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试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

试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

时间:2023-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从“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入手,深入探讨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现实意义,最终阐述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有效途径。“以人为本”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以人为本”法律观,就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的思想。而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用“以人为本”法律观指导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则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试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

高明辉

【摘 要】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之后,“以人为本”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各界纷纷在各自的领域中贯彻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入手,深入探讨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现实意义,最终阐述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以人为本 法律观 法治社会 法治建设

通过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一经提出,法治建设在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法治建设之路在中国走得并不平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辉煌成就的取得,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法是由人制定的,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也是用来为人服务的,这也就决定了法与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构建“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明智之选。

一、“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阐释

古今中外,强调和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的历史人物不在少数。如中国的孔子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了“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伟大思想;希腊哲学家、智者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曾经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伟大命题;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更是确切无疑地提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伟大论断。“以人为本”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对于“以人为本”的内涵的阐释,不同学者因视角各异,观点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组织的关系的角度来挖掘“以人为本”的内涵。也有的学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阐释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以人为本”的内涵,“以人为本,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就是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要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1)。而从治国理政的角度来看,正如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总的来说,“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根本,它是强调和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的又一种表达,但它既不同于古代中国的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的带有极端个人主义色彩的“人本思想”,而是一种把人的幸福和发展作为一切活动的目的的理念。

(二)“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阐释

法律观即是人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以人为本”法律观,就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把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关怀人本身上,即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到人的利益和需要,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使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的同时,更好地为人服务。

二、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现实意义

作为社会公认的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对于处理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而法律观是人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一个社会是否文明有序,取决于整个社会中的成员的素质的高低,更取决于其背后具有强制性质和保障作用的法律。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良好运行,则取决于对其具有精神支撑作用的法律观。法律观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而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用“以人为本”法律观指导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则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民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国人民的需要的满足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既然法是由人制定的,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也是用来为人服务的,那么法相对于人而言,就只是用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人。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价值,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对法律具有精神支撑作用的法律观只有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其中,才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存在的价值。而“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不仅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存在的价值,其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中国人民所向往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促进以及对中国人民的需要的满足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的推进。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希望自己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希望自身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目标是人做下去的理由,支配着人的行为,而希望是人活下去的理由,支撑着人的生命”(2)。而人的希望最初始的状态便是人的欲望。“希望能支撑起人的生命,并把人吸引到未来的状态,然而希望却是由欲望升华而来。”(3)没有“以人为本”法律观指导的法律,会不可避免地扼杀和泯灭人的欲望,造成欲望打击的同时也把人美好的希望扼杀在摇篮里了。当然,法律对于人的不良欲望的控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缺少了“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常常也无情地遏制了人的正常欲望,这种对人的正常欲望的打击使人希望破灭的同时更加使人处于一种内在欲望与外在压制极度矛盾的压抑状态之中,最终导致人性麻木并激发仇恨。人性麻木的后果就是阻碍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的。激发仇恨的后果则更为直接,更加具有破坏性。“灭欲是对人的一种致命的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仇恨,哪里有仇恨哪里就有报复。”(4)2010年春季在中国不同地区发生的数起“校园安全事故”正是欲望打击激发仇恨并泛化报复目标的典型案例。有些人把这类事件的发生归咎于校园行凶者的人格不健全、心理不健康等原因,也有些人认为是校园防范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给了校园行凶者以可乘之机。但短短几个月之内的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其深层次的原因更加值得考量。如果法律能够更加人性化,能够更多地体谅人的感受和考虑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还会有人如此残暴地漠视法律,类似惨剧是否还会发生?答案也许不是绝对否定,但至少可以缓解当事人强烈的抵抗情绪和报复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推动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从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社会现存的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因素,是与中国现行法律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不无关系的。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必要从健全、完善法律观入手,不断提高中国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种健全的、完善的法律观,应该以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为前提,以满足人的需要和实现人的价值为目的,以充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动力,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难有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的前提,而国家的繁荣与发展正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目的。“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在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在这个全球化浪潮涌动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在方方面面激流勇进。而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其内部各社会要素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从其反作用的效果来看,既可以起促进作用,也可以起阻碍作用,当其起促进作用的时候,对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有利;反之则不利。而社会的上层建筑只有在同自己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能够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时,才会起促进作用。因此,作为法律之灵魂的法律观,也必须要同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必须要满足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

三、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有效途径

首先,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并不是要以“人治”代替“法治”,也不是在强调人情比法律更重要,更不会因为“以人为本”而降低法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有很多,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也有很多。这也就暴露了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这个不足之处的源头在于立法的不足,为什么有些事情合情合理但就是不合法?社会上绝大部分公民在本质上都不愿意触犯法律,都愿意做一名合法的公民。但当法律的规定和条款过于冷漠和死板,有些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得不触犯法律。“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可以使那些原本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情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服务,人也才会更加坚定地信任法律、依赖法律,法律也才会更好地彰显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不仅不会降低法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恰恰相反,法律会因其人文关怀的体现和人文精神的彰显而愈发公平和有效。值得注意的是,万事都要有个度,过犹不及,如果借着“以人为本”的名义而漠视法律的庄严,人情泛滥,那就得不偿失了。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要懂得掌握分寸,防止人情泛滥而导致的法律变质。二者看似对立,实则统一。古代工匠在炼制兵器时,除了反复锻造百炼成钢以外,还必须对其锋刃进行淬火,淬火的火候最为关键。“火候”过猛过强,则韧度不够,容易折断;过弱过小,则强度不够。只有把握有度,恰到好处,才能打造出上好的利刃。将其中蕴含的道理推演到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只有刚不能立威,只有柔不能成事,所以需要刚柔相济或者刚中见柔、柔中藏刚。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正是法律刚中见柔的至高境界。

其次,现代法治作为一个由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能否良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各个环节自身的发展与建设,还取决于同样作为国家制度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制度在权力划分与制度设计上是否科学与合理”(5)。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一项制度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尤其是立法当中,科学的立法是科学的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必须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的21世纪,“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崇高的价值目标。“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标志性事件。”(6)随着中国的立法进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时期,“以人为本”理应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再次,“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不能没有政府的帮助。“政府扮演着设计者、主导者、推进者的重要角色。”(7)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设置国家行政权,构建政府的目的和初衷决定了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8)。因此,政府对于“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有着无可替代的权力。

最后,“再完善的法治,如果失去了对人自身命运和价值的关怀就注定要违背人类追求法治的初衷”(9)。体现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是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我们既要继承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思想理念,又要吸取西方人文精神的营养元素,既要摒弃古代中国“民本思想”中浓厚的政治色彩,也要抵制西方“人本思想”中的极端个人主义色彩。应该积极发挥人性中善和正义的作用,充分保护和扩大人的正当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要在观念层面上更新人的思想,注重培育“以人为本”法律观,要懂得“人民权利的全面实现和人性人格的彻底解放,将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内在标志”(10),从而把实现人的幸福和满足当作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作者简介】 高明辉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生

             浙江 杭州310028

【注释】

(1)杜向民,刘滨.人民史观论[M].西北:西北大学出版社,2005:278.

(2)曾波,胡新范.人就是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8.

(3)曾波,胡新范.人就是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9.

(4)曾波,胡新范.人就是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27.

(5)侯欣一.走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回顾[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65.

(6)侯欣一.走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回顾[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85.

(7)谭智华.法治与社会和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05.

(8)谭智华.法治与社会和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06.

(9)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68.

(10)万斌.万斌文集——第二卷.法理学[M].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37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