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有制问题再思考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思想家十分关注的问题。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社会主义思想的奠基人英国的托马斯·莫尔到19世纪初的三大社会主义思想家,他们绝大多数人都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这些社会主义先驱者们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在《宣言》中,我们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所有制问题。首先,他们强调“共产主义革命的特征就是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其次,他们强调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2]第三,他们在谈到与同盟者联合时必须关注所有制问题。“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3]第四,他们在谈到先进国家的改造措施时,强调“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4]
过去,我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思想往往作绝对的、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这种理解是线性的:既然我们是共产党人,那么,消灭私有制就是我们的历史责任;既然我们进行共产主义革命,那么,我们就必须同传统的所有制即私有制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因此,我们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尽快地、坚决地、彻底地消灭私有制的做法,结果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教训是深刻的。
我们要全面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的原理进一步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一)《宣言》是在什么情况下把共产党人的理论归结为“消灭私有制”的
在《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个论断是在分析生产关系演变的过程后作出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要被新的生产关系所代替。他们具体分析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代替封建的所有制关系的过程,并指出它必然被新的所有制关系所代替的趋势。他们指出,资产阶级赖以形成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是在封建社会里造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这种关系在阻碍生产而不是促进生产了。它变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它必须被炸毁,它已经然被炸毁了。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5]也就是说,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作用的结果。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了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关系以后,接着指出:“现在,我们眼前又进行着类似的运动。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他们用资本主义制度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说明,“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6]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会被新的社会制度代替。这个新的社会制度就是共产主义制度。
共产主义革命与以往的革命的相同点都是废除先前的所有制关系。他们指出:“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7]因为过去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都是用新的所有制关系代替旧的所有制关系,或者说都是在消灭先前的所有制关系。共产主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是废除先前的所有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与以往的社会没有什么区别。
共产主义革命与以往的革命的区别在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田园经济,动摇了一切小私有者的经济。
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看到的情况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小资产阶级不断分化,大部分贫困破产,沦入无产阶级队伍,私有财产对于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所以他们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最发展的形式,也是私有制的最后形式,在它之后再不会有什么别的私有制形式了。而无产阶级革命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等于消灭了一切私有制。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8]
由此可见,《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的规律得出的基本结论。这里更基本的是规律,而不是结论。
(二)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主张消灭私有制,但他们认为,私有制的消灭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消灭私有制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想,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
我们联系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能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以问答的形式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说明。他指出: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也就是说,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消灭私有制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那种认为不管生产力发展状况如何,只要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消灭私有制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
过去,我们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情况下,就通过政权的力量消灭了私有制,结果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我们吃了很大的苦头。许多发展中国家独立后,也是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搞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结果越搞越穷。这些事实都说明,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的。不顾客观条件强行消灭私有制的做法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的规律,只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消灭私有制是与消灭阶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消灭了私有制,就意味着消灭了阶级。而消灭阶级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社会阶级划分是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阶级是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恩格斯指出,社会阶级的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上,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9]只有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上,阶级的消灭才有可能。尽管恩格斯当时认为,这个阶段已经到来了,说明恩格斯当时过于乐观。但这并不影响恩格斯关于消灭阶级需要一定的条件的理论。
当前,我国私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事实证明,如果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不具备,即使你把它“消灭”了,它还会顽强地长出来。可能有人会说,这主要是我们的政策造成的,如果我们不允许私有经济存在,它还能长出来吗?从表面上看,这话好像不错。但如果我们再深入地思考一下就会明白,这话是不对的。我们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消灭私有制是一下子实现的还是逐步实现的
《宣言》虽然强调共产党人是要消灭私有制,但并不认为,消灭私有制是一下子就可以实现的。在《宣言》的第二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所有制的改造时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这里用的是“一步一步”,而不是立即或马上。而在谈到发展生产力时,他们指出,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一步一步”说明改造过程的渐进性。改造过程的快慢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需要来决定。一般说来,生产力水平越高,对所有制进行改造的需要越迫切,所有制改造的进程就越快;生产力水平越低,对所有制进行改造的需要并不迫切,所有制改造的进程就越慢。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用问答的形式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清楚的说明。他说:“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答: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10]
(四)我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的教训
1.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全面改造开始的时间过早
我们党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原打算民主革命胜利后,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阶段,然后才谈转变,这种认识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到了1952年,由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由于一系列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成功,毛泽东改变了原来的看法。他认为消灭私有制是无条件的。工人阶级掌握了政权,不怕民族资产阶级造反。
1952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统战部起草的一个文件上批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11]这个时候,毛泽东已经开始考虑消灭民族资产阶级,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了。1952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的一次会议上提出,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时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过渡。这就改变了以前需要经过相当长久的新民主主义阶段然后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认识。1953年6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针对刘少奇等人提出的“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指出:“我们现在的革命斗争,甚至比过去的武装革命斗争还要深刻。这是要把资本主义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12]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已经发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动员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们过早地开始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2.改造的速度过快
原打算用三个五年计划或更长一点时间实现三大改造,结果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的国家,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两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社会主义改造没有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步,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独自奔跑。说起来是逐步,实际上是快步、跑步。从长时间看,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形式过于单一
