们要探寻1914年战争之前的特殊片断,那么就会寻找如此定义的战争原因:这场1914年的战争被定义为始于8月4日的战争;我们确定下特定的日期,特定的“欧洲全面战争”事件。而假如与之相反,我们寻找1914年战争的深层原因,我们就不会去找8月开战的原因,而是撇开具体的开战日期来描述这场战争。因为假设你们接受列宁关于战争的理论,认为1914年战争的原因是两大势力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那么很显然,从大势力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出发,你们不能把战争解释为1914年7月、8月间特定爆发的战争。你们只能说,两大势力之间的经济冲突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一场大战不可避免;这就意味着,你们在寻求这桩事件的原因时所做出的描述,不同于你们在寻求1914年8月所爆发的战争的原因时所做出的描述。换言之,我要提醒你们注意这种倾向:人们从来不在一切细节中寻找具体事件的原因;人们只寻找那些描述出来的、经过简化了的事件的原因。比如说,我们要么寻找解释了1914年7月、8月间爆发的战争的原因,要么寻找这场战争——作为一个整体的战争——的深层原因。也就是说,假如你们始终坚持列宁的诠释,那么永恒的经济原因会在某一特定时刻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之间高概率地或者不可避免地展开一场全面战争;这就是说,这两种研究在它们的目的上是不同的,因为它们并不以同样方式来定义需要找出原因的事件。

这样一来,很显然,根据那些历史学家的历史哲学,人们多多少少对于寻找那些作为原因的片断有兴趣,或者对于探寻结构的状态有兴趣。认为历史具有偶然性的人们,会执着于那些有关1914年最后几星期的叙述,因为他们认为,战争在1914年爆发,而不是在1915年或者1917年爆发,这一事实会带来重大结果。甚或:他们对于人们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如何生活、如何创造历史而感兴趣;他们对于事件的叙述有兴趣,因为对导致战争的事件的叙述,使我们能够看到那段人们经历的历史,而当我们说经济冲突使得1914年的战争不可避免时,我们处于抽象中。这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但假如这是真的,那么我们便处于那些宏观历史关系中,而其中把人如何经历事件、如何行动、如何期望、如何忍受、如何思考事件做了抽象:这就是为什么,对于那些抽象了事件细节并因此感觉自己已成为学者的历史学家,那些认为1950年以来一系列的牛肉价格变化史远比革命叙述更有趣的历史学家,我很有疑虑。在我看来,这似乎纯粹是口味问题,而我无法先决地看出来为什么一种研究是科学的而另一种不是;为什么一种是有趣的,而另一种不是。当然,人们只有把这些事件放进一个背景中,叙述事件才是真正有趣的;那些局限于翻查档案、仅仅通过档案来研究外交的人,满足于在书的开头或者结尾加上一章来谈所谓的历史心理学、经济学的深层原因或者给历史作上一幅漫画。大多数关于外交史的书就是以这种方式来写的。但是,如果在一本书中展示了外交官的世界观是如何在一个特定环境中形成的,展示了国际体系是如何运作的,人们如何逐渐创造出他们本不想要发生的事件,这完全是真正地揭示历史:这种历史抽象了人、人的感情、人的意向,并相信有一些现象比另一些更加有趣。

所以,从逻辑上来说,在研究一个处境的结构和叙述各个片断之间并不需要做出选择:这两种研究都是正当的。每一种的意义都取决于历史学家的历史哲学,尽管他们并不一定要拥有一套历史哲学。

现在我要来谈谈一位美国作家就历史学家当作原因的各种前件类型所做出的列举。一位叫做费希尔的美国历史学家写了一部名为《历史学家的谬误》的著作,这本书中简述了历史学家所犯的全部错误[5]。这样的列举可以无限延伸下去,但这也说明不了什么,因为历史学家差不多总是在使用一些似乎暗示着某种规律性的表达。而一位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家则可以说明,这些规律性大多在另一些形势中会被反驳。说到底,历史学家们也很清楚这一点,但这只是他们为了方便地讨论问题而采取的方式而已。