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审阅修改中宣部拟定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时,增写了这样一句话:“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我们之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才有利于在技术上来一个革命,把我国绝大部分社会经济中使用简单的落后的工具农具去工作的情况,改变为使用各类机器直到最先进的机器去工作的情况,借以达到大规模地出产各种工业和农业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确有把握地增强国防力量,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最后地巩固人民政权,防止反革命复辟这些目的。”[13]在这里,毛泽东清楚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巩固政权,巩固国防。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才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但这里用了“唯一”二字,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是除了公有制形式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存在。
毛泽东把社会主义看成是纯而又纯的东西,这就犯了绝对化和简单化的错误。我们在改造的过程中,对农业采取普遍办高级社的形式,用行政手段把农民个人的财产变为公有财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采取全行业公私合营这种唯一的形式。大批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也转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甚至修自行车、修鞋、理发这样的事情都要国有国营。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外,不允许其他的经济形式存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严重脱节,不符合中国国情,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论述作了机械的片面的理解。以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可以脱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只要夺取了政权,利用政权的力量推行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社会主义就实现了。后来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社会主义看成是纯而又纯的东西,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与社会主义绝对对立的东西,没有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角度来看待问题,片面强调公有制的成分和公有化的程度,似乎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公有制,容不得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存在,大搞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公有制而公有制,都直接源于这种认识。其实,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有制的变革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相适应,必须建立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之上。
新中国成立后,大可不必把私营企业乃至个体经济全部公有化。国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及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手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进行调控和引导。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五)我们应该怎样调整所有制结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于所有制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化。先是破除了把社会主义看成纯而又纯的观念,允许个体经济的发展;后又允许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的发展。在十五大之前,我们将非公有制经济看成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于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进行在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我们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并没有完全到位。至今我们仍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现阶段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越来越大,在许多地方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大大超过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而且这种发展势头未减。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就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还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问题。这关系到我们在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上能否进一步深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思想要解放,理论要彻底,改革要深入。要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进一步深化所有制关系的改革。
“主体”强调的是一个比重的问题,也就是说,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哪一个比重大。如果说,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问题,还不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话(因为那时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大,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么,在我国改革开放已进行了30年的今天,还坚持这一观念,势必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说,当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出现了51%∶49%的情况时,继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是不是为了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人为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如果是这样,对社会的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这种观念与过去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观念相比,只不过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区别罢了。
“主导”强调的是一个作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哪一个在国民经济中起导向的作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是人为地规定的,而是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自然地形成的。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经济可以占100%,也可以占50%以下。根据这种认识,我们在实践中就不应受比重的困扰,而应放开手脚,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大胆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使我国所有制结构更符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可能有人会说,“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不坚持这种提法,就是违背邓小平理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凡是”的翻版。中央反复强调,解放思想没有止境,实事求是要一以贯之。邓小平理论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崭新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必须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调整所有制结构方面,邓小平已经为我们开辟了第一步,我们可以继续走第二步、第三步。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这样一步一步地走下去,那我们不就慢慢地走到资本主义了?如果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那社会主义还成其为社会主义么?这种认识实际上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还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社会主义的异己的东西。其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在于:资本主义是资本奴役劳动的一种关系,社会主义要消灭资本奴役劳动的关系。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来限制乃至消灭这种奴役关系。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我们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都看成是资本主义经济。为什么不把它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呢?理由是这些国家的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国有经济也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根据同样的道理,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社会主义国家的非公有制经济也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呢?须知,我们的国家政权是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大可不必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高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所有制是形式,而生产力是内容。形式要为内容服务而不是相反。过去,我们往往脱离生产力的水平而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程度,实践证明我们犯了错误。我们不能重蹈为所有制而所有制的覆辙。
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唯一的标准是看它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先进的所有制形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就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所有制形式。过去的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一种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制度。因为它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所有制关系变革的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有制的变革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相适应。只要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形式都是可以采用的。我们不要囿于公有还是私有这样的问题,也不要囿于公有或私有经济的比重问题。
提“公有制经济为主导”,一是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还将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二是为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它既不排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也不局限于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也就是说,公有制经济可以占主体,也可以不占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不是人为地决定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状况决定的。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认真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86页,第293页,第29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86页,第293页,第29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307页,第293~29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307页,第293~29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77页,第277~27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77页,第277~278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86~287页,第286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86~287页,第28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75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239页。
[1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65页,第82页。
[1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65页,第82页。
[1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10月第1版,第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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