在历史学家为了指出原因而进行的实践活动中,费希尔教授列举了以下八类前件:

(1)人们可以把原因理解为所有的前件,也就是先于人们想要解释的事件处境的整体。事实上,把所有的前件考虑为原因是没有意义的。我甚至要补充说,这是对于原因这一提法的不正当使用,理由我会指出,但没有时间来展开:只有当人们处于一个相对闭合的系统中时,原因这一提法才是或多或少有意义的;假如人们考虑所有前件的整体,那么就脱离了原因具有意义的领域了。

(2)人们可以把原因理解为某些规律性的前件,即统计上的相关性。

(3)人们同样可以把原因理解为那些可控制的前件。比如说,在一起自然事故中,结冰的道路上的车速;或者人类事件中,一个通货膨胀处境下的货币数量。实际上,人们可以认为,是过松的信用政策导致了通货膨胀,因为这是一个可控制的前件。当然,货币量的过快增长并不必然在所有形势中导致通货膨胀,或者说根据局势整体而产生出不同的通货膨胀原因。但是,只有当政府看起来能够控制“货币量增长”这一前件时,我们才可以把它当作原因:这就又让我们回到汽车事故或者寻找战争责任方的例子上去了。

(4)人们可以把原因理解为费希尔所谓的“合乎理性的”或“有动机”的前件。在我看来,原因提法的这一使用是不正当的,理由如下:我认为,对于一个行为的可理解性诠释,不同于原因性诠释,假如我们试图重建一个动作的意向,那么我们局限于解释动作本身。而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在确定1914年战争的原因时想要援引德国人的意向、奥地利人的意向,或者某个德国人、某个奥地利人的意向,那么我们就会几乎不可避免地滑进历史的阴谋论诠释。在我看来,人们有权利认为,在一个给定事件的所有意向性前件中,某些前件在决定事件上具有特殊的功效性。比如,假如我们说1939年之前,希特勒的意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之一或者主要原因,那么这是一种粗糙的、但在我看来行得通的说法,因为这一说法的意思是:希特勒采取了一系列决定或者完成了一系列动作,而这些决定或动作属于他对世界的某种看法,或者说属于他为自己所定的目标。假如我们看重这一系列动作,那么这些意向就成了原因——在事件的概率决定因素的意义上。但是,在整体上,我想最好不要把动机或者意向当作事件的前件,而是“带有动机的动作”。

(5)莫顿·怀特和费希尔同时提到了原因这一提法最常见的用法之一:人们常常把相对系统而言呈现出异常的、意外的、出人意料的性质的事件当作原因。逻辑学家和历史学家都很乐意举出的例子,便是阿拉伯人的进攻摧毁了地中海共同体;这样一来,你们设想一个社会体系,它以一种大约的方式运作,而某个外在于这一体系的前件,呈现出一种相对体系而言算是异常性的东西,于是你们宣布这是体系瓦解的原因。在经济学的言语活动中,人们常常把外部因素称为原因。而外部因素或异常的前件之所以常常被视作原因,这恰恰是因为它出于体系之外。而事实上,因果性这一提法只有在体系内部或者和体系有关才具有意义。所以,这里事关原因这一提法的可能用途之一:假如人们仅仅想到我们无法获得全部前件,某个前件之所以被称为原因是因为它看起来外在于我们所考虑的体系,那么这一用法也是完全正当的。而当人们强调这一点时,人们就会重新发现某种库尔诺式的想法:不同的历史序列在某一点上交汇。我们也可以说,人们之所以重视异常前件,就是因为它打破了人们的期待。这就把我们带到了社会学中的因果性题目,这是我在明年要研究的。因为在一个系统内部,人们要精确地寻找内生原因;而在历史叙述中正相反,人们倾向于强调那些相对系统而言意料之外的事件,这些事件由历史学家所分析的历史处境构成,甚至都未得到完整描述。

(6)第六类原因由结构型前件构成,或者说由处境构成。

(7)第七类原因呈现为系列性前件、偶然性前件。你们会发现,这两种类型的原因就等同于我适才区分的两种:一方面是处境、局势,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直接先于事件的片断。

(8)最后,费希尔区分出了第八类原因,他称之为“加速前件(precipitant antecedents)”。

最后我要就三类前件来谈谈我的看法,这三类前件在深层上都是经典类型,我已经在之前的分析中做了揭示和说明。

来看随便一个什么事件:战争或者革命。你们可以并且应该把研究引向之前的处境,即先于发生了事件的那一局势的处境。假如你们写一本关于法国大革命原因的书,作为开头,你们多少会试着引用托克维尔《旧制度与革命》一书的第一卷。而托克维尔,他既没有读过费希尔的书,也没读过逻辑学家们的书,他的《旧制度与革命》在开头分析了处境——用逻辑学家的话来说,是什么处境使得革命可能的[如何可能?为何必然?(How possible? Why necessary?)]。托克维尔本应完成《旧制度与革命》的第二卷(他只写了一些片断),从而给出关于连续片断的叙述: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片断,一场革命,由一群可敬的制宪会议参加者和一群试图把英国宪政自由引入法国的正直显贵们所发起,却变为了一场长达25年的历史风暴。然而,就算你们尽可能如自己所愿地深入研究了旧制度的处境,你们也无法从这种分析中得出这些事件的叙述:从攻占巴士底狱到拿破仑在滑铁卢战役后退位之间所发生的种种事件。所以,你们首先掌握的是结构,是处境,然后才是片断。而最后一种原因类型,加速前件,在1914年战争这一案例中,便是俄国的总动员:战争已然在各方面看来均为高概率了,而各方面所采取的立场都让人看不到出路。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俄国总动员是一个加速前件,也就是说这个事件在这一处境中——该处境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走向人们正在寻找原因的那一事件——是最终的推力,把极高的概率最终变成了现实。

我还要补充最后一点看法:我到目前为止所做的事,仿佛就是在寻找1914年战争的原因或者法国大革命的原因一样。当然这是从日常谈论的方式上说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讲,你们永远不会去找1914年战争的原因;你们所要寻找的,要么是战争全面化的原因,要么是战争于1914年8月爆发的原因,又或者是战争持续4年的原因。根据你们对于事件所做出的定义,你们会找到不同的一系列原因。很显然,在法国大革命中也有这么多方面,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国大革命的原因”这样一种提法便失去了意义:君主制的崩溃有其原因,而君主制的崩溃导致了一场差不多到1880年才结束的政治危机,这就有另外的原因了。换言之,当我们说1914年战争的原因时,这只是一种方便的表述方式。这类事件的原因取决于人们对事件所做的描述与分析,因为,再说一次,我们无法解释一个截取自具体现实中的事件:我们所解释的,是具体而复杂的现实的某种描述,而对于这一现实,我们从来无法完整地了解。

[1] 雷蒙·布东,《社会事实的数学分析》(L'Analyse mathématique des faits sociaux),巴黎,Plon,第二版,修订版,1970年。

[2] 普恩加来,1913—1920年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总统。——译者

[3] 有关美国历史学家对于“反事实条件句”原则的运用,参见《新经济史》(The New Economic History),R.L.Andreano编,纽约,Wiley and Sons,1970年;法译本La Nouvelle Histoire économique,巴黎,Gallimard,1977年。

[4] 勒努维埃,《历史中的乌托邦:欧洲文明发展伪史》(Uchronie 〈l'Utopie dans l'histoire〉,esquisse historique apocryphe du développement de la civilization européenne tel qu'il n'a pas été,tel qu'il aurait pu être),巴黎,哲学批评办公室(Bureau de la critique philosophique),1857年,Fayard重版,1988年。

[5] 费希尔,《历史学家的谬误:通往一种历史思想的逻辑》(Historians' Fallacies:Toward a Logic of Historical Thought),纽约,Harper and Row,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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